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百科

法学概论论文2000字的意思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08 13:54:39

法学概论论文2000字的意思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法律规制的经济法视角 【摘要】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笠的调节方式和调节过程存在着自身 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阻碍整体利益的实现,影响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正是由于“市场失灵”,国家不得不进行干预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在商 品房预售中买受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出卖人也往往利用优势地位损害 买受人的利益。本文力求以经济法学的其本法律价值为指导,以利益 分析为线索,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实现利益的平衡,以及通过惩罚性赔偿 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实现法律的公平之义。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惩罚性赔偿制度 L商品房预售与经济法平衡性原理一缺陷矫正 商品房预售中常常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市场失灵”就需要 国家进行干预来矫正缺陷。国家干预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为 了实现实质公平而通过立法活动限制市场主体意思自由,并迫使 其服从的意志及表现。自由放任基础之上的市场竞争机制,并非 在任何领域、任何状态下都能够充分展开,而在另外一些领域或场 合,市场机制即使能够充分发挥,也无法达到符合整个社会要求的 正确资源配置效果。这些问题就是市场经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固 有的缺陷或不足,西方经济理论将它们统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 灵’是由市场机制调节的自身缺陷造成的。市场机制缺陷和失灵, 既不可能由市场机制本身克服,也不可能由商事主体的行为解决, 只能由政府出面进行适度干预。是因为政府有着纠正市场机制失 灵的特有优势,如征税、审批、处罚等,”政府是唯一有能力和社会 成员相平衡的组织”。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认为”希望国家多负起 直接投资之责”。他主张对资本主义加以”明知管理”,在市场失灵 的情况下,国家应当积极的干预经济,扩大政府职能,刺激投资和 消费,这为现代国家干预机制确立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极大地开发 利用了国家干预的力量。 法律是经济的上层建筑,国家干预正是以”市场失灵”作为其 存在根据的。并围绕两个目的进行,一是为了追求实质公平与实 现良好的市场秩序;二是规范立法层面以外的国家管制。其界限 应当是防止预售方这一利益集团损害预售方利益,即对预购方进 行事实上的管制,防止预售方之间的恶性竞争,保持公平的竞争环 境。 市场的真谛在于竞争,而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仅是一种假象, 是根本不存在的,即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仅靠当事人自治是不可 能保持有效的市场秩序的,这一点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中表现尤为 突出。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目前房地产交易的主要方式,据有关资料 表明,载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中,预售款已占房地产全部见者资金 5创毛左右。实践证明,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作用的自动调节是不可 能实现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的,放任自流的商品房预售会引起 房地产交易中的过度投机、欺诈等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预购 方的利益,而且会造成经济的动荡。而且,投资商品房预售市场具 有高利润、高收益的特点,这种巨大的利益驱使完全可能促使以追 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事主体个体争先恐后地进人这一行业,最后导 致社会资源过于集中,供大于求,恶性竞争的情况出现。因此,国 家需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这点在商品房 预售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近期央行不断的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以 及多项国家政策法律的出台正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使 之回归理性。 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使得个人利益与全 局利益可以同时兼顾。通过国家在某些领域发布灵活的政策,可 以使市场体制外的经济关系也能得到有效的调节。通过国家强有 力的监管,可以规范市场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国家对经济的统 筹安排辅助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合理配置。国家对市场主 体提供信息,保证了交易起点的公平。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保证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展开。国家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了市场竞 争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国家作为”看不见的手”干预”市场失 灵”,将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和政府指导作用相结合。 2 商品房预售与经济法倾斜性原理-一实质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房预售是独立平等主体之间就期房进 行等价交换,平等的预售房与预购方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但是这 种平等也只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平等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契 约自由-一”其流弊使经济上的强者利用契约为欺压弱者的工 具,或契约自由为掩护而产生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事,所以契约 自由遂有其限制,大抵由个人契约趋向集体契约,由形式契约趋向 契约内容的限制”合同自由和国家干预是应交易中效率和公平者 两个价值趋向而产生的。合同自由追求的是效率,国家干预则是 为了确保实质上的公平。在现代民法中,合同自由受到各个方面 的限制,国家处于社会利益的考虑,为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正 义、保护弱者(消费者)的目的,在强调合同自由的同时,兼顾合同 公正,允许国家适度干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 平”,从社会理论和经济理论的角度来看,公平分为自然公平(普遍 公平、形式公平)和矫正公平(实质公平),前者是自然主义的基础, 后者是国家干预的理由,而倾斜性成为矫正公平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发展的萌芽阶段,各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实力大致相 当,”意思自治’,也就自然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但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两极分化愈演愈烈,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之间的分歧 也越来越大,’意思自治”这一原则己成为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进 行残酷掠夺的绝佳理由。所以,预购方相对于预售方常常是处于 弱势地位,双方的交易实质不公平。自治法认为法律法意义上的 公平仅仅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着机会平等,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 市场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 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而国家管制所追求的公 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占有社会资源的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 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因为预购方和预售方悬殊的势力 对比,往往造成预售方侵害预购方权益的后果,这就要通过国家干 预进行矫治,用以实现实质公平。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中国家干 预所追求的终极价值之一应当是实质公平。国家干预的方式是对 特定对象给与倾斜性的支持和保护。 房屋作为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属于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应当 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对公民个人消费的优先保护体现了现代民 法社会本位的发展趋势,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引发对公民基 本生存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客观要求。公民个人与法人团体相 比,前者处于弱者地位,在经济实力、联合程度、消费认知能力等诸 多方面都很难与以法人形式出现的经营者相匹敌,因而法律维护 公平的宗旨要求在保护的取向上应对消费者有所倾斜。正是体现 了经济法倾斜性原理。 3 商品房预购人利益的救助机制--一惩罚性赔偿资任制 度 3 1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 商品房预售由于交易周期长、可预测性差,房地产开发商在资 金、技术、信息或是社会影响力等诸多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而 商品房预购人常常因欠缺交易经验及足够的交易信息和能力,很 难与开发商抗衡。预售人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弱者以维护社会利 益平衡是现代社会法治精神所要求的,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法律,维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对预售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优先保护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追求。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自身的价值。在全社会范围内,经济法责 任的形式在于维护经济安全和实质正义。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 形式价值也在于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正义价值的促动,在于实 质正义。法律责任的设定都是为了实现矫正正义,但现实生活中, 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性和行为人的履行差错,使法律责任并不能完 全矫正不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弥补这种矫正不足。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给受害人一笔额外的赔偿金,来使受害人的 权利恢复至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在实际的补偿性赔偿中,受害 人及其家属为了伸张正义而花费的时间、精力,而受到的周折、辛 酸常被忽略,这与现实的高诉讼成本、艰难诉讼过程极不相符。回 到现实中,补偿性赔偿是不能够充分有效地矫正不正义的,因此它 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充,以维护实质公平。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之一,惩罚 性赔偿制度能够更好的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体现经济法的实质公 平。 32我国商品房预售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 条即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自此建立了民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 度,直接目的一是使受害消费者获得合理补偿;二是从社会公共利 益着眼,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以减少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虽然明确了有限度的适用惩罚 性赔偿,但却没有明确商品房作为商品的属性,也没有明确适用 《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条款。其中第8、9条分别对两类恶意违约 行为和三类欺诈行为引人了限于购房款一倍以下的惩罚性损害赔 偿制度;第14条在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及利息实行双倍返还的规定也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这三类欺 诈行为是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己经抵押的事实;故 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时,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返还己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 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发布虚假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其符合上述情形的构成要 件,作为买受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突破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合同责任理 论,折中性地引人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与《消法》第49条规定 的惩罚性赔偿的严格责任还有较大距离,对于商品房是否属于生 活消费品依然没有定性,这样对于遭受欺诈的购房消费者而言,仍 然不能直接援用《消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仍然 是一个对商品房开发商的不合理利益与购房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之 间的折中妥协产物,实际上是一种”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笔者 认为,针对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应当旗帜鲜明地适用《消 法》,这样,既规范了开发商的经营行为,又维护了购房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同时又能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l]李昌麟 经济法学附1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利例研究(第5册)【MI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年 [3]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年 [’]符启林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加1年 [5]邱本 自由竞争与秋序调控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网刘武元房地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闭高富平、黄武双 房地产新论附]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咖年 [81李昌麟、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9]斯蒂格利英郑秉文译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 社,1998年 [l0]金香爱 关于商品房”双倍赔偿”的经济法理思考[Jl 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2) 【川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 , ZOx)年,(4) 〔12]刘楠论公法、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 民商法论丛第4卷[C1,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13]王立峰 论惩罚性损害赔偿民商法论丛第15卷汇C] 北京:法律出版 社,2(期)年 【14]刘俊海 旗帜鲜明地适用消法第49条困1人民法院报2003年 〔151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与适用 困1人民法院 报,2(X)l年3月29日 【l6]凯恩斯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附l商务印书馆,1981年

各位同行,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容幸来到律师发展讲坛,就知识产权的问题讲一点心得。昨天,我在重庆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大会,我把这个会称为是知识产权领域学术界和司法界最完美的一次联谊,因为我和钱刚院长分别做专业委员会的正主任,我觉得这个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极好的机会。今天来到这个会上,我想要与各位律师朋友来再度合作,我今天的讲题是《网络时代的版权产业和版权保护问题》。可以这么讲,我们进入了一个以知识革命为基本特征的创新时代,这个时代的技术特征可以用两句话来说,它是一个网络技术的时代,也是一个基因技术的时代,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只能讲网络技术。  在今天互联网可以说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之中,正在改变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我们在享受互联网技术为我们带来的便利,同时也不得不忍受这个技术给我们带来的痛苦。用狄更斯的一句话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所谓它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我们确实要承认网络技术给我们带来信息传递,进行获取的极大的便利,而且网络本身就是一个产业,它已经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工具,据我所掌握的资料,到今年上半年,中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达到了5亿,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净增9100万人,这是相当于德国一个半的总人口,净增是56%。第二个数据,到今年上半年为止,中国互联网的商业规模达到了146亿,而在2001年,互联网的商业规模只有3000万。我们现在正在看到,美国去年发生的次贷危机,今年引发的金融危机,有可能成为一个震动全球的经济危机,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拥有了5亿网民的支撑,互联网这个产业的发展将会是方兴未艾,势头良好。所以我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最快的时代,因为互联网技术已经打破了传统的版权的所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这个互联网领域来说,我觉得传统的电影业、音响业和出版业,与网络技术产业发生了激烈的利益冲突。我们看到在网络业务方面,基于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新闻、网络购物、BBS、博客、视频这些网络技术无一不涉及到版权问题。  因此,作为律师应该最关注的是版权纠纷,网络版权纠纷,可以说现在是急剧增加。据北京高院07年上半年的统计,当年接受受理的版权案件一共达到1700多件,涉及到网络版权纠纷的占到了75%,所以用一句形象的话说,在网络时代所产生的这样一些法律纠纷,是影视公司最揪心,网络公司最闹心,版权公司最开心。如果说几年前网络版权的纠纷还是一个——这种纠纷风雨愈来愈满楼,现在我觉得是一个急风骤雨势未休,所以网络版权纠纷是在所难免。在我看来,我想讲三个最重要的网络版权问题。  首先我谈谈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问题。搜索引擎可以说是网络技术及其商业模式运用当中最普遍的一个问题,搜索引擎涉及到音乐搜索,视频搜索,图片搜索,图书搜索,以及关键词搜索,除了关键词搜索以外,其他几个搜索都涉及到版权问题,而关键词的搜索涉及到版权还涉及到商标和反不正当问题,现在问题在哪里呢?搜索引擎的服务商在为用户提供搜索和连接服务的时候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在有一个条例专门是避风港条款,问题对这个避风港条款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说05年百度一案是百度胜出,08年迅雷一案是迅雷败诉,完全是不同的一个效果,但是都涉及到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承担的问题法律。我觉得要害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避风港条款。  我想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律师来思索,第一搜索引擎的服务商他的主观过错是根据直接的具体的侵权行为来考量,还是根据他所提供的技术本身来确定。我以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他根据避风港条款所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当他接到版权所有人的权力通知书以后,应该断开你的搜索引擎技术与有版权作品直接的链接,换句话说你要断开这个链接,停止这种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你的搜索引擎技术与有版权的作品之间有链接的,你恐怕要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问题在哪里呢?我们判断他的主观过错是根据这样一个直接具体的侵权行为还是根据技术的本身?我想我的观点是不能根据搜索引擎技术的本身来直接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来认为他们主观有过错,这是因为在高技术领域,历来有一个技术中立原则,这项原则在美国法院又称为是说理原则,但是30年前,日本的说理公司发明了摄像技术、录像技术的时候,当时也是电影和音乐公司提供了侵权技术,要由判断说理公司支付巨额赔偿,美国联邦法院就认定录像技术它本身不包括非法使用的目的。从而会理的中立原则,这项技术可以用来合法目的,也可以用来非法目的,本身不觉得价值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这个技术的提供者、使用者不构成侵权。所以,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技术的本身来认定搜索引擎的服务商有过错,这是我说的第一个观点。  第二个观点,如何认定搜索引擎的服务商的主观是明知而是认知,这个明知比较判断,明知它是一种实际认知,当权利人同志搜索引擎的服务商主张权利的时候,如果服务商依然把他的搜索引擎与有版权的作品加以连接而不改正,这个时候改革明知,问题就在于认知,认是一个什么状态?认知我认为它是一种推定认知,要求这个服务商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不能够视而不见,他有义务来识别,有义务来监测。因此,一些法官包括一些律师主张引进美国的红旗原则,这个红旗原则是一个什么意思呢?红旗就很打眼,很容易识别,作为一个引擎服务商要看到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就像看到鲜艳的红旗一样,不能够视而不见,应该负起一个监测、删除、排除的义务。我想关于搜索引擎服务商在互联网时代提供相关服务的时候,应该尽可能注意这方面。这是我谈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谈谈数字图书馆的责任问题。数字图书馆也是互联网时代所参考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而且这种商业运作模式可以说方兴未艾,势头良好,但是由此产生的版权纠纷问题也是接连不断,最早应该追诉到04年英国的政治教授状告数字公司,非法的把他的作品搬上了数字图书馆,供他人付费使用。去年发生了几百个学者状告超星,今年就更厉害了,今年有两单非常有影响的官司,一共有148个博士和硕士状告万方,紧接着又有100多个硕士和博士状告中国学术期刊网,因为这两个数字图书公司把中国的硕士、博士论文未经允许进行数字化处理,由此就带来了数字图书馆的商业模式,是一种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数字图书馆应该承担一个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国家的数字网络传播条例对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是有着严格的限制,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范围上有限定,也就是说进行数字化使用的图书仅限于是本馆馆藏的图书,就是范围上有限制。第二,目的上有限制。你这种使用必须是为了保存和展览这些版本的需要。第三,使用上有限制,它限制于非营利性使用,但是我们看到,现在的数字图书馆的商业运作模式,除了少数有公立目的以外,绝大多数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就是说一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它是通过对图书进行数字化储蓄或者叫数字化扫描,然后归档到数字库之中,供网民付费使用。  由此我们看来,这显得非常——看到它是合理使用,但是我们的法律又没有规定这种法律许可使用,所以说数字图书馆通过授权许可才能加以使用。授权许可使用是一个海量授权,很难做到。由此带来的上述一系列的官司。在这里想到的酷狗,他也有数字馆的模式,但是它的命运完全不一样,酷狗有一个图书搜索的商业模式,它也是对图书进行数字化扫描,然后制成文档,归到酷狗的图书数据库,供用户进行检索,对于被检索的图书,用户可以免费阅读6页的内容,免费阅读完了之后可以通过酷狗提供的销售图书的链接,直接到供应商那里购买纸质的图书,这是酷狗的一种图书搜索的商业模式。酷狗在07年在中国开始营运,目前还安然无事,但是美国的情形不妙,美国在3年前,美国的作家协会,美国的出版商协会已经把酷狗告上了法院,打了3年的官司,今年下半年达成了和解,现在达成和解的结果是什么呢?酷狗必须要支付25亿美金给作家协会,出版社协会以及相关的协会,同时达成一个新的协议,酷狗可以有权继续对这些图书进行数字化处理,来满足用户的搜索链接,由于图书搜索所产生的销售、广告以及其他相关的收入,67%归原来的版权所有人,33%由酷狗所享用。酷狗这种商业模式和我上面谈的3个纠纷,引起了我们的一些思考,它至少涉及了3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对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我觉得应该扩大合理的使用范围,不要限制的过于严格,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一般性的数字图书馆未来的著作权法的修正案可以考虑征订法律使用的有关条款。  第三个问题,应该考虑数字环境下,就是网络条件下的文字作品的授权问题,可以成立文字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来解决海量作品授权问题。这都是未来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所要解决的。  下面谈最后一个问题,版权作品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这个问题是大家感兴趣的微软公司的黑屏问题。来之前看到网上现在正在流传一个笑话,微软公司的黑屏是一个小时给你黑一次,黑一次你就可以休息一小会儿,好处在哪里呢?现在头也不昏了,眼也不花了,走路有劲了,身体倍儿棒,吃什么都香。说微软公司真是人道,在真心的呵护你的身体。这是一个黑色幽默。其实现在网民对于这个微软公司的黑屏措施可以叫做义愤填膺,我们也注意到北京的一些律师正在跃跃欲试,我们的用户要控告微软,有的说黑屏的措施构成侵权,有的说危害了我们的信息安全,还有的说已经构成了反垄断。当然,律师如何来进行诉讼,我想你们的经验比我更为丰富,在这里作为一个学者如何对律师起诉谈一点看法和想法。  首先我谈版权问题,版权诉讼肯定涉及了两大问题,第一个诉讼主体的问题,第二个诉讼标点问题,就是技术措施的问题。诉讼主体解决你所代理的客户,也就是软件的用户能不能够成为诉讼主体。我以为盗版软件的使用者不构成合法意义上的微软用户,恐怕我和很多人的观点不太一样,因为义愤填膺谴责微软是很非常容易的一件事情,但是作为律师代理这个官司的话,我觉得更多的是需要理性的思考。我觉得诉讼的主体它肯定是权力的主体,就本案而言,它限于正版软件的使用者。换句话说,盗版软件的使用者不适用合法意义上的微软用户,关于盗版软件的使用者我以为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使用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使用的软件是盗版软件。一般来说,这一类的使用者他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不知道和不应该知道。他以为购买的是正版软件,结果买的是盗版软件,他主观上应该说没有太多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以说这类用户没有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与信息网络版权的有关规定,该类用户应该承担停止侵权,销毁非法复制品的责任。据来自微软公司的统计,中国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大概20%属于是此类,为此,微软公司采取一个救急措施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说他停止使用这种盗版软件,他可以持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微软公司的客户部来更换一套正版软件。这是第一类使用者。  第二种,使用者明知使用的软件是盗版软件,应该说这一类使用者肯定不构成合法意义上的用户,明知盗版软件而使用之,我想他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这种侵权行为是两个侵权行为,第一,他非法购买并使用了盗版软件,而且通过这种不正当的途径而享有提供这种软件的有关服务。所以,我认为所谓的黑屏,用一句术语来说,用微软公司的术语来说,他实际上是一种正版增值的验证措施,你可以接受这个验证,是不是正版的验证,你可以接受这个验证,也可以不接受这样一个验证,如果接受了这样一种验证,而且又是使用的盗版软件,他就给你有一个警示的措施。因此,我认为验证的使用对象他应该是WindowsXP的正版用户,只有他们才能够成为合法意义上的用户。当然这种正版软件包括我刚才讲的20%,我购买的正版软件,实际上买的是盗版软件,他不知道和不应该知道,名知道是盗版软件而故意使用之,不属于合法意义上的用户。  以上我讲的是诉讼主体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谈谈诉讼的对象,就是黑屏技术措施的合法性。软件技术措施它指的是利用加密技术来制止未经许可和法律容许而采取的解密行为和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简单来说,权利人要求对自己的版权作品有数据库,采取加密的保护方式,而侵权人,或者说盗版软件的作者是采取解密的方法,或者说规避技术措施的方法两见智见是针锋相对。一般来说技术保护措施,它包括了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以及识别非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在这里我要说一下,技术措施本身它不是版权所有人的一项权力,而是维护自己权力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保护权利的手段。在这里我要说明一下,前一段时间很多人指责微软公司是一种私力救济,这种私力救济不合法,其实我认为采取保护的技术措施,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已经为国际公约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所认可,所以这种技术措施是由法律意义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接下来,我们要看这种技术措施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有两大疑点。有人认为,这种技术措施只能使用在前,不能防护(使用)在后,也就是说你在听正版软件的使用,你可以使用加密保护的技术措施,而不能在销售软件之后采取补充的技术措施。我认为,对技术措施既可以在事前采取,也可以在事后补充,关键这种措施的性质它应该是保护性的,警示性的,而不是进攻性的,破坏性的,有人把黑屏的措施跟2000年江宁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来进行类比,我认为是不合适的,江宁公司的杀毒软件最终造成什么呢?造成死机,造成数据的消失,它是一种破坏性的,关于版权问题我就讲到这里。另外还有两个问题我在这里简单的概括一下我的观点,我认为微软公司这种黑屏的措施引起我们法律思考的不仅仅是一个版权问题,还应该有深层次的思考,一个就是信息安全问题。微软公司作为国际上最大的软件提供商,它确实在利用自己的市场资本定位,它有害于或者存在及危害我们信息安全的这样一种可能。  上个月我在北京参加软件和集成电路的高层论坛,碰见了倪光南院士,他是专门研究软件的,他就说国家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企业信息涉及到企业安全,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安全,我们一定要开放我们的技术软件,来保障我们的信息安全。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垄断经营的问题,也就是反垄断的法律。现在可以这么说,微软公司有垄断之嫌,已经形成了国际共识,04年4月,包括洛杉矶、旧金山加州的一些知识分子状告微软公司,在制定了个人Windows软件下,指控他构成垄断。同年12月,欧洲法院责令微软公司执行了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构成垄断。要改变目前的商业运作模式,改变目前的捆绑销售的做法,同时向一些竞争对手开放。这个问题我想只是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家之言,仅供大家参考,时间到了,对不起,谢谢大家!

陈业宏,1963年生,湖北省武穴市人,法学博士、博士后,华中师范大学法学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武汉市WTO事务委员会专家委员,湖北省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民商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学术职务。在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湖北人民出版社等多家出版机构出版《中外司法制度比较》、《利用外资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及法律防范研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高科技创业投资的促进与法律保障问题研究》等十多部学术专著,主编《新编国际经济法学》、《国际金融法》、《经济法学》等多部教材。获得“首届中国优秀法律图书奖”、中南六省区优秀学术著作一等奖、湖北省第三届社会科学三等奖、武汉市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多种奖项。另外,在《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经济法制》、《法学杂志》、《江海学刊》、《江汉论坛》、《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武汉大学学报》、《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科学学研究》、《江苏社会科学》等20多种重点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0多篇,其中有十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检察日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投资与证券》、《科技管理》等转载或复印。

法学概论论文2000字的意思是

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解析《法学概论》模拟题2006-4-12 18:11 自考365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2006年4月考试在即, 自考365网站联合新浪教育、中国教育在线邀请自考365网校名师 张龙 老师于2006年04月11日16:30-17:30作客自考大讲堂新浪嘉宾聊天室,结合2006年考试的具体情况,就《法学概论》课程4月份考试可能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总结往年考试规律基础上与网友进行交流。  张龙老师将结合往年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学科特点,就考试技巧、复习重点等方面为网友做详细指导。  张龙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获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和石少侠教授。在国家重点研究项目《权利问题的研究与论证》中独立完成《权利问题研究与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和《权利的政治基础》两部分课题内容,曾参编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教材《立法学》,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1999年起讲授法理学、宪法学、法学概论等课程,教学经验丰富。张龙老师干练、旁征博引的授课风格结合雄厚的学术功底,深得考生喜爱。    所授课程:  自学考试辅导 《法学概论》   点击查看《法学概论》模拟题 张龙:大家好! 主持人:请张老师先讲一下法学概论的模拟题,网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提问。 张龙:这套模拟题是在结合历年真题的基础上,对今年考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预测。 先以模拟题中的几个典型题目来分析,摸清出题的思路,也给同学们讲一下答题的技巧。首先是单选题,最近几年的法学概论考试,单选题都是30道题,共30分,这30题基本上对导论和14章的内容都有所涉及,选择题没有绝对的重点,换言之,没有哪个地方是可以直接舍弃的。 首先说一下单选题的第2题: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四个选项: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关于这道题目,在看书的时候恐怕不可能直接找到答案,它是一道考核大家理解能力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步诞生。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这个法律是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同样的,原始社会没有这个成文法也谈不上有习惯法。通过这个分析得知,正确选项是A其他的三个社会类型中都存在习惯法。 单选第6题:某甲具有刑事能力,但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那么:A某甲对其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B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题,考到这样的题型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几个因素来综合分析。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当明确了这个知识点之后,这个选项就比较容易选择了。正确选项就是A,同时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C、D两个选项在这个题里的干扰作用不大,但是在其他的类似选项里面,刑法这部分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这两个是一定要注意区分。 下面来看单选第10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看书时能够直接找到它的答案。关于宪法这部分讲过两个知识点,在它的历史起源上,世界上宪法的起源国是在英国,但是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知道了这两个知识点之后就可以选出正确的B项。这个题提示大家,教材中明确写明了的类似于第一部、最早的等字眼时,一定要倍加注意,这样的地方是非常容易出选择题的。 单选第14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何种期限内审结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6个月,这个题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考法律的期限时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这些地方都非常容易出和时间有关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法里面。这个题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关于时间的基本知识点,比如民事诉讼一审的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要审结,二审三个月要审结,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一审要审结,同时要知道简易程序也只能在一审案件里适用。这个题的正确选项是B 单选第20题:某甲破门入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这题考察关于犯罪时间段限的基本问题。要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犯罪预备是处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正式犯罪,很显然某甲已经入室行窃,A选项排除。B选项犯罪中止是犯罪在进行中,犯罪人因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未遂,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或者犯罪人所期望的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都已达到,犯罪的阶段已经进行完毕。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某甲入室等到事主脚步声越窗逃跑,他肯定不是自己主观放弃这个行为,他害怕被事主抓到,所以B选项排除。C、D选项再分析,应该是属于犯罪未遂,选择C 单选第26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什么?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C协助调查取证、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这个地方考的是关于国际法、国际司法部分的内容。注意司法协助内容书上明确列出了三项,这三项就是A、B、C三个选项所列内容,D选项仲裁的裁决不是司法协助内容。 再说一下多选题。多选题最近几年的考试基本上是5个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它的涵盖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法理会有一题。来看模拟题多选题的第32题,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什么?这是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这是属于法理部分的内容,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 A选项分析一下,道德和法律不同之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出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形式,道德规范主要是以道德箴言、道德观念这样的方式存续的,因此道德规范没有特别固定的形式。A选项当选。 B选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很多同学选择了这个选项,这实际上是凭知觉发生的错误,不可否认与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比较起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是比较弱的,绝不是说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它的约束力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道德自觉,因此可以说这个约束力是软约束,但是B选项的陈述过于绝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的判断是错误的。 C选项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有同学看到这个想道德规范体系是多元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也是多元的呢?实际上,道德规范体系多元指的是由于道德不是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也是依习惯所形成的,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意识以及行为模式,因此道德的体系往往是因时代、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就像那句话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道德的体系是多元的,反之法律的体系是一元的,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在本国领域通行的强制行为规范,必须保证其统一性、权威性。因此C选项当选。 D选项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同学们看到这个选项会觉得道德规范是存在于社会形态之中,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是否也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呢。大家知道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的社会历史类型有六类: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未来理想的一种社会类型。前面讲的五种已经经历过的历史类型里面,原始社会是没有阶级意义上的国家和法律,因此原始社会有道德规范但没有法律规范。所以道德规范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法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在此后经历的其他社会类型是存在的,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E选项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大家知道道德规范和法律一样都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具有阶级性。E选项说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这个判断本身已经错误,更不能构成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这个选项不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A、C、D 多选第34题,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有什么?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C权威国际法学着的学说,D国际条约,E国际习惯。这个题,大家看到五个选项首先的反应就是觉得D、E两个选项应该当选,因为书上在这个地方写的是比较明确的。大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忽略了选项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A选项在书中写在D、E两个选项后又提到了此外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个提醒我们注意看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不留死角,尤其是书上有一些补充和转折。B、C选项不是国际法的政治渊源,他们是属于国际法的非政治渊源,因此这个题的真正选项是A、D、E 下面我们说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题。名词解释最近几年考试一般是每次考5个小题每题3分共15分。名词解释我们做过一个统计,从02年4月份到05年7月份,六次考试中名词解释的问题,本书的导论加14章,其中名词解释考过的次数最多的是第五章行政法,行政法共考了4次考了4个名词。此外商法也考了4次。也就是说行政法和商法这两部分在最近四年的六次考试中共出过四个名词解释题。第六章民法和第八章经济法各出了3个名词解释题。出过两次名词解释题的包括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第四章宪法、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十二章行政诉讼法、十三章国际司法,绝大部分章节都是考两个名词解释题。 第一章和第九章各只出过一次,民事诉讼法在最近几年考试中一个题也没有出。如果一定要区分重点、非重点的话,大家可以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五、六、七、八章里。 我们以模拟题名词解释第37题为例简单说一下。申诉权,实际上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裁定、判决及决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请求的一种权利。 像这样一个名词解释题,大家会发现它的内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感觉比较困难,我们所能看到的名词解释题,像这种类型的基本上已经算是考到最难了。至于说像条约、合伙、立法等其他的一些概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答题字数较少。提醒大家注意名词解释这部分,大家主要应当关注的是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一、二级标题。 接下来我们说一下简答题,简答题最近几年每次考试考三个题,每题5分,共15分。我们做了一个总结,简答题部分从02年4月到05年7月的6次考试中各章的简答题出题状况大致如下:出题数目最多的是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共出了4次,考了4道题,考过3次的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宪法;此外第七章商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考过两次;第九章刑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考过1次,其他的章节没有出过简答题。由此我们会发现简答题这部分其重点,大家应当关注的集中在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就是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同时大家要关注第四章宪法、第六章民法。另外,关于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第九章刑法,大家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最近四年没有出过题的章节完全不需要看,而是现在距离考试仅有10天时间左右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所取舍、重点突出。 简答题我们看一下模拟题的43题。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个题考的是民法部分的题,这个题的答案一共是三点:第一点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点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点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实际上第三类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大家会发现简答题的模拟题是答题点比较清晰,同时问题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内容。 下面我们说第五部分论述题,论述题最近几年基本是每年考1题,共14分。我们的模拟题第44题论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这是属于第四章宪法部分的题,总结历年的论述题,大家会发现,近四年六次考试法理题考了三个、宪法题考了三个,04年7月和05年4月的法理题考的是同一个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因此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 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 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每年考2题,每题8分共16分。民法一题、刑法一题。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 我们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首先大家要知道这道题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

商品房预售法律规制的经济法视角 【摘要】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笠的调节方式和调节过程存在着自身 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阻碍整体利益的实现,影响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正是由于“市场失灵”,国家不得不进行干预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在商 品房预售中买受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出卖人也往往利用优势地位损害 买受人的利益。本文力求以经济法学的其本法律价值为指导,以利益 分析为线索,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实现利益的平衡,以及通过惩罚性赔偿 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实现法律的公平之义。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惩罚性赔偿制度 L商品房预售与经济法平衡性原理一缺陷矫正 商品房预售中常常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市场失灵”就需要 国家进行干预来矫正缺陷。国家干预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为 了实现实质公平而通过立法活动限制市场主体意思自由,并迫使 其服从的意志及表现。自由放任基础之上的市场竞争机制,并非 在任何领域、任何状态下都能够充分展开,而在另外一些领域或场 合,市场机制即使能够充分发挥,也无法达到符合整个社会要求的 正确资源配置效果。这些问题就是市场经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固 有的缺陷或不足,西方经济理论将它们统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 灵’是由市场机制调节的自身缺陷造成的。市场机制缺陷和失灵, 既不可能由市场机制本身克服,也不可能由商事主体的行为解决, 只能由政府出面进行适度干预。是因为政府有着纠正市场机制失 灵的特有优势,如征税、审批、处罚等,”政府是唯一有能力和社会 成员相平衡的组织”。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认为”希望国家多负起 直接投资之责”。他主张对资本主义加以”明知管理”,在市场失灵 的情况下,国家应当积极的干预经济,扩大政府职能,刺激投资和 消费,这为现代国家干预机制确立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极大地开发 利用了国家干预的力量。 法律是经济的上层建筑,国家干预正是以”市场失灵”作为其 存在根据的。并围绕两个目的进行,一是为了追求实质公平与实 现良好的市场秩序;二是规范立法层面以外的国家管制。其界限 应当是防止预售方这一利益集团损害预售方利益,即对预购方进 行事实上的管制,防止预售方之间的恶性竞争,保持公平的竞争环 境。 市场的真谛在于竞争,而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仅是一种假象, 是根本不存在的,即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仅靠当事人自治是不可 能保持有效的市场秩序的,这一点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中表现尤为 突出。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目前房地产交易的主要方式,据有关资料 表明,载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中,预售款已占房地产全部见者资金 5创毛左右。实践证明,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作用的自动调节是不可 能实现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的,放任自流的商品房预售会引起 房地产交易中的过度投机、欺诈等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预购 方的利益,而且会造成经济的动荡。而且,投资商品房预售市场具 有高利润、高收益的特点,这种巨大的利益驱使完全可能促使以追 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事主体个体争先恐后地进人这一行业,最后导 致社会资源过于集中,供大于求,恶性竞争的情况出现。因此,国 家需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这点在商品房 预售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近期央行不断的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以 及多项国家政策法律的出台正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使 之回归理性。 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使得个人利益与全 局利益可以同时兼顾。通过国家在某些领域发布灵活的政策,可 以使市场体制外的经济关系也能得到有效的调节。通过国家强有 力的监管,可以规范市场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国家对经济的统 筹安排辅助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合理配置。国家对市场主 体提供信息,保证了交易起点的公平。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保证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展开。国家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了市场竞 争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国家作为”看不见的手”干预”市场失 灵”,将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和政府指导作用相结合。 2 商品房预售与经济法倾斜性原理-一实质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房预售是独立平等主体之间就期房进 行等价交换,平等的预售房与预购方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但是这 种平等也只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平等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契 约自由-一”其流弊使经济上的强者利用契约为欺压弱者的工 具,或契约自由为掩护而产生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事,所以契约 自由遂有其限制,大抵由个人契约趋向集体契约,由形式契约趋向 契约内容的限制”合同自由和国家干预是应交易中效率和公平者 两个价值趋向而产生的。合同自由追求的是效率,国家干预则是 为了确保实质上的公平。在现代民法中,合同自由受到各个方面 的限制,国家处于社会利益的考虑,为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正 义、保护弱者(消费者)的目的,在强调合同自由的同时,兼顾合同 公正,允许国家适度干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 平”,从社会理论和经济理论的角度来看,公平分为自然公平(普遍 公平、形式公平)和矫正公平(实质公平),前者是自然主义的基础, 后者是国家干预的理由,而倾斜性成为矫正公平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发展的萌芽阶段,各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实力大致相 当,”意思自治’,也就自然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但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两极分化愈演愈烈,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之间的分歧 也越来越大,’意思自治”这一原则己成为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进 行残酷掠夺的绝佳理由。所以,预购方相对于预售方常常是处于 弱势地位,双方的交易实质不公平。自治法认为法律法意义上的 公平仅仅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着机会平等,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 市场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 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而国家管制所追求的公 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占有社会资源的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 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因为预购方和预售方悬殊的势力 对比,往往造成预售方侵害预购方权益的后果,这就要通过国家干 预进行矫治,用以实现实质公平。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中国家干 预所追求的终极价值之一应当是实质公平。国家干预的方式是对 特定对象给与倾斜性的支持和保护。 房屋作为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属于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应当 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对公民个人消费的优先保护体现了现代民 法社会本位的发展趋势,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引发对公民基 本生存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客观要求。公民个人与法人团体相 比,前者处于弱者地位,在经济实力、联合程度、消费认知能力等诸 多方面都很难与以法人形式出现的经营者相匹敌,因而法律维护 公平的宗旨要求在保护的取向上应对消费者有所倾斜。正是体现 了经济法倾斜性原理。 3 商品房预购人利益的救助机制--一惩罚性赔偿资任制 度 3 1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 商品房预售由于交易周期长、可预测性差,房地产开发商在资 金、技术、信息或是社会影响力等诸多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而 商品房预购人常常因欠缺交易经验及足够的交易信息和能力,很 难与开发商抗衡。预售人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弱者以维护社会利 益平衡是现代社会法治精神所要求的,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法律,维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对预售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优先保护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追求。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自身的价值。在全社会范围内,经济法责 任的形式在于维护经济安全和实质正义。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 形式价值也在于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正义价值的促动,在于实 质正义。法律责任的设定都是为了实现矫正正义,但现实生活中, 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性和行为人的履行差错,使法律责任并不能完 全矫正不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弥补这种矫正不足。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给受害人一笔额外的赔偿金,来使受害人的 权利恢复至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在实际的补偿性赔偿中,受害 人及其家属为了伸张正义而花费的时间、精力,而受到的周折、辛 酸常被忽略,这与现实的高诉讼成本、艰难诉讼过程极不相符。回 到现实中,补偿性赔偿是不能够充分有效地矫正不正义的,因此它 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充,以维护实质公平。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之一,惩罚 性赔偿制度能够更好的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体现经济法的实质公 平。 32我国商品房预售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 条即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自此建立了民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 度,直接目的一是使受害消费者获得合理补偿;二是从社会公共利 益着眼,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以减少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虽然明确了有限度的适用惩罚 性赔偿,但却没有明确商品房作为商品的属性,也没有明确适用 《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条款。其中第8、9条分别对两类恶意违约 行为和三类欺诈行为引人了限于购房款一倍以下的惩罚性损害赔 偿制度;第14条在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及利息实行双倍返还的规定也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这三类欺 诈行为是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己经抵押的事实;故 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时,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返还己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 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发布虚假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其符合上述情形的构成要 件,作为买受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突破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合同责任理 论,折中性地引人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与《消法》第49条规定 的惩罚性赔偿的严格责任还有较大距离,对于商品房是否属于生 活消费品依然没有定性,这样对于遭受欺诈的购房消费者而言,仍 然不能直接援用《消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仍然 是一个对商品房开发商的不合理利益与购房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之 间的折中妥协产物,实际上是一种”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笔者 认为,针对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应当旗帜鲜明地适用《消 法》,这样,既规范了开发商的经营行为,又维护了购房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同时又能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l]李昌麟 经济法学附1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利例研究(第5册)【MI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年 [3]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年 [’]符启林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加1年 [5]邱本 自由竞争与秋序调控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网刘武元房地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闭高富平、黄武双 房地产新论附]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咖年 [81李昌麟、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9]斯蒂格利英郑秉文译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 社,1998年 [l0]金香爱 关于商品房”双倍赔偿”的经济法理思考[Jl 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2) 【川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 , ZOx)年,(4) 〔12]刘楠论公法、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 民商法论丛第4卷[C1,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13]王立峰 论惩罚性损害赔偿民商法论丛第15卷汇C] 北京:法律出版 社,2(期)年 【14]刘俊海 旗帜鲜明地适用消法第49条困1人民法院报2003年 〔151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与适用 困1人民法院 报,2(X)l年3月29日 【l6]凯恩斯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附l商务印书馆,1981年

国学概论论文2000字的意思是什么

国学最初的意思是一些书籍,而且国学里包含了非常多种类的书籍,每种书籍表达的意思和想法都不一样。

浅论华夏大一统的正义性 服章之美,谓之华,礼仪之大,故称夏。阪泉之战,炎帝战败,并入黄帝部落。华夏的篇章由此展开。从夏朝第一个封建开始,到清朝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结束,中国历史上下五千年总上演着分分合合的故事。由分到和总避免不了战争。“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战争给人的感觉总是血流成河的场面。然而“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当封建统治者只顾贪图享乐,弃老百姓的死活于不顾,战争是取得华夏大一统的唯一方法,也是解救人民于水生火热的唯一方法。大一统的内涵 封建王朝统治全国为大一统。新的王朝总是生机勃勃,一番欣欣向荣的景象。君主贤明,国家政策开明,军事力量强大,国家之间友好相处,没有战乱,百姓安居乐业。“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一个又一个的太平景象让我们明白大一统的真正意义:那就是和平、和睦、长治久安。而统治者并不都是明君,商纣王酒池肉林,周幽王烽火戏诸侯,百姓食不果腹,流离失所。时代造就英雄,百姓期待英雄。当有志之士明白“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天下云集响应”。百姓期待战争的出现来结束这种水生火热的生活,却又不得不面对战争所带来的妻离子散。他们身处黑夜,期待着黎明曙光的出现。大一统,就是这黎明的曙光。 大一统的族群是以民族为基础的。同一个民族,有着相同的生活习惯,相同的交流语言,相同的文化继承,相同的宗教信仰。这一切都让他们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民族文化都和他们生活的地域有关系,一方土地养一方儿女,北方人直爽,南方人婉约。而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的核心,是一个民族的价值追求,是一个民族誓死捍卫的尊严。每个名族都有他们自己的精神信仰,不容侵犯。在元清入土中原的过程中,民族精神就是他们的精神寄托,是他们战斗的精神支撑,也是他们取得胜利的强大动力。正义的内涵 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  关于正义,从中国古代到近现代,从西方到中国,论述这个问题的记载可以说是汗牛充栋、卷轶浩繁。公平正义,笔者认为是公平、公正、正义、平等等概念的集合体。在古希腊,正义以一种调整自然力对宇宙组成部分的作用,保证平衡与协调的先验宇宙原则第一次出现。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正义的问题同时,他把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他还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正义论》的作者,美国著名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即指制度的道德、制度的德性,是支撑社会基本结构的属性是否道德的一个概念。正义原则必须是这样的原则:它们具有一般的形式,普遍适用于一切场合,能够公开地作为排列各种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   正义是人们为了战胜当前邪恶,最终是为了维护人类和谐幸福的道德行为。通俗地地讲,为了战胜当前邪恶,为了人类和谐幸福,该出手时就出手,正义是人们为了战胜当前邪恶,最终是为了维护人类和谐幸福的道德行为。通俗地地讲,为了战胜当前邪恶,为了人类和谐幸福,该出手时就出手,这就是正义。入土中原的正义性 1204年,蒙古族领袖铁木真通过残酷战争统一了蒙古高原各蒙古部落。铁木真被各部落推举为“成吉思汗”,建立政权于漠北,蒙古国成立从此,蒙古草原结束了长期混战的局面。之后连年征战,先后灭西夏,金国,招降吐蕃,1253年灭大理,至1279年灭南宋,最后统一中国。从宋朝的角度,元的统一是一场侵略战争,被誉为民族英雄的文天祥誓死抗元,当兵败被俘,不得不发出“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千古绝唱。但在元统一中国前,蒙古草原各个部落之间金戈铁马,征战频繁。南方的宋朝军事力量弱小,在外交政策上采取求和政策,时时面临金国的侵犯。元朝的统一,结束了唐末以来(五代十国宋辽金夏)国内分裂割据和几个政权并立的政治局面,奠定了国家长期统一的政治局面。 元朝的大统一,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汉族人民大量迁居到边疆地区,带去了先进生产技术,开发了边疆经济。边疆各族大量迁入中原和江南,同汉族杂居,加强了民族融合,促进了国内各族人民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和边疆地区的开发,促进了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加强了中外文化交流和中西交通的发展,也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1636年,清降服漠南蒙古,皇太极称帝且改“金”国号为“清”,清朝正式建立,改年号为崇德。 1644年四月廿一日,李自成亲率部队与吴三桂在山海关外的一片石大战,但由于清军参战,李自成大败。五月初二,清摄政王多尔衮进京。八日,清顺治帝进北京,北京开始成为清朝都城。此时明朝残余势力仍在,史称南明。在此以后的十八年中,明残余势力一直在与清政府做斗争,直到大清统一中国。 清朝是由中国满族建立的封建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统一全国的大王朝之一。清朝的人口数也是历代封建王朝最高,清末时达到四亿以上。清朝开疆拓土,鼎盛时领土达1300多万平方公里。清初为缓和阶级矛盾,实行奖励垦荒、减免捐税的政策,内地和边疆的社会经济都有所发展。至十八世纪中叶,封建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史称“康乾盛世”。于是中央集权专制体制更加严密,国力强大,秩序稳定,清代人口至十八世纪后期,已达到三亿左右。康熙年间,统一了台湾,并与俄国签订《尼布楚条约》,划定了中俄东段边界;乾隆中叶,平定准噶尔、回部,统一了新疆。这不仅一举解决了中国历史上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之间旷日持久的冲突,而具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发展边疆地区的经济、文化和交通,巩固了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奠定了现代中国的版图,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团结力和凝聚力。在文化上,康乾时期编纂了几部集大成之作,像《四库全书》 《古今图书集成》等,对清理和总结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作出了重大贡献。 上面论述的为元清入土中原的历史和统一后的欣欣向荣局面,现在来谈谈它的正义性。在这两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统一中国之前,中土虽说不是诸侯割据,军阀混战。但当时的朝廷基本都是君主昏庸,大臣们结党成派,相互勾结,朝廷乌烟瘴气,苛捐杂役严重,民不聊生。在这样的情况下,少数民族政权入土中原,无论是抱着什么样的目的,是为了拥有掌控天下的权利也好,是为了解救天下苍生与水火也也好,这都是黎民百姓所期待的。封建时代的农民也许本身就带有一种奴性,也没有知识,农民阶级自身是没法推翻这个令他们仇恨的政权,他们只有期待新的朝代,新的明君,即使这需要以战争为代价,但长痛不如短痛。所以,元清入土中原的战争,是正义的战争,是解救人民的战争。大一统坚持的原则 在大多数人的眼中,战争都是非正义的。但是要结束多方混战的局面,就许要战争。尼采说过:战争是取得和平的唯一方式。他的话虽说太绝对,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战争的必要性。中华民族的和平之路,不也是用先烈的鲜血换来的。 统一全国,也许打着的是为民请命的口号,骨子里也有为拥有那号令天下的权利的野心。即使这样,只要对老百姓有好处,就算你是一支正义之师。 但在大一统的过程中,也发生的许多骇人听闻的惨案。清军进军江南的过程中,无恶不作,激起江南人民的强烈反抗,特别是剃发令强制执行,各地燃起抗清的熊熊烈火。清廷残酷镇压,在扬州、嘉定、江阴等地进行了大肆屠城,史称“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此后清军各地“剃发易服”,造成人口骤减,发生西南地区民生萧条、万里无人的景象。1659年,清军占领西南地区。并迁移湖广人口填川,以补充劳动力的不足,视为历史上的第二次“湖广填四川”。 相对之下,元朝就开明多了。忽必烈下令推行汉法, 穿汉服,学习汉文化。这一政策并不彻底,但在名族文化交流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因此,在大一统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坚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达到民族之间的和睦相处。首先民族平等是肯定的。在封建制度的前提下,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元朝施行的“四人等制”,实行怯薛护卫军制,实行站赤制度等等,都是为了增加本民族的特权。满清八旗制度也是这样。其次是尊重各民族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自由。即使是在当代,宗教信仰的不同让战火硝烟仍然弥漫在渴望和平的土地上。 即使这一切都是历史,都离我们远去,可以我们可以从历史中借鉴。都是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而我认为,也可以明得失。我们可以从历史中知道,无论怎样,我们都要学会尊重,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是这样,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也是这样。心得 在探究华夏大一统的正义性时,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们懂得在战乱年代,和平是多么的奢侈。无论在什么时候,和平都来之不易。今天,生活在和平年代的我们,除了感激那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先烈们,也好好珍惜这和平时光吧。 其次是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当我们徜徉与诸子百家的经典,是那样的流连忘返,感觉我们已经超越了时空,和他们进行心与心的对话。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庄子的晓梦迷蝴蝶,扶摇直上九万里······聆听着《高山流水》,品读着唐诗、宋词、元曲,那一刻,时空仿佛凝滞,唯有心灵的自由与舒适。《黄帝内经》 《本草纲目》 《天工开物》让我们不得不赞叹古人的智慧。就让我们心存感激,继承和发扬这中国的瑰宝,民族的骄傲吧!

从世界文化发展的趋势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如何对待传统文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曾经不成问题。但走上近代社会后,在中西文明大碰撞中,我们开始对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进行反思,并很大程度上调整了以前对传统文化的看法。但是,这种反思,一直是在十分艰难的过程中前进。有前进,有障碍,有时甚至还会倒退。于是鸦片战争结束已有一百六十年,但对传统文化的反思,仍旧没有根本性的突破。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中,可谓绝无仅有,也使许多人感到大奇不解。对中国传统文化反思如此困难,有政治环境恶劣的原因。中国的政治家,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其思想文化观点相对保守,对专制主义的思想文化很容易产生精神上的共鸣。一旦对中国传统文化反思有了一定前进、突破,总会有一些从特权政治获得甜头的政治家,从幕后跳出来,用政治权力加以打击。近代不是有一些军阀,在国内大肆鼓吹尊孔吗?不懂思想文化,又要对思想文化横加干预,是中国传统文化反思难以前进的重要原因。中国传统文化构成复杂,也是一个原因。中国传统文化有数千年历史。时间长,在其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要增加一些东西,因此内容十分丰富,构成成份极其复杂。有许多东西是好的。有许多东西是糟粕。而精华与糟粕又往往混在一块。这使后人感到困惑:想说爱你,又不容易。因为分明有着太多的腐朽成份。想恨你吧,又恨不起来。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又有许多至可宝贵的东西。不能不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构成复杂的这个特点,令后人感到十分尴尬。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反思难以前进的一个原因。笔者此文主要谈谈自己对中国传统文化特点及今后发展方向的一些观点。在写作过程中,努力提出自己的一些新想法,这样或许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反思中国传统文化优劣,必须把握人类前进的方向。人类社会总在不断前进的,这种前进,在政治上,表现为以民为本,直至后来的由民作主;在经济上,表现在重农重商,直至后来的市场经济;在思想文化上,表现为尊重别人的思想观点,直至后来的思想自由;在对待人上,关心人,爱护人,直至后来的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中国人古代一直存在着以民为本的思想。商周时代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说:“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些思想本身,是进步的。在人生态度上,司马迁那种虽处逆境而奋发有为,苏东坡豪放达观的胸怀,张衡、徐霞客那种对真理的执着热爱,孟子“我善养浩然之气”,伟大诗人杜甫“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的抱负,均是一种健康的精神境界。对待自然、命运上,荀子“制天命而用之”,柳宗元、刘禹锡的“天人交相胜”,王夫子的“相天”、“造命”说,无不包含着人定胜天的思想光辉。在对待个体生命的权利和自由上,《古诗十九首》和阮籍《咏怀诗》对人生意义的关注,《世说新语》中对个人价值的肯定,《红楼梦》中贾宝玉、林黛玉对自由爱情的热烈追求,都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注入了一般新鲜的血液。在对待个人与社会上,“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位卑不肯忘忧国”、“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均是很高尚的精神境界。而对待人与自然上,《棘敕川》、《岳阳楼记》、《春江花月夜》和其它大量的文学作品,更是体现了我们这个民族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感情。登长江,诵“大江日夜流”,顿生一种豪情。临高山,读“一览众山小”,顿生一种斗志。读《腾王阁序》,吟及“天高地迥,觉宇宙之无穷”,又生一种慷慨。如此厚重,如此不屈不挠,如此强健,唯斯国方有也!但是,同别的国家一样,中国思想文化也有糟粕。由于时间久,在若干年时间里又没有及时进行打扫,使糟粕越积越多,给我们民族带来极大损害。女人有独特生命价值吗?不过是男人附庸。每一个中国女子,应以生活于现代为庆幸,而以生活于古代为悲哀。不但女人如此,男人也没有独立生命价值。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官僚,以及无数苍生,都在皇权高压下葡葡。他们或许渺茫过,怀疑过,反对过,但后来,他们再也不曾有过这个念头,甚至以高呼“吾皇万岁”为终身荣耀。马克思曾经把这种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蔑视地称之为普遍奴隶制。不是崇高创新,不是倡导一代胜过一代,而是推崇守旧,“天可变,地可变,祖宗之法不可变”。使几千年期间,政治体制、思想观念、科学文化,一直难以进步,终于在近代社会不可避免地落后于国际社会。一方面是皇帝穷奢极欲,三宫七十二院,生活腐朽靡烂,官僚贵族欺压人民、掠夺百姓,另一方面却鼓吹“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忧道不忧贫”,对平民百姓通过商业或其它途径谋求更多的物质利益,进行种种抑制。既使人民生活水平难以进一步提高,又使社会经济发展失去内在动力。压制个性,压制自由思想,压制个体生命正当欲望。哪个人特立独行,即“枪打出头鸟”,导致国民虽众多,实则千人一面,有胆有识的人百中无一。有新的思想,即“鸣鼓而攻之”。有不逊之言,即“祸及九族”、“诛灭十族”。在家听父母的话,在乡听长辈的话,社会上听官僚的话,而全体官僚则听皇帝的话。个人的婚姻大事,听父母的话。否则便是“大逆不道”,群起而伐之。闭关自守,夜郎自大。对外部世界缺乏关心。虽然在鸦片战争被打败,仍不肯认输,以天朝上国自居,不肯放下架子认真学习别人文化的有价值东西。一次次失败,仍没有从中吸取教训,不能对自己体制弊端痛加改革,全面激发自己民族生机活力。好了伤疤忘了痛,这样的情况实在是多得不可胜数!愚昧、落后、抑制人性、阻碍发展的因素,何其多也!一个人若没有足够的抵抗力,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生活,其思维岂能不退化,其个性岂能不扭曲?与此同时,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还不可避免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善于钻营、欺骗,又有背景的人,青云直上;浑浑噩噩、平平庸庸、处事圆滑的人,一帆风顺,庸人一生平安;而才华横溢、正直善良、富有抱负之士,却往往是英雄难有用武之地,郁郁一生。不是优胜劣汰,而是劣胜优汰,整个社会处于一种逆淘汰的现象——几乎哪朝哪代,都是如此,少有例外,少有例外!(二)反思中国传统文化优劣,必须用比较的观点和方法看问题。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自在此山中。中国文化是优是劣,孤立地看,是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应该把中国传统文化,与其它国家、民族的文化进行比较。通过比较,认识各自优缺点,从中得出正确的结论。这里主要是把中国传统文化同西方文化进行比较。这也是近一两百年来,学者们十分感兴趣的一个问题。同西方文化相比,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其长处。“独在他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中国人崇高天伦,这是西方文化往往比不上的,很大程度上温暖着我们的人生,支持着我们战胜各种困难。“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谁与”、“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中国人热爱现实,关心现实,很大程度克服了各种虚无主义思想对人心灵的损害,能把人们注意力吸引到建设现实生活上。“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面对生活中种种挑战,中国人并不屈服,而始终保持一种信心、斗志,一种不屈不挠的精神。“仁者爱人”。中国人常常讲究道德,以友善态度看人,以友善态度对待其它民族,这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建立,对于国际社会良好秩序的建立,其作用也是积极的。有着强烈的为国为民建功立业思想。从马援的马革裹尸,霍去病的“匈奴未破,何以家为”,曹操的“对酒当家,人生几何”,到王昌龄的“秦时明月汉时关”,均体现这种强烈抱负的存在。与自然也有着天然的共鸣:“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人闲桂花落,月静春上空”,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西方文化望尘莫及的。世界文化时代的到来,终将是任何保守力量所难以阻挡的。而中国传统文化的这些长处,必将成为世界文化的极其珍贵部分。但是,中国传统文化是在漫长的古代历史中形成的,是以封建社会文明为其背景。而西方文化,严格地说,是在文艺复兴之前才逐渐形成,是以资本主义文明为背景的。文艺复兴以前的古希腊文明,已被赋予新的内涵;而在此之前的中世纪文明,遭到彻底批判。一个是封建色彩浓厚的文明,一个是资本主义色彩浓厚的文明,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带有落后性,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薄弱之处。试概括出几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对个体生命的自由、尊严,讲得不够。更多的是帝王的权利,而不是百姓的权利;是上级的权利,而不是下级的权利;是单位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权利。现代社会学认为,社会活力来自激发个人的积极性,社会尊严来自尊重个体生命的价值与尊严。而中国传统文化之做法,显然与此背道而驰,既是文明不发达的表现,也必然妨碍社会的发展。在对待思想文化上,中国传统文化,是千方百计限制思想自由,搞一言堂。要求民众的思想,与官方的思想,保持高度一致。否则,则视为离经叛道。这使各种新思想新观点难以发展。西方则坚持思想自由。各种学术可以自由争鸣。因此几百年来,西方思想文化界英才辈出,新的学术成果接连不断,令世人叹为观止。有人说,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儒、道、佛并存,为什么还说是没有思想自由,是一言堂呢?儒道佛不是对立的,而实则皇权政治下一种思想的三个方面:出则为佛,入则为儒,修身则为道,三者一出。儒家之正统地位,皇帝的以言代法,是不能挑战,也不容挑战。除非在政权没落,或瓦解情况,批判儒家、专制政治的一些思想,才稍有抬头之日。在社会矛盾的处理上,中国传统文化崇高人治。以权力代替法律。司法不公的现象十分普遍。西方则崇高法治,在全社会崇高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既维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又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成本。在人才选拔模式上,西方文化注重公平竞争。这样能够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能够给其他想发展的人提供公平的机会;能够确保人才队伍新陈代谢工作顺利进行。中国的人才选拔模式则不科学、不合理。干部队伍是“官选官”,上一级选下一级。客观上助长各级干部不是把精力放在为民办事,而是把精力放在迎合上级旨意上。公务员选拔,也不够透明、公开。这使中国人才队伍整体质量不高;效率低下;腐败泛滥;也挫伤了大量锐意进取的民众的积极性。在发展道路上,西方文化讲的是科学和民主。科学,不但是重视科学技术,也包括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真理。民主,即人民选举国家机关,并进行相应监督。这使西方社会数百年来一直生机勃勃向前发展。中国传统文化讲的是人情和集权。卫生部部长、北京市市长在处理非典工作有严重失职。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按照法律制度处理就可以了。但中国对这起事情的处理,却十分费力。这类情况,在中国十分普遍。每一起腐败案件发生后,都有许多人在背后活动,找人讲情。没有人情,便办不成事。各种事情的解决,如评职称,重大课题立项,各种评奖,均离不开人情。人情是这个社会得以运转的万金油。集权,即大权独榄,什么事都由有关领导说了算。结果只能是脱离民意,自行其是,乃至以公家之权谋个人之私。这必然使民心受挫,社会正常秩序遭破坏;在维护极少数人的特权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损害了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地阻碍了整个民族的不断发展。由此看来,中华传统文化,是有重大缺陷的。从总体上说,我们的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相比,落后了一个阶段。也就是说,西方文化经历过一个较充分的现代化阶段。而我们民族,则尚未经历过这个现代化阶段。至少可以说,我们的现代化阶段很不成熟,很不充分。(三)新的时代,呼唤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的文化新的时代,必须建设新的文化。使人的生活更加境界,更加高尚,也进而推动我们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新的文化应该是怎么样的呢?人们都会关心这个问题。有一点可以肯定,应该比现在的文化要美好得多。——这还用说!人们会说道。我说的美好,有这么几层意思。一、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将更加深刻。新的文化不是建立在对外部世界一无所知、知之甚少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自己、社会、自然有较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在无知、愚昧基础上的文化,是不能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真正幸福的。这就要求个人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并破除种种迷信思想、教条主义,勇于探索正确认识。也要求社会倡导思想自由,倡导尊重真理,重视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二、新的文化必然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要使命。个人生活的进步,与社会的进步发展密不可分。不断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始终是每一代人的责任。新的文化,也必然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要使命。因此,在新的文化建设中,必须倡导人的社会责任,鼓励人们在实现个人利益基础上,为社会多做贡献;必须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人与人的矛盾,维持社会正常秩序;必须使人们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和激发人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创造更多优秀的劳动成果。三、新的文化必然大力宏扬人的价值和尊严,尊重人的合理需求。人是大千世界最尊贵的生命,是万物之灵。理应雄纠纠、气昂昂地活着,理应受到充分的尊重。任何打击人的尊严,而抬高人以外其他事物、力量的尊严,都是不允许的。人与人之间权利与自由是平等的。任何一个人,任意侵犯他人的尊严,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都是不允许的。新的文化,必须唤起人们对自己生命的尊严意识!唤起他创造生活的热情!唤起他对别人生命价值的尊重的热爱。努力使自己做一个大写的人,开创大写的人生。同时,还要考虑人的需要,创造相应的精神文化产品。既有高雅的,又有通俗的,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脱离人的需要,这样的精神文化产品,必定是没有生命力的。(四)继承、借鉴与创新,并主动融入世界文化,是中国今后文化发展必由之路。中国新文化的建设,正如人们常说,必须坚持继承、吸收、创新。继承是必要的。主要是传统文化中有许多有价值的东西,反映了事物本质和规律,或反映了中国人民在改造自然和社会中的一些高尚品质,是应继承的。但要反对无限拔高。中国传统文化是在特定时期形成的,必定有其时代局限性,任何夸大其辞,都是错误的。这些年来,有些人看到周易、论语、禅宗等思想成果的价值,这本是一件好事。但盲目崇拜,极尽溢美之词,那便走上了歧路了。甚至有人在看到西方文明碰到一些挫折后,便反过来大力宣扬:西方文明已经破产了,儒家文明重新复兴是大势所趋!这纯粹是一种意淫,愚昧可笑。中华文明是要复兴,但绝不是去复兴儒家文化,而是建立在科学、民主、崇高人的尊严和价值是新中华文化。还要虚心学习。站在整个世界文化角度来看,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互有长短,应该互相学习,才能共同进步。别人可以学习我们,我们也可以学习别人。别人不来向我们学习,是别人的愚蠢。而我们不去学习别人,则是我们的愚蠢。学习永远不是一件丢面的事,而是一种聪明的表现,是一种追求进步的表现。善于学习别人的优点,才能赶上别人,超过别人。即使已经超过别人,也要继续向别人学习,因为别人总会在一些方面,做得比我们好一些。不同国家国情不同,学习中不能照搬照抄。这是肯定的。不同在哪里?人口多一些,生产力起点低一些,文化教育落后一些,人均资源少一些,这一切都是我们的特殊性。但是,更有许多方面是相同的。如:都要发展经济,都要科学、民主,都热爱美好生活,都要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都要讲道德和法律。因此,别人在这些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就应积极借鉴。有些人动不动以中外国情不同为由,千方百计为学习别人先进文化设置障碍。中外国情不同,所以中国不能搞市场经济,不能崇高人权,不能普选,不能倡导思想自由,不能搞股份制,等等。这与其说是重视本国国情,不如说是自甘落后。许多别人文明的先进成果,被排斥在一边。害了谁?害了自己民族的未来,害了广大人民的最切身利益。若以这种错误的思想观念来指导我们的文化建设,那么我们民族与世界先进民族的差距,不是越来越小,而是必然越来越大了。在我看来,人类社会作为一个由许多民族组成的大家庭,携手前进是最明智的。你看看我是怎么做的,我也看看你是怎么做的。你向我学一点东西,我也向你学一点东西。这样大家都会变得更加聪明,更加成熟。人类文明,必然要以这种方式前进,才能发展更好,也才能使各个民族更快地进步。关于创新。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关键环节。没有创新,旧事物不会灭亡,新事物不会发展,世界永远原地踏步,不能前进。文化也是如此,仅仅只有继承,或仅仅中只有学习他人,都是不够的。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创新不易。一要有一定的文化积累。根深叶茂。文化积累是根,根基不扎实,是长不出新枝的。即使破土了,也长不高,长不壮。二要明确方向。方向错了,不是创新,而是守旧、复古,前功尽弃。一定要透过种种迷雾,把握文化发展的方向。这个方向,说到底,是与社会发展趋势相一致,与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价值观相一致。三要有宽松环境。要允许磨擦事物存在、发展,不能视新事物为洪水猛兽,要鼓励不同思想文化自由交锋。四要有勇气和意志。以新的文化代替旧的文化,并非一帆顺,必然会碰到斗争。这离不开政治家的胆识,也离不开有识之士的顽强奋斗。说到底,是要整个民族的勇气和意志。旧的文化代表不了社会前进的方向,只要新的文化持之不懈地奋斗,并尊重事物发展规律,最终必然能取得胜利。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已进行了一百多年。总的印象,是太慢了。亚洲几个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的现代化,比我们快得多。这可能同他们直接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便于接收同属资本主义国家的西方世界先进成果有关。而我们则直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由于我们在很长时间内不能以开阔的胸怀理解马克思主义,对于资本主义文明一直保持一种强烈的警惕性,不能积极地学习西方文化那些先进成果,结果反过来损害了我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化进程。但是,中华民族这个传统民族,走向现代民族的脚步,是历史发展必然要求,是谁也难以阻挡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化,尽管路途坎坷,却是最终要完成的。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内改革的深入,和国际上对外交往的增多,我们的胸怀将更开阔,我们对文化发展的规律将认识得更深刻,各种影响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的障碍,将逐渐被打破,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进程必将大大加快。这里还想就国家热谈一谈自己的精浅想法。这十多年后,又出现国学热,涌现一些国学大师。但笔者发现,一些人只是就国学谈国学,这已经走入歧路。时代不同了。今日谈国学,应站在整个世界文化背景去研究。要研究国学,就必须精通西学。就必须了解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一个现代国学家,就必须同时也是现代西学家。这样,他研究国学,才能真正得出比较全面、成熟、中肯的结论。要研究国学必须研究春秋百家学,大唐文学,鲁迅文学;有人把千古罪学当作国学,其实把自己变成了千古罪人

一般来说,国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文化与学术。国学既然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学术,那么无疑也包括了医学、戏剧、书画、星相、数术等等,这些当然是属于国学范畴,但也可以说是国学的外延了。 国学原指国家学府,如太学、国子监。国学指学问一说,产生于西学东渐、文化转型的历史时期。它兴起于20世纪初,1920年代始盛;在中国大陆,文革结束后思想学术自由逐步有所恢复,中华传统文化学术的空间逐步扩大,1980年代后“国学”复起至今。 "国学"一说,产生于西学东渐、文化转型的历史时期。而关于国学的定义,严格意义上,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没有给我们做出统一明确的界定。名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普遍说法如国粹派邓实在1906年撰文说:"国学者何?一国所有之学也。有地而人生其上,因以成国焉,有其国者有其学。学也者,学其一国之学以为国用,而自治其一国也。"(《国学讲习记》,《国粹学报》第19期)邓先生的国学概念很广泛,但主要强调了国学的经世致用性。 国学以学科分,应分为哲学、史学、宗教学、文学、礼俗学、考据学、伦理学、版本学等,其中以儒家哲学为主流;以思想分,应分为先秦诸子、儒道释三家等,儒家贯穿并主导中国思想史,其它列从属地位;国学以《四库全书》分,应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但以经、子部为重,尤倾向于经部;以国学大师章太炎《国学讲演录》所分,则分为小学、经学、史学、诸子和文学。 章太炎在其《国学概论》中称:国学之本体是经史非神话、经典诸子非宗教、历史非小说传奇;治国学之方法为辨书记的真伪、通小学、明地理、知古今人情的变迁及辨文学应用。 国粹派邓实称:“国学者何?一国所有之学也。有地而人生其上,因以成国焉,有其国者有其学。学也者,学其一国之学以为国用,而自治其一国也。”(《国学讲习记》,《国粹学报》第19期)

药学概论论文2000字的意思是什么

编辑会及时联系你。到时候请确认添加就好。

等您需要发表的时候再说吧

给你一篇作参考;采撷中西之长 振兴民族药业 ——中药现状及前景思考 摘要:本文指出,在制药业面临机遇与挑战的今天,中药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但是,真正要实现中药的现代化和产业化,振兴民族药业,在研发、生产、销售及文化普及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与国际接轨,在国际医药市场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更是任重而道远。然而,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灵活运用中西方的优势,民族药业的瑰丽画卷即将展开。 关键词:中药 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 文化 目录 中药现状及前景概述 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制药行业的要求 1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研发的要求 2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生产的要求 3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销售的要求 中药发展对文化的要求 1中药发展对企业的要求 2中药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3中药发展对社境环境的要求 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2006年6月,我获得了选择药大的机会 2006年7月,我有幸被药大录取 2006年9月,我终于踏上了药大的土地 2006年12月,我坐在了《药学概论》的课堂上, 第一次系统而全面地接触药学 2006年底,我奋笔疾书,笔尖开始流淌那似有似无的药香 身为炎黄子孙,我为祖先留下的瑰宝感到无比骄傲 身为药大人,我为学校完备的学科设置感到无比自豪 中药现状及前景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人类保健事业需求的增长,药品已成为一类供人们防病治病与提高生活 质量并还不段“推陈出新”的特殊药品。作为“朝阳产业”的理论基础,药学的前景毫无疑问是光明的。 作为祖先留给我们后人的宝贵财富,中药曾经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及世界民族医药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现在也必将发挥它的巨大作用和价值。中药在疑难病症的治疗上所获得的成果令人惊讶不已,诸如神经系统疾病、微循环系统疾病、糖尿病及并发症、恶性肿瘤、肝炎、爱滋病、老年性痴呆等均转向从天然药物、民族药物和传统药物中寻找出路。在全球制药市场的兼并收购中,中药题材也开始崛起。随着人们在使用化学药物的过程中发现其副作用逐渐增多,西方近来又回过来用含有全部有效成分的生药制剂,模仿天然有效成分,以克服副作用。在西药已走到穷途末路的时候,中药是否可以“柳暗花明又一村”,为制药业带来一线生机?作为中华文明的传承者,我们有义务发扬传统文化;作为世界公民,我们有责任造福人类。 但是,目前中药在国际医药市场激烈的竞争中还处于劣势。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制药行业的要求 1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研发的要求 研发是制药业保持活力的关键之所在。 作为传统瑰宝,古人给我们留下了大量文献及技艺,我们必须善于发掘利用,从中汲取智慧和灵感。同时,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加快,我们应该采取必要措施,抢救性保护散落在民间的经典药方,加以研究。总之,我们必须打破封闭的理论体系,不拘泥于中医理论,在中药研究中注重中西医结合,注重现代医学方法和生物技术的应用,进行创新。 中药仅仅是一种载体,我们要通过现代药学的一系列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如受体学说、免疫理论、光谱与色谱技术、生物技术、分子生物学等,以中药为蓝本,研发新药。 同时,必须加大研发投入,实现研发经费和利润的良性循环。但也应该避免困扰全球制药市场稳定和高速增长的问题,即官僚作风对研发的影响。 2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生产的要求 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要求出厂的药品质量可靠,为此,必须从原料、生产、检验、包装等各环节严加把关。 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中药材在特定产区集天地之灵,能发挥出最大的药效。因此,应视具体情况对中药材实施原产地保护政策,建立和发展道地药材生产的规范基地,解决中药材质量问题,对于某些稀有药材,应当积极探索其中的有效成分,进而寻找替代品或人工合成,以便从中药角度开展研发,突破研发瓶颈。 在实际生产中,改变原始煎煮的生产状态,实现工业化生产,要求各环节质量可控,并实现现代化管理。 中药的前景在于中成药的推广。我们应在科学的原则下探究改变剂型,适应现代社会的节奏和习惯,方便消费者使用。近年来,随着中药成分提取、分离、灭菌等技术的应用,口服液、胶囊逐渐成为中药制剂的主体,有些甚至制成注射剂,不但提高了疗效,还发现了一些新作用,扩大了临床应用范围。 在生产过程中,还应注重现代工艺的运用,进行二次创新。 同时,鼓励复方生产,联合用药,以避免单一用药使病原体产生变异,出现抗药性。如现在普遍同时使用青蒿素和奎宁联合治疗疟疾。 3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化对销售的要求 任何一件产品的成功与否,都取决于消费市场对它的认同度。中药要实现最终的腾飞,文化和产品的营销尤为重要。 首先,可以加强中药保健作用的开发,改变社会的保健观念,使社会对中药滋补品有认同感。其次,应该在全球积极推广中医药文化,改变目前中医药只在华人社会步履维艰的现状,让全世界都能因中医药而受益。同时在这种文化的普及中消除偏见,改变目前有些国家以食品标准检验进口中药的现状。再次,企业应注意创立自己的品牌,利用品牌效应打开市场。 中药发展对文化的要求 1中药发展对企业的要求 企业在振兴民族药业的道路上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担负着重大的责任。除了上文已提到的加大研发投入,避免官僚作风影响研发之外,在自身发展的进程中,企业应当力求专业化,做好做精一类药,避免面面俱到,全而不精。 2中药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不管是研发、生产,还是销售,离开可人才,什么都是空谈。但是,我国现有的人才数量和质量,都与中药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这也严重阻碍了中药事业的发展。 为此,各级相关学校应该加强中药教育,中西并重,奠定人才培养的基础。同时,必须看到当今制药的主流已从单一的化学制药转向化学-生物制药并重,因此,学校在加强化学相关学科教学的同时,应该加大生物学(尤其是植物学)、中西医基础理论等课程的深度和广度,力求毕业生有较宽的知识面和灵活的思维方式,能够担当理论创新和生产实践的重任。 3中药发展对社会环境的要求 中药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外部社会环境的支持。遗憾的是,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大部分人对中药不了解甚至存在偏见。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在让消费者产生认同感方面,除了从保健角度切入,推广中医药文化以外,还应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食疗。 另外,在国外市场的推广方面,要克服文化背景和哲学思想的差异,注意到中西医在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努力让全球接受东方文化。 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制药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中国由于法制不健全,相关人员意识不强等因素,这一问题尤为突出。发展中药事业,不仅要求立法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也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力度,使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 传统的总经典的,民族的才是世界的。站在这个挑战和机遇并存的时代,站在这个古典和现代交相辉映的时代,采撷中西之长,相信民族药业的腾飞就在明天! 参考文献:药学概论,中国药科大学教务处,2005年10月

《药学概论》是由蒋学华编写,于2013年出版的书籍,该书是药学类专业学生了解药学学科与药学职业的入门教材,主要供药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教育用。本书以药学职业发展为主线,从药物的发现、药物研究与开发、药品生产、药品质量控制、药品流通、药品使用及药事管理等为线索,介绍相应的药学职业工作内容及职业发展对相关知识与技能的要求,使药学类专业学生进入专业学习之前对药学类专业与药学职业的轮廓及特点有概念性了解,引导后期课程的学习。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强调药学与生命和健康的关联性,以阐明药学职业的高尚与神圣;强调药学的应用性学科特点,以突出药学职业发展对知识和能力的综合性要求。因此,本书除了适用于药学类专业学生初步了解药学学科外,也可供在职的药学专业人员和药学相关专业人士了解药学学科与药学职业的概貌。

美学概论论文2000字的意思是什么

同学你好,我想问一下,这个是不是任选课啊?这个课就最后就只有一篇论文吗?

建议你 八九百的字数 可以写写艺术审美观念受到工业化以来科学技术的影响所发生的变化、 这可以写的比较有趣

孩子 这个要自己手写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