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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正法治的议论文范文3000字

发布时间:2024-07-08 01:40:55

有关公正法治的议论文范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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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正法治的议论文范文

1、在我们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但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意志脆弱,自控力不强,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一步步走上不轨之路。这样的事例在我们身边是经常发生的:某市一个成绩本来很优秀的学生,受了一帮坏朋友的引诱,经不住诱惑,在街上玩了一个通宵:泡酒吧、喝酒、抽烟……,从此就渐渐地沉沦下去,不能自拔。后来竟发展到结伙抢劫!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这不是又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吗?我们正处在花样的年华,诗样的年龄,谁愿意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地方度过本该非常美好的日子呢? 虽然我们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但也时常受到侵害。现在尽管有老师、家长的保护,但他们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在我们身边呵护着我们,况且总有一天我们会离开父母,离开学校,踏入社会,独立生活的。所以,自我保护也就成了我们中学生防止自身受到伤害的必要措施了。中学生大多时间都在学校,所以往往我们受到伤害都是因为同学之间的冲突造成的。为了避免同学之间产生矛盾,应该严于律己,不能自己去惹事生非,挑起事端,导致别人对你的不满,轻则吵架,重则就会出现结伙斗殴,事故也会随之而发生。到时,不仅会给自己的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会使你受到肉体上的痛苦和心灵的折磨,后悔也来不及了。相反,如果同学们都尊重别人,互相谦让,真诚待人,这样一定会树立起一个文明的集体,你也会因尊重别人而受到别人的尊重,怎么还会受到他人伤害呢?我认为同学们,女生应该追求“淑女”形象,男生应该学做“绅士”。何为“淑女”?又何为“绅士”?“淑女”应是一个说话语言得体,不说脏话,不与同学嬉戏打闹的形象;而“绅士”则应体现出:举止文明,做事说话沉稳,动作不粗鲁,尊重他人等。这样,同学之间不仅会建立起真挚的友谊,我们的校园也会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的文明景象。哪里还会出现打架斗殴,漫骂别人等不文明的事呢! 这次法制讲座给同学们上了一堂很好的“政治”课,使同学们深深感悟到遵守校规校纪的重要性。同学们,为了我们能够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严于律己,改掉不良习惯,做一个合格的当代中学生吧! 2、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新世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尤其是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显得十分重要 做为一名合格的中学生,我们对法律不应该感到陌生。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要“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青少年要健康成长,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就必须树立远大理想,遵守社会公德,学法、懂法、守法,自觉地用道德、纪律、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同学们在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不能忽略学习法律知识。 从80年至今,我国教育立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六部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十六项教育行政法规。另外,青少年保护和预防犯罪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倍姊妹法可依。这就充分说明国家非常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 我们应积极学习这些法律知识,并加以实践遵守,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面对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竟然会束手无策,让他们得逞,原因是他们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二是同学们应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青少年在哪些方面应受到保护。在受人欺侮,遇到危险或可能发生危险时,要主动、及时地与老师、家长、公安人员取得联系,积极争取学校、社会和家庭的保护和帮助。发生事情后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要大胆揭发坏人坏事,不要姑息养奸。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应自觉加强培养好我们的法制意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让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一堂“法制教育课”昨天下午,为了那一节法制教育课,搬椅子时就差点没引起全校大混乱——“你的椅子撞了我!”“哎哟!我的脚!”“你走快点啦!”……我一直纳闷,值吗? 好容易全校都安静了,校长站起来。我一看,六年级最靠近主席台,我们六<3>班正直对着校长,坐在最前带队的我仰头望着校长,握笔的手直颤。“校长真威严。”我身后一同窗悄言道。我不由自主的点点头。 “咳,同学们坐好了!”校长一发言,老班们立马在行列中乱穿抓人。“今个学期,我发觉一部分同学染上了社会恶习。总分为六大类,每大类又分为九小类。恩,现在我来讲讲,第一大类的第一小类。”校长拿起一大叠文件,看起来又要来个“深情款款超长演讲”了。六<2>班的班长用手撞撞我,“潇湘,有咖啡吗?”“我还嫌不够呢,你别做梦。”我给了她一个白眼。这时,副校长一个箭步冲上前,递给校长一杯水:“校长。”可能这是一个暗号,或者是副校长的一个警告,总而言之,校长说了一句“有关详细的内容,等以后有时间时,我再跟大家说说吧”便一副“依依不舍”的样子,放下发言稿,把话筒推到身旁的两位干警那儿,脸上还有一种被剥削了自由才会露出的表情。 我忽然发现身后传来了一片“舒了一口气”的声音。 一位较年轻的干警站起来,敬了一个标准的军礼。 “小朋友们,童年是美好的,未来是充满希望的。”才第一句话,便引起了咱六年级同学的怨言——“什么?‘小朋友’?”“他才小呢!”“我们都快初中生了,凭什么叫我们‘小朋友’!”“住嘴!”老班们又活跃起来。那位干警似乎什么也没听到,继续说:“可是,没有人是永远一帆风顺的,到处都是危险,到处都是陷阱。不懂法,不守法,便容易走上歪道。我这儿有一个真实案例……”他的语气忽然变得严肃,大家也随即安静下来,一阵子,便只听见干警的说话声与“沙沙”做笔记的声;我也第一次发现,顽皮的同学也有安静的时候。 …… “告诉你身边的同学,有没有遵纪守法的决心?”校课已接近尾声,干警激动地向我们大吼。我们也向身边的,认识或不认识的人大吼:“有!!” 校课结束,校长正向干警热烈握手。我拍拍六<2>班班长的肩膀:“大姐,还要咖啡不?”“呵呵……”赞同0| 评论

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简约而言,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在法治民主的社会中,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订出来,并且其司法和执行过程通过规范的秩序受到全社会的公开监督。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并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公民依法办事,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所以,法治在政治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治权力的规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是否至上,特别是权力的运行有没有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是区分法治与非法治的主要标志。要实现法治,立法机关就要依法立法,行政机关就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就要依法审判,执政党就要依法执政。法治强调的是“法律至上”的思想。法治思想的根源是民主,人民主权,是人民通过立法创造了法,法律旨在保护公民的自由。依法治国要求:一是对国家法不允许即为禁止,强调国家必须依法履行职能;二是对公民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强调是保护公民的自由。法治强调法在调整各种关系中的正当性。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他对法治的注解是:“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成文的和良好的。”也就是说,法在全社会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的治理应该遵从良好的法律。托马斯·潘恩曾精辟地论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的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依法行政的含义是,由法律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出严格的边界,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都不得越过这个边界。如果越过法律划定的边界,就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就须受到相应的追究和惩处。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如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就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位阶的法律,是万法之母。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学习讲座时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就是要对人民负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因此,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决不允许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否则的话,就应受到法律和法制的惩处。依法行政需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法律是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希望让未成年人严于律己。在我们的身边,沉迷网络的数不胜数;违法犯罪的人越来越多;而那吸毒的人也更加为所欲为……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满足那一时的欲望。而这样做,只能使学习一落千丈,使自己沉迷不起,因为这就像是个“无底黑洞”,把你吸住了,就不再爬起。下面,我就给你们举几个例子!  节目中,有一个原来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因为父亲的过世而借网络消愁,可谁知,网络使他变了一个人,不仅学习成绩一落千丈,还经常跟母亲吵架,并养成了逃课去网吧的坏习惯。不仅如此,他身边的一个女同学去劝告他时,他不仅没有悔改,还丧心病狂地把那个女同学杀了。美好的少年时代,就因为他没有足够的自制力去把握自己,而变得暗淡无光。  还有一位原生活在幸福家庭中的花季少年,经不法分子的利诱,他认识了毒品,并吸食了,可这一吸却一发不可收拾。渐渐地,他喜欢上了毒品,还经常与不法分子来往,大手大脚地把家里的钱换成了毒品。他为了那不值一提的毒品无情地把自己美好的花样年华给浪费了……而时间,却在一点一滴地飞逝着……  历史上,能在关键时刻把握住自己的人才能有所成就,甚至青史留名,而那些不能及时把握住自己的人却被列入了历史的黑名单。同学们,你们是想百世流芳,还是想遗臭万年呢?虽然我们不是重要的大人物,但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要因为一念之差而耽误了自己的花样年华!同学们,“把握”二字读起来容易,但做起来却很难。同学们,让我们从现在开始,把握好自己的现在,从而更好地把握自己美好的未来!

有关公正的议论文800字

“上帝是永远公平的,他为你关闭了一扇门,就会为你打开一道窗户。这是真的吗?”世上许多人都诘问道。 上帝似乎确实是不公平的…… 上帝是不公平的,它赠给波涛的是汹涌澎湃,是令人恐怖,但波涛却用它造就出优秀的水手; 上帝是不公平的,它赐予山巅的是高入云霄的孤寂,是高处不胜寒,但山巅却用它证明了什么是人的意志; 上帝是不公平的,它给予海伦·凯勒的是无声,是黑暗,但海伦却用无声铸就了伟大,用黑暗寻找到光明; 上帝是不公平的,它赋予霍金的是沉默,是轮椅,但霍金却用沉默诠释了宇宙大爆炸,用轮椅推动了历史的发展; 上帝是不公平的…… 波涛、山巅、海伦、霍金,他们没有呐喊上帝的不公平。那么,那些诘问上帝的人有资格责备上帝的不公平吗? 在坎坷中抵达生命的胜利终点的人,似乎从没哀叹过不公平;在多舛中创造人生奇迹的人,似乎从没感慨过不公平;在逆境中成就辉煌的人,似乎从没追问过不公平。那么,那些抱怨不公平的人是否自惭形秽? 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有的人在风雨中用勇气披荆斩棘,用毅力坚持前进,用不屈战胜胆怯,迎接他们的是绚烂的彩虹;有的人在风雨中质问上帝为何如此不公平,抱怨自己为何总处于困境,灾难为何总是降临于自己,他们在风雨中倒下了,永远地倒下了……雨过天晴后,在阳光下,只看见一些人在为另一些人收拾尸骸…… 世上有许多人受到困难的折磨,当你抱怨不公平时,想想那个残疾儿童的话吧:第个人都是被上帝咬过一口的青苹果,我被多咬了一品,因为上帝喜欢我的芬芳!“一个残疾的幼年尚能如此,那些抱怨上帝不公平的人呀,又岂有资格? “全壶摇不响,半壶响叮当”这句话似乎也可以这样理解吧:盛装了半壶灾难的人一直都在喋喋不休地抱怨不公平,而盛装了一壶灾难的人,却默默不语地忍受着,前进着,努力着…… 抱怨上帝不公平的人究竟是谁? 许多正在痛苦中前进着,或者已经走过痛苦的人用实践告诉你:如若你还有力量抱怨上帝不公平,那么你就没有资格抱怨不公平!

公平“命运对我太不公平。”时常听到人们这么说。这让我有些反感。把自己的不快乐归罪于命运,摆明了是在给自己寻找冠冕堂皇的借口。怯弱。命运,其实很公平。只要我们用心地走好生命的每一步。有时命运坎坷,只不过是走错了一步,但回头就难了。上帝给了我们同样的沙漏,以及同样质地的沙子。这些沙子以同样的速度流动,发出同样的声响。命运,对我们一视同仁。人活着,总能为自己的欲望找到借口。我们不断地追求,追逐一些很遥远的东西,哪怕是遥不可及,追寻着一些根本不属于自己却想为自己拥有的东西。而这样的追求,本身是件痛苦的事。于是,我们开始无奈,无助,直到无能为力。接着便是抱怨,抱怨上天的不公,连一点机会也不给;抱怨命运的不公,让我们的梦想像美丽的泡沫,一次又一次地破灭。生活中,哪能事事如意?如果现在的生活不令我们满意,那也并不是命运不公正,而是我们又有了更高的追求目标!不得以的时候,我们必须放弃那些自己想要守护一世的东西。不要奢望你的每个幻想都能实现,也不要指望自己完美的没有一点缺陷。如果真能这样,命运才是真正的不公平。你多了一份美貌,就会少了一份智慧;多了份智慧,就会多经历磨难;多了一份财富,就可能让你享受不到真正的幸福与快乐。命运,是公平的。它不会让每个人都得到相同的事物。那样,生命没什么意义。不要羡慕别人的生活。在你的眼中,他们踩着的是地平线,那么,在他们眼中,你踩着的同样是地平线。命运不会特别偏袒谁,因为,那没有必要。你可以不屈服于生命,你也可以不甘愿认输,但你不能说命运不公平。它赐于人的生命都有着酸甜苦辣,只是看你怎么面对。人生是一串念珠,苦乐各一半,我们该学会怎样笑着数完它。命运其实很公平,生活的过程,就是得与失的过程。人生就是得与失之间的平衡。命运在赋予你一些东西的同时也会夺走一些东西。给了你才华,就拿走了你与普通人平视的机会;给了你自尊,又拿走你用以示人的自信与风采;给了你自由,就拿走了你期望已久的关爱。在我们拥有不同的生活理念,去追求不同的目标的同时,生活也很公平的给了我们应该得到的。虽然说有些事情看起来很不好,那只是别人有能力罢了。跟命运无关。我们要学会不患得患失,学会感谢,越拥有,越要感谢。静下心来好好想想,希望能听到你说,“命运是公平的。”

小谈信念字典说:“信念就是自己认为可以确信的看法。”歌德说:“信念是储蓄在自己家里的私人资本。”安格尔说:“信念是驱使你勇往直前,遇难不退的甲胄。”泰戈尔说:“信念是鸟,它在黎明的黑暗之中,感觉到了光明,唱出了歌。”海伦·凯勒说:“信念是强烈的精神搜索之光,它照亮道路,虽然凶险的环境在阴影中潜行,我却毫不畏惧地走向‘魔林’!”信念是阳光,是空气,是水,是一个人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人只要抱定信念,有所追求,“就觉得没有什么牺牲是难以忍受的”。美国著名作家欧·亨利在《最后的常春藤叶》中描写了一位因患肺炎而危在旦夕的年轻女画家——琼珊。医生说她只有十分之一恢复的希望:“那一成希望在于她自己要不要活下去”。当时正值深秋时分,卧病在床的琼珊便开始数窗外一棵常春藤上的叶片。她坚信,当最后一片叶子脱落时,自己也就该死去了。那时的她离死亡只有一步之遥,因为她的脑海中漆黑一片,没有信念。窗外的常春藤叶纷纷飘落,而最后一片叶子在狂风暴雨中始终青翠的挺立枝头。琼珊心中的冰雪开始消融,终于,她感悟到“想死是有罪过的”。于是开始积极地与病魔对抗,两天之后,竟奇迹般地痊愈了!是什么力量把琼珊拉离死亡而走向幸福?是信念!永不凋落的常春藤叶象熊熊燃烧的希望之火,让琼珊充满了对生命的渴望。但欧·亨利的这篇小说并未到此收尾。其实,常春藤上的叶子早已落光,琼珊看到的那片长春藤叶只是墙上的一幅画而已!而作者,正是她楼下一位同样被肺炎判了死刑的画家。老画家年事已高,为了让琼珊永远不会失去希望,他在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忍着巨痛完成了生命中的最后一幅作品——墙上的常春藤叶。是什么支持着他完成了这个艰难的过程?还是信念!他的信念就是用自己的余生之力帮助另一个人燃烧起生命的希望。他成功了,他的成功与琼珊的成功一样,都是因为抱定了生命的信念!信念到底是什么?难道是一种能让人起死回生的魔法?是一种力量无穷的超能力?也许,世界上最伟大的智者也说不清楚这个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人必须拥有信念,没有信念的人只会象空虚的果壳一般脆弱而空洞,而拥有信念的人则能拥有最丰硕的生命之果。我想,信念就象太阳的光芒。你丢弃它,与它背道而驰,便会渐入黑暗;而你如果面向它,拥抱它,眼前就会是一片光明!

好让我们把灵魂彼此寄托而地点则是在婚礼上清晰着与冰凌共同落泪的哀伤斜托香腮春笋嫩

有关公司法的论文3000字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条内容未变。其他条款内容均有所添加或删改。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8日修订颁布,随《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专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为其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论《公司法》转投资法律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王兆华(兰州大学法学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我国《公司法》在转投资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转投资的对象规定的过于狭窄;转投资的形式方面缺乏对债权投资的规定;在转投资的数额计算方面规定的有待明确;对转投资形成的母子公司的也缺乏法律规制。在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健全转投资方面的法律缺陷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以及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转投资对象;债权;公司净资产;母子公司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 [1] 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规定在第12条,与其它国家、地区而言,《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问题,采取了严格、单向限制的态度。“公司转投资行为对于鼓励企业经营多元化与自由化、增加投资渠道、有效运用资本有着积极意义,它已成为企业间相互联合的一种特别重要的手段” [2],但是转投资也会引发诸如虚增资本、实质性减资、董监事滥权、母公司不规范行为等法律问题,为确保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转投资行为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亦做了一些规定,但是很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本文拟结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在转投资对象、转投资形式、投资额计算问题、母子公司问题等方面存在立法缺陷加以探讨,提出笔者立法建议。 (一)转投资对象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12条第l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从立法者本意来看,这一规定旨在禁止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因为其他经济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或股东在该经济组织的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须负连带责任,这会给股东和债权入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然而,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是否公司转投资对象只能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回答是否定的。在当前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法人以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两类形式行在,公司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对所投资的企业也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将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不合理的,而应当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实际上,公司的转投资应当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内,不仅可以投资到公司,还可以投资到非公司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从而扩大公司的投资渠道,鼓励公司的多元经营,促进全社会的经济繁荣。” [3] (二)转投资形式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见《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该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恰与《公司法》第3条关于投资和股东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公司法》此处规定的转投资,仅指股权投资而不包括债权投资,这就意味着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行为所设置的限制仅针对股权形式的转投资而不针对债权形式的转投资,即债权形式的转投资不受限制。这一种情形显然是不合理的,果真如此,其危害是很大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公司转投资是以债权投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果对其不加以任何限制,则债权投资的不断膨胀同样可以导致公司资产的虚化,从而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公司债权投资不加限制,违背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修改《公司法》时或在有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公司转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两种形式,并对债权投资的限额做出合理的规定。 (三)转投资限额计算问题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根据《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与控股公司外,对一般公司而言,其转投资以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越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为限。“公司用以经营的资产,不完全是由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同时也包括由债权人投资而形成的那一部分资产。无论是股东的投资还是债权人的投资,在帐面上都等于公司资产。” [4]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公司无形资产是否包括在公司净资产内,如何确定?而且公司净资产是一变量,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可见,以资产净值作为限制投资额度的基数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一般公司都可采取某种合法手段规避此种限制。况且,以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十为限的根据是什么?” [5]因此,这样限制的合理性是令人怀疑的 。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这一条款严重制约以投资主体形成为标志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极不利于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6] “建议删掉《公司法》第12余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根据本身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 [7]这个累计投资额,是一个产生于立法中而又难以从立法中得到答案的问题,在正在修改的《公司法》或在以后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中应予以回答。 (四)母子公司规定方面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由于公司的转投资形成母子公司,子公司常被母公司用作违法或规避法律行为的工具,因此,许多同家都在立法上对母子公司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借以限制母公司的不规范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8]但是考察我国《公司法》,就整部法律而言,其规范均围绕一个独立公司而设置,没有涉及到母子公司这一特殊形态;而就整个中国现行法律体系而言,亦无一部规范母子公司的相关法律。“我国《公司法》只对公司对外投资这一行为采取了限制,而未对因公司对外投资而形成的公司与被投资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详细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经济纠纷,给司法审判工作造成了困难。”[9]因此,修改的《公司法》应当对这个重要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必要时,也可以单独立法,制定一部《母子公司法》亦未尝不可,在其中对这个问题予以规定。 结语 公司转投资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经营行为,是存在于市场经济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中普遍现象,对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从我国《公司法》10年的实践来看,公司转投资也滋生了不少问题,其产生的负面效应不容忽视。“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既是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又必须符合公司及有关各方对自身利益的安全需求”。[10]鉴于这些情况,健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公司转投资规制是我国《公司法》修改面临的重大课题,完善这方面的规定也能为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参考书目: [1]俞宏雷公司转投资的效力及其处理[J]人民司法,2003,(11)46 [2]戴德生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1(4)22 [3]张婌芳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转投资的法律问题[J],2000,(9):116 [4]李静冰论公司资产的特殊性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保护[J]中国法学,1995,(3) [5]何向亮论我国公司法上的转投资限制[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0,20(2)63 [6][7]刘纪鹏对《公司法》修改的十点建议[A]郭锋王坚公司法修改纵横谈[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9-90 [8]论美日上市公司管治制度[J]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1999,(12)36-39 [9][10]陈 巍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利弊分析[A]郭锋王坚公司法修改纵横谈[C]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8_151 作者:王兆华,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 /html/jingjifa/20091102/html

我也不学其他人那样从哪里复制一大堆东西以企图骗取悬赏分了 直接告诉你 这个就是在各种立志的书上东凑西凑就好

有关公务员法的论文3000字

公务员任职期间培训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8月20日至2007年9月14日,我参加了委人劳局教育处组织的水行政管理培训。一个月来,通过系统学习公务员素质和公务员通用能力等诸多有关公务员的理论和知识,听了有关专家和老师的教导,以及前往江西实地考察,学员相互之间进一步增加了友谊,介绍了各自的工作内容和心得,交流了公务员行政管理工作的认识,使得我对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理解更加深刻。这次培训,我感到学有所获,对我今后正确的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总工办信息化工作有所帮助。现将本人的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一、提高公务员通用能力 《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和《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大纲》将公务员通用能力概括为九种: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 在理解和运用这九种通用能力之前,需要观念转型。第一,由“全能型”向“有限型”的转变。政府从属于社会,由社会所决定,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在社会空间中,必然存在着政府无能为力或不应涉足的领域。这就决定了公务员应该正确看待政府的作用,摒弃政府“万能”观念,梳理“有限政府”、“小政府、大社会”的观念,树立“政府――中介组织――社会”的观念。第二,有“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当前,建立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政府创新的一个基本目标,这是在市场本位、社会本位的基础上提出的,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三,由“人治型”向“法治型”的转变。我国是一个人治历史漫长的国家,人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拥有悠久的历史。大一统观念、人情至上、任人唯亲、家长制、特权现象、以权代法等仍在潜移默化地产生负面效应。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使人们对法律作用的认识有所提高。坚持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对各种行政权利明确界定,对权利运行依法监督,严格控制,应当是公务员遵守的原则。第四,由“效率型”向“效益型”转变。一些政府官员急功近利,“形象工程”思想严重,造成了政府管理成本太高,资源浪费以及效益低下等问题。因此,树立成本――效益意识是必须的,是构建和谐社会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公务员还要有一心为公、积极向上的公共精神,要热爱祖国、忠于人民,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一方面遵守纪律,另一方面规范行为。中纪委候觉非副主任的报告《解读公务员处罚条例》让我受益菲浅。《公务员处罚条例》是本着保护公务员的权益也书写的,其中参考了大量资料,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且充分体现了定性平等、公正公平、教惩结合、错责适应的原则,考虑问题的细致出乎意外。原以为很简单、很枯燥的条文,顿时活生起来,这对将来从事管理办法的起草是一次有益的实例教导。 二、加强水行政管理能力 培训中有幸听到了水政局局长刘振胜《水政、水资源的亮点》、江务局局长史光前《水旱并发的思考》和长科院副院长陈进《北美水利与生态环境》的报告,深受启发,感触良多,进一步理解了委党组提出的“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的治江思路。 水行政管理就是各级水行政机关依法对全社会的水事活动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水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管理的对象是全社会的水事活动。一切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的重要活动及其由此而产生的重大社会矛盾都是水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水行政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水行政立法、水行政执法、水事纠纷调处、规划管理、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河道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文管理、行政许可管理等13个方面的工作。 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尽可能消除水利开发和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人水的协调发展,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防洪减灾保障体系、水资源安全供给保障体系和水环境安全保障体系,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到本职工作中来,就是努力建立和完善水利信息化建设为主要载体的工作平台。水利信息化是水利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水行政管理必须依靠水利信息化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要加强水利信息系统的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筹集建设资金,培训管理人才,营造水利信息系统保障环境,在加强基础数据库和网络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全面建设好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支持系统、水资源管理决策支持信息系统、水质监测与评价信息系统、水土保持监测系统、河道管理监测系统、水利行政资源管理系统等,基本形成水利信息化综合体系,发挥好水利信息为水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基础和支撑作用。 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公务员通用能力就是要做到强化五种意识,提高五种能力,做到五个善于。即:强化学习意识,提高适应能力;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行政能力;强化效率意识,提高办事能力;强化沟通意识,提高协作能力;强化科技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做到善于取长补短,积极改进不足;善于调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善于把握规律,科学分析决策;善于分清主次,突出工作重点;善于捕捉机遇,加快水利发展。 三、落实通用能力,提高工作质量 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提到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要求要下大力气解决洪涝灾害、水资源不足和水污染问题。按照这一新的要求,水利部在全面历史地总结治水经验教训、深入分析水利新形势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要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新时期治水战略目标,必须大力研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加速水利信息化建设。 运用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水利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标志,也是实现水利现代化的前提。在水利工作中,推进水利信息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实时监控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3S技术等,建设水利系统专用广域网络,建立通用数据库,开发各类专业系统(如防汛指挥系统、水质信息系统、水资源管理系统、政务信息系统等),进一步提高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的时效性和自动化水平,为防汛决策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提供高科技手段,为水利现代化提供信息化保障。 建设水利信息化必须充分了解行业应用现状,找准影响信息化建设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结合现状从水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编制规划,制定方案,分清急缓,重在应用,分步实施,逐步完善。为推进我委信息化工作,必须加强强有力的措施。 领导重视是实现水利信息化的前提。水利信息化工作需要各级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给予足够的重视,重大问题亲自抓。水利信息化涉及部门多,业务范围广,应建立水利信息化组织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应抽调精兵强将,开展信息化工作。 科学规划是实现水利信息化的基础。水利信息化涉及水利工作的方方面面,必须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统一规划,精心设计,科学论证,按程序评审立项。在规划过程中,要把握原则,确定目标,明确任务,提出实施规划的相应措施。在设计过程中,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网络化和资源共享打基础。在建设过程中,要先急后缓,急用优先,逐步建设,形成体系。要优先建设单位内部计算机局域网和本系统计算机广域网,形成水利信息化骨干网络;构筑能满足信息传输、储存需求、可扩充升级的、支持多种协议的网络平台,为信息的充分共享奠定基础。在应用过程中,要各部门协同作战,抓好基础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及时补充和更新信息,为水利工作提供各方面的信息服务;此外,还要加强上网信息的政策把关及网络安全建设。 增加投入是实现水利信息化的保证。水利是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产业,水利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来源应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水利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各级计划部门的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各级财政预算要有水利信息化科目,水利信息化资金在水利投入中应占一定的比例,逐年投入,分步建设,逐步完善。在水库、河道、灌区、水电等新建和改造项目中,要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该项目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比例,以“工程带信息化”。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采取多种措施节约资金。 做一名优秀的公务员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学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在今后工作中我一要加强学习,坚持谦虚谨慎的作风。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行政管理等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二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廉政意识,严格自律,努力成为符合人民不断提高的要求的国家公务员,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三部分。 公共科目笔试范围以《2001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用书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指定用书《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公共基础知识学习指导》。(考试用书为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年版)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各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人选。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另行通知。招考专业涉及中文、法律、计算机、通信、经济类、管理类、财经类、外语类、文秘类等专业。 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三部分。
公共科目笔试范围以《2001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用书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指定用书《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公共基础知识学习指导》。(考试用书为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年版)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各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人选。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另行通知。招考专业涉及中文、法律、计算机、通信、经济类、管理类、财经类、外语类、文秘类等专业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目的是全面测试报考者是否具备公务员职位所要求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研究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测试 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基础知识是对公务员任职的基本要求,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其考试科目包括政治、行政学、法律、公文写作与处理。其中政治又由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和时事政治这五个部分组成。专业知识则主要是指从事具体的某一专业或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它因专业不同而有差别。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对此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以及专业部门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和具体特点进行灵活设置。只有1992年中央国家机关补员联合招考,才设置了财务、文秘、人事、法律及档案管理五个专业的通用专业考试科目。 (二)能力测试 通过口试、笔试等方式来测试报考者的知觉速度与准确性,判断推理、言语理解、资料分析和数量关系等方面的能力。它实质上是对人的潜能的一种考查,因而具有相当的难度。在公务员考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三)技能测试 主要是考查公务员报考者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所学知识或智力的运用能力、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以及群体适应等能力。 (四)心理测试 这项内容虽然还没有在所有的录用考试中得到普遍的应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方面的要求必然会日益强烈。心理测试的目的是考察报考者的性情、意志、品质以及反应等心理素质是否符合一个合格的国家公务员所必须达到的各项要求。

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地方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环节,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多年来,地方政府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了依法管理水平,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不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到依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推进,影响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 一、存在问题 一是执法部门对依法行政认识不到位。在现实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还不够,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但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对于依法行政工作常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一些地方依法行政工作还只是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中,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当中去。有的把依法行政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制定的一些政策、办法明显违法;有的长官意志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凭经验办事,想当然地决策,轻视或不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处理问题;有的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讲话没有准则,不讲诚信,政策朝令夕改,随心所欲。 二是行政执法主体较混乱。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有些地方仍然热衷于搞“运动式”执法、多部门“联合执法”;有些地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经常设立一些没有执法权的临时机构突击开展工作;有些地方和部门越权执法,实施了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为。三是行政执法目的不正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行政事务的正常管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其执法目的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行政执法带有强烈的利益色彩。目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正常经费不足,主要来源靠罚款和收费,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越多,“执法养人,养人执法”,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争管辖,争权力,争罚款,争收费,造成重罚轻管,以罚代管。 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意识不够强。有些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光重视实体法,认为只要结果是正确的就可以,至于手段和方法如何,在所不论。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有的先处罚,后收集证据;有的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不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有的不告知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有的执法过程中随意性大,案件处理尺度不一,畸轻畸重,执法不严,显失公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人治”思想的影响。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缺乏法治文化的长期熏陶。再加上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没有真正形成重法、奉法的良好风气。总体而言,依法行政还是一项自上而下强力推行的工作,在基层,政府中依法行政的认识还没有及时跟进。有些行政部门的领导,“长官”意识强,在行政管理中只知道采用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一些重大决策不是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而是凭个人感觉拍板。有的执法者,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抗法,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二是经济利益驱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普遍执法经费不足,县、乡政府往往将罚没收入作为任务列入预算安排,这就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容易受经济利益驱动,片面地为罚款而罚款,为收费而收费,导致行政管理权的性质异化。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多,监督制度落实的少,大多数监督渠道和监督力量徒有其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不知道如何去监督,甚至还不敢去监督。 三、对策建议 一是要加大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力度。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专断作风、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的观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身体力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同时,要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逐步营造一个行政法制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要明确规定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条件,切实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制度,采取公平竞争的方法,择优录用,把好进人关。二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一定课时的执法培训。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稳步提升。三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淘汰机制。对一些不具备基本的政治、法律素养,不符合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以及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必须及时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三是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的一条重要途径。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狠抓落实。各类行政管理活动,除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之外,都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的范围包括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各个方面。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等内容全面公开。所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都应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可以查阅,可以咨询,大多数行政事务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从而方便群众办事。努力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 四是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一要开展经常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二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审查,防止问题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同时要落实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保证文件的严肃性。三要推动决策权、审批权等重要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要实行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防止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现象的发生。四要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及时上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五要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认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每一名执法人员身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六要健全行政投诉制度。各级政府要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地址、电话及服务内容,认真查处当事人举报投诉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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