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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爱情婚姻家庭的理解论文怎么写的高中生

发布时间:2024-07-06 22:11:39

对爱情婚姻家庭的理解论文怎么写的高中生

我还是比较相信这养的爱情,这养的婚姻家庭的!有爱情,婚姻会美好,有婚姻家庭会美满!这样的爱情应该是完美的吧!我就是个完美主义者!嘿嘿!

恋爱是自由,婚姻是捆挷,家庭是牢房。

两个人之间的爱的结晶,爱的产生的这个家庭,那么婚姻,两个人之间就应该相互忠诚,相互的爱护,理解,那才可以的,家庭才会幸福

爱情:是两个人相爱,单并不是非要在一起。婚姻:必须要两个人一起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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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很多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那婚姻和爱情是否就正如大家说的那样呢。我觉得,“爱情”可以算是两个人的事情,但是“婚姻”是涉及到两个家庭的事情。在这里“爱情”和“婚姻”所涉及到的对象就有差别。在我看来婚姻生活远比两个人在恋爱时期的生活复杂。因为它不仅仅是夫妻二人的事情,还涉及到双方父母、子女等家庭等关系,甚至可能会涉及到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绝大多数的婚姻最开始都是起源于爱情的。爱情是形成婚姻的前提条件,人们不是常说:“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我觉得这句话说的没错,但是仅仅只有爱情的婚姻是不稳定的。很多一些一见钟情、闪婚的男女,他们离婚的的速度几乎同结婚的速度无差。爱情和婚姻本来就不一样,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是有原因的。 提问 没人吗 不对简单点 回答 我们都会去渴望完美的爱情,所以习惯于在一道道通往幸福的道路上犹豫很迷茫。因为不能回头,所以我们怕自己错过最好的也怕并不是最好的。就这样,我们最美的爱情变成了别人的婚姻,别人最美的爱情变成了我们的婚姻。 夫妻间彼此相爱着,彼此忠诚着,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当然首先必须做到,但婚姻质量的高低更多地体现在生活的细节上。细节问题解决起来并不难,关键是不要视而不见,更不要见而不管。 这个可以吗 提问 我都40了,不需要天花乱坠的语言 实际点 比如婚姻是一种责任, 回答 爱情和婚姻的基础是忠诚、信任和妥协。如果一个人非常疼爱你,但却出轨,那不是爱情;一个人非常重视你,却一直不相信你,也不是好的婚姻;而两个人看起来很相爱,却都不愿为对方放弃自己的部分生活,这更不是长久的爱。忠于爱情,信任爱人,相互牺牲,这才是美满的婚姻。 更多8条 

女人一生,真正的成功,应该是有满意的婚姻和幸福的家庭,其次是健康,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身心健康,因为;一个女人有两条命,一条死于离婚,一条生于离婚。一个女人若是光有事业和财富,没有完整的婚姻和家庭,不值得世人仰望和羡慕,当然;要做到这些,太不容易,这里面包含太多需要艰辛付出和努力。我想告诉天下的女性朋友们,婚可以闪,结婚后一天天的日子没法闪,选择对象一定要擦亮双眼,在这个物欲纵横的时代,渣男渣女遍地都是,有些诱惑实在让人应接不暇,要理性对待,才是对自己最大的负责任。一个男人能不能给你安全感,完全不取决于他的身高,而取决于他的心高。高大而窝囊的男人我见过不少。矮小而昂扬的男人我也见过。一个男人要心高气傲,这样才像男人。当然,前提是要有才华。年轻的时候,你爱上一个人,请一定要温柔地对他,不管你们相爱的时间长短,若能始终温柔地相待,所有的时刻将是一种无瑕的美丽。若不得不分离,要好好地说再见,要心存感激,感谢他给了你一份记忆。长大后蓦然回首,你才会知道,没有怨恨的青春才会了无遗憾,如山冈上那轮静美高洁的满月。一个家庭要太平,要么女人牺牲,要么男人退让。俩人都想占上风,那还有好?一山不容二虎。把男人想象得太理想的女人,终归不会有太理想的婚姻,不管别人是否爱你,你都要学会爱自己,惜自己。我们首先得为自己活着,所以活出一种欢愉的心情是最重要的。有时候,我们需要的,只是一颗静下来的心。别人想什么,我们控制不了;别人做什么,我们也强求不了。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事,走自己的路,按自己的原则,好好生活。即使有人亏待了你,时间也不会亏待你,人生更加不会亏待你!善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当下时代,坎坎坷坷,谁陪谁。真真假假,谁信谁。甜言蜜语,谁骗谁。许下的诺言,谁兑了谁。痴情一片,谁伤害了谁。不要听花言巧语,要看真正的行动,说得好,永远不如做得好。患难与共,才能领悟,感情的冷暖。历经风雨,才能看透,人心的真假。热情的,未必长情。淡然的,未必漠然。用心的感受,方能懂得。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时间带走了很多,时间证实了很多。如今很多人,很多事,都不敢在乎了。品尝了思念的痛,更珍惜相处的时光。看透了人情冷漠,更珍惜真挚的感情。很多付出的心甘情愿,回报却让你满腹心酸。所谓白头到老,没什么秘诀。只是在相爱时,存下点感动,在冷战时,懂一些感恩。一段不被接受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21%,到1996年已增加到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爱情和婚姻的理解和感悟,这是一个很大的命题,但是每一个人在对待自己的爱情和婚姻的时候,都要有一个自我的主见,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事情。爱情要认真对待,选择自己喜欢的人,而且要选择性格和自己合适的人,同时生活上也要比较的接近,这样生活就能幸福,只要你对爱情认真,那么爱情就会给你最美好的幸福回馈。如果你对待爱情并不是很认真,甚至在很多地方做出一些不太认真的事情,这对于你的爱情肯定就会造成巨大的影响,所以对待爱情的态度是必须认真的,这样你才有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婚姻和家庭非常重要,对于婚姻来说,爱情就是基础,由于你的爱情非常认真,那么你的婚姻和生活就会非常幸福。两个人建立了相互的情感,而且在生活中能够相互依靠,这样你们的生活就会越来越好,而且两个人有相同的爱好和兴趣。因此一辈子都有说不完的话,一辈子都有做不完的事情,这样的话你们的感情就会越来越紧密,所以说爱情和婚姻最主要的就是爱情的基础。一定要牢固,而婚姻一定要有相互的爱好,一定要有相互的理解,这样你们的爱情才能够长久。生活中对于爱情和婚姻的理解和感悟有很多,但是以上的内容却是实实在在在生活中需要去做到的事情。做到了以上的这些,那么你的爱情和婚姻就会有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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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有时只是一个烟雾蛋,婚姻是束缚想奔事业的人的枷锁,家庭是人最终的港湾。

对爱情婚姻家庭的理解论文题目怎么写高中生

给些资料给你,你自己再归纳总结一下吧! 没有爱情的人生一样是人生,对于有些人来说爱情是累赘他们需要的不是 爱情,他们想要的是金钱及地位或是美貌 拥有人生是拥有爱情的第一步,有了爱情的人生是完美,没有人生爱情谁还说它是完整的呢?? 而它可不可贵就要问你的心了答案就在你的心里 人生只在呼吸之间 人之一生,犹如一呼一吸,生和死,只是一瞬间的转化,了悟这点,方能做到努力把握每一刻秒须知,生命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新陈代谢的过程人在每次呼吸的一瞬间,既是他自己,又不是他自己“人生只在呼之间。”时时更新自我,不眷恋旧我,不追悔往昔。“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吐故纳新,让生命之树常青。 爱情是蜡烛,给你光明,风一吹就熄灭;爱情是鲜花,美艳动人,季节一过就枯萎;爱情是彩虹,缤纷绚丽,太阳一晒就蒸发;爱情是飞鸟,装点风景,天气一变就飞走…… 哲学家说:“感情胜于金钱,但现实是铜臭会腐蚀感情。” 政治家说:“爱情是政坛的秘密。” 已婚者说:“爱情是后悔莫及。” 未婚者说:“爱情是执迷不悔。” 诗 人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作 家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艺 人说:“绯闻是成名的催化剂。” 男 人说:“爱情是‘面包’的交换物。” 女 人说:“爱情是男人的‘麻醉药’。” 爱 情说:“你说爱情是什么就是什么。” 我说:“对于爱情,我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 人分男女,世间便有爱情,有了爱情,生活便有了许多茶余饭后的话题。 “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这是何等残酷的玩笑。许多东西,人们在拥有时视为草芥,而当真正失去时才想珍惜,“整理初恋时的旧情书,懂得了什么是蓦然回首”,最善变的永远是人的心理。其实爱与被爱都是一种伤害,不论是暗恋、明恋、单恋、相恋、苦恋……甚至网恋,也许只有当“失恋”时才会发觉其实“爱恋”都是一种痛楚的开始。“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想想其实是挺白痴的做法,奇怪的是世上就是有很多人愿意去当“傻瓜”,于是,人类便多了一笔债——情债!爱情,一世难解的纠缠。 生活中单身的绝对占多数,也正因这样,爱情连续剧才老有续集。偶遇倩影对对,忽闻情话绵绵,或许甚至冒出一句半死不活的“OH!MY DARLING!”大多数单身者免不了起一身鸡皮疙瘩,然后在大步避开的同时甩一句“肉麻”,尔后便是让妒忌之心去吞噬“无可奈何花落去”的寂寞,在他(她)们的世界里,爱与被爱都没有发生,因此,听情歌便成了他(她)们的最爱,这可能也是为何现在的流行歌曲总是离不开“爱情”话题的束缚却总能占有很好的经济市场的原因吧?! 爱情源于需要,人是理性动物,“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因此“同性恋”无可厚非,正因如此,FANS们可以原谅张国荣而继续爱着“哥哥”,只是背后有多少“痛心疾首”和“恨铁不成钢”就不得而知。其实爱情值得怀疑的是它的浓度,产生错误的是它的方式,请记住这样的话:“若别人心里空间没有你的位置,请不要冒失的从一个角落闯入;若别人施舍你一些流沙地时,你营造的只能是空中楼阁。” 爱情中最大的谎言就是给对方诺言,“爱你一万年”、“爱你到天荒地老、海枯石烂,陪你到天涯海角”……海本就不可能枯,石也不会烂,天不会老,地也不会荒,就算他(她)真的想爱你一万年,但你们不可能活到一万岁。但就是这样一句话,足以让恋人们把对方爱得死去活来,仿佛看到美好的未来蓝图,也许这就叫“美丽的谎言”吧?!从中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甜言蜜语总能长久不衰,为什么说恋爱中的男女是最盲目最幼稚的”。当你不确定会不会在未来的日子里还爱着他(她)时,那就给他(她)诺言吧,这可能就是最保险的做法,只是当“面具”落下时,欺骗是否狼狈不堪?女人总喜欢在爱情失败后说:“男人没一个是好东西。”她们忘了她爸爸同样是一个男人;而男人则会这样说:“女人嘛!女人如衣服,不合身就扔呗!”可他们忘了是女方抛弃他们而不是他们抛弃女方。可笑至极! 都说爱情是这个世界上永远的主题,因此什么事都可以跟爱情沾上边。到大学校园、中学校园去听,你会发现宿舍里最具味道的话题都是爱情,男生宿舍谈着“校花、班花”,女生宿舍说着“校草、班草”,而什么青蛙恐龙那是用来衬托的配料。不过令人感慨的是,校园不成规律的流行这样的爱情配搭:“帅哥的女朋友一般可能是恐龙,至少不是美女;美女的男朋友一般可能是青蛙,至少不是帅哥。”不知道这是不是爱情的“中和反应”呢?当然!“帅哥配美女”肯定是天造地设,不过那是凤毛麟角的事。 “爱美”是人之常情,“赏美”更是人之一大享受。因此大家就可以接受为什么韩国的女明星们据说都美过容,我们也可以理解“潘金莲”为什么会背叛“武大郎”而对“西门庆”投怀送抱,我们同样可以解剖出 “美容”产品为何层出不穷,花样甚多。大家都喜欢用“情人眼里出西施”来表达他们对美的“情有独钟”,只是“婚外恋”是怎么发生的就不得而知了。人容易萌生烦腻心理,于是男的可能会背叛爱情去“招蜂引蝶”,说出“家花不如野花香”、“老婆都是别人的漂亮”的爱情“信仰”、女的可能会“红杏出墙”去“抅三搭四”,施用“美人计”去扮演“狐狸精”的角色。不知道这些是不是另一种独特的“审美观”呢? 老天从来就不公平,于“爱情”来说,上苍的“天平”更是从来就没有平衡过。男人为什么有帅的不帅的?女人为什么有美的不美的?虽说都是基因惹的祸,但很多人还是会不爽地拷问老天,当然,答案自然是“哑巴吃黄连”。再于“帅和不帅、美和不美”来说,为什么帅的男人“寻花问柳”会被原谅成“风流倜傥”?而不帅的就要被加罪为“卑鄙下流”?为什么“西施”的笑能被辟成是美谈,男士趋之若骛?而“东施”一模仿就留下“东施效颦”的笑柄,男士嗤之以鼻?又于古代“男女”来说,为什么男的可以“三妻四妾”?女的就得“三从四德”?男的一不满意可以一“休书”搞定,女的就必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老天从来就不给你解释为什么。 古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在爱情中则更多的是“强人所难”,而“媒婆”就是罪魁祸首。很难估计有多少爱情悲剧是因为“媒婆”引起的,有多少“私奔”是因为“媒婆”造成的。我一直不明白人们为什么要感谢“月老”?他的穿针引线就一定是人家所愿的吗?他就敢确定人家不会有更好的爱情吗?爱情最重要的是“两厢情愿”,“说媒拉红线”本就破坏了爱情结合原则,说得再怎么好听也只能落得个“多管闲事”。奇怪的是,现今社会高科技发展,找伴侣可以网上征婚,“媒婆”这一职业为什么依旧不会下岗呢? “爱情是自私的”是“人性自私论”唯一站得住脚的筹码,恋人们可以把“重色轻友”当成理直气壮的解释,一副“只羡鸳鸯不羡仙”的境界。在干柴烈火的爱情世界里, “二人世界”的“卿卿我我”可以全然不把其余的放在眼里。他们可以在大庭广众下接吻拥抱,不顾别人的鸡皮疙瘩;他们可以在校园自习室里有说有笑、眉来眼去,不顾同学们的学业;他们可以在深夜的宿舍里“褒电话粥”,不顾宿友的睡眠时间;他们可以在背叛道德下轻松地说:“我们愿意,我们是纯洁的。” 《流星花园》中F4中的“西门”有一句名言:“每个女人的保存期限只有一个礼拜”,这是何等潇洒的话语,可惜它为爱情道德所不容。“人不风流枉少年”相信是多数年轻人的爱情信仰,因为如今的“早恋”问题已是铺天盖地,而讨论该不该“早恋”也早已失去了的意义,该讨论的是怎样把握好“早恋”的方向。很多人总喜欢说爱情只是一场游戏,可悲的是他们一生追求爱情,却总与爱情失之交臂,但总喜欢对爱情津津乐道。 伦理家说:“没有性的爱情是不完美的爱情,以性为筹码的爱情是不纯粹的爱情。”

恋爱是自由,婚姻是捆挷,家庭是牢房。

我还是比较相信这养的爱情,这养的婚姻家庭的!有爱情,婚姻会美好,有婚姻家庭会美满!这样的爱情应该是完美的吧!我就是个完美主义者!嘿嘿!

对爱情婚姻家庭的理解论文题目怎么写高中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给些资料给你,你自己再归纳总结一下吧! 没有爱情的人生一样是人生,对于有些人来说爱情是累赘他们需要的不是 爱情,他们想要的是金钱及地位或是美貌 拥有人生是拥有爱情的第一步,有了爱情的人生是完美,没有人生爱情谁还说它是完整的呢?? 而它可不可贵就要问你的心了答案就在你的心里 人生只在呼吸之间 人之一生,犹如一呼一吸,生和死,只是一瞬间的转化,了悟这点,方能做到努力把握每一刻秒须知,生命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新陈代谢的过程人在每次呼吸的一瞬间,既是他自己,又不是他自己“人生只在呼之间。”时时更新自我,不眷恋旧我,不追悔往昔。“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吐故纳新,让生命之树常青。 爱情是蜡烛,给你光明,风一吹就熄灭;爱情是鲜花,美艳动人,季节一过就枯萎;爱情是彩虹,缤纷绚丽,太阳一晒就蒸发;爱情是飞鸟,装点风景,天气一变就飞走…… 哲学家说:“感情胜于金钱,但现实是铜臭会腐蚀感情。” 政治家说:“爱情是政坛的秘密。” 已婚者说:“爱情是后悔莫及。” 未婚者说:“爱情是执迷不悔。” 诗 人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作 家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艺 人说:“绯闻是成名的催化剂。” 男 人说:“爱情是‘面包’的交换物。” 女 人说:“爱情是男人的‘麻醉药’。” 爱 情说:“你说爱情是什么就是什么。” 我说:“对于爱情,我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 人分男女,世间便有爱情,有了爱情,生活便有了许多茶余饭后的话题。 “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这是何等残酷的玩笑。许多东西,人们在拥有时视为草芥,而当真正失去时才想珍惜,“整理初恋时的旧情书,懂得了什么是蓦然回首”,最善变的永远是人的心理。其实爱与被爱都是一种伤害,不论是暗恋、明恋、单恋、相恋、苦恋……甚至网恋,也许只有当“失恋”时才会发觉其实“爱恋”都是一种痛楚的开始。“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想想其实是挺白痴的做法,奇怪的是世上就是有很多人愿意去当“傻瓜”,于是,人类便多了一笔债——情债!爱情,一世难解的纠缠。 生活中单身的绝对占多数,也正因这样,爱情连续剧才老有续集。偶遇倩影对对,忽闻情话绵绵,或许甚至冒出一句半死不活的“OH!MY DARLING!”大多数单身者免不了起一身鸡皮疙瘩,然后在大步避开的同时甩一句“肉麻”,尔后便是让妒忌之心去吞噬“无可奈何花落去”的寂寞,在他(她)们的世界里,爱与被爱都没有发生,因此,听情歌便成了他(她)们的最爱,这可能也是为何现在的流行歌曲总是离不开“爱情”话题的束缚却总能占有很好的经济市场的原因吧?! 爱情源于需要,人是理性动物,“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因此“同性恋”无可厚非,正因如此,FANS们可以原谅张国荣而继续爱着“哥哥”,只是背后有多少“痛心疾首”和“恨铁不成钢”就不得而知。其实爱情值得怀疑的是它的浓度,产生错误的是它的方式,请记住这样的话:“若别人心里空间没有你的位置,请不要冒失的从一个角落闯入;若别人施舍你一些流沙地时,你营造的只能是空中楼阁。” 爱情中最大的谎言就是给对方诺言,“爱你一万年”、“爱你到天荒地老、海枯石烂,陪你到天涯海角”……海本就不可能枯,石也不会烂,天不会老,地也不会荒,就算他(她)真的想爱你一万年,但你们不可能活到一万岁。但就是这样一句话,足以让恋人们把对方爱得死去活来,仿佛看到美好的未来蓝图,也许这就叫“美丽的谎言”吧?!从中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甜言蜜语总能长久不衰,为什么说恋爱中的男女是最盲目最幼稚的”。当你不确定会不会在未来的日子里还爱着他(她)时,那就给他(她)诺言吧,这可能就是最保险的做法,只是当“面具”落下时,欺骗是否狼狈不堪?女人总喜欢在爱情失败后说:“男人没一个是好东西。”她们忘了她爸爸同样是一个男人;而男人则会这样说:“女人嘛!女人如衣服,不合身就扔呗!”可他们忘了是女方抛弃他们而不是他们抛弃女方。可笑至极! 都说爱情是这个世界上永远的主题,因此什么事都可以跟爱情沾上边。到大学校园、中学校园去听,你会发现宿舍里最具味道的话题都是爱情,男生宿舍谈着“校花、班花”,女生宿舍说着“校草、班草”,而什么青蛙恐龙那是用来衬托的配料。不过令人感慨的是,校园不成规律的流行这样的爱情配搭:“帅哥的女朋友一般可能是恐龙,至少不是美女;美女的男朋友一般可能是青蛙,至少不是帅哥。”不知道这是不是爱情的“中和反应”呢?当然!“帅哥配美女”肯定是天造地设,不过那是凤毛麟角的事。 “爱美”是人之常情,“赏美”更是人之一大享受。因此大家就可以接受为什么韩国的女明星们据说都美过容,我们也可以理解“潘金莲”为什么会背叛“武大郎”而对“西门庆”投怀送抱,我们同样可以解剖出 “美容”产品为何层出不穷,花样甚多。大家都喜欢用“情人眼里出西施”来表达他们对美的“情有独钟”,只是“婚外恋”是怎么发生的就不得而知了。人容易萌生烦腻心理,于是男的可能会背叛爱情去“招蜂引蝶”,说出“家花不如野花香”、“老婆都是别人的漂亮”的爱情“信仰”、女的可能会“红杏出墙”去“抅三搭四”,施用“美人计”去扮演“狐狸精”的角色。不知道这些是不是另一种独特的“审美观”呢? 老天从来就不公平,于“爱情”来说,上苍的“天平”更是从来就没有平衡过。男人为什么有帅的不帅的?女人为什么有美的不美的?虽说都是基因惹的祸,但很多人还是会不爽地拷问老天,当然,答案自然是“哑巴吃黄连”。再于“帅和不帅、美和不美”来说,为什么帅的男人“寻花问柳”会被原谅成“风流倜傥”?而不帅的就要被加罪为“卑鄙下流”?为什么“西施”的笑能被辟成是美谈,男士趋之若骛?而“东施”一模仿就留下“东施效颦”的笑柄,男士嗤之以鼻?又于古代“男女”来说,为什么男的可以“三妻四妾”?女的就得“三从四德”?男的一不满意可以一“休书”搞定,女的就必须“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老天从来就不给你解释为什么。 古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在爱情中则更多的是“强人所难”,而“媒婆”就是罪魁祸首。很难估计有多少爱情悲剧是因为“媒婆”引起的,有多少“私奔”是因为“媒婆”造成的。我一直不明白人们为什么要感谢“月老”?他的穿针引线就一定是人家所愿的吗?他就敢确定人家不会有更好的爱情吗?爱情最重要的是“两厢情愿”,“说媒拉红线”本就破坏了爱情结合原则,说得再怎么好听也只能落得个“多管闲事”。奇怪的是,现今社会高科技发展,找伴侣可以网上征婚,“媒婆”这一职业为什么依旧不会下岗呢? “爱情是自私的”是“人性自私论”唯一站得住脚的筹码,恋人们可以把“重色轻友”当成理直气壮的解释,一副“只羡鸳鸯不羡仙”的境界。在干柴烈火的爱情世界里, “二人世界”的“卿卿我我”可以全然不把其余的放在眼里。他们可以在大庭广众下接吻拥抱,不顾别人的鸡皮疙瘩;他们可以在校园自习室里有说有笑、眉来眼去,不顾同学们的学业;他们可以在深夜的宿舍里“褒电话粥”,不顾宿友的睡眠时间;他们可以在背叛道德下轻松地说:“我们愿意,我们是纯洁的。” 《流星花园》中F4中的“西门”有一句名言:“每个女人的保存期限只有一个礼拜”,这是何等潇洒的话语,可惜它为爱情道德所不容。“人不风流枉少年”相信是多数年轻人的爱情信仰,因为如今的“早恋”问题已是铺天盖地,而讨论该不该“早恋”也早已失去了的意义,该讨论的是怎样把握好“早恋”的方向。很多人总喜欢说爱情只是一场游戏,可悲的是他们一生追求爱情,却总与爱情失之交臂,但总喜欢对爱情津津乐道。 伦理家说:“没有性的爱情是不完美的爱情,以性为筹码的爱情是不纯粹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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