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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罪入刑论文开题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03 06:28:15

虐童罪入刑论文开题报告

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前幼儿园内处于职业倦怠的教师往往占多数,生理心理上都会表现出疲惫不堪、担心、焦虑、发呆等症状。而且,这种倦怠情结反应到教师身上,最明显的表现是疲惫不堪、其次是过度担心,最后是焦虑情结。什么因素导致教师职业倦怠产生的呢?我认为主要由于以下方面:1.教师自身的厌倦、反感情绪影响。通过资料及自身经验了解到,幼儿教师自身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长期从事教师服务这一工作岗位,对工作的热情逐渐降低,加之自身的教学效能感不能达到园所的要求,久而久之会产生一些厌倦、反感情结。2.教师的性格差异。教师自身的性格差异也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工作中,对于一些缺乏耐心的教师,应对幼儿园里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会没有耐心,长时间从事幼儿园工作后会让自己变的很烦躁。3.自身期望价值。很多从事教师这一职业的人,都对自身有很高的期望,都希望自己能在幼儿园有很好的成绩。可是长时间下来却发现,自身的价值在幼儿园并没有得到多大的实现,因此会逐渐丧失工作激情,紧接着工作的压力就随之而来,这样就很容易产生倦怠情结。4.幼儿园的整体社会环境。幼儿园这个大的社会环境是引起幼儿教师职业倦怠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而幼儿园自身的体制对所有的教师来说都是一种硬性的束缚。在性质上,公办园与私立园之间职业倦怠的情况也是有所不同的。在园里对教师考核制度在给教师教学带来督促作用的基础上,也无形中带来了一种压力,时间长了会让教师产生厌倦感。5.社会地位不高,不受重视。国家及社会对幼儿教师的关注程度。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教师的地位不再像以前那么受人重视,这一职业只不过是非常普通的一个而已,当然幼儿教师的地位也被忽略在内,教师的被关注程度大大降低。6.幼儿园的责任心大,保育工作重。在某些地区,90%的幼儿教师会反映幼儿教师责任心大,工作杂。每天,只要一来幼儿园就必须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来关注周围的一切,生怕有一点没注意到带来严重的后果。在实习期间,听同事说到这样一件事,有个家长把小孩送到幼儿园后,由于教师没有仔细检查幼儿的个人情况,没及时发现幼儿是带着伤来的,最后导致幼儿家长与幼儿园争吵。这样一种情况在幼儿园是经常发生的,让教师压力过大。长此以往,时间一长,幼儿教师们的工作压力和负担就会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教师的心理会逐渐发生变化,那么工作的热情就会降低,随之倦怠情结越来越严重。7.家长对幼儿教师的期望值大。家长所接受的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对幼儿教师的期望变高给教师带来的压力感增强。他们认为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一旦教学质量下降便会对他们自身大打折扣,影响工作的方方面面。而这些过高的期望就会让教师工作起来带有压力,如果有家长反映幼儿的学习情况不到位,会让教师压力感倍增,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己的工作自信,教学效能感降低。当前,很多幼儿教师兢兢业业的工作,可是一有失误,各种责怪就会铺面而来,从而让教师感到巨大的压力。8.特殊幼儿的影响.如果班里有特殊的幼儿(比如多动儿)也会让教师很无奈。在实习的幼儿园里,每个班配备两个老师,班主任和生活老师。可是由于小班孩子小,再加上几个多动儿的存在(占班级的23%左右),让老师们感到很头疼,对自身的工作感到一定得吃力。如果时间长了,不可避免的会让教师对孩子失去耐心,对工作失去信心,产生倦怠的情结。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幼儿教师职业倦怠:1.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信念。教师自身要树立正确的职业信念和理想,只有这样教师才能把这一职业当做自己一生的职业追求,全身心的扑到这一工作领域。如果一个人的自信心和耐性足够强大,那么他是不会轻易感到倦怠的。在这样的一种状态下,人们会用自己对工作百分百的热爱去面对。2.提高认知能力。提高教师的自省能力和认知调节能力。人是一种奇怪的动物,大部分的人往往能看清一些客观现象,但是却很难看清自己,正确的认识自我。教师只有清楚的认知自我,逐渐形成一种意识,才会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当然,自省的第一步是了解自己的性格特征,清楚自己是不是属于职业倦怠的敏感人群,若是就改变自己的缺陷,逐渐形成一个健康的心理来承受教师职业倦怠的负面影响,做好防御措施。3.正确看待职业倦怠这一现象。了解职业倦怠这一正常现象,并正确看待。不论何种工作,何种地位的人长期从事一种工作后,多多少少都会对自己工作产生厌倦的情结。而教师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职业倦怠的情况也比较严重。所以人们要学会适应并慢慢调节这一现象,逐渐减小其症状对自己工作带来的影响。如果教师能很好的处理职业倦怠这一现象,会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教师要正确审视这一症状并学会处理。4.正确处理工作和生活的关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学会正确处理工作和生活的关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教师回家后不能把工作中的问题也带回家,这样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不良影响。有的老师经常会把幼儿园没做完的事情带回家接着做,这样就减少了与家人相处的时间,也淡化了与家人的感情,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效率。5.学会释放压力。在工作压力大,精神焦虑的情况下,教师要学会向他人倾诉,释放自己的负面情绪。大家都知道倾诉是一种良好的心理交往行为,适当的倾诉既让自己的内心得到一定得缓解,也更好的促进了自己与周围他人的和睦相处,这一做法既让自己的情绪得到缓解也维护了自己的身心健康,让自己能安心工作。6.组织各种活动,激励教师不断进步,提高工作能力。幼儿园管理者可以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如读书活动月,不断丰富教师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能力。同时,幼儿园的管理者也可以多鼓励幼儿教师向成绩优异的教师学习,提高自己的学习积极性,养成健康的教学心理。而且,这也有利于提高教学氛围,让幼儿园培养一个优秀的教学团队,促进幼儿园的不断发展。7.教师要形成自己的特色教学方式。在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中,教师只有形成自己的特色才能让自己对工作更富有激情,具有成就感。很多在幼儿园内觉得自己比较自豪的教师,往往都有自己的工作特色,对工作充满激情。同时在工作中突出的表现,也不断提高了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8.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量。幼儿园要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量,让教师尽可能的调节自身生活与工作的关系,确保工作的质量。长期给予教师过多的工作会让他们感到疲惫不堪,情绪低落。幼儿园应认真看待幼儿教师的工作量问题,为幼儿教师分配适量的工作,让幼儿教师能轻松工作。9.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问题,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幼儿园要为教师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问题,让教师们觉得有动力去干好这份工作。目前,有很多幼儿园对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没有放到台面上,觉得幼儿教师的工资就应该那么多,没必要给太多。也是因为这样的想法导致很多的幼儿教师不断地流失,正如现在的幼儿园,虽然是公立园,在某方面可能比私立园要轻松很多,可是43%的教师都因工资问题不满意纷纷开始跳槽。所以,针对这一现象,幼儿园应重视多加重视,努力在园所发展的基础上,逐渐提高教师的薪资待遇,让教师能更好的教学,现身幼儿教育事业。同时,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文件,来逐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在社会上,处于高职位的人们往往能有很高的热情去对待工作,自豪感和自信心也会上升,工作积极性大涨。政府各部门从上到下都应达成一致,努力倡导为幼儿教师提供优越的教育教学环境。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会让教师身心愉快,更能拥有健康的体魄。俗话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幼儿教师拥有健康的身体,才能让自身的工作更加出色。同时,幼儿园可多组织一些活动,让教师们积极参加,这样既可以让幼儿教师强身健体,也可以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

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论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填写要求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封面、本课题研究目的、本课题研究提纲、课题研究计划、本课题研究现状及主要参考文献要求打印。2、指导教师意见、系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审核意见要求手写。3、课题研究计划应包括从选题到论文定稿全过程,须注明详细的时间安排。4、主要参考文献应注明文献、作者、出版单位及时间,文献中应尽量有外文资料。5、指导教师意见应明确研究目的和研究提纲是否科学合理,研究计划是否可行、能否采用等。6、指导教师意见、系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均要有“同意开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题 目: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 学学生学号:系 别: 教育科学系 专 业: 学前教育届 别:指导教师:本课题研究目的、内容本课题研究目的2012年10月24日,浙江省温岭市一幼儿园发生了一起让人震惊的教师虐童事件,一个女教师居然满脸微笑着,两手拎着五岁孩子的耳朵并提起离地!这个事件发生后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都在思考这个教师为什么会这么做,而我认为,职业倦怠感是导致这起事件发生的一个原因。1974年,美国临床心理学家弗鲁顿伯格(Freudenberger)在研究职业压力时,第一次提出了“职业倦怠“这一词,”用于描述个体在面对过度工作需求时所产生的身体和情绪衰竭的现象,具体而言,“职业倦怠“是指那些长期服务于助人行业的人们因工作事件过长、工作压力过大、工作强度过高而产生的生理、心智、情绪、行为等方面的一种身心耗竭的状态。而1980年第一届国际职业倦怠研讨会的召开,更使这一问题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对幼儿教师的概念有各种阐释,根据《中国学前教育百科全书?教育理论卷》,幼儿教师是指“在幼教机构中,对 3~6 岁幼儿进行教育的主要工作人员,即指受社会的委托,在幼儿园或其他幼教机构中对儿童的身心发展施加影响、从事教育和保育工作的专职人员。”我们都知道,教师是很容易产生职业倦怠感的,而幼儿教师更是职业倦怠的高发人群,这极大的危害了教师的身心健康,同时,对于幼儿的发展也极为不利。本课题通过对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的调查研究,分析教师产生倦怠感的主客观因素,从而帮助教师解决或者缓解这一问题,促进教师和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本课题研究提纲前言职业倦怠的定义研究方法的选定三课题研究计划三、研究的意义(一)理论意义(二)实际意义四、我国职业倦怠的状况及其产生的原因(一)我国职业倦怠的状况(二)产生职业倦怠的原因五、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一)我国的研究现状(二)国外的研究现状六、缓解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的思考与建议七、结论1、论题选定()2、搜集整理资料()3、拟定提纲,撰写开题报告()4、进行观察和征询意见调查()5、整理收集到的资料,根据情况进行分析()6、撰写毕业论文()7、论文修改()8、毕业论文定稿()本课题研究现状:美国教育协会主席麦克古瑞(Willard )曾经感叹“职业倦怠的感受正打击着无数具有爱心、有理想、乐于奉献的教师,使他们逐渐放弃自己的专业工作。这个重大疾病正在折磨着教师职业,如果不及时有效地纠正,就会达到流行的程度。“临床心理医生Farbe2000估计, 美国有30%一35%的教师对自己的职业强烈不满,有5%一20%的教师已处于职业倦怠状态。而在我国,教师职业倦怠的情况也不容乐观,随着社会压力的不断加大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进行,我国教师的职业倦怠问题已越来越严重。梁慧娟、冯晓霞(2004)对北京447名幼儿教师的问卷调查显示,有的教师有严重的职业倦怠表现,的教师有比较明显的倦怠倾向;丁海东,李春芳2006对山东省499名幼儿园教师的调查结果显示,具有较明显倦怠和严重倦怠倾向的教师占68%:曲铁华、梁清(2002),在珠江三角洲,的中学教师表示,如果能获得其他行业的职业,即使工资比现职低,他们也愿意放弃教师职业;如果能获得相等的工资,有的教师愿意转行;如果能获得更高的收入,则有的教师会离开讲台.这些调查结果显示了我国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是普遍存在的,且现状越来越严峻,这一情况不仅不利于幼儿和教师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我国幼儿教育的整体发展。近年来,教师职业倦怠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教育部于2001年8月1日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在《纲要》中充分肯定了幼儿教师在教育、儿童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并对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纲要》明确指出:“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同时,幼儿教师需要面对的是年龄最小的教育对象,他们要在幼儿园中对儿童的认知、情绪、个性、社会性、价值观、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成为继父母之后,儿童发展的又一重要他人“,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儿童都有很大影响,这一时刻的教育影响对儿童以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幼儿教师较高职业倦怠程度,既影响自身的工作和生活,给健康带来诸多的问题,妨碍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会由此导致工作中的不良表现而深刻地影响着幼儿的心理及行为模式,影响着幼儿园自身的发展,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幼儿教师的身心健康十分重要。职业倦怠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包括幼儿园管理方面、社会因素方面、幼儿教师自身因素、职业因素、组织伊苏等方面。而如果想要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要注意从多方面着手,包括社会的支持、幼儿园进行民主管理、以及幼师自身的努力等。总之,一定要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来预防或缓解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使教师和幼儿的身心都能健康的发展。“参考文献:[1] 梁慧娟,冯晓霞. 北京市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的状况及成因研究[J] .学前教育研究,2004,5:32-35.[2] Farber B ATreatment strategies for different types of teacher burnout[J]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ology,2000,565:675-689.[3] 曲铁华,梁清.知识经济与教师待遇探新[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2,4:19-23.[4] 许燕,余华,王芳.心理枯竭:当代中国教师的职业疾病[J].中国教师,2004,5:4-5.[5]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C].江苏: 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6] 丁海东,李春芳.关于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现状的调查研究[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12.[7] 张冬梅.大连市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状况分析[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08.[8] 王欢.昆明市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研究[D].重庆:西南师范大学,2005.[9] 林琳.内江市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D].重庆:西南师范大学,2009.[10] 毛艳美.社会支持与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的关系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0.[11] //.wab. Teacher Stress and Burnout[J]. Handbook of Researlb on Teacher Education. Sikulan Editor, Macmillan,1996:53.[12] 庞丽娟.教育与儿童发展[M].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1[13]李悠.农村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的特点及其与主管幸福感的关系[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2.[14] Freudenberger H J. Staff burn-out[J].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1974,1[15] 谢 蓉, 曾向阳. 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的缓解与职业幸福感的提升[J]. 学前教育研究,2011,6:67-69[16] 郑晓边. 现代幼儿教师的心理压力与应对[J]. 学前教育研究,20013:5-7.[17] 邢少颖, 张亚宁. 幼儿教师良好心理素质及其养成[J]. 学前教育研究, 20035:49-51.[18] 蔡军. 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的成因分析[J]. 陕西教育,20116:90-92[19] 连桂菊.北京高校幼儿教师职业倦怠现状调查及应对措施[A].全国幼儿健康教育优秀成果评选论文集[C]. 北京: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2009:2-3,本课题研究现状及主要参考文献指导教师意见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系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系主任(签名) 年 月 日¥百度文库VIP限时优惠现在开通,立享6亿+VIP内容立即获取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论文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论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填写要求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封面、本课题研究目的、本课题研究提纲、课题研究计划、本课题研究现状及主要参考文献要求打印。2、指导教师意见、系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审核意见要求手写。3、课题研究计划应包括从选题到论文定稿全过程,须注明详细的时间安排。4、主要参考文献应注明文献、作者、出版单位及时间,文献中应尽量有外文资料5、指导教师意见应明确研究目的和研究提纲是否科学合理,研究计划是否可行、能否采用等。

小论文 《如何看待虐童事件 你将怎样做一名幼师》如下:

一、关心———从幼儿园虐童事件关注深层原因

1、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我国幼儿教育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公立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命运两重天。民办幼儿园教育资源国家投入少或者几乎不投入,经费基本上靠民间筹集。经费不足导致幼儿园办学条件差,教师工资低,学生收费高。

教师基本上是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入职门槛低,教师基本素质差,无证上岗教师比较普遍,合格幼儿教师严重紧缺,师资队伍得不到优化;为了节约办园成本,租个房子、摆张桌子就是一个幼儿园,硬件不能保证幼儿教育教学需要,这何尝不是一种功利性幼儿教育?

2、教师观念和爱心的缺失。

幼儿也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幼儿应当受到尊重,幼儿不是幼儿教师的附庸,不是幼儿教师随意摆布的机器;幼儿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幼儿不仅是家庭的,更是国家的。这些观念都是家长、教师和社会必须树立的基本观念。

幼儿之所以被教师打骂,被幼儿教师虐待,主要是因为教师的这些观念缺失所致。另外,教师缺乏爱心是导致虐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师者,爱也。试想,一个没有爱心的幼儿教师,怎能关心和爱护幼儿?怎能搞好幼儿教育?

3、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

幼儿的自我意识并没有形成,在认识方面,不会自我分析和自我评价;在情感方面,不会自我克制和自我调节;在意志方面,不会自我监督和自我制约;在行为方面,不会自我计划和自我检查。

由于缺乏自我意识,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极差,其行为任人摆布,而且有苦不敢诉,有痛无处讲,忍气吞声、遮遮掩掩进行逃避。

4、幼儿教育过程管理的缺位。

相对而言,发生在私立幼儿园中的虐童事件多于公立幼儿园,这是幼儿教育发展不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矛盾的反映。这种现实与幼儿园管理体制是有关的。公立幼儿园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管理制度、资源投入等都纳入到政府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亲力亲为。

而民办幼儿园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单打独斗、各自为政,是一种松散式管理模式。理论上说,政府办园的责任是无限的,但是政府办园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相对于公立幼儿园的管理来说,对民办幼儿园管理缺位的现象严重存在,往往是亡羊补牢。

二、用心———幼儿教师要用心做好幼儿教育。

一位管理学者曾经说过,认真做事可以将事情做对,用心去做可以将事情做好。做好幼儿教育,不仅需要全社会认真做,而且需要幼儿园和幼儿教师用心去做,才能真正将幼儿教育工作做好。将幼儿教育当作一个事关国家未来、社会和谐和幼儿成长的教育事业来做,是全社会的责任。

1、加强教育,提高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从业能力。

教师是一种受人尊重的职业,更是一种造就千秋万代的职业。幼儿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就要坚守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即适应幼教要求而产生的道德规范。

是幼儿教师在履行幼教工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幼教观念、幼教情感、幼教态度、幼教技能、幼教良心等多方面的内容,贯穿于整个幼教工作之中。集中体现在学生身上,就是对学生的爱。

因此,幼儿教师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都要将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摆在首位。职业道德教育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方法,要让幼儿教师在实践中亲身感受、深入体验、时常反思;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需要领导亲临亲为、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是立足之本,离开了职业道德谈幼儿教育,一切归零。

2、规范管理,着力抑制幼儿园虐童事件发生。

虐童事件一旦曝光,清查幼儿园有没有办园资质或者幼儿教师有没有教师资格证,成为职能部门常规检查项目,也是有关部门工作的定势思维。真正要解决或者抑制虐童事件,需要通过常规管理常抓不懈,以规范幼儿教育行为。

首先,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的公立和私立幼儿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且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逐步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管理范畴,使幼儿教育成为政府的强制义务,这是解决虐童事件的重要举措。

其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区域幼儿园管理基本规范,结合幼儿园实际提出规范办园行为的具体要求,特别强化虐童事件的依法管理,通过政策法规制约虐童行为。

再次,优化幼儿园资源配置,地方政府对民办幼儿园也要有政策支持和一定的经费投入,政府对幼儿教育暂时不能包揽,但不等于不投入,要通过公共财政投入惠及到民办幼儿园的每一个孩子身上。

特别是对幼儿教师的选拔、使用、考核、晋升和奖惩,都应该纳入到教师统一管理的范畴,不能让民办幼儿教师流离失所,要使民办幼儿教师有归属感。

最后,对幼儿园的办学行为随机督导检查,特别要积极预防虐童事件发生,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家长和幼儿园的联动,一旦发现虐童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对幼儿园虐童事件零容忍的处置原则。

3、推行托管,促进民办幼儿园均衡发展。

虐童事件多发生在民办幼儿园,既与民办幼儿园管理有关,也与民办幼儿园与公立幼儿园发展不均衡有关,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是制约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一个瓶颈。

因此,通过公立幼儿园特别是优质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或者薄弱幼儿园实行托管,通过委托管理、教师流动、教学互动,共享优质幼儿园的教育资源,也是抑制虐童事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幼儿园应当是幼儿愉快生活、快乐成长的园地,走进幼儿园,看到的是老师灿烂的笑容,孩子绽放的天真,充满生机的乐园。这样,家长安心、学生开心、社会放心。为此,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尤为重要。

1、坚持幼儿园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

幼儿园不是幼儿“上学读书”的地方,它是幼儿“开心玩耍”的地方,通过幼儿活动,在活动中学习,在玩耍中增智;幼儿教育不是“前小学教育”,而是“学前教育”,不存在什么课业负担,最大的任务就是适应儿童天性,让幼儿自由快乐地发展。

当幼儿有机会从事各种调动他们的自然冲动的身体活动时,上幼儿园就是一件快乐的事情,幼儿园对幼儿的管理也不再是一种负担,更不会因为不会算数、忘带作业本等现象而发生虐童事件。

2、改进幼儿教育的方法手段。

许多幼儿园重视幼儿园的硬件建设,注重幼儿园开设的课程甚至双语教学,以此取得家长的信任,吸引更多的幼儿入园。固然,一流的设备设施是必要的,并且可以产生附加值;殊不知,真正需要的是那些看不到的东西,诸如管理理念、教学思想、激励幼儿的学习方法手段等,才是最重要的。

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应遵循幼儿的天性和发展特点,利用玩具、游戏、电影、计算机网络等幼儿教育手段,对幼儿进行正确的指导,发展他们的智力,养成健全的体魄,高尚的道德,教给他们独立自主的能力。

3、强化虐童事件的预防机制。

教师虐童具有非理性、隐蔽性、危害性等特点。教师虐童不仅影响幼儿园声誉和教师形象,还会伤害家长和教师的感情;不仅使幼儿遭受皮肉之苦,还将给幼儿带来心理创伤。因此,应当建立幼儿教师虐童事件预案,即教师虐童事件应急处理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教师虐童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如电子预警系统、指标预警);教师虐童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教师虐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教师虐童事件预防、现场控制;教师虐童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4、加强幼儿教师虐童事件的立法跟进。

我国早就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各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监护人要承担责任,对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加以保护。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政府的责任,也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建议《刑事诉讼法》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尽快颁布《儿童福利立法》,各地要出台专门的制约幼儿园教师虐童的相关规定,使幼儿教育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法律上抑制幼儿教师虐童或者变相虐童现象。

写论文注意事项: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拐卖儿童罪论文的开题报告

我本人就是在十六岁时被拐卖到江苏徐州,一九九一年冬天,造受的痛苦和伤害,冰天雪地的打,妇联主任村干部,知道不管,村里人和买家兄弟也打,体无完肤,在一九四年又被拐卖江苏沭阳县连通信没通出,在二十一岁结扎,承受各种伤害,身心遭受巨大的痛苦,从一九九八年没一分钱回四川当地政府不想管,来回很多次,一一伤害,希望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人道主义,和依法行政管理,妇联村干部起到一定的作用作为,望党有担当有责任心,还人民一个安定祥和的生活,谢谢你们,零容忍,拐卖人口,严格要求执法执政为民除害,感谢党的基本路线。

儿童教育是全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那么你们知道儿童教育开题报告要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儿童教育开题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幼儿园美术教学中教师示范对幼儿创造力影响的研究

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幼儿美术教育的教师,我一直在摸索如何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帮助孩子们大胆地进行美术创作并突显幼儿园孩子的年龄特质,真正引领他们跨进艺术的门槛。由于幼儿园的孩子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都还不完善,他们对世界的认知往往是凭借直觉和想象的,有的想法甚至脱离现实的原生态。对孩子来说,绘画不是一种技巧,而是思维活动。他们的画应该是天真可爱且随心所欲、幼稚纯朴且无所顾忌的,正是这种不为形累,不为物牵的思维方式无意中契入艺术的本体之中。

然而,现在很多幼儿园的美术教学内容都只是在机械地临摹他人的作品,留美博士黄全愈在《素质教育在美国》一书中指出:绘画是一种技能,是一种可以被创造利用的技能,也可以是一种扼杀创造,重复他人的技能。技能是可以由老师传授的,但创造性是老师无法教出来的。许多中国孩子具有相当好的绘画技巧,以及很高的copy(拷贝)能力,但欠缺基本的创造力。模仿和临摹书上的画,就是强迫儿童依从别人的感受,改变自己的感觉,长期以往自己的感觉就会迟钝,丧失了实践的经历和体验,增加了孩子的挫折感,这时丢掉的不仅仅是能画象的功夫,更重要的是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创造力。

因此,我认为在幼儿美术教学中教师的示范是否合理?对孩子的思维方式和创造力影响有多大?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发展?就是我本次选题的缘由。

课题名称的界定和解读

关键词:幼儿园 美术教学 示范

研究范围:所有研究均在新城区北郊教工幼儿园各年龄班中进行。

课题含义:通过对幼儿绘画活动示范法的探讨、研究,促进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

课题研究方向和角度:

1、本课题是在我园美术特色教育的基础上生成的,并进一步加深研究,将过去的示范、模仿为主的传统美术教法与现今提倡的教师不示范的教法进行选择和再组合,因此具有可行性和发展延续性。

2、教师在幼儿绘画活动中采用的示范法,具体从是否需要教师示范、进行教师示范的时机及教师示范的方法三方面展开。

3、该课题负责教师在实践中已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课题研究的步骤和举措

所有研究均在新城区北郊教工幼儿园各年龄班中进行。

第一阶段:调研(4月6月)

1、幼儿园美术教学情况摸底;

2、研究任务:听幼儿园常规美术课,了解幼儿园美术教学中示范画运用情况。

第二阶段:资料收集(6月8月)

1、收集幼儿园常规美术教学中生成的幼儿美术作品和教师示范情况;

2、研究任务:

(1)分析不同教师、不同示范情况下,幼儿生成作品的分析;

(2) 关于《幼儿园美术教学基本情况》的调查问卷。

第三阶段:教学实验阶段(9月11月)

1、 运用教学实验,验证不同示范情况下,幼儿美术活动中的表现;

2、 研究任务:在少示范或不示范的情况下,运用其他方式进行引导,观察幼儿的接受情况和绘画中的造型表现,体会教学效果。

最后阶段:成果总结(11月12月)

《幼儿园美术教学中教师示范对幼儿创造力影响的研究》(暂定)在结题期内完成。

课题成果的预期和呈现

第一阶段:调研

写出阶段调研随笔

第二阶段:资料收集

1、幼儿园常规美术教学中生成的幼儿美术作品和教师示范情况的简要分析。

2、《幼儿园美术教学基本情况》的调查问卷回收情况简单分析。

第三阶段:教学实验阶段

生成的教学设计及课件

一. 研究的背景

1、 时代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限制打破,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形成了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儿童。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孩子留在原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留守儿童问题现在已经相当严重了,是社会现在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由于地理和历史等原因,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村人地矛盾尖锐。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推动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改变生存状况外出务工,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等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问题。由于留守儿童多由祖辈照顾,父母监护教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隔代教育”问题在“留守儿童”群体中最为突出。

据调查显示,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留守儿童聚少离多,沟通少,远远达不到其作为监护人的角色要求,而占绝对大比例的隔代教育又有诸多不尽人意处,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亲情饥渴”,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出现偏差,学习受到影响。

2、 主要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近2000万人。有专家推算和保守估计,近年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至少在4390万以上。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18-22%。父母双方都外出流动,儿童不能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情况在全部留守儿童中超过了半数,比例高达。因人口流动引发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是监护不力,九年义务教育难以保证。据统计,80%以上的留守儿童是由于父母隔代监护和亲友临时监护,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的祖辈监护人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和监督孩子学习。农村学校受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的局限与制约,针对留守儿童的需求提供特殊有效的教育和关爱力不从心,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沟通。家庭和学校监护不力,导致相当数量的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现象。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及初中教育的在学率都低于正常家庭儿童,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儿童在校率大幅度下降,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

是缺乏抚慰,身心健康令人堪忧。据西部某劳务输出大省在一县域内的调查显示:70%的父母年均回家不足3次,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1次;近30%的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话、通信频率月均不足1次。由于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常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形成人格扭曲的隐患,导致 一部分儿童行为习惯较差,并且极易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甚至犯罪的倾向。南方沿海某省一项调查显示,的留守儿童觉得自己不如人,觉得自己受歧视,有过被遗弃的感觉。北方某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已高达20%。

三是疏于照顾,人身安全不容忽视。监护责任不落实,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被拐卖儿童群体中,第一位是流动儿童,第二位是留守儿童。女孩受到性侵害又不能及时得到父母帮助,极易酿成严重后果。

3、发展走向: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产生,并将长时期存在的社会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4、宜宾县留守儿童简况:

宜宾县536所中学校中在校生12万人,其中留守儿童4万人,约占学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据宜宾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虽然今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很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但还是有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又选择了再次出去。”据宜宾县“留守学生”抽样情况调查表显示,该县单亲外出人数占了留守学生人数的,双亲外出的人数占了留守学生人数的。留守学生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缺乏家庭的亲情温暖,普遍存在学习成绩较差、不良嗜好增多,心理健康状况堪忧等问题,老师在留守学生生活中既要充当师长角色又要充当父母的角色。关爱留守儿童是全方位的、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而该县目前还没有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二、国内外相近课题研究情况:

由于国外国情的差异,留守儿童比例较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并不十分突出,所以相关的课题研究基本没有。

国内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研究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但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和探讨。最近三年来,由于社会领域提出“关注弱势群体”和教育领域提出教育公平、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等重要命题,于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成为科学研究中的一大热点问题。中央教科所和部分市县教育部门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

三、研究目标:

1、课题研究、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将留守儿童的这一特殊群体的问题与社会转型期少年儿童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区别开来,真实、全面地了解留守儿童的心理、学习、生活状态。

2、进一步该县了解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

3、分析留守儿童长远发展趋势和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趋势,探索有效推进留守儿童教育、发展的方法和手段,为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背景资料和学术支持。

四、研究的内容:

1、宜宾县留守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研究

2、宜宾县留守儿童生存现状分析。

3、宜宾县留守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4、宜宾县小学留守儿童个案研究。

5、宜宾县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对比研究。

6、宜宾县留守儿童教育的对策与建议。

五、研究的方法

1 、文献资料法:搜集、整理与课题有关的教育教学理论,为课题研究提供充实可行的理论依据。

2 、问卷调查法:对宜宾县的中小学进行抽样调查,了解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 、教育实验法:对该县在校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进行比较实验研究,以便发现、验证因果规律。

4 、经验总结法:收集的资料和实验研究结果主要运用经验总结法,探求留守儿童的教育方法和手段。

六、研究的实施

1、调查设计

根据研究需要,需编制以下问卷:(1)中小学生学习情况及道德素质问卷;(2)中小学生人际交往能力问卷;(3)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卷。

3、研究的实施阶段

(1)第一阶段:2010年9月——2010年10月为课题申报和理论建构阶段

主要目标:进行研究预设,在课题立项之后寻求理论的指导与帮助。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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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毕业也需要编写毕业论文,那么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怎么写的呢?其内容又有什么不同的变化呢?下面我分享一篇法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课题名称: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

1、选题意义和背景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若干价值。

从总体上来说法应当是这些价值的完美结合,但就具体部门法而言价值追求会有所侧重。

民事审判程序功能是确认权利、定纷止争、以公正为其价值所向。

民事裁定程序功能不是在于确认权利,解决纠纷,而在于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

如何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根本任务之所在,其价值取向应当为效率。

所以,有人认为效率是执行的第一价值取向。

当然,强调高效执行并不能否定执行对公正的追求,公平与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民事执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因此,公正也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只不过在执行程序中更加侧重于效率而已。

由于民事裁定强制性以及效率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所以执行时只能就裁定依据的外表加以判断。

裁定程序具有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特点。

裁定工作所追求的效率与公正地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必然存在冲突。

裁定瑕疵即冲突产物。

但是效率是以公正为边界,效率如超越公正边界,只是速度。

民事裁定救济程序作为执行程序中纠正瑕疵裁定行为和排解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装置,首先对瑕疵裁定行为予以纠正,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使执行机关依法、合理执行。

即纠偏和救济双重职能。

其次,对裁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解决,包括程序争议及实体争议,依法排除执行程序的障碍,确保执行顺利进行。

最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度。

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价值取向仍在于富于效率地实现对公正的追求,在效率与公正辨证关系上,对公正则应当更为侧重。

民事裁定救济程序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必须坚持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保障执行人员及裁定法官独立审查、审理裁定程序中出现的违法和不当裁定行为,

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不受贬损和压制,保障民事裁定救济体系的完备,保障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

而在程序效率方面则应当尽量缩短民事执行救济周期,简化民事执行救济程序,提高救济的效率,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执行救济。

2、论文综述/研究基础

国内学者早在1994年,就提出我国诉讼保全制度在对象上的不完善,建议将行为纳入诉讼救济的范围,而对诉讼保全进行简介评析的文章就更多。

另外,也有些学者对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之提出完善的构想。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在制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修订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时均引入了与国外相关法律中类似的法律制度,如海事强制令和诉前临时措施的建立。

理论界也对立法上的新变化做了很多探讨,如:《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张成立,《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美国禁令制度研究--兼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临时禁令制度》(李澜,《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

《浅析海事强带怜与玛瑞瓦禁令的异同》(赵彤)、《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禁令救济》(彭学龙,中国私法网)等。

归纳起来,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临时性救济措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在保持现有的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不变的基础上,确立行为救济制度,使之与前两者成为并行不悖的制度;

二是以临时性救济措施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将民诉中临时性救济措施划分为两种类型,保全性措施和暂时状态方面的措施,

三是将海事诉讼中的`强制令引入-般民事诉讼中,同时确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强制令和先行给付几种并行的制度。

3、参考文献

[1]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2]童兆洪着:《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3]黄金龙着:《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

[4]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5]于喜富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

[6]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2版。

[7]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金瑞林。

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环境科学[J],1997第3期:38页。

[9]邱聪智。

公害与环境权。

载台湾:法学评论[J],第42卷第1期:58页

4、论文提纲

1绪论

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

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

民事裁定救济的意义

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特征

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国际上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国内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本文的基本思路

2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

民事裁定救济的内涵与价值

民事裁定救济的分类

民事裁定救济的存在原因

民事裁定救济的效力

3民事裁定救济的域外考察

日本民事裁定救济

德国民事裁定救济

法国民事裁定救济

民事裁定救济

4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及构建措施

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

缺少债务人救济

缺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民事裁定过程中没有全面的程序保障

构建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措施

程序性裁定救济

实体性裁定救济

5、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之一是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有用性。

通过分析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对其的价值、分类、存在原因以及效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借鉴日本、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成功经验,从民事裁定基本内涵出发,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不足,

从而以程序性裁定救济和实体性裁定救济提出了相对的应对措施,并对其予以完善,是本文的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民事裁定救济理论做较为系统、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把民事裁定救济置于社会背景下,对其理论本身的价值做探讨,来确证其民事裁定救济在现实社会的应用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意义。

6、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本文在研究梳理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其救济对社会的现实意义等进行整合和进一步的归纳。

1.研究的重点

本文力图在充分和合理借鉴中外有关对民事裁定救济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救济思想所包括的内容进行重点阐述,从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域外考察的分析论述中,对民事裁定救济在日本、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的救济进行了剖析总结,这是本文所研究的重点。

2.研究的难点

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缺陷不足是本文研究的难点

3.研究的创新点

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的解读,为解决国内外社会现实问题,探寻民事裁定救济实际应用中的措施。

7、预期的结果

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权以及民事执行救济的相关理论研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执行救济制度的经验,分析我国执行救济方面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措施。

随着权力制约理论的发展,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企图在国 家权力大厦内部形成一种自我控制的良性机制,以便防止专制和集权的产生。

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赋权予公民制约国家权力。

具体到民事裁定过程中,赋予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裁定程序中获得裁定救济权利,为强制裁定权设定必要的限度,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的平衡。

8、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开论文会议

确定论文题目

提交开题报告初稿

提交论文初稿

确定论文终稿

论文答辩

作为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你们知道自己的开题 报告 要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开题 报告 范文 ,欢迎阅读。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篇1: 毕业 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用中英文撰写,汉语在前,英语在后。目的是限定毕业论文的大致范围和方向,即论题。应力求简明扼要,引人注目。一般不超过15-20字。必要时可使用副标题。 本选题的研究目的 以中学英语教学法方向为例,则须说明要解决英语教与学,理论与实践等方面的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应是在教学实践中比较突出又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是前人从未解决的,并且能填补某一领域的空白的问题。 本选题在国内外同行业中的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者对该选题曾作过哪些方面的相关研究,本课题在国内外研究中处于何等地位?是属于未开拓的领域,还是在前人已经研究过的基础上作深层次的研究?国内外有哪些论文、论著涉及到本选题的内容? 研究本选题的动机及意义 提出本选题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提出这个选题?本选题的研究有什么意义?从理论的角度看,本选题有哪些方面的突破,其价值取向是什么?本选题与相关领域之间的关系如何?对英语教学会起什么作用?从实践的角度看,本选题是否有助于英语教师和学生把握教与学的动向,使人们在英语教与学的过程中少走弯路,是否有利于提高英语教学质量? 本选题研究的主要观点、内容、重点和难点 本选题研究有哪几个重要观点,其特点是什么?研究的重点在哪几个方面?研究的难点在何处?怎样从理论与实践出发,对英语教学进行更深入的理论探讨?如何结合英语教学实际对改进英语教学作对策思考?本选题有哪几个新观点?是否填补了国内外同行业研究中的空白? 本选题的撰写框架 框架可用提纲形式表述,一般构成如下: 引言:提出问题、摆明观点。 论点:分析问题与阐明自己的观点。大致包括:问题的原因及危害性;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理论上来论证问题的解决 方法 ,并联系教学实际阐述解决问题的策略与做法。另外,利用实际数据作为论据,证明方法的有效性。 结论:通过对问题的分析论证,其结果如何?对人们在英语教与学中有何指导意义?有哪些方面需要继续研究的?它还有什么不足之处? 参考书目:参考书目一般是英文参考书在前,中文参考书在后,以字母拼音顺序排列。 研究基础 作者在选择该题之前作过哪些方面的学习、研究或写过什么 文章 ?说明能如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理由。 研究方法 常见的研究方法包括:观察、调查、描述、实验、实证、文献、个案研究、比较研究、 经验 总结 、实践 反思 、测量、量化、行动研究、表列、图示、内容分析等方法。例如:实验的方法就是对英语教学班级进行实验对比;调查的方法就是通过调查表、询问、问答等形式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个课题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一种或多种研究方法。 撰写步骤及阶段任务 包括:选题及开题报告初稿、正式开题报告及提纲、完成初稿、二稿、三稿、定稿等、何时论文答辩等。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篇2: 一综合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外刑法理论界对 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 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 共同 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国内理论层面, 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 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 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选题的依据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研究步骤、方法及 措施 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完成论文。 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 射击 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研究工作进度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 第3版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赵采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版 [5] 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3月第2期 [6]杨妮妮 马诗雨:《浅析过失共同犯罪》法制与社会 20XX年8月(中) [7]刘俊:《浅议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第4期 [8] 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南昌高专学报2015年第4期 [9]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0]李风梅:《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5年第3期 [11]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12]马琳:《论共同过失犯罪》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15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仪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14]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3月第2期 [1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5年版 [16]郑鹤瑜:《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 2015年 [1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18]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 [19] (日)阿部纯二:《刑法墓本讲座》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0]罗结珍译(法)卡斯乐.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篇3: 开题报告的基本要求 包括:封面、考核表、开题报告正文,总字数不少于2015字。 开题报告正文:由三部分内容组成:(1)文献综述;(2)论文的基本框架;(3)参考文献目录。(文献综述部分,可根据论文选题的特点,主要只概述国内的研究现状)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文献综述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 没有办法的办法 ,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from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精选3篇来自学优网 end#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涉,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规范。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规范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 国内研究现状 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发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 热点 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解决这一痢疾却又是个难题。作者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当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这种个案监督,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恰恰相反,它对司法独立有百害而无一利。另外,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个案监督对破坏了司法权威。因此,个案监督与现代社会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唯一有权机关的制度是相违背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蔡定剑在《人民代表大会个案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中对个案监督持折中的观点,作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还应承认人大个案监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不能说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和实践的必要性。人大对个案监督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治司法腐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个案监督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各种不规范的表现,而导致了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怀疑。另外,个案监督对法院的审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者认为,应当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规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监督的严格标准,极大限度地减少它对司法审判的干扰和对司法权威的影响。为此需要解决一些理论、观念和制度性问题。 有可能会妨碍法院的 独立审判。作者最后对如何 保障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且这种监督主要是事后的监督,只是对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监督,权力机关不能对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无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对人大个案监督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赞成或反对的观点和理由,由于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具有较大分歧,个案监督利大还是弊大,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这也是本论文要分析的重点问题。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部分,根据论文选题的不同,可有,可无。 论文提纲 引言:谈及个案监督的发展沿革和现状 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律分析 法院的宪法地位 人大对法院监督的性质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的定义 个案监督的沿革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实操作和存在的争议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规定和具 体操 作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争议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弊端和理由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理合理性问题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规范依据合法性问题 完善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 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2月,第1版; 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贺卫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 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李晓斌:《对 人大 质询法院的质疑》,《法学》1999年,第5期; 包万超:《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法学》1998年,第4期; 王磊:《试论我国的宪法解释机构》,《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 于晓青、李永红:《论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学》1999年,第1期; 董皞:《法律冲突与法官的权力――李慧娟事件回放与评论》,《法制日报》2015年11月20日; 王利明:《论权力机关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中国民商法律网》, 尹杰:《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东方法眼网》, 看了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的人还看了: 1. 本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2.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3. 浅谈法律系毕业论文 4.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 5. 法学论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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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刑法具有保护价值与保障价值,而刑法保障价值作为刑法保障功能之价值彰显,具体表现为刑法保障国民利益价值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特定利益价值。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刑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工业和城市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当前,超标排水、排气、排污、重金属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 ,打击环境犯罪,用法律途径惩治环境犯罪行为,促进我国社会生态环境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在分析当前我国环境犯罪相关刑法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做进一步的研究,以为打击、惩治环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 教育 、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立明.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现状及其研究对策[J].上海 财经 学院,2013,13(09):116-126.

[2]张文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重要性[J].江苏经济管理学院,2011,13(05):118-125.

[3]王关媛.我国环境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J].吉林财经学院,2012(07):120-126.

[4]徐梅玉.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着力点论析[J].湖北工商学院,2012,13(11):119-124.

[5]李立旺.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完善的有效途径探讨[J].浙江经济学院,2011,11(15):132-136.

一、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则主要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无论从质上还是量上考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显然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其罪质,符合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实践中能更有效的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

二、扩大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环节设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对有可能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而目前刑法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只体现在生产、销售环节,其他方面在刑法中并没有体现。实际上在食品流通的其他环节同样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行为,从单一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到包括包装、运输、贮藏等一系列行为上,从而更好的全方位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保护。扩大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打击范围。

三、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形态包括过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对社会公共安全犯罪规定了过失危险犯。美国食品安全犯罪普遍遵循这个原则。这种责任原则不要求原告明确证明缺陷的存在,并且原告不需要证明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我国,故意犯罪占较大比例,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谋取暴利而人为造成的。但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事实应引起我们的关注。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只惩罚故意犯罪。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中,除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外,因重大过失引起的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只能间接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食品犯罪的主观罪过包括过失,那么,我们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将更加全面有力。

四、细化罚金适用标准

《食品安全法》中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的不同而确定不同幅度的罚款。采取特定数额制和倍比制两种立法模式,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也可考虑采取同样的立法模式加以规定。

(1)设置食品安全犯罪罚金的最低数额。原则上罚金的数额应高于食品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罚款数额。(2)对罚金刑量刑幅度细化,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是否为累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出现量刑的畸轻畸重,实现食品安全罪责刑一致。(3)针对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设置不同的罚金刑体系。法人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数额要高于自然人犯罪的罚金数额,以区别对待,实现不同的惩治效果。

五、增设资格刑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犯罪分子从事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必须增设相应的资格刑。《食品安全法》中虽规定了资格处罚措施,如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等。这种打击和威慑效果明显不足:行政处罚措施力度小,且没有具体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期限的限制。

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是滥用自身的某些资格和优势实施,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进行设置时,从业禁止等资格刑可适用于生产经营者;强制破产可适用于单位。根据犯罪的情节不同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处以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不同期限的刑罚。在具体设置资格刑时,要针对不同种类的犯罪,选择相适应的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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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为大家分享了关于刑法开题报告的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一、课题任务与目的

超期羁押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部分地区,少数部门仍然存在着大量的不按法定期间执行,超期限办案的现象。超期限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限羁押。超期羁押问题的危害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处在一线的公、检、法部门及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超期羁押给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超期限问题的主要表现就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上。近年来,该问题愈来愈突出。因此,通过对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问题的研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达到防止或减少此类现象发生的目的,来促进相应监督机制的完善。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论述其中存在问题,并且设想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二、调研资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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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昂格尔 吴玉章 周汉华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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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方案

参考内容如下:

(一)理论准备

通过上网、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对现有国内外有关理论进行全面梳理。概括主要学术观点、学术争论的焦点、了解不同学术观点,全面把握相关理论的发展由来与趋势。

(二)调查与咨询

通过电子邮件、博客设问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的手段,以及定向发送问卷等方法进行有关的学术咨询与调查,在广泛收集资料、文献的同时,争取获得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学术交流

利用假期、课余时间走访学者、专家,深入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际工作部门,与有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必要的学术观点的探讨与交流。与教师、在校同学进行必要的学术探讨与交流。

(四)撰写论文

在经过充分调研、学术交流的基础上,与指导教师进行广泛地交流,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经初稿、二稿、三稿后,完成论文的撰写。

四、预期结果

应列示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预期结果及结果形式等。

1、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阐述刑事诉讼超期羁押问题的现状

(二)分析刑事诉讼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

(三)提出解决刑事诉讼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

2、预期结果为

符合规定的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求的不少于8000字的一篇正式论文。

虐童论文范文

社会学作为人文社科专业,目前主要集中在理论教学、田野调查等领域,社会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成为深化社会学专业改革的必经途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学论文范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虐待老人问题的社会根源

“由于生理性衰老这一自然规律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和群体在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上的重新调整等原因”[1],老年群体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中的社会经济地位不断下降,在物质资源占有和政治权利保障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这不仅限制了老年群体对于自身需求和愿望的满足,而且其利益诉求也容易受到忽视和侵害,甚至当利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往往出于畏惧、“家丑不可外扬”等心理,不能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以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为研究基点分析了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特质表现和治理困境,并且通过对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梳理和反思,从“个体化”理论和风险社会视角深入挖掘这一问题的社会性根源,并以此为前提从减轻个体不安全感与促进社会整合角度规划治理路径,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帮助遭受虐待行为的老年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失控:社会结构双重变迁下虐待老人问题的独特形态

发达国家虐待老人事件的产生是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的作用下,由老年人数量激增所引致的一种必然现象。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除了人口结构老化这一普遍性原因外,该问题的“井喷”还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进程密切相关,这一点在中国体现得尤为明显。与改革开放前的欠发达的社会相比,在社会转型速度呈加速状态的现代社会中,中国虐待老人问题无论是“在发生机制和问题性质,还是在数量规模、表现形式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呈现出新特点”[2],致使该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失控”已经成为其特殊标识。基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化”和“人口老龄化”两种同步性社会变迁的时代背景,笔者总结了我国虐待老人问题相比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独特形态。

(一)老年群体具有受虐待的高危性,呈现地域和城乡的“阶梯式”分布形态

由于生理机能下降、智力衰退以及在经济和照料服务上的较强依赖性等因素所造成的相对劣势,老年人在遭受虐待方面具有明显的普遍性。2010年,我国家庭内老年人虐待发生率为,呈现阶段性增长的趋势,远高于虐童、虐妻等的比率,已经演变为高危性的社会问题之一。而且,我国农村家庭内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比例显著高于城市(农村:,城市:)。而且虐待发生率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升高而降低,西部地区为,高于全国其他地区,而京津沪地区最低,仅为。我国区域和城乡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公民文化素养等方面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是虐待老人问题呈现“东少西多、乡增市减”分布格局的制度性成因。

(二)问题形成的根源难以确定,社会影响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开始凸显

在现代社会中,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劣势(体格缺陷或老年痴呆症等疾病)、家庭关系的紧张(代际冲突、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等因素的复合和集中加剧了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风险。在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传统风险要素可能会演化为新的风险或者相互交融,极大地增加了虐待行为发生的不确定性,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也面临更大挑战。而从问题的预防和控制角度来看,传统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体系以“孝”为其精神内核,一旦违反孝道必然会受到古代法律的严厉制裁,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该问题的产生和加剧。但随着传统社会控制手段在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下迅速瓦解,加之家庭关系导致自我调节功能弱化,使得对于这类问题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大为减弱,其影响也扩散至家庭边界之外,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二、虐待老人问题的治理困境:心理冲突与保护机制失效的交织

一方面,受虐老人对施虐者存在复杂心理。多数虐待老人事件发生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浓于水”的血缘关系,受虐老人出于保护子女的情感,往往将之归于自己管教不严或教育不当,把责任归于自身。并且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传统的影响,有些老人往往担心这类事件的传播会损害家庭的声誉,而不愿主动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此外,“养儿防老、老来从子”的依赖心理,也使不少老年人在生活上和心理上严重依赖施虐者。很多老人依赖于子女的生活照料,一旦其子女受到法律制裁,他们将无法继续获得照料,因而在寻求帮助前会感到担忧,多数选择忍气吞声,接受被虐待的现实。

另一方面,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社会控制措施相对缺乏。道德与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具备有效防止和遏制虐待老人的重大功能。但我国现有法律对有关虐待老人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条文中,对虐待老人的概念阐释和类型界定十分模糊,导致难以在法律上对这类行为量刑定罪。一些司法部门对涉老案件也不够重视,执行乏力,未能使判决得到有效落实;有的基层干部常常将虐待老人行为看作是“家内事”而听之任之,责任意识严重缺乏。此外,在以“孝道”为核心的传统价值体系和道德系统日渐式微而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和完备之际,施虐者的行为缺乏心理约束,尊老敬老意识淡薄。而社会舆论作为重要的外在控制手段也难以对其施虐行为形成有效限制,致使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该问题的发生。

三、破解治理困境:原因分析视角和策略规划的重构与再造

对于现代虐待老人现象的形成原因,国内外学者分别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理论分析。国外学者认为虐待老人与家庭暴力类似,强调施虐者和受虐者的个体因素。在美国学者对老年人受虐待的原因分析中,较为流行的解释有压力论、暴力循环论、个人行为论和老人无能论[3]。而国内一些学者则更关注个人在家庭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关系,其中“外在情景因素论”认为虐待老人是受虐者及施虐者外在社会环境和经济情况的反映,老年人对照顾者的过于依赖的关系及社会孤立都会导致老年虐待风险的产生[4]。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对虐老问题的原因阐释过程中,无论是主张受虐者或施虐者的主观因素,还是强调个体与个体、社会的互动关系状态,都反映出“单向化”的研究取向,即仅从“施虐者→受虐者”“受虐者→施虐者”“受虐者→社会”等思维路径探究问题。这种个体化思维和单向式视角很容易忽视对于在由施虐者和受虐者所构成的虐待事实中主客体互动关系的考察。而且,虐待事件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中出现了某种差异性分布,因此社会文化类型背景应作为分析该问题发生机制的一项关键因素。 这种由文化背景所决定的原因阐释论在实践中导致的后果就是治理策略出现某种程度上的偏差。例如,美国保障受虐待老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通过向其提供包括机构支持、社工服务在内的涉及广泛的专业领域和不同的社会资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来实现[3]。美国在解决公共性的社会问题上弱化了政府作为直接“干预者”的角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依靠社会中介机制实现问题的自我解决。但是这种对策设计机制在我国缺乏社会资源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支持,“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格局导致社会资源分配处于不均衡状态,长期“抑制了社会组织和自主性社区成长”[5],因而依靠社会服务来解决虐待老人问题很难取得理想效果。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可能导致“政府社区治理的行为失范严重,表现为越位、缺位和错位”[6]等现象,难以为受虐者提供全面、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司法保护,对于施虐者的法律惩处和道德塑造也常常难以落实,导致问题的进一步积聚和恶化。

因此,当前解决虐待老人问题治理困境的关键,在于拓展理论和经验研究的视野和深度,立足于“社会转型”的历史变迁背景和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制度层次和文化领域挖掘其社会性根源,从而在根本上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策略和建议。

四、个体化与风险社会的共生互构: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历史变迁

(一)现代性的精神困境

西方社会学家鲍曼对“个体化社会”的理论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关于“个体化”含义的理解上,他认为个体化社会的结构形态是“社会形塑了其成员的个体性,个体则在他们通过交往编织成的相互依存之网中,采取合理、可行的策略,用他们的生活行动造就了社会”[7]。并指出个体化“所承载的是个体的解放,即从归属于自己、通过遗传获得、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等的确定性中解放出来。这种变化被正确地看作现代的境况中最明显和最有潜在优势的特征”[8]。但同时也意味着个体与传统知识结构、固有信仰和社会规范“脱钩”,成为自己生活的主人的代价是安全感开始丧失。风险社会在社会转型期“碎片化”社会结构中其威胁也呈几何级增长,解放了的个体的御险能力也迅速降低,并且“社会变迁中集体规范的缺乏势必在价值观和心理层面影响到个体安全”[9],原本为个体在生活和心理上都甚为依赖的社会保障机制(如单位制)的瓦解使现代人的社会心理出现剧变,“心灵安全”的丧失成为现代社会影响个体心智结构的突出问题。

(二)个体化社会的本土化表达:自我主义与制度变革

由于中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以及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二元经济模式”,使处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中国社会具有典型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交织融合的时代特征,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发育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某种异变,在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的时代背景下主要受到了“自我主义传统、转型期的制度环境”[10]等本土传统和现实状况的有力形塑。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体”是在“差序格局”中的角色地位,这种以“己”为中心所构筑的关系网络是依据个体来确定生活边界并作为风险屏障,显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精神,并且与西方“团体格局”中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概念形成鲜明反差。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社会”在剧烈的制度变革推动下将大量组织化的个体推向社会领域,被单位制和组织化生活所模塑的个体精神世界受到强烈冲击。不仅个体与社会联系纽带出现断裂,而且在既无传统儒家孝道伦理又无集体主义约束的情况下,衍生出大量“个人只强调自己的权利,无视对公众或他人的义务与责任”的“无公德个人”[11],建构具有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可见,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到来在使个体充分解放的同时,道德性缺失也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不断膨胀的自我主义导致封闭稳定的家庭结构逐渐丧失向心力,加之外部控制机制的缺失,使家庭关系在持续紧张中激化出特殊矛盾。

五、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时代治理导向

消除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往往要通过在“自己的自我规范和社会责任中重新建立平衡”[12],进而建构起“本体性安全”,即“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对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这是一种对人与物的可靠性感受。”[13]这意味着必须通过培育公民“责任伦理”来加强社会团结,重构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消除个体化所带来的负向效应,最终塑造具有强烈公共道德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从而破解个体与家庭张力的时代难题。

(一)依靠制度建设完善老年群体的法律保障系统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对于现代国家提出了新的治理要求,以行政性管控为目标的政府在职能应用上应淡化行政色彩,推动“管理”向“治理”升级,强化在基层社会问题领域的服务性功能。具体而言,要以制度为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在禁止和预防各种形式的家庭老年人虐待方面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此外,严格执法是治理该问题的关键环节。政府应协同立法、司法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水平,着眼于实际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提高控制手段的应用性和嵌入性,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努力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性社会组织建设

“社区”是搭建政府和家庭沟通渠道的桥梁,能够依靠其地缘性优势吸收政府的相关资源和控制手段“嵌入”家庭之中,并及时将问题反馈给上级部门,从而使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社区在“社会治理”的政治语境中的协同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必须得到法律形式的认定和自治权力的让与,政府与社区对于“权力蛋糕”应进行合理分配,对基层社会事务的处置权限也应进行制度化界定。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自主性,针对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引导服务型社会组织深入到社区内部,例如在涉及虐待老人事件中,就可以在社区内部设置公益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法律求助咨询中心,为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的老年群体搭建问题反映平台,及时、有效地介入到问题家庭的矛盾之中,减轻事件发现不及时或治理效果不理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反应效率和解决效果。

(三)推动具有中国意蕴的时代性家庭伦理的建构和发扬

我们必须着眼于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内核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精髓进行“流程再造”,重点挖掘和创造体现时代精神和传统美德的行为规范,提升家庭生活对于每一个原子化个体的吸附力,从而弥合个体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断裂”状态。通过对传统伦理的“扬弃”并与现代价值观念加以融合,对于中国“家文化”的复归和弘扬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唤起公众对于老年群体社会地位和价值的认同和尊重,从而为防止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奠定心理基础,这也是治理虐待老人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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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文 《如何看待虐童事件 你将怎样做一名幼师》如下:

一、关心———从幼儿园虐童事件关注深层原因

1、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

我国幼儿教育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公立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命运两重天。民办幼儿园教育资源国家投入少或者几乎不投入,经费基本上靠民间筹集。经费不足导致幼儿园办学条件差,教师工资低,学生收费高。

教师基本上是幼儿园自主聘任,教师入职门槛低,教师基本素质差,无证上岗教师比较普遍,合格幼儿教师严重紧缺,师资队伍得不到优化;为了节约办园成本,租个房子、摆张桌子就是一个幼儿园,硬件不能保证幼儿教育教学需要,这何尝不是一种功利性幼儿教育?

2、教师观念和爱心的缺失。

幼儿也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幼儿应当受到尊重,幼儿不是幼儿教师的附庸,不是幼儿教师随意摆布的机器;幼儿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幼儿不仅是家庭的,更是国家的。这些观念都是家长、教师和社会必须树立的基本观念。

幼儿之所以被教师打骂,被幼儿教师虐待,主要是因为教师的这些观念缺失所致。另外,教师缺乏爱心是导致虐童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师者,爱也。试想,一个没有爱心的幼儿教师,怎能关心和爱护幼儿?怎能搞好幼儿教育?

3、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

幼儿的自我意识并没有形成,在认识方面,不会自我分析和自我评价;在情感方面,不会自我克制和自我调节;在意志方面,不会自我监督和自我制约;在行为方面,不会自我计划和自我检查。

由于缺乏自我意识,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极差,其行为任人摆布,而且有苦不敢诉,有痛无处讲,忍气吞声、遮遮掩掩进行逃避。

4、幼儿教育过程管理的缺位。

相对而言,发生在私立幼儿园中的虐童事件多于公立幼儿园,这是幼儿教育发展不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矛盾的反映。这种现实与幼儿园管理体制是有关的。公立幼儿园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管理制度、资源投入等都纳入到政府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亲力亲为。

而民办幼儿园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单打独斗、各自为政,是一种松散式管理模式。理论上说,政府办园的责任是无限的,但是政府办园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相对于公立幼儿园的管理来说,对民办幼儿园管理缺位的现象严重存在,往往是亡羊补牢。

二、用心———幼儿教师要用心做好幼儿教育。

一位管理学者曾经说过,认真做事可以将事情做对,用心去做可以将事情做好。做好幼儿教育,不仅需要全社会认真做,而且需要幼儿园和幼儿教师用心去做,才能真正将幼儿教育工作做好。将幼儿教育当作一个事关国家未来、社会和谐和幼儿成长的教育事业来做,是全社会的责任。

1、加强教育,提高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从业能力。

教师是一种受人尊重的职业,更是一种造就千秋万代的职业。幼儿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就要坚守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即适应幼教要求而产生的道德规范。

是幼儿教师在履行幼教工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幼教观念、幼教情感、幼教态度、幼教技能、幼教良心等多方面的内容,贯穿于整个幼教工作之中。集中体现在学生身上,就是对学生的爱。

因此,幼儿教师的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都要将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摆在首位。职业道德教育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方法,要让幼儿教师在实践中亲身感受、深入体验、时常反思;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需要领导亲临亲为、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是立足之本,离开了职业道德谈幼儿教育,一切归零。

2、规范管理,着力抑制幼儿园虐童事件发生。

虐童事件一旦曝光,清查幼儿园有没有办园资质或者幼儿教师有没有教师资格证,成为职能部门常规检查项目,也是有关部门工作的定势思维。真正要解决或者抑制虐童事件,需要通过常规管理常抓不懈,以规范幼儿教育行为。

首先,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的公立和私立幼儿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且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逐步将幼儿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管理范畴,使幼儿教育成为政府的强制义务,这是解决虐童事件的重要举措。

其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区域幼儿园管理基本规范,结合幼儿园实际提出规范办园行为的具体要求,特别强化虐童事件的依法管理,通过政策法规制约虐童行为。

再次,优化幼儿园资源配置,地方政府对民办幼儿园也要有政策支持和一定的经费投入,政府对幼儿教育暂时不能包揽,但不等于不投入,要通过公共财政投入惠及到民办幼儿园的每一个孩子身上。

特别是对幼儿教师的选拔、使用、考核、晋升和奖惩,都应该纳入到教师统一管理的范畴,不能让民办幼儿教师流离失所,要使民办幼儿教师有归属感。

最后,对幼儿园的办学行为随机督导检查,特别要积极预防虐童事件发生,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家长和幼儿园的联动,一旦发现虐童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对幼儿园虐童事件零容忍的处置原则。

3、推行托管,促进民办幼儿园均衡发展。

虐童事件多发生在民办幼儿园,既与民办幼儿园管理有关,也与民办幼儿园与公立幼儿园发展不均衡有关,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是制约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一个瓶颈。

因此,通过公立幼儿园特别是优质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或者薄弱幼儿园实行托管,通过委托管理、教师流动、教学互动,共享优质幼儿园的教育资源,也是抑制虐童事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幼儿园应当是幼儿愉快生活、快乐成长的园地,走进幼儿园,看到的是老师灿烂的笑容,孩子绽放的天真,充满生机的乐园。这样,家长安心、学生开心、社会放心。为此,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尤为重要。

1、坚持幼儿园教育管理的价值取向。

幼儿园不是幼儿“上学读书”的地方,它是幼儿“开心玩耍”的地方,通过幼儿活动,在活动中学习,在玩耍中增智;幼儿教育不是“前小学教育”,而是“学前教育”,不存在什么课业负担,最大的任务就是适应儿童天性,让幼儿自由快乐地发展。

当幼儿有机会从事各种调动他们的自然冲动的身体活动时,上幼儿园就是一件快乐的事情,幼儿园对幼儿的管理也不再是一种负担,更不会因为不会算数、忘带作业本等现象而发生虐童事件。

2、改进幼儿教育的方法手段。

许多幼儿园重视幼儿园的硬件建设,注重幼儿园开设的课程甚至双语教学,以此取得家长的信任,吸引更多的幼儿入园。固然,一流的设备设施是必要的,并且可以产生附加值;殊不知,真正需要的是那些看不到的东西,诸如管理理念、教学思想、激励幼儿的学习方法手段等,才是最重要的。

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应遵循幼儿的天性和发展特点,利用玩具、游戏、电影、计算机网络等幼儿教育手段,对幼儿进行正确的指导,发展他们的智力,养成健全的体魄,高尚的道德,教给他们独立自主的能力。

3、强化虐童事件的预防机制。

教师虐童具有非理性、隐蔽性、危害性等特点。教师虐童不仅影响幼儿园声誉和教师形象,还会伤害家长和教师的感情;不仅使幼儿遭受皮肉之苦,还将给幼儿带来心理创伤。因此,应当建立幼儿教师虐童事件预案,即教师虐童事件应急处理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教师虐童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如电子预警系统、指标预警);教师虐童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教师虐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教师虐童事件预防、现场控制;教师虐童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4、加强幼儿教师虐童事件的立法跟进。

我国早就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各地方政府相应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监护人要承担责任,对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加以保护。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政府的责任,也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建议《刑事诉讼法》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尽快颁布《儿童福利立法》,各地要出台专门的制约幼儿园教师虐童的相关规定,使幼儿教育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从法律上抑制幼儿教师虐童或者变相虐童现象。

写论文注意事项: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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