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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论文的写作提出过修改意见的人有署名权

发布时间:2024-07-08 03:52:03

对论文的写作提出过修改意见的人有署名权

毕业论文是你写的,发表权和署名权当然归你,你的导师想拿去发表,应当经过你的同意

当然是对的了,这属于作者的权利啊,因为人家付出了,当然要保护知识产权了。

1、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没有保护期限限制,永久性受法律保护。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是对的。知识产权包括的面很广,大部都有时效限制。

对论文的写作提出过修改意见的人具有署名权

1、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没有保护期限限制,永久性受法律保护。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这个必须经过你的同意啊毕竟是你的心血呢呵呵

你有署名权,不过本科的毕业论文在几年内学校有对它发表和使用的权利,不过通过论文获得任何利润都应该和你分享的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是对的。知识产权包括的面很广,大部都有时效限制。

对论文的写作提出过修改意见的人具有署名权对吗

自己发 老师第二作者

这个是对的,因为署名权永是人家写的,永远是人家写的。

当然是对的了,这属于作者的权利啊,因为人家付出了,当然要保护知识产权了。

作者享有修改权和署名权。修改权是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还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对论文的写作提出过修改意见的人具有署名权吗

自己发 老师第二作者

在书信、文件、文稿上面签自己的名字。也指在出版时把著者的名字写在上面的意思

著作修改权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把修改权定义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由于著作人身权只属于作者,因此,“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的主体显然是作者本人。这就是说,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作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看到这里,或许就会有人认为,修改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二是作者有权授权修改作品。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推导出两个结论:一是修改权是一种积极权利,作者对作品的修改和对他人的授权可不都是积极的作为吗?二是修改权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授权他人修改”之“授权”不就是许可他人修改作品吗?很显然,这两个结论与我们所学习过的著作权法基本原理是不一致的。我们总是在说,著作权是消极权利,是禁止权而不是实施权,著作人身权不可放弃、不可让与。难道著作修改权是一个特例?当然不是!修改权与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一样,既不是实施权,也不能许可他人行使。与发表权和署名权相同,修改权在性质上也是决定权,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在作者没有决定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任何人的修改都会构成侵权。如果作者决定修改,具体的修改可以由作者本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人来实施,与发表权的情况是相同的。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第二句,都属于由作者之外的人来修改作品的例子。由于对作品的修改可能会改变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因而在实务中通常要由作者对修改后的内容中以确认。除了决定是否对作品进行修改之外,修改权还有一项特殊的内容,就是其他人有义务接受作者对其作品的修改。在通常情况下,作者对作品的修改实际上不会对别人产生影响,也不会形成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因而没有必要将作者修改作品说成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权。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作者与其他人已经形成了法律关系,其对作品的修改将会影响到这种法律关系时,修改权的特殊意义就显现出来了。例如,当作者把一篇学术论文交付期刊发表,在期刊接受准备之后,作者的学术观点发生了重大改变,要对论文进行修改甚至撤回论文,期刊就有义务尊重作者的愿意,不能把原先的论文发表出来。当然,如果期刊的印刷已经完成,作者修改或撤稿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作者来补偿。这其实就是不叫追回权的追回权,郑成思老师把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修改权称为“半个追回权”,就是这个道理。

在书信、文件、文稿上面签自己的名字。也指在出版时把著者的名字写在上面。  署 shǔ  (形声。从网,者声。部署任务,各有系统,故从网。本义:布置;部署)  同本义 / 署,都署有所系属。——《说文》 / 署,置也。——《广雅》 / 署位之表也。——《国语·鲁语》 / 部署诸将。——《汉书·高帝纪》  又如:部署(安排;布置);署用(署理任用);署事(处理事务);署置(设置官署任用官吏)  签名,签署 / 吏呼名至史公,公瞿然注视,呈卷,即面署第一。——清·方苞《左忠毅公逸事》 / 冯湲署曰“能”。——《战国策·齐策》  又如:署笺(署名于章奏);署券(签署券约);署押(在文书上签名,押字);署榜(开列姓名,张榜示人);署议(上书议事。因上书须署名,故称);署衔(加书官职品爵于姓名上)  代理、暂任或试充官职 / 署南平教谕。——《明史·海瑞传》 / 太守宗资先闻其名,请署功曹,委任政事。——范晔《后汉书·范雎传》  又如:署印(代理官职);署任(暂摄原任);署缺(本官出缺,由他官暂代其职);署事(官员任职,以一年为期的叫署事;代理管事);署院(代理抚台);署印老爷(代理官员)  署 shǔ  公署;官署。办理公务的机关 / 署,官舍曰署。——《篇海类篇》。署使用于战国时期,常称官署,公署。 / 夫署,所以朝夕虞君命也。——《国语·鲁语》 / 宣帝即时召武待诏宦者署。——《汉书·苏武传》 / 学士入署,常视日影为候。——《新唐书·李程传》  又如:署府(泛指官署)

对论文的写作提出过修改意见的人具有署名权对不对

这个是对的,因为署名权永是人家写的,永远是人家写的。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是对的。知识产权包括的面很广,大部都有时效限制。

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和改编权是为了更彻底的保护权利人而设置的权能,通过设置这两项权能旨在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修改权是作者自己修改或者允许他人修改的权利,改编权是通过修改进行独创性的工作,形成新的作品。如果改编就一定要涉及修改,所以这两项权利给予著作权人以任何形式改变作品的垄断和独占可能。不过,修改权被规定到人身权,如果侵权可能产生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严重的也可能有经济赔偿,而改编权则侧重于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保护,侵权能赔偿损失。

当然是对的了,这属于作者的权利啊,因为人家付出了,当然要保护知识产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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