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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论文1500字数要求多少

发布时间:2024-07-06 18:58:33

国际关系论文1500字数要求多少

《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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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论文1500字数要求多少字

《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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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一场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反法西斯战争。二战的爆发有其社会根源,那就是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激化了国内外的矛盾。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20年间,资本主义各国经济政治力量发展不平衡,德国和日本的工业发展 比较突出,经济实力明显增长;英、法、美等国则先后出现停滞局面。1929年和1937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两次严重的经济危机。为了摆脱经济、政治和社会危机,德、意、日法西斯统治的国家走上了国民经济军事化的道路,在政治上也日益法西斯化,并逐渐形成美、英、法和德、意、日两大政治军事集团。 一战后,德国不甘心“凡尔赛和约”对其战败国的严惩和限制,暗中加紧恢复国力;战胜国意大利因未能得到英法所许诺的领土而耿耿于怀;另一战胜国日本对华盛顿条约对它的限制也充满怨恨,在亚太地区与英美展开新的角逐,准备向中国侵略扩张。英法美等主要战胜国则在如何处理德国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二战爆发的直接原因是法西斯政权的迅速崛起。 法西斯政权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内极权统治,对外侵略扩张、争霸世界。 德、意、日法西斯统治者为实现重新瓜分世界、扩大自己势力范围的企图,不惜发动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世界大战。 在亚洲,日本经过精心策划,于1931年用嫁祸于人的手法制造了“九一八”事变,紧接着占领了中国的东北。 1937年,日本发动了全面的侵华战争。“卢沟桥事变”后,中国成为亚洲反法西斯的主战场。由于侵华战争旷日持久而未达到预期的结果,日本决定利用欧洲列强无暇东顾夺取其在远东的利益。 在欧洲,德国从1933年希特勒获得独裁权力后疯狂进行扩军备战。1936年德国进兵莱茵河军事区,并伙同意大利武装干涉西班牙内战;1938年至1939年德国先后吞并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1936年意大利吞并了埃塞俄比亚,1939年又占领阿尔巴尼亚。 1937年,德、意、日三个法西斯政权国家结成政治军事同盟,即三国轴心。而此前,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对法西斯的侵略扩张采取绥靖政策,企图通过局部的让步和牺牲其他国家的利益来维护和巩固本国的既得利益,甚至力图把战火引向苏联。1939年9月1日,德军用闪电战的方式入侵波兰。英国和法国被迫仓促对德宣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 战争的最大危害是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由法西斯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发动的历史上最大的战争。战争从1939年9月开始,一直到1945年9月结束。全世界共有61个国家、80%以上的人口卷入了这场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军事冲突,其特点是军事行动规模巨大,军事生产空前发展,人员物资损失惨重,参战人口达17亿。二战是历史上破坏性最大的一次战争。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欧洲,战争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达2600亿美元(按当时的价值),共有5000余万人丧生。战争共分5个阶段,以反法西斯战争取得最后的胜利告终。第二次世界大战明显地反映了战争对经济、政治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依赖以及经济潜力、政治潜力、科学潜力和军事潜力在夺取胜利中的密切联系。

《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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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中美关系走向——形势与政策试论文 回顾50多年来中国的对美政策和中美关系发展的历史,双方既有尖锐的对立,也有真诚的合作。冷战后的中美关系也曾经出现了多次起伏和危机,但是中美关系并未破裂,反而加深了。其深刻的原因就在于,中美之间存在着许多共同的战略利益。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两国对亚洲和世界局势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中美之间在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的重大问题上具有共同利益,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基础,中美经济合作的前景更是不可限量。因此,展望21世纪的中美关系,我们有理由表示审慎的乐观。当然,影响两国关系的负面因素也不容忽视,诸如人权问题、贸易问题、军售问题和台湾问题等,其中台湾问题事关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影响中美关系改善和发展的最大障碍,也是最容易导致中美两国发生直接冲突的敏感问题。然而,只要中美双方能够站在历史的高度,用战略的眼光来处理中美关系,在中美3个联合公报的基础上审视和处理台湾问题,中美关系就会沿着健康的轨道顺利前进。 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从历史上看,影响中美关系的因素很多,诸如国际格局、经济和意识形态、地缘政治和国家利益以及彼此处理双边关系的政策等等。其中彼此处理双边关系的政策在中美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纵观70年代以来,运用史学和国际关系 学学科渗透的方法来分析中国对美政策的缘起、变化和发展,及其对各个时期中美关系的影响。 稳定同美国关系,是中国外交的关键。近年来,中美关系中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美关系的发展越来越和谐。美国是当今最大的发达国家,在世界舞台居于权力中心。从中国建国以来,美国一直在多方面遏止中国,企图通过经济、军事、外交等手段阻碍中国经济发展,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尤其在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一直为其他国家所震惊,而中国本身所拥有的庞大的市场,又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有利的依托平台。在这样一个为诸多国家眼红的平台上,中国的经济将会持续、高速的增长将是不争的事实。而随着经济的增长,中国的军事、科技水平也在突飞猛进。这一切迫使美国不得不将中国作为阻碍其在实现全球霸权主义统治的一个强劲的对手。并且,在台湾问题上,美国虽然没有明确表态将台湾划进美日联合防御范围,但从其模糊描述的背后不难看出,中国台湾乃至中国大陆早就是美国窥视以久的土地。对于中美关系,应坚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框架,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为我国经济求得稳定,高速的发展空间。中美双方经贸关系密切,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共同利益。中美关系非常复杂,必须处理好。中国外交的很多工作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 我们首先应该看到和明白几点: 1 机遇来自全球化这个国际背景, 美国有求于中国的面上升 2 双方在安全关切上既有交叉点又有不同点 3 并不是说美国不把中国当做潜在对手了 4 美国必须在台湾“统独”问题上作出抉择 纵观历史分析当前中国对美政策应循之道 “变”与“不变”是50多年来中国外交发展过程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外交经历了几次大的战略调整;另一方面,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贯穿其中。中国外交的基本内容正是在这种变与不变中不断充实、发展和完善的,在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展示了中国外交独特而又丰富的内涵和风格。 “变”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和表现,更是在不同国内外环境下更好地谋求国家利益的需要。而“不变”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意识继承的部分,表现为连续性;另一部分则是不愿继承、希望改变的内容,但由于不同的原因,历史上的政策对决策者或大众心理有巨大影响,使现有政策有意无意地保持了原来政策的某些内容、某些宣示、某些态势或倾向,表现为外交政策的“惯性”。“变”突出了中国外交的特点,而“不变”在很多方面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中国外交的消极因素 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政策已经不是原来的政策,援助也与以往大不相同,但我国的对外政策宣示仍然把八项原则作为中国对外援助的指导思想,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惯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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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以国家利益为核心,根据这个展开话题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任何法律部门都有一些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中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功能更广的法律原则。[1]国际法也一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被视为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它们是由国际法体系中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归纳而来的,同时也引伸和发展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具有重大意义。所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国际法个别领域的具体原则,而是那些被各国所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2]因此,在国际法上能够称为基本法律原则的一般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它们是各国所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本来都是各国所公认的,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则特别强调这一点,以别于仅为部分国家所承认的原则;二、它们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是超越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全局性原则;三、它们是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也就是说是适用于国际法的属地、属人以及属时的效力范围的;四、它们是国际法的基础。它们是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所引申出的不能违反的,也就是说在国际法上是超越一切的。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容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的内涵从来就是不断发展和充实的。目前,我国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和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对主权概念的解释是权威的。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周鲠生对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主权原则的演进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近代主权国家的存在是传统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主权国家的最基本要素和根本属性是国家主权。有关国家主权的系统的理论最早由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阐释。他认为: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国家的最重要的定义;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同志的最高权力;具有绝对性、不可限制性、不可转让性、永久性和不可分割性。[3]布丹着重论述了主权的对内属性。格老秀斯继承了布丹的主权学说并加以深化,他认为: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是主权。主权可分为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主权属于国家时,称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数个人时,称之为对内主权。格老修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由此近代意义的国家主权概念基本形成,即“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4]早期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对于主权的种种表述,揭示了主权的基本内涵和内在属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表现在:一是为封建王权保持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提供了理论依据;二是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主权理论的产生体现了早期资产阶级希望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民族国家的强烈愿望,反映了近代民族国家正在逐步孕育而生。二、国家主权原则的现代发展(一)、从绝对主权到相对主权的发展国家主权从其产生之初就以其绝对性捍卫着各个新兴的西方民族国家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传统的主权论者如布丹、格劳修斯等均强调主权的绝对性,认为主权是一国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主权者不受法律的约束。现今看来,绝对主权的理论和实践对国际社会是十分有害的。绝对主权意味着一国可以不顾国际法而为所欲为,可以把自己国家的主权置于别国的主权之上,把本国的利益置于别国的甚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之上。这种理论为后来的某些国家所利用,成为破坏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幌子。一战和二战的血的教训再一次说明了绝对主权的理论和行为的危害性。[7]在当今国际社会中,过分强调主权的绝对性无疑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国家主权应受到国际法的限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这至少是因为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在要求别国尊重自己的主权的同时有义务尊重别国的主权;一国的主权在国际交往中不受限制就有可能侵犯别国的主权,各国的主权实际上是互为限制的。其次,一国的利益与人类各国的共同利益可能存在矛盾,不对各国的主权加以限制就不能保障人类的共同或长远利益;国家有义务履行根据国际法和所缔结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这些都使得主权的行使受到一定制约和限制。但这是国际关系正常运作所必需的,从根本上说是符合各国自身利益的。[8](二)、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20世纪以来9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浪潮汹涌而至,全球化的进程构成了当代国家主权原则的背景。全球化现象的产生,根源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所导致的交通与通讯手段的历史性突破,为全球化创造了打破空间和时间障碍的物质手段,奠定了全球化的物质基础;市场经济向全球的扩张和辐射,为全球化提供了永不衰竭的内在驱动力;而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又推动了全球化的进程。当代的全球化是以经济全球化为重要特征的的全球化。世界各国、各地区通过密切的经济交往和经济协调,在经济上相互联系和依存,相互渗透和扩张,相互竞争和制约已发展到很高的程度,形成了世界经济从资源配置、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多层次和多形式的交织和融合,使全球经济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这种以开放性、合作型为特征的经济形态和发展趋势,似乎必然要与国家专属性、排他性的特征发生冲突,因此人们普遍认为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1、国际组织的出现和国际机制的建立,对国内政治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大,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限制。联合国及其所属的各个机构在处理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涉及跨国性的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问题上,越来越多的影响着主权国家对这些事务的处理,各国不得不将自己的政策与行动纳入统一的国际安排中去。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机构作为的可能影响属于一国主权范围的经济政策诸如的关税、贸易政策等等,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某些方面也剥夺了成员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清楚地表明国际组织对民族国家主权的传统领域的介入和干涉。2、跨国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控制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具有庞大的生产规模和管理组织体制,在世界市场上占据重要的地位。跨国公司的国际贸易不仅影响着各国的贸易政策同时通过其大规模的海外投资,有可能控制东道国的某些重要的经济部门,垄断东道国某些产品和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左右东道国生产、消费、内外贸易、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从而削弱了东道国经济的自主权。3、区域经济组织职能的扩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冲击。区域经济组织的建立以让渡和转移部分主权国家的职能和权力为基础。各国在面对全球化下的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为了不落后于时代的步伐,争取更多的外国资本和国家援助,提高本国的国家竞争力,纷纷加入不同形式的区域经济组织,因而不得不对国内的各种政策和规制做出重大的调整和妥协,从而使得国家的社会管理和政治管理职能受到削弱。国家主权受到冲击。4、文化的全球化对一国的文化主权提出了挑战。现代民族国家对本民族文化所拥有的最高和独立的权力与权威受到侵蚀。文化主权面临的挑战来自文化霸权,更确切地说是“西方中心主义”的文化霸权。西方的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正越过主权国家的边界,借助现代通信和传播工具,大肆向其他国家传播、渗透。而其他国家的传统文化面临被同化,被湮灭的危险。保持和发展民族文化正成为主权国家的难题,世界文化的丰富性将受到严重挑战。5、信息主权受到挑战。信息主权是指国家在网络信息领域的自主权和独立权,它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控制权,即主权国家对跨国境数据流动的内容和方式的有效控制权;二是信息管理权,表现为一国对本国信息输出和输入的管理权,以及在信息领域发生争端的司法管辖权;三是信息资源的共享权,即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全人类信息资源共享权。[9]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快速普及,国家对于信息的控制的空间和载体受到威胁,管理的边界变得模糊,控制的能力受到挑战。6、全球问题的增加使得国家权力的边界在一定程度上开始变得模糊。国际的人口、失业、粮食、生态和环境保护、海洋和空间的利用、跨国犯罪、毒品走私、传染性疾病控制、武器扩散、恐怖主义等全球问题对人类造成巨大威胁。问题的国际性、利害的共同性、最终解决的艰巨性,已超出民族过家所能距离管理和处置的范围和能力限度,各国不得不调整其政策,以国际共同安全和人类共同利益为价值选择的目标,限制主权权利或者履行国际义务。[10]7、人权原则的挑战。西方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帜大肆侵害弱小国家的主权,干涉他国国内的人权状况。人权在本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在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体系中,以人权不当的干涉他国内政无论如何是对国家主权的挑战。三、国家主权原则的行使——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以世界多极化格局为方向国家主权原则在现今的国际社会中保存着国家利益的因素,甚至可以说,在主权国家对内对外的各项活动中遵循国家主权原则,其实质就是在种程度上维护国家利益。国家主权的本质内涵是国家利益。[11]在全球化大背景下行使国家主权,其核心必须是基于对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衡量。所谓国家利益,是民族国家追求的主要好处,权利和收益点,反映这个国家内全体国民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需求与兴趣。国家利益的决定,有内在的和外部的两方面因素,后者又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利益实际是一种综合加权指数。[12]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利益本质上是一个只能在交往中实现的东西,是一个必须通过国家的外交和国际战略体现的范畴。[13]在日益相互依存的国际体系中运作,一方面赋予主权国家新的机会、利益和权力;另一方面,民族国家的部分主权也受到限制,甚至有时要以国家主权受到侵蚀为代价。[14]而这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残酷现实。当今国际政治仍是以实力来确定国家地位和发言权的,主权在强权面前有时显得无计可施。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在国际上涉及的只是主权国家独立于外部权威的道德尺度和理想的行为规范,这一原则没有也不可能保证各国资源天然分配的平等以及由此造成的国家潜能和实力总和的平等。因此,作为一个积极追求自身发展的大国,在这个更加开放的国际体系中,中国不仅要有一种更加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必须以国家利益为核心行使国家主权,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力。主权本身包含着一种参与世界的方式,一种分配资源和组织交流的方式,一种区分组织、文化和民族的方式。[15]在以国家利益为核心进行外交和实现国家战略中(实际上也是主权行使的表现),任何主权的限制和让渡都是一种现实的、值得去“牺牲主权”的策略,只要能够在国际交流中获取本国发展的资源和条件,只要这种方式是建立在保持国家独立自主和国家间权利对等与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这种主权权利的让渡和限制不失为一种对国家利益更高程度的维护。实际上,从中国的对外政策上和国际交流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正努力参与对自己的发展有利的国际组织和区域经济组织,并在其中发挥自己的作用,通过参与规则的制订争取对本国利益最大化的制度保证和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应坚持在行使国家主权时以国家利益作为衡量国际交往和交流的标准,参与国际体系并创造有利于自身快速发展的良好的外部条件,快速增强自身的实力,从而更加稳固的捍卫国家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各国因平等的享有主权而对外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同时也保障本国的国家利益。在全球化的世界中,政治上的单极主义与多极化这对矛盾在国际力量的对抗、较量中寻找一种最终的平衡和解决方式。同时,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显示了国家在政治领域内一种权力的弱化和分散。但是,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在国际体系中是不可能失去其固守的主权的,实际上也是不现实的。全球化的发展其实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国际发展中主权国家的相互协调的重要性。任何国家都会以国家利益为考量标准行使国家主权权利。谈判、磋商、外交斡旋乃至国际会议上利益的较量,表明了不可能在所有国家间取得完全一致的利益分配。国际社会应本着尊重和保障各国的选择和主权权利的行使,尽力协调好各国大方向上的一致,促使各国共同维护人类的普遍利益。而单极化世界的构想必然会挑战一个国家所拥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损害主权国家的国家利益;为此,国际社会,尤其是在有着众多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国际体系中,单极化的世界是脆弱的。以政治多极化目标为方向正是现今主权国家行使主权权利的必然而一致的选择。多极化的目标是世界各国追求自身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惟有多极化的力量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单极霸权的胡作非为,多极化力量愈发展,制衡作用愈大。当各大国或力量中心之间力量对比发展到相对均衡时,单极霸权地位也就不存在,[16]各国在国际上才会有真正的平等。但是,多极化的形成并非易事,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各国在行使主权时以此为方向。中国是一直主张政治多极化,它所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对国家间应以“和而不同”来看待和处理各国的差异,保持各国政治、文化的多样性的主张显示了一个在强调“和平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体系深邃而富有远见的建构。坚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主权的独立和完整,维护世界的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促进世界朝多极化方向发展,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等,无不显示了中国在国际体系中不可忽视的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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