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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刑罚制度对比研究论文题目大全

发布时间:2024-07-12 00:34:46

古今刑罚制度对比研究论文题目大全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工具。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开始,犯罪现象就从来没有消退过,而且也永远不可能消失。自从国家正权的建立,就代表着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报复,国家成为了唯一有权行使刑罚权的主体,从此,人类告别了原始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人类向文明和理性迈进了一大步。  由于原始社会的报复思想的痕迹依然存在,所以在最初的奴隶社会时期,刑罚多为肉刑,较为野忙。对于夏代和商代的刑罚制度,目前还缺乏有效的考古证据,仅能根据史书记载略知一二。在西周时期,礼法并存,统治者实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事政策,认为治国应当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一时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由奴隶制经济形态向封建制经济形态过渡的一个时期,而战国时期被多数历史学家定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这一时期,刑罚制度主要还是沿袭了西周的刑种,总体上没有大的变化值得提出的是,这一时期,大量的成文法出现并向社会颁布(在这以前的朝代中,由于受当时宗教思想的影响,统治者制定法律但不公之于众),如<<铸刑书>>/<<竹刑>>/<<铸刑鼎>>和<<法经>>,其中以魏国法家改革派李悝颁布的<<法经>>影响最大  秦国在商鞅变法中,改法为律,同时规定了什伍连坐的制度,把全国百姓五户编为一伍,十户编为一什,在什伍组织中,一人犯罪,其他人必须向官府举报,否则要连坐受刑按照秦国的法律,告奸者与杀敌一样受赏,而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秦朝统一以后,基本上沿用了原来秦国的刑种当时全国统一的法典是<<秦律>>秦朝的法定刑有黥刑/劓刑/徒刑/宫刑/死刑/罚金刑/株连刑等等其中的徒刑非常完善,从重到轻分为:(一)城春(男犯)城春舂(女犯)(二)鬼薪(男)白灿(女)(三)隶臣(男)隶妾(女)其劳役的时间和劳动强度依次递减,且女犯的劳动强度小于男犯这一徒刑不仅有效地惩罚了犯罪,同时也给当时修筑长城等大型工程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秦朝的法律过于严苛,这是导致秦朝迅速灭亡的一个次要原因所以后来的西汉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实行了较为宽松的刑事政策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下令废除肉刑制度的皇帝,他将斩左趾改为了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了弃市汉景帝继续执行废肉刑的政策,他下令废除了宫刑(但宫刑在汉武帝时期又恢复了),同时规定笞刑不得超过二百,行刑时不得换人,以尽最大限度防止受刑人死亡的情况  汉亡以后,中国历史进入了长达300多年的大分裂/大动荡时期这一时期,各个割据政权虽然在法律制度上多有变革(如改变刑法典的结构,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北齐律>>将名和例合并,置于律首;增加了若干保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法律制度,比如八议制度/官当制度,等等),然后在刑种上没有多大改革  隋朝时,中国终于确立了封建制五刑,从而奴隶制五刑彻底结束隋文帝制定了<<开皇律>>,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规定灭族刑仅适用于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个罪名,将笞/杖/徒/流/死规定为法定的刑种(即封建制五刑)唐代基本上继承了隋朝的刑罚内容,规定死刑只采取绞和斩两种方式(绞刑轻,斩刑重)当时全国的刑罚分为二十等,分别是笞十,笞二下,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流2000里,流2500里,流3000里,绞,斩唐律还限制了刑讯制度,规定拷打犯人只能用杖刑,且所杖之数不得超过100下(对于轻刑犯,所仗之数不得重于可能判处的刑罚数目)  五代时期,统治者第一次执行了凌迟死刑。而这一制度被辽朝所沿用,并且第一次成为了法定刑。而且,这一时期宋朝的刑罚制度也趋于严苛,除了五刑以外,又出现了刺配刑,这是将古代的墨刑又恢复了,应当可以说是刑罚制度的一大倒退。  元朝统一以后,基本上沿用了自隋唐时期形成的封建制五刑的制度,不过元朝对于笞和杖刑的数目不一样,分别是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如此直至一百零七;同时,元朝废除了绞刑,死刑改为斩和凌迟两等。随后的明清两代沿用了元朝的死刑制度,用斩和凌迟两种方法执行死刑。  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后,大兴酷刑,他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是法令不严,且执法不严,提出了“明刑弼教”的刑法思想,实际就是重刑主义,于是在制定了《大明律》以后又制定了“御制大诰”,在〈〈大诰〉〉里,大量的古代残酷刑罚被恢复,如剥皮、抽筋、枭首等等。由于明代厂卫制度的设立,锦衣卫有权在朝堂上实行廷杖,就是当场用大棒杖击大臣,受刑者大量死去。同时,明朝还发明了“立枷”,就是一个重达300斤的夹子,犯人一旦戴上,肯定会在三天以内痛苦地死去。  清朝继续沿用封建制五刑,并且废除了明朝的一些残酷的刑罚,但是仍然保留了凌迟。清代的刑讯制度也较为宽松,规定拷打犯人,每次杖刑不得超过三十,对于杀人、强盗等重刑犯,允许使用夹棍(夹男犯人的脚)和拶指(夹女犯的手指),但两种刑罚对于同一犯人均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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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刑罚制度对比研究论文目录怎么写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古代刑罚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古代刑罚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 《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古代刑罚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宋代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元代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古代刑罚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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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楼主采纳,这个审核不容易啊。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刑法相当发达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相对刑法稍显滞后。提到刑法就不得不提到刑罚那么在这个古老的重刑主义的国家其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是如何变化发展的呢 先从奴隶社会下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夏朝说起。 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严格的军纪违反军纪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些在战争中使用的处罚手段逐渐演变成为平时惩治内部平民的刑罚。夏朝统治者从天命神权思想出发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把施刑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命令。《甘誓》就是个很好的佐证“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绞绝其命。予今惟恭行天之罚。” 夏朝确立了墨刑在脸上刺字并涂墨、剕刑砍掉脚、劓刑割鼻、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刑且规定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美名、墨官吏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都要被处死。 商朝取代夏朝后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的“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在刑罚上保留了夏朝的五刑墨、劓、宫刑和大辟改剕刑为刖刑实质一样另外商纣王还创立了炮烙令人在烧热的铜柱上行走掉下即烧死、醢把人剁成肉酱、脯把人杀死后晒成肉干、劓 2 殄即没绝家人、剖心比干受此刑等酷刑。 西周灭掉商朝以后沿用了商朝的五刑另外增加了圜土之制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刑期为一到三年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嘉石之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的劳役刑流刑将犯人流放远地、鞭刑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和赎刑用金钱或者财产来折抵刑罚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和贵族犯罪。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朝时刑罚种类繁多生命刑就有族刑夷三族、戮先羞辱再斩杀、弃市杀之于市公共行刑、腰斩、枭首斩首挂在木杆上示众、定杀将麻风病人投入水中、车裂、坑杀具五刑肉刑黥墨、劓、斩左趾、斩右趾、宫刑流放刑劳役刑徒刑城旦、舂米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舂刑财产性赀刑赀甲、赀盾、赀徭赎刑没收财产耻辱刑髡、耐。 汉朝初年的时候死刑有枭首、腰斩、弃市、殊死肉刑为黥、劓、宫、斩左趾以及斩右趾徒刑分为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和隶臣妾此外还有徙边、笞刑、罚金以及顾山犯徒罪的女子令放还家中每月交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劳作来折抵其刑。汉文帝时废除了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在汉景帝时期又改革了笞刑先是在公元前156年将笞五百改为三百笞三百改为二百 3 后又在前144年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同时又制定了《箠令》规范笞刑的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并规定施刑中途不得换人等等。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西魏和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应宫者没为官奴婢宫刑至此被取消。流刑在汉朝时作为死刑减等之刑不属于常刑但在北魏时期成为法定刑。北周时按照距离京师的远近将流刑分为五等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千五百里、四千里、四千五百里。在此时期刑罚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北齐、北周时确立了由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组成的新五刑制度向新的封建五刑过渡。 隋朝的《开皇律》确定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刑流刑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和两千里徒刑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唐朝的刑罚较以前各代均较为轻缓死刑、流刑减少并且死刑只有斩、绞两种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的赐死于家中。流刑则为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居作一年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三年流刑服役期满后在流放之地编入户籍成为当地百姓。徒刑、杖刑和笞刑均和隋朝相同。因为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所以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朝在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之外又创立了折杖法、刺配刑 4 和凌迟刑。折杖法是宋太祖时创立的用决脊杖代替徒刑和流刑用决臀杖来代替笞刑和杖刑。刺配刑是将杖脊、刺字和配役三种刑罚同时施加于一人原是宽宥死刑之刑宋朝为了弥补折杖法的缺陷开始广泛使用刺配刑成为比唐代的加役流更重的刑罚。宋仁宗时开始使用凌迟即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咙使受刑之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为了宽恤官吏及士大夫宋朝增设了编管和安置两种刑罚。编管就是将犯罪的朝廷命官和士大夫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理并限制人身自由安置则是将犯罪的官吏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元朝的刑罚制度比较特殊死刑分为斩、凌迟流刑不分里数“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徒刑分为一到三年五等每等分别附加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杖刑和笞刑均以七为尾数笞刑自七至五十七六等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五等。此外元朝保留了很多习惯法很多刑罚还相当重比如黥、劓等肉刑。 明朝仍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除斩、绞之外增加了凌迟另外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五刑之外明朝还增加了充军、枷号、迁徙、庭杖的刑罚。充军是将罪犯送往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按照路途远近及区域分为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枷号是强迫罪犯在监狱外或者官府衙门前戴枷一般重达十五斤至二十五斤示众受辱刑期为一月、两月、三月、六月和永远五等。迁 5 徙则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之外。另外明朝皇帝经常用庭杖的刑罚处罚大臣甚至有很多受刑中途被打死。 清朝是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变化笞刑用小竹板分为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和二十板杖刑用大竹板分为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文武官员犯笞杖罪时可以罚俸、降级和革职代替刑罚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流刑三等各附加杖刑一百充军五等发遣清朝创立的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的八旗官兵为奴或当差刺字主要适用于盗窃、逃军、逃流等罪枷号枷的重量和刑期与明朝有所不同死刑花样很多斩、绞、枭首、凌迟、戮尸且绞、斩分为监侯和立决两种。 总的来看中国古代的刑罚由重走向轻由严酷走向较为宽和由不规范到逐渐规范比如说原先的奉天罚罪神权思想发展成为后来的依照成文法和具体的罪名施以不同的刑罚。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不同刑罚原则也不相同比如老幼、独子等减刑贵族、官僚减刑财产刑的发展以及官吏赎刑的变化很多人享有特权或者减刑条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刑罚逐渐变轻不过在大的变化趋势中也有根据当朝的政治环境和阶级矛盾不断调整的小的刑罚的变化。尽管如此古代刑罚也不会跳出封建法律的圈子人治大于法治封建皇权和贵族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在各种稍显人道的口号之下也还是可以逃脱和减少刑法的处罚带有很严重的不公平性。

据学术堂了解,论文目录在写的时候首先是要把作者的写作意图得体现出来,也就是说要有文章的眉目,文章的主旨。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副标以及分标这几种。设置分标题的论文,内容层次会很多,整个理论的体系也会很庞大,显得特别复杂,所以通常需要设一下目录。设置这个目录的目的主要是能够让读者在阅读这个论文之前对全文的内容结构有大致的了解,方便读者判断是深读还是浅读,方便读者在选读论文当中的某个分论点的时候更方便一些。  论文目录首先应该放在论文正文的前面,作为整篇论文的导读图。首先这个目录在写的时候一定要准确,必须跟全文的纲目做到一致,标题,分标题与目录是相对应的。目录在标注页码时必须要清楚无误。目录在写的时候必须要完整,因为它是整篇论文的导读图,就必须要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说文章内各项内容都必须要在目录当中反映出来,不能遗漏一点。目录一般有两种表示方法,一种是用文字,一种是用数码,但是数码的目录比较少。

古今刑罚制度对比研究论文目录的意义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古代刑罚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古代刑罚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 《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古代刑罚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宋代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元代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古代刑罚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汉代的刑制改革:景帝颁布《棰令》,规定了刑具的规格,这次刑制改革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奠定了基础。 汉代的司法制度: (1)春秋决狱:其特征是根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论心定罪。是汉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体现。(2)秋冬行刑:理论基础是天人感应理论,行刑必待秋冬以顺应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的秋审制度皆本源于此。 1)内容: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了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夫卫绾指定《棰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格,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2)意义: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当然汉朝这次刑制改革仍存在局限性。如改革过程中,局部范围曾有一定程度的反复,倒退,斩右趾改为死刑弃市,由轻至重,宫刑本已废除,后来又予以恢复等,改革后的刑制仍十分繁杂。即便如此,其进步意义是不可否定的。

对巩固封建政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有必然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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