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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论文题目大全初中政治

发布时间:2024-07-06 08: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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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精选了十五个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  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4、论夫妻财产制度  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  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  1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  1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1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  1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  1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  1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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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及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现在婚姻问题在社会普遍存在的热点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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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连找都懒得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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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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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时政热点】 2006年3月“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看望全国政协委员时强调指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八荣八耻”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青少年健康成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社会各界和广大青少年中引起强烈反响。 专题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时政热点】 《十一五规划》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搞好乡村建设规划,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通过农民辛勤劳动和国家政策扶持,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知识连接】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在农村,必须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众多。这是我国的重要国情。要让广大农村居民也能安居乐业,共享经济繁荣的成果。 3.实现共同富裕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根本目的。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实现共同富裕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4.中国共产党是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是社会主义事业的脊梁和中流砥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共产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5.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要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还得加快农村的发展,加强农村建设。 6.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农民综合素质等。 专题三:共同构建社会主义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相关背景材料】 1.《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2.《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 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4.《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5——建设节约型社会国际研讨会》 【与教材的结合点】 1.我国资源的基本国情。 2.我国既是资源大国,又是资源小国。 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面临严峻的资源形势。 4.我国必须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5.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使经济发展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6.要坚持经济建设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相关问题: 1、什么是节约型社会? 就是指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综合措施,提高对资源的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追求更少的资源消耗,更低的环境污染,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我国为什么构建节约型社会? 原因在于: 第一,我们的小康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不平衡的小康。 第二,我国面临严峻的资源形势:①我国的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而且资源分布不平衡,开发难度大,开发利用不科学、不合理,损失浪费严重。②随着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资源紧张。③由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低,技术落后,粗放的增长方式使大量的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资源利用率低。④人们节约意识和生活习惯不够好,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严重浪费现象。严峻的资源形势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第三,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当前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和构件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四,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任何时候都要继承发扬。 3、如何构建节约型社会(提建议)? 国家:①加强道德建设,进行“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教育,提高全民族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②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改进技术设备,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为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③树立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积极寻求新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充分利用资源,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④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严惩浪费资源的行为。 社会:①加强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的美德,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的社会风气;②发挥舆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能,谴责铺张浪费的行为。 公民:提高自身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积极同浪费的行为作斗争。 4、构建节约型社会,青少年应怎样做? 答:(1)认清形势,树立资源节约意识。我们青少年一定要高度重视我国的资源问题,自觉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 (2)加强学习和宣传,推进节约活动。我们青少年要积极学习和宣传有关资? 中考政治知识点总结 一、如何树立和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针对国家或者某地应如何发展的问题均可参考以下答案) (1)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同社会发展相适应,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 (2)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把经济建设转移到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注:为使答案更全面可适当加上民主政治建设,法律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二、针对国家或地方做某某事情的意义或者作用可参考以下答案: 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有利于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共同富裕,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利于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 (注:视情况采用,假若题目说的是某一方面的问题,例如环境保护问题,则最好在环境方面的意义多着笔墨) 三、凡是涉及应如何做,如何防止某些不好事情的发生可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青少年的角度出发组织答案。(视情况选择某个角度或多个角度) 国家——制定完善各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四、关于对某事情的认识、看法或体会的问题——可按是什么?为什么?(有何意义)及应怎样做的思路组织答案。 关于某事情(漫画或者图表)说明了什么的问题——简要概括说明的意思后要加上应怎样做的答案。 五、关于举行某活动的发言提纲: 1、举行此次活动的目的;2、举行此次活动的意义;3、我们在此次活动中应做的工作;4、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应——(根据题意说) 六、其他一些特别要注意的问题: 国家为什么要重视某某问题或国家在某方面加大力度的原因。(专题P2“为什么要重视三农问题”) 国家、农村或某地发生巨变或取得某成绩的原因。(专题P5“家乡巨变的原因”) 对取得某项成绩(如神6、申奥、三峡工程、基因工程)的认识。(专题P6神州6成功发射的原因) 为什么要科技创新?如何科技创新? 为什么要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如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 为什么要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如何发展?(专题P5) 为什么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怎样建设? 如何发展民主政治? 我国的国情问题(主要矛盾、人口、资源、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家庭责任、学校责任、社会责任、国家责任的内容。 有关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与青少年权利相关的法律有:《宪法》(规定我们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婚姻法》(规定父母要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总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公民在履行义务时应做到:法律所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所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所禁止的,坚决不做。 对2008年奥运会主题的口号“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认识。 1、 实行对外开放市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 2、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口号体现了世界要和平,人民要合作,国家要发展的历史潮流。(同一世界中我们有共同的话题:和平与发展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经贸交流与合作问题) 3、 口号体现了“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理念,体现了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福娃”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表现了我们多民族大家庭的文化特点,请你谈发展先进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1、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渊源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又植根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时代感; 2、 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要结合时代精神创造性地吸收包括中国传统文化在内的一切文明成果; 3、 任何先进文化总是与传统文化一脉相承,血脉相连的。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人身权 1、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身体不受非法搜查、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3、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我们的权利受侵犯应如何做: 1、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自律,听从父母和老师的教育;2、权利被侵犯,要告知父母和老师;3、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未成年人有受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2)成年子女对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慰籍) 1、子女有请求父母履行义务的权利;2、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得到合理解决 1、一般由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由法院判决;2、对拒绝赡养父母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 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分别应承担的责任见提纲) 家长剥夺孩子的受教育权,可采取一下措施:1、积极向父母宣传义务教育法;2、寻求居委会(村委会)帮助或行政干预;3、用法律手段维护。 消费方面的权利 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最基本) 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对商品的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1、与生产者或销售者协商解决;2、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3、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4、向法院提起申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合法财产权 占有权(拥有财产) 使用权(使用财产的功能) 收益权(获得收益) 民事法律手段(最普遍):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刑事法律手段(最严厉最有效):打击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 政治权利和义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批评建议权 言论自由权 游行示威权 结社自由权 公民如何行使监督权? 1、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2、给有关国家机关打电话,写信;3、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 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义不容辞的责任) 1、 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不能硬拼蛮干,要用最少的损失来制止违法行为。如设法稳住歹徒,记住歹徒的相貌,了解歹徒的去向,及时拨打“110”电话,保护好违法犯罪现场和各种证据; 2、 揭发检举、正当防卫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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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21%,到1996年已增加到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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