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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题目怎么写高中政治

发布时间:2024-07-04 03:22:01

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题目怎么写高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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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方圆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释,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关键词:实际承运人 身份的认定 责任范围 责任性质 时效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一)基于以下背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而效法国际航空运输公约首次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了规定。1, 在航运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货物运输的人并不相同的情况。如在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实际完成运输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该船的光船承租人。2, 由于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项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提单持有人常常找不到真正的索赔对象,而等提单持有人找到在某一法律体系下正确的索赔对象时,往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提单的抬头是定期租船的承租人,而且由承租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提单上签字,则认为提单由承租人签发,承租人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但是少数国家却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下,提单只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作为承运人应当直接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签发提单的公司只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上述分歧造成了承运人主体识别的混乱。(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汉堡规则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责任:1,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加以区分。提单由承运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船东实际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但装卸港的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并且代理人签发了抬头为承租人公司的提单,则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是承租人,船东仅仅是实际承运人。2, 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有关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应当强调的是,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直接承担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其中一方或者同时向双方提起索赔。但是,实际承运人仅仅在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实际控制的运输阶段,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下,才需要直接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三),汉堡规则的上述制度被我国海商法直接引用。我国《海商法》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在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进一步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实际承运人要就他实际进行的运输部分与承运人负相同的责任,但承运人承担法律以外的责任或减少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特别约定,除非经实际承运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即使将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委托实际承运人进行,承运人仍然必须就全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除非在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同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时,承运人可以不负责任;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的,应当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追究全部责任。二、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一),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委托关系内涵的理解。一般的看法是,这里的委托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而是泛指委托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情形。由于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移植于《汉堡规则》,了解该规则的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内涵,将为我们澄清疑惑。《汉堡规则》的立法资料表明,所谓实际承运人是以第一个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概念是该承运人委托的转包承运人特别是包括所有第一次转包以下的各承受转包的承运人,而委托一词,是指第一个船公司把转运货物(不论是否根据合同上规定的转运自由条款)委托给第二个船公司的情况,也就是说不仅包括连续运输的情况,而且包括下述情况,即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自己作为承运人与货主订立合同接受运输,而实际运输的是租船,即由出租船船东进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即是实际承运人。 因此,《海商法》中的委托不能与委托合同划等号,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体现的还是《汉堡规则》确定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关系。(二),实际承运人是否必须是实际执行了运输活动的当事人。承运人将运输委托给他方履行,然而该方并没有亲自履行而是将其转委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实际履行了运输,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的受托人是否是实际承运人呢?《汉堡规则》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并没有强调实际承运人必须亲自执行运输。这样,中间的受托人似乎也应属于实际承运人。但是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就其履行的运输的责任。”以此规定可以推论,只有实际执行了运输的当事人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中间受托人不是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和法律创设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依据,是货物由其实际运输。 而转委托中的委托方并不实际掌管货物,如果要他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在法律上欠缺合理性。从合理性出发,将实际承运人解释为限于实际进行了运输活动的人更好。(三),实际承运人是仅指履行海上运输这一段运输活动的当事人还是包括履行承运人运输合同中任何运输义务的当事人。《汉堡规则》与我国《海商法》都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将实际承运人定位于海上运输这一段是合理并且在实践上是可行的。1,将实际承运人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是为了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并确保货主的利益。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的特殊风险,如果将陆上从事运输的主体也纳入实际承运人的范围,则强制体系就延伸到了陆地,这对于设立实际承运人制度已无多大意义;2,这样会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相抵触,法律对于承运人的强制责任规定只限于承运人责任期间,而独立合同人承担的往往是责任期间以外的运输辅助任务(尤其是在非集装箱货的运输中)。《海商法》即使规定对这种人适用“本章对承运人的规定”也会因为“本章”对这一段承运人的责任根本没有规定而丧失实际意义;三、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理解与应用。(一),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1,《汉堡规则》的立法者们认为,实际承运人就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直接对托运人等负责,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和托运人缔结合同的人,所以他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本公约的责任(成文法的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是法定的,是不同于侵权和违约的特殊的责任类型。(1),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承运人与贷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提单法律关系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虽然实际承运人受承运人委托相当于在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贷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在合同关系角度上,实际承运人与贷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违约责任。(2),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内容来看,在适航、管货、不绕航这些义务方面,如果实际承运人违反这些义务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就实际承运人迟延交付来说,虽然没有给货物造成物理上的损害,但是却给货物造成经济价值上的损害,这同样也是侵犯了贷方财产权利的行为。但是侵权损害赔偿中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侵权行为人赔偿以侵权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实际承运人却同承运人一样享有责任限制及若干责任豁免的权利。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侵权责任。(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交付责任是海商法研究的薄弱环节,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应限于《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负责,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管理货物、禁止不合理绕航等法定责任,而不包括与运输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涉及运输单证的签发、货物的正确交付等与船舶商业营运有关的内容。我们不能错误理解为:凡是海商法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所有责任均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假如这样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就没有区别了,实际承运人的合同自由将受到巨大的限制,这并不是立法的本意。(1),在法定责任层面,正确交付货物属于《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符合《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均负有向自己所签发提单的持有人正确交货的义务;(2),在合同相对性层面,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交付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可能不同,各自对其提单持有者负有交付义务,而持有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往往就是承运人。因此,并非承运人正确交付货物的责任不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只是两者交付义务针对的对象可能不同。实际承运人只要向持有其正本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等)完成了正确交付,即可免除其此项责任。在一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将货交给承运人掌管控制后就完成了运输任务,至于承运人将货交给谁与他无关,承运人交货的法律后果也与他无关。另一种情况下,承运人指示实际承运人交货给收货人货提单持有人,实际承运人完成了凭单交货的义务,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不会产生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2,但是,如果实际承运人是按照承运人的错误指示来交货的,或者未按承运人的指示来交付货物,或错交、拒交,在这些情况下就产生了实际承运人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实际承运人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其有无过错,是否应承运人的要求所为,承运人都应依据自己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过错实际造成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也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同实施无单放货,两者显然也将承担连带责任。(2)、实际承运人未收回其向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海洋提单”)而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应承运人的要求或经承运人同意后所为,应认定构成“违法阻却”,即实际承运人的放货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其不应向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责任。三,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法定要件这一问题涉及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的内部责任划分。这层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虽不直接在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提起的共同诉讼中解决,但与此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行为是由实际承运人实施,承运人可在向提单持有人赔偿之后,向有过错的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承运人直接先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情况。此时,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实际承运人的违约事实都比较容易证明,问题是:这种索赔是否必须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作出赔付为成立要件?虽然按照我国现行《海商法》的规定及《合同法》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运输关系(海运提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承运人可以据此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要件之一——“违约造成的损失”必须得以证明。承运人必须证明其损失实际发生,即其已向提单持有人(收货人)进行了赔付(或抵销等)。1,损失发生及其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是违约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且承运人赔付的最终受偿对象应为货物的权利人(承运人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与实际承运人放货行为才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在尚未对外赔付之前,承运人依据海运提单享有的只是一种“中间”提货的权利,其并非货物的权利人,而其可能对收货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构成“实际损失”,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期得利益”之特征。2,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是相对独立的,两者的连带责任体系是《海商法》的一项特殊规定,对于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损,由其与承运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意味着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先行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并可在已经履行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因此,作为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关系中的承运人,应在先履行对外连带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另一债务人实际承运人追偿,而承运人对外履行债务的对象应该是真正的货物权利人。否则,即使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进行了赔偿,如果收货人并未获得赔偿,其仍有权要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赔付的抗辩并不能对抗收货人,这样就可能导致实际承运人重复赔偿、再向承运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从而造成缠讼的不利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因实际承运人造成货损向其提起的索赔,应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做出赔付(或抵消等)为成立要件。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构成、诉讼时效1,因为我国《海商法》与《汉堡规则》规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同承运人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免责以及豁免,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则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可以比照承运人责任的规则原则及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基本上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融入了《汉堡规则》的某些条款,就货物的灭失、损坏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因迟延交货产生的经济损失采取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也相应地与上述有关规则的规定相同。2,关于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汉堡规则》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非常明确,该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属于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因此,也应适用对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赔偿诉讼。本文认为,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设立的初衷在于对承运人的特殊保护,从另一个方面说,这一年的时效也属于承运人的权利。实际承运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相应地也应享有承运人地权利、没有理由不赋予实际承运人这项短期诉讼时效地权利,否则将是对实际承运人的不公平。五、结语在航运实践中,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往往与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主体。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与托运人没有合同关系,然而在因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一方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却对双方有着重大的影响。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制度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重大的意义。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改变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责任分担体系,有利于加强上货物运输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在加强对贷方利益保护的同时也维护了实际承运人的利益。参考书目:1,《对海商法所界定的实际承运人的思考》,《当代法学》,马德懿。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中国海商法年刊》,韩立新。3,《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法制与社会发展》,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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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的论文题目怎么写高中政治

浅谈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基本形势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论文摘要:中国是在经济实力较弱、制度准备迟滞的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的,现行养老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制、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和传统管理体制都没有跟上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是人口老龄化形势最为严峻的发展中国家。  论文关键词:人口老龄化;老龄社会;养老保障;医疗保障;老年照料服务  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基本形势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涉及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和战略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重要时期,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十分关键的时期。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已经十分严峻.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  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处于老龄社会,并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44亿,占总人口的1l%,并将以年均3%速度增加。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也是发展中国家大国崛起过程中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国家。据预测,201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1.74亿,约占总人口的12.8%;2020年将达到2.48亿,约占总人口的17.2%。从2005年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要净增1亿。之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到2050年前后提升到30%以上,进入重度老龄化。届时我国老龄人口总量比美国全部人口还多。从本世纪前半叶开始,我国将始终是世界上老年人口规模最大国家。我国老龄化水平从10%提高到30%,仅用不到50年时间,而英国、法国和美国等西方工业化国家要用100年左右的时间。对于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而言,这一速度的确是惊人的。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家庭结构、老年群体状况及城乡老年人口分布将呈现许多变化。一是纯老年人家庭迅速增加。“三代同堂”式的传统家庭越来越少,“四二一”结构家庭(一对夫妇同时瞻养四个老人和一个小孩)逐渐增多。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纯老年人家庭占老年人家庭比例城市约为40.3%,农村约为37.8%,并在继续增加。二是高龄老年人口急剧增长。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71.4岁,80岁以上高龄老人高达1520万,预计到2020年将翻一翻,2052年将超过1亿,占世界高龄老人总量的1/4。高龄老人是老年人口中增长最快的群体,本世纪前半叶,我国高龄老年人平均增长率超过4%,是老年人口平均增长率的1.7倍。高龄老人的这种增长速度在世界人口老龄化历史上是十分罕见的。三是城乡人口老龄化程度倒置。发达国家城市人口老龄化水平一般高于农村,我国的情况则相反。2000年我国农村老龄化水平为10.9%,比城镇高1.24个百分点,2020年、2030年将分别高于城镇5个和7个百分点。老龄化对农村的冲击比城镇更为严重。这是中国人口老龄化不同于发达国家的重要特征。四是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我国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龄社会的,属于未富先老。而发达国家是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经济较为发达的情况下自然进入老龄社会的,属于先富后老。  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刚刚超过1000美元,属于中等偏低收入国家行列,而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一般都在5000—100013美元以上。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十分广泛而深远。人口老龄化使劳动力年龄结构、人口瞻养比结构、代际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养老、医疗服务体系的完善,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对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中国人口老龄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中国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较弱,制度准备也较为迟滞,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  一是现行养老保障体系还不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充足稳定的养老金供给是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我国的快速老龄化将导致抚养结构的根本性转变,造成在本已较迟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养老金缴费者急剧减少和领取者大量增多,养老金供需矛盾日益尖锐。一方面,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支付压力逐年加大。1980年我国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员之比为l2.8:1,2004年锐减到3:1,养老负担急剧加重。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窄,只在城镇建立起养老保险制度,绝大多数农村老龄人口还没有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是医疗保障体制不适应老年群体迅猛增加的要求。老年人是医疗卫生资源消费的主体,据统计,60岁以上老人余寿中约有2/3时间为带病期。而目前我国医疗资源总体不足、分布不均衡,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小,政府投入相对不足,个人负担费用上涨过快。老年人口总量的迅速增长,对医疗资源的消费和占用越来越大,而支付能力有限,这将给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带来巨大压力和严峻考验。  三是老年照料服务体系不适应老年人服务需求增长的要求。不断增多的高龄、病残、独居老人。要求提供社会照料服务需求的日益增多。目前,我国约有3250万老人需要不同形式的长期照料护理服务。但社会养老床位数占老年人的总数只有0.84%,而发达国家约为7%。这表明,我国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服务能力需要大力加强。  四是传统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要求。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换,企业退休人员由“单位人”转为“社会人”,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都将进入社区,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已成必然。这就要求社区承担起健全老年工作机制、培育和发展老年群众组织、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老年活动项目、活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引导老年人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等任务,迫切要求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但我国的社区建设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社区服务体系还很不健全,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都亟待快速提升。

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十一五"乃至更长的时期内,发展的这一地位依然不容怀疑和动摇"十一五"发展的目标,内容和手段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应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发展内外环境的变化发展的目标,内容和手段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一,"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根据初步判断,与"十五"时期相比,"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将会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国家安全将面临更多挑战:"十一五"时期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不会改变,世界的基本格局和发展方向不会改变国际形势总体稳定,局部动荡的基本态势不会改变因而,中国发展的国际政治环境也不会发生显著变化但是"十一五"时期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有可能增加,从而对中国国家安全提出更多的挑战一方面国际单边主义,强权政治和地区潜在冲突有可能增加传统领域的安全威胁另一方面,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有可能增加非传统领域的安全威胁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区域合作加强与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并存一方面,在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经济全球化将继续发展,传统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将逐渐式微;另一方面,由于全球生产,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的相对过剩贸易保护主义将以新的形式继续存在,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盛行"十一五"期间,中国将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市博会这除了会带来无限商机外还将扩大中国的国际影响,促进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更大程度的融合3,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及政策的制定实施产生重要影响"十一五"期间,入世过渡期结束,中国的"入世"承诺基本兑现履行"入世"承诺,执行世贸组织规则,有利于规范对外经济活动,有利于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国内市场竞争,有利于为长期发展构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扩大内需的宏观政策可能要进行调整以积极财政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扩大内需的政策已经实施5年多,从2003年经济状况来看,"十一五"时期宏观经济政策对于经济运行的调控方向将发生变化,着眼点有可能不再是抑制通货紧缩而可能是实现经济既无通货膨胀又无紧缩的适度增长5, "三大差距"更受关注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乡,地区和阶层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虽然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采取或强化了一些措施抑制收入差距扩大但收入差距问题似乎日益严重,"十一五"期间,抑制"三大差距"扩大的趋势必将成为社会发展政策的重点之一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中国的人口结构以及变动趋势,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改革开放向纵深的扩展,决定了就业不足是现代化过程中一个长期性问题"十一五"期间,就业不足不仅表现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劳动者的就业难上,更严峻的是,由于近年来大学扩招速度迅猛,各种民办和中外合资高等教育发展较快,就业的不足还将表现在文化水平较高的劳动者的就业难上,这将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战略性资源的约束日益强化"十一五"时期,人地矛盾将继续加剧,森林和草地资源将继续呈下降之势:土地沙化等问题将日益突出,北方水资源短缺形势更为严峻,合理配置全国水资源的要求将更为紧迫;全国水资源污染问题更加严重,治理水污染将需要更多投入公共安全将备受重视2003年初爆发的"非典"疫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暴露了公共事业发展,公共管理,政府协调能力等方面的不足"非典"微机警示人们,在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人员往来日趋频繁的现代社会中,危机随处存在"十一五"期间,公众的危机意识将增强,从而将对公共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提高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协调能力改革完善公共管理制度,发展公共事业,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二,"十一五"乃至更长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的内外环境决定了"十一五"乃至更长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适当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机会,降低经济增长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完成上述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协调与和谐为目标以协调与和谐为目标的发展有别于以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的发展,有别于以经济单项突进的发展,有别于忽视资源,环境和生态代价的发展它强调人的全面发展是整个发展问题的核心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强调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经济增长量与质的统一,强调城市与乡村的共同繁荣,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共同发展,强调各阶层的共同受益,全社会的和谐共存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1),地区之间的协调(2),城乡之间的协调(3),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4),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5),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之间的和谐(6),纵向(中央和地方),横向(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7),开放和创新能力之间的协调(8),近期和长远之间的协调三,制定"十一五"计划需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1, 确定全国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以及阶段性目标,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可分解为5个方面的目标,既保持经济增长的持续性,提高经济发展的科技含量降低经济发展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体系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可分成若干阶段,每一阶段都应有相应的阶段性目标"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制定科学可行的阶段性目标,无论是对于"十一五"计划的完成,还是对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保持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年约5%的快速增长,但是,快速增长也使我国经济发展付出了沉重代价,包括资源的过快消耗,环境的巨大破坏和生态的显著变化,以及社会冲突的明显增多等,"十一五"时期维持经济增长的一些因素可能不复存在,如以低廉的价格获得建设用地,大规模国债投资等需要研究在降低资源和环境代价,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寻求技术创新等新的替代性增长因素,来维持经济快速增长建设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的市场环境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市场分割,竞争不足等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和经济的长远发展,甚至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需解决:如何打破地区封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如何打破某些行业的垄断,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如何建立诚信制度;如何将强执法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主要应做到这些方面:加快制定空间整体规划;保持西部大开发的可持续性;增强东部地区的国际竞争力;加快老工业基地的改造与发展;加强中央政府权威,增强政府协调能力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发展差距巨大,只有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才能整合方方面面的利益,才能有利于民族凝聚力的提高,才能在非常时期保证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转6, 落实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目前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随城市化的推进,农村人口的相对规模可能会缩小但是农村人口的绝对规模仍然巨大,在202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60%左右时,农村仍有6亿左右的人口,农村的发展和繁荣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不可少的方面,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现阶段,严重的"二元结构"正制约着内需的进一步扩大和经济的进一步增长,无论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出发,还是从实施新型工业战略的需要出发,都需要认真研究如何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7, 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需要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一切发展都是为人类最终摆脱自然和非自然的"奴役",为实现物质和精神的彻底解放创造条件;发展的直接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使之享有富裕的物质生活和愉悦的精神生活;发展是量和质的统一,物质财富的增长只是其内容之一,为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十一五"时期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包括:如何通过增加教育投入,完善教育体制,显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扩大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受益面;如何通过增加医疗卫生投入,完善医疗卫生制度 ,保证人人都享有最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和能力;如何通过户籍制度,劳动制度的完善,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如何通过完善养老体系,应对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出现老龄化问题;如何通过完善人口政策,应对人口性比例严重失调带来的挑战保证改革的公正性,扩大改革的受益面由于所处的社会位置不同,人们在改革过程中获得的利益存在严重差别,这种并非源于个人能力的差别市民怨渐起的主要原因,如何保证改革过程的公平性将是"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另一个问题

人口多就打仗,人口少就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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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场管理;实行”海禁“。市场立法规范了商品市场,顺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实行”海禁“不利于开拓海外市场,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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