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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论文1000字开头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6 23:51:20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1000字开头怎么写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论文是毕业生的难题,写好论文显得尤为重要。  论文写作——材料、观点和文字  材料是写好论文的基础,观点是论文的灵魂,文字是论文的外在表现。材料和观点是论文的内容,文字是论文的形式。形式是表现内容的,内容要通过形式来表现。三者的完美结合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材料来源于实验。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材料获得的效率与质量。整篇论文是由若干工作单元组成的,每一工作单元又是由每次实验材料积累起来的。因此要善待每天的实验。每天工作时都要考虑到这一数据在将来论文中的可能位置,对每一张影像记录都要认真收集保存。材料要真实可靠,数据要充足。有了异常,要及时分析处理,要保证所得结果可信,排除假象。一篇论文总要有新现象、新处理、新效果、新观点。  观点应明确,客观辩证。不要、也不能回避不同观点。从论文定题到结论,处处有观点,所以观点是论文的灵魂,是贯穿始终的。讨论观点时不要强词夺理,不要自圆其说,力戒片面性、主观性、随意性。要和国内外文献上的观点相比较,也要和自己实验室过去的观点相比较。在比较中分析异同,提高认识。也不要怕观点错误,不要怕改正错误。要百家争鸣,通过争鸣,认识真理。  论文的文字要自然流畅,“言而无文,行之不远”。但也不要华丽雕琢,目的是“文以载道”。论文叙述要合乎逻辑,层次分明,朴素真实,分寸恰当。  论文写作——准备和动笔  论文写得好坏,关键在于准备。会写论文的人,一般总是三步过程。论文写前深思熟虑,全局在胸;充分打好论文腹稿,提起笔来,一气呵成;写出论文初稿后,放一段时间,反复吟读,千锤百炼。  不会写论文的人相反。肚子里空洞洞,脑子里乱烘烘,笔头上千斤重。他们拿起笔来就写,写几下就停。写写停停,停停写写。忽儿找材料,忽儿查数据,忽儿补实验。忽儿撕掉一页,忽儿抄上几句。忽儿哀声叹气,搔头摸耳,咬笔杆,踱方步。这两种人的差别在于准备状况的不同,这是很多初写论文的人意识不到的。写论文的良好准备应该有三个阶段。  1)论文写作——近期(写时)准备  是指实验结束后到着手写作论文前一段时间的准备。应该收齐材料,处理好数据,制备好图表,完成统计处理。然后打好论文腹稿,列出论文提纲,明确基本观点和主要结论。与指导者和合作者讨论,取得共识。深思熟虑后,一气呵成。其中“打腹稿”是写论文的关键阶段。这时应将所有工作和数据通盘考虑,全局在胸。这就像战斗打响前的运筹帷帽一样,是作者脑力劳动最紧张的时刻。  2)论文写作——中期(做时)准备  会写论文的人不是做完实验后才开始考虑写论文的,而是在研究工作的全过程中都考虑着写论文。论文“题目”和“引言”是论证时各种思考的凝炼。“材料和方法”是在找方法、建方法时形成的,写论文时只要如实叙述就可以了。“实验结果”是在实验设计、实验操作、阶段归纳、资料整理等过程中不断积累、整理而来的。“讨论”是综合平时的思考,同周围人员经常讨论商量,查阅和分析文献等过程后最后归纳而成的,是将平时思考过的众多问题集中几个主要观点以讨论的形式表达出来。“结论”则只须将最终结果归纳一下就可以了。所以会写论文的人,是在做研究的整个过程中不断地自然形成着最后的论文。这整个过程就是论文的中期准备。可见,中期准备以论文题目之始为始,以题目之终为终。题目结束之日,也就是论文中期准备完成之时。  3)论文写作——远期(学时)准备  如果只是着力于做好论文近期准备和中期准备,往往还不能写出上乘的论文,这就要看论文作者的远期准备,也就是学习阶段的基础准备了。这种准备是指对研究动态的掌握,专业基础的积累和逻辑思维、文字表达、分析综合等各方面能力的总体水平。这决不是一朝一夕所能企及,而是终生积累训练而就的。这就是为什么要强调“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尔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了。这些平时积累的功夫,决定着作者论文的写作水平,而论文写作水平又影响着论文的传播。这种能力不是临用时提得高的,而是要作者从年轻时就下苦功的。  论文写作——审稿与修改  一气呵成写好论文稿件后,是要反复修改、千锤百炼的。不仅自己应该反复锤炼,还应请有关人员提意见,最后还要通过编辑部请相关专家审阅。论文修改时凡是属于写作规格和篇幅方面的问题应按刊物规定的要求修改。作为论文作者,自己辛勤努力取得的实验数据当然十分珍惜,总希望在论文中尽量表达。但论文审稿者旁观者清,往往提出一些合并或删除的意见。这时作者应该冷静考虑,该列入论文的列入,不必列入的不要列入。写论文只有“删繁就简三秋树”,才能“领导标新”地开出“二月花”。  论文审稿者也常会对所论观点提出意见。这是需要认真推敲决定是否采纳修改的。论文作者毕竟对自己的工作己有过长期实践和思考,逐渐形成了观点。应该说这些观点是有相当根据的。只要言之有理,述之有据,可以对审稿人的意见进行解释,保留自己的观点。但有时论文作者自己局处一隅,想法越来越钻牛角尖。论文审稿人从更高的角度宏观审视,一针见血地指出论文立论和观点中的问题,这种情况也是有的。这时论文作者就应该认真思考意见的实质,调整思路,反复推敲,决定取舍。既不固执己见,也不曲意迎合。抱着探讨真理的态度,相互交流,共同提高。  论文通过审稿,有些意见不大,稍事修改即可发表。有些要有较大的改动才能发表。有的论文甚至认为基本事实不可靠或基本观点有误而无法发表。论文作者应冷静分析这些意见,妥善处理。一切都应坚持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自己确认结果和观点无误,那么可以在论文退稿后改投他刊。同一时候是不能一稿二投的。

论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正文如一、案例导入,二、案例分析,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1000字开头

好的,,,,,发你了

题目·《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论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兼议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关于经济的论文1000字开头怎么写

en,,,,有,,,,是自己写的

首先,目前的经济增长率尚未超出我国潜在的经济增长能力。其次,大量商品不是供不应求而是供大于求。物价上涨是在前几年物价长期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基础上涨价,是一种恢复性上涨,是我们几年来治理通货紧缩要达到的目的。第三,能源或原材料等基础行业除了电力、钢铁等供给暂时比较紧张外,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全面供给紧张,目前在建的基础行业供给能力很快便足以缓解暂时供给压力。第四,资产“价格泡沫”也仅在局部地区的房地产有一定的体现,在政府一系列措施调控后,形势已开始好转。全国房地产价格上涨只约为5%,股市则已低迷两年半。

经济增长率尚未超出我国潜在的经济增长能力形势已开始好转

老师布置的作业哇!先说下经济危机给中国带来的影响 第一,经济增长速度会有所下降,因为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大,出口增幅会下降,出口对GDP的贡献将会下降 第二,小部分资本会外流。美国经济出现问题后,一些公司因为资金缺乏,可能会撤回部分海外投资,或者把附属机构及在海外的投资卖掉以解大本营的燃眉之急。但因为目前中国资本账户的限制,有些直接投资不一定能马上撤得出去。 第三,金融机构利润空间会缩小,过去动辙百分之几十、甚至成倍增长的可能性不会有了。 不过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不会太大。 首先是中国这几年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取得了成效,在金融改革上已取得很大进展,处理了许多呆坏账问题,使得金融体系有了一定的抵御风险能力。 其次,中国的资本账户没有完全放开,资本的大出大入受到限制。 其三,先前国内股市在宏观政策的调控下,先期已经进行了调整。 其四,中国金融机构介入衍生产品不多。像住房贷款证券化等业务,才刚开始起动。如果美国的金融危机过两年爆发,对中国的金融部门影响会更大。 总之,中国的抵抗能力很强的 我们作为老百姓的应该做些什么呢 或者说能做些什么呢? 由于出口受到很大影响,所以经济的增长需要靠扩大内需来维持,也就是增加消费和投资,关键还是扩大有效需求,就是老百姓的消费了。所以我们作为老百姓应该对我国的经济有信心,该怎么消费还怎么消费,甚至还要尽自己的能力尽可能多的消费,不要听说金融危机了,都攥着钱不花了,如果这样的话,经济萧条后受伤的还是咱老百姓。 我们的生活会受到什么影响 物价 股票 房产 等等 作为普通老百姓,你的日常生活受到的影响不大, 对于物价:一些产品的价格在近几个月会变得低些,因为出口受到影响,本来出口的产品出不去了都留到了国内,根据物以稀为贵的原则,相对以前会便宜些。不过对于一些生活必需品,它具有价格刚性,比如馒头,你总得要吃饭吧,所以价格一般不变。 对于股票: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使人们望而却步,总体形势不好。(我对股票不很懂,正在研究) 对于房产:现在北京的房价一降再降,有的楼盘一夜降了7000大元/㎡。对于一线大城市,短期会降的,幅度不会小,二线的,会降,幅度不大,县城基本不动或小涨。 要知道国家现在的购房优惠政策(首付款可以是20%,购房贷款利率为正常贷款利率的的7倍)和现在房价的下降以及人们的观望是个矛盾,这就会造成很多人一直在观望,一直在等待房价继续下降,但要知道需要住房的到最后还是要购买,这些人的购买一旦开始很明显就会造成房价的反弹。至于反弹何时开始我也说不好,就看人们的观望到什么时候,五个月,半年,一年?都有可能。 抄的!!!!

有关经济法的论文1000字开头怎么写

论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正文如一、案例导入,二、案例分析,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关于经济的论文1000字开头

消费稳定增长,投资增速略有回落,净出口增速放慢,总体影响是社会总需求的强劲自发扩张势头稍稍减弱,如果美国次贷危机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影响与目前的估计基本一致,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正常显现,将使得2008年经济增速呈现高位趋稳、小幅回落的态势,GDP增速将从2007年的增长4%回落到2008年8%,下降6个百分点左右 人口问题: 劳动力过剩,人口素质的提高的比较慢, 人均GDP低,人均收入太低,人口增长快,使得人均国民收入增长率低! 人民币因为美圆贬值从而被动升值: 使得出口企业大多数陷入困境或是倒闭。 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使得很多企业很难贷到款,大多陷入困境的出口企业就是因为很难贷到款而纷纷倒闭。 失业率升高:由于很多出口企业陷入困境或是已经倒闭,使得最近工人阶级日子有点难熬。 通货膨胀:由于人民币快速甚至是疯狂的升值和央行的高存款利率导致大量国际上的热钱大量流入中国引起通货膨胀最终导致物价升高 考虑到流动性过剩问题的继续发展,“三过”问题依然突出,经济增长尽管正在或逐步接近经济周期的顶部区域,但地方政府的内在投资冲动仍十分强,另外受政府换届效应及对奥运经济增长的乐观预期等因素的作用,2008年经济增长可能会进一步高涨,因此,在继续保持总体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健性和连续性下,要适当加大货币政 策的紧缩力度,特别是要防止实体经济偏热与虚拟经济偏热的相互强化,形成全面过热的风险。具体的政策建议为: 续抑制投资 结构性调整 要认识到继续抑制投资增长的重要性。2005年之前出口增长是以外部拉力为主,而2006年以来出口增长是以推力为主,强大的推力和拉力的结合是导致2006年以来出口顺差过大的主要原因,推力增大主要是因为投资增长持续偏热,导致工业产能的集中释放,外部失衡是因为内部失衡。抑制投资增长是解决内部失衡和外部失衡的关键。要通过继续小幅升息和发行中长期公共债券的措施抑制房地产和工业的投资;完善信贷结构性调整政策,加大对房地产及相关高耗能产业的信贷收缩力度,同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 价格调控 价格调控的重点是房价而不是物价,同时加强物价监管和调节。今年二季度以来的价格大幅回升是结构性的,并不会导致全面的通货膨胀,影响经济增长稳定和金融危险的价格因素主要是房价的长期过快增长,而不是物价,对股市过热的调控也相对容易,将产业升级与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结合起来,并配合以合适的金融调控政策,股市会保持稳健增长。价格调控的重点是房价,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主要是要调整房地产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住房基本政策是只鼓励家庭拥有一套住房,而对投资性住房采取较严厉的抑制政策,同时限制外籍人员购买住房;二是加大税收调节作用,尽快出台征收不动产税政策,促进“卖房”;三是对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采取严厉的金融抑制政策,将购买第二套以上住房的首付提高到40%以上,并将其利率调整大幅提升,以抑制住房的投资需求。同时,要加强物价的监管和调节。严肃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三类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关政府部门要及时监测国内外粮油等农产品价格的变动,同时做好粮、油、肉、蛋、奶等主要食品的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食品价格特别是猪肉等价格的大幅上涨对城乡低收入居民形成较大的支出压力。要建立对困难群体补贴的长效机制,可以将对困难群体的生活补贴分成两块,一是常规部分,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二是根据基本生活品非正常价格变动情况,对困难群体进行相应的直接补贴。 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减弱人民币升值预期。流动性过剩,为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了十分好的条件。央行主要是管基准利率的稳定及其合理变化,其他利率逐步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应逐步缩小存贷款利息差,减弱商业银行利润对利差和贷款规模的依赖,从而有效地抑制商业银行过强的贷款扩张冲动,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要打破目前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减弱人民币升值固化的预期是金融政策最迫切的任务。 继续调低出口退税率 继续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快外资政策的合理调整。建议进一步降低总体出口退税率水平,重点是降低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率,鼓励一般贸易中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出口,总体原则是鼓励出口的政策应与鼓励产业升级的政策一致,重点鼓励升级型的重化工业品出口。加快转变引资观念,逐步减弱地方政府的“引资偏好”,淡化对引资的数量考核指标,促进引资从行政引资、追求外资规模,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资转变。尽快取消外资在各地享受的各种“超国民待遇”,统一内外资政策,加快形成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对外资的政策优惠要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应把实行普遍优惠转变为实行差异优惠,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的权限应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鼓励引入技术辐射能力强、吸收就业能力强、资源节约型的外资企业,鼓励外资投向农业、高技术产业、基础设施、环保和服务业等产业,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

内容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对外开放的推动下,中国零售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惊人的成绩。随着外资的大举进入,零售业发展表现为规模迅速提升、新旧业态并存发展、市场集中度和零售业现代化水平提高。但是,中国零售业仍然存在规模偏小、快速膨胀式扩张等问题。今后,中国零售业的发展趋势体现为走规模化经营道路、新型零售业态进一步发展等。关键词:对外开放特点问题发展趋势中国零售业发展现状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流通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推动下,中国零售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惊人的成绩。到2003年,批发零售业商品零售额达到37693亿元,比1991年增长5倍,年平均增长15%;到2003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5842亿元,比1991年增长了近5倍。在行业规模迅速提升的同时,中国零售业的业态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由单一的百货商店为主导的业态结构,发展为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仓储商店、专业商店并存的多元化业态结构。自2004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零售业市场全面开放,这也使得外资零售企业大量进入我国,这直接影响着中国零售企业积极引进、吸收发达国家先进的治理方法和经营理念,使中国零售业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具体看来,中国零售业的特点表现为:零售业规模迅速提升200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5842亿元,比1991年增长了近5倍。其中,城市消费品零售额29777亿元,年均增长17%;县及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16065亿元,增长13%。分行业看,批发零售贸易业零售额37693亿元,增长15%;餐饮业零售额6066亿元,增长123%;其他行业零售额2083亿元,增长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部分商品的零售额增长十分迅猛,成为零售市场上的一些亮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额中,汽车类零售额比上年增长5%,通信器材类增长9%,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3%,家具类增长2%。从零售百强企业来看,商品销售额和商品销售的平均规模快速增长。与2001年的相比,2002年百强零售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增长6%,商品零售额增长8%,零售增长速度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高3%。2002年零售企业百强平均每家企业商品销售总额为95元人民币,零售额为13亿元,比2001年分别高53亿元和1亿元。新旧业态并存发展对外开放以前,中国零售市场长期保持着百货商店一统天下的单一格局,百货商店的市场份额达到60%以上。对外开放以来,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和零售市场竞争的加剧,大型综合超市、超级市场、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中心、仓储商店等新型零售业态得到快速发展,成为中国零售业规模扩大的主要动力。在2003年零售企业百强中,以超级市场、专业商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为主的零售企业已占47%,其商品销售总额同比增长2%,比以百货店业态为主的零售企业的增速高4%。尽管受到新型零售业态的巨大冲击,百货商店并没有消失,而是进入了一个调整和转型期,并继续保持着中国零售市场的主要业态地位。百货店将原有的中低档商品和五金家电等商品会分流出去,专注做精品化、品牌化、高毛利、低周转的百货,体现百货公司的层次感、时尚感,引领时尚变化的潮流。百货零售企业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在稳步增加,其发展的绝对速度仍然维持在较高水平。在2003年中国零售百强企业中,百货类企业仍占53%,百货商店仍然是中国零售业的重要力量。市场集中度提高对外开放以来,中国零售百强企业迅速成长,市场份额逐步向优势企业集中。2001年,零售百强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06%,2002年提高了87个百分点,达到93%。2003年中国零售百强企业实现销售额达8亿元,比2002年提高2%,占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比2002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2002年排名前十位零售企业商品销售总额占零售企业百强商品销售总额的比重为8%,比2001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零售行业市场集中度的提高,不仅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还将带来工业、商业、消费者三者关系的调整。零售业现代化水平提高近年来,中国零售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除了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零售业态发展较快外,更重要的是先进流通经营与治理技术得到快速推广。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推广先进流通经营与治理技术,发展现代流通,大中型商场90%以上都建立了销售时点治理系统,50%以上大中型商场应用了条形码技术,一大批零售企业建立了治理信息系统,积极应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和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治理水平,降低了流通费用。一批现代化水平较高的零售企业应运而生。外资大举进入据统计,从1992年开始,截至2003年9月,全国累计实际利用外资约30亿美元,批准设立外资商业企业264家,分店2200多个,分布在国内20多个省市,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南京、杭州等大中城市。世界前50名大型零售商大多数已在中国占领了一席之地,知名的零售业巨头如美国的沃尔玛、法国的家乐福、德国的麦德龙、日本的伊藤洋华堂等,已经逐步在我国形成了一定的网络规模。1998年,外资零售企业的零售额占全国零售总额的比重大约为5%,2000年增长至3%左右。

首先,目前的经济增长率尚未超出我国潜在的经济增长能力。其次,大量商品不是供不应求而是供大于求。物价上涨是在前几年物价长期负增长或零增长的基础上涨价,是一种恢复性上涨,是我们几年来治理通货紧缩要达到的目的。第三,能源或原材料等基础行业除了电力、钢铁等供给暂时比较紧张外,并没有出现明显的全面供给紧张,目前在建的基础行业供给能力很快便足以缓解暂时供给压力。第四,资产“价格泡沫”也仅在局部地区的房地产有一定的体现,在政府一系列措施调控后,形势已开始好转。全国房地产价格上涨只约为5%,股市则已低迷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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