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投稿百科

有关监察体制改革的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4 04:11:24

有关监察体制改革的论文题目

[摘 要]党的十九大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国有企业纪检工作通过对企业各层级的监督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文章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关键词]新形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5-0074-02引言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很多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引入了很多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都开始在新的历史时期走在了不断深化改革与科学平稳发展的道路上。在当前企业经营管理新形势下,做好国有企业执纪办案工作,加强执纪办案力量建设,全面构建反腐败信息平台,建立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办案的治本作用,对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一、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有效的完善相应的检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在进一步的扩大,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内部也出现了很多腐败问题,这些问题与纪检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的文献资料已经给你发过去了,请查收sohu那个,上边那些事代写,请忽略。。。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3.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4.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监察体制改革中可写的论文题目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去 威客网花钱买吧 赏金猎人很多的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论文

我国的行政效能监察要分三个阶段进行吗?好像没听说过,感觉分三阶段进行是地方自己制定的吧?提供一篇类似的论文给你参考吧,对应你的论题,仅有个别段落能用上。行政效能监察思辩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现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管理信息化、竞争激烈化、社会多元化,已成为对政府改革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作风,保证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以促进政府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全面提升政府能力和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也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必然性行政效能是评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和质量情况的重要指标,是行政行为效益、效果的综合体现,是行政机关管理水平的一种综合反映。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其监察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体现的行政效能依法进行的监督和审查。当前,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客观上要求政府管理实现创新。行政效能监察则是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工作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行政效能监察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以倡导为主结合一定的强制力来督导行政监察对象提高行政效能。行政效能监察以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相结合为主要方式,保证行政组织的科学化、行政行为的高效化,以实现对推诿拖拉行为的惩戒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高效、优质的目的。它通过监察权制约行政权,防止行政机关权力的滥用;通过督导建立保障政府行为勤政高效的制度体系;通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相互关系,实现行政管理机制的运转协调。行政效能监察是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必然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职能、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实现新的变革和创新。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各种市场主体都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政府则主要承担 维护市场规则的任务。它要按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来实现包括人、财、物、时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来管理国有资产的流向、保值和增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它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中生产、交易、分配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内在要求,最终达到用最小的行政资源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行政效率的目标,这就是市场经济环境对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必然要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是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该款实质上是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法律依据。进一步而言,该款与《行政监察法》第一条"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相联系,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行政监察机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 "问题"既包括廉政问题,同时也包括效能问题。二、行政效能监察的现实意义政府机关开展效能监察是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高效、秉公、公正地执行公务,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配套、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能监察是促进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力举措。"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政府办事效率低下,既是政府管理问题,也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若不及时解决,必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程序繁琐、办事拖拉、工作推读、作风生硬等影响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谋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是政府中心工作之所在,"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而行政效能监察从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内部管理入手,强化内外部监督,有利于消除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非经济因素;有利于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有利于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及各种不良行政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二)行政效能监察是应对入世挑战,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WTO规则的内容和约束对象,首先是针对成员国政府的,入世首先意味着是政府入世。它要求各级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必须有一个大改革,政府必须按WTO规则要求转变职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能力,增强政府绩效。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确保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保证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合法、有效。而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三)行政效能监察是改进机关作风、提升政府形象的有效举措。执政党的党风与政风密切相关,好的政风是党的优良作风的具体体现,人民群众往往通过政风来看党风。抓好政府机关的作风建设,是加强和改善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不但有利于督促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进一步改进作风,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还有利于政府部门认真纠正和处理在社会服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机关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得到比较好的落实,进一步改进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全面提升政府形象。(四)行政效能监察是深化治本措施、促进廉政 建设的内在要求。根据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中央明确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在治本方面,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强教育、民主监督、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三大举措,并将建立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作为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是政府行使监 察职能的专门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察。进一步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能,针对政府的权力,主要是事权、财权、人权的运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进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对行政效能监察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主要表现为对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对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和法定地位不明确,存有重视廉政监察,忽视效能监察现象。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时一般号召多,抓落实少。如国土资源管理重视行政审批不出差错,轻视时效的观念,在系统内不同程度存在。二是行政效能监察主体单一,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普遍把效能监察主体定位于行政监察机关,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工作机制。这与廉政监察实行的"党政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监督,上下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比,存有明显不足。不仅党委、政府行政效能监督的领导力难所及,行政机关内部、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对下级业务主管机构缺乏效能监督,更难以调动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和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三是工作方法滞后,难以满足行政效能监察事前、事中监督的需要。当前效能监察工作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已发现的问题开展工作,事后监察较多,防范性的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少,难以制止失职等问题的发生。如国土资源的建设用地审批、利用,曾经强调要进行全程监督,对土地利用的每一个环节检查,但仅停留在一般要求上,难以收到实效。在工作方法上,也往往停留在了解情况介绍、查看会议 记录和工作制度、询问执法情况等老一套方法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也只停留在提醒、打招呼、提建议上,致使效能监察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四是效能监察投诉机制尚未全面建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任务。就目前来看,与之计 目适应的投诉机制在大多数地方尚未建立,而现有的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不受理效能方面的投诉。这使得大多数人遇到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等效能方面的问题时,难以投诉。我们在早两年实行了廉政和效能监督等制度,但效果不十分明显。五是缺乏必要的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迄今为止,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性法规还没有出台,而现有的可以作为效能监察依据的法规过于原则,存有制度不配套的问题。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叉没建立起来,致使监督起来无规可循、无矩可蹈。也有的制度切实可行,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原因是缺乏与之配套的监督制度,包括考核、告诫、失职追究等内外部监督管理制度。表现为对于许多失职行为不能有效制止,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往往以批评教育代替,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这是行政机关普遍需解决的问题。六是政府职能尚未根本转变。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成,旧体制下权力运行方式具有巨大惯性,推动行政权力仍然对经济生活进行过多的直接的干预,对资源配置进行过多的垄断。由于职能转变滞后,受利益驱使而产生的设租寻租行为,某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行为,屡禁不止的条块分割行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有利益各部门拼命抢,有责任往上推,都等着最高层来做决定。某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行为,屡禁不止的条块分割行为,都可以找到某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并成为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的重要土壤。特别是前置审批越来越多。如征地审批中附加审批部门和费用越来越多。因此,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加快转变政府职缸 减少行政权力对%蚀见经济的直接干预,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减少行政手段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政府处于公正、超脱的地位,有利于大幅度压缩产生腐败的空间,减少产生腐败的土壤。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从客观上看,是由于近年来廉政监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任务重,监察部门精力有限;从主观上讲,是由于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忽视了对效能监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但从根本来说,是因为没有结合我国监督体制的现实和效能监察的工作实践,工作机制缺乏创新,因此制约和局限了效能监察的整体推进和广泛开展。四、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对行政管理进行效能监察的始终,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者在行政效能监察活动申所奉行的政策选择。它既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特征的体现,同时也是行政效能监察调整对象的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一)过程控制与结果导向相结合原则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征,随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推进,我们对行政效能监察特征的把握也就越来越清晰。然而,事物的特征往往有时呈现显性,有时却呈隐性。行政效能监察具有行政监察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之外,在诸多方面与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有较大差异。由于长期以来行政监察机关一直以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为工作重心,故此,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往往容易形成某些固有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因此探寻和把握行政效能监察本质特征是非常必要的。过程控制是行政效能监察方法的基础,它贯穿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始终。过程控制是指通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确保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符合以效能提高为出发点的制度安排,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使行政目的遵循效率和质量的双重标准。而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理念是主张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强调权力非集中化,效能评估的社会化、公开化,"结果为本"和 "服务为本"等。因此,过程控制和结果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包括:1、过程控制的首要条件是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必须是以效能提高为出发点;制度必须是体系化的,效能评估方法是综合化、多样化的,是由若干个相互关联的制度所构成的,而不是孤立的某一方面制度;制度体系与行政机关的实际运行状况必须是一致的。例如,我们尝试建立政务公开与市场运用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并制定相配套的各项制度。实践表明,既促进了市场建设,又推动了勤政廉政建设。2、设立关键的控制点。制度体系是对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包容,而控制点是指衡量行政效能时有关键意义的因素,它们可能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些限定因素,也可能是使行政监察对象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的一些因素。我们在实践中感到,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规范十分严格,而社会经济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强烈。当前普遍反映的征地审批难,就是突出的矛盾。如何在依法的前提下解决时间长、程序复杂的问题,我们尝试抓规定时限、抓减少签章、抓资料减化、抓程序规范等,对影响效能的环节、过程进行控制,收到了实效。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控制,行政监察主体就能够管理较多的行政监察对象和增加监察的幅度,更有效地发现造成行政机关效能低下的关键因素,及时予以纠正。控制点的设定,既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难点,也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当前,很多行政监察机关制定的考核办法中的考核指标实质就是控制点。3、控制必须具有前馈性。有效的控制必须是具有前馈性的,即它会告知行政监察主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而且告知他们现在不采取措施就将会出现的效能问题。我们推行政务公开中,开始工作运行节点没有设置电子警示机制,超时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又如,在没有设置疑难会审机制时,出现了办理审批事项适用法律规范不准确而退回重办现象。行政效能的前馈监察系统是指行政效能监察主体对行政目的的设定和实施行政目的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以查明行政目的本身是否正确和实现行政目的过程中对行政效能的影响,及时调整行政目的和影响行政目的实现的效能因素,以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4、效能控制注重结果导向。传统政府管理和控制的特征之一是忽视结果,"由于不衡量效果,也就很少取得效果"。譬如,城市规划建筑审批,如果只就单体建筑论定,而不考虑周围环境因素、相邻建筑关系、区域整体形态的协调性,就会成为失败的作品。公共管理新理念之一是结果为本的控制和管理,结果为本的控制和管理要求 "按效果而不是按投入拨款",而按效果拨款的前提是对结果(即绩效、效能)的科学测定、评估和控制。(二)监督指导与制度供给相结合原则行政效能监察是为了解决行政管理中效能低下的实际问题。行政效能监察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也只是在整体上确定了其目标模式的选择,然后通过具体的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来解决行政效能低下的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对行政行为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然而由于行政行为是复杂多变的,行政主体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行政效能监察只有提供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才能解决行政行为运行过程中随时出现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以效能为标准的管理的再管理。另一方面,行政效能的不可定量性决定行政效能监察的特征之一,就是对行政过程的监督来保证行政结果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而不同行政主体的行政过程千差万别,行政效能过程中只有随时随地地提供方法指导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才能确保行政效能监察的有效。就法律与其配套政策制度的关系而言,国家的法律是统一的,而各地的操作制度却千差万别。一部国家法律,导出成千上万的操作制度,甚至审批管理的文书资料差别很大。这很大程度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可见,行政效能监察必须是制度化的可操作体系,即公正和效率有赖于一系列方法和制度的设置来实现。因此,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依据法律规范对现行的行政管理活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通过方法指导和制度供给使行政主体自觉的(诱导式)或被迫的(强制式)进行行为规范和制度创新,使行政资源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配置,建立有利于行政效能提高的新的行政法律关系,改变阻碍行政效能提高的行政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者不仅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执法者,而且应是提高行政效能的管者。五、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效能监察新机制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把 "完善监督机制"摆到了重要位置,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各种不良作风。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明确:"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这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效能监察机制指明了方向。从这一点出发,就是要求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建立和完善效能监察机制摆上重要位置,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效能监察新机制。新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制与过去相比,在指导思想、主体、客体、着力点以及处理手段等方面都应该有所改进。(一)指导思想方面,行政效能监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政府角色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新机制。政府一切工作都要以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是科学的效能监察的前提。要根据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来创新行政效能监察机制。(二)监察主体方面,行政效能监察要实行以专门机关为主各方面配合的多元主体结构。除行政监察机关外,其它监督主体也应该是效能监察的主体。依据《宪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章》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的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专门的监督机关,但其它监督主体也应该是效能监察的主体。(三)监察客体方面,行政效能监察要包括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部门、组织和个人。除行政机关外,党群组织、司法等机关也应作为效能监察对象。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效能监察的对象。(四)着力点方面,行政效能监察要突出制度建设。(五)处理手段方面,行政效能监察除行使建议权和纪律处分权外,还可采取行政告诫等非纪律处分的处理方式。六、建立行政效能监察新机制必须采取的措施(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新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效能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作用的定位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上来,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政府部门有必要在科学界定职能和权限的基础上,对所行使权力的类型、方式和介入领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市场、企业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和自我管理、不需政府干预的事项和领域,政府可从中主动退出。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继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废、改、立同步,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并与世贸组织规则对接的法律法规体和 继续全面清理行政性审批,取消不属于现代政府职能的审批事项,缩小行政审批的范乱 简化审批手续,促进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朋 全面清理对稀缺资源配置的领域和方式,减少行政手段配置,除了政府为履行职能所必须保留和掌握的稀缺资源配置,尽可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朋 全面清理行政收费罚款项目,坚决取消各种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款和摊派,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通过市场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全面清理对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进行具体行政干预的事项和方式,减少对微只财土会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到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上来,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企业自主经营管理和各种社会中介组织行业自律的作用,重视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为政府职能转移提供组织载体。通过以上全面的清理,进一步细化和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大减少产生腐败的空间和机会,为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明晰行政权力的界限、定位和行使方式,进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创造条件。(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办事机构。效能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在现有体制下,可依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抽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和实施效能监察,同时制定开展效能监察的工作目标和方案,以党委、政府的名义颁发通知或决定,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三)建立完备的监督约束机制和法规体系。根据依法治国的方略和依法行政原则,积极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法制化的行政效能监察机制。首先,要制定规范性、操作性都很强的制度规范,如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效能监察标准、效能告诫办法、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等;其次,完善行为规范方面的制度建设,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加强规范行为的制度建设,使效能监察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设立效能投诉中心。效能投诉中心可依托在纪检监察机关,并直接接受党委、政府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立专线投诉电话。投诉中心应延伸到乡镇,拓展到各机关各部门,建立一个覆盖面较广的投诉网络系统。投诉中心的主要功能 一是服务,表现为理民诉、化民怨、解民忧,做到 "有诉必理,有理必果";二是监 督,集中表现为通过履行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认真处理群众投诉,对违纪者进行纠举、惩罚。(五)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民主监督。除成立投诉中心受理群众投诉外,还要拓宽监督的渠道,注重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 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让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证办事依法、公开、公平和公正。(六)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电子政务是应用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和管理理论,对传统政务进行持续不断地革新和改善,以实现高效率的政府管理和服务。建立电子化的政府行政效能系统和自动化的效能监察系统,以重塑政府治理模式,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透明度,全面提升政府的行政效能监察能力。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英语教材对于部分学生来说,难度较大且内容繁多。再加上英语学习的基础不好,随着知识的加深和扩展,学习英语的困难不断加大,逐渐丧失了学习英语的信心和兴趣,从而出了两极分化的现象。同时班级人数太多,给学习和教学带也来了一定的难题。人数太多在实施自主学习,尤其是合作学习时很容易出现死角,给练习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带来了困难。开展农村远程教学以来,人数众多在管理课堂组织教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初,这些问题的存在给英语教学带来一定的压力。总是担心放开手去让学生自主学习会使课堂失去重心,而新颖的农远课堂又会造成学生因过分关注新鲜事物而分散他们的注意力。然而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之后,终于发现学生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潜力是无限的,而正是农远资源给农村教育开拓了一个全新的平台,不但提高了教师素质,而且增强了教学效果。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有效地促进了学生的学习。真正实现了教师与学生的教学相长。 在探究式的合作学习中,要关注学生的发展,给每个学生以参与的机会。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分配给他们不同层次的语言任务,让每个人都得到语言实践的机会,他们会因此而产生无限的喜悦,增强了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从而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获得一种平等的交谈权利。在小组活动中,每个人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也乐意倾听他人的意见,大家合作学习,学习就变得更加轻松愉快。 学校开通了农村远程教育接收系统,真正了实现了教育资源共享,各种课件新颖实用,网络教学走进了课堂.课件能够增加课堂的容量,提高讲课的节奏,快速而又清晰显示预先设计的总是和参考答案。同时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创造良好的英语交流环境,使用权互动交流变得更加流畅和生动,有利于学生自然习得语言,从而提高学生综合语言运用能力。总之,农远资源的应用激发了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创设了全新立体的语言环境,进一步提高了课堂效率,收到了更好的教学效果。

[摘 要]党的十九大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国有企业纪检工作通过对企业各层级的监督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着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文章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关键词]新形势;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5-0074-02引言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很多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引入了很多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都开始在新的历史时期走在了不断深化改革与科学平稳发展的道路上。在当前企业经营管理新形势下,做好国有企业执纪办案工作,加强执纪办案力量建设,全面构建反腐败信息平台,建立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办案的治本作用,对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一、做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有效的完善相应的检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都在进一步的扩大,而与此同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内部也出现了很多腐败问题,这些问题与纪检监

检察司法体制改革研究论文

谈谈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改善路

所谓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监督、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

摘 要: 本文对当前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在吸收学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改进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笔者认为,目前案件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案件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案件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完善。

关键词:案件管理 管理权 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的管理者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的一种管理,它是司法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司法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根据司法规律的要求,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制约、评价、考核等方法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组织活动。从目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管理还处于一种探索阶段,其机制和体制、法规与制度等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具体地说,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各层级的管理者,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等活动,协调、组织所拥有的资源,以便有效地达到既定目标的过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在实践中,案管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案件办理仍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案件管理部门和案件办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履行管理、监督、参谋、服务职能的综合性业务管理:统一承担案件管理、流程监控、统计查询、质量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律师阅卷接待等主要任务,对原来的案件、线索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优化、整合资源,形成职权清晰、责任明确的案件管理格局: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环环相扣的流程链条。”

2011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这是一个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机构。之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先后设立了2500多个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并开始建立一种新的案件管理模式,即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等。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提出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整体思路: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核心,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检察信息化为手段,以健全组织机构、选优配强队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信息平台为切入点,以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为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监督与配合并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健、注重实效,全面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集约化、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为了推进对司法管理(包括案件管理、审判管理等等)问题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面向全国开展了征文活动,先后收到论文数百篇,后经专家评审,从中评出一、二等奖论文30篇。在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地方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与多所知名高校的专家、领导共100余人参加,并在会上对获奖论文作者举行了颁奖仪式。国内数十家媒体报道了该会。本文根据上述征文的汇编(这是目前国内学界第一本研究司法管理的论文汇编)对案件管理研究方面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独立思考和分析。

一、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的文章分析了目前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对案件管理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2)案件管理机构职责不明、协调不到位;(3)没能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制;(4)案件管理效果不佳,信息的收集报送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业务研究与案情分析未能有效开展等等。

另有文章认为,目前案件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是:(1)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2)案件质量管理没有形成体系;(3)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4)案件管理缺乏规范性;(5)错案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也有文章指出以下问题影响着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如行政化倾向突出、管理模式纵强横弱、内设机构过多与效能低下、前期控权不足与后期削权过度、信息化建设滞后、现代管理学原理运用较少等等。所谓“管理模式纵强横弱”是指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模式呈纵向管理强劲、横向管理薄弱的态势。以基层人民检察院为例,现行二类纵向管理模式为:承办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基层人民检察院——省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纵向管理始终强势发展,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到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各个部门,从工作的部署、检察指导、评比等等,无一不在发挥指挥棒的作用。横向管理是指控制、促进和维护所有与主体有关的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系统化的流程管理,其基本功能为全程管理、动态管理、过程控制。横向管理是纵向管理的基础,前者侧重于事,后者侧重于人,两者有机结合才能构成科学的管理模式。

还有文章认为案件管理的问题是:(1)思想观念没有转变,固守旧有管理模式;(2)案管人员配备不足,整体素质有待提高;(3)案管机制不成熟,监督能力有待提高;(4)信息化建设缓慢,不能满足动态监管要求。

二、解决案件管理问题的途径

有的文章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案件管理工作:(1)更新思想观念,探索新的案管模式;(2)加大案管资金投入,加强案管人才培训;(3)优化案管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4)加强案管信息化建设,提升案管科学化水平。

另有文章提出了改善案管工作的几点对策:(1)以确保案件质量为目标,强化办案责任意识;(2)逐步推进案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3)提高思想认识,建立考核评比机制。

还有文章就改进案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议:(1)建立全面的管理体系,案件管理应当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包括对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报捕、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要实行监督管理;(2)建立司法大网络,通过计算机技术,将公检法的网络联系起来,进行统筹管理;(3)建立有效的监测、追踪、报警体系;(4)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机制;(5)建立重点审查与一般审查相结合的案件审查制度。

也有文章对解决案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基本思路:(1)准确把握案管机构的职能。案管机构的职能应该包括办案流程管理、办案质量管理、办案信息管理和综合管理等等。(2)探索建立科学案件管理机制。首先应当建立检察业务规范管理与案件程序监控管理机制;其次应当建立检察业务考核管理新机制:再次要构建激励与约束并行的案件质量考核与案件监督管理联动机制。(3)加强案管机构和队伍建设。(4)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5)加强案件统计管理。(6)加强案件流程管理。(7)加强法律文书管理。(8)加强涉案款物管理。(9)加强案件考评管理。⑩

有的文章指明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认为案件管理工作方向的确定,一方面要符合管理学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检察工作的实际。目前案件管理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有三:一是案件管理要与检察工作的整体方向相吻合;二是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方向;三是案件管理要由粗放型向精细型方向转变,而案件管理的目标是:现代化、系统化和最优化。

有的文章提出了优化案件管理运行机制的观点,主张实行案件管理的信息化,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提高计划、组织和控制的能力。这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是要构建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该系统集办案、管理、统计、分析、监督于一体,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二是要完善案件管理系统中的各类平台建设,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分级查询、执法环节网上全程监督、执法信息网上分享。

另有文章探讨了深化案件管理机制的思路:(1)深化案管探索机制建设;(2)深化案管实践机制建设;(3)深化案管发展机制建设;(4)深化案管评估机制建设;(5)深化案管配套机制建设。⑩ 三、对改进案管工作的思考 从目前学界对案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看,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如下问题: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

关于案件质量评查问题,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必须注意构建一套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案件管理的意义在于提高办案质量,对办案人员办理的每一案件都适时、准确地进行质量评价,并加以奖惩,会调动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积极性。也有学者对目前的考评方法提出质疑,认为通过人工手段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不仅工作量大,而且人为因素影响大,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在建立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框架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行网上考评,才能增强考评的科学性。还有学者指出,目前的考评工作不完善,表现在如下几点:一是考核标准不统一,二是考评的具体范围难确定,三是考评的方法不科学。

有的学者主张:“要制定必要的《案件质量考核标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查、抽查、总查、通报、评估等方法对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以及围绕办案开展检查工作的质量进行科学全面的评定。要以《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为载体,建立起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工作实际的案件督查考评体系和健全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的评估体系,努力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一方面要建立合格案件质量标准评价机制,将办案质量以及具体的指标量化,引导办案人员追求案件质量的最佳化;另一方面要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认真总结刑事检察实践中案件质量问题的前兆性特征,梳理出可能影响批捕起诉案件质量,造成质量问题的隐患苗头,科学地设计应对措施,将质量隐患尽可能消除;同时,要推进质量考核机制与奖惩机制的联动,通过评估界定办案质量优劣,通过考核兑现奖优罚劣,加强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当促进检察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

关于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与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有关。学界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化现象一直颇有微词。有的学者指出:“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是影响公正和效率的危害源之一。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往往与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有关。检察机关行政化的思想根源在于封建法制的思想残余。检察机关较审判机关的行政化色彩更多、更强,在党的十五大启动的司法改革中,审判机关已将减少行政化作为改革的发展方向,而检察机关却缺乏相应的有效举措。30余年来,并没有从检察机关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减少行政属性和增加司法属性。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长可以不服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即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是平行关系,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文规定法院院长依法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同时,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已经朝着审理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这与检察委员会的改革形成越来越大的差距。其次,在检察权的运行方式上,表现为:承办检察长一科(处)长一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层层听汇报,承办案件的不能决定案件,决定案件的不承办案件,呈现出行政机关的审批特征……最后,检察官也不具有法官的相对独立性,法官办理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实行法官独任审理制。”

另有论者指出:“在案件分配上,还是以部门领导安排多,分类对口分配少;有的简化审案件还要经过处室领导、分管检察长层层报批。另外,尽管近年来‘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全面推行,但在管理上仍有行政化倾向。如主诉检察官办案搭档的人员组合,多数是组织配备,很难双向选择。主诉检察官如果发现组织配备的人员不称职,却无权解除办案搭档关系。又如部分检察机关对检察业务骨干行政调动频繁,使得其不得不放弃已熟悉的专业而重新熟悉新的岗位。结果,既不利于检察职业专业化建设,也不利于检察业务岗位的稳定性。”

因此,我们认为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将司法化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增强检察权运作过程中的司法属性,减少其行政属性,改变所谓承办案件者不能决定案件、决定案件者不承办案件的现象。与此相应,案件管理权的司法属性也会增强,行政属性会相应弱化。应该说,案件管理中行政色彩的淡化是改进案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另外,淡化案件管理的行政色彩也需要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因为任何权力都有自我膨胀的天性,一直膨胀到有控制的边界为止,监督制约就是控制权力越界的有效手段。

关于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深有感触。尽管全国检察机关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了信息化建设,但效果不理想,统一的信息化管理至今不完善。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一是因为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适应信息化的要求;二是因为信息化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三是因为基础网络设施不够完善;四是因为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足,信息化规模效益并未彰显。因此,加强信息化建设也是完善案件管理的必由之路。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检察实践亟需专门部门承担数据统计管理、分析职能,实现检察长、各业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在不同环节不同阶段及时共享和反馈案件信息,帮助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以便于上级检察机关指导。通过加强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对案件管理过程中各种信息的搜集汇总、整理分析,对执法工作效能、办案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和研究,发现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检察长和检委会宏观决策提供解决问题的前瞻性建议,帮助办案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与业务部门的重大业务活动信息互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实现内部信息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关于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来自检察机关的研究人员发出了“人本化管理”的`呼声,主张借鉴人本主义的管理模式用于案件管理工作中。所谓人本主义的管理模式是指:“在管理过程中,树立整体人本观,既重视人的价值与自由,把满足人的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目的,又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企业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其精髓就是‘点亮人性的光辉,回归生命的价值,共创繁荣和幸福’。”

人本主义管理理论的实质在于,将人作为管理的出发点和目的,要尊重人的人格和价值,要创造条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要教育人、引导人、激励人、塑造人、完善人;要采用柔性管理手段,即根据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用一种非强制的方式使管理对象对管理目标产生认同和服从,并调动被管理者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笔者认为,将人本主义管理模式落实到案件管理工作中,就是要充分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因为“检察机关的独立从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检察官的独立,没有检察官的独立也很难实现检察机关的独立”,“检察机关的独立除了外部独立,即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外,还包括检察官的内部独立,即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检察机关内部其他检察官或上级的无端干涉,所受到的责任追究应以事后性为主”。另外,还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管理者应当从各个方面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好的服务与保障,并在生活上关心检察官,解决其后顾之忧。

关于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目前的案件管理工作应当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二首先要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完善适应案管工作的软件,实现办案工作的网上运行,对各个办案环节进行网上控制。另外要规范细节,要实现办案流程的细化、量化和标准化。

关于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如有的单位因为考评与奖惩管理部门不一致而导致考评与奖惩脱节,但也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评查结果落实奖惩措施,以督促干警依法办案并提升办案水平该院开发了案件管理软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干警个人执法办案档案,并纳入对办案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之中,与干警的评先树优、升迁奖励等联系起来。对办案质量出现问题的,根据案件质量问题的性质、程度及后果进行必要的处分。应该说,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利用是案件评查功能发挥的基本保障,只有如此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否则所谓的案件质量评查不过是做虚功而已

综上所述,所谓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监督、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本文对当前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在吸收学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改进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我们认为,目前案件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案件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案件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完善。应该指出,目前案管工作的变化体现了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二是从强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三是从传统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四是从人治化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五是从发散式管理向系统化管理转变、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管理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从而提升执法办案的质量与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2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发展目标,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任务促使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应运而生,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依法治国的内涵。在新的形势下对依法治国进行与时俱进的理解和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不仅是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且是我们党的重要价值目标 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观念,法治或人治的取舍实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被视为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不仅是我们党就治国方式作出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选择。把法治设定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意味着法治不仅被当作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和手段,而且成为党和国家所追求的一种价值观念。 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法治是被世界各国长期的历史实践所证明了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办法,是全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代表了世界文化的进步。就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法治针对的是权力的滥用,它反对特权,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因此,依法治国本质上反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可以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也是衡量我国法治建设成败得失的标准。我们立法和执法的整个过程都要体现和服务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结合、辩证统一的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主要表现为“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执政党,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掌管国家权力,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须经人大认可。党领导、指导立法,但又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依法治国既保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又要求党通过法治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从而避免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在当前的情况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键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职能和作用得以真正实现和充分发挥。 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执政 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发展和转变。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把依法执政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一起作为我党执政党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依法执政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和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在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骨干绝大多数是中共党员。这就意味着,我国能否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党及其广大党政干部能否做到依法执政。当前,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 以德治国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中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以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培养和提高社会成员的修养和思想觉悟。两者具有共同的社会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共同服务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就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言,法治与德治历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到德治和法治并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片面强调法治而忽视德治的思想是错误和有害的。法治以德治为基础,良好的道德风尚是法治有效性的社会基础,只有法治和德治并举方可长治久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 1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全面加强。五年来,审议了宪法修正草案、法律草案、法律解释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 定草案106件,通过了其中的100件,在前几届立法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初步形成发展到了基本形成的新阶段。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有229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来,我国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立法成就有目共睹。但目前的状况是否能够完全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步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毕竟还是从“初步形成”上升到了“基本形成”阶段,尚未到达“完善”阶段。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基本形成”到“完善”还有多远?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保障。完善的法律体系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更要有“良法”。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何才算“完善”?从理论上讲,至少应当做到:一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二是各类法律从精神到原则再到具体内容统一、协调、可行,将矛盾、冲突和漏洞减少到最低限度;三是无论法典还是单行法从形式到内容,各得其所;四是对过时、落后和冲突矛盾的法律能够及时发现,及时修改补充,做到法律变动与形势发展同步。 对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显然有许多方面还存在明显缺陷。首先,我国在一些基本的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形。比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的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及东中西部协调发展需要的财政转移支付法、西部开发促进法、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制需要的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以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需要的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等,都还没有制定出来。此外,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一些新领域如与网络有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在法律层面还存在空白。与此同时,由于人权原则入宪以及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一些基本法律也需要进行修改补充,比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都陆续暴露出不少缺陷和不足,亟须进行完善。 从这个意义上讲,将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定位于“基本形成”,是科学的和实事求是的。从这一阶段到“完善”阶段,尚需跨越“全面形成”阶段和“比较完善”阶段。当然,一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受许多主客观条件制约的。既有立法技术和能力的问题,也有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关系成熟度的问题。因此,在法律体系完善问题上,我们既不能消极坐等,也不能急躁冒进。从实践来看,立法的过于超前并不比滞后更有益。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提出了很多立法议案和建议,这无疑是推进我国立法步伐、加快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力量,但同时,我们必须理性对待立法进程,不能脱离我国所处的整个社会发展阶段。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执政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论文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研究

检察调研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础,是推进检察改革和全面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及整体素质的重要方法,是直接为检察机关决策服务、为办案工作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检察调研工作的成效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潜力。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高度重视检察调研工作,其工作成效也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存在调研精品不多等问题,难以实现检察调研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功能。

一、当前检察调研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

1、个别院为了完成调研任务,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使调研工作频于应付,难于在上档次、出精品上有所作为。就我院而言,虽然每年也按照上级院的布置认真开展了检察调研工作,较好地完成了调研工作任务,但从全市检察系统来看,就我院去年开展工作的情况看,经市院考核结果只位于全市41个单位的第13名,还处于落后状态,和先进的区县(市)院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去年全体干警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在内共形成各类调研文章100余篇,但能够在各级刊物、知名法律网站发表的只有50多篇,在中央级报刊发表的仅有2篇,由此可见我院调研工作的质量还不高,还处于较低的层次。其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条件限制,更多的是主观上重视程度不够、努力不够所致。

2、许多同志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好检察调研和其它检察业务工作的关系。 以我院为例,虽然每年也布置开展检察调研工作,但许多同志由于认识不到位,认为搞调研工作是研究室部门的事,与已无关,我们其他业务部门的同志,只要把自己的业务工作做好了也就完成了任务,这种错误认识存在的原因,是由于把调研工作同业务工作分割开来,是为了调研而调研的错误思想而导致的结果。

3、有些同志不能正确认识检察调研的重要性,存在着作风不扎实、方法不得当、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没有认识到检察调研是检察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理论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检察调研过程是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是对检察实践进行反思或总结、或提高升华、或探讨探索的过程,搞好调查研究不仅是我们正确理解法律、公正实施法律的重要理论基础,同时也是提高检察干警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一定要克服"调查研究是秀才们的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与已无关"、"办案是硬任务、调研是软任务"等不正确的认识;纠正东拼西凑、应付交差、走马观花、作风漂浮的做法,尽量用自己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形成勤于思考,独立思考,勤于笔耕,独立动手的良好局面。

二、提高检察调研工作质量的措施

1、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发动

领导重视是搞好调研工作的重要前提。一是多汇报、多请示,积极主动地争取领导的关心、重视与支持,争取把检察调研工作列入院党组会或院务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日程,把检察调研工作提高到重要位置,力争一年内召开几次检察调研工作专题会,认真研究并着力解决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我院目前的情况看,院党组一班人是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每年初,我们均按照上级院研究室的部署,专门召开院务会、检察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全年调研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了院领导的议事日程,为推动我院调研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完善工作 制度 ,严格落实责任

首先,要将调研工作纳入院目标管理,制定目标、分解任务,将调研任务落实到每个科室局,落实到每个干警。就我院的作法也是切实可行的。年初由研究室制定检察调研任务 工作计划 和考核办法,并提供参考选题,然后各个科室定人员、定课题、定时间,并向研究室备案。二是将调研任务纳入到全年的目标考核之中进行量化、细化、落实奖惩,将调研工作与目标考核、评优等挂钩,使调研工作从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一改过去仅靠研究室"单兵作战"的局面,形成了各部门共同参与、全院干警积极参与的良好势头。三是建立完备合理的奖惩机制,并严格落实。为强化干警的调研意识, 实行一票否决制, 没有完成调研任务的科室和个人,取消一切评选优秀的资格。对出色完成任务的, 要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3、围绕中心、确定调研工作方向

选择调研课题是决定调研质量的关键。一是要围绕检察工作重点,确定年内检察调研工作的"攻关"重点。围绕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本院的检察工作重点。这些重点,也就是我们检察调研的重点。检察调研应当为检察工作服务。例如,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安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深化检察体制改革,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这些就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的调研重点。

4、强化质量意识,打造调研精品

调研文章的质量普遍较差一直是老大难问题,也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强化质量意识,打造调研精品,提高刊用率、转化率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首先是强化质量意识、树立精品意识,要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入手,在选题、资料、文字,甚至是校对、排版、打印等一些细小环节都要狠下功夫。二是加强事前培训,可以对"调研人才库"人员进行有计划、有目的培训,提高其调研水平和写作技巧。三是加强"事中"指导,对其调研的全程提供及时的必要的指导。四是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调研质量认证体系"或"操作流程",对调研进行规范、科学的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管理,使调研从一开始就有章可循。五是严把最后的审核关,让"假冒伪劣"远离我们。用高质量的调研精品推动各项检察工作不断前进。

是西南科技大学的校友吗,哈哈

1、我们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把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标准;要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深化“司法改革和信息化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认识,

不断提高司法信息化水平,为促进司法现代化、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提供坚强支撑。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2、我们要牢牢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以员额制强化法官、检察官在司法一线办案,加强司法责任制建设,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要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规范庭前准备程序、规范普通审理程序、完善证据认定规则、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保依法公正审判,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司法公信力。要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推出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

3、要进一步加大公安改革力度,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公安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要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不断完善律师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等制度机制,

助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要推动省以下各级法院检察院进行内设机构改革,构建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的司法组织机构新体系,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扩展资料

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要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初心使命,紧紧围绕大局履行检察工作职责,主动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老百姓最恨最怨最烦的突出问题,

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要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努力打造党中央放心、人民满意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郭声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既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具有举旗定向、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

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管总的,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道路问题不能含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纲”,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四、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在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统领下明确重点任务,在工作布局中推进重点任务。

五、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

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抓住了这个根本问题,就抓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核心。

扩展资料: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过去5年法治建设历史性成就进行深入总结,对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