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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优秀论文评选标准最新

发布时间:2024-07-07 12:02:31

东北电力大学优秀论文评选标准最新

一些学术会议都会征稿(call for paper);与会人员往往都要提交论文参加会议交流的,这种论文会装订成论文集有的也会集结出版。这个会议论文一般要比期刊的档次低一些,发表容易些。不过很多单位并不算科研成果。但也有一些较顶级的会议论文,如EI检索(这种也有低档次的,甚至有骗子检索不了的)要求同行审稿的,水平不低。就看是什么会议了

优秀论文评比标准一、参评论文主题鲜明,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实用性、时代性和理论深度。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路和采取的新措施、建立的长效机制、取得的经验进行理论研究。(50分)二、论据的选择具有科学性、典型性,充分翔实;论证严谨周密,有较高的前瞻性、指导性;用于实践教育教学的可操作性强。(20分)三、用词准确、规范,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言简意赅,言之有物,言之有据,具有较强的表达力、说服力。(20分)四、编排格式规范、完整,引文正确,出处明了。(10)二、 评分标准(共100分)1、 文体准确,结构完整,全文4000字左右。2、 立意新颖,题目大小适度,准确而简洁。3、 中心明确,论点、论据具有科学性与逻辑性。4、 有理论基础与事实依据相结合的一般分析与典型分析,数据准确,表述清楚。5、 能紧密结合教改课题,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东北电力大学优秀论文评选标准

优秀本科毕业论文主要是通过这几方面进行评选。毕业论文是否按时完成。毕业生的业务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水平。毕业论文的学术质量,是否具有学术研究价值。毕业论文的课题是否具有创新点和独到的见解。毕业论文答辩的整体表现,毕业生的状态和回答问题的情况。导师会根据毕业生这五方面表现的情况,对毕业论文进行划定成绩,一般都是采取五级计分的制度。≥90分为优秀,80≤良好≤89、70≤中等≤79、60≤及格≤69、<60为及格。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第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1、部署评选工作;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四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第八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第九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第十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第十一条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第十二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第十四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东北电力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条例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订本条例。奖学金分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外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校外奖学金两类,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一、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2)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5)从第二学年起,学生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外语成绩须通过全国大学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或达到学校相应分数要求。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1)未按要求的时间注册者。(2)综合素质测评等级在中等以下(含中等,以下同)者。(3)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取消受处分学年评奖资格。(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受处分学年及下一学年评奖资格。(5)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成绩不及格科目一门及以上者(单项奖中的体育、文艺、创新奖可适当放宽)。(6)作为值日生,一学年内四次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者。二、奖学金类别及具体评选条件(一)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专科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定比例和奖学金金额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4%,奖金额为750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7%,奖金额为500元;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8%,奖金额为 300元。各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获奖条件如下: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必修及限选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88分以上,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必修及限选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80分以上,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必修及限选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72分以上,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或代表学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争得荣誉的本、专科学生,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如下:1.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比例为3%),奖金额为400元。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业绩突出,任期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干部。2.社会实践奖学金(比例为1%),奖金额为400元。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以外的具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者或在社会实践活动获得较大影响者。3.体育运动奖学金,奖金额为400元。用于奖励在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全国前六名、省前三名及以上或在各项比赛中破校记录者。一年内多次参赛并获奖可适当增加奖金额度,按30%递增,最高不超过800元。3人以上(含3人)的团队按集体奖励。4、文艺活动奖学金,奖金额为400元。用于奖励在省级及以上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中的获全国前六名、省前三名及以上者。一年内多次参赛并获奖可适当增加奖金额度,按30%递增,最高不超过800元,3人以上(含3人)的团队按集体奖励。5、创新奖学金设创新一等奖,奖金额为 1200元/年;创新二等奖,奖金额为800元/年;创新三等奖,奖金额为500元/年。获奖条件:创新一等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一等奖。2.在“挑战杯”及其他国家级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及以上奖励。3.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4.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5.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6.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创新方面有突出业绩)。创新二等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奖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三等及以上奖。2.作品入选“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3.在省级大学生科技或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5.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创新方面有突出业绩)。创新三等奖(满足下列条例之一者):1.在学校主持的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2.在省级大学生科技或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及以上奖。3.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二作者)。4.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创新方面有突出业绩)。申报该项奖学金时,需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发表杂志的等级,将以学校有关部门的认定为准。获得创新一等奖的团队将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奖励,获得创新二、三等奖的团队将按集体进行奖励。——新生奖学金特等奖:8000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在本省(区、市)排名在前100名者。一等奖:5000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于本省(区、市)重点控制线 80分以上者(不超过当地录取人数的4%)。。二等奖:2000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于本省(区、市)重点控制线60分以上者(不超过当地录取人数的7%)。(二)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公司、基金会、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在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此类奖学金的奖项、获奖名额和具体评奖要求按设奖规定进行评比。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各类不可兼得。三、评选办法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学生工作部作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院(系)的评奖工作由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具体评选办法为:1.在评定奖学金时,根据每个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根据评奖条件,确定获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2.各项奖学金同时评定,各院(系)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应事先在院(系)内公布,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确定后,备案。四、奖励办法1.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2.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五、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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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一般是参评一次,不过如果你没评上,如果学校还给你上报的话,那还可以参评的。详细你可以看看下面的评选办法。祝你成功!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 第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 第五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第八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 第九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 第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 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 第十一条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一些学术会议都会征稿(call for paper);与会人员往往都要提交论文参加会议交流的,这种论文会装订成论文集有的也会集结出版。这个会议论文一般要比期刊的档次低一些,发表容易些。不过很多单位并不算科研成果。但也有一些较顶级的会议论文,如EI检索(这种也有低档次的,甚至有骗子检索不了的)要求同行审稿的,水平不低。就看是什么会议了

优秀论文评比标准一、参评论文主题鲜明,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实用性、时代性和理论深度。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路和采取的新措施、建立的长效机制、取得的经验进行理论研究。(50分)二、论据的选择具有科学性、典型性,充分翔实;论证严谨周密,有较高的前瞻性、指导性;用于实践教育教学的可操作性强。(20分)三、用词准确、规范,条理清晰,逻辑性强;言简意赅,言之有物,言之有据,具有较强的表达力、说服力。(20分)四、编排格式规范、完整,引文正确,出处明了。(10)二、 评分标准(共100分)1、 文体准确,结构完整,全文4000字左右。2、 立意新颖,题目大小适度,准确而简洁。3、 中心明确,论点、论据具有科学性与逻辑性。4、 有理论基础与事实依据相结合的一般分析与典型分析,数据准确,表述清楚。5、 能紧密结合教改课题,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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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第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1、部署评选工作;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四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第六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第八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第九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第十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第十一条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第十二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第十四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材料典型真实,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论文选题好,内容充实,能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以正确观点提出问题,能进行精辟透彻的分析,并能紧密地结合我国经济形势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论文结构严谨,文理通顺,层次清晰,语言精练,文笔流畅,书写工整,图表正确、清晰、规范。

东北电力大学优秀论文评选条件及标准

东北电力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条例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订本条例。奖学金分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外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校外奖学金两类,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一、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2)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5)从第二学年起,学生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外语成绩须通过全国大学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或达到学校相应分数要求。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1)未按要求的时间注册者。(2)综合素质测评等级在中等以下(含中等,以下同)者。(3)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取消受处分学年评奖资格。(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受处分学年及下一学年评奖资格。(5)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成绩不及格科目一门及以上者(单项奖中的体育、文艺、创新奖可适当放宽)。(6)作为值日生,一学年内四次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者。二、奖学金类别及具体评选条件(一)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专科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定比例和奖学金金额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4%,奖金额为750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7%,奖金额为500元;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8%,奖金额为 300元。各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获奖条件如下: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必修及限选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88分以上,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必修及限选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80分以上,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必修及限选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72分以上,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或代表学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争得荣誉的本、专科学生,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如下:1.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比例为3%),奖金额为400元。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业绩突出,任期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干部。2.社会实践奖学金(比例为1%),奖金额为400元。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以外的具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者或在社会实践活动获得较大影响者。3.体育运动奖学金,奖金额为400元。用于奖励在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全国前六名、省前三名及以上或在各项比赛中破校记录者。一年内多次参赛并获奖可适当增加奖金额度,按30%递增,最高不超过800元。3人以上(含3人)的团队按集体奖励。4、文艺活动奖学金,奖金额为400元。用于奖励在省级及以上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中的获全国前六名、省前三名及以上者。一年内多次参赛并获奖可适当增加奖金额度,按30%递增,最高不超过800元,3人以上(含3人)的团队按集体奖励。5、创新奖学金设创新一等奖,奖金额为 1200元/年;创新二等奖,奖金额为800元/年;创新三等奖,奖金额为500元/年。获奖条件:创新一等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一等奖。2.在“挑战杯”及其他国家级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及以上奖励。3.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4.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5.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6.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创新方面有突出业绩)。创新二等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奖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三等及以上奖。2.作品入选“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3.在省级大学生科技或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5.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创新方面有突出业绩)。创新三等奖(满足下列条例之一者):1.在学校主持的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2.在省级大学生科技或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及以上奖。3.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二作者)。4.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创新方面有突出业绩)。申报该项奖学金时,需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发表杂志的等级,将以学校有关部门的认定为准。获得创新一等奖的团队将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奖励,获得创新二、三等奖的团队将按集体进行奖励。——新生奖学金特等奖:8000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在本省(区、市)排名在前100名者。一等奖:5000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于本省(区、市)重点控制线 80分以上者(不超过当地录取人数的4%)。。二等奖:2000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于本省(区、市)重点控制线60分以上者(不超过当地录取人数的7%)。(二)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公司、基金会、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在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此类奖学金的奖项、获奖名额和具体评奖要求按设奖规定进行评比。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各类不可兼得。三、评选办法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学生工作部作为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院(系)的评奖工作由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具体评选办法为:1.在评定奖学金时,根据每个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根据评奖条件,确定获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2.各项奖学金同时评定,各院(系)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应事先在院(系)内公布,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确定后,备案。四、奖励办法1.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公布,予以表彰,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2.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五、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评选范围:国家计划内招收的2014年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除选修课外无不及格现象,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获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或有突出的获奖成果、优秀论文,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各学院要根据评比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人数内确定初选人员并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各学院要在截止日期前完成评选和公示工作并将优秀毕业生评审表(A4纸张正反面打印、一式二份)、成绩单原件或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及初选人员统计表报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学校将初选人员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对于不符合评选程序、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将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四、优秀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   经学校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省普通高等学校XX届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优秀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优先推荐就业。在毕业前没有落实具体单位的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优先推荐,确保优秀毕业生尽快就业。在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招考中可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1、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无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2、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或考核科目均无不合格记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具有较高水平,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3、大学期间曾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等方面取得重要成绩或荣誉、奖励。扩展资料:评选程序1、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提出推荐对象名单。2、院(系)考察。院(系)在逐一考察班级提名对象,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本院(系)其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3、学校审核推荐。学校全面审核各院(系)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园网和校内醒目公告栏将评选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公示7天后上报我厅。4、教育厅审定。教育厅对各高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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