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百科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最新政策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07 03:32:20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最新政策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包括: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  (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第四条 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第六条 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具体奖励标准应按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各行业评审范围和标准》执行。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第七条 具备以下规定条件之一,均可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必须同时具备《条例》所规定的三个条件:(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国内首创”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的,并首次正式应用于生产的,同时依据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首次登记的;或虽未登记,但也未曾在国内刊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或与公开的类似科学技术成果有本质的差别者。  “本行业先进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超过了国内已公开的同类技术的最先进水平。  “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经过生产实践或与生产条件相同的科学试验的实践证明,确实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上缴税金、利润留成额,或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须列出,以供评审参考。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防病治病、提高国防能力、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上述三大工程中,能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地质条件、原材料资源、厂矿工艺装备等),创造性的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详见国家科委<84>国科发管字1104号文件);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效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取得了国内最高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最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第八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九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二节 国家自然科学奖第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级。

第一条 为调动交通系统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加速交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包括:为交通系统各层次决策和各类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标准化和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以及在交通部门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第三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          1500元  奖励项目的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的高低,技术难度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而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第四条 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部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从交通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支付。第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或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均可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评审)后推广应用一年以上或根据有关规定或决定可视同上述条件的项目。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部级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上比原产品有明显改进或实质性突破,方可再申请奖励。  子项目一般不单独申请奖励。如果某子项目可独立广泛应用于其他方面,亦可单独申请奖励,但不得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直接申报;交通系统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的项目,可直接申请。  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项目上报日期为每年十一月初开始至十二月底截止。  申请奖励的项目交纳评审费用,单位申报每项四十元,个人申报每项四元,在上报请奖申报书时汇出。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四)一式一份。第十条 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评定和推荐交通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立在交通部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登记、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工作。第十一条 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公布后,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完成单位等有异议,应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指派有关委员根据异议内容和申报单位对异议的答辩意见进行处理。  申报单位接到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的答辩意见,遇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第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者的奖金应不少于50~70%。奖励不得重复领取,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再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又获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差额。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至第一承担单位,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最新政策文件

第一条 为调动交通系统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加速交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包括:为交通系统各层次决策和各类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标准化和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以及在交通部门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第三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font size=+1>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 状       5000元  二等奖       奖 状       3000元  三等奖       奖 状       1500元</font>  奖励项目的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的高低,技术难度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而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第四条 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部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从交通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支付。第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或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均可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评审)后推广应用一年以上或根据有关规定或决定可视同上述条件的项目。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部级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上比原产品有明显改进或实质性突破,方可再申请奖励。  子项目一般不单独申请奖励。如果某子项目可独立广泛应用于其他方面,亦可单独申请奖励,但不得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直接申报;交通系统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的项目,可直接申请。  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项目上报日期为每年十一月初开始至十二月底截止。  申请奖励的项目须交纳评审费用,单位申报每项四十元,个人申报每项四元,在上报请奖申报书时汇出。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四)一式一份。第十条 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评定和推荐交通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登记、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工作。第十一条 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公布后,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完成单位等有异议,应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指派有关委员根据异议内容和申报单位对异议的答辩意见进行处理。  申报单位接到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第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者的奖金应不少于50~70%。奖励不得重复领取,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再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又获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差额。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至第一承担单位,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更好地搞好文化部的科技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是文化部自然科学范畴项目(不包括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教学论著及出版物),其中:  1、属于应用技术方面的五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具备完整材料(1、成果报告表;2、技术鉴定证书小组;3、研制报告;4、测试报告;5、使用报告)。  2、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一年后,经过鉴定或评审的。  3、专利申请经中国专利局批准并实施后,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计算机应用技术开发项目,应在总课题完成以后申请奖励,其中子课题完成项目不能申请奖励。第三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出具应用单位已使用半年以上,其性能是稳定可靠,有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证明。第四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一等奖不超过九人,二等奖不超过七人,三等奖不超过五人,四等奖不超过三人。第五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要认真填写“申报书”,一式十份(格式附后),字体工整,字迹清晰(装订成册),印章不得复印。第六条 文化科技奖励分为部级和厅局级。厅局级奖励办法由厅、局自行制定。第七条 负责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和文化部业务司(局),统称为项目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定、审查和申报,并负责处理申报项目的争议问题。第八条 文化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文化部科技委员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任期三年。评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秘书一人。各专业评审小组根据目前文化部的体制,设:1、文保技术评审小组;2、舞台技术评审;3、乐器科技评审小组;4、艺术医学科技评审小组;5、美术科技评审小组;6、图书馆科技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参加评委会评审工作。第九条 评审项目采取主审员审查办法,每个项目确定三名主审员负责主审。评审前主审员应熟悉主审项目材料,并写出主审意见。评审时由项目主审员介绍该项目情况,并提出奖励等级。第十条 评委评定项目奖励等级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超过评委应到人数一半以上(含一半),方为有效。第十一条 在评奖过程中,凡评委是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当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委应到人数之内。第十二条 评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评委会报告或委托相应水平的代表参加,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若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则视为自动退出评委会。第十三条 乐器科技评审组的评审项目原则上规定参加评奖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自带乐器到现场答辩;其他评审组的项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携带形象资料或实物,或请研制人员现场答辩。第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含协作单位),各颁发文化科技进步奖状一帧;对主要研制人员各颁发文化科技进步奖励证书一本;奖金由项目主持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的奖励,并分得了奖金,后又被上级领导部门授于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但此款不得挪为他用。第十六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公布之日起,超出三个月后不再受理。自收到异议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部门和文化部协商处理。如异议解决不了,该项目则暂不发奖。第十七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需向评委会交纳评审费人民币贰拾元。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最新政策解读

大家觉得这样不太好,因为奖励论文发表也应该属于财经费用的一部分,应该可以享受。

科研论文的奖励办法就是直接按照你的排名来进行奖励的

科技部明确论文数量不可与奖励挂钩,可能是不想让科研氛围染上不好的风气,比如说为了奖励去买论文或者通过其他不好的途径来获得论文。可能确实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觉得是不合理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①有奖励才会有动力有奖励才会有动力,你只有把论文数量和奖励挂钩,各个学者才会去肝论文。其实真正为了研究,为了给国家提建议才去写论文的人很少,基于这一点写论文的都是一些大佬。更多的高校老师和研究生都是为了肉眼可将的奖励才去写论文的,或者是为了职称或者是为了能够毕业。所以如果论文数量不和奖励挂钩,那样可能很多人都不会费心费力的去写论文。②劳动应该得到回报按劳分配不是很合理吗?世界上所有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的事情都应该得到奖励,同理,论文也是如此。写一篇论文是要付出很多心血的,是要面临秃头风险的。既然这么费力的事情为什么不能得奖励呢?一个人写了很多篇论文,然后并没有得到什么奖励,那你看在眼里,你还会去写很多篇论文吗?大概率是不会的,因为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所以论文数量如果不会奖励挂钩,那论文数量有可能会大幅度减少。有时候,我们不应该把人想象的太伟大,并不是所有人在没有奖励的情况下,还能坚持不懈的写论文,没有奖励的劳动很难坚持下去,而且还是写论文如此枯燥乏味的工作。尽管是科技部是想让学者们专心写论文,不要为了奖励搞歪门邪道,但是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一定会造成更严重的问题:论文数量的减少。

科技部明确论文数量不与奖励挂钩,这对科研者来说是好事,可以鼓励科研者所作实际的研究,不要总是止步于论文的研究!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最新版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1000元第四条 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及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第五条 符合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条件的局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由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第六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请奖项目应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地方所属单位完成的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局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本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完成单位联合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请奖,不得各自分别请奖。  非医药系统单位完成的国家医药系统的局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开发项目,由完成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推荐请奖。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局直属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收到请奖项目后负责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就其技术水平、作用意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第七条 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  一、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应通过鉴定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进行成果登记。  二、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有创造性、本行业先进、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应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  1.正在继续研究攻关的项目,应待整个项目完成之后整体申报奖励。  2.已申请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其他部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3.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4.各类教科书、汇编、工具书等。  5.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6.如总项目中某项成果仅适用于本项目,没有独立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重大项目中的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高、难度大、除适用于本项目外,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才能单独请奖,在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  (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五条 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六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第七条 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