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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论文背景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6 17:06:17

论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论文背景怎么写

会计的制定者和税收的制定者分属不同的部门,各自的法规执行有不同之处,所以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若干差异研究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规范。但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此,二者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本文着重探讨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以寻求合理的解决之道。  一、权责发生制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企业所得计算基础通常有两种:一是权责发生制;二是收付实现制。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目的在于使各个会计单位。各个核算对象的盈利状况得到正确反映,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根据这样的要求,在企业财务会计的收入中包含了已经交货但尚未收款的赊销收入(应收账款),在费用中包括了已经支出但尚未摊入费用的损耗(待摊费用);企业预收的贷款不计入当期收入而留待交货时才计入,企业以后支付的费用可按规定预提。这样确认的收人和费用,乃至由此计算的损益,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了财务会计的要求。但是,税法在应用权责发生制时,却存在以下问题。  在信用销售普遍、应收销货款比重较大的企业,由于销售已经实现,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坦用来缴纳税款的销货款尚未收回,实际缴纳税款的能力尚未具备,税款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拨出。如果企业自有资金本来已很紧张,就不得不用银行借款来垫付税款。这样做,-方面会加大企业资金成本,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借款并非可随时和轻易取得,这就造成某些企业的巨额欠税。这不仅极大地挫伤了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计准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法却规定生产经营所得的计量、确认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他所得(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则贯彻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利息收入的确认、资产收益的确认、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等,都是在收到现金(包括票据)的时候记账。  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款,并扣除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而会计核算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只是销售收入应纳的增值税比例扣除已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增值税额的比例。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乏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  当今世界各国的税法都采用了财务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作为税务会计的基础,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这一方面基本一致,坦在权责发生制应用于税法时,与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异。在处理这些差异时,首先,必须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其次是满足确定性的需要,使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最后要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  二、谨慎性原则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财务会计在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必然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中,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应合理地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然而,“可能发生”是一种带有预见性的东西,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其标准在企业看来有可能偏紧,而在国家看来有可能过松,由此引起国家与企业在物质利益上的争执。在财政需要与维护税基的两难选择中,立法机关往往偏重财政收入考虑,忽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借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企业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期末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借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价,期末账面价值高于市价时,直接体现损失,减少了应税所得;相反,在期末账面价值低于市价时,则仍以历史成本计价,不必体现当期收益,从而减少了计税所得。成本与市价较低法体现了对税基的维护,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没有对其他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对于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法,不论投资在会计期末是增值还是贬值都不调整其账面价值。如果发生跌价损失,必须推迟到转让投资时才能确认。  此外,税法还将经营性财产损失排除在扣除项目之外。税法规定:除金融、保险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然而,企业从事信贷业务是为了获得收益,既然收益计入应税所得,其经营损失也应允许税前扣除。若不许企业间借贷,对违规行为可依据金融法规实施处罚,不能以税代罚,通常罚款有标准或数额限制,而不承认税前扣除等于无限的处罚,这可能与罚款标准相背离,或孰轻孰重,有违维护税基之要旨。  长期以来,由于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按此确定的收入分配将导致财政收入的下降,税法对谨慎性原则一直持否定态度。随着会计改革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处处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税法也应从维护税基的角度出发,在扣除项目的确认时间、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据实列支等方面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  三、借贷记账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根据借贷记账原理,任何经济活动的发生,都会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但其变化规律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资产实物和债权形式的转化;二是权益和负债形式的转化;三是资产实物和权益发生变化。特别是资产与权益的变化会引起税收的变化。由于资产交易和收益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而在制定税法时没有考虑借贷记账的原理,造成税务处理的结果不同。例如,一家中方房地产公司,以一幢楼房与一家外资企业合资,成立了新的中外合资企业,房产通过合资后由资产变成了权益。然而,合资不到一年,中方房地产公司以合资企业经济效益不佳为由,提出退股。根据《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的规定,如果合资一方提出退股,合资的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外方以市价购买了中方的权益。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股权交易不需要交纳任何税金。尽管上述交易的结果都是房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形式上由资产交易变成了权益交易,而实际上是逃避了应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等。由此可见,纳税人可以利用会计方法,先将资产变成资本,然后再进行交易,从而实现逃避纳税的目的。  四、会计假设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假设主要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根据某个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税法允许的合理开支后,按其净所得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的。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依据了两项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与会计分期假设。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并存,而这些经营方式由于其不规范,在计算所得税时就会产生一些问题。一是会计主体是以企业法人为依据的,并不确认具体的经营者个人,而企业所得税对承包经营者征税却相反,只确认承包经营者个人,不确认法人;二是计征所得税时,是以分期假设的会计期间为纳税期,即以承包经营期为其纳税义务期。因此,发包人是按会计期间纳税的,承包人是按承包期纳税的,当会计期间与承包期不一致时,就会产生矛盾。  五、债务重组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我国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原债务重组准则在账务处理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即债务人不再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同时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这种会计处理,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避免关税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交易操纵利润,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但是,对债务来说,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式,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存在的,从本质上说,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现行税法就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全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应税情况,应根据债务重组收益及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正负,分情况进行处理。对新准则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可以根据企业应税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并通过“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科目来过渡。重组日作会计处理时,先按企业应计缴所得税税率计算该债务重组收益的应纳税额,暂计入“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科目,待期末视企业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正负来判断是转入“应交税金”还是“资本公积”。假如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则直接由“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转入“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若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数额分情况处理:“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期末余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所得税会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上述公式计算数额小于或等于零,则由“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直接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如计算数额大于零,则按所计算的数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由“递延税款-重组收 益应交所得税”转入“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而计转后“递延税款-重组收益应交所得税”的余额则转入“资本公积”科目。由于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中债务重组收益已反映在所有者权益中,并直接进入企业的净资产,这极大地改变了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净资产额和净资产的内部结构。  六、企业改制、兼并和重组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企业的改制、兼并和重组都必须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增值确认其价值。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改制、兼并和重组是以评估后的价值来确认和计量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的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加企业改组的税负,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在企业的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对资产所有权转归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既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精神是“谁所得、谁所有、谁纳税”。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整体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其评估价值折合股金,这部分资产增值显然为原企业所得,理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确认实现所得,不计缴所得税,与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不符。如果改组前是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国家,改制后改组前的国有企业已不存在,国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国家股),可理解为资产评估增值全部上交国家,再由国家将其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接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都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依法缴纳所得税。如果改组企业是亏损的,应予弥补亏损。因为改组企业只将部分资产的评估价值投入新企业,原企业继续存在,并履行其纳税义务。  改组企业不确认实现所得,不征所得税;改制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认调整有关资产成本。税法的这一规定表面看似公平合理,原值平调,不涉及所得税。但这样处理给改组后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带来了困难。技人的资产按有关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折合股金,反映股东权益,但却按评估前原值记账,其增值部分如何处理。如果增值部分记入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则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这会在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将实物资产折合股金,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但这种方式对资产评估增值的所有者(即改组前企业)来说,又是不愿选择的。笔者认为,企业改组涉及资产转让、资产投资,其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均应调整改组企业的账务,增加或减少资产,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计入企业当年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弥补企业亏损。其资产转让或投资按正常会计核算规定处理。接受方不应该对受让或吸收投资的资产承担税负,而应由改组前企业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纳税。  七、非货币性交易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方法是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入账,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价入账。由于非货币性交易将实质性的商品交易变成非货币性交易,减少了国家税收,但税法对此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这种交换而取得的收入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收入,税务会计需要采用特别的方法予以确认和计量。  在一般情况下,非货币性交易的对象是商品或劳务时,应视同销售行为,于换出货物或交付货品时,一方面按市价开立统一发票,交付对方收执;另一方面应向对方索取换人物的的统一发票,作为收入入账的凭证。但以物易物的对象并非都是商品,企业有时为特定的经营目的,与其他企业或单位做资产交换,有需另行纳税的,如房地产的交换转移需纳土地增值税;有不需另行纳税的,如机器设备等。这一类物物交换虽与货物买卖的性质不同,但是因为涉及当期交换价值差异和今后折旧,对应税所得的计算有所影响,必须于交换之时,分别给予统一发票和取得统一发票。以物易物的账项处理和价值确定,要视交换的物品是否与销售业务相关而定。如交换物与双方销售业务无关,由于实际没有变现过程,可以按账面余额开具统一发票,因交换产生的价值差额,作营业外损益处理。若一方涉及销售业务而另一方不涉及,则基于配比原则的要求,按交换物的市价开具统一发票,并按销售收入入账,交换所产生的差额,属于销售利润或亏损;另一方虽未构成销售业务,但为体现公平,亦应按市价开具统一发票,其账面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损益。若以货物折价抵充劳务报酬进行交换,一方以货物抵付费用支出,另一方则以营业收入换取商品,与以物易物有所不同。如以原材料换取一定比例的产成品,其减价应该充作制造费用,即加工费,应构成产成品成本,而对方则应将此差价作为加工收入,不可混同于一般物物交换。商品,与以物易物有所不同。如以原材料换取一定比例的产成品,其减价应该充作制造费用,即加工费,应构成产成品成本,而对方则应将此差价作为加工收入,不可混同于一般物物交换。

论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论文背景

这个问题比较大,财务是企业一个管理部门,会计是其主要工作。税收是国家征收机关的问题。

有会计不一定有税,但有税总得要会计。会计并不完全服务于税,但税总会影响着会计,骚扰着会计,制约着会计,对会计来说税好比鞋,你可以不穿鞋,但不穿鞋的后果是“寸步难行”。所以,到最后,没有一个会计不学习税,没有一个会计不头痛税,没有一个会计不畏惧税。会计不好好做账,税务会罚会计;税不好好待见会计,会计会恨税。二者的关系,一千个人或许有一千个看法。可是,有一点应该清晰,那就是:会计能够包容税,税却老是一意孤行。

论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论文背景和意义

税收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 政策风险。税收筹划利用国家政策节税的风险,称为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该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人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即筹划人自认为采取的行为符合国家的政策精神,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例如某服装厂接受个体经营者代购的纽扣,但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购手续,在税收检查时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接受第三方发票,不仅抵扣行为被撤消,而且还受到相应的处罚。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总是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作出相应的变更,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地补充、修订或完善,不断废止旧政策,适时推出新规章。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例如,从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为了抵御1997年席卷全球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刺激外贸出口,国家税务局先后6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全国平均综合退税率提高了3个百分点;从1999年到2001年3年内,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各种经济贸易形势的发展,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变动了11次;据《财经时报》透露,为了有利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再分配,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缓解目前人民币所面临的市场升值压力,逐步削弱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影响,预料中国政府将从2004年开始调低出口退税率,即从目前的平均15%下调至11%;同时,羊毛、铅、焦炭、稀土、钨的出口退税将会被首先取消;在2010年前后,将完全取消出口退税政策。从实践中看,这项政策一旦实施,那些依赖出口退税生存的企业将面临一场厄运,有的甚至是灭顶之灾。因此,政策的这种不定期性或时效性将会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 操作风险。由于税收筹划的固有特点是与“法”共舞,即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收法规规定性的边缘操作,以帮助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加上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层次多,立法技术不高,不仅法规内容存在着很多模糊之处,而且法规之间还有一些冲突或摩擦,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难以准确把握,这就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风险。从实践中看,操作风险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如因残疾人员比例不足而享受了福利企业优惠,因利用再生资源的比例不足而享受了有关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等。二是在系统性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税收筹划的综合运用风险,如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过程中就涉及到多种税收优惠的操作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其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凡此种种,如果不能系统理解和全面掌握,并加以综合运用,就很容易顾此失彼,导致出现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 经营风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谋划行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税收筹划的效益有较大的影响,有时还会直接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因为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何种差别,均应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即企业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的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带来了约束性,从而影响着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的灵活性。如果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为了引导外资投向,我国现行税制对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企业实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若生产性外商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且非生产性业务的收入超过业务总收入的50%,则丧失了“生产型”企业的资格,不得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某合资电子设备厂是生产性企业,尚处于减免税期限内(减半按15%征收),由于其产品销路不佳而外购其他厂家的电子成套设备散件进行组装,这样该厂就同时从事了生产性经营和非生产性的组装业务。若本年度内该企业的散件组装业务大于其业务总收入的50%时,尽管该企业尚处于减免税期限内,但仍不能减半征收,只能按30%纳税。可见,该企业为了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年度内在进行这两项业务的投资选择时,就应将非生产性组装业务的规模控制在不超过生产性经营的范围内。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一成不变,必须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企业战略管理的要求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经营活动的变化时时影响着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必须面对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执法风险。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或者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例如,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可以确定具体的起征点。因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经常会遇到一些来自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这样的实例媒体上披露的不少,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 此外,税收筹划还面临着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如对企业的情况没有全面比较和分析,导致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成果;筹划方向与企业总体目标不一致的风险,从表面上看有成果,而实际上企业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等等。以上这些都是税收筹划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也是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当加以研究和重视的因素。

会计的制定者和税收的制定者分属不同的部门,各自的法规执行有不同之处,所以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

我也要写,你写了没,求发

有会计不一定有税,但有税总得要会计。会计并不完全服务于税,但税总会影响着会计,骚扰着会计,制约着会计,对会计来说税好比鞋,你可以不穿鞋,但不穿鞋的后果是“寸步难行”。所以,到最后,没有一个会计不学习税,没有一个会计不头痛税,没有一个会计不畏惧税。会计不好好做账,税务会罚会计;税不好好待见会计,会计会恨税。二者的关系,一千个人或许有一千个看法。可是,有一点应该清晰,那就是:会计能够包容税,税却老是一意孤行。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论文选题背景

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前权利和义务的法百律规范税制是一个关于国家税收的基本模式、税收要素(如税种、纳度税人、征税方式、范围等)、税款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综合体系。二者有区别,内也有联系:税制是税容法的内容,税法又是税制的外在表现,税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税法来载名和确保实施的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税法是保障税收的法律手段,税收符合税法的规定。税法是国家为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和税法二者的关系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税收制度是关于国家税收的基本模式、税种要素(如税种、纳税人、征收方式、范围等)、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以及税收征管的综合体系。税收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内在联系是法律与税收制度的内在联系。税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税法来命名和实施的。税收和会计是经济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会计工作能为税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税收工作的开展要以会计核算的数据为依托,税收征纳的处理结果会及时反馈给企业会计,能为企业的利润计算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会计制度是以会计目标作为支撑的,会计目标的制定又能影响到会计制度的处理程序以及核算原则。近年来,我国会计制度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工作逐步强调谨慎原则,会计工作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方法偏重于对经济实质的重视,但是目前还有许多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原则相抵触。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条文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行为,是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法规的制定,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起了导向和调控的作用,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政策,纳税人缺乏自我选择权。由于微观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理论存在差异,所以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统一与分离两种基本模式。税会模式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它强调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统一,税会职能侧重于为政府部门提供控制与管理服务,政府部门强制执行相应的会计准则;但是以微观经济模式建立的税会模式,强调二者的分离,而我国的税会关系一般表现为分离的模式。要正确处理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必须实事求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相一致。目前,我国的税收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会计制度的确立应该遵守“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原则,另外,制度制定应该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税收工作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同时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反馈作用,指导企业的会计工作,进一步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良好协作。

给你一个别人的分段的目录吧:大概都差不多第1章 税收促进就业的理论分析 8-15 1 税收促进就业的必要性 8-10 1 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8 2 我国就业现状及走势分析 8-10 3 充分就业是我国政府追求的重要目标 10 2 税收影响劳动力供求的理论分析 10-14 1 税收影响劳动力需求的理论分析 10-13 2 税收影响劳动力供给的理论分析 13-14 3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类型 14-15 1 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4 2 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4-15 第2章 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实证考察 15-29 1 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基本情况 15-21 1 近年来国家关于就业指导方针的重大转变 15-16 2 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16-20 3 现行税收政策的实行效果 20-21 2 我国目前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21-29 1 以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为主,缺乏长效机制 21-23 2 主要侧重于调节劳动需求,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很小 23 3 税收优惠的具体设置不尽合理 23-24 4 税收优惠的实施执行有待完善 24-27 5 中小企业利益没有得到税收政策的有效促进与保护 27-29 第3章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构想 29-45 1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国际借鉴 29-32 1 制定确保经济稳定增长的税收制度 29 2 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9-30 3 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30 4 给予农业和农产品一定的优惠政策 30-31 5 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税收特惠 31 6 降低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31 7 给予城市化建设一定的财力支持 31 8 促进多种就业模式发展 31 9 为弱势群体就业提供优惠保障 31-32 2 制定我国促进劳动就业税收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32-33 1 公平与效率原则 32 2 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原则 32 3 符合WTO规则原则 32-33 3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具体构想 33-45 1 调整宏观税收政策,确保经济稳定增长 33-37 2 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劳动力供给情况 37-38 3 完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38-40 4 加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40-42 5 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 42-45 结论 45-46 参考文献 46-49 后记 引 言 实现充分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换代、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就业难题,解决得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解决就业问题上应有所作为。本文旨在通过对现状的分析、理论的阐述、问题的揭示、经验的借鉴,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探讨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体系的构建问题。这方面的已有研究多侧重税收优惠政策的直接促进作用,本文除将其作为不可或缺的一方面之外,将更多的强调以宏观税收政策的调整来确保经济稳定均衡增长促进就业,以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劳动力供给情况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 第1章 税收促进就业的理论分析 1 税收促进就业的必要性 1 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就业简称就业,是指人们加入到某个行业从事某种劳动,这种劳动区别于自给自足的生产劳动,当人类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后,就业就成了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人的劳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 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人类的劳动发展史,自从有了人类,劳动就成了人类谋求自我生存的基本手段。人类劳动创造了财富,人类财富的不断增长推动了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哪一步都是人类劳动的结果。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人,劳动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基本手段。 (2)实现社会充分就业是实现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所谓社会充分就业,一般意义上是指社会中只要愿意就业的劳动者都可以得到就业的状况。劳动力是经济社会最为重要的资源。实现四个现代化是我国早已确立的目标,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生产力水平的现代化。劳动就业率与社会生产力是一个相辅相成、齐头并进的反映社会文明的标志,一个失业率较高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生产力水平较高的国家。事实上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可以促进社会就业率的提高,而社会就业率提高,才能创造较多的社会财富,从而才能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创造物质条件。因此,实现社会的充分就业是实行现代化的基本条件,促进社会就业是各级政府工作的中心内容。 (3)促进劳动就业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保证。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2 我国就业现状及走势分析 (1)我国就业现状分析 我国现阶段就业的主要矛盾是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高不相适应的矛盾,主要表现为: ① 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严重 就业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就业为劳动者个人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就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实现充分就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充分就业也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国民收入的重要保证。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就业问题也日益严峻。能否解决好我国目前的就业问题,已成为关系到社会的安定、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政府为解决就业问题而实施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中,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杠杆,理应为各级政府充分利用,以为解决就业问题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我国目前已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但这些税收政策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税收政策在设置上仍存在不合理性,税收政策在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社会保障税收政策缺失等。西方国家在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就业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许多发达国家都以较低的宏观税收负担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负,以此确保经济稳定增长和促进就业;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等。 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经济社会问题,也是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难题。税收作为重要调控工具之一,应在就业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的就业现状和走势,阐述了税收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总结了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内容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了客观评价。 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此本文进行了剖析,概括如下:以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为主,缺乏长效机制;主要侧重于调节劳动需求,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很小;税收优惠具体设置及实施执行存在问题;税收环境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在此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贯彻和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构想,主要包括:调整宏观税收政策,确保经济稳定均衡增长;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劳动力供给情况;调整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直接鼓励增加就业岗位;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加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最后这篇 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 摘要 4-5 Abstract 5 第1章 绪论 8-12 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8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8-9 3 研究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9-10 4 研究的方法 10 5 创新点 10-12 第2章 税收政策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 12-18 1 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就业的形式 12-14 1 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供给的形式 12-13 2 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需求的形式 13-14 2 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就业的途径 14-18 1 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需求的途径 15-16 2 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供给的途径 16-18 第3章 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成效与问题 18-28 1 我国现有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8-22 1 针对残疾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8-19 2 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19-20 3 针对部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1 4 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1 5 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拓宽就业门路的税收优惠政策 21-22 6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其吸纳就业功能的税收优惠政策 22 2 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对促进就业的成效 22-25 1 增加了就业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得到了实惠 23-24 2 调节和优惠了产业结构,促进了就业岗位的增加 24-25 3 我国现有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5-28 1 政策复杂多变,难以操作 25 2 政策限制性条件多,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25-26 3 政策形式单一,未形成政策体系 26 4 管理上存在漏洞,影响政策执行效果 26-28 第4章 国外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经验与启示 28-32 1 国外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28-29 1 发达国家主要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28-29 2 发展中国家主要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29 3 经济转轨国家主要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29 2 国外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给我们的启示 29-32 1 实行低税负,鼓励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29-30 2 实施差别税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30 3 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渠道 30 4 给予农业和农产品一定的优惠政策 30-31 5 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企业和弱势群体就业实施税收优惠 31-32 第5章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原则与路径 32-42 1 完善我国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应坚持的原则 32-34 1 公平与效率原则 32 2 以“五个统筹”为指导的原则 32-33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 33 4 遵循 WTO 规则原则 33 5 坚持长效性和前瞻性原则 33-34 2 完善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路径 34-42 1 清理取消一些不实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34 2 扩大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34-35 3 制定“四倾斜加两开征”的税收政策 35-40 4 加强管理,促进税收政策的执行 40-42 结语 就业问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关系社会的长治久安,充分就业就能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国民收入,从而为国家财政提供充足的税源,然而,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劳动力数量众多、素质偏低,在劳动力市场机制十分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是很不现实的,政府对解决就业问题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税收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对调节和促进就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着重探讨如何发挥税收在解决就业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本文首先介绍了税收政策对劳动力就业的影响,分析了税收政策对促进就业的原理和途径;然后介绍了我国现有的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并对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效果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分别研究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及给我国的启示;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政策促进就业的原则和路径。第 1 章 绪 论 1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中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过程中, 与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的就业机制取代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就业机制。在新的就业机制下,中国人口数量巨大的特有包袱造成劳动力供求的严重失衡。根据国家统计局预测,到 2010 年,我国的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 8 亿人,比 2000 年增加大约 1 亿,过于充裕的劳动力资源给我国就业带来严重的压力①。再加上原体制下国有企业的隐性失业问题以及二元经济中农村隐性失业的释放,产业结构升级调整过程中所带来的结构性失业的不断加剧,以及中国工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信息化、产业化和发展知识经济等几项任务所要求的就业转移,导致就业矛盾更加尖锐,各种类型失业不断上升。 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劳动力数量众多、素质偏低,在劳动力市场机制十分不完善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是很不现实的,政府对解决就业问题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就业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实现充分就业就能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国民收入,从而为国家财政提供充足的税源。税收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对调节和促进就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着重探讨如何发挥税收在解决就业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就业问题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政府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公共管理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新旧体制改革的历史必然产物。胡锦涛总书记就在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 ”它事关我国企业改革的成败,维护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确保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局,事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大局。因此研究就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而研究促进就业问题的相关税收政策也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四大调控目标中,促进劳动就业是各国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业问题始终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形成系统的就业理论已经有 200 多年的历史,先后形成了“古典”经济学的就业理论、马尔萨撕的人口理论、凯恩斯主义的就业理论、反凯恩斯主义学派的就业理论、发展经济学的就业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就业理论。在税收政策上,主张根据经济中繁荣与萧条的交替,交替地实行紧缩和扩张政策,即在萧条时期,政府要减少税收,以刺激总需求,在繁荣时期则增加税收,以抑制总需求。实现充分就业的稳定和均衡。在失业增加时主要采取的税收政策和措施有:一是实施低税负,鼓励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在处理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问题上,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就一直从事着轻税的税制改革,它们通过实施减税,让利给纳税人,鼓励社会创办更多的企业,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直到现在这种减税风潮仍余波未尽。二是实施差别税率,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中小企业作为活跃市场的基本力量,容纳了社会上大多的就业人员,成为就业主阵地。为了鼓励发展中小企业,很多国家推行差别税率。三是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扩大就业渠道。在国民经济结构变动和发展过程中,各国税收政策调整取向比较注重发展包括通讯、金融、咨询、旅游等行业在内的第三产业发展和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四是给予农业和农产品一定的优惠政策。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在政策上体现对农业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主及产业工人的税收照顾。五是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企业和弱势群体就业实行税收优惠。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税收特惠,支持社会闲散人员创办企业,支持企业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就业。 我国在建国之后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不承认存在失业,因此关于就业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1994 年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伴随着就业率的下降,尤其是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产生了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当前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根据我国就业形式,从 1994 年开始逐步制定和实施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就业和再就业,推动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其政策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针对残疾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部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拓宽就业门路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其吸纳就业功能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法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论文摘要怎么写

作者首先应该对论文的写作背景做简单介绍,然后应该对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的介绍,主要是对文章的提纲做简要的介绍,最后要对文章的研究意义进行介绍。摘要包括论文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四部分内容。(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目前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 论文编号:KJ033 字数:11154,页数:13 摘要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问题亟待有效解决,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依然非常重要和迫切,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因此,本文共分为五部分进行研究。首先,介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起源、发展、作用,以及相关基本概念。其次,揭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现状与其危害性。然后,深入剖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成因。最后,根据成因,寻求并实施科学、有效的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应对策略,以维护资本资本市场运营提供良好的秩序与环境,充分保障国家、企业、投资者三方利益,构建我国经济和谐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违规分析 策略 大纲 引言1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基本概念 1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现状及危害性 2 三、探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成因 4 四、应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之有效策略 7 结论9 参考文献 10 参考文献 楼积宇,“我国上市公司的诚信之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2008年2月,第02期,第33-35页; 蒋平,董惠良,“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月,第12期,第11页; 张晓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若干问题”[J],《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5月,第10期,第56页; 刘振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究”[J],《会计研究》,2007年5月,第05期,第5页; 张宝清,“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年2月,第02期,第69页; 曹阳,“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再思考”[J],《财证监督》,2006年10月,第10期,第44-46页; 陈喜常,“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6年9月,第09期,第21页; 曹中红,“我国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12月,第06期,第28-30页; 郝洪文,“改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路”[J],《经济论坛》,2006年5月,第05期,第43页; 周增来,刘国樱,“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金融与经济》,2006年4月,第04期,第37页; 刘峰,《信息披露:实话实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2版,第354-359页; 张静,程建华“浅谈新形势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5年6月,第Z1期,第72-75页; 蒋亚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1版,第89页; Lev, B, Souiannis, T the capitalization, amortization , and Value-relevance of R&D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06: Persons, O,Using Financial StatementData to Identify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Fraudulent Financing Reporting [M],Journal of Applied Business Research 2005: JK Loebbecke,MM Eining, and JJ Willingham,Au- ditors‘ Experience with Material Irregularities,Frequency Nature and Detectability [M];Auditing:A Journal of Practice and Theory;2005年: 以上回答来自: -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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