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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10:39:24

电力体制改革论文

节能发电调度下电厂的经营思路与策略探析论文

摘要:节能发电调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因此,应对调度方式的变化创新管理机制,通过大力推进全过程节能管理来提高电厂的市场竞争力,使电厂利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关键词:节能发电调度;电厂;经营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已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按照我国“十三五”规划,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把节能发电调度改革工作提到了议事日程。实施节能发电调度改革,可以有效地改变传统的发电调度方式,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使电厂利益与社会效益更好地得到了统一。

1 节能发电调度概述

节能发电调度是指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经济、节能的原则,优先调度其中的可再生发电资源。其核心理念是,按机组的能耗(煤耗为主)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化石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节能发电调度以节能、环保为目标,以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为前提,在分区调度中,以分省排序、区域内优化、区域间协调的方式,实施优化调度,并可以与电力市场的相关工作结合,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的调节作用,努力做到单位电能生产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最少。

节能调度的总目标是在满足全社会用电需求的情况下,选择全系统能耗最低的方式;而发电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没有改变。由此为发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思路带来新变化,必须创新管理机制,将单纯降低生产成本转变为将降低成本与降低机组综合能耗统一起来综合考虑。

2 应对调度方式的变化创新管理机制

首先,创新燃料管理机制。面向节能调度后,燃料采购由过去单纯考虑价格转变为机组能耗与燃料成本的综合协调考虑,既要保证机组燃料成本在一定承受范围内又要保证机组不因燃料质量下降而升高煤耗。

其次,创新生产管理机制。电厂燃料是统一采购,但具体到机组各自特性不同,设计煤种及燃烧系统略有差异。随着节能管理的精细化,要求燃料系统混配煤也要“量身定做”,根据机组负荷情况,制定更为精细的混配煤方案,在保证机组安全运行的情况下,降低运行成本。这就要求生产管理部门延伸工作范围,为燃料系统运行制定方案。充分利用燃煤在线分析系统,做好燃烧调整,适应调度变化。

第三,创新经营管理机制。节能调度是对电厂经营管理工作的挑战。为今后上网竞价报价策略的制定增加了难度。机组的运行数据变化都要反映在收入、成本和利润上。经营管理部门应量化相关数据,做好应对措施。

如煤质变化对机组维修费用的影响的研究,需要协调燃料与生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方案。在节能技术改造上,要量化投资回收,统筹协调。

机组间能耗与成本差异,为发电权转移提供了可操作空间,要研究合理的补偿机制与可操作的管理办法,追求总体经营效益最大。

要利用实时在线技术,采用科学的方法,深化节能降耗分析系统的功能,实现微增煤耗率的实时计算,进行实时成本分析和实时微增成本的计算,优化机组间的负荷分配,实现节能调度下的发电成本最低的经济调度。

第四,应对节能调度改变经营策略。节能调度对于电厂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模式的契机。一些电厂继续扩大生产规模的可能性较小,要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要研究政策,转变经营策略。可以通过设备节能改造,使机组能耗在本区域同一等级机组中具有竞争优势,先于其他机组发电上网,后于其他机组停机下线,从而增加发电机会。

3 大力推进全过程节能管理来提高市场竞争力

首先,树立全员全过程的节能意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设立厂、车间和班组三级节能网络,设置专职节能工程师,充分发挥节能管理网的作用,开展全面的.、全员的、全过程的节能管理,广泛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技术,合理使用能源,严格控制非生产用能,不断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开展丰富多样的节能宣传和劳动竞赛活动,将节能意识深深地印在员工的思想意识中。

其次,严格燃料管理。燃料成本占发电成本75%左右,燃料的计划、采购要根据机组特性进行比质比价,优化采购方案;燃料到货验收要科学采样,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采样化验;燃料进厂过衡率要求达到100%,翻车卸煤后要人工清扫车底,特别是冬季车厢冻底煤数量不容忽视;发现亏吨、亏卡现象要及时索赔;燃料储存过程中,注意烧旧存新,避免热量损耗;设置挡煤墙及苫盖措施,防止数量损耗;按煤质情况分类存放,科学混配,保证入炉煤质量达到锅炉燃烧要求;采取措施防止煤中四块(大块、石块、铁块、木块)进入原煤斗;做好煤质监督工作,安装煤质在线分析设备,进行煤质实时分析,使运行人员能够及时进行燃烧调整,提高燃烧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三,提高检修质量。严格执行检修计划、制定合理的技术措施、提高设备的检修质量,是提高机组整体经济性的重要因素。利用现代技术和检测手段,对设备进行在线检测诊断,将过去以时间为基准的预防性检修方式改为以设备状态为基准的预知性检修,建立设备状态检修制度。利用大小修、调停、临修等机会,认真清理检查各类换热设备,提高其换热效率。通过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七漏(漏汽、漏水、漏油、漏粉、漏风、漏烟、漏灰),建立差漏、堵漏制度,保持热力设备、管道及阀门的保温完好。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持设备在最佳状态运行。

第四,做好运行调整。运行人员要树立整体节能意识,不断总结操作经验,针对不同的运行方式,精心操作,合理调整;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竞赛活动,加强机组参数控制,使各项运行参数达到额定值;充分利用机组性能在线检测分析系统,使机组始终处于最佳工况运行。合理调度辅机在机组启停过程中的启停时间和方式,减少无效运行时间。改善操作技术,努力节约点火用油和助燃用油。重视热力试验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优化调整方面的专题试验,用于指导经济运行。

参考文献:

[1]谢瑛,谭忠富,程晋.节能减排调度环境下燃煤电厂发电成本分析[J].电网技术,2011(02).

[2]卞韶帅,黄新,施峻.节能发电调度对低效电厂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电力与能源,2015(03).

[3]陈德.热电厂在新电改背景下的电力营销策略分析[J].商,2016(18).

摘要:在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电力体制改革也逐步深入,电力工业以“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为改革目标的基本取向,从现在起到21世纪初,在发电领域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形成开放发电侧的经营模式,即各发电公司按电价竞争上网的市场机制。因此,各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技术支持,必须适应我国电力市场的需要。 关键词:电力企业 经营管理 电力市场 随着WTO 的加入和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当前我国电力市场在供求方面的状况在许多地区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电力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开发和占领市场以使电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获得生存和发展,使电力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而明确当前电力市场的营销状况并事实积极的营销策略是电力企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一、电力供需形势发生的变化80年代末,美国和英国率先进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成功地把过去对发电、输变电和供配电环节上传统的一体化垄断型管理体制改变为竞争体制,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英国和美国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竞争化改革的概念已风靡全球。 我国自80年代以来,从集资办电开始,电力体制多元化的格局逐渐形成,独立电厂大量涌现,竞价发电、公平竞争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目前发电能力和年发电量均居世界第二位,但在管理体制上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两个方面。一是垄断经营带来的各种弊端。例如没有控制成本、价格,提高竞争力,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对其它独立发电厂难以做到公平公正等。二是在电力供需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或出现电力稍有盈余的形势下,不能科学合理公平地经营管理。例如在电厂都要求发电,但却出现发电能力过剩的时候,没有如何经济调度的规则。在电力供应充足时,供电企业仍限制用电,并借此收取各种价外费,严重抑制了电力市场的发展。这些情况都说明,中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急需改革。由于电力工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电力供需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近10年来全国每年投产大中型项目达10GW以上,到1996年底,电力总装机容量已达236GW。电力供需矛盾趋于缓和,大部分地区严重缺电的局面得到缓解,一些地区还出现了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况,电力生产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 。这一变化使得供电部门受到前所未有的销售困难的考验,并冲击了电力企业的经营思想。电力企业由电力生产和使用的管理者,转变为电力经营者和用户的服务者,指导思想也由分配电力和限制用电转变到搞好需求侧管理、加强负荷预测和鼓励用户用电上来。为了促进电力销售,一些供电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开始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的工作模式,不断转变

司法体制改革论文

城乡二元中国的法治背景和前景用意识流式样的文学语言恣意叙述关于法治和法律的学术,似乎是朱苏力教授的一个爱好和习惯。这一点,在他最新出版的作品《道路通向城市》再一次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使我不得不相信他在考入北大法学院的时候原本就是一个热情洋溢的文学青年了。这本书于2004年5月由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洋洋洒洒写了30万字左右,除去引论以外,大部分是作者近几年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讲演稿的汇集。但是,正如作者自己所说的,“尽管这些论文是分别撰写和发表的,却大致是按照我的统一规划进行的,并且在最后编辑本书的时候,为了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我也对许多论文做了文字修改,增补了部分文献。”①这表明了作者的一种负责的学术态度以及该著作学术思想的形成与集中过程——所谓“统一规划”也罢“统一整体”也罢,都是作者对中国法治进路和法社会学问题的以往思维瓷片的一种“考古式”粘合。首先引起我特别注意的是该书的书名,很有意思地与苏力过去的一部作品《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的书名形成了高调的反差。关于这个书名,作者解释说它是来自凡尔哈伦②的一句诗,是一个关于中国当代社会转型的隐喻,同时也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背景和基本制约。我倒是从中看到了隐喻中的隐喻,表明作者对中国法治实践所进行的考虑已经从农村折返到了城市,也许还意味着苏力本人学术思想和立场的折返与转型。因为在前一个书名中,比较明显地反映出苏力把中国法治实践的主要战场设想到了农村,而现在则设想到了城市。这种设想的转移,我认为是科学的与合理的,理由在于,传统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社会正在发生变革和解构。在过去十多年以来,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量的青壮年农民被先进的农业生产力所解放成为了新兴的和现代的中国体力工人阶级,并逐步在数量上和法律权利需求的不满程度上呈正比例地增长着,相对于原来的市民阶级而言,他们对于法治产品的供给有更多的诉求和渴望,他们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战略性推进力量或者成为战术性破坏力量。中国的乡村被从城市中发射过来的无线电波所包裹和诱惑,也被章鱼般的城市日益吞噬或者压迫,从而对二元中国发出了要求社会平等的城市化或者城镇化诉求,这将导致法律上的地方自治权利要求的增大乃至于联邦主义法律思想的萌芽。中国的农业已经从自给自足型经济转向对城市的资源供给型经济,使得中国辽阔乡土社会中的田园牧歌被契约和货币的嘈杂所哽咽或者替代,这也在不断地提醒着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苏力等法学家们:大家族式的宗法社会已经彻底雪融,城乡一体化趋势导致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正在占四分之一地球人口的商土中国开始进行,这将使中国的城市(镇)化的乡村和“乡村化的城市”③产生大致相同的法律供给需要。如此,便是城乡二元中国法治实践的切实背景,起码现在越来越清晰和明朗。这样一来,如果苏力的学术视场不及时伴随社会的转型而转型,就要落后于时代了。而后引起我注意和阅读的,是该书的目录。如果说一本书的名字是“龙的眼睛“,那么书的目录一般就是“龙的骨架”了。分析龙睛看到的是作品的重心所在,而领略目录则可以窥探作者学术思想的脉络和间架结构。该书从目录上看,主要由四个板块组成,第一板块由《你看到了什么?(代序)》、《致谢》和《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三篇文章组成,其中《你看到了什么?》是作者以第二人称方式为自己这本书所写的一个“段落大意”,也是一个“他我批判自我” 式样的书评,比较中肯和客观,尤其是对于喜欢文学的法律学术人而言,看完了这个代序,除非你继续对苏力观点后面的论据和语言过程依然很感兴趣,否则,该书其余的文字基本上就用不着看了。当然,法律职业人和非法律专业的普通读者可以在好奇心或者求知欲的驱动下,到后面那些具体的书页里去浏览浏览作者的论据和行云流水般的法(文)学笔触。至于《引论——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是作者已出版过的作品的再次复写,这篇文章也许是作者终生学术思想的灵感之源,它主要探讨了中国社会变迁与中国法治实践的互动和交叉,建立了作者“任何法律的合法性都要从社会中取得”的法治理念。这种理念被作者一再声张与喧哗的目的,是要对中国现在的法治实践进行不断地提醒,让法治回应或者满足社会生活的种种需求;另外一个重要的目的,苏力一直想对主流法学派别也就是规范性法学研究进行“纠偏”,或者是争夺中国当代法学的话语权与公共传播的制高点。第二板块,是该书的第一编,被作者命题为《宪政与立法》,其中第一章的标题是《中央与地方的分权》,第二章的标题是《当代中国立法中的习惯》, 第三章的标题是《最高法院、公共政策和知识需求》。第三板块被命名为《司法制度》则是第二板块中第三章的自然延续或者说深入细致论证,作者用长达四章文字的篇幅谈论了中国的法院、法官、司法考试等似乎是琐碎和细小的问题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是加快推进政企分工、政资分工、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是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四是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五是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六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七是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询私枉法,失职读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付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建设法治化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论文:《试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摘 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已深入我国各个领域,法治建设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论述法治建设在中国的形成历史与发展,以及它的现实意义。 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政治 报告 ,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中央领导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此后我国开始走上了法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法治建设始终走在最前沿,有了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维护国家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 文化 建设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中国近代的法治建设之路可以说是在曲折中逐步走向成熟,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法治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是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利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我们在理解法治的时候要把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控制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而不能一分为二。各国的法治总是由各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治建设它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成果。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法治建设保障的主体是人民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维护人民的利益。 二、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法治建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历史车轮的迈进,从封建社会的人治,到如今改革开放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日趋完善。法治说到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是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它的根本目标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恰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进步的社会,它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就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文明。 法治建设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各项事务都能在安定有序的环境下运行,是推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石,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需要法治的维护。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纵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轻视法治建设对治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值得我们反省的例子比如苏联的肃反文化,而在我国轻视法治也曾经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是我国忽视法治建设的典型。这两次重大错误的发生,都是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 新社会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报告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明确将“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并提出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同时报告还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我们对工作方式思想思维进行转变,宣扬法律精神,捍卫法律原则,将依法行事贯彻实施。可以说这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这是培根的 名言 ,相信我们并不陌生。我们要追求公平公正善于运用法治建设国家,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在人的能动力作用下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同时将法治建设进行到底,用法律进行社会管理,调节社会关系,用法律保障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回顾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是漫长而曲折的,但是前途却是光明的。从过去的人治到现如今的法治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开创了一片崭新的局面,在中央集体领导人的带领下,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走上更加辉煌的道路。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其建设》 【内容提要】 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出发,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初步分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建设途径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它不仅是有形的制度,同时也是无形的文化。法治是否昌明、法治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法治的成果能否真正有益于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从根本上取决于是否有良好的法治文化作为支撑。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是以平等、公正、自由、诚信和人权等为主要 思维方式 和行为方式的文化,本身具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范性。因此,弘扬法治精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瑞祥教授指出:“所谓‘法治’,不仅仅是指‘以法治国’,还包含着用于法治的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也就是说,法律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法治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种以“正义”为价值取向的、以西 方法 治文化为范式的、以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法治文化。它在显型结构层面上表现为:制定良好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组织和法律设施;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程序。在隐型结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体的信法、守法、用法心理;较强的民主意识、正义观念和权利观念;法律的权威至上观念、依法办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等,是一种内容结构和谐统一的法治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 措施 和效果,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从其生成的动力来讲既有外在动力也有内在动力。一方面,其生成依赖于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这些内在力量就是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民主政治、法律(良法)、道德、 教育 和社会主体需求的转向等社会因素。另一方面,它一直受到外来法治文化的刺激,特别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刺激,这种刺激表现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其独特性。 1. 民族性。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形成一种“超稳定形态”,即使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坚守自己的阵地,至今仍在影响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法律观念、法律情感以及行为模式,并已内化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和性格,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 2. 现代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现代性表现在它能与当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相伴相生,是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文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法治文化也产生了深刻而全面的影响,法治文化以市场经济为根据,进行理论创新,以一种新的形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开放性表现在它从不固步自封,善于吸收人类有益的法治文化成果,特别表现在对西方“法治”思想和理论的移植和借鉴上。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法律趋同化现象的出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西方的法治文化必将互相融合并存,整个人类社会都将向“大同法治世界”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时代性。建设法治文化,不仅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权力异化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切权力为人民”的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人民当家作主为逻辑起点,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求权力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并使权力始终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文化在为监督与制约国家权力提供思想保障的同时,也通过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为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提供智力支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仅仅注重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不够的。因此,构建法治文化同时还要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权力具有客观性,只要将权力运用好,就能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但怎样用好权,从而使权力既有限、又有效地得到行使,必须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法治文化要求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不越权、不滥权、不惜权,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法治文化还要求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程序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包括维护程序法的权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行使权力,从而不仅实现正义,而且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正义,同时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更有效地为人民谋利益。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任何社会建设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文化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之一,可以在多重意义上满足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调动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的成员充满活力。整个社会成员要充满活力,要求每个成员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以及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都需要法律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也就通过它的这些作用,为社会的和谐提供最生动、最富有生机的力量。和谐社会要谋求安定有序,而任何安定有序,都是在规则的基础上,无规则便无秩序。而在所有的秩序中,法律的秩序规则是最明确、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因此,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上有着它不同于道德、传统、习惯的独特作用。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法治在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谐社会要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没有法治文化作为基础是断不可能的。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党的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因为任何制度都需要人去制定,更需要人去遵守,如果没有人的道德信仰、价值理念相配合,再好的制度也会被侵蚀得面目全非。只有当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了稳固之地并渐成一种法治文化,并进而成为中国文化传统内容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因此,目前只有努力培养我国民众的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文化,改良、培育中国法治的“土壤”,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主要途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精神的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的力量一定与该事业的背景有密切的根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努力。 1. 培育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 法治文化的培育旨在为法治国家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意识基础。一个社会能否建立起法治,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这个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法治文化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社会主体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博登海默指出:“法律是正义和秩序的综合体”,法律必然体现为一种社会正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来自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和对人类的关爱精神,社会主体正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对法律自觉遵守。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在于因法律实施的正义而对法律的神圣产生高度认同感,在于法治历程中对法律强烈的自觉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普法教育,不仅是普及现代 法律知识 ,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另外,还应该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等良性法律实践的教育活动,增进公民对诉讼的信任和期待,培育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心理。 2. 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体现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符合法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因此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报告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和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然而,民族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说,与法治存在着密切联系。我们应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纳入中华文化体系之中,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中华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中华文化的价值内涵,体现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理念,使法治文化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成为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一旦如此,就能进一步发挥宪法和法律的文化功能。使分处各阶层的社会成员,能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切实利益、得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并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新标志。使之成为凝聚中华民族精神的新载体。 3. 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展 改革创新是我们时代精神的核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注入新鲜血液。坚持理论创新,推动法治文化的一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没的重大理论问题,才能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体系。坚持制度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治体制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中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改变原先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树立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相应的制度依托。坚持实践创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实践素材。法治文化是广大人民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实践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不竭动力。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丰富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赵学昌.试论法治文化的培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7,(7). [2]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J].南京社会科学,2001,(11). [3] 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理论月刊,2007,(6). [4] 孙晓媛.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J].广西社会科学,2003,(4).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论文:《浅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摘 要】法治建设是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一部分、环节都有一个如何科学发展的问题,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制系统之中,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是需要内在元素自身的协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只有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依法各个部分或者环节的发展才是协调的、可持续的,也才具有强大的活力。从法律运行来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必须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法律体系来看,各个法律部门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以构建和完善;从法律价值来看,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核心价值。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所以,科学发展观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指针。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指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国”;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治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优秀成果,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十分丰富,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以个人的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权威的标准。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我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30年的法治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78年到1994年,这是从人治到法制的转变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开始。但那时法制的主要理念是把法治当作专政的工具,法制对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国家制度文明进展的制度价值几乎没有。 第二个阶段是从1994年到2004年,是政策之治的阶段。这一阶段的政策有一定的程序性、权威性和公开性,并以文件、规范、规章等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十年里非常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用政策、文件来治国。政策之治是追求短期效果,缺乏法律本身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而法制要求规范,要求它的规则性具有可预期性以及有相应的司法机构来支持,这些都是政策之治不具备的。 第三个阶段从2004年至今,是从政策之治向法治的转型。这一阶段的立法,大多数涉及我国改革多年来一直没有解决的最深层的矛盾、最重大的利益冲突。2004年修宪,第一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写进宪法。其后《物权法》、《 劳动合同 法》的制定,《 公司法 》、《证券法》的修改等都是涉及人们利益的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及问题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式、程序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最可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表现出来,而社会主义法治也必须从民主中获得自己政治的和道德的合法性。没有民主,法治就缺少了其重要的基石。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是法律规则的统治,规则的制定是实行法治的前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制定的民主程序把人民的意志反映在法律当中,因此,法治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途径 “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依法治国之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快速地推进,才能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二)把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目标。改革开放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国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等各方面,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以继承、发扬人类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符合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我们在普法教育中,要以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为重点。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的实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基础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精神,努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参考文献 [1] 武育香.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主法制建设[J].理论建设,2006(1):45-48. [2] 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 2007(1):79-80. 猜你喜欢: 1.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2.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心得体会 3. 学习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4. 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5. 浅析法治社会思修论文 6. 论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

《经济体制改革》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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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这场改革是失败的,工农成了牺牲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和教训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经历了20多年,取得了巨大成功,对它从理论上加以总结是很有价值的。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基本经验和教训或值得反思的地方。s0100一、基本经验1、以产权制度改革和产权关系调整为核心和主线。改革者也许并没有意识到最初的,以“放权让利”为内容的改革就是产权改革,当时也没有产权理论作为指导。但是,这场改革实质上就是权利关系的调整。这种选择也许是制度变迁的内在力量的推动和人们的本能选择。无论是农村改革,还是城市的改革,或者二者相关的改革,都是以责权利关系及其制度的调整为核心和主线。农村的改革主要包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推行,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乡镇企业的建立、发展和改革,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农业产业化等。考察这一过程,我们发现每一步改革的实质都是“产权制度改革”或“产权关系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产权制度改革,因为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股份制等改革,本质上都是调整企业和政府的产权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质也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界定和调整。2、以旧制度最薄弱或新制度需求最强烈的环节——农业制度为突破口。从总体上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早是从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和生产组织制度开始的。为什么制度变迁首先发生在农村?我们认为这是适应客观需要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价格剪刀差以及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蒙受了巨大的利益损失。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名为集体经济,实为变相的国营经济。与城市的集体和国营经济不同的是,国家对农村的集体经济基本上“管而不包”。这样农村改革的机会成本很低,农村对新制度的需求也就更加强烈。因此,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旧的制度更容易打破,新的制度更容易产生,自发的制度变迁发生之后,更能够得到政府的迅速认可和支持。3、允许旧体制外生产新体制,即体制增量调整与体制存量调整并行,而且以前者促进后者。中国的经济体制,在旧体制的根本性变革难度较大的情况下,确实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增量改革、体制外突破来改革经济体制的结构和促进或倒逼旧体制的变革,这是渐进式改革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和主要经验之一,应该予以充分肯定。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成功和经济的持续增长靠的就是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无论体制改革还是经济增长,都是“两条腿”走路。公有制经济(包括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的体制,一直都在改革,甚至比非公有制经济的出现要早。对集体农业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包括对土地制度的改革,都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了。而且,在强调体制外改革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决不应当忽视国有经济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与非国有经济相比,国有经济市场化的速度较慢,这固然不利于市场化的进程,但是可以使大量经济资源特别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处于政府直接控制之下,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和经济的稳定,有利于控制转轨过程中的各种矛盾,而且能够在市场机制很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政府的调节弥补市场的不足,克服市场的缺陷,充分发挥政府导向的作用,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国有经济实际上也为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和非公有经济的发展承担着成本。我们假设:国有经济体制一开始就彻底变革,那么,非公有制经济能否发展到现在的水平?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要改变。4、包括政府在内的多元主体联合创新体制,政府扮演重要角色。中国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的初始主体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但是在制度的设计和变迁过程中,是多元主体联合创新体制,并不断进行着角色的转换。其中,政府作为多元主体中的一员在体制创新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农村改革为例。前面已经分析,农村经济体制变迁包括许多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股份合作制和与农业产业化相适应的正在进行的制度创新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主体扮演不同角色,起着不同作用,不同阶段的角色及其作用又是有所变化的。政府虽然不是在每一项改革或改革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充当主角或领域者,但是,它作为重要的制度变迁主体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制度创新在很短时间里向全国推广,则属于新制度的扩散。在这一过程中,中央政府是最重要的主体。它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认可、支持极大地打消了广大农民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顾虑,使新制度以尽快的速度扩散。当然,最基本、最重要的事实是:这一变革除了触犯了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外,于农民、于中央和地方政府、于城市居民都是有益的,基本上属于帕雷托改进,所在大家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支持改革的。家庭联产责任制也有局限性。还是农民自己在实践中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自然地创造了一种扬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的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毫无疑问,广大农民自己是主角,他们是制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基本上是认可、顺应、引导。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创新,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又拉开了帷幕。农民现在已经意识到家庭小规模经营对他们的种种不利。因此,农民们自己又在探索,他们仍然是创新的主角。乡镇企业的发展既是中国农村的产业革命,又导致了整个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创新——可以与农业中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相提并论的制度创新。这一创新有一个过程,在过程的不同阶段,创新的不同主体及其相互关系是有所变化的。几乎在家庭承包制刚刚全面实施的同时,“社队企业”开始实行承包制,即由公社、大队包给一些“能人”。这些“能人”都是农民,是农民中的“基层干部”或原来就是“社队企业”的经营者。第一步制度创新,是由“基层干部”唱主角,集体代表——公社、大队、生产队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广大农民共同参与的,几乎没有反对的主体,因为它对任何一个群体或阶层或国家,都是有益无害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显然支持,但不是创新的发动者和领导者,不是主角。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经有些大胆的农民开始投资办企业了。有些单独办、家庭办,有些是农户合伙办,这就使乡镇企业自身的组织也出现了新形式——家庭企业和合伙企业。非公有的乡镇企业取得了超常发展。农民自己仍然是创新的主角。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起了一个“放”或“允许”的作用,即所谓“给政策”,例如国务院1984年的4号文件认可、允许个体或联合投资。当然,“放”本身也是一种对创新的“参与”,它与阻挠或观望是不同的,与一般的“支持”也不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也是这一制度创新的重要主体。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进行了更深层次的体制创新,目标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接轨。最大的特点就是政府特别是县以上的政府基本上退出了“制度创新主体”行列。因为经过第一、二步政府“放”以后,乡镇企业走上了自我发展、自我创新的道路。在政府跟乡镇企业没有产权关系,乡镇企业也不再需要政府“放”什么权、给什么政策的情况下,政府面对乡镇企业的制度创新,就显得没有什么可为了。进入9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从合伙制到股份合作制,甚至有些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化的演变,都是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的投资者和广大农民自己的事情,他们顺应市尝产业变化的需要,很自然地完成了一次又一次产权关系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创新。这是由他们的产权及由此决定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关系决定的,他们有产权,从而有谈判实力,能够左右制度变迁的方向,而且也必须左右,以维护其产权收益。国有企业至今为止的制度创新,尽管地方政府、企业及企业员工等主体在不同阶段的角色或作用在变化,但是中央政府除了创新初期很短时期外,一直都是创新的主角,一直都是它主导,它决定创新的方向和方式,并组织试点和推广。5、从制度变迁的规律和中国实际出发,选择渐进式改革的方式或道路。对于体制转轨,理论上存在多种途径或方式。在实践中,也有多种方式,人们把20世纪开始、持续至今还没有完成的许多国家的改革,大体上划分为两种方式:渐进式改革和激进式改革或“休克式疗法”。从改革的效果来看,比较多的人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更加成功。主要标志是,在市场化改革推进过程中,经济快速发展,连续20年经济平均以近两位数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物价上涨率限制在公众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从1979年至1999年,社会零售物价上涨率平均为%(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率从1985年至1999年平均为%),没有到两位数,从而没有危及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张卓元,2000)。由于经济快速发展,物价上涨率总的来说处于居民可承受的范围内,全国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普遍有较大提高,得到改革的实惠。所谓渐进式改革是指在根本经济制度不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对经济发展过程中限制或阻碍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进行逐渐地改革。中国的渐进式改革体现在许多方面:从农村改革开始,然后扩展到城市;先着力发展比较适应市场经济的非国有制经济,而后重点推进国有经济的改革;先发展商品市场,然后着重发展生产要素市场;价格改革先调后放,调放结合,并逐步同国际市场价格相联系;生产、流通、价格等都出现计划内外双轨制,然后向市场单轨制过渡;经济特区、沿海城市改革开放先行一步,逐步向内地推开,实现全方位开放等等。在改革推进的方法上,也是这样。先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然后随着经验的积累,逐步实行相互协调、相互配套的整体推进;还有是先易后难,先改革那些比较容易改的领域,最后搞攻坚战——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国的国有企业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着密切关系。由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牵涉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社会成员的就业与福利保障,所以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中最为复杂、最为困难的改革。为了保持社会稳定,避免对企业的迅速改革可能导致的生产下降,失去社会大众对制度变迁的支持,同时又要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中国企业制度的变迁实际上是通过体制外变迁和体制内发展相结合的道路来推进的。也就是前面分析的“两条腿”走路。当然,我们只能说,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比较成功。但是,它同样有其局限性。而且,我们也不能认为或断定激进式改革就不成功或不能成功。一切有待更长时期的时间去检验。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制度变迁所面临的环境和约束条件不同,改革道路的选择也可能不同。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教训1、对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分配状况重视不够,造成的后果将是深刻而长期的。我国在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也在收入分配领域进行着相应的改革,提出了“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但是,实际情况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1)从基尼系数来看,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1978年我国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数是,这说明我国当时属于个人收入差距比较小的国家;而到1995年基尼系数已达到,1998年上升到,不仅超过了国际上公认的中等合理差距水平,而且超过了美国1990年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2)从城乡收入差距来看,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调查,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为∶1,1985年为∶1,1999年为∶1;从这三个比值上可以看出,1978年至1999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出先缩小后又扩大的趋势。(3)从地区收入差距来看,1980年东部地区职工的收入要低于西部地区,中部地区的收入水平最低。大约到1989年前后,东西部地区的职工收入基本持平。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收入差距逐渐拉开,到1997年东西部地区的职工收入比达到∶1;农村收入差距则从1980年的∶1扩大到1997年的∶1。(4)从行业收入差距来看,据统计,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850元,收入最低的行业为社会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92元,二者绝对差距是458元,相对差距为∶1;到199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为金融保险业,职工年均收入为10,633元,收入最低的行业为农林业,职工年均工资为4,528元,二者绝对差距为6,015元,相对差距扩大到∶1。(5)从社会各个阶层的收入差距来看,据温州的一项调查,在一般的私营企业中,企业主的年收入为一般职工的21倍,在具有百万资产以上的私营企业中,业主的年收入为一般职工的79倍。而据湖北省统计局、劳动厅、计委联合调查组对湖北省50家停产半停产企业的1258名职工的调查显示,他们的平均月工资只有66元,仅相当于私营企业主月生活费元的%(韩留富,2001)。目前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已经导致了严重而长期的社会经济问题。例如,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虽然有许多种,但是大多数居民收入低、收入分配不合理,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多数居民虽然有强烈的需求冲动,但是没有购买力,无法形成有效需求。收入差距的拉大在短期内难以消除,而且随着我国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政策的实施,这种收入差距还会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2、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导致经济体制改革有时难以突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在进行着政治体制改革。但是从现实中可以看出,后者是滞后于前者的。当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才考虑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往往是推而不动或大推小动,甚至越改越令人不满意,例如,机构改革,越改越臃肿。可以说,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阻力。3、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动关系重视不够,技术创新落后于制度创新。这里所谓的“技术创新”是指直接生产领域的技术发明、创新、运用,不是科学家的实验室或档案柜里的“科研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进行,可以说制度创新是明显的。但是,技术创新相对于制度创新是严重滞后的。技术创新滞后于制度创新的后果就是当制度创新所带来的效率完全发挥出来之后,经济发展的动力就趋于消失。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从1978年开始的农民自发改革,到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农业技术基本上没有创新,甚至有倒退。即使到现在,农业技术也没有太大的、普遍的进展。国有企业主要强调进行经营管理体制和产权改革,技术领域的改革和创新、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员工的技术培训等,都没有明显的进步。在调查研究中也发现,同一个地区的不同企业在面临相同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下,在制度变迁发生后,虽然在短期内都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明显好转,但是过几年后,却出现了企业效益的明显差异。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技术进步的作用。这也说明了技术创新在制度创新后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当然,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是互动的,技术创新的相对滞后,也与制度有关。说明制度安排对技术创新、推广和运用没有足够的激励。因此,我们应该从技术创新的相对不足反思我们的制度创新——它的不足和不配套。4、渐进式改革的累积成本或后摊成本成为进一步改革的阻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易到难,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这实际上是渐进式改革的累计成本所导致的。渐进式改革强调在不改变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改革。从另一角度来看,制度的适应性总是有限的,任何一种制度只能适应特定的环境,而且这种适应也只能够在短期内适应,可以说适应是相对的,而不完全适应是绝对的。例如,价格双轨制是渐进式改革的最主要表现之一,但是价格双轨制所带来的“腐败”问题,则可以看作是渐进式改革的累计成本;在旧体制外生长出新体制,旧体制的改革则逐步进行,这种渐进性确实既依靠新体制的外力推动旧体制变革,又不至于使因旧体制的突然崩溃而导致巨大的社会震荡。但是,它却产生了新旧体制之间的摩擦和摩擦成本,而且,对旧体制内公有经济形成巨大冲击,境况相对恶化,导致旧体制改革的难度越来越大。目前国有企业的效益不断下降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国有企业大量下岗职工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渐进式改革的后摊成本越来越大,成为进一步改革的巨大阻力。【参考文献】〔1〕张卓元,2000:《中国改革开放经验的经济思考》,经济管理出版社。〔2〕韩留富,2001:《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成因及调控措施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第2期

我擦。。。。。都滨江会计的啊。。。。。你们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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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摘 要:我国邮政储蓄目前已成为第六大金融机构,但受到金融界的广泛批评。这些批评根源于邮政储蓄独特的制度安排,因而这种制度安排的走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运用制度经济学原理揭示邮政储蓄制度安排的内在逻辑,部分回答这种引起广泛批评的制度安排原因,指出这种制度的不稳定性,并探讨其演变方向。本文的结论是目前邮政储蓄制度安排秉承着过去,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只有邮政储蓄制度供给者利益兼顾,未来邮政储蓄制度的帕累托改进才能实现。关键词:中国邮政储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一、前言我国邮政储蓄自1986年开办以来,发展迅速。……。如此复杂的制度安排是如何形成、变化、发展的呢?二、邮政储蓄的制度分析框架……三、中国邮政储蓄制度变迁(一)中国邮政储蓄制度变迁的路径中国邮政储蓄制度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1)1986——1989年存款缴存制。这个时期的制度安排是①邮政储蓄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②邮政机构吸收的储蓄存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全部缴存人民银行统一使用。③邮政机构对储户支付的利息,由人民银行按实际支付数定期拨付;邮政机构缴入人民银行的储蓄存款,不再计算利息。办理邮政储蓄业务所需的备用金,由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每年核定后预拨给邮政机构,不计收利息。人民银行根据邮局缴存的储蓄存款按月累计日平均余额付给‰的手续费,由开户银行每月结计,按季付款,手续费率暂定三年不变。④邮政储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2)1989——2003存款转存制。为有利于邮政储蓄长期稳定发展和加强人民银行、邮电部门内部的核算与管理,将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业务关系改变为转存款关系,即邮政储蓄由邮电部门自办,邮电部门在人民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和长期存款帐户,吸收的储蓄存款转存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照邮电部门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余额的累计积数对邮电部门支付转存款的利息和保值储蓄贴息,活期存款帐户的存款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计付一次;长期存款帐户的存款按年利率计息,每季末计付一次。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利率,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保值储蓄贴补利息,仍由人民银行按实支付。停止支付邮政储蓄手续费和提供备用金;储户的存款利息由邮电部门支付;邮电部门获得的利差即为经营收入。1997年 12月 21日将长期与活期存款两类帐户合并,实行资金转存统一帐户制,统一按季计息。(3)2003年8月至今存款自主运用制。2003 年9月人民银行推出了关于邮政储蓄体制改革的初步方案。方案采取了新老资金划断的方式,以 2003月8月1日为界,以后新增加的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执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这部分存款还可以由邮政储汇局自主运用,利率由市场决定。运用的途径包括: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债券买卖、依程序申请成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承销团成员、与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与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8 月 1日以前的老转存款由人民银行暂按现行转存款利率 计息。(二)邮政储蓄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年中国经济体制已经偏离制度均衡点,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也面临制度变迁的压力。退一步说,假设当时金融制度是均衡的,当金融制度的外部制度环境发生变化时,金融制度均衡也不能保持下去。因为一项制度变迁会提出另一项制度变迁的要求,最终整个制度系统会发生变化。由于众所周知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改变,1978年以后中国的经济环境也发生变化。对1986——1989年邮政储蓄制度安排影响较为显著的因素有:第一,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社会闲散资金日益增多,需要更多的金融中介积聚资金,支持生产发展如表一。在1978年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投融资体制是以财政为主,银行为辅,一家银行包揽天下,纵向而非横向分配资金的体制。经济资源集中在国家手中,国家既是储蓄者又是投资者,居民储蓄很少,是单纯的消费者。在这种环境下,银行成为财政出纳,金融体制与当时经济环境相适应。1978年以后,国家手中的经济资源相对减少,居民相对增多,储蓄者和投资者分离,原有的大一统的金融体制不在适应需要,需要更多的将储蓄和投资联系起来的金融中介。表一 1978——1989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年份 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2)中国人民银行恢复和增加了一些金融中介,但仍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中介的需求。我们可以通过1980年代以来国家银行的机构和人员的扩张来看实体经济对金融中介的需求力度。1981年国家银行年末机构总数47251个,年末职工数685483人,1986年国家银行年末机构总数67626个,年末职工数1006808人,5年内分别增长和倍,如表二。表二 1981——2000年国家银行年末机构总数和年末职工数年份 1990年末机构总数(个) 47251 48925 49687 53898 58364 67626 79619 98076 94563 116947年末职工数(人) 685483 704077 732499 847000 924828 1006808 1122404 1204009 1343310 1421724年份 2000年末机构总数(个) 123356 120622 138862 151985 160142 157365 158395 148847 140270 125449年末职工数(人) 1499823 1617430 1769196 1876285 1922984 1919739 1932632 1908604 1818045 1717121资料来源:历年中国金融年鉴(3)资金融通困难,资金紧张。1978年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为亿元,1986年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为亿元,增长倍。如表三表三 1978——1989年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运用(亿元)年份 各项存款 各项贷款 1850 各项存款-各项贷款 -729 年份 各项存款 6517 各项贷款 各项存款-各项贷款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金融年鉴(4)对金融中介的巨大需求引起了社会各阶层对金融中介的供给,各阶层的初始条件不同,拥有的资源禀赋不同,因此形成不同的金融中介。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相关部门、民间个人或组织等办的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这其中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有直接金融中介也有间接金融中介等。邮电机构也具有办理金融的资源优势:至1986年拥有遍布全国城乡的53000个邮电局、所,拥有遍及城乡400万公里投递路线的10多万投递人员,有四通八达的电信网路,可以利用其他邮电业务发展邮政储蓄,有办理金融业务的历史等。但是在金融中介供给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垄断者,掌握着金融中介供给的审批许可权,任何不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中介都属于非法的金融机构,邮电机构要经营金融业务必须和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利用邮电机构的网络经营金融业务所耗费的成本要大大小于单独成立一家金融机构所耗费的成本,双方的合作会带来双赢的局面。在潜在利润的激励下,中国人民银行和邮电部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由于两者都属于国务院下属的政府机构,国务院是重大决策的最后裁定者,国务院作为第二行动集团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潜在利润。接下来的问题是两者如何分割潜在利润,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中介供给市场处于强势地位,利润的分配向中国人民银行倾斜。表现在第一,邮电机构只有吸收存款权,而没有资金运用权。1978——1989年国家银行信贷资金的贷款一直大于存款如表三,资金运用权是稀缺资源,中国人民银行将资金运用权抓在手里。第二,沿袭了1950年代初的做法,邮政储蓄定位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代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邮政储蓄的绩效决定其去留。作为补偿,邮政储蓄由邮电部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邮政机构一定的手续费。对邮电部来说,这种制度安排是合算的,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远大于邮电机构吸储的实际费用,邮政储蓄的开展均摊了邮电机构的固定成本,发挥了邮电机构的规模效应。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邮电部达成的制度安排为以后邮政储蓄的发展奠定了基本框架。这种安排达到了双赢的结果。1989年邮政储蓄拥有网点15609个,储户7451万户,业务人员37970人,存款余额亿元,分别比1986年增长,,,18倍,在1985——1989年的通货膨胀中,邮政储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基础货币起到了紧缩通货的作用如表四。但是这种安排的期限是短暂的,表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给邮电机构的手续费率暂定三年不变。这种制度装置隐含着双方三年后要重新协商。由于金融中介仍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中介的需求如表二,资金仍然紧张如表三,通货膨胀压力大如表四,中国人民银行面对资金的需求压力没有得到缓解。这种压力反映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财政借款、银行信贷和现金发行的居高不下。1987——1989年间,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借款/资产总额为13%,12%,12%,银行贷款/资产总额为72%,73%,73%左右,发行货币/负债总额为40%,48%,43%。中国人民银行仍能从邮政储蓄中获得潜在利润。另一方面,存款缴存制不利于邮政储蓄的长期发展,1988年邮政储蓄拥有11702万户,1989年拥有7451万户,下降了4251万户,为有利于邮政储蓄长期稳定发展和加强人民银行、邮电部门内部的核算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邮电部1989年达成协议,邮政储蓄由邮电部门自办,将邮电部门办理邮政储蓄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业务关系改变为转存款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邮电部门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余额的累计积数对邮电部门支付转存款的利息。表四 1978——2003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年份 1990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102 106 106 年份 2003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97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20041986年和1989年的两个制度安排为邮政储蓄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这充分表现在邮政储蓄的网点、储户总量、存款规模、银行卡发行量和储蓄市场占有率方面。邮政储蓄收益呈现规模递增的态势。但是19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的收益成本发生了逆转。第一,金融中介的规模在收缩,1996年国家银行年末机构总数达到160142个,2000年下降到125449个,减少了31916个如表二。金融中介在总量上显示出供给大于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借助于邮政机构吸储的动力减弱。第二,金融中介的存款余额大于贷款余额,资金存在部分闲置,1995各项存款余额首次超过各项贷款余额亿元,2003年各项存款余额超过各项贷款余额亿元,如表五。表五 1990——2003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亿元)年份 1996各项存款 18079 23468 29627 存款-贷款 年份 2003各项存款 存款-贷款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金融年鉴第三,出现通货紧缩。1997年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2003年为如表四。第四,邮政储蓄制度与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相抵触,大大减小了货币政策的效果。中国人民银行利用多种政策工具增加货币发行,但邮政储蓄把增加的基础货币送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在2001年《上半年货币政策分析》的报告中指出,“1998年以来,邮政储蓄保持了年平均增长约20%的快速增长势头。由于邮政储蓄是全额转存中央银行的,邮政储蓄增加越多,基础货币来源就会越多,但在中央银行基础货币投放渠道狭窄,无法及时用出去的情况下,就会造成邮政储蓄增加越多,中央银行被动紧缩力度越强的政策效果。”第五,随着邮政储蓄规模的扩大,其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更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监管,但1989年的制度安排规定了邮政储蓄由邮电部门自办,而且邮政储蓄业务和邮政业务的会计帐务不是分立的,中国人民银行难以对邮政储蓄进行有效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认识到如果能够改变1989年的制度安排,至少会减少自身的损失。但是1997年后的制度调整却不利于中国人民银行。表现在第一,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与邮电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协商,提出了邮政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即把邮政金融部门改组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金融法人实体。1999年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关于改革邮政储蓄、汇兑管理体制的意见,但随后不了了之。第二,当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利率大幅度下调时,邮政储蓄转存款名义利率呈现出“刚性”,居高不下,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年利率和邮政储蓄转存款实际利率倒挂,邮政储蓄转存中国人民银行越多,中国人民银行损失越大如表六。究其原因,我们推测可能是邮政部游说国务院的结表六 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时间 居民年存款利率 邮政储蓄转存款名义利率 邮政储蓄年转存款实际利率 邮政储蓄名义利差 邮政储蓄实际利差 商业银行准备金年利率 央行再贷款年利率 央行再贷款年利率-邮政储蓄转存款年实际利率 注:邮政储蓄转存款名义利率按季计算,将其按复利计算可得出邮政储蓄年转存款实际利率。资料来源:历年中国金融年鉴。果。自从邮政储蓄开办以来,邮政机构成为1986、1989年银邮协议的既得利益者,由于邮政储蓄制度供给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邮政机构力图维持现有的制度安排,为此需要寻求上级政府部门的政治支持。1999年邮政和电信分拆,全国邮政亏损179亿元,负债95亿元,在建项目资金缺口210亿元。国家推出“8531”计划,从1999年起每年分别向邮政补贴8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邮政部提出“三年扭亏,五年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的计划(蔡友才,2003)。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承担了本应由财政承担的补贴。但是这种损失的承担是有时间限制的,更为重要的是,在1989年的银邮协议中,中国人民银行埋下了一个制度装置,即“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利率,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但转存款利率调到什么水平双方当时并没有一致的协议,从而扣住了邮政部的命门。三年以后,即200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启动这个装置,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年利率与邮政储蓄转存款实际利率倒挂问题,同时放宽邮政储蓄资金运用渠道,邮政储蓄步入自主运用资金阶段。四、中国邮政储蓄制度安排未来的走向参考文献(按照附件2要求) 〔1〕 李玮,2000:《对中国邮政储蓄制度安排的审视与思考》,《金融研究》第10期。〔2〕 汪洋. 邮政储蓄、政策性金融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 [J] . 当代财经,2004,(5)〔3〕 杜惠芬. 邮政储蓄制度下货币乘数的漏损效应分析 [J] . 财贸经济, 2004,(4)〔4〕 蔡友才.“第五大金融机构”何去何从——我国邮政储蓄体制问题实证研究[J] . 经营管理者, 2003,(5)〔5〕 唐成.中国的政策性金融和邮政储蓄的关系的研究 [J] . 经济研究, 2002,(11)Theory Analyses of China Postal Savings Institutional ChangePanchaoshun Chengkun(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42)Abstract: While china postal savings system becomes the sixth financial organization ,it suffers widely criticized .These criticism originate from special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postal savings , so it becomes one of focus people’s concerning . This paper indicates the logic in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postal savings ,partly answers the reason of this arrangement, points out its unstability and studies its paper draws following conclusion that the prese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postal savings evolve the past inevitably ,the parato’s improvement of postal savings institution can be realized in the future only when its supplier’s benefits are taken care : china postal savings ; institutional change ;path dep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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