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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学的论文2000字内容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1 17:56:13

有关经济学的论文2000字内容怎么写

经济学论文怎么写?学术堂分八步告诉你:  第一步 找变量  首先要选择研究的主题,既什么原因(X)导致了什么结果(Y)例如,财政支出(X)对经济增长(Y)的影响方法有二:  打开中国知网(CNKI),选择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5-8本中文顶级期刊,筛选出近三年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汇,然后随便挑两个感兴趣的作为X和Y  搜索近一年国内学术会议的会议手册,寻找参会论文中频率较高的词汇,选择两个感兴趣的作为X和Y  再一次搜索确认X对Y这一主题没有被研究过,进入下一步否则跳回开头  第二步 找数据  根据挑选的词汇,寻找到原始参考文献,从论文中找到数据来源若数据来源是公开数据则进入下一步,否则跳回第一步  第三步 找冲击  寻找一个对X产生影响的政策冲击此处可以完全参考已有文献寻找冲击来源  第四步 跑回归  根据政策冲击构建DID模型,跑一下回归,调整固定效应和控制变量,系数正负皆可,只要显着就行若实在不显着则返回第一步  第五步 找理论  寻找关于X和Y关系的经典理论,最好能够找到两个观点冲突的理论(简称A理论和B理论)并提出假说:  ·H1:A理论是正确的  ·H2:B理论是正确的  第六步(可选) 分样本  做一点异质性分析比如对于企业样本,可以国企民企分一下,东中西部分一下,出口内销分一下……  第七步 出结论  根据回归结果,得到结论"我们得到的经验证据支持A理论(或B理论)"  第八步 写论文  根据前七部的成果,按照引言-文献综述-假说提出-实证分析-总结评论的顺序重新组合论文架构最后再润色文字,补齐参考文献,一篇论文便大功告成!

微积分的基本思想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摘要: 微积分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的基本思想贯穿于整个微积分学体系中,而微积分在各个领域中又有广泛的应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微积分的地位也与日俱增,本文着重研究微分在经济活动中边际分析、弹性分析、最值分析的应用,以及积分在最优化问题、资金流量的现值问题中的应用。 关键词:微分   积分   基本思想   应用微积分是人类智慧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的基本思想是进一步学习高等数学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数学知识解决经济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运用微分和积分可以对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进行量化分析,从而为企业经营者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微积分的产生、发展及其作用 微积分思想的萌发出现的比较早,中国战国时代的《庄子·天下》篇中的“一尺之锤,日取其半,万事不竭”就蕴涵了无穷小的思想。经查阅文献《晏能中微积分——数学发展的里程牌》得知:到了十七世纪,欧洲许多数学家也开始运用微积分的思想来写极大值与极小值,以及曲线的长度等等。帕斯卡在求曲边形面积时,用到“无穷小矩形”的思想,并把无穷小概念引入数学,为后来莱布尼兹的微积分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随着数学科学的发展,微积分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欧拉对于微积分的贡献最大,他的《无穷小分析引论》、《微分学》、《积分学》三部著作对微积分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之后,洛必达、达朗贝尔、拉格朗日、拉普拉斯、勒让德、傅立叶等数学家也对微积分的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由于这些人的努力,微分方程、级数论得以产生,微积分也正式成为了数学一个重要分支。 微积分的创立改变了整个数学世界。微积分的创立,极大的推动了数学自身的发展,同时又进一步开创了诸多新的数学分支,例如:微分方程、无穷级数、离散数学等等。此外,数学原有的一些分支,例如:函数与几何等等,也进一步发展成为复变函数和解析几何,这些数学分支的建立无一不是运用了微积分的方法。在微积分创设后这三百年中,数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微积分的基本思想———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 微积分是微分学和积分学的总称,它的基本思想是: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以下我们具体阐述微分学与积分学的思想。  1微分学的基本思想 微分学的基本思想在于考虑函数在小范围内是否可能用线性函数或多项式函数来任意近似表示。直观上看来,对于能够用线性函数任意近似表示的函数,其图形上任意微小的一段都近似于一段直线。在这样的曲线上,任何一点处都存在一条惟一确定的直线──该点处的“切线”。它在该点处相当小的范围内,可以与曲线密合得难以区分。这种近似,使对复杂函数的研究在局部上得到简化。2积分学的基本思想 积分学的最基本的概念是关于一元函数的定积分与不定积分。蕴含在定积分概念中的基本思想是通过有限逼近无限。因此极限方法就成为建立积分学严格理论的基本方法。微分与积分虽然是微观和宏观两种不同范畴的问题,但它们的研究对象都是“非均匀”变化量,解决问题的基本思想方法也是一致的。可归纳为两步:微小局部求近似值;利用极限求精确。微积分的这一基本思想方法贯穿于整个微积分学体系中,并且将指导我们应用微积分知识去解决各种相关的问题。微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数学理论的完善,数学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应用越来越广泛微积分作为数学知识的基础,介绍微积分与经济学的书也越来越多,然而大部分书或者着重介绍经济学概念或者着重介绍数学理论,很少有主要介绍微积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的书本文将通过对一些简单的微积分知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以使人们意识到理论与实际结合的重要性 2弹性分析 在文献《蔡芷财会数学》中,某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变化的反映程度称为弹性或弹性系数。在经济工作中有多种多样的弹性,这决定于所考察和研究的内容,如果是价格的变化与需求反映之间有关系,那么这个反映就称为需求弹性。由于具体商品本身属性的不同以及消费需求的差异,同样的价格变化给不同商品的需求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有的商品反应灵敏,弹性大,涨价降价会造成剧烈的销售变动;有的商品则反应呆滞,弹性小,价格变化对其没什么影响。积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积分学是微分学的逆问题,利用积分学来研究经济变量的变化问题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方法,不定积分是求全体原函数,定积分是求和式的极限。由边际函数求原函数,或求一个变上限的定积分,一般都采用不定积分来解决;如果求原函数在某个范围的改变量,则采用定积分来解决。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对其经济环节进行定量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不但可以给企业经营者提供精确的数值,而且在分析的过程中,还可以给企业经营者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总结:  微积分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的基本思想方法贯穿于整个微积分学体系中,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微积分的地位也与日俱增,贷款、养老金、医疗保险、企业分配、市场需求等等金融问题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人的生活,利用微积分的知识有利于我们去解决各种相关的问题。参考文献:  [1] 祁卫红,罗彩玲微积分学的产生和发展[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02) [2] 晏能中微积分——数学发展的里程牌[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 [3] 同济大学数学教研室高等数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4] [美]托·道林数学在经济中的应用[M]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 [5] 蔡芷财会数学[M]上海:知识出版社,1982, [6] 赵树嫄经济应用数学基础(一)微积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 杨学忠微积分[M]中国商业出版社, [8] 向菊敏微积分在经济分析活动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09(26) [9] 髙哲浅谈微积分在经济中的应用[J]中国科技博览,2009(7) [10] 王志平高等数学大讲堂[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11] 吴赣昌微积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 谭瑞林,刘月芬微积分在经济分析中的应用浅析[J]商场现代化,2008(4) [13] 张先荣谈微积分在经济分析中的应用[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4) [14] 明清河数学分析的思想与方法[M]山东大学出版社, [15] Elizabeth George BBall State University An Analysis of Diagram Modification and Construction in Students’Solutions to Applied calculus Journal for Research in Mathematics Education,2005V36,N3:48- [16]Sandra CCythia Nicol(2006)Challenging Pre-serviceteachers’Mathematical Understanding:The case of Division by S

资本主义的先进性不在它的私有化而在它是民主制度下的法制社会,私有化恰恰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无法回避的缺陷,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与保障资本的公平竞争,资本主义主张民主与自由及舆论监督。中国的改革恰恰索取的是资本主义的缺陷而避掉了民主与自由及舆论监督。没有民主的私有化社会是封建社会。现今荒谬的改革不亚于曾经荒谬的文革,他们都是一场政治运动,唯有形式的不同,而人民还是那样的可怜,因此没有民主的改革是欺骗。

在思想观念上,他们进入公司,渴望得到上级领导的重视,希望自己的工作价值和个人价值得到肯定,获得周边的关注与赞赏,当然这也是青年群体必备的特征,在他们当中不乏有一些人好高骛远,但是自身能力又难以匹配工作期望,而且工作环境与预想的差距又有差别[易指做,]写

有关经济学的论文2000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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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积分的基本思想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摘要: 微积分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的基本思想贯穿于整个微积分学体系中,而微积分在各个领域中又有广泛的应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微积分的地位也与日俱增,本文着重研究微分在经济活动中边际分析、弹性分析、最值分析的应用,以及积分在最优化问题、资金流量的现值问题中的应用。 关键词:微分   积分   基本思想   应用微积分是人类智慧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的基本思想是进一步学习高等数学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数学知识解决经济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运用微分和积分可以对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进行量化分析,从而为企业经营者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微积分的产生、发展及其作用 微积分思想的萌发出现的比较早,中国战国时代的《庄子·天下》篇中的“一尺之锤,日取其半,万事不竭”就蕴涵了无穷小的思想。经查阅文献《晏能中微积分——数学发展的里程牌》得知:到了十七世纪,欧洲许多数学家也开始运用微积分的思想来写极大值与极小值,以及曲线的长度等等。帕斯卡在求曲边形面积时,用到“无穷小矩形”的思想,并把无穷小概念引入数学,为后来莱布尼兹的微积分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随着数学科学的发展,微积分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欧拉对于微积分的贡献最大,他的《无穷小分析引论》、《微分学》、《积分学》三部著作对微积分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之后,洛必达、达朗贝尔、拉格朗日、拉普拉斯、勒让德、傅立叶等数学家也对微积分的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由于这些人的努力,微分方程、级数论得以产生,微积分也正式成为了数学一个重要分支。 微积分的创立改变了整个数学世界。微积分的创立,极大的推动了数学自身的发展,同时又进一步开创了诸多新的数学分支,例如:微分方程、无穷级数、离散数学等等。此外,数学原有的一些分支,例如:函数与几何等等,也进一步发展成为复变函数和解析几何,这些数学分支的建立无一不是运用了微积分的方法。在微积分创设后这三百年中,数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微积分的基本思想———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 微积分是微分学和积分学的总称,它的基本思想是: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以下我们具体阐述微分学与积分学的思想。  1微分学的基本思想 微分学的基本思想在于考虑函数在小范围内是否可能用线性函数或多项式函数来任意近似表示。直观上看来,对于能够用线性函数任意近似表示的函数,其图形上任意微小的一段都近似于一段直线。在这样的曲线上,任何一点处都存在一条惟一确定的直线──该点处的“切线”。它在该点处相当小的范围内,可以与曲线密合得难以区分。这种近似,使对复杂函数的研究在局部上得到简化。2积分学的基本思想 积分学的最基本的概念是关于一元函数的定积分与不定积分。蕴含在定积分概念中的基本思想是通过有限逼近无限。因此极限方法就成为建立积分学严格理论的基本方法。微分与积分虽然是微观和宏观两种不同范畴的问题,但它们的研究对象都是“非均匀”变化量,解决问题的基本思想方法也是一致的。可归纳为两步:微小局部求近似值;利用极限求精确。微积分的这一基本思想方法贯穿于整个微积分学体系中,并且将指导我们应用微积分知识去解决各种相关的问题。微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数学理论的完善,数学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应用越来越广泛微积分作为数学知识的基础,介绍微积分与经济学的书也越来越多,然而大部分书或者着重介绍经济学概念或者着重介绍数学理论,很少有主要介绍微积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的书本文将通过对一些简单的微积分知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以使人们意识到理论与实际结合的重要性 2弹性分析 在文献《蔡芷财会数学》中,某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变化的反映程度称为弹性或弹性系数。在经济工作中有多种多样的弹性,这决定于所考察和研究的内容,如果是价格的变化与需求反映之间有关系,那么这个反映就称为需求弹性。由于具体商品本身属性的不同以及消费需求的差异,同样的价格变化给不同商品的需求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有的商品反应灵敏,弹性大,涨价降价会造成剧烈的销售变动;有的商品则反应呆滞,弹性小,价格变化对其没什么影响。积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积分学是微分学的逆问题,利用积分学来研究经济变量的变化问题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方法,不定积分是求全体原函数,定积分是求和式的极限。由边际函数求原函数,或求一个变上限的定积分,一般都采用不定积分来解决;如果求原函数在某个范围的改变量,则采用定积分来解决。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对其经济环节进行定量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不但可以给企业经营者提供精确的数值,而且在分析的过程中,还可以给企业经营者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总结:  微积分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的基本思想方法贯穿于整个微积分学体系中,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微积分的地位也与日俱增,贷款、养老金、医疗保险、企业分配、市场需求等等金融问题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人的生活,利用微积分的知识有利于我们去解决各种相关的问题。参考文献:  [1] 祁卫红,罗彩玲微积分学的产生和发展[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02) [2] 晏能中微积分——数学发展的里程牌[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 [3] 同济大学数学教研室高等数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4] [美]托·道林数学在经济中的应用[M]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 [5] 蔡芷财会数学[M]上海:知识出版社,1982, [6] 赵树嫄经济应用数学基础(一)微积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 杨学忠微积分[M]中国商业出版社, [8] 向菊敏微积分在经济分析活动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09(26) [9] 髙哲浅谈微积分在经济中的应用[J]中国科技博览,2009(7) [10] 王志平高等数学大讲堂[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11] 吴赣昌微积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 谭瑞林,刘月芬微积分在经济分析中的应用浅析[J]商场现代化,2008(4) [13] 张先荣谈微积分在经济分析中的应用[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4) [14] 明清河数学分析的思想与方法[M]山东大学出版社, [15] Elizabeth George BBall State University An Analysis of Diagram Modification and Construction in Students’Solutions to Applied calculus Journal for Research in Mathematics Education,2005V36,N3:48- [16]Sandra CCythia Nicol(2006)Challenging Pre-serviceteachers’Mathematical Understanding:The case of Division by S

生活中的经济学论文,不要百度直接搜出来的,太多人用过了。3000字左右论文要求:(对论文题目、内容、行文、字数等作出判分规定。) 论文题目:准确得体,简短精炼,醒目 10分 摘要:文字简练,字数不超过正文的5%;关键词不少于三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间隔 10分 正文:内容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主题明确语言流畅,条理清晰,字数不少于3000字 70分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2000字内容怎么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  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  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 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  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 这可称为狭义说。(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 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  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 ](p35)。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  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  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对投资人作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裁决,也要按此原则处理,即使先作出行政、刑事裁决的,也不能置民事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先行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有些还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那么,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两条规定。  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  另外,该法第40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第43条那样规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套用第43条的规定。因为投资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对企业外部而言的,法律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已适应世界潮流,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该条是一个体现。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与投资人是企业内部关系,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利用企业事务管理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负有失察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应当的,有利于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投资人无权因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而招致的财产性刑事责任向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追偿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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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剖析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反思了学术界研究经济法主体存在的不足,指出了目前经济法理论研究“范式”化的危害,并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次、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方法做出了新的尝试。 [关键词] 经济主体,主体价值、主体分类,抽象与具体层面,静态与动态角度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 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1]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补充: 中国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国内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2]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制度等枝节性的问题。 补充: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制度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4]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会责任等等的综合责任体系,过于强调各部门法与各种调整方法形式上的对应性,反而会失去经济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关于行政法主体划分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监督主体的分类思路,将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分类确定为地位不平等的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或者更简略地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认为管理主体自然包含了决策主体和监督主体,它们都属于国家主体。类似的困惑同样存在。因为就任何法律规范而言,都有其创制主体、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那么这种似是而非的分类实践意义何在!这只会把我们研究经济法的视角限定于相对狭窄的国家经济管理领域,以自圆其说!这是法律理论对法律实践现状的一种倒退和妥协,而非对经济生活现实需要的一种积极响应。 补充: 应当注意到,该种分类的实质是确立了“国家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必须有“国家主体”参与其中,才能称之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而这实际与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地位相对恒定的特点如出一辙。[注5]关于“国家主体”提法是否科学的问题,本文随后会有专门论述,这里需要置疑一点: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并非永远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这种连行政法学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类法局限问题,为什么某些经济法学者却视而不见,将“国家主体”以管理者的姿态进行到底了呢?虽然很多学者认识到了这种基本分类方法的不足,并对其加以充实改进,例如用更详细的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取代笼统的实施主体,用更具体的政府机构取代抽象的管理主体,以平衡原来过分突出国家主体轴心地位的分类,但仍有换汤不换药之嫌,该分类方法对于具体经济法部门的主体类型涵盖性和针对性不强的先天弱点,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实上,这些研究思路忽视了问题的真正关键,即三类部门法主体设置的逻辑起点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个体权利的维护者,强调以权利来界定和约束权利,以实现主体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为核心,强调以权利和权力来限定和制约行政权力,以实现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其主体行为模式更偏重于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强调要在主体之间合理分配社会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一种和谐的经济秩序,以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分配,而是一种需要动用市场的自发力量和政府的自觉力量,以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基础、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相配合的合乎经济理性的分配,政府经济行为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和脱离法制轨道,否则政府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这里的和谐也不能单纯理解为制衡,而是一个远比制衡更加宽广和深入的概念。主体之间只有对抗与制约,而没有合作与协调是不可能促进经济的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和谐是经济法价值的核心要素,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也是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出发点和灵魂所在。 补充: 此外,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并且变动频繁,公私因素逐渐相互交织融合,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包含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层级性,[注6]更需要我们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观察才能完整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否则仅仅套用传统思维固守静态分类的老路子,我们就会陷入与别的部门法学者大打无谓的口水仗、人为扩大或缩小对经济法调整范围认识的误区。譬如,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与“大经济法”之论战,中期的“经济行政法”理论之兴起和衰落,到现在的“经济法”和“社会法”之争。[注7]所以,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标准,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民法的横向划分或者行政法的纵向划分思路加以替换,而应当从实践出发勇于创新,通过动静结合的方式探讨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层次。 补充: 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 第一种倾向过分提升了“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中的地位,而没有考虑到国家主体比较抽象,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多种角色,(如国家资产所有者、具体经济关系参与者、宏观经济调控者、维护市场竞争者、经济监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体主体加以代表,造成了认识上对“国家主体”的定位偏差。实践中,当非国家主体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国家主体“合法权力”侵害时,其救济方式往往被剥离为互不联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现原告主体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诉讼中偶尔胜诉,却在行政诉讼中屡屡败诉的戏剧性场面,甚至会出现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诉无门的情况。这种“国家”思维的背后是一种法律非公即私的观念:经济法顺理成章地在实践中被划定为纯粹的公法,公法的执行主体又怎能被私法主体随意告倒呢!显然,如果我们不能区分这些“国家”角色的不同性质而拟定不同的法律对策,就会导致实践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维护社会经济权利为目的的经济公益诉讼等保障措施流产。仅在抽象层面上使用“国家主体”这一概念其实质就是无视公私因素融合的经济现实而把经济法定义为“公法”,这种倾向无法解决实践中屡禁不止、亟待解决的地方保护问题和行业和部门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补充: 第二种倾向,由于引进了太过宽泛的法律人格概念,会使我们无法理解个人在经济法主体中的正确位置。实际上,没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个人是不能随便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具体地说,一方面,个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条件,因为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注10]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质,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法规制的重心是经济力量强大的组织而非个人,这从经济法现象产生之初以产业法和反垄断法的面目出现便能看出来。[注11]普通个人经济力量有限,能够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过民事规范对其经济利益加以维护,只要求他们承担与其行为限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当组织性要素存在于社会关系中,需要国家意志涉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有从经济法层面对某一类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对税收关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类型的个人规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国家有组织的资源再次分配职能;再如法律对公司内部经理、董事竞业禁止加以明确规定以加重公司的社会经济责任等。 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会责任→权利+义务→主体。据此,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展开对经济法主体分类的研究,这是由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性”、“纵横统一性”、“责任优先性”等本质属性和“范围的广泛性”、“地位的层级性”、“角色的变动性”等外部特征决定的。而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补充: (二)经济法主体的性质和特征 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国家主体也好,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也好,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 其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处于平等地位。

论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正文如一、案例导入,二、案例分析,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

题目·《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论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兼议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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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积分的基本思想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摘要: 微积分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的基本思想贯穿于整个微积分学体系中,而微积分在各个领域中又有广泛的应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微积分的地位也与日俱增,本文着重研究微分在经济活动中边际分析、弹性分析、最值分析的应用,以及积分在最优化问题、资金流量的现值问题中的应用。 关键词:微分   积分   基本思想   应用微积分是人类智慧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的基本思想是进一步学习高等数学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数学知识解决经济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运用微分和积分可以对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进行量化分析,从而为企业经营者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微积分的产生、发展及其作用 微积分思想的萌发出现的比较早,中国战国时代的《庄子·天下》篇中的“一尺之锤,日取其半,万事不竭”就蕴涵了无穷小的思想。经查阅文献《晏能中微积分——数学发展的里程牌》得知:到了十七世纪,欧洲许多数学家也开始运用微积分的思想来写极大值与极小值,以及曲线的长度等等。帕斯卡在求曲边形面积时,用到“无穷小矩形”的思想,并把无穷小概念引入数学,为后来莱布尼兹的微积分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随着数学科学的发展,微积分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欧拉对于微积分的贡献最大,他的《无穷小分析引论》、《微分学》、《积分学》三部著作对微积分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之后,洛必达、达朗贝尔、拉格朗日、拉普拉斯、勒让德、傅立叶等数学家也对微积分的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由于这些人的努力,微分方程、级数论得以产生,微积分也正式成为了数学一个重要分支。 微积分的创立改变了整个数学世界。微积分的创立,极大的推动了数学自身的发展,同时又进一步开创了诸多新的数学分支,例如:微分方程、无穷级数、离散数学等等。此外,数学原有的一些分支,例如:函数与几何等等,也进一步发展成为复变函数和解析几何,这些数学分支的建立无一不是运用了微积分的方法。在微积分创设后这三百年中,数学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微积分的基本思想———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 微积分是微分学和积分学的总称,它的基本思想是: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以下我们具体阐述微分学与积分学的思想。  1微分学的基本思想 微分学的基本思想在于考虑函数在小范围内是否可能用线性函数或多项式函数来任意近似表示。直观上看来,对于能够用线性函数任意近似表示的函数,其图形上任意微小的一段都近似于一段直线。在这样的曲线上,任何一点处都存在一条惟一确定的直线──该点处的“切线”。它在该点处相当小的范围内,可以与曲线密合得难以区分。这种近似,使对复杂函数的研究在局部上得到简化。2积分学的基本思想 积分学的最基本的概念是关于一元函数的定积分与不定积分。蕴含在定积分概念中的基本思想是通过有限逼近无限。因此极限方法就成为建立积分学严格理论的基本方法。微分与积分虽然是微观和宏观两种不同范畴的问题,但它们的研究对象都是“非均匀”变化量,解决问题的基本思想方法也是一致的。可归纳为两步:微小局部求近似值;利用极限求精确。微积分的这一基本思想方法贯穿于整个微积分学体系中,并且将指导我们应用微积分知识去解决各种相关的问题。微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数学理论的完善,数学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应用越来越广泛微积分作为数学知识的基础,介绍微积分与经济学的书也越来越多,然而大部分书或者着重介绍经济学概念或者着重介绍数学理论,很少有主要介绍微积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的书本文将通过对一些简单的微积分知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以使人们意识到理论与实际结合的重要性 2弹性分析 在文献《蔡芷财会数学》中,某个变量对另一个变量变化的反映程度称为弹性或弹性系数。在经济工作中有多种多样的弹性,这决定于所考察和研究的内容,如果是价格的变化与需求反映之间有关系,那么这个反映就称为需求弹性。由于具体商品本身属性的不同以及消费需求的差异,同样的价格变化给不同商品的需求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有的商品反应灵敏,弹性大,涨价降价会造成剧烈的销售变动;有的商品则反应呆滞,弹性小,价格变化对其没什么影响。积分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积分学是微分学的逆问题,利用积分学来研究经济变量的变化问题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方法,不定积分是求全体原函数,定积分是求和式的极限。由边际函数求原函数,或求一个变上限的定积分,一般都采用不定积分来解决;如果求原函数在某个范围的改变量,则采用定积分来解决。对企业经营者来说,对其经济环节进行定量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不但可以给企业经营者提供精确的数值,而且在分析的过程中,还可以给企业经营者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总结:  微积分局部求近似、极限求精确的基本思想方法贯穿于整个微积分学体系中,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微积分的地位也与日俱增,贷款、养老金、医疗保险、企业分配、市场需求等等金融问题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人的生活,利用微积分的知识有利于我们去解决各种相关的问题。参考文献:  [1] 祁卫红,罗彩玲微积分学的产生和发展[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02) [2] 晏能中微积分——数学发展的里程牌[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 [3] 同济大学数学教研室高等数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4] [美]托·道林数学在经济中的应用[M]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 [5] 蔡芷财会数学[M]上海:知识出版社,1982, [6] 赵树嫄经济应用数学基础(一)微积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 杨学忠微积分[M]中国商业出版社, [8] 向菊敏微积分在经济分析活动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09(26) [9] 髙哲浅谈微积分在经济中的应用[J]中国科技博览,2009(7) [10] 王志平高等数学大讲堂[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11] 吴赣昌微积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2] 谭瑞林,刘月芬微积分在经济分析中的应用浅析[J]商场现代化,2008(4) [13] 张先荣谈微积分在经济分析中的应用[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4) [14] 明清河数学分析的思想与方法[M]山东大学出版社, [15] Elizabeth George BBall State University An Analysis of Diagram Modification and Construction in Students’Solutions to Applied calculus Journal for Research in Mathematics Education,2005V36,N3:48- [16]Sandra CCythia Nicol(2006)Challenging Pre-serviceteachers’Mathematical Understanding:The case of Division by S

资本主义的先进性不在它的私有化而在它是民主制度下的法制社会,私有化恰恰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无法回避的缺陷,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与保障资本的公平竞争,资本主义主张民主与自由及舆论监督。中国的改革恰恰索取的是资本主义的缺陷而避掉了民主与自由及舆论监督。没有民主的私有化社会是封建社会。现今荒谬的改革不亚于曾经荒谬的文革,他们都是一场政治运动,唯有形式的不同,而人民还是那样的可怜,因此没有民主的改革是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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