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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食品安全的关系论文选题意义

发布时间:2024-07-07 00:03:50

化学与食品安全的关系论文选题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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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东汉时代的大医学家张仲景的《金匮要略》一书中,提到有48种食物不能放在一起吃,如螃蟹不能与柿子同吃,花生不能与黄瓜同吃,大葱不能与蜂蜜同吃,红薯不能与香蕉同吃等,否则会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这些说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比如说螃蟹与柿子都属寒性食物, 要是二者同食, 双倍的寒凉易损伤脾胃,尤以素质虚寒者反应明显。从医学营养学来说, 螃蟹中的蛋白质是比较多的, 而柿子中的鞣酸(所含的涩味)也很多。当蛋白质碰到鞣酸就会凝固变成鞣酸蛋白, 不易被机体消化且使食物滞留于肠内发酵, 继而呕吐、腹痛、腹泻等类似食物中毒现象, 古人即根据这种现象作出了螃蟹与柿子相克的结论。尽管食物相克有其理论基础,但在科学技术不发达和缺乏可靠研究方法的古远时代, 并不能保证其每一种说法或经验都准确无误, 因而就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如食物本身毒素、食物污染、食物变质、食物过敏、暴饮暴食及过度偏食等饮食失节及某些偶然巧合所发生的饮食问题, 都有可能错误地认为是食物相克。因此这些都需要有科学依据,利用化学手段对食物进行分析便可以很好的解释这些现象。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食品掺假制假、食品添加剂与非法添加物的滥用,残留农(兽)药、微生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超标,以及食品加工过程产生的毒素等几个方面,食品安全分析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主要是对分析化学在食品安全中的应用做一些简要的介绍。在香港的一部电影《双食记》里面,我们看到,美味的食物不仅像爱情那样让人沉醉,同时也暗藏杀机——利用食物“相克”的原理,让美食间接地变成毒药。据说,看完这部电影的人,无一例外地对里面涉及的食物相克产生了兴趣,当然也有恐惧,生怕一不小心就会逾越雷池。

食品化学对各食品工业技术进步的影响 基础食品工业:面粉改良,改型淀粉及新型可食用材料,高果糖浆,食品酶制剂,食品营养的分子基础,开发新型甜味料及其他天然食品添加剂,生产新型低聚糖,改性油脂,分离植物蛋白质,生产功能性肽,开发微生物多糖和单细胞蛋白质,野生、海洋和药食两用资源的开发利用。 果蔬加工储藏:化学去皮,护色,质构控制,维生素保留,脱涩脱苦,打蜡涂膜,化学保鲜,气调储藏,活性包装,酶促榨汁,过滤和澄清及化学防腐。 肉品加工储藏:宰后处理,保汁和嫩化,护色和护发,提高肉糜乳化力,凝胶性和黏弹性,蛋白质的冷冻变性,超市鲜肉包装,烟薰剂的生产和应用,人造肉的生产,内脏的综合利用等。 饮料工业:速溶,克服上浮下沉,稳定蛋白质饮料,水质处理,稳定带肉果汁,果汁护色,控制澄清度,提高风味,白酒降度,啤酒澄清,啤酒泡沫和苦味改善,啤酒的非生物稳定性的化学本质及防止,啤酒异味,果汁脱涩,大豆饮料脱腥等。 乳品工业:稳定酸乳和果汁乳,开发凝乳酶代用品及再制乳酪,乳清的利用,乳品的营养强化等。 焙烤工业:生产高效膨松剂,增加酥脆性,改善面包呈色和质构,防止产品老化和霉变等。 食用油脂工业:精炼,油脂改性,DHA、EPA和MCT的开发利用,食用乳化剂生产,抗氧化剂,减少油炸食品吸油量等 调味品工业:生产肉味汤料,核苷酸鲜味剂,碘盐和有机硒盐等 发酵食品工业:发酵产品的后处理,后发酵期间的风味变化,菌体和残渣的综合利用等 食品安全:食品中外源性有害成分来源及防范,食品中内源性有害成分消除等。 食品检验:检验标准的制定,快速分析,生物传感器的研制,不同产品的指纹图谱等。

1 化学化工发展污染环境,危害食品安全2 化工技术进步给造假者提供手段,危害食品安全3 化工技术、特别是分离技术的进步,有利于除去食品中的有害物4 化工技术、特别是分析技术的进步,有利于食品中有害成分的检出趋利避害嘛 那就发展环保化工 清洁生产咯

化学与食品安全的论文选题意义

一谈你对化学的了解2谈现今化学的发展状况3谈化学上的生活例子4谈你对化学生活的感受。5谈你对学习化学的感受6谈人类对生活的态度7谈你对未来化学发展与人类发展的观点8总结前7点~

食品化学对各食品工业技术进步的影响 基础食品工业:面粉改良,改型淀粉及新型可食用材料,高果糖浆,食品酶制剂,食品营养的分子基础,开发新型甜味料及其他天然食品添加剂,生产新型低聚糖,改性油脂,分离植物蛋白质,生产功能性肽,开发微生物多糖和单细胞蛋白质,野生、海洋和药食两用资源的开发利用。 果蔬加工储藏:化学去皮,护色,质构控制,维生素保留,脱涩脱苦,打蜡涂膜,化学保鲜,气调储藏,活性包装,酶促榨汁,过滤和澄清及化学防腐。 肉品加工储藏:宰后处理,保汁和嫩化,护色和护发,提高肉糜乳化力,凝胶性和黏弹性,蛋白质的冷冻变性,超市鲜肉包装,烟薰剂的生产和应用,人造肉的生产,内脏的综合利用等。 饮料工业:速溶,克服上浮下沉,稳定蛋白质饮料,水质处理,稳定带肉果汁,果汁护色,控制澄清度,提高风味,白酒降度,啤酒澄清,啤酒泡沫和苦味改善,啤酒的非生物稳定性的化学本质及防止,啤酒异味,果汁脱涩,大豆饮料脱腥等。 乳品工业:稳定酸乳和果汁乳,开发凝乳酶代用品及再制乳酪,乳清的利用,乳品的营养强化等。 焙烤工业:生产高效膨松剂,增加酥脆性,改善面包呈色和质构,防止产品老化和霉变等。 食用油脂工业:精炼,油脂改性,DHA、EPA和MCT的开发利用,食用乳化剂生产,抗氧化剂,减少油炸食品吸油量等 调味品工业:生产肉味汤料,核苷酸鲜味剂,碘盐和有机硒盐等 发酵食品工业:发酵产品的后处理,后发酵期间的风味变化,菌体和残渣的综合利用等 食品安全:食品中外源性有害成分来源及防范,食品中内源性有害成分消除等。 食品检验:检验标准的制定,快速分析,生物传感器的研制,不同产品的指纹图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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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化学论文选题意义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近期曝光的几个假食品,不是在市场上横空出世,而是滋生蔓延已久,甚至已经形成产业链,颇具规模。像“合成豆腐”,外包装袋上还有其仿冒的正宗产品独有的激光防伪标志,原来制假者专门配备了价值800万元左右的激光制版机,舍得下如此血本,可见其规模之大,销路之广。俗话说,苍蝇不盯无缝的蛋,以假豆腐之“软”,竟然能在市场上获得如此强劲的生命力,监管的长期乏力甚至缺失,难辞其咎。更有甚者,在生产假葡萄酒厂家的车间里,都安装着监控摄像头,直接连通当地质监部门,并有专人监控。但就是在这些摄像头底下,造假者毫无顾忌地灌装假冒的名牌葡萄酒。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背后,恐怕还不只是失职渎职那么简单。监管的眼睛是闭上了,而利益的眼睛则可能睁得贼亮。  出了事,要么说“不归我管”,要么说“管不了”。其实,这些“说法”本身,就已经能说明食品监管存在问题。一则,造假手法不断翻新升级,食品安全挑战变幻莫测,确实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不健全的问题,相关部门“心有余而力不及”;二则,恐怕还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或者“为”起来也不那么给力。  工业文明的技术和成果,如果在不良的法治和道德环境中,将会发生怎样可怕的异化,其威胁的,还不仅仅是人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更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假鸡蛋、“合成豆腐”等假食品,在制假技术上可能还很“初级”,但其技术化、产业化的危险倾向已经值得引起全社会的警觉。  有鉴于此,我们既需要提倡行业道德,净化市场环境,构筑隐形的防线;更需要有关部门更加负责、更加主动、更加常态化地开展工作,变事后推责为事先履职,变“踢皮球”为“打组合拳”,变感叹空白为填补空白,构筑起坚实的监管防线,食品安全问题才会逐渐冰消瓦解,百姓才会真正放心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随着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食品的化学污染问题不容忽视,人们期盼着能得到安全、优质、营养的食品,于是绿色食品应运而生。 发展绿色食品工程,将食品的化学污染遏制在源头 绿色食品是指对人和环境无害、有营养、优质的食品,它的生产必须以生态环境较佳的地域为基地,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工艺,努力做到生产流通使用及废弃物的后处理均对食品、人和环境无污染或尽可能的少污染,可见绿色食品工程是一项致力于环境保护,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的系统工程。发展绿色食品工程,可将对食品的化学污染的治理从治标转化为治本。 1.树立环保意识,明确开发绿色食品工程的意义 当前,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和ISO14000系列标准的颁布表明:21世纪是绿色产品的世纪,21世纪的主导食品是绿色食品。对于即将加入WTO的中国食品业来说,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只有重视和解决食品的污染(尤其是化学污染)问题,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其产品才能在全球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否则将被无情地挡在世界贸易大门之外,而且其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也将受到严重的冲击。因此我国的食品业应增强环境意识,花大力气治理和消除食品的污染源,执行ISO14000系列标准进行生产和开发绿色食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树立自身的良好信誉和形象。政府应该完善和严格环境法规,迫使企业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扶持兴建绿色食品基地,培育绿色食品市场,这对控制食品的化学污染、发展绿色食品工程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应用绿色食品技术,是发展绿色食品工程的关键 绿色食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既不产生污染,也不破坏环境,即绿色食品的生产应该是绿色生产。为从技术上消除或减少对产品及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生产中运用绿色技术尤为重要。比如提倡以有机农业技术取代无机农业技术,在使用农用或食用化学品上推行“少就是多”的新概念(即用量要求越小越少,其效果却要愈强愈好),多施有机肥少施化肥,用生物类杀虫剂少用化学农药,慎用化学生长调节剂。还有食品业中广泛采用的塑料包装以及塑料大棚、地膜等废弃物造成的“白色污染”,不仅是继水质大气污染之后的又一大社会公害,而且会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解决这一问题的真正出路在于运用绿色包装技术,即采用新型可降解(光解或生物降解)的绿色塑料代替传统的百年之久不分解的塑料。这样不仅使食品“里面”(原料、生产过程)绿,也使食品的外观绿,换上了无污染的绿衣服。因此,选择维护食品生产基地生态环境的绿色技术,采用食品的绿色包装,是预防食品的化学污染、发展绿色食品工程的重要环节。 3.培养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是发展绿色食品工程的源动力 说到食品的化学污染问题,许多人认为是生产者造成的,与自身没有多大关系。据专家统计,平均每人每天要制造0.9kg垃圾,5个不可分解的塑料袋,2~3个一次性饭盒;一个人因洗头发、洗澡、洗衣服平均每天制造200L的废水污染河流、大海、土壤;一个人每天平均用20g的化学用品在污染着环境……造成地球上生态环境恶化,工业污染只占总污染源的41%,家庭污染却占到了59%。不难想象,人们不恰当的消费、生活行为也是危害人类生态环境的一大污染源。绿色消费的主旨在于要求人们的消费活动无害于环境。发达国家在80年代就掀起了绿色消费的浪潮,他们购买产品首先考虑产品是否对环境有害,其次才是产品的价格、性能等。我国是在1991年推行绿色食品标志的,目前市场上的绿色产品大多处于“配角”,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比较淡薄。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跨入WTO大门,培养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刻不容缓,因为只有绿色消费这一源动力,才能保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较佳的生态环境,才能刺激绿色食品的生产,推动绿色技术的开发应用,丰富绿色食品市场,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随着公众绿色消费意识的普及和提高、环境法规和食品质量标准的完善和严格、绿色食品工程的发展,绿色食品最终会实现其主导地位,那时食品的化学污染问题也将被遏制在源头。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化学与食品安全论文选题意义

随着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食品的化学污染问题不容忽视,人们期盼着能得到安全、优质、营养的食品,于是绿色食品应运而生。 发展绿色食品工程,将食品的化学污染遏制在源头 绿色食品是指对人和环境无害、有营养、优质的食品,它的生产必须以生态环境较佳的地域为基地,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工艺,努力做到生产流通使用及废弃物的后处理均对食品、人和环境无污染或尽可能的少污染,可见绿色食品工程是一项致力于环境保护,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的系统工程。发展绿色食品工程,可将对食品的化学污染的治理从治标转化为治本。 1.树立环保意识,明确开发绿色食品工程的意义 当前,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和ISO14000系列标准的颁布表明:21世纪是绿色产品的世纪,21世纪的主导食品是绿色食品。对于即将加入WTO的中国食品业来说,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只有重视和解决食品的污染(尤其是化学污染)问题,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其产品才能在全球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否则将被无情地挡在世界贸易大门之外,而且其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也将受到严重的冲击。因此我国的食品业应增强环境意识,花大力气治理和消除食品的污染源,执行ISO14000系列标准进行生产和开发绿色食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树立自身的良好信誉和形象。政府应该完善和严格环境法规,迫使企业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扶持兴建绿色食品基地,培育绿色食品市场,这对控制食品的化学污染、发展绿色食品工程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应用绿色食品技术,是发展绿色食品工程的关键 绿色食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既不产生污染,也不破坏环境,即绿色食品的生产应该是绿色生产。为从技术上消除或减少对产品及周围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生产中运用绿色技术尤为重要。比如提倡以有机农业技术取代无机农业技术,在使用农用或食用化学品上推行“少就是多”的新概念(即用量要求越小越少,其效果却要愈强愈好),多施有机肥少施化肥,用生物类杀虫剂少用化学农药,慎用化学生长调节剂。还有食品业中广泛采用的塑料包装以及塑料大棚、地膜等废弃物造成的“白色污染”,不仅是继水质大气污染之后的又一大社会公害,而且会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解决这一问题的真正出路在于运用绿色包装技术,即采用新型可降解(光解或生物降解)的绿色塑料代替传统的百年之久不分解的塑料。这样不仅使食品“里面”(原料、生产过程)绿,也使食品的外观绿,换上了无污染的绿衣服。因此,选择维护食品生产基地生态环境的绿色技术,采用食品的绿色包装,是预防食品的化学污染、发展绿色食品工程的重要环节。 3.培养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是发展绿色食品工程的源动力 说到食品的化学污染问题,许多人认为是生产者造成的,与自身没有多大关系。据专家统计,平均每人每天要制造0.9kg垃圾,5个不可分解的塑料袋,2~3个一次性饭盒;一个人因洗头发、洗澡、洗衣服平均每天制造200L的废水污染河流、大海、土壤;一个人每天平均用20g的化学用品在污染着环境……造成地球上生态环境恶化,工业污染只占总污染源的41%,家庭污染却占到了59%。不难想象,人们不恰当的消费、生活行为也是危害人类生态环境的一大污染源。绿色消费的主旨在于要求人们的消费活动无害于环境。发达国家在80年代就掀起了绿色消费的浪潮,他们购买产品首先考虑产品是否对环境有害,其次才是产品的价格、性能等。我国是在1991年推行绿色食品标志的,目前市场上的绿色产品大多处于“配角”,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比较淡薄。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跨入WTO大门,培养公众的绿色消费意识刻不容缓,因为只有绿色消费这一源动力,才能保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较佳的生态环境,才能刺激绿色食品的生产,推动绿色技术的开发应用,丰富绿色食品市场,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之,随着公众绿色消费意识的普及和提高、环境法规和食品质量标准的完善和严格、绿色食品工程的发展,绿色食品最终会实现其主导地位,那时食品的化学污染问题也将被遏制在源头。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近期曝光的几个假食品,不是在市场上横空出世,而是滋生蔓延已久,甚至已经形成产业链,颇具规模。像“合成豆腐”,外包装袋上还有其仿冒的正宗产品独有的激光防伪标志,原来制假者专门配备了价值800万元左右的激光制版机,舍得下如此血本,可见其规模之大,销路之广。俗话说,苍蝇不盯无缝的蛋,以假豆腐之“软”,竟然能在市场上获得如此强劲的生命力,监管的长期乏力甚至缺失,难辞其咎。更有甚者,在生产假葡萄酒厂家的车间里,都安装着监控摄像头,直接连通当地质监部门,并有专人监控。但就是在这些摄像头底下,造假者毫无顾忌地灌装假冒的名牌葡萄酒。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背后,恐怕还不只是失职渎职那么简单。监管的眼睛是闭上了,而利益的眼睛则可能睁得贼亮。  出了事,要么说“不归我管”,要么说“管不了”。其实,这些“说法”本身,就已经能说明食品监管存在问题。一则,造假手法不断翻新升级,食品安全挑战变幻莫测,确实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不健全的问题,相关部门“心有余而力不及”;二则,恐怕还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或者“为”起来也不那么给力。  工业文明的技术和成果,如果在不良的法治和道德环境中,将会发生怎样可怕的异化,其威胁的,还不仅仅是人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更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假鸡蛋、“合成豆腐”等假食品,在制假技术上可能还很“初级”,但其技术化、产业化的危险倾向已经值得引起全社会的警觉。  有鉴于此,我们既需要提倡行业道德,净化市场环境,构筑隐形的防线;更需要有关部门更加负责、更加主动、更加常态化地开展工作,变事后推责为事先履职,变“踢皮球”为“打组合拳”,变感叹空白为填补空白,构筑起坚实的监管防线,食品安全问题才会逐渐冰消瓦解,百姓才会真正放心

食品化学对各食品工业技术进步的影响 基础食品工业:面粉改良,改型淀粉及新型可食用材料,高果糖浆,食品酶制剂,食品营养的分子基础,开发新型甜味料及其他天然食品添加剂,生产新型低聚糖,改性油脂,分离植物蛋白质,生产功能性肽,开发微生物多糖和单细胞蛋白质,野生、海洋和药食两用资源的开发利用。 果蔬加工储藏:化学去皮,护色,质构控制,维生素保留,脱涩脱苦,打蜡涂膜,化学保鲜,气调储藏,活性包装,酶促榨汁,过滤和澄清及化学防腐。 肉品加工储藏:宰后处理,保汁和嫩化,护色和护发,提高肉糜乳化力,凝胶性和黏弹性,蛋白质的冷冻变性,超市鲜肉包装,烟薰剂的生产和应用,人造肉的生产,内脏的综合利用等。 饮料工业:速溶,克服上浮下沉,稳定蛋白质饮料,水质处理,稳定带肉果汁,果汁护色,控制澄清度,提高风味,白酒降度,啤酒澄清,啤酒泡沫和苦味改善,啤酒的非生物稳定性的化学本质及防止,啤酒异味,果汁脱涩,大豆饮料脱腥等。 乳品工业:稳定酸乳和果汁乳,开发凝乳酶代用品及再制乳酪,乳清的利用,乳品的营养强化等。 焙烤工业:生产高效膨松剂,增加酥脆性,改善面包呈色和质构,防止产品老化和霉变等。 食用油脂工业:精炼,油脂改性,DHA、EPA和MCT的开发利用,食用乳化剂生产,抗氧化剂,减少油炸食品吸油量等 调味品工业:生产肉味汤料,核苷酸鲜味剂,碘盐和有机硒盐等 发酵食品工业:发酵产品的后处理,后发酵期间的风味变化,菌体和残渣的综合利用等 食品安全:食品中外源性有害成分来源及防范,食品中内源性有害成分消除等。 食品检验:检验标准的制定,快速分析,生物传感器的研制,不同产品的指纹图谱等。

食品化学与安全论文选题意义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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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食品与化学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是必不可少的,人们从食品中摄取营养,从而维持人体所需的正常的营养物质,而这些营养物质的组成与化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有了食品与化学这门课程。我查了食品与化学的定义:“应用化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食品及其原料的组成、结构、理化性质、生理功能、体内生化过程、营养价值、安全性质及其在加工、贮藏、运销中的变化、变化本质及对食品品质和安全性影响的一门新兴、综合、交叉性学科。”发现自己了解的远远不够,通过这学期这门选修课的学习,让我对此有了更近一步的了解。 食品化学的研究内容包括:1 组成和结构:食品物质的组成;食品物质的组织结构;食品物质的显微结构;食品物质的分子结构。2 食品物质的性质: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功能性质;安全性质。3 食品物质的理化变化:形态变化;组织变化;分子结构变化;组成变化;生理生化变化;生理生化变化;色香味变化;质地变化;营养成分组成变化。4 加工技术对食品成分的影响:原料的来源与种类;原料处理与贮藏;配方、加工工艺与设备;产品包装、转运与货架期。 食品化学的研究层次及主要任务包括:1 认识各类食品成分:营养成分(水、糖、脂、等)、微量及添加成分(调味品、香料、色素和加工辅料等),保健成分以及上述各类成分在食品加工、贮藏过程中的次生物质。2 对各类成分进行提取、分离,表征各类成分的化学性质和理化性质。3 研究各类食品成分在食品加工过程、贮藏、运销过程的化学变化及变化规律。4 研究食品成分的构效关系。 人体赖以生存的营养物质包括:水、糖类、脂类、蛋白质、矿物质五大营养物质,这些化学物质可以从不同的食物中摄取。很多人对喝水的理解仅仅限于解渴,其实喝水也是一门学问,正确地喝水对健康非常重要。水是生命之源,人体一切的生命活动都离不开水。对于人体而言,水在身体内不但是“运送”各种营养物质的载体,而且还直接参与人体的新陈代谢,因此,保证充足的摄水量对人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但是,很多人对喝水的理解仅仅限于解渴。其实喝水也是一门学问,正确地喝水对维护人的健康非常重要。研究表明:人每天需要喝1000-1200cc的水。 人每日脏器活动和肢体活动所需的能量中,约有70%源于糖类。含糖丰富的食物主要有米、面等粮食类食品。人体所需能量约有20%来自脂肪。如果膳食中脂肪摄入量不足,不仅会导致人体必需脂肪酸和能量供应不足,还会影响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与利用。脂肪的食物来源主要是肉类、豆类食品。人体每日的能量消耗中,约有十分之一的能量由蛋白质所提供。如果人体缺乏蛋白质,处于发育期的青少年,就会发育迟缓、体质瘦弱、抗病能力差;在成年人,轻者体重减轻,肌肉萎缩,疲乏无力,病后恢复慢,重则出现营养不良性水肿。蛋白质主要存在于粮食、豆类、蛋类、肉类食品中。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懂得了:人只有获得全面营养,才能有效地维护健康。然而,日常食物的种类繁多,所含的营养成份又各不相同,况且人的胃容量也是有限的,因此,必须做到食物的恰当搭配才可获得全面营养。 综上所述,适当的营养,合理的饮食可增进人体正常发育,消除病患,延缓衰老。总而言之,人体内的生物化学反应与生命活动依赖于化学物质的参与;而这些化学物质又与营养密不可分;营养物质又摄取于五谷杂粮.动物肉类;蔬菜水果。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它们共同的作用下人体才能健康成长,益寿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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