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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现状论文摘要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6 21:55:14

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现状论文摘要怎么写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论文的上自习我帮写的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现状论文摘要

食品安全检测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数据显示,2015-2018年,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在食品检测领域的营业收入规模呈逐年上涨态势。2018年,食品检测领域的营业收入规模为73亿元,同比增长98%;机构数量由2017年的3456家下降至3389家。机构数量的减少、市场规模的扩大,侧面说明了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正进一步提高。政策环境唤醒市场活力我国食品工业发展至今,虽然长期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增长速度,但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行业发展的痛点。例如,2020年1月末在武汉爆发的“新型新冠状病毒”疫情,起因亦与食品安全有关。为了推动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2019年5月,中国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围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提出了21条举措,其中就包括将“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此后,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细化政策。可见,国家层面对食品安全检验管理体系的重视程度。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响应中央指示,出台多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其中,部分地区的举措信息如下:“网红食品”孕育着巨大的潜在检测市场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中向好,食品安全热点事件显著减少,但食品安全体系仍面临的4大问题,即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和“网红食品”的安全隐患多。随着互联网购物的兴起和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通过“网购”途径购买食品的频次和花费高速增长。数据显示,2015-2019年,网络零售产品的实物商品中,“吃”类商品零售额的年均增速均快于实物商品零售额的年均增速。2019年,“吃”类商品零售同比增长90%,增幅属实物商品品类中最大。食品网络零售额的快速增长催生了一大批“网红食品”的诞生,这些食品通过社交网络进行宣传和销售,存在监管难度,并有较多的质量和安全隐患。例如,部分急速发展的“网红食品”有品牌、无工厂,或以“贴牌生产”的加工方式赚快钱,使得“网红产品”成为食品安全与食品欺诈的“高发地带”。因此,未来随着居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和对健康食品、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提高,我国“网红食品”的检测需求将为食品安全检测行业带来新的增长点。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食品安全检测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

近年来,我国食品产业持续高速稳定发展,市场供应产品种类显著增加、精深加工产品比例不断上升,产品向多元、优质、功能化方向发展。下文是对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食品产业持续高速稳定发展,市场供应产品种类显著增加、精深加工产品比例不断上升,产品向多元、优质、功能化方向发展。  然而,随着食品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变化,人们在享受更多美食的时候,相伴而生的是对未来食品安全的焦虑和担忧。下文是对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据报道,由国家食药监总局主办的“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国际研讨会”26日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上,国家食药监总局食监三司副司长陈少洲表示,“风险交流强调对话和合作,做好风险交流工作,仅靠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力量是不够的,企业、行业、媒体组织、科研院校、技术机构、消费者代表也应积极发挥各自的主体作用。”陈少洲说,“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的主体之一,应发挥主体作用。”  针对企业主动开展风险交流的情况,陈少洲有些担忧“目前,有些企业主观沟通、交流的意愿不强,有些企业开展应对风险交流的方式、方法不妥,甚至有些企业还存在单打独斗的现象。如何让企业在开展风险交流方面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这是目前摆在他们面前的一大难题。”中国食品包装机械行业发展现状与十三五规划研究报告十三五食品包装机械行业研究与产业战略规划分析报告2015-2020年中国食品输送设备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潜力研究报告2015-2020年多功能仿真食品机行业深度分析及“十三五”发展规划指导报告2015-2020年中国食品保鲜包装机行业专项调研及投资价值预测报告更多食品行业分析  “目前,食品产业处于艰难的转型期,食品安全与环境问题是食品企业未来发展的两大‘命门’”,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孟素荷在发言中认为,在中国涉农企业是高危群体,食品安全事件呈现出边际化特征,食品造假、食品原料输入性风险加大、企业忽视风险交流及科普等问题是目前食品安全的主要风险。研讨会上,中国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业务部主任阮光锋提出,应充分发挥第三发平台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的作用,建立在公众心目中有权威性、有信誉、负责任的第三方平台协作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正确舆论导向,降低媒体不实不科学的舆论误导,同时,也减少个别人借机炒作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涉及民生,如何打造安全健康的餐饮环境不仅是广大消费者的诉求,同时也是相关企业、政府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在研讨会上,与会各方一致认为,要打造安全的饮食环境,一方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加大员工培训;另一方面,政府、行业、学术界、质检应尽快搭建风险交流平台,传播食品安全知识,促进科学监督;同时,企业、政府部门、媒体应加强与公众沟通,及时客观积极地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真正达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最新食品制造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方便食品制造行业专项调研及投资价值预测报告》。  近年来,我国食品产业持续高速稳定发展,市场供应产品种类显著增加、精深加工产品比例不断上升,产品向多元、优质、功能化方向发展。比如在粮食加工与制造行业方面,我们以前吃的最多的就是面条、大米这一类的,随着产业的逐渐发展,我们现在也很容易吃到一些焙烤类的食品。再比如蛋品加工行业,随着生产企业以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日益提高,液态蛋、清洁蛋、专用蛋粉以及活性成分分离纯化等新型蛋制品的产销量高速增长,增长率高达30%以上。目前,北京 90%以上的烘焙企业都直接使用液蛋为加工配料。  虽然我们食品产业发展迅速,但是跟一些工业化的国家来比还有一些差距的。比如,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是衡量食品工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这个数字接近2:1,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比有差距。简单的说就是加工产品比例的问题,美国80%以上的农产品都是经过加工后上市的,农产品增值达到5倍以上,生产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产出效率高,而我国这个数字约为55%。  对于未来中国食品工业发展前景,首先应当提升食品行业的工业化水平,特别是一些传统的产品产业;第二是在整个制造过程中,提高产品的综合利用,进而有效提升食品制造业的整体效率;第三,要发展更加健康的食品产业,这也是消费者急需要满足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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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工业的现状及发展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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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2021年奶消费趋势报告2021年下一个创新风口:乳品趋势洞察报告 Po2021年羊奶粉品类消费趋势白支书2021年“十四五"中国乳制品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研究报告2021年代际养生新趋势:乳品助力养生新风潮天猫成人奶粉趋势报告弗若斯特沙利文-液态奶行业市场报告国金证券-乳业行业研究二十二、商业贸易(36份)2021年电商行业2021新品线上消费报告:微笑的市场2021年连锁经营行业洞察报告2021年季售行业营销自由白皮书2021年季售行业营销自由白皮书:重构企业增长势能2021年季售业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评估2021年全球季售力量2021年中国即时季售行业研究报告2021年食品饮料行业供应链发展与渠道变革趋势 o2021年数字化采购发展报告2021年网络季售百强报告二十三、生鲜(87份)国线上买菜平台行业短报告冷链物流新时代"食品生鲜行业趋势半年大报告重塑生鲜供应链菜市场与生鲜电商应错位发展2021年年鲜美生活新趋势2021年县城生鲜消费升级报告2021年中国生鲜电商行业报告2021年生鲜到家NPS用户体验研究从生鲜痛点、行业格局看永辉探变之路生鲜零售全景-正在变宽的长赛道二十四、食品安全(18份)BRCGS:指南文件一如何在Covid-19疫情期间管理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和未来工作的重点安排新时代上海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新时期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研究报告中国食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分析报告方正证券-食品安全信息化:构建食品安全最坚实的堡垒2021年SQF食品安全规范2021年世界粮食安全和营养状况了解食品安全区块链如何提升食品安全,这里有一份详细报告二十五、食品加工(21份)公司首次覆盖报告:燕麦龙头壁垒稳固,多元化发展潜力大健康升级拓宽行业赛道,上市开启扩张新篇章国产燕麦龙头迎机遇,产品渠道双管齐下产品、渠道齐发力,燕麦领导者步入产能释放期渠道产品双驱动,燕麦龙头高成长产扩张谋求高市占率,结构升级英定品牌新高度跟踪报告:高端新品持续打造引领行业,全产业链降低成本落地在即首次覆盖报告:疫情刺激挂面需求,中长期战略稳步推进成本蕃势,品类并进,重回增长快车道蜂产品加工行业发展态势二十六、食品投融资(47份)招商证券-食品饮料行业研究的创新与精进:研究与投资的常春藤食品饮料行业中期投资策略:护城河、资金面与催化剂-爱建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一食品饮料行业估值回调催生长期投资机会中原证券-食品饮料行业中期投资策略:价值与成长兼有,防御与进攻皆为食品饮料行业:消费品投资方法论:用ROE选公司,PE定买点-广发证券食品饮料行业周报-世界杯行情独领风强,建议关注食品投资机会食品饮料行业:消费品投资方法论,用ROE选公司,PE定买点中期投资策略:白酒持续高晨气,关注大众品细分龙头-山西证券中期投资策略:拥抱白酒超长周朗,买入大众定价权投资策略:消费主力结构变迁催生机会二十七、食品饮料行业(372份)2021年Z世代食品饮料消费洞察报告2021年食品饮料行业白皮书2021年食品饮料行业新兴品牌数字化营销洞察报告2021年食品饮料新趋势洞察2021年鲜美生活新趋势中国食品行业白皮书2021年新消费食品饮料研究报告2021年饮食中国2021年中国食品酒类消费趋势分析2021年中国食品消费趋势白皮书2021年中国新锐品牌发展研究:食品饮料行业报告二十八、食品原料(1份)专访全球15家食品原料商:乳制品清洁标签的润察与创新二十九、双十一(3份)双十一白皮书-趋势洞察双十一电商行业研究报告天猫双11狂欢节深度解析报告三十、速冻食品(145份)速冻食品行业前景及投资研究报告线上速冻食品市场分析中国冷冻冷藏食品工业经济运行报告中国生鲜电商市场专题研究报告冷冻冷藏食品行业发展报告东兴证券-舌尖上的冷链冷冻食品行业:迎来发展黄金期未来向规模化发展冷冻食品行业篇一行业进入升级期,企业不断扩张谁说冷冻食品不好做?安井、三全、思念、海欣、京东已经指阴了发力点df冰淇淋和冷冻食品行业报告三十一、速食(124份)2021年方便速食行业洞察报告2021年摆粉行业发展白皮书2021年双十一方便速食销售分析报告2021年速食青年消费趋势报告2021年中国方便速食行业概览:懒人经济催生的千亿市场方便面品牌口碑研充报告发布中国方便面十大品牌总评榜"荣耀揭晓中国方便面市场销量止跌回暖”高端面表现亮眼统一企业中国-方便面、饮料销量回暖带动收入增长线上方便速食行业趋势洞察报告三十二、特殊报告(21份)奥美-品牌如何应对新冠肺炎带来的挑战从SARS期间消费表现看疫情对零售行业影响一零售行业专题研究新冠病毒疫情对中国餐饮行业财务及运营影响调研报告新冠肺炎疫情的行业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新冠肺谈疫情对中国季售行业影响调研报告-德勤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通过微信巧炒营销?疫情会对城市经济产生多大影响一制造业在疫情背景下稳增长贡献度分析疫情下的零售商业。我们能做些什么?疫情下快消品消费行为与态度变化研究报告疫情影响下的中国社区趋势研究三十三、替代蛋白质(99份)2021年马来西亚植物肉报告2021年美园植物性肉熲市场钢查报告2021年植物基行业发展分析报告2021年植物与细胞培养肉的生产与商业化桃战2021年中国植物奶行业:植物基风朝下的又一千亿级赛道2021年中国植物肉评报告-头豹2021年中国植物肉行业洞察白皮书中国植物肉市场洞察2020-2030年植物基和细胞培养肉技术市场预测后疫情时代蛋白质和生鲜产品三十四、添加剂(36份)经营拐点隐现,平台价值凸显,华宝股份深度报告:香精龙头行稳致远,HNB打开成长空间深度报告:深耕VD3全产业链,产品升级迎新机以研发驱动,引领益生菌蓝海的进阶之路南宁糖业:改革风劲涅重生,糖价助力亟待飞扬金禾实业:低糖流,甜味剂龙头空间广阔复盘十年历程,再论周期与成长分功能性糖市场崛起,木糖醇龙头如何打造甜蜜未来全球减糖趋势不断深化,公司迎来发展风口三十五、调味品(220份)2021年双十一调味品销售分析报告2021年中国火锅底料短报告调味品必读!大数据大趋势大战略东吴证券-调味品行业深度报告:调味品结构升级+提价趋势加速,估值合理滞涨,首推中炬高新+千禾味业广发证券-味精行业深度报告深度报告:提价趋势加速,调味品行业正在爆发生长?调味品行业深度报告调味品十大创新趋势信达证券-酱油篇行业报告招商食品-深度舌尖之争:海天&中炬深度对比报告三十六、外卖(22份)中国外卖产业发展报告2021年《2020-2021中国外卖行业发展分析报告》2021年餐饮外卖商户研究报告2021年新服务研究中心《外卖餐饮商户包装物绿色行为研究一基于阿里巴巴本地生活服务平台商户调研》中国本地生活外卖行业发展分析报告美团点评之外卖篇-冲刺下半场,空间、格局与价值美团点评-W专题之竞争篇:美回外卖vs饿了么,怎么看?海外互联网板块周报:阿里巴巴上季高增长,电商、外卖、广告行业或先蹲后跳外卖行业下沉市场分析报告互联网餐饮外卖市场年度综合分析三十七、消费者洞察(81份)2021年95后他经济"研究报告2021年超级消费人群洞察报告2021年大学生消费行为洞索报告2021年空巢青年研究报告2021年快消人群洞察报告2021年男性消费洞察报告2021年年轻人主食消费新趋势洞察2021年全球千禧一代和Z世代报告2021年全球十大消费者趋势2021年全球消费者趋势报告三十八、新技术(9份)罐藏食品热穿适则试规程食品热力杀菌设备热分布测试规程,中国餐饮配送机器人行业研究报告2021年技术和创新报告三十九、新零售(103份)新季售行业十大发展趋势猜想新季售行业发展现状与发展前景预测“新季售+“已成风口,带动消费升级异军突起食品行业新每售发展研究报告中国新零售行业商业模式研究报告亿欧智库:餐饮新零售研究报告英敏特:《新季售:亚太未来经济》,国信证券-超市零售行业季售春节数据解读:品质消费驱动增长,新零售时代下的首次春节考验新季售+互联网行业专题报告之一:从瑞幸咖啡来看腾讯的新零售未来-东兴证券【叶盛阁】新季售从“双十一"十年看中国季售进化史-财通证券【陶冶】中国酒类消费行为白皮书:新零售时代的新需求四十、新消费新趋势(74份)2021年新时代食品饮料行业创新如何赢得芳心2021年新食品时代品质升级白皮书2021年新式消费连锁品牌数字化转型趋势白皮书2021年新消费时代引领国货崛起2021年新消费食品饮料品牌研究报告2021年-中国行业趋势报告:2021年度特别报告2021年中国品牌用户增长白皮书2021年中国食品酒类消费趋势分析-益普索2021年中国食品评测行业发展前晨与趋势洞察2021年中国线上高增长消费市场白皮书四十一、饮料(330份)2021年茶饮消费新趋势2021年茶植咖-三大饮料品类分析2021年产品创新-食品饮料新趋势2021年女性健康食品饮料消费趋势报告2021年食品饮料新动能2021年水饮创新趋势报告2021年探索中国新消费:公开一份新式茶饮消费洞察笔记2021年新茶饮研究报告2021年亚太区食品饮料行业趋势概览2021年中国柠檬茶品类与品牌发展报告四十二、营销(62份)2021年B站美食行业营销洞察2021年QuestMobilet食品饮料行业新兴品牌数字化营销洞察报告2021年拆解食饮新消费品牌的增长密码2021年美食行业数据洞察报告(小红书平台)2021年双11爆款案例一食饮赛道2021年小红书食饮品牌研究报告2021年饮料品牌1-4月社媒营销投放分析报告2021年中国餐饮营销力白皮书2021年中国美食内容消费用户洞察2021年中国食品饮料行业营销监测测报告四十三、预制菜(40份)餐饮端速冻先行者业绩增长路径明确细分行业新龙头,引领餐饮工业化深耕客饮供应链,借力上市迎风成长千味央厨深度报告:深耕B端抢占蓝海深度报告:速冻B端优势企业,借餐饮长风乘势而起餐饮速冻米面研究兼千味三全安井比较:和而不同,静待花开柔性定制成就舌尖万味,服务能力领跑业界央厨大客户拓展超预期,核心竞争优势逐步在放大经营稳健,扣非业绩表现亮眼股权激励草案出炉,绑定团队利益、目标稳健千味央厨:股权激励出台,描定收入目标公司深度报告:场景化思维导向,深度绑定大客户深耕餐饮供应链,抢占蓝海市场四十四、特产(5份)中国进入特产品牌经济时代,盘点中国最有范儿的十大特产品牌从地方特产到中国特色乳业品牌,这家企业要让世界品味纯净的味道!打造中国风特产零食,「味BACK)获昆仲资本数千万元Pre-A轮融资-昆仲·投资有这四大法宝,“小"特产也能成为大品牌!大数据实现全国土特产产销梢准对欢迎大家留言哦~欢迎大家一起讨论食品行业相关问题~

目前,我国食品快速检测的投入规模约占食品检测总投入规模的30%,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国内食品快速检测市场规模分别为68亿元、77亿元,预计2017年至2022年的年度复合增长率为24%,到2022年国内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市场规模为75亿元。数据来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食品安全委员会、中商产业研究院整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行业发展困境国家快检标准、行业法规尚待完善目前,虽然作为检测方法来说,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已纳入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GB)、出入境检验标准(SN)、农业标准(NY)以及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但相关标准的制定部门分散,标准有交叉、重复,又有空白,缺乏效率。且该等标准的规范对象为检测方法,并不直接规范快检产品质量,仅为食品快检产品提供了检测标准依据。也因此,市场中的食品快检产品在检测精准度方面差异明显,呈现出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现状。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测效果,国家快检产品标准和行业质量规范法规体系亟待建立。高素质专业人才缺失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具有多领域应用、多技术融汇、跨专业研发等特点,由于食品中待测物质种类多样、结构复杂,以免疫分析法为例,每种待测物均需制备独特的抗原、抗体,因此,即使将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已有检测原理应用到食品检测领域也极具挑战性。食品快速检测行业起步较晚,经验丰富的研发人才相对缺乏。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存在较大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缺口。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行业发展前景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食品安全抽检覆盖全部食品类别、品种,农业源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全面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五大具体发展目标。要求加快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求省级检验机构能够开展快速和补充检验检测方法研究,要求食品产业大县和人口大县要具备对化学污染物、农兽药残留、常见微生物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食品消费量和农业生产总值的提高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83元增加至42359元,增长率79%;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71元增加至00元,增长率27%。我国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支出显著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和食品消费量的提高将推动食品加工工业的蓬勃发展,将增加快检产品的检测用量,为我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健康理念的转变与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健康理念的转变和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行业带来了快速发展的契机。一方面,各类食品制造商及经销商为满足市场需求,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将主动加强自身产品检测,避免产品质量风险,从而扩大了食品快检企业的客户规模。另一方面,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食品快速检测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安全放心的食品,提升消费者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技术创新带来的市场需求我国人口基数大,食品消费量高,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分散,传统法定检测无法实现食品检测全覆盖,我国的食品监管工作需要更加便携化、集约化、信息化、智能化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装备。随着基因芯片、生物传感器法、生物发光法等新技术的研发以及样品前处理技术的进步,食品快检的检测时间与准确度将进一步提升,从而凸显快检产品的优势,提升需求空间

食品安全检测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数据显示,2015-2018年,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在食品检测领域的营业收入规模呈逐年上涨态势。2018年,食品检测领域的营业收入规模为73亿元,同比增长98%;机构数量由2017年的3456家下降至3389家。机构数量的减少、市场规模的扩大,侧面说明了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正进一步提高。政策环境唤醒市场活力我国食品工业发展至今,虽然长期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增长速度,但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行业发展的痛点。例如,2020年1月末在武汉爆发的“新型新冠状病毒”疫情,起因亦与食品安全有关。为了推动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多项监管政策。2019年5月,中国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围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提出了21条举措,其中就包括将“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此后,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细化政策。可见,国家层面对食品安全检验管理体系的重视程度。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响应中央指示,出台多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其中,部分地区的举措信息如下:“网红食品”孕育着巨大的潜在检测市场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中向好,食品安全热点事件显著减少,但食品安全体系仍面临的4大问题,即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和“网红食品”的安全隐患多。随着互联网购物的兴起和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通过“网购”途径购买食品的频次和花费高速增长。数据显示,2015-2019年,网络零售产品的实物商品中,“吃”类商品零售额的年均增速均快于实物商品零售额的年均增速。2019年,“吃”类商品零售同比增长90%,增幅属实物商品品类中最大。食品网络零售额的快速增长催生了一大批“网红食品”的诞生,这些食品通过社交网络进行宣传和销售,存在监管难度,并有较多的质量和安全隐患。例如,部分急速发展的“网红食品”有品牌、无工厂,或以“贴牌生产”的加工方式赚快钱,使得“网红产品”成为食品安全与食品欺诈的“高发地带”。因此,未来随着居民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和对健康食品、安全食品的需求日益提高,我国“网红食品”的检测需求将为食品安全检测行业带来新的增长点。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食品安全检测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

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状况论文摘要怎么写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发展绿色食品大豆产品 促进黑龙江省大豆产业振兴摘要:黑龙江省借助得天独厚的环境资源优势和较高的机械栽培技术水平,绿色食品大豆生产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受国际市场的冲击较大,还面临着种植收益过低、基础设施薄弱、精深加工能力不强等限制因素。   关键词:绿色食品;大豆产业;黑龙江省      一、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大豆发展现状      大豆是黑龙江省的主栽作物,在黑龙江省有多年的栽培历史,种植面积、总产量都占全国的1/3左右。2000年省委、省政府提出“打绿色牌、走特色路”的发展战略,明确了发展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是黑龙江农业的发展方向。在这一战略的指引下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绿色食品大豆产业也随着迅速发展起来,从2000年以来黑龙江省绿色大豆的种植面积逐年增加,到2008年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大豆种植面积达到1 3万亩,年均递增20%以上,现已占全省大豆种植面积1/4以上,产量达到250万吨以上。已建成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大豆标准化生产基地44个,面积1 3万亩。认证绿色食品大豆产品138个,企业65 家。      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大豆的产业优势      黑龙江省环境条件优良。黑龙江开发较晚,环境污染小,病虫害发生率比南方低。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丰富,全省拥有森林3亿亩,森林覆盖率6%;天然草原面积约6 500万亩;湿地面积6 510万亩。生态良好,具备发展绿色大豆得天独厚的条件。黑龙江土质肥沃,是世界上仅有的三大黑土地之一,全省属中、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降水量370毫米~670毫米,光、热、雨同季,适于大豆生长,加之昼夜温差大,有利于干物质积累,农产品品质优良。   大豆栽培技术水平较高。黑龙江省是全国大豆主产区之一,大豆面积占全国种植面积近1/3,黑龙江省农垦耕地占全省的1/5,土地规模化种植、机械标准化作业、栽培制度科学化已经走在全国现代农业建设的前列。目前,全省在各环节、各层面开展的农场与地方县合作共建成效突出,带动了地方大豆种植水平的提高。   绿色大豆的科研水平较高。黑龙江省从事大豆生产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较多,每个市都有多家从事大豆技术的研究机构,近几年,每年的育成品种都在十个以上,70%以上大豆品种为高脂肪、高蛋白及兼用型品种,黑字号、垦字号大豆油脂居全国领先水平,东农42等品种蛋白含量领先国际水平;每年省政府都投入专项资金用于绿色大豆产业的开发和研究,委托东北农业大学、农科院、植保站等单位进行绿色大豆高效生产技术的专题研究,为绿色大豆的生产、加工提供科技保障。      三、黑龙江省绿色大豆产业发展限制因素      加入WTO后受国际市场影响比较大。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关税大幅降低, 大豆和豆粕进口关税都降低到了3% 和5% 以下, 不对大豆的进口实行配额制,不对大豆出口实行补贴,这在政策上为国外大豆的进口铺平了道路。这几年中国的大豆进口在逐步增加,2005年中国的大豆进口量约为2 600万吨,2006年大概是2 800万吨,2007年3 1万吨,几乎每年都有200万吨的增加,2008年中国大豆进口量达到3 6万吨,较2007年的进口量大幅增加5万吨,增幅达到5%,连续第四年创下中国大豆进口量的历史最高纪录,预计2009年的进口量还将增加。与进口大豆相比, 国产大豆无论在商品质量和价格上均有较大差距,2008年底,黑龙江省大豆的国储库收购价格3 700元/吨左右,而进口大豆到港价格仅为3 100元/吨,每吨比国产大豆低600元。   三大主栽作物比较大豆处于劣势地位。2005年以来黑龙江省大豆的种植面积逐年下降,2007年种植面积为5 713万亩,与2005年相比减少600万亩,这里还没有考虑后开垦的耕地面积补充进来的(大多数生荒地都适合种大豆)。相反,水稻、玉米种植面积却逐年增加,尤其玉米面积2007年比2005年增加了1 800万亩,这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大豆面积的萎缩。原因主要是与水稻、玉米相比种植大豆的效益底,农民种植的积极性不高。2008年大豆的公顷收益不足千元,而水稻、玉米的公顷收益都在3 000元以上。   大豆主产区的基础设施比较薄弱。黑龙江省大豆的主产区基本还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大豆是比较适合机械化作业的作物,黑龙江省的机械化种植水平也较高,但农田基础设施相对来说还比较薄弱,近几年连续发生的春旱、夏旱等自然灾害给黑龙江省的大豆生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们各级政府虽然每年都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抗旱,但收效不大,主要原因是大豆种植面积较大、资金的投入还不到位,机井眼数还不能覆盖大多数产区。没有形成“旱能浇、涝能排”的绿色农业生产模式。   大豆精深加工能力不强。黑龙江省大豆加工企业多是传统的制油企业,数量多,成规模的少,粗加工多,深加工少;传统加工多,新兴加工少;有些企业甚至没有小包装,直接给省外企业加工毛油,这样利润空间就小。产业布局与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从规模结构上看,标准化、规模化程度低,综合利用水平低。虽然一些企业也申请了绿色食品标志,但都是一些大豆、豆油、豆粕等初加工产品,像一些深加工豆制品、分离蛋白等加工企业近两年刚刚出现,但规模较小,还没有形成品牌,市场影响力小。必须采取高新技术向工业化、深加工方向发展。   黑龙江省大豆加工企业与沿海企业相比,大豆基本都为本地大豆,收购成本较高,而且大多数豆油都是销往省外,销售半径也较长,运输成本增加,这使得黑龙江省的豆油加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黑龙江省发展绿色大豆产业的建议      借助政策优势,扩大绿色大豆种植面积。从2004年开始,黑龙江省进行了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大豆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创建工作,省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绿色大豆基地的环境监测和管理费用,各大豆主产县应利用该项目,积极争取开展绿色食品大豆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创建工作。基地的创建上连着企业,下牵着农户,是一个企业增利、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绿色富农工程,也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绿色牌、走特色路”发展战略的一个具体体现。积极落实省政府“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到2012年,全省建设优质大豆基地5 700万亩,大豆总产量170亿斤。按绿色食品大豆生产技术规程种植的大豆是优质大豆,绿色食品大豆基地是优质大豆基地建设的重要途径,各大豆主产县应借助政策优势、制订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绿色食品大豆基地的发展。   实行由种植大省向加工大省的战略转变。黑龙江省是大豆的种植大省,绿色大豆的种植面积也排在全国首位,但加工相对薄弱。黑龙江省应积极制定措施,实行由种植大省向加工大省的转变。近几年除了老牌的九三油脂、阳霖油脂大型油脂加工企业外,也涌现出了像哈高科异黄酮、日月星蛋白粉、瑞盛素肉这样的深加工企业,政府应高度重视,积极扶持这些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对整个绿色大豆产业的拉动作用。无论是大豆生产还是大豆制品加工,都必须实施标准化生产, 逐步建立科学、完备的大豆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检测和质量认证三大体系,狠抓产地环境、农业投入、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市场准入五大环节的管理,改变无标生产、无标上市和无标流通的状态。要把“振兴大豆产业行动计划”和“打绿色牌、走特色路”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推广大豆绿色栽培技术,杜绝使用不合理农药与化肥,建立绿色有机大豆生产基地,发展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绿色大豆原料和绿色大豆制品,以适应安全、营养食品消费的需要。 加强管理,确保大豆食品质量安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空前的高,食品质量安全法也于今年6月实施。所以企业应该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来确保质量安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三年,做到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有据可查。黑龙江省大豆加工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体系及质量认知体系也相对滞后,大多数企业没有通过“国际质量管理标准(ISO9000)”及“国际环境管理标准(ISO14000)”,“良好操作制造(GM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等相关认证,质量安全管理相对松散,若把黑龙江省建成农产品深加工大省,食品强省还需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向品质优良、管理一流、绿色名牌的方向前进。   加大力度保护非转基因大豆生产,打造绿色食品大豆产品知名品牌。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种植的都是转基因大豆,因其出油率高、产量高、种植成本低,竞争力远远强于中国大豆。但中国大豆具有高蛋白、非转基因和绿色食品大豆产品的品牌特色,用于加工成食用大豆系列食品,具有质量高、品质好、食用安全等优势。因此,以非转基因、绿色食品、优质安全为切入点,黑龙江省要积极培育黑龙江省的绿色食品大豆产品品牌,严格非转基因大豆标识制度,加大宣传,提高知名度,争强市场竞争力。像九三豆油、阳霖豆油这样的老品牌,继续巩固市场占有率,向新食用油产品开发、改善产品包装、有机产品认证方向发展;新的深加工企业应看清形势、抓住机遇,确定好自身的市场定位,努力确立市场的品牌地位。像大庆日月星蛋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们率先在全国进行高纯度蛋白质粉的开发,并调配成适合不同人群的营养蛋白质粉、饮料、饼干等,认证了十多个绿色食品标志,公司以非转基因、绿色营养、优质安全为宣传口号,成功占领了国内大部分市场,是国内最大的蛋白质粉加工企业,现“日月星”商标已是中国驰名商标和亚洲最具价值品牌。黑龙江省的企业要跳出转基因大豆及其制品的恶性竞争圈子,独树一帜,以非转基因和绿色食品的黑龙江品牌,提高大豆产品的附加值,叫响品牌,占领国内市场、打入国际市场。      参考文献:   [1]孙向东,任红波加入WTO后黑龙江省大豆产业展望与对策[J]黑龙江农业科学,2000,(6):39-   [2]韩晓增,王守宇发展黑龙江省绿色大豆产业带的思考[J]大豆通报,2001,(6):3-   [3]芦玉双黑龙江省大豆产业现状及对策的调研报告[J]大豆通报,2003,(1):28-   [4]曹海英黑龙江省大豆生产的制约因素与对策[J]黑龙江粮食,2006,(1):18-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状况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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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食品产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一带一路”是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议,是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主动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带一路”是中国与丝路沿途国家分享优质产能,共商项目投资、共建基础设施、共享合作成果,内容包括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政策沟通、人心相通等“五通”。2019年全球食品产业市场规模超过7万亿元,同比增长大约2%,增速较快。其中中国大约为6万亿元,美国大约为1万亿元,欧洲大约为5万亿元。顺应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国际化发展趋势,围绕“中国制造2025”战略实施,加快突破关键技术与核心部件,推进重大装备与系统的工程应用和产业化,促进产业链协调发展,塑造中国制造新形象,带动制造业水平全面提升。力争到2020年,高端装备与新材料产业产值规模超过12万亿元。得益于自动化生产的逐渐普及,中国食品的质量控制进一步得到改善。另外,内陆人口成本依然较低,性价比优势依然明显。同时,我国饮食文化深厚,带有独特风味的美食众多,这些产品进行规模化生产后在全球将有较大的市场竞争力。所以,我国食品出口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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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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