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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语文论文课题批判性思维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12 10:33:29

小学教育语文论文课题批判性思维的研究

我就是这个专业的了。这个专业分语数英三个方向的。可以说吧,我们这个专业有自己有时也有劣势。毕业出来了可以说是专业人才,毕竟你的毕业证书写的是这个专业毕业的,在大学里受到也是专业的培养。不过也有劣势,有些小学是会注明只要数科院、外文学院、汉语言这些毕业出来的师范生的。主要还是看各教育局各区各学校的要求了。但是这个专业就业率可以说是很高的,主要看你自己的能力、自己的目标而已。

小学教育类的论文有很多可以选择的方向,我们 可以把相关主题分为几个类别,例如:  一、关于教育内容的论文题目1、外语应该成为学校的必修课吗?  2、应该教学生打字而不是写字吗?  3、教师是否应该对民族英雄的负面性格、行为或习惯保持沉默?二、关于国家教育政策的论文题目  1、家庭教育应该由国家控制吗?  2、是否应该定期测试教师的水平?  3、学校应该为学生的不良行为负责吗?  三、关于学校法律和政策的论文题目  1、是否应该对网络欺凌进行监管?  2、教师或保安人员应该带武器吗?  3、学校应该禁止公开祈祷或讨论宗教吗?

主要从审视语文教育的现状、培养学生创造力以及体悟语文教学的性质三个方面入手进行阐述。从教育心理学和学科教育学的角度,对批判性思维的界定及其特点进行尝试性的归纳整合。在区分与其它思维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具体内容。主要探讨了教学中培养批判性思维的原则及其途径。

批判思维指那种能抓住要领,善于质疑辨析,基于严格推断,富于机智灵气,清晰敏捷的日常思维。养成批判性思维能力和精神气质,对于学生应付复杂多变的世界,提升现代社会生活的人文精神,都是必要的。那么要在在语文教学中体现批判性思维,确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因为学生早已经习惯了信任老师和课本,很少有批判的意识。针对这种情况,在平时的教学中我努力尝试,大胆实践,经过无数次的失败后,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反思。终于在课题组老师的点拨下,我经过苦苦思索有了一点灵感,那就是突破以往的教学习惯,在六步三查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尝试以质疑为主的新教学思路,因为提出疑惑是培养批判思维的第一步,只有积极思考、敢于提出问题的学生才敢于质疑,敢于批判。以下是我在语文教学中培养学生批判思维的几点做法。一、在自主学习中独立思考独立思考是培养质疑能力和批判思维的前提,一个不会独立思考的孩子,没有思想主见的孩子,根本就谈不上质疑、分析和批判了。所以在平时教学中,我很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在课堂上给出充分的时间,让学生自己默读课文,独立思考,去探究自己没学懂的问题。比如《用冰取火》这课中,有这样一道问题:“当大家一筹莫展,陷于绝望时,为什么只有这名年轻队员想出了用冰取火的方法?”学生会马上边阅读课文边独立思考,不会时他会反复阅读课文寻找答案,最后经过独立思索探究,提炼出自己认为最佳的答案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这名年轻队员具有善于思考、永不放弃的精神。可见,学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通过静心读文、深入思考,既提高了阅读能力、理解能力和概括能力,又养成了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好习惯。二、在深入挖掘中敢于质疑古人云:“学贵有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疑就是一种批判精神。因而在第二课时的语文教学中,我一般会让学生深入读课文,去挖掘自己学不懂的问题,上大胆质疑,每人提出一个最有价值的问题。然后我就给予鼓励和表扬,并记录在黑板上。对于简单的问题当场解答,解决不了的问题就留下一起探究学习。比如在学习《迟到》一课时,孩子们仔细读文,深入思考,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问题:文中为什么要把被打后的我比喻成狼狈的小狗?爸爸既然那么爱她为什么要狠狠打她呢?爸爸后来又去送夹袄是不是后悔打女儿了?爸爸送夹袄和铜板后我的感受是什么?学《成吉思汗和鹰》一课时,孩子提出:文中为什么要细致刻画鹰惨叫一声、死在主人脚下?为什么鹰四次打饭水杯用的词语不一样?这样写有什么好处?我发现孩子提的问题越来越能紧扣课文中心,越来越能突出本文学习的重点和难点,越来越提的有价值,有探究意义。看得出孩子们已经做到了深入思考,会提问、善提问、乐提问了。同时他们对课文的学习会更加深入、更加透彻!质疑能力有了很大的飞跃,为培养批判性思维打好了坚实的基础。三、在大胆展示中能言善辩能言善辩是批判思维的又一个展现,发现了问题,就要去质疑、去分析、去辩论、去完善,那么这一切就要靠表达能力、靠能言善辩。因此在平时的展示环节中,我就很注意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从一年级开始,我就要求孩子回答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落落大方,争取让每个人都能听见,这样的发言才有效。再加上六步三查教学模式的讨论交流、合作学习、大胆展示,都是由孩子自己组织进行、自己上课,语言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井然有序的组织和大胆展示中,孩子们有清楚流利的讲解;有积极深入的探究;有各执一词的辩论;有独到精彩的见解;有恰当诚恳的建议;有正确全面的补充;有具体明确的评价,语言表达力在课堂中得到了充分的磨练和展现。例如,在学习《马拉松》一节课时,有同学说马拉松之战是一场侵略的战争,有人说是一场正义之战,有人说是一场以弱胜强的战争,也有人说马拉松是一场以少胜多的战争等等,各组争执不下,于是我让各小组讨论,然后全班进行辩论。该问题引发了学生们的兴趣,学生们各抒己见,课堂气氛一下子活跃起来,在充分的交流中,在智慧火花的碰撞中,在激烈的辩论中,学生探究出了最佳答案,体会到了自主学习的快乐和成功,同时训练了孩子出色的表达能力。在学习、交流、展示、纠错、补充中,孩子们就会敢于表达,乐于表达,善于表达,表达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语言组织能力越来越强,表达力也越来越流畅、准确,逐步具有了能言善辩的能力,也为进一步培养批判性思维做好了铺垫。四、在合作交流中勇于探究质疑之后,学生就要围绕提出的难点问题进行学习探究,在读文、思考、讨论、反驳、辩论、完善中获得最佳答案,正确透彻地理解了课文内容。“小合作的方式,进行充分的合作学习,解决疑难问题。合作中,差生虚心请教优生,优生耐心指导和帮助差生,优生和优生之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学习效率非常高,学生的探究精神得到了最大的发挥。例如:在讨论《成吉思汗和鹰》一课中,“为什么鹰四次打饭水杯用的词语不一样?这样写有什么好处?”这个问题时,小组成员之间各抒己见,有反驳的、有赞成的、有查资料的,在分析、推理、纠错、补充中探索出了最准确的理解。此时学生探究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很高,热烈的情绪感染了整个课堂,全体学生都在这种合作交流的情境下不知不觉的进入角色,真真切切的经历了合作与探究的学习活动过程。使学生真正充当了课堂的主人,激发了学生的学习情趣,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在自主探究中提高了质疑批判能力。五、在超越课本中自我创新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教师还应该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在学完学懂每篇课文后,我会让学生联系自己的实际进行读写训练,比如:学完马的课文后自己写一篇有关马的艺术品的作文,孩子们有的写马的雕塑,有的写马的画,有的写马的刺绣,可以说是精彩纷呈,这就是对课文的超越;学了《一个苹果》后,我让孩子写“此刻,放炮动里战士们会怎么样想?”孩子们结合课文充分发挥想象力,写出了详细的心理活动和真切的感受,体现的不仅仅是战士间的关爱,更是对战争必胜的决心和信心这就是对课文的创新;在学《成吉思汗和鹰》后,我启发孩子:沉痛的教训对你有什么告诫?写一写。孩子写出了比书中教训更全面、更深刻、更耐人寻味的对待错误的观点。这样,学生在透彻理解课文的基础上,高出了课本内容,超越了课文的思想,写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和看法,在课本的基础上有了自我创新!这时,学生的知识才会学的更加灵活自如!学生的个性才会充分张扬,学生的人格才会更加完善!学生也才会更有创造力!我认为这才是批判思维最高的目标吧!自主独立思考是质疑前提,质疑问难是开启学生思维的金钥匙,勇于探究是解决问题的途径,能言善辩是批判思维的最好展现,超越创新是批判思维的最高境界。要把小学语文课堂变成培养学生质疑能力的主阵地,培养学生出色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需要我们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摸索、大胆创新。

小学教育语文论文课题批判性思维的研究意义

批判性思维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探索解决方案。批判能调动我们的经验,激发我们新的学习动机,促使我们解决问题,改进现状。

批判性思维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探索解决方案。

批判性思维养成的7种方法

第一,批判性思维有助于我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创新。1,批判性思维有助于发现问题,我们要经常用另样的方式来讨论自己生活的的方式与方法,睡前反思,想想自己今天的生活有没有意义等。提出好的问题,完成实验的一半,科学起源于问题!2,批判性思维有助于构想多种解决方案,发散性思:头脑风暴法和奥斯本法则。3,批判性思维有助于适时做出改变和调整。第二,批判性思维有助于培养思维和知识的生产者和创造者,而不只是思想和知识的使用者和消费者,由此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第三,批判性思维有助于培养公共说理的习惯,建立公共话语逻辑,从而不断使人和社会理性化。它告诉我们怎么样去讲道理,告诉我们如何去识别他人,有时候也包括我们自己是如何不讲道理,并且如何去反驳这种不讲道理。第四,批判性思维既是一种思维技能,也是一种人格或气质;既能体现思维水平,也凸显现代人文精神。

小学教育语文论文课题批判性思维的研究背景

你要看一下你自己究竟研究的是哪一方面,您小学教育只是代表你的专业,要看你具体研究的哪一个专业方向,跟你所擅长的去确定题目,你也可以找你的老师去商量。

批判性思维(CriticalThinking)就是通过一定的标准评价思维,进而改善思维,是合理的、反思性的思维,既是思维技能,也是思维倾向。最初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在现代社会,批判性思维被普遍确立为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目标之一。  近年来,高等教育的职业化具有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高等院校的职业化趋势也日趋明显,但职业化的影响有利有弊。高等院校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并且应对职业化带来的问题?如何在职业化的背景下坚守教育理念并实现教育目标?解决办法主要在于教育改革,包括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等,而从根本上讲在于学生全面思维能力,特别是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批判性思维在理智、伦理和审美等诸多层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小学教育类的论文有很多可以选择的方向,我们 可以把相关主题分为几个类别,例如:  一、关于教育内容的论文题目1、外语应该成为学校的必修课吗?  2、应该教学生打字而不是写字吗?  3、教师是否应该对民族英雄的负面性格、行为或习惯保持沉默?二、关于国家教育政策的论文题目  1、家庭教育应该由国家控制吗?  2、是否应该定期测试教师的水平?  3、学校应该为学生的不良行为负责吗?  三、关于学校法律和政策的论文题目  1、是否应该对网络欺凌进行监管?  2、教师或保安人员应该带武器吗?  3、学校应该禁止公开祈祷或讨论宗教吗?

小学教育语文论文课题批判性思维的研究现状

你要看一下你自己究竟研究的是哪一方面,您小学教育只是代表你的专业,要看你具体研究的哪一个专业方向,跟你所擅长的去确定题目,你也可以找你的老师去商量。

提供一个开题报告范文范例,仅供参考,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问我,希望对你开题报告写作能有帮助。提供一个学校范文仅供参考: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对企业健康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占全国企业总数99%、工业产值60%、利税40%、就业机会75%的中小企业,现阶段不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对外贸易中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中小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途径或策略探究中小企业的出口路径的意义中小企业能在国际市场大显身手,也能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企业市场,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困难,可以利用出口获得发展资金,也可以吸引海外风投基金或者吸引外资合股以及从海外资本市场出口型中小企业是近年来我国贸易增长的中坚力量,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其发展越来越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和谐。产业集群化发展是目前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其对企业、区域、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对于我国出口型中小企业目前产业集群发展的现阶段而言,还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集而不群,大而不强,缺乏整体协调发展的支持体系和战略部署。这一点,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的形势下尤为凸显。 目前我国对出口型中小企业的研究还不多见,远远落后于实践中的需要。本文将从经济学视角,以我国出口型中小企业集群作为研究对象,以促进我国出口型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提高集群应对风险能力及集群竞争力为目标国内外研究现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无论是选题研究的内容: 该论题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三网融合”背景下广电产业所面临挑战的研究(一)广电产业运营模式的转变(二)员工配置和技术能力的提高 (三)广电网络业务能力的提升二、对“三网融合”背景下广电产业所面临机遇及对策研究(一)机遇1、拓展电视传播的新渠道2、增强电视传播的互动性3、扩大电视传播受众群体(二)对策 1、加快广电网络的改造2、开办内容新颖的节目3、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选题研究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技术路线:首先,了解本论题的研究状况,形成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其次,进一步搜集阅读资料并研读文本,做好相关的记录,形成论题提纲。第三,深入研究,写成初稿。最后,反复修改,完成定稿。研究方法: 运用文献分析法、文本细读法、比较法、综合分析法等进行研究。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把自己的关键问题用两句话写下即可)研究与写作计划:2014年3月1日——3月6日  确定选题、收集相关资料2014年3月7日——3月10日   撰写开题报告与开题2010年5月1日——6月30日  收集资料,开展研究,形成写作提纲2010年7月1日——9月30日  深入研究,形成论文初稿2010年10月1日——10月30日  论文修改、定稿、打印、答辩

(四)课题研究的目标 课题研究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相对于目的和指导思想而言,研究目标是比较具体的,不能笼统地讲,必须清楚地写出来。只有目标明确而具体,才能知道工作的具体方向是什么,才知道研究的重点是什么,思路就不会被各种因素所干扰。下面是《学科教学与素质教育》研究实验方案所写的课题研究目标:1、通过实验研究,总结出中小学各学科实施素质教育的特点和规律;2、提出在中小学学科教学中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3、制定中小学各学科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的目标和评价方案;4、初步形成素质教育机制下的中小学学科教学基本理论;5、全面提高实验学校学生的素质,促进实验学校教育质量的大面积提高;6、促进实验学校教师素质的提高,造就高水平的科研队伍。 确定课题研究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课题组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 五、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 我们有了课题的研究目标,就要根据目标来确定我们这个课题具体要研究的内容,相对研究目标来说,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研究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这对我们整个课题研究十分不利。因此,我们要学会把课题进行分解,一点一点地去做。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广东拾九五”重点课题《初中语文活动课研究和实验》的研究方案指出,本课题研究的中心是,如何科学有序、切实有效的开展初中语文活动课。具体内容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1、根据初中各年级学生的情况和语文教学要求,对初中各年级语文活动课对学生认知领域、情感领域和动作技能领域素质的发展进行详细的目标规定,从而建立初中语文活动类课程的目标体系。 2、根据初中各年级语文活动课目标和语文学科的特点,安排初中各年级语文活动课的内容,内容的安排力求充实、精当、有序,并初步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活动课内容体系。 3、根据初中各年级语文活动课目标内容和初中各年级学生的理特点,探索初中语文活动类课程的学习活动方式,确定活动类课程的教学时间、空间及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多种切实可行的可操作的语文活动教学模式。 六、课题研究的步骤 课题研究的步骤,也就是课题研究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研究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 七、课题研究的方法 教育研究的方法很多,包括历史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实验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理论研究法等。一个大的课题往往需要多种方法,小的课题可能主要是一种方法,但也要利用其它方法。 我们在应用各种方法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方法的要求,不能不三不四,凭经验、常识去做。比如,我们要通过调查了解情况,我们如何制订调查表,如何进行分析,不是随随便便发张表,搞一些百分数、平均数就行了。 八、课题研究的成果形式 课题研究的成果形式包括报告、论文、专著、软件、课件等多种形式。课题不同,研究成果的内容、形式也不一样,但不管形式是什么,课题研究必须有成果,否则,就是这个课题就没有完成。 九、课题研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 在方案中,要写出课题组长、副组长、课题组成员以及分工。课题组组长就是本课题的负责人。一个课题组应该包括三方面的人,一是有权之士,二是有识之士,三是有志之士。有权了课题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支持,有识了课题质量、水平就会更高,有志了可以不怕辛苦,踏踏实实踏实实去干。课题组的分工必须是要分得明确合理,争取让每个人了解自己工作和责任,不能吃大锅饭。但是在分工的基础上,也要注意全体人员的合作,大家共同研究,共同商讨,克服研究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三部分 开题报告的结构与写法 开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题名称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四)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五)课题主要研究内容、方法(六)研究工作的步骤(七)课题参加人员的组成和专长(八)现有基础(九)经费估算(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就是本课题有没有人研究,研究达到什么水平、存在什么不足以及正在向什么方向发展等。开题报告写这些内容一方面可以论证本课题研究的地位和价值,另一方面也说明课题研究人员对本课题研究是否有较好的把握。我们进行任何科学研究,必须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有清醒的了解,这在第一部分已经谈到。 (五)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 我们现在进行的课题基本上都是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必须有一些基本的理论依据来保证研究的科学性。比如:我们要进行活动课实验研究,我们就必须以课程理论、学习心理理论、教育心理学理论为研究试验的理论依据。我们进行教学模式创新实验,就必须以教学理论、教育实验理论等为理论依据。 (七)课题参加人员的组成和专长 主要看参加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水平,尤其是课题负责人的水平怎么样。如果参加人员和负责人既没有理论又没有实践经验,这个课题主无法很好地完成,也就无法批准立项。 (八)现有基础 主要是人员基础和物质基矗很多课题对人员和设备方面要求是比较高的,如果基本的研究条件都没有,这个课题同样不能立项。 (九)经费估算 就是课题在哪些方面要用钱,用多少钱,怎么管理等。记得采纳啊

课题研究现状也叫“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综述”,即简述或综述别人在本研究领域或相关课题研究中做了什么,做得如何,有哪些问题解决了,哪些尚未解决,以便为自己开展课题研究提供一个背景和起点。也有利于自己课题找到突破口和创新处。如果说格式的话,基本上就是先分门别类地梳理一下相关研究及其成果,注意最好是条理化、分门别类,这本身就是一项研究。分类是最基础性的研究工作。然后对这些研究和成果进行评论,共同点、不同点、优点、缺点,然后做一个总结。大概就是如此。希望对你有用,祝你顺利啊!有问题可以继续探讨。。。

批判性思维结课论文3000字

字数是不是太多了?能少点吗?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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