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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毕业论文物权法的价值

发布时间:2024-07-04 00:52:39

经济法毕业论文物权法的价值

你看看这几个你需要不需要 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例 李晓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论动产用益物权 兼评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 李家军 法律适用 典权:一种具有融资功能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处分研究 王湘平 暨南大学 2006-05-25 硕士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刘慧兰 山西大学 2007-06-01 硕士 用益物权制度研究 刘常敏 黑龙江大学 2004-05-20 硕士 你看看你要哪个,我发给你。hi我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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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 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 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 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 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 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 注释: [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 [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 [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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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 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 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 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 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 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 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 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 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 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 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 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 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 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 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 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 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 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 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 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 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 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 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 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 ,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 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 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 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 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 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 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 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 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 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 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 、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 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 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 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 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 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 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 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 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 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 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 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 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 ,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 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 :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 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 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 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 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 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 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 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 ,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 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 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 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 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 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 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 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 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 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 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 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 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 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 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 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 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 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 。”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 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 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 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 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 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 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 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 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 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 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 ,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 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 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 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 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 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 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 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 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 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 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 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 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 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 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 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 条文亦有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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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价值毕业论文

公司法修改是2006年的事情,貌似不影响你写论文;题目过大,你是写博士论文吗?如果不是,建议细化。如法定资本制度的一个小方面。

【摘要】:本文是在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大量存在并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针对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滞后,严重阻碍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促进股份合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进行研究而完成的。该文力求通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问题的研究,弥补现行法律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从而推动全国统一的股份合作企业法早日出台,使社会上众多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健康发展的轨道。 全文由五大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股份合作制的含义、性质、法律特征以及股份合作制与相关企业制度的区别。首先,对股份合作制的含义、性质和法律特征进行了论述,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针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提法,提出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劳动民主与股份民主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最基本的法律征。其次,对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以及西方国家正在推行的职工持股计划进行了比较,指出了股份合作制与这些企业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其中对人们不太熟悉的合作制及西方国家职工持股计划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目的在于加深对股份合作制基本理论的了解和把握。 第二部分阐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价值。主要从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法律引导和规范以及股份合作制的制度优势两个方面论述了加快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股份合作制自八十年代初在我国诞生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主要是由于缺乏统一法律的规制造成的。股份合作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方向,其制度优势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和推广。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现状。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现行法律依据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全国性的立法文件,另一类是地方性的立法文件。这些立法文件的主要缺陷是:层次和效力低,内容陈旧,基本内容不一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过多强调国家计划的指导,股东的权利义务规定也不明确,这些已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必须尽快更新和完善。 第四部分论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技术难题及解决对策。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发展运行中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职工平均持股与经营者持大股的矛盾、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矛盾、资本的封闭性与资本扩张需求的矛盾、职工股东与非股东职工并存的矛盾、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问题、职工集体股主体虚位问题等,这些也是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面临的技术难题。通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研究和考察,笔者认为在立法上采取引入优先股和有限加权投票制度,使集体股收益的利用与其成员的社会保障利益挂钩的办法,取消对非股东职工人数比例的限制,同时引入按劳分红的分配机制,加强对国有和集体财产的监管等立法措施,可以有效地破解这些技术难题。 第五部分是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设计的思考。主要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形式、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框架、立法的基本内容等方面阐述了股份合作企业法的总体轮廓。提出了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实行专门的统一立法,并应制定成一部企业组织法和活动法,要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同时在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条件、股权设置、组织机构、分配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创新性观点。【关键词】:【目录】: 前 言一、 股份合作制概述(一) 股份合作制的含义、性质及法律特征(二) 股份合作制与其它相关企业制度之比较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价值(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快速发展亟待法律来规范(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制度优势需要立法来确认三、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现状(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现行法律依据(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现行法律缺陷四、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技术难题及解决对策(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的技术难题(二)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对策五、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设计(一) 立法形式的选择(二) 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三) 立法的基本框架(四) 立法的基本内容结 束 语注 释参考文献后 记

法律分析:第一,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

第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三,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

第四,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

第五,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你好,关于毕业论文首先你应该多查找一些关于公司法方面的论文,尤其是针对新公司法的关于这方面的修改。其实公司资本制度更多涉及理论及立法价值、经济学问题,你可以着重从这方面论述。重点是找到论文的论点,社会以及立法争议焦点。你可以到中鼎律师网查看相关论文,是目前最大的法律论文资料库,免费下载,关于公司法的论文几乎天天更新,并且全都是一些权威学者:刘俊海、赵旭东等老师的文章,对你绝对有帮助。

物权法法毕业论文选题

学术堂最新整理了一部分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美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特点分析与启示2、论法理思维的特性3、论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4、宪法与刑法的循环解释5、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优位6、经济刑法机能的重塑:从管制主义迈向自治主义7、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路径选择8、科斯定理还是波斯纳定理:法律经济学基础理论的混乱与澄清9、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障碍与破解10、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11、“法律解释权”行使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12、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问题与应对思路13、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14、从《民法总则》第143条评我国法律行为规范体系的缺失

我锭的话,一定要原创的,。否则过不了,不会写,就不要自己写了,找专业的,我

4.英美审判制度与我国审判制度之比较 个人认为诉讼方面的会比较好写,因为理论深度不像实体法那么大,而比较型的论题会比较好写,因为比较的材料都是事实问题,可占很大的篇幅,只要稍作论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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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价值研究论文

一、经济论文含义及特点 经济论文是研究经济现象,探讨经济规律,发展经济理论,指导经济工作实践的学术性文章. 经济论文是用来表述研究课题的新观点、新思想和新理论的,为经济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开发性研究——新兴经济学科服务的. 经济论文的要求: 一是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正确表述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二是必须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相一致; 三是必须能够指导经济工作实践,提高经济效益; 四是语言文字力求简洁明了(毛泽东:准确、鲜明、生动). 经济论文特点:要体现出社会价值和可行性意义. (一)现实性;对现实有借鉴、指导意义 (二)学术性;有一定理论水平 (三)独创性;有创新点论点论据论证过程 (四)效益性有可行性意义,有社会价值 二、选题 经济论文的选题很重要,它是经济科研活动的起点,也是论文写作的起点. (一)概念:选题就是指在对已获取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问题,确定科学研究和文章写作的方向与目标. 选题有双层意思:一是科学研究的课题选择和确定,二是指文章的题目的选择和确定 课题是指科学研究的特定问题,是为了特定需要所进行研究和讨论的主要问题,或者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是研究者力求获得结果的具体研究项目. 文题是研究者根据课题研究过程,通过具体材料提炼出观点和见解后,写成文章的标题. (二)意义 1、选题可以规划课题研究的方向和目标 2、选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论文的价值和成败 3、选题还可以促进知识的深化和能力的提高 (三)原则 选题遵循的原则是: 1、需要性原则.指从社会需要和经济学科建设本身的需要出发,尤其注意选择那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论题. 2、可能性原则.要求对预期完成论题的可能性,即主客观条件加以周密准确的估计.主观条件指研究者的学术知识、研究经验和能力素质.客观条件主要指实验手段、资金等是否具备. 3、创造性原则.创造性是科研的命脉,也是选题的根本原则.或理论上有创新,或方法上有创新,或应用上有突破.4、科学性原则.选题必须有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南,要以客观经济规律为基础. 经济论文有宏观微观之分,选题的侧重面和要求也有所不同.写作宏观经济论文,必须全面了解宏观经济学的特点,熟悉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有关的经济理论知识.写作微观经济论文,要了解微观经济学的观点论题的选择不能离开企业经营管理的范畴,必须以懂得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为前提,对信息、定额管理、计量、计划等工作及必要的和合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全员劳动合同制等方面的情况都要有所了解和掌握. (四)途径 选题的途径 1、在导师的指导下确定选题 2、从搜集、阅读资料中获得选题 3、从社会实践和科学实践中寻找选题 4、从好学深思之中得到选题 一般说来,写作经济论文的选题可根据下列线索进行:(1)经济理论中的空白区;(2)现实经济活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3)经济学科与其他学科交叉的部分;(4)对基础经济理论、经济史的考证与发掘;(5)解决传统经济理论和新经济事实之间的矛盾和冲突;(6)扩展原有理论及其应用范围;(7)在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 三、制定研究计划 选定课题之后,为使研究、写作有条不紊、富有成效地进行,就要制定研究计划.首先要明确指导思想,明确研究方向,研究的范围、深度;其次,要确定研究的途径手段和方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步骤和安排. 对于搜集整理资料、拟定提纲、撰写初稿、修改初稿、清缮完稿等都要排出时间表. 四、搜索、整理资料 资料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搜集、整理、研究是论文写作的基础,占有资料则是研究的基础,要尽可能地占有资料,材料越充分,分析判断的结果越可靠. (一)收集拥有资料的意义 1、参考资料是科研和写作的基础 2、从参考资料中可以提炼有用的数据 3、从对参考资料的整理中可以产生新的观点 4、占有大量资料才可能多视角地看问题 5、参考资料与学术研究的继承性 (二)资料的分类 1、直接材料又称活材料,是指在科学研究中经过反复观察、调查、实验证明后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2、间接材料又称死材料,是指通过阅读书籍报刊、听看广播电视及通过微机等各种传播媒介所获取到并转录下来的他人实践和研究成果的材料. 3、发展材料又称新材料,是指在搜集到的直接和间接材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综合、研究后获得的材料. (三)搜索资料的方法 一般采用逆时法或称之为倒查法,即在时间上从现在查起,追本溯源,便于写作时理清脉落,把握问题的来龙去脉,找出症结所在.搜索资料的渠道主要有:通过学术会议来搜索.通过档案馆、博物馆和展览馆来搜集;通过社会调查搜集.对于搜集到的资料,首先将其分门别类,分专题排列、整理,以便于查阅调用.其次是筛选附段.在理顺资料的基础上,对资料进行签别,去伪存真,去粗存精,这样就为下一步的创造性思维打下了基础. 五、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一)材料的选择 1、选择材料的原则 (1)确凿就是所选材料,一要真实,二要准确. (2)切题就是所选材料,有明确的目的和定向性,能够切合主题. (3)典型就是所选材料最具有代表性,最能充分说明问题,最能深刻揭示事物的本质. (4)新颖就是所选材料,在内容上具有时代精神,在时间上是发现不久或刚刚发现,别人没有见过、没有听过、没有用过的新动态、新信息、新事物,能给人一种新鲜感的材料. (5)充分就是所选材料,要有足够的量 2、选择材料的方法 (1)宏观把握、反复筛选 (2)微观审视,逐个精选 (3)综合提炼、认真挑选 (二)材料的使用 1、把握好使用材料的关键 (1)安排好材料的先后顺序 (2)确定好材料的祥略程度 (3)处理好材料和观点的统一 2、做材料的主人,不做材料的奴隶 六、对课题、文献和材料的精心研究 对经分类整理后的资料进行集中分析研究的工作,是经济研究论文写作的核心工作.研究中要依据现有的资料,进行科学的思维活动,由表及里,由此及彼,萌生出新观点、新思想、新理论.科学的思维方法包括比较和类比、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等逻辑方法和灵感思维等.经济科学研究是一种创造的劳动,是运用多种思维方法综合思考的结果. 七、动手撰写 经济论文是对资料进行创造性思维的“物化”形态.经过以上的充分准备,把确立的论点和理论体系诉诸于文字篇章,形成经济论文.撰写的基本程序是: (一)拟定提纲 拟定提纲是论文写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是作者谋篇布局的具体体现.提纲实际上是由序码和文字组成的一种逻辑图表,是论文写作的设计图和骨架,能够起到疏通思路,安排材料,帮助作者顺利完成论文的作用. 提纲主要包括题目、基本论点、层次结构和内容纲要.提纲要用中心论点统帅全文、下设许多分论点,每个分论点又可分为若干个更小的从属论点,一般用文字、图表和序码表示出来.具体步骤和方法是:第三,安排全篇逻辑顺序,勾勒出全篇框架眉目.第四,列出大项目下的小项目,最好写到段,写出段的论点,并排列好备用材料,最后全面检查提纲,作必要的增删、调整. (二)动笔起草 经济论文的起草主要依据写作提纲要点加以具体化. 论文的结构形式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和附录四部分构成. (1)标题标题要求直接、具体、简洁、醒目.直接就是要紧扣主题;具体就是要让人看出言之物;简洁指语言表达要简练;醒目是指避免平淡,能吸引读者.如《论“软着陆”》、《把企业管理提高到一个新层次》等.标题有主标题、副标题、副标题是作为主标题的补充,进一步阐明主标题的. (2)正文经济论文的正文主要由绪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 ①绪论绪论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是说明研究这一课题的理由、意义,明确提出问题提示全文主要观点,说明作者论述方法.绪论有时要围绕课题写一些历史回顾,前人、他人的有关研究,作者的补充纠正或发展.如需要,还可在绪论中对本论部分进扼要、概括的介绍,便于读者阅读、理解本论. ②本论本论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在全文中占主要篇幅.主要是展开论题,分析论证,表述作者的研究成果.要在中心论点的统帅下各分论点依次展开,深入分析绪论提出的问题.本论部分的结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横式结构,亦称并列分论结构.这种结构主要是把论题展开,按内容间的关系分成几种不同的、彼此并列的方面来论述,设置若干并列的分论点,各分论点共同完成对中心论点的论证. 二是纵式结构.这种结构由中心论点出发,层层深入展开论述,各分论点之间按一个延伸的逻辑线索直线式深入.三是综合结构.这种结构综合运用以上两种方式,常用于容量较大的论文. 这一部分写作的要求是层次分明.为做到这一点,常加上序码表示并列分项的关系,如有多层次的并列分项,还要使用不同的序码标示,有时还加上条目或小标题. ③结论.结论是论文的收束部分,写出论证得到的结果.要对绪论提出的问题经过本论的分析论证,在这里加以综合概括,作出明确的回答.结论是本论部分充分论证的必然结果.绪论—本论—结论的顺序构成,体现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过程,必须首尾一贯,措辞严谨,逻辑严密,表意明确. 结论是整个研究过程的结晶,要写得简短而又具体.最好还要写出对课题研究的展望,指出尚遗留的问题,或者更需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等等. 文末可以适当写上几句谦辞、谢辞. 经济论文文后要附上参考文献目录.一是反映作者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二是便于读者了解该领域的研究情况;三是从一个侧面反映论文的水平和结论的可信度. (三)论文的修改 1、观点的修正 2、论据的调整增删 3、论证的推敲 4、语言的修改注意强调: (1)语言准确、鲜明、生动 (2)语言规范、标准, (3)体现语言风格 “文章不厌百回改.”论文初稿完成后,要反复推敲修改,精益求精.修改要从思想内容和结构、语言等表现形式考虑.修改时要通读全文,综观全局,审查论文的中心论点及论点表达是否准确,材料是否精当,观点与材料是否统一,各部分逻辑是否严密,最后再检查语言表达和方面格式等.对文中出现的问题,或增补,或删改,或更换,或调整,或润色,逐项逐款,逐词逐句地推敲落实.经多次修改,直到满意为止. (四)誊清 文稿作最后检查定稿后,要用统一稿纸誊清.书写要整洁、美观.誊清时,要随手标上页码,以免串页.誊清之后,还要检查一次,核实无误后才算论文写作的最后完成. 现在多为打印稿.通过Wotd文档排版,加上页码、页眉、页脚等,装订成册.

经济论文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是学生毕业前最后一个重要学习环节,是学习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它既是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又是对学生素质与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而且还是学生毕业资格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毕业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写作标准。

一、毕业论文的结构及装订顺序

毕业论文由以下部分组成:

A.封面 B.封首 C.目录 D.正文 E.致谢 F.参考文献 G.附录 H.封底

封面按附件1用A4纸打印,按要求填写;封首包括论文题目、专业名称、班号、学号、导师签名、学生本人签名;论文题目不得超过20个字,要简练、准确,可分为两行书写,封首式样参见附件2;封底为空白纸。

论文按上面的顺序装订,装订方式统一规定为左装订。

二、内容标准

(一)题目

题目应恰当、准确地反映课题的研究内容。论文的中文题目应不超过20字。题目要简练、准确,可分为两行。

(二)论文正文

论文正文包括绪论、论文主体及结论等部分。

1、绪论

绪论一般作为第一部分,绪论应包括:本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及成果、存在的不足或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本研究课题的来源及主要研究内容。

2、论文主体

论文主体是毕业论文的主要部分,应该结构合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简练、通顺。正文的内容就是深入分析文章引言提出的问题,运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相结合进行分析论证。正文撰写的内容反映出文章的逻辑思维性和语言表达能力,决定了论文的可理解性和论证的说服力。

3、结论

论文的结论作为论文正文的最后一章单独排写,但不加章号。

结论是对整个论文主要成果的总结。在结论中应明确指出本研究内容的创造性成果或创新点理论(含新见解、新观点),对其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价值等加以预测和评价,并指出今后进一步在本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展望与设想。

(三)致谢

对指导教师和给予指导或协助完成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表示感谢。内容应简洁明了、实事求是。对课题给予资助者应予以感谢。

(四)参考文献

为了反映论文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同时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之后一般应刊出主要参考文献。

论文的参考文献一般应不少于10篇。教材、词典、产品说明书、各类标准、各种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及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等通常不宜作为参考文献引用。

引用网上参考文献时,应注明该文献的准确网页地址,网上参考文献不包含在上述规定的文献数量之内。

三、书写规范

(一)目录

目录应包括论文中全部章、节、条三级标题及其页号,含:

摘要

正文章节题目(要求编到第3级标题,如:一、(一)、1.等。一级标题顶格书写,二级标题缩进一格,三级标题缩进两格。具体见附件)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二)案例正文

1、章节及各章标题

论文正文分章节撰写,每章应另起一页。

各章标题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字数一般应在15字以内,不得使用标点符号。标题中尽量不采用英文缩写词,对必须采用者,应使用本行业的通用缩写词。

2、层次

层次以少为宜。一般为章(如“一”)、节(如“(一)”)、条(如“1.”)、款(如“(1)”)、项(如“①”)。用到哪一层次视需要而定。若节后无需“条”时可直接列“款”、“项”。各层标题均单独占行书写,空一格写标题,末尾不加标点。各层次题序及标题不得置于页面的最后一行(孤行)。

3、引用文献

正文中引用文献的标示应置于所引内容最后一个字的右上角,所引文献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置于方括号“[ ]”中,用小4号字体的上角标,如“通货紧缩[1]”。

4、插表

表格不加左、右边线。

每个表格均应有表题(由表序和表名组成)。表序一般按章编排,如第一章第一个插表的序号为“表1-1”等。表序与表名之间空一格,表名中不允许使用标点符号,表名后不加标点。表题置于表上,要求用五号字。

全表如使用同一单位,则将单位符号移至表头右上角,加圆括号。

表中数据应准确无误,书写清楚。数字空缺的格内加横线“-”(占2个数字宽度)。表内文字说明,起行空一格、转行顶格、句末不加标点。

5、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条目的序号左顶格,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示;每一条目的最后均以实心点结束。

常用参考文献编写项目和顺序规定如下:

(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作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任选)

(2)期刊文章——[序号]作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3) 报纸文章——[序号]作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4)电子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引用时间.

6、附录

对需要收录于论文中且又不适合书写于正文中的附加数据、资料等有特色的内容,可作为附录排写,序号采用“附录1”、“附录2”等。

三、打印要求

毕业论文一律要求在计算机上输入、编排与打印。

论文打印统一使用A4纸(210mm×297mm),页边距上边距为,下边距为,左边距为,右边距为。正文每页须加“页眉”和“页码”。页码在页面底端居中放置;摘要、目录等文前部分的页码用罗马数字单独编排,正文以后的页码用阿拉伯数字编排。

1、正文字体及字号要求

题目 二号黑体

章标题 小二号黑体

节标题 小三号黑体

条标题 小四号黑体

款标题 小四号宋体

正文小四号宋体,行距为固定值18磅

2、目录

目录中各章题序及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其余用小四号宋体。“目录” 二字为小二号黑体字,居中。下空一行为章、节、条等及其开始页码。

3、参考文献、致谢、附录

“参考文献、致谢、附录”为小二号黑体字,居中,下空两行。文献等正文的文字均采用宋体五号字。

需要提醒的是,毕业论文必须写本人实习过程中的实际案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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