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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方面的论文2000字以上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3 03:10:16

劳动方面的论文2000字以上怎么写

从古至今,人们都把劳动看成是最光荣的事情,因为它带给人们的不仅是物质财富,更多的是精神财富。我们要从小培养劳动感情,养成劳动习惯,珍惜劳动成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今天,父母不在家,我在家里正得没有事干,这时,我的目光落在了一叠衣服上,那是一些脱下的脏衣服,妈妈还没有时间洗。自己那么大了,还没有真正为爸妈做点什么,今天我干脆替妈妈洗衣服吧!我喘着气,将一件相对来说比较干净的衣服扔进盆里,只是我在练书法的时候溅上了一滴墨水,我抹了些肥皂,可是无论怎么搓,毛笔迹却难以消去,我努力回想妈妈洗墨汁的方法,好像家里用巴斯消毒液,我拿来巴斯,喷了些巴氏消毒液,立刻散发出刺鼻的气味,我用力地反复搓洗,终于将墨迹洗去了。我正得意,回头一看,还有满满两盆衣服呢……我终于知道妈妈每天都是很辛苦的,这些衣服不都是妈妈一件一件洗出来的吗?现在,我终于尝到了劳动的艰辛,但在艰辛之后,等待我们的却是快乐。做一个劳动者 今天,秋高气爽,阳光明媚,我可正在为写作文发愁呢!咦,那里有个正在打扫卫生的阿姨,要不我去体验一下他们扫大街的劳动者的辛苦吧! 我走向阿姨,阿姨问我:“小朋友有什么事吗?”我说:“没什么事,就是想问一下关于你的工作!” 我虽然没挂小记者的牌子,但我装出一副小记者的模样问阿姨:“阿姨你这样工作每天要很早起床吧!”(我边问边记) “是呀,干这行的不起早这一天的工作根本干不完!” “那你们要几点钟起床呢?” “差不多四五点钟就得起床了!” “那冬天也这样,起的这么早吗?” “是的!” “阿姨,你们干这行的辛不辛苦?“ “当然辛苦啦!我们要扫地、捡垃圾、维护环境卫生······一天要做好多事情!有时候下雨,那些车子看不见水坑,就往旁边一开,水都溅到我们身上!” “你们干这行得真不容易!” “是呀,有时候过节也不能回家,必须把工作干完了才能回家过节!” 听到这里,我也没有勇气再问下去了。我想体验一下这种劳动,就和阿姨说:“阿姨你能让我体验一下你的工作吗?”“可以是可以,但是会把你的衣服弄脏!”阿姨劝我说。我却对阿姨说:“没事的,弄脏了叫妈妈洗!”“还是算了吧!”······在我的恳求下阿姨终于答应了! 我拿着扫帚在路上扫,扫帚很大,我不知该怎样扫,就搞来搞去,搞了10几分钟我就已经气喘吁吁了,就像跑了马拉松回来一样。阿姨看不下去了,就交我怎样扫,我学会了,就摆弄那笨重的大扫帚在路上扫来扫去。我看到了垃圾就用手捡,起初我还不肯捡,但是我看到了我扔垃圾的那一画面,就只好伸手去捡那恶心的垃圾。就这样坚持了1个小时,我脏兮兮的回到家,妈妈问我:“去干什么了,把衣服弄得怎么脏?”我已经很疲惫了,就没有回答,只是在沙发上睡着了! 经过这次的劳动体验,我感受到了:做扫大街这一行得真不容易,每天要这么早起床工作。在大街上扫地,还要吃灰尘,被水溅······我们坐在车里看着他们在大街上扫地,可真去感受一下觉得实在是不容易。 如果谁问我:“谁是最值得尊敬的人?”我第一个回答就是“劳动者是最值得尊敬的人!”

大学生劳动教育论文1000字 大学生劳动教育论文1000字,都说“劳动最光荣”,在生活当中人们离不开劳动,只有通过劳动人们才能获取自己想得到的的东西,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不劳而获这一种说法,以下是大学生劳动教育论文1000字方法。 大学生劳动教育论文1000字1 一、劳动教育是素质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 多年来,劳动教育被边缘化,被排斥,从家庭到学校,人人都认为劳动教育与孩子成长没关系,因为考试没有它,升学不需要它。久而久之,劳动教育退出了学校教育的舞台。除非上级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检查此项工作,学校搞点临时花样点缀一下,它的教育内容与实际功能已悄然消失。于是,一批又一批“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懒儿们成长起来了。于是,一批又一批到了而立之年的“80后”还在家务活中啃老。大家都知道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发展。也就是说,劳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因素,没有劳动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素质教育应该“以劳育人,以劳促体,以劳促智,以劳促素”。所以,让劳动教育回归,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与素养,形成劳动习惯,并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是素质教育的重点。 二、实践性是劳动教育的第一特性 劳动教育的第一特性就是实践性,没有实践就无法体现劳动教育的效果,所有劳动教育光说不做等于白说,光说不练等于没练。正因如此,教师和家长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合的劳动项目,在实践中通过动脑、动手、动力、出汗、出智慧,最后,才能将知识转化为能力,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也才能让学生在实践合作之中体验到相互合作所带来的快乐,更能在实践中体验到成功,体验到劳动的真正价值。实践是劳动教育的最好途径。每一个教育工作者,每一位家长都应该让孩子在劳动实践中得到锻炼,得到成长。当然,对劳动教育内涵的理解要宽泛。 三、教给孩子劳动方法让孩子会劳动 现在的孩子,由于长时间不劳动,没有劳动的意识、方法、技巧,所以教给孩子必要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方法势在必行。劳动课和其他学科一样,要培养孩子观察、动手、动脑的习惯,最后形成劳动技能,提高素质。这里,劳动方法的学习掌握非常重要。所以,教师和家长要耐心帮助孩子掌握每一项劳动的方法,使孩子会劳动、巧劳动、动脑劳动、认真劳动、创新劳动。凡是劳动就要出力,凡是出力就会劳累,这是当下孩子最忍受不了的。怎样让孩子走出因身体不适而不想再劳动的瓶颈,是每一个教师和家长应思考的问题。要把劳动教育和思想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孩子在劳动教育中茁壮成长起来,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教育任务。 四、让劳动成为习惯,让习惯成为品质 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传承的优良品质。自古以来,勤劳、节俭、辛勤已成为一代又一代的习惯。如何让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代代相传,永放光辉,是我们每一个位教育者与家长应该认真思考、努力研究的课题。让劳动教育回归学校教育之中。 大学生劳动教育论文1000字2 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从中学到很多,也得到了许多深刻的为人处世的道理。 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通过小组为单位的社区志愿服务,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 在敬老院中,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耐心、仔细地帮助老人们洗脚、剪指甲。这些都让我们体会到了老一辈的孤独、我们的幸福和自私。我们在那里尽可能地多和老人聊天、谈心,竭尽所能使老人感到温暖。我们还帮助敬老院的职工一起打扫敬老院。虽然我们满头大汗,但我们很高兴,因为我们心里都有一股自豪感。而这种自豪感不是在学校里能够体会到的。 公益劳动是不记报酬、不谋私利、不斤斤计较的;公益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公益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这些都让我们觉得自己是另一个 雷峰。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的集体公益劳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而现在,由于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活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劳动”也变相要钱。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对于抵制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公益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公益劳动同样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学校这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懂得了公益劳动不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必须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而学校组织的劳动,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

劳动最光荣胡锦涛总书记在社会主义的荣辱观中提到了“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务劳为耻”,可见劳动对每个人成长的意义非常重大。马克思也说过:劳动才是人的第一需要。作为我们小学生就应当从小就养成爱劳动的好习惯。 我读完《知荣明耻、从我做起》这本书后,被毛主席自己种“责任田”、巴甫洛夫植树以及陈仁老伯植树的故事深深打动了。一位国家领导人能够在自己工作的百忙之中,忙里偷闲亲手开荒种田;一位曾经荣获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的俄国著名生理学家,打小就喜欢劳动——植树;一位年过七旬的老爷爷还能一如既往得植树造林进行劳动。看到这里让我不由得想起了我上幼儿园的时候,那个时候的我就会唱那首《劳动最光荣》的歌了,在我幼小的心灵中就播下了从小爱劳动的种子。从上小学一年级开始我就自己整理书包,从来没叫妈妈代劳过。平时在家帮妈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我觉得体力劳动对于一个小孩子来说不仅可以获得一定的技能和技巧,而且还可以获得一个广阔无垠、惊人、丰富的思想世界。甚至可以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在课本中永远也学不到的知识。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我的周围还有好多的孩子不喜欢劳动。作为我们独生子女的这一代,从小被大人们宠着,很多人在家里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日子。在学校里也一样,明明轮到做值日,有的人就会耍小聪明偷偷溜掉。就连每天整理书包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也都要由他们的爸妈来代劳了。怎么会造成这种状况呢?这不仅有我们自己的原因,大多数是由大人们造成的。当我们要做的时候,他们就会说:孩子,你现在只要好好读书,这种事就不要做了,等长大了再去学吧!久而久之,养成了我们不爱劳动的坏习惯。其实应该让我们动起手来,做一些自己能做的事,比如:洗袜子、拖地、整理房间之类的事,从小培养爱劳动的好习惯。书中有这样一句名言:“如果你能成功地选择劳动,并把自己的全部精神灌注到它里面去,那么幸福本身就会找到你。”让我们懂得如果成功地去选择劳动,并把自己的全部精神灌注到它里面去,让幸福本身找到我们。牢牢记住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要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从小养成爱劳动的习惯。 是的,劳动才是最光荣的。

劳动方面的论文2000字以上

劳动最光容  以前常听长辈或书报上赞美那些社会最底层的劳动人民,往往是漫不经心,只当耳旁风,并没有什  么深切的感受和体会。直到有一件小事打动了我,是我真正体会到了这一层含义!  那是一个夏天,太阳正尽情的释放着它那火热的激情。走在放学路上的我,汗早已把衬衫湿透了,背着书包的背上一片汗渍。恨不得能有转移大法,转移到空调房里,那才叫爽呢!  终于,我进了小区。路过冷饮店,几个小孩正拿着零花钱叫唤着买冷饮。忽然,一只穿这蓝色长裤  的腿跳入了我的眼帘。紧接着就是一股恶臭,边上几个正聊着天儿的妇女也捂着鼻子逃进了单元楼。我  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一个穿着蓝色保洁服的中年男子正趴在地上,把手伸进了散发着恶臭的下水道,  而他的脸上并没有厌恶表情,掏出一滩又一滩,黑灰色的,有着令人作呕的味道的垃圾。更令人无法接受的就是,他并没有戴手套,是用他的手和那些东西做亲密接触的。因为那个保洁员比我忍受着更恶劣的味道,所以一开始我并没有让恶臭吓怕,但是我还是打了两、三个恶心,最终我还是经受不着这股恶劣至极的,令人窒息的味道,走过了那个地狱般的地方。我回头看了好多次,他还是趴在那里,并没有捂着鼻子!  虽然只是是很平常的一幕,但他真的打动了我!想想我们,就比如说在学校值日时,有许多同学竟然为了不做值日而逃跑,今天想起来真是感到羞愧!我也做过类似的事情,那是一天上午,我在做老师在上午布置的作业,突然,有一个同学拍拍我的肩膀,说:“今天是你们四个人值日,你去和他们分配任务。”我立即起身,去和他们商量。“咦?怎么只剩我们三个人了?”我问道,“有一个人已经走了。”同学回答,我心里想:他铁定是逃跑了,算了不管他了,做好自己的就行了。我立即锁定了最乱的两组,和同学说一声就去做我的值日。做完值日后,我便问道:“我做好了,我可以走了吗?”“劳动委员不在,等他回来再说。”我听后便坐在座位上继续完成我的作业。大约三分钟后,劳动委员回来了,我便和他说:“我做完了,我可以走了吗?”“你做了那的值日?”“那两组不是吗!”“那两组不是你做的!你别想逃值!去,把那两组的值日做了!”“什么!那两组明明就是我做的,怎么变成别人做的!你故意的吧!”说完这句话,我猛然想到:那个我认为逃跑的同学,原来不是逃跑,而是做完了值日走了。而他值日的那两组却被其他同学不小心弄乱啦,而正好劳动委员不在,我也无巧不巧的选了那两个组……“我故意!明明是你自己不想值日还诬蔑我,你这人怎么这样,信不信我去和张老师说!”我本来想向他解释一下,可他却这样说我,愤怒战胜理智,便说:“好啊!就当我没做过值日。”说完,我就把第四组第一桌的桌子移开,然后便怒气冲冲的走了。虽然下午老师骂了我,但我却在心中恨老师,恨她让我在班级面前丢我的脸。现在想来我是多么可笑,如果老师你看到这篇文章,我给您赔个不是,希望您能原谅我!我错了,我错在不该和劳动委员怄气,不该恨您。如果我忍一忍,按劳动委员的话去做,也许就不会有这一幕发生……我还要向劳动委员道歉,星期一,我一定会向他当面道歉。  劳动,是件多么光荣的事啊!可有些人却觉得是一种负担。如果不是为了金钱。如今还有谁会这样甘心情愿做这种即脏又累的活儿啊!我们需要向这样朴质的劳动人民学习,一起来展现我们社会最美的一面!  以前常听长辈或书报上赞美那些社会最底层的劳动人民,往往是漫不经心,只当耳旁风,并没有什  么深切的感受和体会。直到有一件小事打动了我,是我真正体会到了这一层含义!  那是一个夏天,太阳正尽情的释放着它那火热的激情。走在放学路上的我,汗早已把衬衫湿透了,背着书包的背上一片汗渍。恨不得能有转移大法,转移到空调房里,那才叫爽呢!  终于,我进了小区。路过冷饮店,几个小孩正拿着零花钱叫唤着买冷饮。忽然,一只穿这蓝色长裤  的腿跳入了我的眼帘。紧接着就是一股恶臭,边上几个正聊着天儿的妇女也捂着鼻子逃进了单元楼。我  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一个穿着蓝色保洁服的中年男子正趴在地上,把手伸进了散发着恶臭的下水道,  而他的脸上并没有厌恶表情,掏出一滩又一滩,黑灰色的,有着令人作呕的味道的垃圾。更令人无法接受的就是,他并没有戴手套,是用他的手和那些东西做亲密接触的。因为那个保洁员比我忍受着更恶劣的味道,所以一开始我并没有让恶臭吓怕,但是我还是打了两、三个恶心,最终我还是经受不着这股恶劣至极的,令人窒息的味道,走过了那个地狱般的地方。我回头看了好多次,他还是趴在那里,并没有捂着鼻子!  虽然只是是很平常的一幕,但他真的打动了我!想想我们,就比如说在学校值日时,有许多同学竟然为了不做值日而逃跑,今天想起来真是感到羞愧!我也做过类似的事情,那是一天上午,我在做老师在上午布置的作业,突然,有一个同学拍拍我的肩膀,说: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麻烦采纳,谢谢!

关于劳动法的论文2000字以上怎么写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居于现代劳动法学中心地位的基石范畴是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它应当贯穿于劳动关 系调整的全过程。然而,在劳动权利、劳动义务背后起作用的是劳动者的利益。随着市 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利益可以从四个方面认识: 第一,“利益对立”的认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利益共同” 基础上,以“利益对立”为特征的。作为社会生产的要素,不仅生产资料存在着归属问 题,劳动力同样也存在着归属问题。这两个要素所形成的产权与劳权作用方向并不总是 一致的:前者要求利润最大化;后者要求工资最大化。两者存在着利益差别甚至于利益 对立。 第二,“利益失衡”的认识。劳动关系建立时具有财产关系与平等关系的属性,建立 后转化为人身关系与从属关系,这种转化使“利益失衡”。劳动力供大于求又加剧了这 种失衡。工会则正是作为平衡因素,加入到劳动关系的调整中来;国家也以一定的方式 干预劳动关系。 第三,“利益协调”的认识。“利益对立”决定了以“等量劳动相交换”为原则的“ 利益协调”。由此,也决定了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中,需要融进“私法因素”:“劳动 关系协调合同化”的调整原则,展开为任意性法律规范;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约 定的权利义务,落实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形成主观权利、义务的对称结构;劳动关系采 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保护;对于违约主要追究民事责任。 第四,“利益保护”的认识。“利益失衡”决定了以“保护劳动者”为原则的“利益 保护”。由此,也决定了劳动法中仍需保留强烈的公法因素:“劳动条件基准化”的调 整原则,展开为强制性法律规范;通过劳动基准等法定内容,将劳动者的利益规定为主 观义务;劳动关系采用劳动监察等方式进行保护;对于违法主要追究行政责任。 可见,在上述劳动权利、劳动义务从“法规权利义务”到“主观权利”再到“权利的 保护”中,始终将劳动者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来加以关注。依笔者看来,随着市民社 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可以说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整合出来的一种特殊而又独立的利益。 社会利益就其本性而言,并不是一种公共利益,而是一种私人利益。但私人利益的过 分张扬,往往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法律的利益平衡功 能表现在对于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和方法,从而使 利益得以重整。原本是私人利益的劳动者利益正是在这种重整过程中,被社会关注而提 升为社会利益。 现代劳动法学应划清与传统劳动法学等的界限 作为建立现代劳动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应当划清两方面的界限:一是与“传统劳动 法学”的界限;二是与“现代民法学”的界限。 “现代劳动法学”首先是坚持国家本位观念的“传统劳动法学”相对应。我国20世纪 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司法部统编教材为代表的传统劳动法学,但其所有的重要范畴几乎 均照搬于原苏联的20世纪五十年代的劳动法学,只能与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相适应。 这些年,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我国劳动法学中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 相适应的旧观念却并未得到根本清除。在当前,受传统劳动法学影响,一些地方以保护 劳动者为借口,来抬高劳动基准,强化行政管理。因此,“现代劳动法学”的观念只能 建立在对传统劳动法学重新进行梳理的基础上。 “现代劳动法学”也不能与“民法学”的“个人本位”观点相混淆。一些“现代民法 学”著作往往直接将劳动关系作为民法学说分析的例证,给人一种似乎劳动法只是民法 的组成部分,可以用民法理论来替代劳动法理论的印象。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均不同于民 法,劳动法学存在一系列特有的“范畴”,因此,“现代劳动法学”的观念也必须与“ 现代民法学”界定边缘。 现代劳动法学与三元法律结构相联系 深一步的研究可以看到,要想划清“现代劳动法学”与传统劳动法学、民法学(无论是 传统的还是现代的)的界限,必须研究三种学说所依据本位思想的历史渊源。从法律思 想和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存在着国家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与三种本位思 想相对应,在法律结构上存在着一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和三元法律结构。 一元法律结构与国家本位。一元法律结构,即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的一 种法律结构。这种法律结构往往是与一种封闭式经济,而且是全社会范围内的封闭相适 应。国家不仅几乎垄断着全部的社会资源,而且直接介入资源的动员与配置,从事资源 的直接管理和经营。一元法律结构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剥削阶级统治为特征的一 元法律结构,另一种以无产阶级专政为特征的一元法律结构。原苏联和东欧国家以及改 革开放以前我国都属于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以国家为本位的一元法律结构。在这种法 律结构中,劳动关系也纳入了高度集中统一的一元法律结构,从而形成“国家本位”的 观念。 二元法律结构与个人本位。二元的法律结构是以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为特征的法律结构 私法以个人为本位,其本质是保障权利。公法虽以国家为本位,但其本质则转为限制 权力。二元法律结构表现为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功能,这也是私法与公法区别的价值 意义。历史上劳动关系也曾纳入民法调整,从而形成“个人本位”的法律观念。 三元法律结构与社会本位。权力和权利的结构分化一旦完成,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就形 成了权力和权利的二元并存局面。这时,法律面临着一个更棘手的问题:如何协调权力 和权利二者间的关系?就西方国家而言,市场机制由于内在构成的不稳定性和市民社会 无力自我弥补,出现了国家无法再充当“守夜人”角色的情况。这时,如果过分强调国 家权力的无限性,脆弱的权利必将萎缩甚至重新为权力所吸收;如果片面强调权利的绝 对性,忽视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能动作用,不仅会阻碍社会经济总量结构优化,而且会 导致社会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最佳的方式是为私法与公法相结合划出一块相对 独立的领域,这就是第三法域。在第三法域,国家利用“有形之手”来矫正市场机制的 内在缺陷,在市场失灵时,越过“公域”的界限,介入“私域”。私法由于“公法化” 、“社会化”而成为“社会法”。社会法是国家和社会团体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 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则产生的一种立法。三元的法律结构是指公法、私 法与社会法并存的法律结构。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 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现代劳动法从属于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在我国,最近二十年的改革历程,经历了从集权控制到市场竞争的过程。这是一个“ 公法私法化”的过程。正是这种历史演进的复杂性,使我国在劳动法的认识上,同时存 在着三种本位思想。但从上面论述可以看出,现代劳动法学的建立,必须在坚持三元法 律结构的基础上,以社会本位为基本观念,既要与一元法律结构的国家本位思想划清界 限,也与二元法律结构的个人本位思想划清界限。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关于劳动法的论文2000字以上

论劳动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  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  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  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劳动法的历史 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的,1994年7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 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 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体现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的就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最后,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劳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种类不同,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法。例如,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等等。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我国劳动法不仅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单位或者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二发生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即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状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利。(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和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四,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为我国劳动法的势力范围。它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使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劳动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关系。 2,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我国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 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具体地来说就是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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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案情:  1997年3月,申诉人张某向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1年多来自己因参加工会活动和共表团组织活动被扣去20多天工资;1997年1月结婚后因回老家探望双亲,结果婚假和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也被扣发。经多次与公司交涉没有结果,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发这部分被扣工资。  调查核实情况:  张某1995年大学毕业后到某化学工业公司工作。1996年11月,张某当选为所在车间工会小组长,1996年12月又被任命为团支部书记。此后,张某便经常出席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会议,参加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种活动,每次公司都对张某按缺勤处理并扣发工资。张某多次找公司总经理谭某,谭某均置之不理。1997年元旦,张某结婚,并经公司同意休了婚假。婚假休完,张某又向公司申请休探亲假。公司同意了他的申请,张某再次去找公司总经理谭某,谭某却说:“你休假期间又没有上班,不劳不得,当然没有工资了!”张某无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意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资分配实行按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有在提供了一定数量社会劳动的前提下,才有权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则不能要求获取劳动报酬。但是,国家为了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规定在几种特殊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未提供社会劳动,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其支付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这几种特殊情况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张某作为车间工会小组长和团支部书记参加工会活动和共青团组织活动,完全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某化学工业公司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另外,张某按照有关规定休婚假和探亲假,化学工业区公司也应照常向其支付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作出裁决:  某市某化学工业公司补发张某参加社会活动和休婚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  仲裁费50元,由某市某化学公司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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