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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火灾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07:08:02

宿舍火灾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理论文

校园火灾危害其实是在宿舍,因为学生偷用电器问题比较多,我觉预防火灾对学校的电线设计得更合理一些,加大线路的平方,预防火灾,不能按照常理设计。

校园火灾只要是易发生火灾的话就会全死群伤。这个样子的话,如果要预防宿舍火灾,就是让学生们少用电器,然后不要违规使用电器,嗯,谨防用户安全。

如果发生火灾真的很危险,一般的学校都是。楼房在发生火灾的时候,学生们就会拥堵,发生踩踏危害真的很大。

宿舍火灾隐患大多是电线断路,所以正确使用电器,不使用超大电器,电器用完要关闭电源,宿舍可以配备灭火器,或常备一些水,有火警时不要慌张,用被水浇过的被子或其它面料包头逃生。

大学生宿舍火灾预防1000论文

火,给予人光明;火,给予人温暖;火,给予人美食……然而,火,也能吞噬一个个生命!当烈焰蔓延全身时,当生灵在垂死挣扎时,当一个个生命化做灰烬时,你是否想过,除了悲伤流泪,我们还能做什么?我们可以预防,可以防止这“凶手”的产生;我们可以挽救,哪怕只有一个也好。我们必须了解消防安全,这将是我们生命的一个保障。回顾历史,我们“泪流成河”:1987年5月6日,漠河、塔河两县境内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吞并了西林吉、图强、阿木尔3个林业局局址和9个林场,使5万余人痛失家园,211人葬身火海,266人烧伤。整个林区过火面积达3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近78%)!然而,一切惨痛都是因为人为用火不当造成的。如果是天灾,我们只能惋惜;但这是人为造成的,我们更应当反思:试问,我们当时重视消防安全吗?显然没有,正是有了那次血的教训,我们才重视起消防安全的。我们必须时时刻刻关注消防安全,它和我们的生命是挂上等号的。也就在那时,人们也才猛然醒悟:在火面前,自己的生命竟是如此的脆弱,如此的渺小,似乎一碰就碎,人们往日的宁死不屈、坚贞刚强到哪了?在大自然的鬼斧神工的造化中,我们只能退让,只能任其宰割吗?不?我们可以制止,我们可以从身边小事做起。都说“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哪怕是小小的火苗,我们都轻视不得,我们必须防止任何一点星星之火落入易燃之处,不在荒郊野外燃起火种,不随地仍烟蒂,不留下未完全熄灭的火源……关注每一个小细节,才能为消防安全尽一分心。现实生活中,消防安全隐患随处可见:清明节在山区烧纸钱、放鞭炮;到郊外野炊时架起的柴禾;家中长期插着的饮水机插头;无电之夜的蜡烛焰苗;忘了取下的充电器……这一系列的小问题,都可能引起大火,危及人们的生命。当火灾发生时,拯救人们性命的是消防战士。他们一次次冲进火海,身体的温度一次次上升,眼睛被浓烟一次次“蒙”住,却坚持一次次救出火中受难的人,谁也不知道,下次,他们是否能安全地出来?一切只是未知,一切都无法预料。每次火灾救援,都是去了一趟鬼门关,或许,他们会留下陪阎罗王聊天,“流连忘返”;或许,他们不甘生命的逝去,会再回来!一个个生命战士的背后,流过多少泪!他们的家人在操烦、在落泪、在叹息……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为了不给消防队员带来那么多的“危险任务”,也为了不让爱自己的人流泪,我们必须深入了解消防安全,从根本上抵制火灾,让生命延续!焰火,你吞噬了生命;消防战士,你挽救着生命!让我们共同关注消防安全;共同驱走无情的烈火!

火是人类离不开的东西,它无私地给人们带来必不可少的光明和热量,可以说是人类的好朋友。但是,如果我们对火缺少警惕,调皮的火苗不断地扩散,以致于吞噬人的生命。火是很危险的,只要你稍稍松懈,它就会时刻威胁到你的生命。如今,不知有多少人在火中无声得死去,无论如何挣扎,叫喊也无济于事了。因此,我认为消防安全很重要。如今,许多人对此觉得无关紧要,这是多么危险啊!其实,懂得如何从火场中逃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你掌握了正确的方法,也许就不会遗憾终生了。有人由于煤气爆炸,线路故障等各种原因发生火灾,造成了财物的损害和人员的伤亡。但是,如果这些人懂得消防安全,也许结果就不会是这样了。当你被困在火中时,你最好用一条湿毛巾捂住口鼻。因为在火场,有很多人不是被火烧死的,而是被烟熏死的,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能有效防止烟熏。你必须知道消防电话119,这时你要马上打给消防部队求救。当救护人员还未到达火场之前,你要自己寻找出路。如果门把着了火,不能从门口出去可以从窗户出去。若住在3楼以上,切不要盲目跳楼,如果在3楼以下可以用长绳或撕成长条的床单紧紧的系在窗架上,然后顺着它稳稳的爬下去,安全的脱离危险。然而,即使你被安全救出来,还会遭受财产惨重损失,所以最好的方法还是——避免火灾,谨防火灾!生命只有一次,它是那么的宝贵,又是那么的脆弱。懂得一些消防知识可能会让你的生命更快乐,更幸福,更美好!

自信的人们都认为自己是地球的主人,但是,像泥石流、洪水、台风、沙尘暴和火灾等自然灾害,依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危害,毁坏我们可爱的家园,夺去了我们的幸福…… 我们知道,自从人类发明了火,它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在黑夜里有了光明,在寒冬里有了温暖但如果你运用不当,火,也随时可以伤及我们的生命,烧毁我们的财物,给我们带来灾难 火灾,有发生在森林中、工地上、超市里等等地方据统计,2003年我国共发生火灾4万起,伤亡7000多人,而其中百分之十的火灾是由小孩玩火造成的可见,从小学习消防知识刻不容缓 在警示人们预防火灾的同时,我们也要学习一些救火的常识例如:一旦发现家中着火,不要慌乱,要保持沉着冷静,就地取材,及时有效地扑灭它像液化器因漏气起火,可将毛巾或抹布淋湿后盖住火口,同时迅速关闭阀门庭门;在公共场所(如商场、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每一个人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争分夺秒,向安全信道有秩序地快速离开,万一被火困住,要随机应变,采取恰当的方法,设法脱险 总之,提高警惕,加强防范,火灾才会远离我们因此,增强全民防火意识,必须从我做起

我们在每天离开宿舍的时候,要检查宿舍的插座是否拔除,在寝室不要吸烟,不要堆放易燃物品,杜绝明火。

关于宿舍火灾的论文

我们在每天离开宿舍的时候,要检查宿舍的插座是否拔除,在寝室不要吸烟,不要堆放易燃物品,杜绝明火。

谈一谈你对校园火灾危害的认识并举几种预防许sir火灾,因为学校必须得预防火灾,因为学校因为人员多,如果有什么事情会伤及到很多学生和老师,学校要提倡宣传防火防,火和电

校园火灾危害其实是在宿舍,因为学生偷用电器问题比较多,我觉预防火灾对学校的电线设计得更合理一些,加大线路的平方,预防火灾,不能按照常理设计。

校园火灾只要是易发生火灾的话就会全死群伤。这个样子的话,如果要预防宿舍火灾,就是让学生们少用电器,然后不要违规使用电器,嗯,谨防用户安全。

大学生宿舍火灾安全论文

懒到这地步,我看你也不用上学了。。。。

我们在每天离开宿舍的时候,要检查宿舍的插座是否拔除,在寝室不要吸烟,不要堆放易燃物品,杜绝明火。

校园消防安全及我校消防设施情况 校园消防安全及我校消防设施情况 及我校消防设施摘要:近些年,世界各地各类学校火灾频发,高等院校也不例外因此, 摘要:近些年,世界各地各类学校火灾频发,高等院校也不例外因此, 加强对校园安全现状的分析,提高各行政部门和校领导对学校消防安全的认识, 加强对校园安全现状的分析,提高各行政部门和校领导对学校消防安全的认识, 树立和培养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对构建和谐校园是非常重要的 树立和培养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对构建和谐校园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字:消防,火灾,高校, 关键字:消防,火灾,高校,学生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各类学校 60 多万所,在校学生总数超过 7 亿人, 据不完全统计, 多万所, 亿人, 左右 占全国总人口的 20%左右而高校是一个学生人数多,居住密度高,教学与实 左右 而高校是一个学生人数多,居住密度高, 验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的地方学生公寓安全无小事, 验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的地方学生公寓安全无小事,也许就在我们不经意 的那一刻,已经种下了安全因患的祸根,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的那一刻,已经种下了安全因患的祸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 任重于泰山 在此综合整理出全国各高校部分火灾案例, 任重于泰山"在此综合整理出全国各高校部分火灾案例,旨在提醒同学们一 定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警钟长鸣 定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警钟长鸣 案例( 案例(一) 2005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 时 30 分, 北京某大学学生公寓 6 号楼 219 房间发 生火情,系该校教育技术系学生吴某在宿舍内吸烟时,烟头点燃褥子所致 生火情,系该校教育技术系学生吴某在宿舍内吸烟时,烟头点燃褥子所致 案例( 案例(二) 分左右, 2006 年 2 月 19 日 19 日晨 5 时 30 分左右, 武汉某大学测绘校区 4 号学生宿 舍突发大火, 多间寝室均遭火劫,房顶几乎全部坍塌, 舍突发大火,该宿舍 3 楼的 30 多间寝室均遭火劫,房顶几乎全部坍塌,后经消 防人员施救,火险得以控制 平方米, 万元 防人员施救,火险得以控制过火面积 45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 10 万元 火灾系使用电热毯不当所致 火灾系使用电热毯不当所致 案例( 案例(三) 北京某大学一栋女生宿舍楼发生火灾 2007 年 3 月 28 日早上 7 点 40 分,北京某大学一栋女生宿舍楼发生火灾 多名女生获助逃生,但一名艺术设计学院大二女生被熏晕, 当时在楼内的 100 多名女生获助逃生,但一名艺术设计学院大二女生被熏晕, 幸无大碍火灾原因,电脑爆炸所致 幸无大碍火灾原因, 案例( 案例(四) 层一女生宿舍发生火灾, 2008 年 5 月 5 日,中央民族大学 28 号楼 6 层一女生宿舍发生火灾,起火原 因为接线板电器线路短路,火花引燃附近的布帘等可燃物 因为接线板电器线路短路,火花引燃附近的布帘等可燃物事后检查发现 1300 余件违章电器,其中"热得快" 余人 余件违章电器,其中"热得快"30 件,疏散 3000 余人 纵观以上高校火灾事故,令人悲哀的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 纵观以上高校火灾事故,令人悲哀的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校园似乎总缺 少预防措施,导致十分尴尬的困局究其原因,一是在客观上, 少预防措施,导致十分尴尬的困局究其原因,一是在客观上,高等院校一般 建校较早,一些一些老式建筑年代久远,防火技术不完善,且多为土木建筑, 建校较早, 一些一些老式建筑年代久远,防火技术不完善, 且多为土木建筑, 一些老式建筑年代久远 砖木结构这些建筑还存在电线老化,用电超负荷等现象,普遍耐火等级低, 砖木结构这些建筑还存在电线老化,用电超负荷等现象,普遍耐火等级低, 发生火灾后,火势极易蔓延和传播 发生火灾后,火势极易蔓延和传播主观上则是由于部分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及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而造成的 薄,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及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而造成的 通过对以上高校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主观上的人为因素不可忽视, 通过对以上高校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主观上的人为因素不可忽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部分教师和学生存 侥幸心理,认为火灾离自己远,不会在自己身边发生 自己身边发生 侥幸心理,认为火灾离自己远,不会在自己身边发生学校在举行消防安全知 识教育和培训时,没有认真参与学习,领会, 识教育和培训时,没有认真参与学习,领会,有的甚至认为这是多此一举的事 有的老师和学生在参加安全教育时,没有从思想深处引起重视, 情;有的老师和学生在参加安全教育时,没有从思想深处引起重视,而在日常 行为中表现得满不在乎特别是有些大学生错误地认为只要学习成绩好就行 学习成绩好就行把 行为中表现得满不在乎特别是有些大学生错误地认为只要学习成绩好就行把 消防安全问题放在脑后,不闻不问; 消防安全问题放在脑后,不闻不问;有的老师和学生甚至认为消防工作是领导 和学校有关部门的事情而与自己无关二是存在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和学校有关部门的事情而与自己无关二是存在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高校内违章使用电器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教师和学生为图方便省事, 高校内违章使用电器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教师和学生为图方便省事,经常违规 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导致电线超载引起火灾;有的人私自乱接 使用电炉, 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 导致电线超载引起火灾; 电源,随着学生宿舍热水器,电脑等用电器具的逐步普及,增加了线路负荷, 电源,随着学生宿舍热水器,电脑等用电器具的逐步普及,增加了线路负荷, 加上使用的大多是低负荷的软电线,长期超负荷运行后出现绝缘老化, 加上使用的大多是低负荷的软电线,长期超负荷运行后出现绝缘老化,极易导 致火灾发生;高校内胡乱丢弃烟头的现象在男生中比较普遍, 致火灾发生;高校内胡乱丢弃烟头的现象在男生中比较普遍,烟头一旦与可燃 物接触就容易引起燃烧甚至酿成火灾;有时肆意焚烧杂物, 物接触就容易引起燃烧甚至酿成火灾;有时肆意焚烧杂物,使用明火最易发生 火灾,明火是正在发生的燃烧现象,一旦其失去控制马上便会转化为火灾, 火灾,明火是正在发生的燃烧现象,一旦其失去控制马上便会转化为火灾,有 的同学有时随意在宿舍内焚烧废弃物,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的同学有时随意在宿舍内焚烧废弃物,可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擅自使用炉具 的现象也不少见 三是消防知识贫乏有的大学生不了解电气基本知识, 三是消防知识贫乏有的大学生不了解电气基本知识,对基本的电气知识 不了解,如有的大学生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照明灯距离蚊帐太近, 丝代替保险丝, 不了解,如有的大学生用铜丝代替保险丝,照明灯距离蚊帐太近,充电器长时 间充电等都可埋下火灾隐患;火灾是从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成为大火的 间充电等都可埋下火灾隐患;火灾是从小到大,由弱到强,逐步成为大火的 火灾的形成过程一般分为初起,成长,猛烈,衰变四个阶段, 火灾的形成过程一般分为初起,成长,猛烈,衰变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是造 成火灾危害的关键有的大学生不懂得灭火常识,初期火灾是最易扑救的, 成火灾危害的关键有的大学生不懂得灭火常识,初期火灾是最易扑救的,有 的学生由于平时不注意学习消防知识,火险火情一旦发生就不知如何处理, 的学生由于平时不注意学习消防知识,火险火情一旦发生就不知如何处理,从 而失去了灭火的最佳时机,以致于火势发展蔓延成火灾 而失去了灭火的最佳时机,以致于火势发展蔓延成火灾 火灾是不可避免的,但火灾损失通过防范工作是可以减轻的 火灾是不可避免的,但火灾损失通过防范工作是可以减轻的经过分析近 年全球各地各类学校发生的火灾事故, 年全球各地各类学校发生的火灾事故,深深感到学校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十分 薄弱因些,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 薄弱因些,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 全面树立和培养教育战线广大职工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全面树立和培养教育战线广大职工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校园火灾危害其实是在宿舍,因为学生偷用电器问题比较多,我觉预防火灾对学校的电线设计得更合理一些,加大线路的平方,预防火灾,不能按照常理设计。

火灾工程事故处理分析论文

【论文提要】一、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二、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的比较来看,认定行为亦属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三、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政复议,而且属于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四、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允许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正文】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由于根据1998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就火灾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热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以公复字[2000]3号文对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2号)作出批复, 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在此,笔者姑且不论公安部能否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解释,仅就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作一初浅的探讨。 笔者认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理由如下: 一、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概念表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五个特征: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这里的行政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第二,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与行政职权相联系,其必须发生在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时;第三,行为对象的特定性。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只能适用一次性的行为,它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未来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它的对象不具有特定性,且是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为;第四,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决定的。即行为的作出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依据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第五,行为产生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既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也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甚至还有可能产生刑法上的权利义务。换句话说,就是公安机关就火灾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它就确定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处于被行政管理之下的相对一方,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或享有者,在刑法上表现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而公安消防机构是处理火灾事故的主管机关,《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这一规定表明,调查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既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又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只能发生在公安机关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其对象又具有特定性,只能对某一具体火灾事故进行。从责任认定行为的作出看,它是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鉴定、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单方作出的法律性结论,并非纯专业技术性问题。这种结论一经作出,即具有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因过失引起火灾,尚未构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他人人身、公私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分析及法律的规定表明,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火灾事故的当事人即处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之下,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的比较来看,认定行为亦属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 有人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技术鉴定,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与技术鉴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我们知道,技术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事实性结论。鉴定具有不可诉性的特征,即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不得向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也不能据此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运用公安行政管理权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鉴定、分析和判断后,对火灾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 通过分析,比较责任认定与鉴定的概念,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在于:1、从主体上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责任认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有职权,而鉴定可以由具备专门知识、技能和资质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等多元主体作出,且鉴定机构一般属于非行政机关。2、从产生的原因来看,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一般是基于指派、聘请或依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属消极的法律行为;而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只要有火灾事故发生,公安消防机构就必须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必须调查火灾原因,对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属积极的法律行为。3、鉴定必须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和要求,依照一定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对待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符合其客观规律的科学结论,是羁束行为;而责任认定没有既定的规程和标准可以遵循,它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酌情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属自由裁量行为。4、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可以依照规定向申请鉴定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属有偿服务;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或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因为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它非依申请鉴定人的申请产生,而是依职权主动作出。5、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就某个技术性问题另行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然后依照有关事实和技术鉴定结论来划分、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技术鉴定则不允许鉴定机构再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所以,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不具有鉴定的属性,而属于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 三、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政复议,而且属于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既然责任认定是具体行为行为,那么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又属于什么行为呢?笔者认为,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就是行政复议。 我们知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有五个特征:第一,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第二,行政复议权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第三,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程序性权利;第四,行政复议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后,应当作出维持、限期履行、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据此,我们不难推断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就是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仅有五种情形属于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或复审后,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是终局性的,这五种情形是: 1、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见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3、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见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4、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后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或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见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五条规定); 5、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见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而,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范围,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认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允许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防止行政权的专横和滥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是国家管理公共安全的重要行政执法机关,其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并对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其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力和人身权力。当火灾事故责任人对责任认定是否合法持有异议或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法律保护,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那就会使这类行为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得不到应有的监督,与“有权力就有监督”的法治原则相悖。因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责任认定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责任认定,判决予以维持;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综上所述,公安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本文主要参考文献】 1、《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行政法学》,姜明安主编,法律出版社; 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的研究》一文,姚仁安著;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文

火无情,金枝玉叶成灰烬;水无情,高墙沃土皆荡平。水润育了生命,同时又为生命的活动画地为牢;火促进了文明,同时又给文明带来灭顶之灾。其实水火皆是双刃剑,带来怎样的后果取决于执剑者所指何方罢了。倘用来荡平魔道框扶正义造福人民,则寒光外现而温润中藏;倘用来助纣为虐滥杀无辜涂炭生灵,则鞘虽未去亦寒气逼人。所以要防好“火”这把双刃剑,首先要规范执剑者的理念、意识及行为:①加强生活用火的自律意识:防止火灾隐患,首要的是防止社会个体对于火的力量的漠视,任何时候都要鞭策自己,安全第一、用火第二,不用火或者只影响个人,不规范的用火则容易祸及连城。②强化生产用火的安全意识:火不但是人类生活的必具资源,也是人类征服自然的有效工具。但是往往在生产过程中不注意细枝末节的问题,或者妄求速度,或者心存侥幸,轻视了火的破坏能力,大抵都追悔莫及,抱憾终身。所以防止森林火灾,加强规范用火安全知识的培训,引导社会个体科学的用火,这是非常必要的。③加强用火监控的责任心:包括对自身的监控、对家庭成员用火的过程控制、对社会关系网内所有成员用火科学的影响等。在水火面前,一人之力,未免单薄,众人之力,不能轻视。我们只有团结协作,互相监控,才能有效的阻挡火灾的迅猛势头。 通过的一个多月严防死守,春季防火工作已经接近了尾声,可以说在城区管委会和辽阳乡政府的领导下,在社区领导的关心支持帮助下,在我们全体村干部的通力合作和辛勤努力下,虽然防火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春季防火工作也算取得了圆满胜利。总结一下我们村春季防火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村干部高度重视,责任明确。二是宣传到位。三是把握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根据往年的工作经验,搭建防火指挥部,领导集中指挥,找出易着火点,派重兵把守,不给蓄意点火者以可趁之机,从而减轻了防火压力,同时设立秸秆堆放点。四是及时清运。收获后的秸秆,动员群众及时清运到指定位置,严禁在村路旁堆放秸秆,实行专人把守,确保秸秆能够清运到位;五是严厉打击。对不服从镇党委、政府号召,顶风放火、蓄意搞破坏的人,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告着依法处理。通过紧张的防火工作的磨炼,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农村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性,认识到了实践的重要性,更加摆正自己的位置,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干部,就是村里的一员,要放下架子,扑下身子,不怕苦不怕累真正的、积极的参与村里的每项工作,充分的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发扬攻坚克难、艰苦奋斗、不怕吃苦的精神,确保圆满完成党委政府交付的每一项任务,积极配合村里的领导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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