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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论文题目大全初中

发布时间:2024-07-06 18:39:29

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论文题目大全初中

一、循环经济与法的价值的一般分析循环经济的理念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时代,当时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说是循环经济理念的早期代表,但是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1990年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一书中首次提出,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区别。 工业社会的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是一种高开采、高消耗、高利用、高排放、高污染的“牧童经济”,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过度的消费方式,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利用与浪费,导致资源枯竭与环境的不断恶化。为此,人们开始把源头预防与全过程治理作为国家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实行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模式。“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对自然环境资源实行闭路循环应用的经济发展方式。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具体说,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物质闭路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生态学规律,通过优化物质在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和能量流动,减少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从而在经济增长中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交流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形态,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共赢’发展的经济活动理想模式”, 它倡导“低能耗、高利用、再循环”,反对滥采滥用资源与“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它恪守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与废弃物再循环(Recycle)的三次基本原则。循环经济兼顾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更加合理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节约了资源和能源,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动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 有的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也是该法的目的、该法的理念,是依赖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与实现的基本价值和基本使命,也是作为循环经济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制定任何一部法律,其首要条件应当是使实定的法律尽量符合立法者的应然标准,也就是符合立法的目的、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此,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是立法者通过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和实现的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的终极目标,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终极价值,它与立法中所体现的制度价值一脉相承。“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因此,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基础与指导意义,它是确定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的基础与前提。循环经济立法的政策性比较强,我们不易具体细化它的制度价值,但可以抽象概括出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在世界各国以及每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它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需要研究明析外国与我国其他时期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以资借鉴。 二、中国已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没有全面、综合规范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但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专项法律法规。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了努力改进生产工艺,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等要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强调要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结合起来。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用能耗物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很显然,它仅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和终极目标,这是立法价值定位上的缺陷。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节约能源法》第1条指出立法目的是“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一条就指出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相对于“末端治理”方式而言,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对清洁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即其价值追求)作了探讨,认为清洁生产法在总体上相当于污染控制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本质上乃是工业污染预防法、环境经济法,因而理所当然属于以维护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为己任的“社会本位法”。具体说来,清洁生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乃是建立在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共同要求之上的,是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体,属于多类型、多层次的复合性公益,而非单一性公益。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而对循环经济立法价值追求的研究关系到整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与制度架构等,我们必须提出其终极价值目标与制度价值。对于制定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认为是“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或生态社会的建立”; 有的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减少资源的利用和废弃物的排放。”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本质上应该属于环境法法域,因此整个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就必然会有密切的关系,国内就环境法价值追求的传统观点认为是通过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旨趣,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冲击与挑战,有学者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在树立以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 综观国内外现有蕴含循环经济理念的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其制度价值)以及有关学者对循环经济立法目的与环境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成果,基于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哲学的基础,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一)确保发展的终极价值发展的涵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更新,GNP或GDP增长的发展观认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变化的发展观认为发展是指在生产和就业中,农业部门份额减少,工业和服务业份额上升的现象和过程;也有学者把人类发展指数(HDI)作为评价发展的标准,努力超越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在经济与道德、效率与公平、工具与目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从全球的视角和一体化的趋势上,力图沟通、平衡与和谐;著名学者托达罗(MPTM)在其《第三世界经济发展》一书中将发展定义为“一个社会或社会体系向着更加美好和更为人道的生活的持续前进。”还有学者认为发展就是满足人类不同需求层次,应该考虑可持续的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本身的更全面发展,这种协调式的发展观追求人与自然的互利互生和协同进化,从而使自然界有可能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要求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共存、共生、共荣,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权利与价值,要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程,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笔者认为,高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不得不感受到人类对于自然界、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为此,我们势必推行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发展之价值追求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个发展不同于经济上的发展,也不同于人权之一的发展权,发展既是一种不断向良反复前进的过程,又是评判该法律制度的一种标准,它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与维护的价值之一。发展不仅仅是人类的发展,也是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多元的、全面的,仅有人类的发展是不够的,资源具有有限性、稀缺性,而人类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供给资源与利用环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发展本身包括可持续的含义,如果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那就不能称其为发展,发展是不断向前向优向好迈进的过程与态势。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只有这种全面多元的发展才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和维护的,而且符合实行循环经济所要达到的目标。发展的价值追求是维护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保障与表征,有发展才有实质正义,法的正义应该是含有发展之意的正义,否则法的正义价值追求只能是徒有其表。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阐述了法律的巨大作用: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制裁、惩罚或抑制,而是激励人们进取与引导人们为正当合理的行为,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在全社会激励人们在追求人类自身权益发展的同时,也要正当合理地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本身的可持续发展。(二)确保协调的终极价值协调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里的含义是指配合得适当。欧盟要求环境政策要确保协调,在这里协调的含义是指“欧洲联盟的其他政策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必要的考虑因素,从而确保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一致,从而确保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具体谈到了欧洲环境政策与地区政策、交通政策、竞争政策、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农业政策、农产品自由流动政策以及贸易政策的协调。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消耗量,从而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与持续发展。环境危机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环境与经济的极不协调将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我们要倡导“经济与生态双重存在”的思维,现在已经进入了生态时代,这是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思维,“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思维是生态时代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核心思维,经济与生态的协调是生态时代的基本特征,并且指引着当代发展经济的正确方向。生态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经济与生态两者,不但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只有两者协调,才能使整个生态经济系统处于平衡稳定状态,才能保证人们的经济活动正常持续地进行。 推进循环经济能促使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并最终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协调统一。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协调之价值追求就是指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旨在促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发展,不能因为某一方面的超度发展而危及到其他方面的发展,促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使经济系统、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支撑,具备整体性,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利益的不平衡就会导致不和谐,固有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冲击,而法律就旨在创设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循环经济立法追求协调的价值,就是要通过立法来衡平各种利益,使它们达到协调的状态,最终形成一个稳定且有利于发展的正义秩序。(三)确保环境效益的终极价值效益就是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环境后果的衡量,环境效益有正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之分。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环境效益的后果。环境法保护法益论中的地球益学说体现了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1992年里约“地球研讨会”的《NGO地球宪章》在原则1作出了如下规定:“为了保护地球生物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致同意尊重、促进、保护和修复地球生态系统”。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与特殊的公益性之特性,坚持“社会本位”的思想,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分配,它必然要体现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取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体,我们要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把环境效益作为前置效益,因为资源是有限稀缺的,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是无边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经济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之外无可估量的生态价值,保护资源与环境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环境效益最终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讲,废弃物也是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它具有重复利用的价值,当人类对废弃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时,它们就会以人类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当人类没有对它们进行有效利用且又不按自然法则进行处理的时候,它们则会以人类所不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环境造成危害。 美国那什在其《自然的权利》(1989年)一书中谈到:“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所具有的生存权可以归属于伦理的共同体。……应将伦理平等的概念扩大到全体生态系统中去。……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而当前的环境危机也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所造成的,大家纷纷意识到与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与权利,并形成一种以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主张人类应当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与能源,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实行资源与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向环境的“零排放”。由于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市场缺陷与政策失误,环境效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循环经济立法就是要在宏观上对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服务与消费的过程中从事盲目、自发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行为时,进行适当的禁止、限制或矫正,保护污染受害者和生态系统的平衡,防止人类社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各种法律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确保环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循环经济立法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它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适度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体现为环境效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体现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以维护环境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四)确保生态安全的终极价值当前,我国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了资源安全问题,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解决生态安全的问题,循环经济立法必须以生态安全为自己的价值取向。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是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公民生命健康,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将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条件,并指出生态安全主要包括四大问题,即国土安全、水安全、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 否则,就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从而危害人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等,进而威胁到国家与整个地球的生态安全。因此,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生态安全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霍布斯(Hobbes)认为“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促进安全除了在作为实施和巩固法律秩序中其他价值的一种工具方面的效用以外,还服务于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颇有价值的目的。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生态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态安全不仅是循环经济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评判循环经济立法正义与否的标准。立法者创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臆想杜撰出来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应当具备的正义、利益、秩序的价值,同时还具有自身特殊表征的价值追求。缺乏明确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创设就无法达到立法的美好意愿;不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合理、适当、有效地实施法律。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笔者认为应当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其终极的价值追求,在制定促进循环经济方面的成文法典时,可将立法目的(即制度价值)规制为:“为促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推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协调,保障环境效益,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法。”

一、前言 众所周知,能源消费是造成当今环境恶化的一个主要原因,尤其是煤炭在直接作为能源燃烧过程中,存在着效率低、污染严重的问题。统计表明,我国每年排入大气的污染物中有80%的烟尘,87%的SO2,67%的NOx来源于煤的燃烧。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是锅炉、窑炉燃煤产生烟气形成的煤烟型污染。目前我国能源仍然以煤炭为主,改变能源结构,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与我国的国情又不太相适应,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不会改变,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因此大力发展和应用洁净煤燃烧技术与装置,是解决和控制大气污染的一条重要措施。 近年来,人们已在洁净煤燃烧技术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实践,但综合效果还都有待于提高。多年来在总结、借鉴、完善、发展国内外相关技术的基础上,我们对原煤气化和分相燃烧技术进行了大量研究,通过几年来的大量实验和工作实践,解决了十多项技术难题,掌握了一种锅炉清洁燃烧技术——煤气化分相燃烧技术, 并利用该技术研制出一种煤转化成煤气燃烧的一体化锅炉,我们称之为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其突出特点是无需炉外除尘系统,经过炉内全新的燃烧、气固分离及换热机理,实现“炉内消烟、除尘”,使其排烟无色——俗称无烟。烟尘、SO2、NOX排放浓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要求,而且热效率高达80~85%。这种锅炉根据气固分相燃烧理论,把互补控制技术、气固分相燃烧技术集于一炉,将煤炭气化、燃烧集于一体,组成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从而实现了原煤的连续燃烧与洁净燃烧。 二、煤气化分相燃烧技术 烟尘的主要污染物是碳黑,它是不完全燃烧的产物。形成黑烟的原因主要是煤在燃烧过程中,形成易燃的轻碳氢化合物和难燃的重碳氢化合物及游离碳粒。这些难燃的重碳氢化合物、游离碳粒随烟气排出,便可见到浓浓的黑烟。 一般情况下,煤的燃烧属于多相混合燃烧,煤在燃烧过程中析出挥发物,而挥发物的燃烧对煤焦的燃烧起到制约作用,使固体碳的燃烧过程繁杂化、困难化。固体燃料氧化反应过程中的次级反应,即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产生以及一氧化碳的氧化反应和二氧化碳的还原反应,都不利于固体碳和天然矿物煤的燃烧,而气固分相燃烧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气固分相燃烧就是使固体燃料在同一个装置内分解成气相态的燃料和固相态的燃料,并使其按照各自的燃烧特点和与此相适应的燃烧方式,在同一个装置内有联系地、互相依托地、相互促进地燃烧,从而达到完全燃烧或接近完全燃烧的目的。 煤气化分相燃烧技术是根据气固分相燃烧理论,将煤炭气化、气固分相燃烧集于一体,以煤炭为原料,采用空气和水蒸气为气化剂,先通过低温热解的温和气化,把煤易产生黑烟的可燃性挥发份中的碳氢化合物先转化为煤气,与脱去挥发份的煤焦一同在燃烧室进行燃烧。这样在同一个燃烧室内气态燃料与固态燃料有联系地、互相依托地、相互促进地按照各自的燃烧规律和特点分别燃烧,消除了黑烟,提高了燃烧效率,并且在整个燃烧过程中,有利于降低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生成,进而达到洁净燃烧和提高锅炉热效率的双重功效。 煤气化分相燃烧技术在锅炉上的应用,使固体燃料的干燥、干馏、气化以及由此产生的气相态的煤气和固相态的煤焦在同一炉内同时燃烧。并使锅炉在结构上实现了两个一体化,即煤气发生炉和层燃锅炉一体化,层燃锅炉与除尘器一体化,因此无需另设煤气发生炉便实现了煤的气化燃烧;也无需炉外除尘器,就可实现炉内消烟除尘,锅炉排烟无色。其燃烧机理如图一所示,双点划线框内表示固相煤和煤焦的燃烧过程,单点划线框内表示气相煤气的燃烧过程,实线框内表示煤的干馏过程,虚线框内表示煤焦的气化过程。 原煤首先在气化室缺氧条件下燃烧和气化热解,煤料自上部加入,煤层从下部引燃,自下而上形成氧化层、还原层、干馏层和干燥层的分层结构。其中氧化层和还原层组成气化层,气化过程的主要反应在这里进行。以空气为主的气化剂从气化室底部进入,使底部煤层氧化燃烧,生成的吹风气中含有一定量的一氧化碳,此高温鼓风气流经干馏层,对煤料进行干燥、预热和干馏。煤料从气化室上部加入,随着煤料的下降和吸热,低温干馏过程缓慢进行,逐渐析出挥发份,形成干馏煤气。其成份主要是水份、轻油和煤中挥发物。 原煤经干馏后形成热煤焦进入到还原层,靠下层部分煤焦的氧化反应热进行气化反应。同时可注入适量的水蒸汽发生水煤气反应,这样以空气和水蒸汽的混合物为气化剂,在气化室内与灼热的碳作用生成气化煤气。其成份主要是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以及由固体燃料中的碳与水蒸碳与产物、产物与产物之间反应生成的氢气、甲烷,还有50%以上的氮气。这样干馏层生成的干馏煤气和进入干馏层的气化煤气混合,由煤气出口排出。气化室内各层的作用及主要化学反应见表一。 表一:气化室内各层的作用及主要化学反应 层区名 作用及工作过程 主要化学反应 灰层 分配气化剂,借灰渣显热预热气化剂 氧化层 碳与气化剂中氧进行氧化反应,放出热量,供还原层吸热反应所需 C+O2=CO2 放热 2C+O2=2CO 放热 还原层 CO2 还原成CO,水蒸汽与碳分解为氢气, CO2+C=2CO 放热 H2O+C=CO+H2 放热 CO+H2O=CO2+H2 吸热 干馏层 煤料与热煤气换热进行热分解,析出干馏煤气:水份、轻油和煤中挥发物。 干燥层 使煤料进行干燥 在锅炉的气化室中,煤料自上而下加入,在气化过程中逐步下移,气化剂则由下部进入,通过炉栅自下而上,生成的煤气由燃料层上方引出。这一过程属逆流过程,它能充分利用煤气的显热预热气化剂,从而提高了锅炉的热效率,并且由于干馏煤气不经过高温区裂解,使气化煤气的热值有所提高。 原煤经温和气化低温热解产生的煤气,在经过上部干馏层后,通过气化室的煤气出口进入燃烧室,与充足的二次风充分混合,在燃烧室的高温条件下自行点燃,并与进入燃烧室炉排上煤焦向上的火焰相交,这样在燃烧室内煤气与煤焦分别按照气相和固相的燃烧特点和燃烧方式分别燃烧,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使一氧化碳和烟黑燃烬,达到或接近完全燃烧。 三、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的结构特点及应用 锅炉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直重视提高锅炉热效率和烟尘排放达标两大问题。传统的锅炉解决这两大问题的基本上是靠强化燃烧和传热提高锅炉热效率和设置炉外除尘器。强化燃烧往往会导致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的加大,增大除尘器的负担,在发达国家可使用除尘效率在99%以上的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使烟尘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Nm3以下,而在我国由于经济条件的原因,只能使用价格相对低廉的机械式或湿式除尘器,除尘效率一般低于95%,使烟尘排放浓度大于100-200 mg/Nm3,达不到国家的环保要求。这种依靠炉外除尘器解决除尘的办法,不仅增加锅炉房的占地面积和基建投资,而且增大引风机电耗,还造成二次污染。由于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彻底改变了传统锅炉的燃烧原理,利用气固分相燃烧理论,使煤在燃烧过程中易产生黑烟的可燃性挥发份中的碳氢化合物先转化为可燃煤气,与脱去挥发份的煤焦一同在燃烧室进行燃烧。由于燃烧室温度高达1000℃以上,烟雾得以充分分解,解决了煤直接燃烧产生黑烟的难题。这种锅炉不仅使原煤尽可能地完全燃烧和高效利用,有较高的热效率,而且还尽可能地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SO2、NOX等的排放,达到消烟除尘的作用,使锅炉各项环保及节能指标大大优于国家标准。 煤气化分相燃烧技术在锅炉上的应用,打破了传统锅炉加除尘器的模式,创建了无需炉外除尘器的一体化模式。而这种一体化并不是机械式地将除尘器加入锅炉。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与普通煤气锅炉和层燃锅炉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它将后两者有机结合,主要由前部的煤气化室,中部的燃烧室和尾部的对流受热面三大部分组成。(见图二:锅炉结构与燃烧示意图) 气化室是锅炉的技术核心部分,它看上去象是一个开放式的煤气发生炉,其主要功能,一是将煤中的可燃挥发份和煤的气化反应生成气,以煤气的形式排入到燃烧室进行燃烧;二是将释放出挥发份的半焦煤输送到燃烧室继续进行燃烧;三是控制气化室内的反应温度和煤焦层厚度。实现上述功能的关键:一是要保证一定的原煤层;二是要合理配置送风和气化剂,提高煤炭气化率和气化室的气化强度;三是要在煤气化室和燃烧室的连接部位,合理配置煤气出口和煤焦出口。气化室产要由炉体、进煤装置、炉栅、气化剂进口、煤气出口和煤焦出口等部分组成。 在气化室内以煤炭为原料,采用空气和水蒸汽为气化剂,在常压下进行煤的温和气化反应,将煤在低温热分解产生的挥发性物质从煤中赶出。当气化室内温度达到设定条件时,将气化室内脱挥发份的高温煤焦输送到燃烧室的炉排上进行强化燃烧。 燃烧室的主要功能:一是使煤气和煤焦燃烧完全,提高燃烧效率;二是降低烟尘初始排放量和烟气黑度。气化室内产生的煤气经煤气出口,喷入到燃烧室,在可控二次风的扰动下旋向下方,与由气化室进入到燃烧室的煤焦向上的火焰相交而混合燃烧。煤气与固定碳(煤焦)燃烧相结合,强化了燃烧,达到了充分燃烬,洁净燃烧的目的,提高了燃烧效率。并且因为在炉排上的燃烧是半焦化的煤焦,因此产生的飞灰量小,烟尘浓度、烟气黑度都比较低。同时,在燃烧室上方设置了防爆门,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对流受热面的主要功能就是完成与烟气的热量交换,达到锅炉额定出力,提高锅炉换热效率。其结构形式可有多种,与普通锅炉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对大多数锅炉来说,都可以改造成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并且锅炉无需除尘器,大大节省锅炉房总投资和占地面积。 设计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时,应注意的几点: 1、合理布置煤气出口和煤焦出口的位置和大小; 2、煤焦的温度控制; 3、气化剂进口和进煤口; 4、合理设置二次风和防爆门; 5、气化室与燃烧室的水循环要合理。 由上述可知,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的结构并不复杂,只需在传统锅炉的基础上,在其前部加一个气化室,在原炉膛上设置二次风和防爆门,再结合一些控制技术。利用该原理可以设计出多种规格型号的锅炉,类型主要为2t/h~10t/h各参数的锅炉。现仅在东北地区已有几十台此类型的锅炉在运行,广泛用于洗浴、采暖、医药卫生等领域,并已经利用该技术,改造了很多工业锅炉,效果都非常好。 下面以一台DZL2t/h锅炉为例,改造前后对比见表二。 表二:DZL2t/h锅炉改造前后对比 改造前 改造后 比较 热效率 73% 78% 提高5% 耗煤量(AII) 380kg/h 356kg/h 节煤3% 适应煤种 AII AIII 褐煤 石煤AI AII AIII 无烟煤 煤种适应性广 锅炉外形体积 4×2×2m 9×2×2m 长度约增加一米 环保性能 冒黑烟,环保不达标 排烟无色,满足环保要求 该新型锅炉综合地应用当代高新技术和高效率传热技术,将煤气发生炉与层燃锅炉有机结合为一体,做到清洁燃烧,炉内自行消烟除尘,锅炉运行期间,在无需炉外除尘器的情况下,排烟无色,烟尘浓度≤100mg/Nm3,比传统锅炉减少30-50%,SO2浓度≤1200mg/Nm3,NOx<400mg/ Nm3,符合国家环保标准GB13271-2001中一类地区的要求,同时,热效率在82%以上。而成本仅比传统锅炉增加不到一万元,但却省了一台除尘器。每小时加煤次数少,仅2~3次,并可实现机械上煤和除渣,因而大大减轻了司炉工的劳动强度。 四、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的特点 传统的煤炭燃烧方式在煤的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主要原因是: (1)煤炭不易与氧气充分接触而形成不完全燃烧,燃烧效率低,相对增加了污染排放; (2)燃烧过程不易控制,例如挥发份大量析出时往往供氧不足,造成烟尘析出与冒黑烟; (3)固体燃料燃烧时温度难以均匀,形成局部高温区,促使大量NOx形成; (4)原煤中的硫大多在燃烧过程中氧化成SO2; (5)未经处理的固态煤炭直接燃烧时,大量粉尘将随烟气一同排出,造成大量粉尘污染。 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将煤炭气化、气固分相燃烧集于一体,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与传统的燃煤锅炉相比,它有以下优点: 1、烟尘浓度、烟气黑度低,环保性能好。 在气化层生成的气化煤气和在干馏层生成的干馏煤气最终混合在一起,在燃烧室内与二次风充分混合,因是气态燃料,供氧充分,容易达到完全燃烧,使一氧化碳和烟黑燃烬。而从气化室进入到燃烧室的炽热煤焦,因大部分挥发份已被析出,避免了挥发物对固定碳燃烧的不良影响,剩余的挥发份在煤焦内部进一步得到氧化,生成的一氧化碳和烟黑等可燃物在通过煤焦层表面时被燃烬。另外煤焦在燃烧时产生的飞灰量小,同时在锅炉内采用除尘技术,因此从根本上消除了“炭黑”,高效率地清除了烟尘中的飞灰。 2、节约能源、热效率高。 煤料在气化室充分气化热解之后再燃烧,不仅避免了挥发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对煤焦燃烧的不良影响,而且从气化室进入燃烧室的热煤气更容易燃烧,并对煤焦的燃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进入燃烧室的炽热煤焦已脱去大部分挥发份,不仅有较高的温度,而且具有内部孔隙,能增强内部和外部扩散氧化反应,起到强化煤焦燃烧的作用,从而在降低过量空气系数下,使一氧化碳和炭黑燃烬,燃烧更加充分,因而降低了化学和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提高了煤的燃烧热效率,与直接烧煤相比可节煤5-10%。 3、氮氧化物的排放低 在气化室内煤层从下部引燃,并在下部燃烧,总体上气化室内温度比较低,属低温燃烧。而且在气化室内过量空气系数很小,大约在7-0之间,属低氧燃烧。这为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提供了有利条件。煤中有机氮化学剂量小,并处在还原气氛中,只转变成不参与燃烧的无毒氮分子。煤中含有的氮氧化物,一部分在煤层半焦催化作用下反应生成氮气、水蒸汽和一氧化碳,还有一部分在穿过上部还原层时被还原成氮气。而气化室内脱去绝大部分挥发份的高温煤焦在进入燃烧室后,进行充足供氧强化燃烧,其中剩余的少量挥发份在半焦内部进一步热解氧化,氮氧化物在煤焦内部被进一步还原,生成的烟黑可燃物在经过焦层表面时被燃烬,从而控制和减少了氮氧化物的生成与排放。 4、有一定的脱硫作用 煤中的硫主要以无机硫(FeS2和硫酸盐)和有机硫的形式存在,而硫酸盐几乎全部存留在灰渣中,不会造成燃煤污染。在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中,煤中的FeS2和有机硫在气化室内发生热分解反应,以及与煤气中的氢气发生还原反应,使煤中的硫以硫化氢气体的形式脱除释放出来。而且在气化室下部,温度一般在800℃左右,恰好是脱硫剂发挥作用的最佳反应温度。如燃用含硫量较高的煤,只需在碎煤粒中添加适量的石灰石或白云石,即可得到较好的脱硫效果,从而大大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 5、操作和控制简单易行 煤气的发生和燃烧在同一设备的两个装置中进行,不用设置单独的煤气点火装置,煤气在燃烧室内由高温明火自行点燃,易于操作和控制,简化了运行管理,操作方便,减轻司炉工劳动强度,改善锅炉房卫生条件,实现文明生产。 6、燃烧稳定,煤种适应性强 煤在锅炉气化室的下部引燃,因而燃烧稳定。可燃劣质煤矿和燃点高的煤,其煤种适应性较强,在难熔区或中等结渣范围以内的煤种均适合。其中褐煤、长焰煤、不粘结或弱粘结烟煤、小球形型煤是比较理想的燃料。 五、结束语 实践证明,新的燃烧理论及多种专利组成的集成技术,保证了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高效环保的稳定性及先进性,克服了旧技术无法解决的浪费及污染的难题,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受到用户青睐。中国的煤炭资源十分丰富,随着能源政策和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在我国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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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摘 要]通过分析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面临的问题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和优势,指出循环经济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关键词]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 必然选择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溯源循环经济有这样两个比较流行的版本:一是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1990)一书中首先提出的;二是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为循环经济的早期代表,他认为,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要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若不合理开发资源,就会像宇宙飞船那样走向毁灭。一、循环经济内涵和原则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从物质流动的方向看,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即“资源→产品→废物”;线性经济的增长,依靠的是高强度地开采和消耗资源,同时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循环经济是一种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以“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运用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以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减量化原则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使用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再循环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完成使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再生资源。3R原则在循环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是并列的,优先顺序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二、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面临严峻挑战我国人均资源少,重要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不足。人口严重超载、新生人口的增加以及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继续减少,粮食生产压力加大。一些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进一步下降,几种重要大宗矿产将长期短缺,对进口的依赖性将逐步提高。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矿产品第二大消费国和第三大进口国。资源使用效率低,环境污染明显,降低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质量。我国能源使用效率约为2%,比发达国家落后约20年,相差约10个百分点。因为产品的生命周期短,且使用后只有少量经过无害化处理,产生了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用综合性指标看待发展问题,重视污染预防和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资源和能源的节约,主张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这种模式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在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人们片面追求物质财富,将拥有物质财富等同于拥有幸福,形成了物质幸福观。以这种低品位的幸福观为指导,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并未带来人类真正的幸福。循环经济理论的提出意味着物质幸福观明显不适应时代要求,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生态化转向;循环经济要求人类实现由物质幸福观向环境幸福观的转变。为此,必须深入开展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提高人类自然生态环境道德意识,使可持续发展思想变成人们的实际行动。循环经济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我国提出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循环经济与传统线性经济相比较的优点正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特点: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优势。循环经济要将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这从长远的战略发展来看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统一的。循环经济不仅是一个战略,更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化,它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和实施方法。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拥有良好的基础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视对工矿企业废物的综合利用,从末端治理思想出发,通过回收利用达到节约资源、治理污染的目的。2004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确定了钢铁等7个重点行业的42家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4个重点领域的17家单位,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重化工业集中地区和农业示范区等13个产业园区,资源型和资源匮乏型城市涉及东、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10个省市,作为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发展循环经济是保持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我国经济过去几十年来保持了较高的增长,产品在国际上有一定的竞争力,原因之一是祖先留下的优质资源总量能够维持这样的增长。但我国当前单位产品资源能源消耗量过大的现象还很严重,有的地方甚至明显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优质生态和环境总量的保有量急剧下降。如不尽快走循环经济道路,则资源、生态、环境的问题必然造成生产成本上升,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未来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资源之争。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再次走在了发展中国家的前面,他们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在进一步提高,努力保持和增加自己的优质资源、生态和环境总量。三、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系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支撑。在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我国广泛实行补贴制度,其价格仅体现了资源开采或获取的成本,而没有考虑资源使用而带来的外部性成本和收益;资源使用后的废弃物再回收利用就缺乏动力,因为那样不如购买新开采的资源划算,也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使用效率低下、大量的环境污染和采用末端治理方法治理这些环境污染的高昂代价。对此,应该逐步取消补贴制度,利用经济手段使资源价格反映其真实的生态学和经济学价值。若共有资源向每个使用者开放,没有计划的使用,就会导致早用、误用和过度利用资源,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对共有财产使用者课税。所以,根据我国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使用现状和特点,只有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系,才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使全社会建立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和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循环经济。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是建设循环经济的手段建设循环经济是非常复杂的,单纯依靠政府干预显然效率是低下的,运用市场机制比使用强制手段有更高的效率、更好的透明度和更少的管理成本。但通过完全自由市场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的假定条件是交易双方对直接影响和外部影响完全了解,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所以仅仅依靠市场机制会发生“市场失灵”,适当的政府干预会消除或缓和“市场失灵”。因此,建设循环经济必须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发展循环经济要在不同层次采取相应对策循环经济的实施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在不同层次根据相应特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手段采取相应对策。企业内部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体现了循环经济的3R原则,是循环经济在企业内部的具体化。企业之间实施生态工业;生态工业是循环经济在企业群落层次的具体实现,建设生态产业园必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全社会范围内国家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实施,健全循环经济的管理体系和价格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使市场成为配置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主体,并通过间接和直接手段建立完全价格体系。对无法在开采和利用的源头实行完全价格的资源,通过在资源使用过程中对其产品或产生的废弃物,使用征收环境税、可归还的保证金制度等经济手段间接形成资源的完全价格。可利用税赋转移和补贴转移手段,即保持税收和补贴的总体水平,仅调整税收和补贴的结构,保持经济发展的连续性。参考文献:[1]丁栋虹 贾砚林 丁梅芳:共有财产资源产权结构的特点与利用行为[J]中国环境科学,1999,19(5):477~480[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管理中的经济手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63~65[3]罗杰·珀曼: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61~163[4]莱斯特·R·布朗:生态经济[M]北京:东方出版社,268~278

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清洁生产、生态工业与循环经济1、共同点是提高环保对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 对传统环保理论的冲击和突破2、生态工业与循环经济的前提与本质是清洁生产工业生态学不是自然生态学的简单模仿生态工业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简单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物综合利用。相反,生态工业主动地审视、积极地改进和革新整个工业网络;仅具备废物综合利用功能的工业不是生态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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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十个以绿色发展为主题的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人类绿色发展指数的测算  中国:创新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功能界定、机制分析与发展战略  关于绿色经济和绿色发展若干问题的战略思考  全球气候变化与中国绿色发展  低碳经济:中国实现绿色发展的根本途径  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人类呼唤提升生命力的第四次技术革命  低碳经济与绿色发展战略--对在海南率先建立全国第一个环保特区的思考  绿色发展中的环境法实施问题  推进中国绿色发展的必要性及路径

以下给你小参考一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我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四)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七)环境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和农村饮水水质、全国地表水水质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好转,草原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要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十)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一)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把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太湖、滇池、巢湖作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海洋环保工作重点。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 (十二)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十三)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2004年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应在2010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要根据环境状况,确定不同区域的脱硫目标,制订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十四)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五)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适应抗灾要求的避灾经济;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十六)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国家对核设施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核电发展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废物处理处置等问题;加强在建和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快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步伐;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十七)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国家环保重点工程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从“十一五”开始,要将国家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认真组织落实。国家重点环保工程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八)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工作。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完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十九)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二十)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国家加强对地方环保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二十二)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当前,地方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国家继续安排投资予以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问题。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二十三)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 (二十四)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二十五)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开展环保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等研究,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六)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要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金环工程”,实现“数字环保”,加快环境与核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二十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八)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积极宣传我国环保工作的成绩和举措,参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臭氧层保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要完善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三十)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三十二)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信息的发布。抓紧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前言 众所周知,能源消费是造成当今环境恶化的一个主要原因,尤其是煤炭在直接作为能源燃烧过程中,存在着效率低、污染严重的问题。统计表明,我国每年排入大气的污染物中有80%的烟尘,87%的SO2,67%的NOx来源于煤的燃烧。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是锅炉、窑炉燃煤产生烟气形成的煤烟型污染。目前我国能源仍然以煤炭为主,改变能源结构,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与我国的国情又不太相适应,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不会改变,这已成为不争的现实。因此大力发展和应用洁净煤燃烧技术与装置,是解决和控制大气污染的一条重要措施。 近年来,人们已在洁净煤燃烧技术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实践,但综合效果还都有待于提高。多年来在总结、借鉴、完善、发展国内外相关技术的基础上,我们对原煤气化和分相燃烧技术进行了大量研究,通过几年来的大量实验和工作实践,解决了十多项技术难题,掌握了一种锅炉清洁燃烧技术——煤气化分相燃烧技术, 并利用该技术研制出一种煤转化成煤气燃烧的一体化锅炉,我们称之为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其突出特点是无需炉外除尘系统,经过炉内全新的燃烧、气固分离及换热机理,实现“炉内消烟、除尘”,使其排烟无色——俗称无烟。烟尘、SO2、NOX排放浓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要求,而且热效率高达80~85%。这种锅炉根据气固分相燃烧理论,把互补控制技术、气固分相燃烧技术集于一炉,将煤炭气化、燃烧集于一体,组成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从而实现了原煤的连续燃烧与洁净燃烧。 二、煤气化分相燃烧技术 烟尘的主要污染物是碳黑,它是不完全燃烧的产物。形成黑烟的原因主要是煤在燃烧过程中,形成易燃的轻碳氢化合物和难燃的重碳氢化合物及游离碳粒。这些难燃的重碳氢化合物、游离碳粒随烟气排出,便可见到浓浓的黑烟。 一般情况下,煤的燃烧属于多相混合燃烧,煤在燃烧过程中析出挥发物,而挥发物的燃烧对煤焦的燃烧起到制约作用,使固体碳的燃烧过程繁杂化、困难化。固体燃料氧化反应过程中的次级反应,即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的产生以及一氧化碳的氧化反应和二氧化碳的还原反应,都不利于固体碳和天然矿物煤的燃烧,而气固分相燃烧就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气固分相燃烧就是使固体燃料在同一个装置内分解成气相态的燃料和固相态的燃料,并使其按照各自的燃烧特点和与此相适应的燃烧方式,在同一个装置内有联系地、互相依托地、相互促进地燃烧,从而达到完全燃烧或接近完全燃烧的目的。 煤气化分相燃烧技术是根据气固分相燃烧理论,将煤炭气化、气固分相燃烧集于一体,以煤炭为原料,采用空气和水蒸气为气化剂,先通过低温热解的温和气化,把煤易产生黑烟的可燃性挥发份中的碳氢化合物先转化为煤气,与脱去挥发份的煤焦一同在燃烧室进行燃烧。这样在同一个燃烧室内气态燃料与固态燃料有联系地、互相依托地、相互促进地按照各自的燃烧规律和特点分别燃烧,消除了黑烟,提高了燃烧效率,并且在整个燃烧过程中,有利于降低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生成,进而达到洁净燃烧和提高锅炉热效率的双重功效。 煤气化分相燃烧技术在锅炉上的应用,使固体燃料的干燥、干馏、气化以及由此产生的气相态的煤气和固相态的煤焦在同一炉内同时燃烧。并使锅炉在结构上实现了两个一体化,即煤气发生炉和层燃锅炉一体化,层燃锅炉与除尘器一体化,因此无需另设煤气发生炉便实现了煤的气化燃烧;也无需炉外除尘器,就可实现炉内消烟除尘,锅炉排烟无色。其燃烧机理如图一所示,双点划线框内表示固相煤和煤焦的燃烧过程,单点划线框内表示气相煤气的燃烧过程,实线框内表示煤的干馏过程,虚线框内表示煤焦的气化过程。 原煤首先在气化室缺氧条件下燃烧和气化热解,煤料自上部加入,煤层从下部引燃,自下而上形成氧化层、还原层、干馏层和干燥层的分层结构。其中氧化层和还原层组成气化层,气化过程的主要反应在这里进行。以空气为主的气化剂从气化室底部进入,使底部煤层氧化燃烧,生成的吹风气中含有一定量的一氧化碳,此高温鼓风气流经干馏层,对煤料进行干燥、预热和干馏。煤料从气化室上部加入,随着煤料的下降和吸热,低温干馏过程缓慢进行,逐渐析出挥发份,形成干馏煤气。其成份主要是水份、轻油和煤中挥发物。 原煤经干馏后形成热煤焦进入到还原层,靠下层部分煤焦的氧化反应热进行气化反应。同时可注入适量的水蒸汽发生水煤气反应,这样以空气和水蒸汽的混合物为气化剂,在气化室内与灼热的碳作用生成气化煤气。其成份主要是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以及由固体燃料中的碳与水蒸碳与产物、产物与产物之间反应生成的氢气、甲烷,还有50%以上的氮气。这样干馏层生成的干馏煤气和进入干馏层的气化煤气混合,由煤气出口排出。气化室内各层的作用及主要化学反应见表一。 表一:气化室内各层的作用及主要化学反应 层区名 作用及工作过程 主要化学反应 灰层 分配气化剂,借灰渣显热预热气化剂 氧化层 碳与气化剂中氧进行氧化反应,放出热量,供还原层吸热反应所需 C+O2=CO2 放热 2C+O2=2CO 放热 还原层 CO2 还原成CO,水蒸汽与碳分解为氢气, CO2+C=2CO 放热 H2O+C=CO+H2 放热 CO+H2O=CO2+H2 吸热 干馏层 煤料与热煤气换热进行热分解,析出干馏煤气:水份、轻油和煤中挥发物。 干燥层 使煤料进行干燥 在锅炉的气化室中,煤料自上而下加入,在气化过程中逐步下移,气化剂则由下部进入,通过炉栅自下而上,生成的煤气由燃料层上方引出。这一过程属逆流过程,它能充分利用煤气的显热预热气化剂,从而提高了锅炉的热效率,并且由于干馏煤气不经过高温区裂解,使气化煤气的热值有所提高。 原煤经温和气化低温热解产生的煤气,在经过上部干馏层后,通过气化室的煤气出口进入燃烧室,与充足的二次风充分混合,在燃烧室的高温条件下自行点燃,并与进入燃烧室炉排上煤焦向上的火焰相交,这样在燃烧室内煤气与煤焦分别按照气相和固相的燃烧特点和燃烧方式分别燃烧,又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使一氧化碳和烟黑燃烬,达到或接近完全燃烧。 三、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的结构特点及应用 锅炉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直重视提高锅炉热效率和烟尘排放达标两大问题。传统的锅炉解决这两大问题的基本上是靠强化燃烧和传热提高锅炉热效率和设置炉外除尘器。强化燃烧往往会导致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的加大,增大除尘器的负担,在发达国家可使用除尘效率在99%以上的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使烟尘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Nm3以下,而在我国由于经济条件的原因,只能使用价格相对低廉的机械式或湿式除尘器,除尘效率一般低于95%,使烟尘排放浓度大于100-200 mg/Nm3,达不到国家的环保要求。这种依靠炉外除尘器解决除尘的办法,不仅增加锅炉房的占地面积和基建投资,而且增大引风机电耗,还造成二次污染。由于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彻底改变了传统锅炉的燃烧原理,利用气固分相燃烧理论,使煤在燃烧过程中易产生黑烟的可燃性挥发份中的碳氢化合物先转化为可燃煤气,与脱去挥发份的煤焦一同在燃烧室进行燃烧。由于燃烧室温度高达1000℃以上,烟雾得以充分分解,解决了煤直接燃烧产生黑烟的难题。这种锅炉不仅使原煤尽可能地完全燃烧和高效利用,有较高的热效率,而且还尽可能地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SO2、NOX等的排放,达到消烟除尘的作用,使锅炉各项环保及节能指标大大优于国家标准。 煤气化分相燃烧技术在锅炉上的应用,打破了传统锅炉加除尘器的模式,创建了无需炉外除尘器的一体化模式。而这种一体化并不是机械式地将除尘器加入锅炉。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与普通煤气锅炉和层燃锅炉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它将后两者有机结合,主要由前部的煤气化室,中部的燃烧室和尾部的对流受热面三大部分组成。(见图二:锅炉结构与燃烧示意图) 气化室是锅炉的技术核心部分,它看上去象是一个开放式的煤气发生炉,其主要功能,一是将煤中的可燃挥发份和煤的气化反应生成气,以煤气的形式排入到燃烧室进行燃烧;二是将释放出挥发份的半焦煤输送到燃烧室继续进行燃烧;三是控制气化室内的反应温度和煤焦层厚度。实现上述功能的关键:一是要保证一定的原煤层;二是要合理配置送风和气化剂,提高煤炭气化率和气化室的气化强度;三是要在煤气化室和燃烧室的连接部位,合理配置煤气出口和煤焦出口。气化室产要由炉体、进煤装置、炉栅、气化剂进口、煤气出口和煤焦出口等部分组成。 在气化室内以煤炭为原料,采用空气和水蒸汽为气化剂,在常压下进行煤的温和气化反应,将煤在低温热分解产生的挥发性物质从煤中赶出。当气化室内温度达到设定条件时,将气化室内脱挥发份的高温煤焦输送到燃烧室的炉排上进行强化燃烧。 燃烧室的主要功能:一是使煤气和煤焦燃烧完全,提高燃烧效率;二是降低烟尘初始排放量和烟气黑度。气化室内产生的煤气经煤气出口,喷入到燃烧室,在可控二次风的扰动下旋向下方,与由气化室进入到燃烧室的煤焦向上的火焰相交而混合燃烧。煤气与固定碳(煤焦)燃烧相结合,强化了燃烧,达到了充分燃烬,洁净燃烧的目的,提高了燃烧效率。并且因为在炉排上的燃烧是半焦化的煤焦,因此产生的飞灰量小,烟尘浓度、烟气黑度都比较低。同时,在燃烧室上方设置了防爆门,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对流受热面的主要功能就是完成与烟气的热量交换,达到锅炉额定出力,提高锅炉换热效率。其结构形式可有多种,与普通锅炉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对大多数锅炉来说,都可以改造成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并且锅炉无需除尘器,大大节省锅炉房总投资和占地面积。 设计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时,应注意的几点: 1、合理布置煤气出口和煤焦出口的位置和大小; 2、煤焦的温度控制; 3、气化剂进口和进煤口; 4、合理设置二次风和防爆门; 5、气化室与燃烧室的水循环要合理。 由上述可知,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的结构并不复杂,只需在传统锅炉的基础上,在其前部加一个气化室,在原炉膛上设置二次风和防爆门,再结合一些控制技术。利用该原理可以设计出多种规格型号的锅炉,类型主要为2t/h~10t/h各参数的锅炉。现仅在东北地区已有几十台此类型的锅炉在运行,广泛用于洗浴、采暖、医药卫生等领域,并已经利用该技术,改造了很多工业锅炉,效果都非常好。 下面以一台DZL2t/h锅炉为例,改造前后对比见表二。 表二:DZL2t/h锅炉改造前后对比 改造前 改造后 比较 热效率 73% 78% 提高5% 耗煤量(AII) 380kg/h 356kg/h 节煤3% 适应煤种 AII AIII 褐煤 石煤AI AII AIII 无烟煤 煤种适应性广 锅炉外形体积 4×2×2m 9×2×2m 长度约增加一米 环保性能 冒黑烟,环保不达标 排烟无色,满足环保要求 该新型锅炉综合地应用当代高新技术和高效率传热技术,将煤气发生炉与层燃锅炉有机结合为一体,做到清洁燃烧,炉内自行消烟除尘,锅炉运行期间,在无需炉外除尘器的情况下,排烟无色,烟尘浓度≤100mg/Nm3,比传统锅炉减少30-50%,SO2浓度≤1200mg/Nm3,NOx<400mg/ Nm3,符合国家环保标准GB13271-2001中一类地区的要求,同时,热效率在82%以上。而成本仅比传统锅炉增加不到一万元,但却省了一台除尘器。每小时加煤次数少,仅2~3次,并可实现机械上煤和除渣,因而大大减轻了司炉工的劳动强度。 四、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的特点 传统的煤炭燃烧方式在煤的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主要原因是: (1)煤炭不易与氧气充分接触而形成不完全燃烧,燃烧效率低,相对增加了污染排放; (2)燃烧过程不易控制,例如挥发份大量析出时往往供氧不足,造成烟尘析出与冒黑烟; (3)固体燃料燃烧时温度难以均匀,形成局部高温区,促使大量NOx形成; (4)原煤中的硫大多在燃烧过程中氧化成SO2; (5)未经处理的固态煤炭直接燃烧时,大量粉尘将随烟气一同排出,造成大量粉尘污染。 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将煤炭气化、气固分相燃烧集于一体,有效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与传统的燃煤锅炉相比,它有以下优点: 1、烟尘浓度、烟气黑度低,环保性能好。 在气化层生成的气化煤气和在干馏层生成的干馏煤气最终混合在一起,在燃烧室内与二次风充分混合,因是气态燃料,供氧充分,容易达到完全燃烧,使一氧化碳和烟黑燃烬。而从气化室进入到燃烧室的炽热煤焦,因大部分挥发份已被析出,避免了挥发物对固定碳燃烧的不良影响,剩余的挥发份在煤焦内部进一步得到氧化,生成的一氧化碳和烟黑等可燃物在通过煤焦层表面时被燃烬。另外煤焦在燃烧时产生的飞灰量小,同时在锅炉内采用除尘技术,因此从根本上消除了“炭黑”,高效率地清除了烟尘中的飞灰。 2、节约能源、热效率高。 煤料在气化室充分气化热解之后再燃烧,不仅避免了挥发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对煤焦燃烧的不良影响,而且从气化室进入燃烧室的热煤气更容易燃烧,并对煤焦的燃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进入燃烧室的炽热煤焦已脱去大部分挥发份,不仅有较高的温度,而且具有内部孔隙,能增强内部和外部扩散氧化反应,起到强化煤焦燃烧的作用,从而在降低过量空气系数下,使一氧化碳和炭黑燃烬,燃烧更加充分,因而降低了化学和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提高了煤的燃烧热效率,与直接烧煤相比可节煤5-10%。 3、氮氧化物的排放低 在气化室内煤层从下部引燃,并在下部燃烧,总体上气化室内温度比较低,属低温燃烧。而且在气化室内过量空气系数很小,大约在7-0之间,属低氧燃烧。这为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提供了有利条件。煤中有机氮化学剂量小,并处在还原气氛中,只转变成不参与燃烧的无毒氮分子。煤中含有的氮氧化物,一部分在煤层半焦催化作用下反应生成氮气、水蒸汽和一氧化碳,还有一部分在穿过上部还原层时被还原成氮气。而气化室内脱去绝大部分挥发份的高温煤焦在进入燃烧室后,进行充足供氧强化燃烧,其中剩余的少量挥发份在半焦内部进一步热解氧化,氮氧化物在煤焦内部被进一步还原,生成的烟黑可燃物在经过焦层表面时被燃烬,从而控制和减少了氮氧化物的生成与排放。 4、有一定的脱硫作用 煤中的硫主要以无机硫(FeS2和硫酸盐)和有机硫的形式存在,而硫酸盐几乎全部存留在灰渣中,不会造成燃煤污染。在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中,煤中的FeS2和有机硫在气化室内发生热分解反应,以及与煤气中的氢气发生还原反应,使煤中的硫以硫化氢气体的形式脱除释放出来。而且在气化室下部,温度一般在800℃左右,恰好是脱硫剂发挥作用的最佳反应温度。如燃用含硫量较高的煤,只需在碎煤粒中添加适量的石灰石或白云石,即可得到较好的脱硫效果,从而大大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 5、操作和控制简单易行 煤气的发生和燃烧在同一设备的两个装置中进行,不用设置单独的煤气点火装置,煤气在燃烧室内由高温明火自行点燃,易于操作和控制,简化了运行管理,操作方便,减轻司炉工劳动强度,改善锅炉房卫生条件,实现文明生产。 6、燃烧稳定,煤种适应性强 煤在锅炉气化室的下部引燃,因而燃烧稳定。可燃劣质煤矿和燃点高的煤,其煤种适应性较强,在难熔区或中等结渣范围以内的煤种均适合。其中褐煤、长焰煤、不粘结或弱粘结烟煤、小球形型煤是比较理想的燃料。 五、结束语 实践证明,新的燃烧理论及多种专利组成的集成技术,保证了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高效环保的稳定性及先进性,克服了旧技术无法解决的浪费及污染的难题,获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受到用户青睐。中国的煤炭资源十分丰富,随着能源政策和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煤气化分相燃烧锅炉在我国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一、循环经济与法的价值的一般分析循环经济的理念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时代,当时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说是循环经济理念的早期代表,但是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1990年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一书中首次提出,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区别。 工业社会的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是一种高开采、高消耗、高利用、高排放、高污染的“牧童经济”,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过度的消费方式,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利用与浪费,导致资源枯竭与环境的不断恶化。为此,人们开始把源头预防与全过程治理作为国家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实行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模式。“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对自然环境资源实行闭路循环应用的经济发展方式。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具体说,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物质闭路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生态学规律,通过优化物质在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和能量流动,减少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从而在经济增长中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交流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形态,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共赢’发展的经济活动理想模式”, 它倡导“低能耗、高利用、再循环”,反对滥采滥用资源与“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它恪守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与废弃物再循环(Recycle)的三次基本原则。循环经济兼顾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更加合理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节约了资源和能源,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动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 有的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也是该法的目的、该法的理念,是依赖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与实现的基本价值和基本使命,也是作为循环经济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制定任何一部法律,其首要条件应当是使实定的法律尽量符合立法者的应然标准,也就是符合立法的目的、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此,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是立法者通过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和实现的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的终极目标,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终极价值,它与立法中所体现的制度价值一脉相承。“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因此,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基础与指导意义,它是确定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的基础与前提。循环经济立法的政策性比较强,我们不易具体细化它的制度价值,但可以抽象概括出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在世界各国以及每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它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需要研究明析外国与我国其他时期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以资借鉴。 二、中国已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没有全面、综合规范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但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专项法律法规。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了努力改进生产工艺,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等要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强调要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结合起来。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用能耗物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很显然,它仅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和终极目标,这是立法价值定位上的缺陷。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节约能源法》第1条指出立法目的是“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一条就指出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相对于“末端治理”方式而言,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对清洁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即其价值追求)作了探讨,认为清洁生产法在总体上相当于污染控制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本质上乃是工业污染预防法、环境经济法,因而理所当然属于以维护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为己任的“社会本位法”。具体说来,清洁生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乃是建立在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共同要求之上的,是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体,属于多类型、多层次的复合性公益,而非单一性公益。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而对循环经济立法价值追求的研究关系到整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与制度架构等,我们必须提出其终极价值目标与制度价值。对于制定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认为是“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或生态社会的建立”; 有的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减少资源的利用和废弃物的排放。”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本质上应该属于环境法法域,因此整个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就必然会有密切的关系,国内就环境法价值追求的传统观点认为是通过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旨趣,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冲击与挑战,有学者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在树立以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 综观国内外现有蕴含循环经济理念的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其制度价值)以及有关学者对循环经济立法目的与环境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成果,基于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哲学的基础,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一)确保发展的终极价值发展的涵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更新,GNP或GDP增长的发展观认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变化的发展观认为发展是指在生产和就业中,农业部门份额减少,工业和服务业份额上升的现象和过程;也有学者把人类发展指数(HDI)作为评价发展的标准,努力超越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在经济与道德、效率与公平、工具与目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从全球的视角和一体化的趋势上,力图沟通、平衡与和谐;著名学者托达罗(MPTM)在其《第三世界经济发展》一书中将发展定义为“一个社会或社会体系向着更加美好和更为人道的生活的持续前进。”还有学者认为发展就是满足人类不同需求层次,应该考虑可持续的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本身的更全面发展,这种协调式的发展观追求人与自然的互利互生和协同进化,从而使自然界有可能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要求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共存、共生、共荣,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权利与价值,要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程,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笔者认为,高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不得不感受到人类对于自然界、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为此,我们势必推行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发展之价值追求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个发展不同于经济上的发展,也不同于人权之一的发展权,发展既是一种不断向良反复前进的过程,又是评判该法律制度的一种标准,它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与维护的价值之一。发展不仅仅是人类的发展,也是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多元的、全面的,仅有人类的发展是不够的,资源具有有限性、稀缺性,而人类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供给资源与利用环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发展本身包括可持续的含义,如果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那就不能称其为发展,发展是不断向前向优向好迈进的过程与态势。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只有这种全面多元的发展才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和维护的,而且符合实行循环经济所要达到的目标。发展的价值追求是维护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保障与表征,有发展才有实质正义,法的正义应该是含有发展之意的正义,否则法的正义价值追求只能是徒有其表。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阐述了法律的巨大作用: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制裁、惩罚或抑制,而是激励人们进取与引导人们为正当合理的行为,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在全社会激励人们在追求人类自身权益发展的同时,也要正当合理地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本身的可持续发展。(二)确保协调的终极价值协调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里的含义是指配合得适当。欧盟要求环境政策要确保协调,在这里协调的含义是指“欧洲联盟的其他政策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必要的考虑因素,从而确保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一致,从而确保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具体谈到了欧洲环境政策与地区政策、交通政策、竞争政策、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农业政策、农产品自由流动政策以及贸易政策的协调。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消耗量,从而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与持续发展。环境危机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环境与经济的极不协调将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我们要倡导“经济与生态双重存在”的思维,现在已经进入了生态时代,这是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思维,“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思维是生态时代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核心思维,经济与生态的协调是生态时代的基本特征,并且指引着当代发展经济的正确方向。生态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经济与生态两者,不但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只有两者协调,才能使整个生态经济系统处于平衡稳定状态,才能保证人们的经济活动正常持续地进行。 推进循环经济能促使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并最终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协调统一。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协调之价值追求就是指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旨在促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发展,不能因为某一方面的超度发展而危及到其他方面的发展,促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使经济系统、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支撑,具备整体性,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利益的不平衡就会导致不和谐,固有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冲击,而法律就旨在创设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循环经济立法追求协调的价值,就是要通过立法来衡平各种利益,使它们达到协调的状态,最终形成一个稳定且有利于发展的正义秩序。(三)确保环境效益的终极价值效益就是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环境后果的衡量,环境效益有正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之分。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环境效益的后果。环境法保护法益论中的地球益学说体现了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1992年里约“地球研讨会”的《NGO地球宪章》在原则1作出了如下规定:“为了保护地球生物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致同意尊重、促进、保护和修复地球生态系统”。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与特殊的公益性之特性,坚持“社会本位”的思想,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分配,它必然要体现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取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体,我们要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把环境效益作为前置效益,因为资源是有限稀缺的,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是无边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经济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之外无可估量的生态价值,保护资源与环境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环境效益最终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讲,废弃物也是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它具有重复利用的价值,当人类对废弃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时,它们就会以人类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当人类没有对它们进行有效利用且又不按自然法则进行处理的时候,它们则会以人类所不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环境造成危害。 美国那什在其《自然的权利》(1989年)一书中谈到:“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所具有的生存权可以归属于伦理的共同体。……应将伦理平等的概念扩大到全体生态系统中去。……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而当前的环境危机也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所造成的,大家纷纷意识到与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与权利,并形成一种以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主张人类应当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与能源,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实行资源与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向环境的“零排放”。由于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市场缺陷与政策失误,环境效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循环经济立法就是要在宏观上对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服务与消费的过程中从事盲目、自发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行为时,进行适当的禁止、限制或矫正,保护污染受害者和生态系统的平衡,防止人类社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各种法律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确保环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循环经济立法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它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适度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体现为环境效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体现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以维护环境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四)确保生态安全的终极价值当前,我国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了资源安全问题,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解决生态安全的问题,循环经济立法必须以生态安全为自己的价值取向。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是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公民生命健康,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将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条件,并指出生态安全主要包括四大问题,即国土安全、水安全、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 否则,就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从而危害人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等,进而威胁到国家与整个地球的生态安全。因此,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生态安全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霍布斯(Hobbes)认为“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促进安全除了在作为实施和巩固法律秩序中其他价值的一种工具方面的效用以外,还服务于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颇有价值的目的。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生态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态安全不仅是循环经济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评判循环经济立法正义与否的标准。立法者创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臆想杜撰出来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应当具备的正义、利益、秩序的价值,同时还具有自身特殊表征的价值追求。缺乏明确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创设就无法达到立法的美好意愿;不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合理、适当、有效地实施法律。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笔者认为应当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其终极的价值追求,在制定促进循环经济方面的成文法典时,可将立法目的(即制度价值)规制为:“为促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推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协调,保障环境效益,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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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气候变化给人类带来的影响谈谈在低碳经济时代我们肩负的责任与使命  气候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任何变化都会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社会经济系统产生影响。目前面对日益恶化的气候现象,它的负面影响更受关注,因为不利影响可能会危及人类社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现今低碳经济成为热点问题,应该说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内外因的综合作用力,正推动着我国走向低碳经济的时代。今年世界环境日6月5日,中国的主题就是“低碳减排,绿色生活”,作为中国公民和地球村的一员,我们每个人都必须肩负起应有的责任与使命,共建我们的绿色家园!  也许,很多人到现在还没有弄明白“哥本哈根”和“哈根达斯”的区别,或许还有很多人认为《后天》、《2012》只是纯粹虚构的美国大片,全球气候变暖会议只是和自己没有多少关系的国际新闻……而实际上,当全球的政治精英们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为人类争取最后一个机会时,地球变暖衍生的恶魔已悄悄地走近了你我,走进了洛阳,走进了河南,它并不遥远,它就在你我身边瞪着狰狞的眼睛,制造着一个接一个祸端……  “现在的天气预报工作越来越难做了。怪异的天气总是违反规律,让人难以捉摸,以前所谓的规律总是被现实改变!”河南省气候中心副主任王纪军博士感叹道,“每一次准确的预报,都凝结着气象预报员的智慧和汗水!”  王纪军博士可以轻松地为他的感叹找来佐证——  2009年11月初的郑州,秋天似乎根本不愿离去,太阳温暖,绿树葱茏,大街上还能看见穿短袖的人。但11月10日,气温骤降,当晚突降暴雪。11日晚9时10分左右,大雪漫天中,突然电闪雷鸣!12日,郑州降雪量和积雪深度均创下“历史新高”——超过了有气象记录以来的一日最大纪录。  2010年的4月14日,来洛阳参观牡丹花会的游客们都会因看到雪中牡丹这一“奇观”而惊叹不已。而在这天的前后几天洛阳都是阳光明媚,春意甚浓。  全球暖化,不仅带来了沙尘,还有暴风雪、寒流,暴雨、热浪等等极端天气接踵而来。专家预测,全球气候还会进一步变暖,并且变暖的幅度有可能加大,美国的《科学》杂志,刊登了一项最新研究成果,称2009年之后,至少有一半的年份,全球平均气温将超过历史上最高的1998年,将有更多的极端天气频繁出现,人类不得不面临南北半球冰火两重天的考验。同时联合国评估报告提醒,人类如果不重视环保,到本世纪末,平均气温最多将上升3摄氏度,这是一个怎样可怕的数字?简单讲,如果平均气温上升3摄氏度,仅在亚洲,每年就有700多万人,面临洪水侵袭。如果气温上升4摄氏度,全球就会有30多亿人,面临缺水问题。  去年入秋以来,我国西南、江南、华南部分地区发生了严重干旱。在我国降雨量最为丰富的西南,大部分地区干旱少雨,旱魃肆虐。农田龟裂、塘坝干涸、河溪断流……3月23日,来自国家防总的统计数据显示,因干旱造成饮水困难的人数已达2271万,其中旱情最严重的云、贵、川、桂、渝五省份达1805万人;我国耕地受旱面积14亿亩,其中,作物受旱面积8796万亩(重旱2798万亩,干枯1381万亩);待播耕地缺水缺墒2612万亩。其中西南五省份耕地受旱面积达9654万亩,占85%。  除了干旱、气候反常、全球变暖之外,水资源短缺、居住环境恶化 、经济损失加剧 、海平面上升、 人类健康受威胁、 物种变化加剧等等众多问题都亟待解决。  面对全球暖化的大危机,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也要为祖国、为世界来自己的一份力。我们不能阻止气温的上升,不能控制两极冰川的融化,不能避免云南的干旱。因为它们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了,我们只能尽量减少灾难对我们造成的影响。随着被誉为“改变地球命运”的哥本哈根会议召开,两会“低碳经济”关键词的热化,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低碳的宣传,使得“低碳”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被社会各方面以及广大老百姓所详知。  发展低碳经济、构建低碳城市不仅是政府、专家的事,积极树立低碳生活理念也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低碳经济”不仅意味着制造业要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推进节能减排的科技创新,而且意味着引导公众反思哪些习以为常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是浪费能源、增排污染的不良嗜好,从而充分发掘服务业和消费生活领域节能减排的巨大潜力。低碳生活,是一种自然而然去节约身边各种资源的习惯。我们应该积极提倡并去实践,注意节电、节油、节气、垃圾回收以及绿色出行,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每个节能细节做起。很多低碳生活方式,大家都是可以做到的,即使是再小的一份力量,都是对发展低碳经济、构建低碳社会的一种支持。  我们要实现宏大的节能降耗战略,或许要取决于很多细微之处。人们应看到,这“细微之处”不只是制造业、建筑业中许多节能技术改进的细节,也包括日常生活习惯中许多节能细节。对于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来说,每个人生活习惯中浪费能源和碳排放的数量看似微小,一旦以众多人口乘数计算,就是巨大的数量。科技工作者和社会科学工作者都有责任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向公众开展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的创意活动和普及工作,使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做出新贡献”的科学发展决策,变为全民的实际行动。发展低碳经济,是中国的“世界公民”责任担当,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难得机遇。因此,倡导低碳经济、改善生活方式,是我们的责任和使命。  低碳生活代表着更健康、更自然、更安全,同时也是一种低成本、低代价的生活方式。低碳不仅是企业行为,也是一项符合时代潮流的生活方式。作为在校大学生的我们,可以随手做到的就是:少上网,去上课时电脑别待机,出去的时候关掉一切电源。多用电邮,MSN等即时通讯工具,少用传真打印机;尽量少使用和不用一次性牙刷、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水杯……因为制造他们所使用的石油也是一次性的;出门尽量步行,低碳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同时,主动参加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大赛,充分利用所学知识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成为全球热点。节能减排势在必行,低碳发展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低碳生活不仅是一种态度、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必然要有负责任的公民。我们不仅要倡导低碳生活,更应该主动践行低碳生活。  因为人类只有一个共同地球,选择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青年大学生知识广博、充满朝气、思想认识趋于理性、践行低碳热情高涨,有着‘承前启后’的社会责任,是‘低碳发展’的生力军和先锋力量,是最好的的践行者、宣传者。节约每一滴水,让我们拥有更蔚蓝的海洋!节约每一度电,让更多的角落洒满光明!倡导节能低碳环保,需要你我齐心协力。让我们行动起来,用我们的智慧和双手,积极加入到节能低碳低碳的行列之中,将节能低碳低碳的环保意识传播给身边的每一个人。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努力,以心系家国的使命感,积极行动起来,为绿色节约型华园的构建做出表率,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循环经济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摘 要]通过分析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面临的问题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和优势,指出循环经济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关键词]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 必然选择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溯源循环经济有这样两个比较流行的版本:一是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1990)一书中首先提出的;二是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为循环经济的早期代表,他认为,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要靠不断消耗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若不合理开发资源,就会像宇宙飞船那样走向毁灭。一、循环经济内涵和原则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从物质流动的方向看,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即“资源→产品→废物”;线性经济的增长,依靠的是高强度地开采和消耗资源,同时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循环经济是一种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以“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运用生态学规律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以最大限度利用进入系统的物质和能量,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减量化原则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使用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再循环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完成使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再生资源。3R原则在循环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是并列的,优先顺序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二、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面临严峻挑战我国人均资源少,重要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不足。人口严重超载、新生人口的增加以及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继续减少,粮食生产压力加大。一些矿产资源保证程度进一步下降,几种重要大宗矿产将长期短缺,对进口的依赖性将逐步提高。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矿产品第二大消费国和第三大进口国。资源使用效率低,环境污染明显,降低了我国国民经济的质量。我国能源使用效率约为2%,比发达国家落后约20年,相差约10个百分点。因为产品的生命周期短,且使用后只有少量经过无害化处理,产生了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用综合性指标看待发展问题,重视污染预防和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资源和能源的节约,主张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这种模式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在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下,人们片面追求物质财富,将拥有物质财富等同于拥有幸福,形成了物质幸福观。以这种低品位的幸福观为指导,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并未带来人类真正的幸福。循环经济理论的提出意味着物质幸福观明显不适应时代要求,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生态化转向;循环经济要求人类实现由物质幸福观向环境幸福观的转变。为此,必须深入开展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教育,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提高人类自然生态环境道德意识,使可持续发展思想变成人们的实际行动。循环经济是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我国提出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循环经济与传统线性经济相比较的优点正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特点: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优势。循环经济要将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这从长远的战略发展来看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统一的。循环经济不仅是一个战略,更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化,它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和实施方法。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拥有良好的基础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重视对工矿企业废物的综合利用,从末端治理思想出发,通过回收利用达到节约资源、治理污染的目的。2004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确定了钢铁等7个重点行业的42家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4个重点领域的17家单位,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重化工业集中地区和农业示范区等13个产业园区,资源型和资源匮乏型城市涉及东、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10个省市,作为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发展循环经济是保持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我国经济过去几十年来保持了较高的增长,产品在国际上有一定的竞争力,原因之一是祖先留下的优质资源总量能够维持这样的增长。但我国当前单位产品资源能源消耗量过大的现象还很严重,有的地方甚至明显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优质生态和环境总量的保有量急剧下降。如不尽快走循环经济道路,则资源、生态、环境的问题必然造成生产成本上升,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未来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资源之争。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再次走在了发展中国家的前面,他们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在进一步提高,努力保持和增加自己的优质资源、生态和环境总量。三、中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系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支撑。在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我国广泛实行补贴制度,其价格仅体现了资源开采或获取的成本,而没有考虑资源使用而带来的外部性成本和收益;资源使用后的废弃物再回收利用就缺乏动力,因为那样不如购买新开采的资源划算,也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使用效率低下、大量的环境污染和采用末端治理方法治理这些环境污染的高昂代价。对此,应该逐步取消补贴制度,利用经济手段使资源价格反映其真实的生态学和经济学价值。若共有资源向每个使用者开放,没有计划的使用,就会导致早用、误用和过度利用资源,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对共有财产使用者课税。所以,根据我国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使用现状和特点,只有建立基于资源全部成本的完全价格体系,才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使全社会建立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和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循环经济。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是建设循环经济的手段建设循环经济是非常复杂的,单纯依靠政府干预显然效率是低下的,运用市场机制比使用强制手段有更高的效率、更好的透明度和更少的管理成本。但通过完全自由市场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的假定条件是交易双方对直接影响和外部影响完全了解,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所以仅仅依靠市场机制会发生“市场失灵”,适当的政府干预会消除或缓和“市场失灵”。因此,建设循环经济必须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发展循环经济要在不同层次采取相应对策循环经济的实施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在不同层次根据相应特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手段采取相应对策。企业内部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体现了循环经济的3R原则,是循环经济在企业内部的具体化。企业之间实施生态工业;生态工业是循环经济在企业群落层次的具体实现,建设生态产业园必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全社会范围内国家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实施,健全循环经济的管理体系和价格体系。发展循环经济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使市场成为配置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的主体,并通过间接和直接手段建立完全价格体系。对无法在开采和利用的源头实行完全价格的资源,通过在资源使用过程中对其产品或产生的废弃物,使用征收环境税、可归还的保证金制度等经济手段间接形成资源的完全价格。可利用税赋转移和补贴转移手段,即保持税收和补贴的总体水平,仅调整税收和补贴的结构,保持经济发展的连续性。参考文献:[1]丁栋虹 贾砚林 丁梅芳:共有财产资源产权结构的特点与利用行为[J]中国环境科学,1999,19(5):477~480[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管理中的经济手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63~65[3]罗杰·珀曼: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61~163[4]莱斯特·R·布朗:生态经济[M]北京:东方出版社,26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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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呢?对这个问题如果没有清楚的认识,就会造成概念的混乱,实践的错位,既冲击清洁生产的实施,也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健康展开。 清洁生产是循环经济的基石,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的扩展。在理念上,它们有共同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它们有相通的实施途径,应相互结合。 1.两个概念的提出都基于相同的时代要求 工业社会由于以指数增长方式无情地剥夺自然,已经造成全球环境恶化,资源日趋耗竭。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指导下,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了《清洁生产计划》,在全世界推行清洁生产。1996年德国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提倡在资源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二者都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而应运而生的。 我国的生态脆弱性远在世界平均水平之下,人口趋向高峰,耕地减少、用水紧张、粮食缺口、能源短缺、大气污染加剧、矿产资源不足等不可持续因素造成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加,其中有些因素将逼近极限值。面对名副其实的生存威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是克服我国可持续发展“瓶颈”的唯一选择。 2.均以工业生态学作为理论基础 工业生态学为经济——生态的一体化提供了思路和工具,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同属于工业生态学大框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工业生态学又可译为产业生态学,以生态学的理论观点研究工业活动与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考察人类社会从取自环境到返回环境的物质转化全过程,探索实现工业生态化的途径。经济系统不单受社会规律的支配,更要受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为了谋求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共存、技术圈和生物圈的兼容,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使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仿效生态系统的结构原则和运行规律,最终实现经济的生态化,亦即构作生态经济。 3.有共同的目标和实现途径 虽然清洁生产在产生初始时,着重的是预防污染,在其内涵中包括了实现不同层次上的物料再循环外,还包括减少有毒有害原材料的使用,削减废料及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以及节约能源、能源脱碳等要求,与循环经济主要着眼于实现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再循环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从实现途径来看,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也有很多相通之处。清洁生产的实现途径可以归纳为两大类,即源削减和再循环,包括: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消耗,重复使用原料、中间产品和产品,对物料和产品进行再循环,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采用对环境无害的替代技术等,循环经济的3R原则就源出于此。 4.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的区别和联系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实施的层次上。在企业层次实施清洁生产就是小循环的循环经济,一个产品,一台装置,一条生产线都可采用清洁生产的方案,在园区、行业或城市的层次上,同样可以实施清洁生产。而广义的循环经济是需要相当大的范围和区域的,如日本称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由于覆盖的范围较大,链接的部门较广,涉及的因素较多,见效的周期较长,不论是哪个单独的部门恐怕都难以担当这项筹划和组织的工作。 就实际运作而言,在推行循环经济过程中,需要解决一系列技术问题,清洁生产为此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基础。特别应该指出的是,推行循环经济技术上的前提是产品的生态设计,没有产品的生态设计,循环经济只能是一个口号,而无法变成现实。

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清洁生产、生态工业与循环经济1、共同点是提高环保对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 对传统环保理论的冲击和突破2、生态工业与循环经济的前提与本质是清洁生产工业生态学不是自然生态学的简单模仿生态工业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简单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物综合利用。相反,生态工业主动地审视、积极地改进和革新整个工业网络;仅具备废物综合利用功能的工业不是生态工业。

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实施的层次上。在企业层次实施清洁生产就是小循环的循环经济,一个产品,一台装置,一条生产线都可采用清洁生产的方案,在园区、行业或城市的层次上,同样可以实施清洁生产。而广义的循环经济是需要相当大的范围和区域的,如日本称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由于覆盖的范围较大,链接的部门较广,涉及的因素较多,见效的周期较长,不论是哪个单独的部门恐怕都难以担当这项筹划和组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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