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百科

宁夏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奖励办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04 02:07:56

宁夏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励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自治区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对本自治区在哲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有关社会科学奖励的规定。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二)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原创性、创新性和实际价值的原则。第二章 评奖范围第五条 围绕国家或者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历史经验、地方特色、区域优势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学术价值和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自治区外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宁夏经济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六条 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专著、译著、论文、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成果、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研究(调研)报告等;  (二)不宜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有价值的历史经验比较研究报告等。第七条 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能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二)内容偏重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  (三)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第八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研究成果,原则上是本届评奖年度内发表的。评奖年度前发表未曾获得社会科学奖、并被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参评。第九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本自治区长期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作家和艺术家。第三章 奖励评审组织及其职责第十条 设立“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十一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不少于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五分之四。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两届。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规则;  (二)评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  (三)决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审组负责本学科研究成果的评审,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  学科评审组的专家、学者由7名以上的单数组成,所提出的每个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学者同意。第十四条 设立“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形式及其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四章 评奖标准和奖励年度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在某一学科领域或者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取得了重大的原创性研究成果,为学科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应用对策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居于全国领先水平或者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具有突出和广泛的实际应用价值。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在各种科技工作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要和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一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其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自治区内领先水平以上,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取得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五)在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科技教材)编著出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著作已正式出版二年以上,并对加速科学技术传播,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六)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其主要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主要的科学理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采用的。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20000元  二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8000元  三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5000元第六条 对本自治区经济建设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可以给予重奖。  申报重奖的项目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奖励经费自行解决。第八条 自治区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均由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由自治区主管厅(局)、行署(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两人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联合申报。  申报奖励项目,须缴纳评审费。第十条 经批准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申报部门协助;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请审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日内将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审定意见通知有关当事人。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一般不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协商分配。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果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前后奖励的差额部分。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员的事迹,应当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普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已获奖项目,如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当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公民,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学技术创新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创新奖: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四年评审一次,其它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工作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批准。第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注重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为带动、促进本市产业战略布局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开展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科学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地位,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第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授予取得银川市级科技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公民:  (一)在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中,运用科技知识研究、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动植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实现了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的;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第六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授予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有明确的年度、中长期科技研发方向和目标;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5%以上,且企业研究开发投入逐年增长;  获批组建了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注重推进管理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建设;  科技创新活动突出,在评审期间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并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企业总产值比重60%以上。第七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授予同本市优势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制约本市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优先奖励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项目。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第十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届评选2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空缺。第十一条 获得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组织和公民,按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项目总数的25%,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情况下可以空缺。第十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每届评选5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1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空缺。第十三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每届评选3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空缺。

宁夏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奖励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自治区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秀成果、创作生产出优秀作品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  (四)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评奖范围第五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本自治区长期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和文艺家。第六条 围绕国家或者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历史经验、地方特色、区域优势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学术价值和明显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自治区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宁夏经济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七条 下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成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论文、研究(调研)报告等;  (二)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历史经验比较研究报告等。  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应当为本届评奖期限内的研究成果。第八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作品,应当为本届评奖期限内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者公开播映、播出、演出、展出的文学艺术作品。第九条 下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文学艺术作品不能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的;  (三)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已获得国家级(含部级)奖励的成果、作品或者内容偏重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成果,不纳入申报范围。第三章 奖励评审组织及其职责第十条 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相关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有影响力的文艺家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文艺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五分之四。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分别提出,经自治区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评审规则;  (二)定期评审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  (三)决定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和若干文艺门类评审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文艺家组成,负责本学科研究成果、本文艺门类文学艺术作品的评审,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建议。  评审组的专家、学者、文艺家由七名以上的单数组成,所提出的每个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建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组成员同意。

科研论文奖励办法对,如果你知道这是为什么的话,你可以当时见面问一下别人,他们都是会给你奖励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自治区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对本自治区在哲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有关社会科学奖励的规定。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二)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原创性、创新性和实际价值的原则。第二章 评奖范围第五条 围绕国家或者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历史经验、地方特色、区域优势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学术价值和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自治区外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宁夏经济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六条 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专著、译著、论文、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成果、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研究(调研)报告等;  (二)不宜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有价值的历史经验比较研究报告等。第七条 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能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二)内容偏重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  (三)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第八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研究成果,原则上是本届评奖年度内发表的。评奖年度前发表未曾获得社会科学奖、并被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参评。第九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本自治区长期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作家和艺术家。第三章 奖励评审组织及其职责第十条 设立“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十一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不少于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五分之四。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两届。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规则;  (二)评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  (三)决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审组负责本学科研究成果的评审,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  学科评审组的专家、学者由7名以上的单数组成,所提出的每个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学者同意。第十四条 设立“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形式及其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四章 评奖标准和奖励年度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在某一学科领域或者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取得了重大的原创性研究成果,为学科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应用对策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居于全国领先水平或者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具有突出和广泛的实际应用价值。

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宏观论文和微观论文。凡届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称为宏观论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是微观论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毕业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1.专题型论文。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如本书第十二章例文中的《浅析领导者突出工作重点的方法与艺术》一文,从正面论述了突出重点的工作方法的意义、方法和原则,它表明了作者对突出工作重点方法的肯定和理解。2.论辩型论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吗?》一文,是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分析,以论辩的形式阐发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观点。另外,针对几种不同意见或社会普遍流行的错误看法,以正面理由加以辩驳的论文,也属于论辩型论文。3.综述型论文。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4.综合型论文。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如《关于中国民族关系史上的几个问题》一文既介绍了研究民族关系史的现状,又提出了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篇综合型的论文。

宁夏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奖励办法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自治区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  对本自治区在哲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有关社会科学奖励的规定。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二)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原创性、创新性和实际价值的原则。第二章 评奖范围第五条 围绕国家或者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历史经验、地方特色、区域优势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学术价值和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自治区外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宁夏经济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六条 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专著、译著、论文、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成果、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研究(调研)报告等;  (二)不宜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有价值的历史经验比较研究报告等。第七条 下列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能申报自治区社会科学奖:  (一)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二)内容偏重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  (三)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第八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研究成果,原则上是本届评奖年度内发表的。评奖年度前发表未曾获得社会科学奖、并被实践证明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参评。第九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本自治区长期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作家和艺术家。第三章 奖励评审组织及其职责第十条 设立“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社会科学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十一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不少于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五分之四。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两届。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规则;  (二)评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  (三)决定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审组负责本学科研究成果的评审,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  学科评审组的专家、学者由7名以上的单数组成,所提出的每个获奖人选、研究成果及奖励等级建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学者同意。第十四条 设立“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形式及其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四章 评奖标准和奖励年度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的评奖标准是:  (一)在某一学科领域或者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取得了重大的原创性研究成果,为学科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应用对策研究中取得了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居于全国领先水平或者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具有突出和广泛的实际应用价值。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本自治区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秀成果、创作生产出优秀作品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  (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  (四)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第四条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评奖范围第五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本自治区长期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取得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和文艺家。第六条 围绕国家或者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开展基础理论、应用对策、历史经验、地方特色、区域优势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要学术价值和明显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自治区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宁夏经济社会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七条 下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正式出版或者公开发表的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成果、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以及论文、研究(调研)报告等;  (二)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历史经验比较研究报告等。  申报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应当为本届评奖期限内的研究成果。第八条 申报参评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作品,应当为本届评奖期限内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者公开播映、播出、演出、展出的文学艺术作品。第九条 下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文学艺术作品不能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  (一)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争议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作品的;  (三)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已获得国家级(含部级)奖励的成果、作品或者内容偏重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软科学的成果,不纳入申报范围。第三章 奖励评审组织及其职责第十条 设立“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和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分别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相关工作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有影响力的文艺家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家、学者、文艺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五分之四。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分别提出,经自治区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评审规则;  (二)定期评审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  (三)决定评审活动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和若干文艺门类评审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文艺家组成,负责本学科研究成果、本文艺门类文学艺术作品的评审,提出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建议。  评审组的专家、学者、文艺家由七名以上的单数组成,所提出的每个获奖人选、研究成果、作品及奖励等级建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组成员同意。

宁夏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在各种科技工作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要和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一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其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自治区内领先水平以上,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取得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五)在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科技教材)编著出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著作已正式出版二年以上,并对加速科学技术传播,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六)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其主要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主要的科学理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采用的。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20000元  二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8000元  三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5000元第六条 对本自治区经济建设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可以给予重奖。  申报重奖的项目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奖励经费自行解决。第八条 自治区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均由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由自治区主管厅(局)、行署(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两人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联合申报。  申报奖励项目,须缴纳评审费。第十条 经批准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申报部门协助;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请审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日内将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审定意见通知有关当事人。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一般不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协商分配。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果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前后奖励的差额部分。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员的事迹,应当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普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已获奖项目,如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当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成果(含科学技术管理);星火计划成果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成果。第三条 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和厅(局)、地(市)级、县级。  属自治区级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奖励;  属厅(局)、地(市)级的,由主管厅(局)或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  属县级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  符合国家级奖励的成果,经审查后由自治区科委上报申请国家奖励。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①国内或区内首创的;  ②区内本行业先进的;  ③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且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软科学研究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5000元  二等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3000元  三等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2000元  四等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1000元第六条 对我区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第七条 自治区科委负责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奖,其奖金由地方同级财政经费中支付。第八条 集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均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由主管厅局、地市科委审查签署意见后,符合自治区奖励的报送自治区科委评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40天内如有异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科委裁决;如无异议,即行颁奖。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果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前后奖励的差额部分。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贡献大的,应当多得。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奖励,退回全部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我区民办科技机构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奖励办法是什么呢

宁夏大学特色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数学为自治区级重点学科,也是西北地区重点学科,培养模式十分特别,采取“大专业,小方向”的模式,招生时与信息和计算科学一起按数学与信息科学的大类招生,一、二年级打破专业界限试行“滚动制”教学,为三、四年级实行“分流培养”奠定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目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由于多年来还承担着师范生培养任务,因此就业前景一直较好。草业科学:是首批自治区级重点建设学科之一,也是第二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优势明显,力量雄厚。近年来,该学科完成或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教委科学基金和青年科学基金、宁夏自然科学基金、宁夏高校科研项目、各厅级部门委托项目以及横向科技开发项目等40余项,在国内外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0多篇;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9项,18篇优秀论文奖 。应用化学:不仅是自治区的重点建设专业,同时也是国家重点建设科目,以就业率高著称。在南京扬子石化、宁夏化工厂、启元药业、宁夏煤业集团、宁夏有色金属研究院、万胜生物化工等十余家高新企业建立了理工科实习基地。毕业生就业面广、就业形势好,连续三年就业率位居宁夏大学前茅。

宁夏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 肯定好的比较多额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在各种科技工作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要和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一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其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自治区内领先水平以上,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取得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五)在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科技教材)编著出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著作已正式出版二年以上,并对加速科学技术传播,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六)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其主要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主要的科学理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采用的。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20000元  二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8000元  三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5000元第六条 对本自治区经济建设发展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可以给予重奖。  申报重奖的项目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奖励经费自行解决。第八条 自治区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均由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由自治区主管厅(局)、行署(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两人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联合申报。  申报奖励项目,须缴纳评审费。第十条 经批准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申报部门协助;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请审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日内将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审定意见通知有关当事人。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一般不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协商分配。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果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前后奖励的差额部分。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员的事迹,应当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普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已获奖项目,如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当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