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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两种社会制度比较论文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8 02:44:44

东西方两种社会制度比较论文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为核心。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对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 国体与政体、官僚政治与行政管理 以至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政治文明的源头在古希腊罗马。无论是他们创造的法律制度还是哲人们的政治智慧都给后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财富。古代中西政治制度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古代中国的历史实际上是一部帝王将相的家谱。它写满了帝王将相的叱咤风云而卑微平民无足轻重,芸芸众生从来不见记载。而古希腊罗马史却是一部平民追求民主权利的发展史。在这里没有君临一切的专职君主有的只是围绕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的各种斗争和改革。2、君主专制、个人集权与宗法血缘关系贯穿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始终。古代中国在向阶级社会过渡中原始民主荡然无存。古代民众没有古希腊、罗马公民那种自豪感与主人翁意识在中国最终确立的是君主专制统治。而希腊、罗马在城邦国家时代 出现了西方的群体公民的民主较多地保留了原始民主制残余。他们采取的是贵族集体领导或全体公民共同掌管国家政权。3、 中国古代变法争鸣和政治改革都是围绕加强王权专制而展开。诸子百家为专制王权制造了奠基理论 中国古代法律实质是加强君主专制其内涵是刑罚惩治百官和众民 以加强王权的威慑带来的是人权的丧失。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改革大多是在平民与贵族斗争的背景下进行的 内容是巩固和扩大公民的民主权利法律制度是为维护民主制度服务其内涵是人民权利、保障公民自由与平等的人权。这种主权在民,法律至上的政治制度是共和国中心价值观念与中国帝王思想官本文化是水火不相容的。4、从中西古代政治制度的利弊和影响看 中国大一统和儒家正统思想加上专制皇权造就了国家的统一、 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安定。其中专制王权是整合社会的权力中心。 旧中国的每一次朝代更替或走向统一都是强有力的君王专制维系了帝国的统一与文明的延续。所以尽管中国古代有频繁的朝代更替但文明的继承与发展却一脉相承从未中断。而西方的民主政治和法制思想成为了催生人类迈向现代化的动力。进入近代西方国家率先确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与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共和传统有内在的继承关系和深刻的历史渊源

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从专制到民主,也就是说,民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比专制先进/进步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一种必然趋势专制社会里的社会文明进化到一定程度就会采用民主制度来治理国家

封建制国家的生产关系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农民。因此,在本质上,封建制国家是封建主阶级对广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和压迫的工具。当然,不同的封建制国家在生产资料占有的方式上有所不同。西欧的社会土地所有制是领主占有制,中国实行地主制生产关系。由于这种区别,形成了不同封建制国家的不同特征。第一,从国家结构上看,西方在中央政权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实行的是分封割据制,中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在领主制的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和政治权力都集中在领主个人手中,大领主在其辖地内几乎行使着全部国家权力,因而形成了若干半独立的领地国家。在地主占有制的中国,地主个人无权直接运用政治权力压迫农民,农民不是被地主束缚在固定的领地上,而是被国家用户籍制度和乡里、保甲等基层组织束缚在一个行政区内。地主阶级只有依靠国家政权,才能实现对农民的统治,从而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因而,中国建立了集中统一、下设郡县、由专职官吏队伍操纵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第二,与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对应,西方的权力结构呈现等级制,中国则实行官僚制。在中世纪的欧洲,统治阶级内部各等级之间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等级的土地占有者拥有不同等级的政治特权。恩格斯说:中世纪的“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王亚南指出:“中国的专制官僚政体是随中国的封建的地主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主要是建立在那种经济基础上的”。中国封建社会官僚制的特点是:它是由专职官吏组成的政治权力结构,在官僚集团内部,有着按等级划分官职的严密组织。官僚内部的等级不同,享有的特权也不一样。等级制有效地维持着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第三,在意识形态上,西方直接运用宗教统治,而中国则把政治思想宗法化。宗法是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规定宗族内部的尊卑、贵贱和上下等级的一种制度。宗法制度与统治阶级内部的政治权力相结合,形成了“家天下”的君主专制和官僚门阀制。封建制国家的特征表明,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直接决定着上层建筑。只有弄清楚不同的封建制国家的具体的生产关系,才能全面而具体地了解封建制国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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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思路:论文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摘要6月20日公布。多位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能有效防堵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漏洞,将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所有主权国家都会想方设法维护国家安全,在国际上,中央主导、地方配合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普遍模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端洪说,草案在香港特区政府管辖权、中央驻港国安机构的职责权限等方面给予明确,可释除部分香港市民的疑虑。可以明确地说,“一国两制”方针没有变,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其实是完成基本法本来就规定了的任务。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叶中说,草案贯彻全国人大决定的相关内容,形成了一套符合决定授权要求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充分贯彻和具体落实。草案充分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中央人民政府的根本责任、特区的宪制责任,较好地处理了新制定法律和国家既有法律、香港特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等问题。“面对香港出现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别是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主义以及勾结外部势力等行为,加快国家安全立法进程是中央承担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的体现。”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港澳研究室主任张建认为,国家安全法在香港尽快“落地”有利于维护香港民众的利益,更为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长期实践装上了“安全阀”,将增强国际社会对香港的信心,为香港的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内外环境。专家们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合宪合法、及时必要,是对“一国两制”的坚持和完善,将有效堵住过去存在的制度漏洞。周叶中表示,中央享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并依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赋予特别行政区一定的自治权力。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中,国家安全事务无疑属于中央事权范围,草案提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是中央全面管治权在维护国家安全层面的直接体现。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草案充分尊重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明确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张建表示,对于香港社会关心的国家安全法的执法、司法问题以及中央设立的国家安全机构情况等问题,草案都予以清晰、明确的说明,就国家安全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等问题明确表明除特定情形外都由香港行使管辖权,让香港社会更加认识到中央对“一国两制”的尊重、对香港司法制度的尊重。

中国古代政府制度的起源和形成的时间,与古希腊、古罗马政府制度的起源和形成的时间差不多,但为何古希腊、古罗马能够形成为民主政体的政府制度路径,而中国却形成为君主专制政体并延续了几千年?其中有什么关键性的客观变量和主观变量决定这两条不同的制度路径的形成和发展?而且,西方的政府制度在经历了中世纪的君主政体之后,为何在近代能够回复到古代民主路径并发展为现代民主政府制度?而近代中国的制度转型为何如此艰难?  1、中西古代政府制度起源和形成为两条不同的路径,即单主制(专制主义)路径和共和制(民主主义)路径,前者具有任命制、终身制和集权制等特征,后者具有选举制、任期制和分权制等特征。本文运用历史学和人类学的最新成果论证并认为:中西古代的两条政府制度路径并不是在国家正式形成时才分野的,而是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了雏形的特征,中国在原始社会的酋邦制度中已经出现了单主制的特征。  2、国家制度的第一个特征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由于自然环境、生产工具和生存空间的开放性不同,古希腊国家制度的地域性完全是切断血缘关系而冲破氏族的藩篱的结果,而古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地域性则是血缘关系通过宗法制度得以延伸的结果。这样,虽然不论是古希腊还是古中国,作为政府制度的核心——政治权力,都冲破了地域的限制,但古代中国的权力结构是继续沿着宗族内部的路径而跨越地域空间的,而古希腊的权力结构则是在宗族外部的路径上跨越地域空间的,即先跨越宗族再跨越地域空间。正是这两条不同的跨越路径,决定了国家制度的第二个特征——“权力的公共性”在中西古代的差别:古希腊政府制度的“公共权力”逐步发展为公民权,而古代中国政府制度的“公共权力”本质上为血统性的“个人”行使。前者演变为“主权在民”的路径,后者则演变为“主权在君”的路径。  3、中国古代由于土地与血缘的不可分性,使土地分封制无法实行下去并推动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而西方古代土地与血缘的分离性促使契约关系的产生,并使土地分封制发展为土地私有制。本文认为,正是这种差别,使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沿着争夺的路径演变出“大国之君,不如小国之君”的局面,迫使统治者不得不采取兼并的方式来扩大势力,增强争夺土地的力量,最后重新走向大统一;而西方古代社会土地制度沿着契约的路径演变出“附庸的附庸不是国王的附庸”的“分藩而治”的政府制度局面。不过,中西古代政府制度的起源既有从原始社会延伸的一面,但也有体现社会改革方案选择的另一面。不同的社会改革方案,具有促使政府制度是满足统治需要或是满足社会需要路径发展的巨大作用。  4、对中西政府制度演变的主观路径进行比较研究,也是本文的重要内容。中西古人对政府制度的认知和思维路径,与他们各自所处的政府制度的客观路径是一致的。不同的认知和思维路径,反过来制约着中西政府制度路径的演变。(1)在政府起源和权力的认知方面,中国古人认为政府起源于立了“受命于天”的君主,“君权神授”要求“君权独制”,对君权的制约主要依靠君主的修养,辅之以必要的外在约束。而西方古人认为,政府起源于人们为了摆脱混乱的“自然状态”而通过“相互约定”建立的,约定的前提是人人具有参政能力和人人都享有权力,权力的“公共性”决定权力的制约必须以权力的相互制衡为主。(2)在政府制度主客体的角色地位的认知方面,中国古人认为君主是“天之子”,是至高无上的,官吏只是为服务君主的需要而设置的“事君之臣”,民众只是“君父”的子民,必须仰仗君父之爱而安乐。而西方古人认为,各级统治者只是选举出来的“执政官”,官吏是由于社会分工的需要而产生的“公职人员”,民众是有权参与城邦事务的公民。(3)在政府制度设计的思维方面,中国古代的制度设计思维是把个体置于依附关系的网络中,并相信通过教育和引导,每个人都会在这个网络中找到恰当的位置,并遵守网络中的关系规则,规则的核心是家庭关系规则的放大,一切冲突都可以在人伦“情理”中得到妥善的解决。在这个网络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大小决定个体在网络中的地位高低和财产的多寡。而在西方,制度的设计思维是把个体看成是独立的个体,个体在制度中的地位是由个体的能力和财产决定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契约以及法的形式来处理和约束,人间不存在总是善良的“天使”,哪怕是政府及其官员本身,所以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在约束人的行为的同时,也保护每个人的财产。财产权对每个人都具有决定性意义,获得政治权力的前提是拥有个人财产。  5、任何制度转型过程都是通过改革或革命来实现的。这个过程充满着新旧的斗争,旧制度的主客观路径对制度转型的约束,表现为对制度创新主体的思维约束、对进行制度改革的社会动员的约束以及对改革和革命的社会成本的约束。本文通过对中西近代制度转型的比较研究,揭示中西两种不同制度转型的特点。(1)西方近代制度转型以英法革命为标志,但西方人争取制度转型的斗争是从中世纪就开始的。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和民主观念的影响贯穿于整个中世纪,但文艺复兴使古代政治文明得到更为全面的恢复。英法革命能够在西方确立君主立宪制制度与民主共和制制度,与中世纪市民阶级的一点一滴的斗争和文艺复兴运动是分不开的。西方近代的制度转型是相对中世纪的专制制度而言的,相对于西方政府制度的整个演变历史来说,这种制度转型是恢复和发展古代政府制度的起源路径。(2)中国近现代的制度转型与西方近代的制度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是对古代政府制度起源路径即单主制(专制主义)路径的打破,改革者、革命家试图建立的新制度,不仅在中国政府制度演变史上缺乏任何积淀和思想基础,而且,延续了几千年的君主专制路径对制度转型过程中的创新理念、制度设计、革命方案等都具有强劲的约束力。中国制度转型的结果是创造性地移植民主制度,而不是像西方那样是古代民主制度的自然延伸和发展,就此而言,中国制度性超越的难度远高于西欧各国,也因此决定中国的制度性超越的任务远还没有完成,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  你可以任选其一方面,进行论证。

学位申请者为申请学位而提出撰写的学术论文叫学位论文。这种论文是考核申请者能否被授予学位的重要条件。  学位申请者如果能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而论文的审查和答辩合格,那么就给予学位。如果说学位申请者的课程考试通过了,但论文在答辩时被评为不合格,那么就不会授予他学位。  有资格申请学位并为申请学位所写的那篇毕业论文就称为学位论文,学士学位论文。学士学位论文既是学位论文又是毕业论文。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知识和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在社会科学领域,人们通常把表达科研成果的论文称为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具有四大特点:①学术性 ②科学性 ③创造性 ④理论性一、学术性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二、科学性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这是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革命的和非正统的”,“科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现象、制定新理论的一种手段,旧的科学理论就必然会不断地为新理论推翻。”(斯蒂芬·梅森)因此,没有创造性,学术论文就没有科学价值。三、创造性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一般来说,学术论文具有论证色彩,或具有论辩色彩。论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 唯物主义和 唯物辩证法,符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既分析又综合” 的科学研究方法。四、理论性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表论文的过程   投稿-审稿-用稿通知-办理相关费用-出刊-邮递样刊  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选定期刊后,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书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电子稿件形式。   发表论文审核时间  一般普通刊物(省级、国家级)审核时间为一周,高质量的杂志,审核时间为14-20天。   核心期刊审核时间一般为4个月,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   期刊的级别问题   国家没有对期刊进行级别划分。但各单位一般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的级别来对期刊划为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国家级期刊主管单位是国家部门或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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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历史书呀,大概以他是怎样的一个制度,对国家起了什么样的影响,对这些城市又有什么帮助,又怎样的好处,你对此怎么看,你的想法,不就行了??还可以写写一国两制的由来,为什么会提出这个制度?

写作思路:论文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摘要6月20日公布。多位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能有效防堵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漏洞,将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所有主权国家都会想方设法维护国家安全,在国际上,中央主导、地方配合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普遍模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陈端洪说,草案在香港特区政府管辖权、中央驻港国安机构的职责权限等方面给予明确,可释除部分香港市民的疑虑。可以明确地说,“一国两制”方针没有变,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其实是完成基本法本来就规定了的任务。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叶中说,草案贯彻全国人大决定的相关内容,形成了一套符合决定授权要求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是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充分贯彻和具体落实。草案充分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中央人民政府的根本责任、特区的宪制责任,较好地处理了新制定法律和国家既有法律、香港特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等问题。“面对香港出现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别是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主义以及勾结外部势力等行为,加快国家安全立法进程是中央承担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的体现。”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港澳研究室主任张建认为,国家安全法在香港尽快“落地”有利于维护香港民众的利益,更为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长期实践装上了“安全阀”,将增强国际社会对香港的信心,为香港的发展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内外环境。专家们表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合宪合法、及时必要,是对“一国两制”的坚持和完善,将有效堵住过去存在的制度漏洞。周叶中表示,中央享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并依照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赋予特别行政区一定的自治权力。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中,国家安全事务无疑属于中央事权范围,草案提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是中央全面管治权在维护国家安全层面的直接体现。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草案充分尊重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明确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张建表示,对于香港社会关心的国家安全法的执法、司法问题以及中央设立的国家安全机构情况等问题,草案都予以清晰、明确的说明,就国家安全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等问题明确表明除特定情形外都由香港行使管辖权,让香港社会更加认识到中央对“一国两制”的尊重、对香港司法制度的尊重。

东西方两种社会制度比较论文2000字

江西奉新县工行宿舍149号信箱附12号 余云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为核心。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对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国体与政体、官僚政治与行政管理,以至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政治文明的源头在古希腊罗马。无论是他们创造的法律制度,还是哲人们的政治智慧,都给后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财富。古代中西政治制度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 古代中国的历史实际上是一部帝王将相的家谱。它写满了帝王将相的叱咤风云,而卑微平民无足轻重,芸芸众生从来不见记载。而古希腊罗马史却是一部平民追求民主权利的发展史。在这里,没有君临一切的专职君主,有的只是围绕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的各种斗争和改革。2、君主专制、个人集权与宗法血缘关系,贯穿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始终。古代中国在向阶级社会过渡中,原始民主荡然无存。古代民众没有古希腊、罗马公民那种自豪感与主人翁意识,在中国最终确立的是君主专制统治。而希腊、罗马在城邦国家时代,出现了西方的群体公民的民主,较多地保留了原始民主制残余。他们采取的是贵族集体领导或全体公民共同掌管国家政权。3、中国古代变法争鸣和政治改革都是围绕加强王权专制而展开。诸子百家为专制王权制造了奠基理论;中国古代法律,实质是加强君主专制,其内涵是刑罚,惩治百官和众民,以加强王权的威慑,带来的是人权的丧失。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改革大多是在平民与贵族斗争的背景下进行的,内容是巩固和扩大公民的民主权利;法律制度是为维护民主制度服务,其内涵是人民权利、保障公民自由与平等的人权。这种主权在民,法律至上的政治制度是共和国中心价值观念,与中国帝王思想,官本文化是水火不相容的。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为核心。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对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 国体与政体、官僚政治与行政管理 以至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政治文明的源头在古希腊罗马。无论是他们创造的法律制度还是哲人们的政治智慧都给后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财富。古代中西政治制度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古代中国的历史实际上是一部帝王将相的家谱。它写满了帝王将相的叱咤风云而卑微平民无足轻重,芸芸众生从来不见记载。而古希腊罗马史却是一部平民追求民主权利的发展史。在这里没有君临一切的专职君主有的只是围绕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的各种斗争和改革。2、君主专制、个人集权与宗法血缘关系贯穿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始终。古代中国在向阶级社会过渡中原始民主荡然无存。古代民众没有古希腊、罗马公民那种自豪感与主人翁意识在中国最终确立的是君主专制统治。而希腊、罗马在城邦国家时代 出现了西方的群体公民的民主较多地保留了原始民主制残余。他们采取的是贵族集体领导或全体公民共同掌管国家政权。3、 中国古代变法争鸣和政治改革都是围绕加强王权专制而展开。诸子百家为专制王权制造了奠基理论 中国古代法律实质是加强君主专制其内涵是刑罚惩治百官和众民 以加强王权的威慑带来的是人权的丧失。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改革大多是在平民与贵族斗争的背景下进行的 内容是巩固和扩大公民的民主权利法律制度是为维护民主制度服务其内涵是人民权利、保障公民自由与平等的人权。这种主权在民,法律至上的政治制度是共和国中心价值观念与中国帝王思想官本文化是水火不相容的。4、从中西古代政治制度的利弊和影响看 中国大一统和儒家正统思想加上专制皇权造就了国家的统一、 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安定。其中专制王权是整合社会的权力中心。 旧中国的每一次朝代更替或走向统一都是强有力的君王专制维系了帝国的统一与文明的延续。所以尽管中国古代有频繁的朝代更替但文明的继承与发展却一脉相承从未中断。而西方的民主政治和法制思想成为了催生人类迈向现代化的动力。进入近代西方国家率先确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与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共和传统有内在的继承关系和深刻的历史渊源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正因为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现代法律制度。自然法学说孕育了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等理想有可能成为现实。   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正与西方历史中的宗教文明秩序与法律文明秩序两个时代相对应,而这两种文明秩序的确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法理论发展的支持。  自然法的产生  一度繁荣的罗马时代可以被看作拥有初级法律文明秩序。当初,罗马人的法律为罗马人所独享。但罗马的扩张使罗马人同非罗马人发生交往。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能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则不能。罗马执政官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这些原则和规则后来被称为万民法。由于万民法融合了当时为罗马执政官知晓的各种法律的最普遍特点,且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实施后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民法提供一个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噶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这是法律圣化的开端)。而万民法即是这种普遍适用的法则的体现。因此万民法要比罗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从那以后,自然法的思想绵延不绝,至今仍具有生命力。除了十九世纪曾一度衰落之外,一直是一种很盛行的关于法律的学说。  自然法在宗教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基督教的诞生、罗马帝国的崩溃,大一统的局面被林立的小社会代替,这些小社会各有其统治者和法律。只有基督教会具有普遍的号召力,但与各地统治者及其法律不时发生冲突。  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被视为宗教文明秩序时代。这个时代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这是法的圣化走入高潮的过程,亦即法律与上帝相提并论,成为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医的灵丹妙药的过程。  宗教文明秩序的巩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利于自然法的思想。自然法理论经过阿奎那的变通以新的面貌出现,为法律的圣化发挥着更大的作用。阿奎那提出,上帝创造了宇宙并赋予法律以进行管辖。人们可通过神的启示和自身的理智认识这些法律。作为上帝创造的秩序中的一部分,世俗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上帝,故必须服从上帝。简言之,世俗法应该服从于自然法。  虽然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把法的圣化推向了高潮,但是也开创了法的世俗化的一代先风,这是他的理性化神学的双重作用。在他的法律四分法理论中,所有的法律最后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法既然只是理性的某种命令,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对应,就有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之分。在这个意义上法与理性实际上是一回事,且具有同样的归属关系。从此,法的程序化及理性化的运动开始。 自然法在法律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十五世纪以后西方社会框架发生了根本变化。文艺复兴和罗马法的复兴为这场巨变作了思想文化上的准备。十六世纪的路德宗教改革确认了上帝的范围和世俗的范围,使神的世界和人的世界开始剥离,阿奎那的上帝和理性的二元权威中的上帝逐渐模糊起来,而理性的位置则日益升高。十七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的历史观。以过去作为标准的心态被社会进步的观念取代。一切价值判断和事实的估量都面向未来。这使人与神的世界的距离更加遥远。这一过程被称为世俗化的过程,即理性化的过程。自此,西方社会进入了以理性为基础、法律为依归的新的法律文明秩序时代。  这一过程中自然法摇身一变又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出现了一批杰出的思想家,他们对自然法的共同兴趣使人们将他们归为所谓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主要有: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  他们将自然法中的神的影子抹杀得一干二净,主张自然法以人类理性为基础,并且把自然法的学说同“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说”结合起来。他们认为,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和法典。并宣称:在自然状态中人是自由平等的,人具有与生俱来的人权。为了实现人的权利,人们才建立国家,进入社会,而法律则是对这些人的自由权利的保障。在他们的著述中,上帝已经愈来愈不重要,格劳秀斯说:“上帝的力量尽管大得无法衡量,我们仍然可以说有些东西不是他的力量所能左右的,正如即使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使本来是恶的东西成为不是恶的。”相反,人显得愈来愈独立,愈来愈重视自身的价值和幸福,这些认识上的飞跃使人类摆脱了神学的束缚。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的发表,标志着自然法学运动的顶点。《独立宣言》以政治宣言的形式把关于人权的理论上升为一种政治主张,而《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则把这种主张以宪法的形式写进了史册。  对于现代西方文明秩序的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法律文明秩序中几乎所有的重要概念、制度的胚胎都在这一时期充分显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以及司法独立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和制度都是这一时期的产物。而《拿破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的制定也与古典自然法学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东西方两种制度比较论文怎么写

高中你做这个有什么用吗?我的建议是,放弃这个,多看看教材 多做做题目,你这个论文 现在不同的教育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各有各的教育理论,谁也无法完全说服地方,放弃吧,一个高中生,即使你做的这个再好,估计也没有什么实际价值,不象你证明个数学理论什么的,或许还有作用成功者可以大讲,什么他的成功经验,理论依据等等,他成功前讲这些鬼相信啊?尽管这些事后被证明是对的所以,即使你做出这个论文,又有多少人相信你说的呢>孩子,现实点吧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为核心。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对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 国体与政体、官僚政治与行政管理 以至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方政治文明的源头在古希腊罗马。无论是他们创造的法律制度还是哲人们的政治智慧都给后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财富。古代中西政治制度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古代中国的历史实际上是一部帝王将相的家谱。它写满了帝王将相的叱咤风云而卑微平民无足轻重,芸芸众生从来不见记载。而古希腊罗马史却是一部平民追求民主权利的发展史。在这里没有君临一切的专职君主有的只是围绕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的各种斗争和改革。2、君主专制、个人集权与宗法血缘关系贯穿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始终。古代中国在向阶级社会过渡中原始民主荡然无存。古代民众没有古希腊、罗马公民那种自豪感与主人翁意识在中国最终确立的是君主专制统治。而希腊、罗马在城邦国家时代 出现了西方的群体公民的民主较多地保留了原始民主制残余。他们采取的是贵族集体领导或全体公民共同掌管国家政权。3、 中国古代变法争鸣和政治改革都是围绕加强王权专制而展开。诸子百家为专制王权制造了奠基理论 中国古代法律实质是加强君主专制其内涵是刑罚惩治百官和众民 以加强王权的威慑带来的是人权的丧失。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改革大多是在平民与贵族斗争的背景下进行的 内容是巩固和扩大公民的民主权利法律制度是为维护民主制度服务其内涵是人民权利、保障公民自由与平等的人权。这种主权在民,法律至上的政治制度是共和国中心价值观念与中国帝王思想官本文化是水火不相容的。4、从中西古代政治制度的利弊和影响看 中国大一统和儒家正统思想加上专制皇权造就了国家的统一、 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安定。其中专制王权是整合社会的权力中心。 旧中国的每一次朝代更替或走向统一都是强有力的君王专制维系了帝国的统一与文明的延续。所以尽管中国古代有频繁的朝代更替但文明的继承与发展却一脉相承从未中断。而西方的民主政治和法制思想成为了催生人类迈向现代化的动力。进入近代西方国家率先确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与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共和传统有内在的继承关系和深刻的历史渊源

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自然法思想发端于古代社会,有长达几千年的历史,在整个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正因为自然法思想及其学说的存在与发展,才产生了现代法律制度。自然法学说孕育了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至上的原则,使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等理想有可能成为现实。   在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世俗化的过程,这一过程正与西方历史中的宗教文明秩序与法律文明秩序两个时代相对应,而这两种文明秩序的确立与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法理论发展的支持。  自然法的产生  一度繁荣的罗马时代可以被看作拥有初级法律文明秩序。当初,罗马人的法律为罗马人所独享。但罗马的扩张使罗马人同非罗马人发生交往。当罗马人和雅典人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纷时,罗马人能享受罗马民法的保护,而雅典人则不能。罗马执政官于是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来解决这种纠纷,这些原则和规则后来被称为万民法。由于万民法融合了当时为罗马执政官知晓的各种法律的最普遍特点,且灵活多变,不拘一格,实施后便自然而然地取代了罗马民法。  为了给万民法提供一个哲学理论基础,以西塞罗为首的罗马法学家们从斯多噶学派的思想中提取了一些成分,系统地提出了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认为存在着一种永世不变的适应万物之理的法则(这是法律圣化的开端)。而万民法即是这种普遍适用的法则的体现。因此万民法要比罗马民法更接近自然法。从那以后,自然法的思想绵延不绝,至今仍具有生命力。除了十九世纪曾一度衰落之外,一直是一种很盛行的关于法律的学说。  自然法在宗教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随着基督教的诞生、罗马帝国的崩溃,大一统的局面被林立的小社会代替,这些小社会各有其统治者和法律。只有基督教会具有普遍的号召力,但与各地统治者及其法律不时发生冲突。  中世纪的黑暗年代,被视为宗教文明秩序时代。这个时代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打扮成上帝和正义的化身。这是法的圣化走入高潮的过程,亦即法律与上帝相提并论,成为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医的灵丹妙药的过程。  宗教文明秩序的巩固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利于自然法的思想。自然法理论经过阿奎那的变通以新的面貌出现,为法律的圣化发挥着更大的作用。阿奎那提出,上帝创造了宇宙并赋予法律以进行管辖。人们可通过神的启示和自身的理智认识这些法律。作为上帝创造的秩序中的一部分,世俗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上帝,故必须服从上帝。简言之,世俗法应该服从于自然法。  虽然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把法的圣化推向了高潮,但是也开创了法的世俗化的一代先风,这是他的理性化神学的双重作用。在他的法律四分法理论中,所有的法律最后都归因于上帝的理性。法既然只是理性的某种命令,与永恒法、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对应,就有神的理性、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之分。在这个意义上法与理性实际上是一回事,且具有同样的归属关系。从此,法的程序化及理性化的运动开始。 自然法在法律文明秩序确立过程中的作用  十五世纪以后西方社会框架发生了根本变化。文艺复兴和罗马法的复兴为这场巨变作了思想文化上的准备。十六世纪的路德宗教改革确认了上帝的范围和世俗的范围,使神的世界和人的世界开始剥离,阿奎那的上帝和理性的二元权威中的上帝逐渐模糊起来,而理性的位置则日益升高。十七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的历史观。以过去作为标准的心态被社会进步的观念取代。一切价值判断和事实的估量都面向未来。这使人与神的世界的距离更加遥远。这一过程被称为世俗化的过程,即理性化的过程。自此,西方社会进入了以理性为基础、法律为依归的新的法律文明秩序时代。  这一过程中自然法摇身一变又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十七、十八世纪西方出现了一批杰出的思想家,他们对自然法的共同兴趣使人们将他们归为所谓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主要有:荷兰的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  他们将自然法中的神的影子抹杀得一干二净,主张自然法以人类理性为基础,并且把自然法的学说同“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说”结合起来。他们认为,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和法典。并宣称:在自然状态中人是自由平等的,人具有与生俱来的人权。为了实现人的权利,人们才建立国家,进入社会,而法律则是对这些人的自由权利的保障。在他们的著述中,上帝已经愈来愈不重要,格劳秀斯说:“上帝的力量尽管大得无法衡量,我们仍然可以说有些东西不是他的力量所能左右的,正如即使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使本来是恶的东西成为不是恶的。”相反,人显得愈来愈独立,愈来愈重视自身的价值和幸福,这些认识上的飞跃使人类摆脱了神学的束缚。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的发表,标志着自然法学运动的顶点。《独立宣言》以政治宣言的形式把关于人权的理论上升为一种政治主张,而《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则把这种主张以宪法的形式写进了史册。  对于现代西方文明秩序的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法律文明秩序中几乎所有的重要概念、制度的胚胎都在这一时期充分显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以及司法独立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和制度都是这一时期的产物。而《拿破仑法典》这样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的制定也与古典自然法学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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