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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王洪用

发布时间:2024-07-13 02:35:54

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王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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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孙中山视《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的灵魂,并为之发动了二次护法战争,学术界误以为孙中山亲自主持了临时约法的制订。实际上孙中山不可能主持制订临时约法,孙中山本人对临时约法的评价也是很低调的,因为它没有充分反映自己的革命理想。【关键词】孙中山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制订 批评学术界认为,孙中山主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试举数例:陈旭麓主编的《中国近代史》:“在他的亲自主持下,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用一个月的时间起草了一部《中国华民国临时约法》。”①罗正楷等编写的《中国革命史》:“特别是在孙中山的参与下,临时参议院从2月7日至3月8日制定并通过了《中国华民国临时约法》。”②郑兆安等主编的《中国革命史》:“特别是在孙中山主持下制订的《中国华民国临时约法》,于3月11日正式公布,具有更重要的意义。”③张晋藩著《中国法律史》:“1912年1月7日在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主持下,参议议院召开制订约法会议,由革命党人、法制局局长宋教仁主稿,经过一个多月的起草和讨论,至3月8日三读通过,3月11孙中山签署公布。”④以上四家是我国近代史、党史和法律史研究的大家,都肯定孙中山主持或参与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订,笔者根据民国时期的相关资料,以及当时的历史背景,认为孙中山不仅没有主持约法的制订,而且对约法持批评态度。一、 孙中山没有亲自主持制订临时约法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订。《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简称大纲)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约法)的脚本,1911年12月3日大纲公布,孙中山于12月25日(农历十一月初六)才由法国回到上海,不可能参与大纲的制订。据民国时期几位著名的法史学家和宪法专家的记载,也看不到孙中山参与大纲制订的证据。吴经熊黄公觉称:“各省代表乃借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为代表的会所,于十月初四日开第一次会议,推举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行起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员。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并于即日宣布。”①杨幼炯著《近代中国法制史》:“各省代表于是年十月初先后到鄂,十月初十开第一次会议,到有十四省代表,计二十四人。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员。(有称大纲虽名为雷、马、王等起草,实出自宋教仁之手。)又议决如袁世凯反正,当公举为临时大总统。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并即日由省代表全体签名宣布。”②谢扶民在《中华民国立法史》载:“各代表等乃借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为会址,于十月十日开第一资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即日宣布。”③王世杰《比较宪法》称:“于是年十月初十开第一次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制定一种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组织大纲起草员;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并即日由各省代表全体签名宣布。说者谓此项大纲,在表面上虽为雷奋等三人所起草,实则出自宋教仁之手。”④从以上材料看,制订大纲的动议是由各省都督的代表会议于农历10月12日提出来的,负责起草的主要有宋教仁、雷奋、马君武、王正廷,大纲用一天时间拟成,13日公布。对这些基本事实,五位先生的看法是一致的。2、孙中山没有参与大纲的修订。孙中山于1911年12月29日被选举为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希望增设临时大总统职位,安抚黎元洪;同时因形势的复杂和急剧变化,希望能扩大总统便宜处置之职权,建议修改大纲,并派黄兴到临时代表会陈述意见。大纲宣布后,“议者谓遗漏‘人权’,应予补充;或有行政各部,不应订入根本法;十一月十二日,孙临时大总统派黄兴至宁,莅代表会,发表修改组织大纲之意见。时已午后9时,于是由云南代表吕志伊,湖南代表宋教仁,湖北代表居正提出修正案,要点如下:一 原第一章临时在总统下加‘临时副总统’五字;原第一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皆由各省代表选举之,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二 原第五条改为‘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并任命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各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三 原第三章行政各部改为‘国务各员’;原第十七条改为‘国务各员执行政务,临时大总统发布法律及有关政务之命令时,须副署之。’”经过激烈争论,最后决议案中,规定了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程序,增加副总统的机构及其职权,以及扩大总统制定官规、任命文武职员的权力。⑤在此修订过程中,孙中山既没有亲自参加,也没有提出被参议院接受的方案。王世杰《比较宪法》:“民国元年正月二日该院对于该组织大纲,尚有所修正;其最要者,则为增设临时副总统。”“当时政府尚要求修正组织大纲,添置国务总理,以宋教仁充任;参议院反对,其议遂寝。”①3、孙中山没有参与约法的制订。元月28日参议院成立后,准备修改大纲。“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宋教仁拟具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共分七章,都五十条,由孙大总统咨送参议院参考编订,此草案之要点有三:(一)列举人民之权利义务各条,惟关于权利,得依法律限制;(二)规定总统得单独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及与外国宣战、媾和,无须经参议院之同意,并得发布同法律之教令;(三)有‘临时大总统,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政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制官规’之条文,似略采五权宪法之意。惟参议院接受此草案后,仍主张自行起草,并于元月三十一日,即行完成审议,并于元月三十一日议决,将草案退回政府。该院旋组织编辑委员会,拟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于二月七日提付院会讨论,至三月八日,即已完成审议、第二读会、第三读会之程序,即日公布,所经时间,不过三十二日。至三月十一日,又经临时大总统公布”②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先是在临时约法草案未成立时,孙总统即向参议院提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请求讨论。参议院当恐受命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主张自行起草,不肯接受。于元年一月三十一日议决,将原案退回政府。特于二月七日起,召集临时约法起草会议,名为编辑委员会,起草二次,由宋教仁主稿,会议互三十日,至三月八日全案告终。” ③孙中山所提草案,总统权力比临时约法规定权力大,杨幼炯《近代中国法制史》:“临时大总统于紧急时,得以命令代法律,并得单独宣告大赦及与外国宣战媾和,不必经参议院之同意。”“临时大总统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政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规。”④ 王世杰比较宪法:“临时约法草案,系由院内之委员会(名为编辑委员会)起草。在该草案成立以前,南京临时政府已草就了一种,名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草案,并致参议院,请求作为讨论基础。政府草案与临时约法有二个主要的异点:第一,政府草案虽亦采取责任内阁制,而总统之权限则较大于临时约法之所规定;如承认总统于紧急时得以命令代法律;与总统不经参议院之同意,宣战、媾和等规定,第二,临时约法并未容纳孙中山‘五权宪法’之说,而政府草案则有‘临时大总编,除典试院、察吏院、审计院、平政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制官规’之规定,盖于承认行政、立法、司法诸权独立之外,尚隐寓考试监察等立之意。该草案致送参议院后,该院仍主张自行起草;正月三十一日该院并议决将草案退回政府。元年二月七日起,该会即讨论该院编辑委员会自行起草临时约法草案;至三月八日,该院即已完成草案审议,第二读会、及第三读会之顺序。”⑤根据以上史料和比较,可以确定三点:第一,孙中山曾代表政府向参议院提出过约法草案;第二,孙案没有被接受;第三,孙案增加了大纲规定的总统职权,而不是削弱它;第四,约法定案间接吸取了孙案的意见,增加了总统的某些职权;第五;比较孙案和大纲,孙中山没有削弱总统法定职权从而达到限制袁世凯的故意,只是希望有一部约法,来标志民国,并监督袁世凯。4、孙中山所有文稿中没有孙中山参与大纲、约法的制订和修改的史料。据我所看的孙中山的文稿中,找不到孙中山关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的起草和制订工作的记载,只有一个公布临时约约法的公布文件。5、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是政府官员,按孙中山崇尚的分权原则,孙中山不可能代行参议院的立法权。此不赘述二、 孙中山对临时约法有诸多批评孙中山曾明确表示,约法没有真实反映自己的革命理想,《五权宪法》:“至于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 ①这个五权宪法,孙中山最先在1906年12月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②五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这是政府的五项治权,这五权还要受国民的四项政权制约,国民有选举权、创制权、弹劾权和复决权。这种五项治权与四项政权完美结合的宪法才是理想的宪法。但是临时约法既没有详细地、彻底地规定国民的政权,也没有贯彻他的五权分立思想。《孙中山年谱》:“1912年2月13日,孙中山召集同盟会议员讨论约法。法制局长宋教仁坚主中央集权制,秘书长胡汉民则主地方分权。孙中山对五权宪法未纳入约法,表示不满,谓‘非如此则不足以措国基巩固’;特别强调‘我今已说要定一条‘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之真意义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与会者均表赞同。”③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中山先生其后概乎言之,曰:‘民国建元之初,予极力主张施行革命方略,以达革命建设之目的。而吾党之士,多期期以为不可。经予晓喻再三,辩论再四,卒无成效,莫不以予之理想大高。呜呼,是岂予之理想太高哉!毋乃当时党人知识太低耶?予于是不禁为之心灰意冷。此予之所以萌芽退志而于南京政府成立之后仍继续停战重开和议也。’”①孙中山一次讨论中说:“内阁制,纯恃国会,中国本身基础,犹甚薄弱,一旦受压迫,将无由抵抗,恐蹈俄国1905年国会之覆辙。国会且然,何有内阁?今革命之势力在各省,而专制之毒在中央,此进则彼退,其势力消长,即专制与共和之倚伏。倘更自为削弱,噬脐无及。”②孙中山在《中国革命史》一文中指出:“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阙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③孙中山对约法为什么要承认并且支持?他说:“因为我以为这个执行约法,只有一年半载的事情,不甚要紧,等到后来再鼓吹我的五权宪法,也未为晚。”④人以上材料看,孙中山对约法的批评主要有二:其一,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其二,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其三,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对于这样一个不满意的约法,孙中山为什么为之奋斗不息?甚至作为斗争的旗帜?他自己有一个说法:“余对于临时约法之不满,已如前所述,则余对于此与革命方略相背驰之约法,又何为起而拥护之?此读者所亟欲问者也。余请郑重说明之。……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袁世凯毁弃《临时约法》,即为违背誓言,取消其服从民国之证据,不必待其帝制自为,已为民国所必不容,……余为民国前途计,一方面甚望有更进步、更适宜之宪法,以代《临时约法》,一方面则务拥护《临时约法》之尊严,俾国本不因以摇撼,故余自六年至今,奋然以一身荷护法大任而不少挠。”⑤忠于历史,是历史研究价值的基础,有感于此,笔者提出孙中山与约法制订的问题,祈为引玉之砖。注:原文发表在《纪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国际青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岳麓书社2003年出版。① 陈旭麓,中国近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524页。② 罗正楷等,中国革命史,中国人民大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第123页。③ 郑兆安等,中国革命史,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40页。④ 张晋藩,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出版,第531页。① 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民国丛书第四编27,上海书店1992年出版,第36页

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论文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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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胡学军;;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评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03期2 陈小嫦;李大平;;论医疗诉讼中的证明妨碍[J];证据科学;2010年04期3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解读[J];法学杂志;2010年02期4 翟志文;薛振环;;医患诉讼因果关系证明负担的缓和——以日本判例的分析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年03期5 乔世明;;试论医疗侵权鉴定制度的完善[J];法治研究;2010年11期6 彭浩晟;;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J];证据科学;2012年03期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赔偿调研课题组;贺荣;周继军;张柳青;陈特;;新形势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问题与对策[J];证据科学;2011年03期8 宋平;;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之反思与重构[J];河北法学;2010年06期9 张新宝;明俊;;医疗过失举证责任研究——比较法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04期10 陈慧慧;;反思医疗侵权损害举证责任的再分配——由《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法解释延伸[J];中国卫生法制;2012年01期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1 霍娜娜;论医疗纠纷证明责任的分配[D];河南大学;2011年2 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山东大学;2011年3 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1年4 陈今玉;论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周菁;王超;;我国法官在刑事证据法中的诉讼角色[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01期2 韦国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浅析——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为中心[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01期3 周阿红;莫良元;;构建我国现代自由心证保障体系的路径探讨[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01期4 尤佳;;《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性质及适用探析[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年01期5 潘善斌;医疗事故诉讼若干问题探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04期6 杨锦炎;;论诉讼证明对象——以法律方法论为启示[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05期7 郭玮;;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以我国的立法为例[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06期8 潘善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评[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年01期9 张刚;王成军;;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法律思考[J];安康学院学报;2009年03期10 张文英;;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及其责任[J];安阳工学院学报;2008年01期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刘辉;郑在义;;民事检察中的若干证据问题[A];第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6年2 赵海怡;;责任规则威慑与激励效应的异化及矫正——兼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A];2012年度(第十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12年3 杨立新;王轶;王竹;王天凡;赵可;;中国民法学三十年(1978—2008)[A];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C];2008年4 张保生;王进喜;吴洪淇;;中国证据法学三十年(1978—2008)[A];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C];2008年5 肖刚;;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运行失范之反思与重构[A];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11年6 孙世光;;生产者责任延伸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分析[A];2007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卷)[C];2007年7 陈劲梅;严瑛;张瑷;;浅谈医患法律关系[A];第一届航天医院管理论坛论文汇编[C];2007年8 陈宏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视角的法律分析[A];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集[C];2006年9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A];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C];2007年10 袁碧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保险探析[A];中国商法年刊(2007):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C];2007年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沈强;TRIPS协议与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2 高田甜;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3 邬先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4 陈琦;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论[D];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5 张伟强;法律制度的信息费用问题[D];山东大学;2010年6 刘冬京;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D];武汉大学;2009年7 田园;侵权行为客观归责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11年8 周琼;论中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及相关基础[D];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9 许俊强;目的港受领迟延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10 王锦;环境法律责任与制裁手段选择[D];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滕雅婷;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南京医科大学;2010年2 张源;专利间接侵权理论在我国适用空间的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3 傅学庆;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医疗水准说[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4 张玉英;商业广告虚假荐证的民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5 余暮;医疗纠纷中的侵权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6 叶传禄;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7 马锦毅;论雇主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8 曹麟蔚;劳动争议证明责任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9 夏路;论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10 赵莉颖;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之民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二级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霍海红;;主观证明责任逻辑的中国解释[J];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02期2 肖建华;李志丰;;从辩论主义到协同主义[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3期3 侯利阳;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之重构[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1期4 包冰锋;陈今玉;;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之比较分析[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01期5 白鹤举,李春荣;医疗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构成[J];承德医学院学报;2003年04期6 穆书芹;试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的适用[J];当代法学;2002年07期7 周团结,张建军;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责任归责制度的衔接[J];当代法学;2003年02期8 萧晓晖,乔宁;从举证责任倒置谈防御性医疗[J];当代医学;2003年11期9 肖建国;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03期10 胡永庆;知情同意理论中医生说明义务的构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1期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利明;[N];人民法院报;2002年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8条1 江毅;中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1年2 丁春辉;医患关系现状及对策研究[D];山东大学;2006年3 寇娟;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2007年4 孙丽华;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明妨碍的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5 陈建中;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实证研究[D];复旦大学;2009年6 高云江;论医疗侵权举证制度[D];山东大学;2010年7 梁冬;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D];吉林大学;2010年8 宋萍萍;论民事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之分配[D];复旦大学;2010年【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李黎;于情;李雪梅;;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J];北方经贸;2011年07期2 王岳;;域外医疗损害之举证责任分配比较与我国的策略[J];证据科学;2010年04期3 王星星;;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年07期4 汪粼;;浅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J];台声新视角;2006年01期5 尚江涛;;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9年17期6 陈建文;;论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05期7 彭鹏;陈三勇;伍永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探究[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7年08期8 程春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J];现代法学;2008年02期9 姚丹;;浅谈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J];今日科苑;2008年11期10 应魏;;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年24期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李艳;;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A];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实践会议论文集[C];2010年2 马东晓;;略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以知识产权诉讼为例[A];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6年3 梁梅;;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4 陈磊;周宏斌;;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5 陈磊;周宏斌;;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6 张桂香;郭唐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浅议[A];规划·规范·规则——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C];2006年7 许永杰;贺宝健;;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的衡量[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2年8 吴毅;;论法官对举证责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4年9 傅蕾;;试论专利侵权纠纷案前调解[A];专利法研究(2010)[C];2011年10 孔俊伟;邓晓敏;;环境损害民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从两份截然不同的判决谈起[A];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四)[C];2006年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葛梅;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N];江苏经济报;2003年2 林操场 刘春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不完全免除受害人举证责任[N];徐州日报;2006年3 龚赛红;国外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分配[N];健康报;2003年4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仇慎齐郭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之认定[N];人民法院报;2007年5 俞晓霞;特殊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运用三题[N];人民法院报;2004年6 李燕;从一起牛官司看举证责任分配[N];江苏经济报;2006年7 崔颂文沈金汝;举证责任分配在庭审中的运用[N];人民法院报;2007年8 戚新明;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N];江苏经济报;2010年9 案例编写人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周国祥;保险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及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1年10 刘雁兵 马向征;签名不被认可时的举证责任分配[N];人民法院报;2005年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曾冠棋;举证责任法理探讨与实证评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2 骆东平;论性骚扰纠纷的民事诉讼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3 吴国喆;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D];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4 吕利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5 宋平;医患纠纷诉讼程序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6 倪静;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D];厦门大学;2008年7 李新庄;我国土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0年8 胡雪梅;“过错”的死亡[D];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9 颜璠;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运用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10 刘敏;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研究[D];湖南大学;2012年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0条1 张冬雪;医疗损害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2 姚旭斌;民事审判实践视角下的举证责任分配[D];苏州大学;2003年3 沈煜;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D];苏州大学;2013年4 王晓明;试论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D];西北大学;2011年5 陈镭;我国医疗侵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6 孙卫国;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D];郑州大学;2007年7 李瑞京;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6年8 曹开旺;论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之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9 王永军;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D];河南大学;2005年10 刘佳;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6年

1、《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本科毕业论文2004年第7期《浙江审判》和2006年第4期《杭州法学》。2、《乘人不备以假换真如何定性》2004年7月30日《北方出行导报》法律版。3、《本案将黄某作为人质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2004年8月3日,《中国法院网》。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2004年6月30日,《中国法院网》。5、《从该案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重大经济损失的认定》2004年8月6日,《中国法院网》。6、《花季少年勿陷犯罪深渊》(合作)2004年11月12日,《今日桐庐》。7、《同样撞死一人为何判刑不一样》2004年9月1日《浙江工人日报》)。8、《浅谈主持法庭辩论的三个问题》2005年3月31日,《中国法院网》。9、《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对策》2005年《中国法院网》。10、《审理被告人袁土林故意伤害案的法律思考》2005年,《北大法律信息网》。11、《对以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裁判文书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的质疑》2005年4月15日,《中国法院网》。12、《初探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2005年第3期《甘肃社会科学》)。1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7、8合辑。14、《审理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案件应如何定性》2006年第1-2期《法律适用》。15、《入户抢劫后放弃财物行为的犯罪形态认定》2006年第2期《杭州审判》。16、《从一则案例看滥伐林木罪主观方面的认定》2004年《中国法院网》。17、《擅自砍伐杉木幼林应定滥伐林木罪》2004年5月9日,《中国法院网》。18、《用刑法手段解决执行难》2004年《中国法院网》。19、《入室抢劫放弃财物行为犯罪形态研究》2007年11月《浙工大法律评论》第三卷。20、《入户抢劫放弃财物行为犯罪形态研究》《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3辑。21、《对确定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案件结案日期的探讨》2006年第7期《浙江社会科学》。22、《法官如何主持法庭辩论》2006年第4期《杭州审判》。23、《民政局能否代为不明身份死亡者主张权利?》 2007年第3期《中国审判》,2007年3期《广州律师》转载。24、《浙江桐庐-全国首例判决支持民政局为无名尸维权案》2007年人民法院网。25、《桐庐:民政局为无名尸维权,主体适格》2007年第3期下半月《人民司法案例》。26、《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例)2007年第4期下半月《人民司法案例》。27、《拾得他人借记卡及秘码支取现金行为的定性》,2007年增刊总第165期《法学杂志》。28、《无名尸民事权利及其司法保护的途径》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七届学术研讨会2007年10月23日提名奖,29、《论和谐社会下无名尸民事权利及其司法保护的途径》收录2007年10月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推进城市化建设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集。30、《无名尸民事权利司法保护问题研究》2008年11期《中国律师和法学家》。31、《以租车为名连环骗租汽车后采取质押的方法变现行为的定性》(案例分析)2007年4期《浙江审判》。32、《以租车为名连环骗租汽车后采取质押方法变现行为如何定性》2007年2期《杭州法学》。33、《买卖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07年4期总第14期《杭州法学》。34、《买卖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07年第12期《人民司法案例》。35、《被告人通过亲友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立功》2007年第3期《杭州审判》。36、《通过亲友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立功》2007年20期《人民司法案例》。37、《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7年第6辑。38、《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研究》2008年第1期《杭州审判》。被评为2008年度杭州市政法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优秀奖。39、《司法权威的进路探索: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异地管辖》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八届学术研讨会二等奖,浙江省法院第十八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40、《明知盗窃而接受雇佣实施接送行为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9日。4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浙江消防》2008年第3期。42、《通过他人签订协议收受干股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8期。43、《通过他人签订协议收受干股的司法认定》《人民法院报》,主题为“刑事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暨刑事法前沿问题探讨”,由人民法院报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08-2009年“金博大杯”刑事审判有奖征文三等奖。44、《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司法认定》《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9年第1、2合辑。45、《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导》2009年3期,总第11期。46、《法庭辩论中的庭审驾驭能力探析》《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9年第6辑。47、《审理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案件应如何定性》(修改稿),2010年《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8辑。48、《我的八小时以外》入选(2011年)浙江省法院学术研讨20周年《我与法院学术研讨》纪念文集。49、《激情与动力》2009年4月1日在杭州市法院调研工作会议经验交流发言稿(桐庐县人民法院2009年第一期法院工作简报转发)。50、《是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年。51、《盗窃游戏虚拟货币应如何认定》《杭州法学》2011年第1期。52、《“北大”使我走上学术研究之路》2011年1月4日,《北大法律信息网》。53、《盗窃游戏虚拟货币行为的认定》《杭州审判》2011年第1期。54、《盗窃游戏虚拟货币应定盗窃罪》《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6辑。55、《徐兴华盗窃案》《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导》2012年1期,总第23期。56、《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2012年5月30日,桐庐县人民法院《调查与研究专刊之一》。57、《兰燕红贩卖毒品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年第11辑,总第89辑。58、《审理刑事疑案方式研究》(与刘刚合作)获杭州市法院系统第十三届学术研讨会2013年度优秀奖。59、《刑事疑案审理方式略论》2013年第3期《杭州审判》。60、《徐兴华盗窃案》2014年1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十大优秀案例。61、《以非法拘禁的方式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行为的分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4年第8辑,总第110辑。

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

(一)近五年承担的学术研究课题参加吕忠梅教授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一般项目:《税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排名第二参加李进才教授主持的国家十五重点计划项目:“规模与速度——高等教育与资本市场关系研究”,主持子项目“高等教育与资本对接法律问题研究”参加吕忠梅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环境侵权问题研究》,参与全国性调研和论文写作工作主持湖北省教育厅十五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高校管理中的大学生权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主持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湖北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对策研究》参加赵兴教授主持的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武汉市国有资产授权运营机构内部治理结构研究》排名第二参加李腊生教授主持的北省教育厅省级教学研究项目:《高校人文素质类公共选修课课程体系研究》排名第四参加张发坤教授主持的武汉市国资委委托项目:《安全与效率: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排名第二参加杨卫东校长主持的武汉市两型社会建设研究项目:《两型社会的内涵与建设途径》,初稿统稿人主持武汉市市属高校科研项目:《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社区参与机制研究》参加国家重大社会科学项目《环境友好型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参加中美合作《环境与健康法律项目》研究工作。(二)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作品、专利、教材等)《现代税收正义的宪政基础》 独撰、《社会主义研究》(中文核心)2005年第2期;《高等教育与资本市场价值关系的法律分析》 独撰、《黑龙江高教研究》(中文核心)、2005年第8期; 《科技法之创新价值刍议》 独撰、《科技进步与对策》(全国中文核心)2005年第5期; 《建设信用武汉的几点法律思考》 独撰、《理论月刊》(人文社科核心)、2003年第3期;《论构建我国产业安全保障法律体系》 第一作者、《湖北社会科学》(人文社科核心)、2004年第12期;《论我国国有资产授权营运的法律规范》 第一作者、《理论月刊》(人文社科核心)、2004年第9期; 《税权的宪政逻辑》,独撰、《政治与法律》、中文核心、2007年第1期 《论WTO与中国产业立法》,《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税收本质的法律阐释》 独撰、《江汉大学学报》、2005第1期;《论产业法的地位》 独撰、《江汉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法理念》 独撰、《江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高等教育与资本市场对接问题的法律思考》,独撰,载李进才主编《运用资本市场推进高等教育——中国高等教育发展速度、规模与资本市场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 《税法的宪政之维》 第二作者、载《财税法论丛》第5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两型社会的发展逻辑与制度路径》独撰,载《江汉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作为目的与工具的环境权》独撰,载《十六大与21世纪中国发展之路》、武汉出版社、2003年; 《ADR之司法正义价值及其运行机制选择》,独撰,载《江汉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湖北省发展环境经济的法律对策思考》,独撰,载《法律前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经济法使命》 独撰、《载和谐社会之经济法治理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主编:《社会和谐之经济法治理念——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第八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20:副主编:《经济法》教材一部,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主编《经济法》教材一部,中国政法大字出版社2009年版。(三)获得的学术研究表彰2004年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三等奖2006年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07年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九届学术论文三等奖2008年湖北省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二等奖2009年湖北省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三等奖

法院的一份判决进行评析的论文写作,这个好办,,我来给你

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第三十二届名单

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2、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这个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党中央、省级党委、政党、人民团体、代表10以上推荐产生。3、代表候选人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产生,由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上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扩展资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人民代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持下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的选民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罢免、撤换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议案、质询案。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和常委会的许可,在开会和闭会期间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宣传国家各项法律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二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扩展资料: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选举法

先后荣获了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九届学术论文优秀奖、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第十四届广西青年“五四”奖章、第四届“广西杰出(优秀)青年卫士”、广西法院系统第十八、十九届学术论文二等奖、一等奖、两广“和谐社会与女法官”论坛优秀奖、全区十佳法官、记个人二等功、首届“南宁市杰出(优秀)青年卫士”、第四届南宁市“优秀青年岗位能手”、南宁市先进工作者、南宁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南宁市优秀共产党员、南宁市“三八”红旗手标兵、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和办案能手等多项荣誉 。2012年2月13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此前陈玉萍还荣获了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等全国级的荣誉,以及全区法院先进个人、全区法院办案标兵、全区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等自治区荣誉称号 。荣立个人三等功5次,二等功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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