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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毕业论文拐卖妇女儿童

发布时间:2024-07-02 23:33:10

法学类毕业论文拐卖妇女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上实施了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女习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以出卖获取钱财为目的,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为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权。客观方面为为了达到拐卖的目的而实施的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主管方面为存在出卖妇女儿童获得相应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影响研究论文

应该重罚,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对社会的影响极为恶劣,而且会搞得部分人家妻离子散,非常可恨。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其主要特征如下:1.客观上实施了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35]本书认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是指以欺、利诱等非暴力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此外,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可以肯定的是,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但现实生活中,有的妇女因为生活困难等原因,愿意甚至主动让他人出卖自己,对出卖者的行为应否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尚需研究。本书原则上采取否定说。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女习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但为了出卖获利,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并帮助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拐、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是指以欺、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日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本罪与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1、犯罪目的不同。罪的犯罪目的是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2、客观表现不同。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偷盗.绑架都是邪恶的难道你 偷人和绑架都有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你说严不严重 不要做这样的事情否则是非常痛苦的 偷的小孩子有可能是以后的将军生命的 减少中国的国防 孩子是国家的花朵难道你不知道吗?

拐卖儿童毕业论文

其实,大家都知道咱们的孩子被拐卖之后会遭到什么样,什么样的情况和结果,无论是小孩子还是大一点的孩子都有可能被人贩子给拐卖,尽量不要让小孩子,这样不让自己孩子去走一些偏僻的道路,在我国曾经有不下于几万起拐卖案例,那么可想而知,这些被拐卖的儿童不是被卖掉就是卖血,所以还是不要让孩子自己独自出门了,一定要拉帮结伙或者是自己要送自己的孩子去出门,那么咱们今天就来聊一聊就算是大孩子他也会被拐卖的一位研究生名叫王莲,她在22年前的时候被拐卖给山东一个老汉,她被救出后现在怎么样了?

他原先是在上海上大学而且学习非常的出众,被保送到了研究生,而念到研究生的时候,他也是正在完成她的毕业论文,他在火车上写论文的时候遇到了一位16岁的小女孩,他们两个聊着聊着就认识了,这个16岁的小女孩很早就出来打工了,王莲对她很是佩服,也非常的尊敬他,并没有以自己的高学历来歧视他,并且想问她去哪打工,自己也想去打打工,毕竟想为自己的家里节省一点经济情况,但是却没有想到事情却这样发生了。

令王莲没有想到的是,她一生中最黑暗的日子也将要降临了,而且还是因为这个16岁的小女孩?她不知道的是这个小女孩把她卖给了一位山东的老汉,大家在这里可能就会想了,这么大的一个孩子,居然被一个16岁的小女孩给到了山东,其实她只是在校的研究生并没有社会的很多经验,所以说它也是半信半疑的跟她一起去了山东,小女孩把她用2480元钱卖给了一个农民,王莲也是非常的绝望。

在这个她不熟悉又陌生的地方,简直比登天还难,大家应该都知道老农民买回来王莲是干什么的吧,其实这老农老农民一直都没有媳妇,所以他就想买回来一个女孩作为自己的媳妇儿,因为自己非常的驼背而且有点残疾,所以他一直就没有媳妇,王莲想要逃跑但是每次逃跑的时候都会被老农民给狠狠的打,打到皮上发紫,所以在这个陌生的环境,他只要逃出去就会面临一座座大山,他也不知道往哪里跑,所以困境让王莲慢慢地放下了逃跑这个念头,后来家里人因为实在联系不上王莲,所以也就开始报警了,警方在查询一段时间后,也在终于在经历71天的时候找到了,可想而知王莲这70多天是怎么过的。

虽然王连和他的家里人团聚了,但是因为久久不能不能离开的阴影,为自己的心理上了一顶枷锁,她也慢慢地回想起了自己70多天的艰难生活,虽然说他现在开始慢慢的习惯了,正常人的生活,慢慢的习惯了自己的工作,但是那个阴影是一生都忘不掉的,也许这70多天是一生当中最难度过的一段时间,其实这个世界上有多正义就有多黑暗,所以我们大人能做的就是不让小孩子被拐卖,好了,今天的话题就聊到这里,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下方留言

我觉得好在对她营救的也是比较及时,应该也是走出了这段人生的阴影,迎接了更好的生活。

清晨,我早早地起了床,去拿报纸,报纸上的一个大头条:蒋开枝拐卖儿童被法院判处死刑,其余35人被判无期徒刑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我不禁被它所吸引,把报纸拿回家开始细细阅读。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在云南,有一个叫蒋开枝的中年妇女,因为家里贫穷,便打起了拐卖儿童的小算盘。蒋开枝家中有三个女儿、二个儿子,她咬咬牙,把自己最小的女儿华华(化名)卖给了一个富翁,拿到了近5万元。起初,她只是卖自己的孩子,她先后把自己的二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卖给了别人。有了钱,她带着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走进了大城市。在大城市中,蒋开枝的交易机会更多了,先后把自己的另外一个女儿和儿子也都卖掉了。虽说她心中依然有些不舍,但又努力说服自己:把他们卖给富裕人家,就算是我对他们的一种补偿吧。蒋开枝因卖了自家五名儿童,已有20万元的存款了。过了一段时间,蒋开枝因无儿童可卖,生活又开始艰苦起来,最后,她想了个办法:与他人联手,一起拐卖儿童。在蒋开枝的寻找下,找到了周建华、余文红等35人。其中裴文兰卖给蒋开枝28名儿童,许文丽卖给蒋开枝10名儿童。经法院审理调查,蒋开枝干这行已有三年半,每卖一名女童可获利3万余元,每卖一名男童科获利5万余元,每帮蒋开枝运送一名儿童可获利4500—6500元,一年下来,蒋开枝共可获利60万至7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蒋开枝判处死刑,周建华、余文红判处无期徒刑,其余33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至20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看完这则新闻,我心中愤愤不平,蒋开枝去拐卖儿童,会有多少家庭遭受到伤害。

最近看了一部电影《亲爱的》,电影是根据一个发生在徐州的真实故事改编的,讲的是关于被拐儿童的故事。印象最深刻的是主人公讲的一句话:“没有买卖,就没有拐。”每年都有无数儿童被拐卖,那是因为社会上存在一个大的市场。每年通过打拐行动解救出来的儿童也很多,但是也只是少数,更多的儿童还不能够安全回家。我们应该号召所有人都来关注被拐儿童。每个人都行动起来,让犯罪份子没有可乘之机,让所有被拐儿童都能回家。有时候我们在街上都会看到很多乞讨的小孩,他们很大一部分都是被拐来的儿童。为了生存,他们受尽各种折磨,那些没有良知的不法份子通过让被拐儿童身体残缺,从而达到能够得到社会的同情,讨乞更多的报酬。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关注这些被拐儿童,通过网络,通过报纸等各种可以传播信息的通信工具,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这些被拐儿童,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那些丢失孩子的信息,从而得到大量的相关信息,让被拐儿童更够更早走上回家的路。关注被拐儿童,让我们每个人尽自己微薄的力量来帮组那些破碎的家庭,帮助那些受苦难的孩子。每个人都来关注,让这个存在的市场消失掉,没有了市场就没有买卖,也就不会有被拐的儿童。让我们每个人都来关注被拐儿童,让那些不法分子能够唤醒良知,不再做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

拐卖儿童知网论文

近几年打拐题材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亲爱的》是2014年出品的一部“打拐题材”电影,由陈可辛执导,赵薇等人主演。电影讲述一对夫妻因为关系不和睦,儿子成为他们唯一的联系,但是有一天孩子却莫名其妙地走丢了。夫妻二人努力地寻找着自己的孩子,在路上遇到了很多像自己一样找孩子的父母,更发生了许多震撼人心的事情。同样的题材,电影《失孤》改编自真实的社会新闻。1998年,雷泽宽两岁的儿子雷达丢了,雷泽宽开始了长达14年的寻子之路。除此还有《等着我》,这是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大型公益寻人栏目。正是这些电影与传媒的影响,“打拐”成为了时下的社会热点话题。拐卖人口,从古至今都深深危害着人们的正常生活,无论是对父母还是被拐的孩子带来的危害都“罄竹难书”。所以越来越多的人们自愿加入“打拐”行动。“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是网络时代典型的公民行动。在知名学者的带动下,这次行动通过微博激荡起一波一波的浪潮。不仅有大量社会名人参与街拍,还有多个慈善基金参与进来,以求建立数据库和培训志愿者,各地警方也接连出警调查核实,公安部以及许多地方公安机关都明确表态支持这样的民间行动。这一系列连锁反应,验证了社会力量的强大与智慧,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对群众力量的认同与支持。无疑,充分重视社会力量在更多的领域内发挥良性作用,将助推社会建设的进程。通过网络,这个极具影响力的媒介,号召更多的人加入打拐行动,同时也要呼吁大家提高防范意识。只愿天下无拐,人间共享天伦。只愿所有的孩子都能找到回家的路。只愿这个世界上能少一些妻离子散的家庭,愿人间更加美好。

清晨,我早早地起了床,去拿报纸,报纸上的一个大头条:蒋开枝拐卖儿童被法院判处死刑,其余35人被判无期徒刑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我不禁被它所吸引,把报纸拿回家开始细细阅读。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在云南,有一个叫蒋开枝的中年妇女,因为家里贫穷,便打起了拐卖儿童的小算盘。蒋开枝家中有三个女儿、二个儿子,她咬咬牙,把自己最小的女儿华华(化名)卖给了一个富翁,拿到了近5万元。起初,她只是卖自己的孩子,她先后把自己的二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卖给了别人。有了钱,她带着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走进了大城市。在大城市中,蒋开枝的交易机会更多了,先后把自己的另外一个女儿和儿子也都卖掉了。虽说她心中依然有些不舍,但又努力说服自己:把他们卖给富裕人家,就算是我对他们的一种补偿吧。蒋开枝因卖了自家五名儿童,已有20万元的存款了。过了一段时间,蒋开枝因无儿童可卖,生活又开始艰苦起来,最后,她想了个办法:与他人联手,一起拐卖儿童。在蒋开枝的寻找下,找到了周建华、余文红等35人。其中裴文兰卖给蒋开枝28名儿童,许文丽卖给蒋开枝10名儿童。经法院审理调查,蒋开枝干这行已有三年半,每卖一名女童可获利3万余元,每卖一名男童科获利5万余元,每帮蒋开枝运送一名儿童可获利4500—6500元,一年下来,蒋开枝共可获利60万至70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蒋开枝判处死刑,周建华、余文红判处无期徒刑,其余33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至20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看完这则新闻,我心中愤愤不平,蒋开枝去拐卖儿童,会有多少家庭遭受到伤害。

拐卖儿童罪论文的开题报告

我本人就是在十六岁时被拐卖到江苏徐州,一九九一年冬天,造受的痛苦和伤害,冰天雪地的打,妇联主任村干部,知道不管,村里人和买家兄弟也打,体无完肤,在一九四年又被拐卖江苏沭阳县连通信没通出,在二十一岁结扎,承受各种伤害,身心遭受巨大的痛苦,从一九九八年没一分钱回四川当地政府不想管,来回很多次,一一伤害,希望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人道主义,和依法行政管理,妇联村干部起到一定的作用作为,望党有担当有责任心,还人民一个安定祥和的生活,谢谢你们,零容忍,拐卖人口,严格要求执法执政为民除害,感谢党的基本路线。

儿童教育是全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那么你们知道儿童教育开题报告要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儿童教育开题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幼儿园美术教学中教师示范对幼儿创造力影响的研究

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幼儿美术教育的教师,我一直在摸索如何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帮助孩子们大胆地进行美术创作并突显幼儿园孩子的年龄特质,真正引领他们跨进艺术的门槛。由于幼儿园的孩子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都还不完善,他们对世界的认知往往是凭借直觉和想象的,有的想法甚至脱离现实的原生态。对孩子来说,绘画不是一种技巧,而是思维活动。他们的画应该是天真可爱且随心所欲、幼稚纯朴且无所顾忌的,正是这种不为形累,不为物牵的思维方式无意中契入艺术的本体之中。

然而,现在很多幼儿园的美术教学内容都只是在机械地临摹他人的作品,留美博士黄全愈在《素质教育在美国》一书中指出:绘画是一种技能,是一种可以被创造利用的技能,也可以是一种扼杀创造,重复他人的技能。技能是可以由老师传授的,但创造性是老师无法教出来的。许多中国孩子具有相当好的绘画技巧,以及很高的copy(拷贝)能力,但欠缺基本的创造力。模仿和临摹书上的画,就是强迫儿童依从别人的感受,改变自己的感觉,长期以往自己的感觉就会迟钝,丧失了实践的经历和体验,增加了孩子的挫折感,这时丢掉的不仅仅是能画象的功夫,更重要的是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创造力。

因此,我认为在幼儿美术教学中教师的示范是否合理?对孩子的思维方式和创造力影响有多大?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发展?就是我本次选题的缘由。

课题名称的界定和解读

关键词:幼儿园 美术教学 示范

研究范围:所有研究均在新城区北郊教工幼儿园各年龄班中进行。

课题含义:通过对幼儿绘画活动示范法的探讨、研究,促进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

课题研究方向和角度:

1、本课题是在我园美术特色教育的基础上生成的,并进一步加深研究,将过去的示范、模仿为主的传统美术教法与现今提倡的教师不示范的教法进行选择和再组合,因此具有可行性和发展延续性。

2、教师在幼儿绘画活动中采用的示范法,具体从是否需要教师示范、进行教师示范的时机及教师示范的方法三方面展开。

3、该课题负责教师在实践中已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课题研究的步骤和举措

所有研究均在新城区北郊教工幼儿园各年龄班中进行。

第一阶段:调研(4月6月)

1、幼儿园美术教学情况摸底;

2、研究任务:听幼儿园常规美术课,了解幼儿园美术教学中示范画运用情况。

第二阶段:资料收集(6月8月)

1、收集幼儿园常规美术教学中生成的幼儿美术作品和教师示范情况;

2、研究任务:

(1)分析不同教师、不同示范情况下,幼儿生成作品的分析;

(2) 关于《幼儿园美术教学基本情况》的调查问卷。

第三阶段:教学实验阶段(9月11月)

1、 运用教学实验,验证不同示范情况下,幼儿美术活动中的表现;

2、 研究任务:在少示范或不示范的情况下,运用其他方式进行引导,观察幼儿的接受情况和绘画中的造型表现,体会教学效果。

最后阶段:成果总结(11月12月)

《幼儿园美术教学中教师示范对幼儿创造力影响的研究》(暂定)在结题期内完成。

课题成果的预期和呈现

第一阶段:调研

写出阶段调研随笔

第二阶段:资料收集

1、幼儿园常规美术教学中生成的幼儿美术作品和教师示范情况的简要分析。

2、《幼儿园美术教学基本情况》的调查问卷回收情况简单分析。

第三阶段:教学实验阶段

生成的教学设计及课件

一. 研究的背景

1、 时代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限制打破,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形成了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儿童。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孩子留在原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留守儿童问题现在已经相当严重了,是社会现在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由于地理和历史等原因,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村人地矛盾尖锐。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推动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改变生存状况外出务工,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等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问题。由于留守儿童多由祖辈照顾,父母监护教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隔代教育”问题在“留守儿童”群体中最为突出。

据调查显示,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留守儿童聚少离多,沟通少,远远达不到其作为监护人的角色要求,而占绝对大比例的隔代教育又有诸多不尽人意处,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亲情饥渴”,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出现偏差,学习受到影响。

2、 主要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近2000万人。有专家推算和保守估计,近年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至少在4390万以上。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18-22%。父母双方都外出流动,儿童不能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情况在全部留守儿童中超过了半数,比例高达。因人口流动引发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是监护不力,九年义务教育难以保证。据统计,80%以上的留守儿童是由于父母隔代监护和亲友临时监护,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的祖辈监护人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和监督孩子学习。农村学校受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的局限与制约,针对留守儿童的需求提供特殊有效的教育和关爱力不从心,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沟通。家庭和学校监护不力,导致相当数量的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现象。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及初中教育的在学率都低于正常家庭儿童,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儿童在校率大幅度下降,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

是缺乏抚慰,身心健康令人堪忧。据西部某劳务输出大省在一县域内的调查显示:70%的父母年均回家不足3次,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1次;近30%的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话、通信频率月均不足1次。由于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常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形成人格扭曲的隐患,导致 一部分儿童行为习惯较差,并且极易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甚至犯罪的倾向。南方沿海某省一项调查显示,的留守儿童觉得自己不如人,觉得自己受歧视,有过被遗弃的感觉。北方某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已高达20%。

三是疏于照顾,人身安全不容忽视。监护责任不落实,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被拐卖儿童群体中,第一位是流动儿童,第二位是留守儿童。女孩受到性侵害又不能及时得到父母帮助,极易酿成严重后果。

3、发展走向: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产生,并将长时期存在的社会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4、宜宾县留守儿童简况:

宜宾县536所中学校中在校生12万人,其中留守儿童4万人,约占学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据宜宾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虽然今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很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但还是有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又选择了再次出去。”据宜宾县“留守学生”抽样情况调查表显示,该县单亲外出人数占了留守学生人数的,双亲外出的人数占了留守学生人数的。留守学生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缺乏家庭的亲情温暖,普遍存在学习成绩较差、不良嗜好增多,心理健康状况堪忧等问题,老师在留守学生生活中既要充当师长角色又要充当父母的角色。关爱留守儿童是全方位的、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而该县目前还没有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二、国内外相近课题研究情况:

由于国外国情的差异,留守儿童比例较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并不十分突出,所以相关的课题研究基本没有。

国内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研究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但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和探讨。最近三年来,由于社会领域提出“关注弱势群体”和教育领域提出教育公平、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等重要命题,于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成为科学研究中的一大热点问题。中央教科所和部分市县教育部门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

三、研究目标:

1、课题研究、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将留守儿童的这一特殊群体的问题与社会转型期少年儿童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区别开来,真实、全面地了解留守儿童的心理、学习、生活状态。

2、进一步该县了解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

3、分析留守儿童长远发展趋势和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趋势,探索有效推进留守儿童教育、发展的方法和手段,为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背景资料和学术支持。

四、研究的内容:

1、宜宾县留守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研究

2、宜宾县留守儿童生存现状分析。

3、宜宾县留守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4、宜宾县小学留守儿童个案研究。

5、宜宾县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对比研究。

6、宜宾县留守儿童教育的对策与建议。

五、研究的方法

1 、文献资料法:搜集、整理与课题有关的教育教学理论,为课题研究提供充实可行的理论依据。

2 、问卷调查法:对宜宾县的中小学进行抽样调查,了解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 、教育实验法:对该县在校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进行比较实验研究,以便发现、验证因果规律。

4 、经验总结法:收集的资料和实验研究结果主要运用经验总结法,探求留守儿童的教育方法和手段。

六、研究的实施

1、调查设计

根据研究需要,需编制以下问卷:(1)中小学生学习情况及道德素质问卷;(2)中小学生人际交往能力问卷;(3)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卷。

3、研究的实施阶段

(1)第一阶段:2010年9月——2010年10月为课题申报和理论建构阶段

主要目标:进行研究预设,在课题立项之后寻求理论的指导与帮助。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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