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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5 03:07:55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当前市民最为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事关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事关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全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前提和基础。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和老百姓关心的热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和保障农产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农产品安全生产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政府部门多头管理,主管部门缺位,监管不力;二是生产者、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三是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尚未建立;四是农业投入品市场小而分散,监管困难;五是基层农技人员缺位,农民培训教育缺乏;六是农产品的检测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的农产品检测机构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人员等都难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需要;七是农产品销售渠道和价格浮动机制还不完善,农民生产优质农产品的积极性受阻。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尽快构建我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与监管体系十分必要。为此,提出如下建议:1、积极调整农药产品结构。通过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毒农药产品的比例,鼓励研制和生产安全、高效、经济的新品种,发展生物农药,尽快淘汰和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2、加强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技术的宣传指导,提高农民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水平,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滥用农药的行为。3、加强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安全生产规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规范和标准,加强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实现农产品基地生产的规范化、优质化、安全化。4、开展农产品的市场监测工作。以产地批发市场农产品残留为重点,增强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和品牌意识,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的提高。5、开展“放心菜”试点生产基地和销售商店活动。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高中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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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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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当前市民最为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事关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事关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全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前提和基础。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和老百姓关心的热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和保障农产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农产品安全生产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政府部门多头管理,主管部门缺位,监管不力;二是生产者、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淡薄;三是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尚未建立;四是农业投入品市场小而分散,监管困难;五是基层农技人员缺位,农民培训教育缺乏;六是农产品的检测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的农产品检测机构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人员等都难以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需要;七是农产品销售渠道和价格浮动机制还不完善,农民生产优质农产品的积极性受阻。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尽快构建我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与监管体系十分必要。为此,提出如下建议:1、积极调整农药产品结构。通过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等措施,有效减少高毒农药产品的比例,鼓励研制和生产安全、高效、经济的新品种,发展生物农药,尽快淘汰和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2、加强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技术的宣传指导,提高农民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水平,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滥用农药的行为。3、加强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安全生产规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规范和标准,加强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实现农产品基地生产的规范化、优质化、安全化。4、开展农产品的市场监测工作。以产地批发市场农产品残留为重点,增强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和品牌意识,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性的提高。5、开展“放心菜”试点生产基地和销售商店活动。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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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标准管理农产品质量标准是对农产品进行检验的依据,对于规范农产品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农业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我国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制订、修订步伐,已累计出台国家标准800余项、行业标准2380项、地方标准8000余项,形成了以国家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配套、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2)农产品产地质量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监管农产品产地质量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包括: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3)农产品生产质量管理①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②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事项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③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质量管理①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的要求。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其目的是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②对于特定农产品的要求。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在销售时应当包装和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属于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的标志、证明;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5)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①农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的情形。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以保障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知情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被抽查人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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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就叫——习惯与健康,孰轻孰重?

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现状与发展策略摘要】本文总结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状况及特点,分析了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展策略。【关键词】农产品国际贸易绿色贸易壁垒农产品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以后,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世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和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但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仍然面临着农产品质量不高、绿色贸易壁垒和农产品反倾销等问题。我国作为传统农业大国,大力发展农产品国际贸易具有战略意义。一、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特点!"从农产品进出口额来看。())(#())$年,农产品进出口额均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创历史最高水平,农产品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农产品国际贸易由顺差变为逆差。())*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突破了$))亿美元大关,已跨入世界农产品贸易大国的行列。尽管我国农产品贸易增长较快,但贸易额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却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相比较而言,在许多国家的贸易结构中,农产品贸易居于重要地位。这反映出我国产业结构和出口商品结构正在不断优化升级,同时也说明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仍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从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来看。亚洲仍是我国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市场份额略有减少,但对欧洲、北美洲出口市场份额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我国农产品尤其是谷物、肉类、蔬菜、水产品等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亚洲国家和地区;欧洲是我国农产品的第二大出口市场,北美洲为第三大出口市场。$"从农产品出口格局来看。以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农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且价格具有比较优势。!""#年,我国蔬菜进出口贸易顺差达$%亿多美元;水果进出口贸易保持&"亿多美元的顺差。!""’年我国水果出口量为$(#)(万吨,同比增长&()(*,出口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进口量为&)’万吨,同比增长%)+*,进口额为()(亿美元,同比增长&!)%*。!"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呈现出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的趋势。其中,谷物出口大幅增长、进口大幅下降,呈净出口格局,这主要得益于近两年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恢复性增产,供求关系得以改善。从品种来看,小麦进口显著下降,玉米出口大幅度增长。同时,食用油籽进出口双增长,贸易逆差扩大;食用植物油出口增长,进口有所下降,贸易逆差缩小;食糖进出口双增长,贸易逆差有所扩大。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过去有优势的大宗农产品出口价格竞争力下降;过去出口量较大的部分农产品出口幅度缩小;出口产品结构由以土地密集型农产品为主转向以劳动和资本密集型农产品为主;当前具有出口潜力的农产品的市场开拓能力不强。二、现阶段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存在的问题#"农产品出口多为初级产品,质量差、加工增值程度低、技术创新不足、缺乏品牌产品。我国的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导致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现代化和标准化程度很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水平还相当落后,很多环节尚未与国际接轨,产品质量无法满足国际市场的要求。我国人多地少,农户均耕地不足")’公顷,导致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很高。由于产品质量和加工水平都很低,我国目前农产品出口的低成本竞争优势实质上依赖于低价竞销,农产品附加值较低,这既不利于农产品出口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又限制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的发挥。与此同时,我国农产品的技术含量低、传统产品多、创新产品少、新品种研发和技术创新的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国际市场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并且农产品生产企业缺乏品牌意识,基本没有在国际市场上驰名的品牌。$"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大门虽已打开,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贸易门槛的降低。非关税贸易壁垒特别是绿色贸易壁垒的强化,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构成了严重威胁。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为了保护有限资源、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通过制定一系列严格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一些发达国家出于特定目的,已将其演变为一种技术壁垒,以此来限制外国农产品的进入。目前,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几乎所有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均面临着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农产品出口管理体制不完善,国内企业盲目竞争。当前,我国政府对农产品出口实行多头分割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分段管理,这使得监控脱节,既没有形成从生产到出口的全程监管机制,也难以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分散的小农生产与开放的大市场之间,缺少能够把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组织,也缺乏具有经营实力的农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这种生产与贸易相分离的状况,不仅使农民利益受损,而且不利于农民了解国际市场的信息,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生产出满足国际市场需求的产品。另外,国内企业之间的盲目竞争也为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诸多问题,对外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事件时有发生。三、发展策略#"立足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首先,要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及科技含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产业的发展,尽快实现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升级,大力引进先进的加工工艺和技术,提高我国农产品生产者的加工能力和水平,变国内农产品的生产优势为市场竞争优势。其次,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要依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加强对国外市场的调研和销售渠道的开拓,调整农产品出口品种及其比重,加快发展有机农产品和加工品。从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战略储备的角度来看,应控制资源耗费较多的农产品的出口,适度增加互补性农产品的进口,减少竞争性农产品的进口。再次,建立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扶持一批产业化经营的出口企业。$"积极应对农产品绿色贸易壁垒。正当的绿色贸易壁垒有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要从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监管等方面引导农产品的生产,大力发展绿色农产品,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从产品设计、包装、质量到技术、安全、卫生、环境等多方面均应增加环保因素,顺应绿色消费的要求,同时开发环保成本低、质量高、符合国际环境标准的绿色农产品,实现真正的绿色经济。同时,国家应尽快完善有害有毒物质的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推行农产品等级标准,鼓励生产优质优价的农产品,促进农产品市场的良性发展,逐步建立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同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进一步改革外贸体制,加强国内流通市场的建设。国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出口战略的研究及对国际市场、国际贸易政策、相关农产品信息的研究,并及时传输给农民,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智力支持。国家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充分利用农业协议中的“绿箱政策”,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规范国内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竞争行为,遏制无序竞争,确保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同时,要打破条块分割、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的局面,减少农产品流通的中间环节和手续,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此外,还应建设好农产品配送、储运、拍卖及营销信息系统,为农产品的市场营销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农业行业协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化经营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成功经验,逐步形成“专业农户!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借助农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发展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主要参考文献①徐元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状况及发展对策)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②张兵)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状况及其提升策略研究)经济问题探索,!""(;$③庄惠兰)积极应对国际贸易绿色壁垒)发展研究,!""’;$

【摘要】 目的 建立大豆异黄酮苷元含量测定方法。方法 采用HPLC法,Diamonsil C18柱 (250 mm×6 mm,5 μm),流动相:甲醇-3%磷酸溶液(体积比48∶52),流速7 mL/min,测定波长260 nm,柱温25 ℃。结果 制备的大豆异黄酮苷元总含量为98%;大豆苷元、黄豆黄素和染料木素平均回收率分别为7%、9%和2%,RSD分别为1%、6%和4%。结论 所建立的测定方法重现性好、可靠,可用于3种大豆异黄酮苷元的含量测定。 【关键词】 大豆异黄酮苷元;高效液相色谱法;含量测定 Abstract:Objective To establish an HPLC method for the content determination of isoflavone Methods Isoflavone aglycones were analyzed on a Diamonsil C18 column (250 mm×6 mm,5 μm) A mixture of MeOH-3%H3PO4(48∶52) was used as the mobile phase with a flow rate of 7 mL/ The detecting wavelength was 260 nm at 25 ℃Results The content of isoflavone aglycones in the sample was 98%The average recoveries of genistein,daidzein and glycitein were 2%,7% and 9% with RSD 4%,1% and 6%, Conclusions This method can be used for the quality control of soy isoflavone Key words:soy;isoflavone aglycones; HPLC 大豆异黄酮有广泛的生理活性,具有抗氧化、防癌和抗癌、预防骨质疏松症、保护心血管系统和神经保护等作用。有资料表明,在哺乳动物体内,去除糖基配体后形成的大豆黄酮苷元及其代谢产物均是弱雌激素样活性物质,苷元比糖苷更容易被人体吸收〔1,2〕。大豆异黄酮苷元广泛用于保健品、食品和化妆品等,正受到广泛的关注,因此建立一个稳定、准确的含量检测方法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1 仪器与材料 Dionex P680A高效液相色谱仪,数显恒温水浴锅(江苏省宏华仪器厂),旋转蒸发器(上海亚荣仪器厂),SH2-D循环水真空泵(巩义市予华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天平(Sartorius)。 染料木素、大豆苷元和黄豆黄素对照品 (购于上海同田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纯度均≥99%),脱脂豆粕(购于山西省曲沃县),AB-8大孔树脂(南开大学化工厂),聚酰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四甲生化塑料厂);甲醇(色谱纯,英国TEDIA公司),屈臣氏蒸馏水,其余试剂均为分析纯。 2 方法与结果 1 大豆异黄酮苷元的制备 取豆粕适量,用8倍量(g/mL)体积分数为70%的乙醇溶液浸泡30 min,80 ℃水浴回流提取2次,每次90 min;合并提取液,过滤后回收乙醇、浓缩;上AB-8大孔树脂,以体积分数为50%的乙醇溶液洗脱,收集洗脱液,浓缩,45 ℃烘干。适量乙醇溶液溶解,拌样上聚酰胺柱,以体积分数为70%的乙醇溶液洗脱,得粗提浸膏,45 ℃烘干。取一定量的粗提物置于圆底烧瓶中,加入4倍量(g/mL)的7%盐酸-乙醇液,80 ℃水浴水解2 h,浓缩,乙醚萃取,挥干乙醚;用适量体积分数为70%的乙醇溶液溶解,石油醚脱脂,用200~300目硅胶拌匀,自然干燥,上硅胶柱,用三氯甲烷-甲醇(体积比6∶1)洗脱,收集洗脱液,挥去溶剂,得大豆异黄酮苷元混合物〔3,4〕。 2 样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大豆异黄酮苷元混合物50 mg,置50 mL量瓶中,加甲醇超声溶解,定容,精密吸取0 mL置10 mL量瓶中,加甲醇至刻度,摇匀,得质量浓度为0570 mg/mL的样品溶液。 3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分别精密称定大豆苷元、染料木素对照品20 mg、60 mg各置50 mL量瓶中,加甲醇超声溶解,定容,得浓度为264 0 mg/mL的大豆苷元及292 0 mg/mL的染料木素对照品溶液;精密称定黄豆黄素75 mg,置50 mL量瓶中,加甲醇超声溶解,定容,精密吸取0 mL,至5 mL容量瓶中,加甲醇至刻度,摇匀,得111 0 mg/mL的黄豆黄素对照品溶液。4 ℃储存备用。 4 色谱条件〔5~6〕 Diamonsil C18柱 (250 mm×6 mm,5 μm);柱温25 ℃;流动相:甲醇-3%磷酸溶液(体积比48∶52);流速=7 mL/min ;测定波长260 nm;进样量:20 μL。 5 线性关系 分别精密吸取上述大豆苷元、染料木素、黄豆黄素对照品溶液 8、5、6 mL置100 mL量瓶中,甲醇定容,得混合对照品溶液Ⅰ。同法制备混合对照品溶液Ⅱ-Ⅵ,浓度见表1,混合对照品HPLC色谱图见图1。 表1 混合对照品溶液中大豆苷元、黄豆黄素、染料木素的质量浓度 (略) T1 Contents of genistein,daidzein and glycitein in the control sampleρ/ 按上述色谱条件依法测定,分别以大豆苷元、黄豆黄素和染料木素的浓度(μg/mL)对峰面积作回归计算,得回归方程(n=6)分别为: y=1x+8812,r=9994; y=4x+1372,r=9994; y=6x+894,r=9992。 大豆苷元、黄豆黄素和染料木素分别在112~12 μg/ mL,666 0~66 0 μg/mL,380~80 μg/mL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 大豆苷元 黄豆黄素 染料木素 图1 对照品HPLC色谱图(略) F1 HPLC chromatogram of reference substance 6 精密度试验 取对照品溶液Ⅲ,重复进样6次,记录色谱图,测定峰面积值,计算RSD值,得大豆苷元、黄豆黄素和染料木素的RSD分别为59%、 62%和83%。 7 重复性试验 取同一批次大豆异黄酮苷元混合物6份,按“2”项下,制备样品溶液,测定峰面积值,计算RSD值,得大豆苷元、黄豆黄素和染料木素的RSD分别为0%,2%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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