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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选题方向

发布时间:2024-07-03 22:30:37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选题方向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2、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3、有约必守原则。“有约必守”是一条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后来,又被运用于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成为国际公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通常又称“条约必须遵守”或“条约必须信守”。4、 全球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扩展资料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1、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进一步作一比较,还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2、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3、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4、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国际公法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相互取代。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经济主权原则: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2、公平互利原则: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3、全球合作原则: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4、 有约必守原则:这里所阐述的“有约必守”原则,就包括“条约必须遵守”以及“合同(契约)必须遵守”这两重涵义。扩展资料: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大体说来,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不以主权实体的身份,而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如果单从调整的对象方面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远比国际私法狭窄;从总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又远比国际私法广泛得多。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国际商务惯例当然也是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其独特之处在于: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在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选题方向怎么选

1、可以写一些 WTO方面的问题 如中国为加入WTO对内国法律的修改等等 注意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 2、再一可以写写国际贸易支付形式 信用证 汇付 托收等多种支付方式的利弊 3、还可以写国际公约 华盛顿公约 尼泊尔公约的特点 制定的条件 或者 海牙规则 等相应规则的制定背景和作用 甚至可以结合当时的国际形势(历史)方面的问题来写。一时想不起来那么多,不过这几个提纲肯定够你用的了。还有什么需要帮忙的可以给我留言,多多交流。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扩展资料国际经济是指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和全球利益的均衡化,国家之间的商品、资本、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所形成的经济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愈加紧密,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影响到中国国内经济的多个方面。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中国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使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增加了新的困难。世界经济环境变化对于中国经济的影响,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有的影响已经显露,并且还会继续显露。比如像原油、谷物、石油、食用植物油、矿产品等初级产品价格持续上涨,明显的加大了国内控制通货膨胀压力和威胁,也增加了控制通货膨胀的难度。有些因素在短期内,还没有构成直接和实质性的威胁。比如美国经济减速,虽然减少了外部需求,也使得中国的出口增速和曾经同期相比,出现了比较大的回落。但是,这些因素在短期内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的调控目标没有大的冲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2、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3、有约必守原则。“有约必守”是一条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后来,又被运用于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成为国际公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通常又称“条约必须遵守”或“条约必须信守”。4、 全球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扩展资料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1、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进一步作一比较,还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2、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3、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4、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国际公法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相互取代。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选题方向是什么

1、经济主权原则: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2、公平互利原则: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3、全球合作原则: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4、 有约必守原则:这里所阐述的“有约必守”原则,就包括“条约必须遵守”以及“合同(契约)必须遵守”这两重涵义。扩展资料: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大体说来,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不以主权实体的身份,而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如果单从调整的对象方面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远比国际私法狭窄;从总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又远比国际私法广泛得多。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国际商务惯例当然也是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其独特之处在于: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在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两部分:国际经济法总论:概念和范围、渊源、基本原则、主体、法律行为、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国际经济法分论(也就是各个研究方向):1、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3、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制度:协商、诉讼、仲裁不过,在研究生阶段,国际经济法本身是国际法的一个方向,并没有细分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类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地,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扩展资料南南合作的这种实质决定了它在国际社会中的实践效应,具有重大的特色和深远的影响,有助于冲破现存不平等的国际关系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伟大的战略意义:第一,现存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经济实力基础上形成的。第三世界国家拥有的经济实力越大,它们对世界经济大政的发言权、参与权、决策权就越大,对某些在南北关系问题上坚持僵硬立场和专横态度的发达强国,也就能发挥更大的制约作用。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把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摆在首要地位。第二,经济上过分领带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民族经济的发民彩为不利。加强南南合作,走弱者集体自力更生的道路,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才是它们争取经济繁荣、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可靠途径。第三,实行南南合作,把第三世界国家联合起来,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就能够提高这些国家在南北对话、南北谈判中的地位,打破僵局,开辟改革旧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局面。第四,由于长期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问题,某些第三世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和争端,如果处理不当,势必成为南南合作发展的障碍。但是,由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要有关各方面能够排除干扰,以大局为重,互谅互让,耐心协商,就定能化解矛盾和纠纷,消除争端和分歧。第五,南南合作,有助于推动南北谈判,改善南北关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南北经济合作,以实现全世界各类国家普遍的经济繁荣。参考资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百度百科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 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2、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3、有约必守原则。“有约必守”是一条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后来,又被运用于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成为国际公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通常又称“条约必须遵守”或“条约必须信守”。4、 全球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扩展资料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1、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进一步作一比较,还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2、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3、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4、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国际公法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相互取代。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文选题方向怎么写

海商法、贸易规则、保险法之类的怎么样?譬如说:试论国际海损保险理赔限额;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根本违约,应该很好找啊,至于内容么,找找类似文章,自己加工一番就可以了哈。

1、经济主权原则: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2、公平互利原则: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3、全球合作原则: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4、 有约必守原则:这里所阐述的“有约必守”原则,就包括“条约必须遵守”以及“合同(契约)必须遵守”这两重涵义。扩展资料: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大体说来,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不以主权实体的身份,而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如果单从调整的对象方面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远比国际私法狭窄;从总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又远比国际私法广泛得多。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国际商务惯例当然也是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其独特之处在于: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在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类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地,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扩展资料南南合作的这种实质决定了它在国际社会中的实践效应,具有重大的特色和深远的影响,有助于冲破现存不平等的国际关系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伟大的战略意义:第一,现存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经济实力基础上形成的。第三世界国家拥有的经济实力越大,它们对世界经济大政的发言权、参与权、决策权就越大,对某些在南北关系问题上坚持僵硬立场和专横态度的发达强国,也就能发挥更大的制约作用。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把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摆在首要地位。第二,经济上过分领带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民族经济的发民彩为不利。加强南南合作,走弱者集体自力更生的道路,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才是它们争取经济繁荣、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可靠途径。第三,实行南南合作,把第三世界国家联合起来,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就能够提高这些国家在南北对话、南北谈判中的地位,打破僵局,开辟改革旧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局面。第四,由于长期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问题,某些第三世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和争端,如果处理不当,势必成为南南合作发展的障碍。但是,由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要有关各方面能够排除干扰,以大局为重,互谅互让,耐心协商,就定能化解矛盾和纠纷,消除争端和分歧。第五,南南合作,有助于推动南北谈判,改善南北关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南北经济合作,以实现全世界各类国家普遍的经济繁荣。参考资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百度百科

国际法基本原则论文选题方向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 L):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道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和平解决国际争端8、忠诚履行国际义务拓展资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1、初步形成和创必时期(17-19世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权国家平等原则;1793年,法国《人权宣言》: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1823年美国“门罗宣言”,提出美国奉行不干涉政策。2、快速发展和充实时期(在两次大战之间)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列宁签署《和平法令》:“民族自决”、“和平共处”《国际联盟盟约》:限制战争权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止战争3、深入发展和系统化时期: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系统化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确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各国公认;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网页链接

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从概念上分析,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当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笔者试在本文中概括和分析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 1、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 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正因为有此作保证,国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因此,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也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从一般的国际实践看,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正因为有了主权,国家才能真正区别其它政治实体,才有其基本权利与义务。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国家主权原则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部分强国无视国际法基本原则,肆意践踏别国主权,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各种非国家组织与集团的发展,国际干涉的日益增多,也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迫使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2、主权原则是最为基础和核心的国际法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其它任何原则的基础和核心,国际法领域的原则、制度都是从它引伸和派生出来的,也就成为整个国际法的基础和规范国际关系的基础。联合国及其联合国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规定,从法律上奠定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当然,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实践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形势下,也会出现对其他原则的倾斜和侧重,譬如,有时较强调合作,有时更强调民族自决,有时则侧重保护人权。因而,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寻求和协调各重点实施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统一,而非刻意扩大甚至制造它们之间的对立。 3、确立了主权平等与不干涉的国际法原则 国家法中的国家主权有两项重要原则: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原则。首先,主权平等原则( sovereign equality )意指主权国家之间,在国际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是相等的。1970年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国际法原则宣言》中,详尽阐明了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各国法律上一律平等;每一国均享有主权的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他国的国际人格;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它国家和平相处。其次,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 non-intervention )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属于其它国家内部管辖事件的不干涉,干涉代表着对于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法律权益的损害,也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侵害。二、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作用 1、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有利于发展国家关系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回到国家主权的基石上,才能发展国家之间的关系;相反,任何否定、限制国家主权的理论和实践都是不利于国际关系的发展,也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理论和长期形成的国际惯例。以中美关系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自1978年12月16日公布以来已19个年头了。中美关系在许多领域取得了进展,两国间的一系列问题都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了。在中美建交公报中,美方承诺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不能把台湾作为一个国家对待,更不能向台湾出售武器。2、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指国家之间为了解决某些国际问题或谋求共同发展而通过谈判、签订条约、参加国际会议或加入国际组织等形式而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协作。国家间只要有共同的需要就存在着合作的可能性。一方面,国际合作是由每个国家独立自主决策的,也是国家主权发挥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国际合作为各国解决国内问题开拓了更广更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国际合作只有在尊重而不是损害各国主权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成功,并且主权原则贯穿于国际合作的全过程。 3、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是限制霸权的重要制度化装置 在冷战时期,弱小国家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在现实的政治游戏中通过纵横捭阖的外交手段达到势力均衡并借以拓展生存空间;其二是在国际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据理力争”,通过法律手段和国际舆论的压力来保障自己的地位和利益。然而,自冷战结构崩溃之后,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使前一种机制所起的作用在现阶段已经微乎其微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成为限制霸权的重要制度化装置。在缺乏一个世界政府的国际社会中,国家依然是主要行为者,也是执行维护人权和环保规范的主要政治机构。因此,国家依然是提供人类保护和安全的最主要的政治组织,主权概念也将与国家长存。 4、国家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 人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对人权的保护与促进的主要责任在国家,抛开国家主权来谈人权只能是空谈。历史反复证明,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国际法原则宣言》所提出的人权保护与合作均是以确认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为前提的。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受制于人、任凭他人宰割,那里的人民就会失去一切权利。这是为近代一切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历史一再证实了的。自鸦片战争以来,由于西方列强的瓜分豆剖和压迫盘剥,中国大地百业凋零、满目疮痍,亿万百姓流离失所、饿殍遍野,连生存权都不能保证,还哪里谈得上其他权利?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的真正改变,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事。这样的历史,中国人民永远也不会忘记。尊重国家的主权,不仅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合作的基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前提,也是有效地实现人权的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的根本条件。5、引起国际法的变革甚至革命 全球化促进了生产的全球分工,在经济、贸易领域各国的联系程度较之以往更甚,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便借机将其“触角”延伸至成员国主权管辖的内部事务,不可避免地给国家主权带来冲击,引起当代国际法的变革甚至革命。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现象的出现,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演变,给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由此而来的一系列新问题,要求法律制度作出回应,予以调整和解决。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应对全球化问题作出反应。总之,国家主权原则在当代国际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其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国际法原则的基本原则有以下8点: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忠诚履行国际义务拓展阅读: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其要求是各国公认的,社会普遍接受。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道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必须善意地履行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一个国家既然对某项国际义务明示的(通过条约)或默示的(通过习惯)表示接受,那么就必须善意地履行。如果国家可以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那么,国际法就失去了有效性,国际法本身也就不会存在,国际社会也不会有正常的交往关系和正常的秩序。凡是符合国际法的、由有效条约产生的国际义务,而非奴役性的、侵略性的或由非法条约所产生的国际义务,国家都应善意地履行,不得违背。帝国主义国家经常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破坏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项基本原则。中国一贯恪守自己的诺言,忠实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谴责帝国主义国家破坏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的行为,反对任何强加给弱小国家的任何非法的国际义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因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一个国家不能创造国际法,尽管有时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之前,尚不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必须是为各国所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不足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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