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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学论文主题有哪些方面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8-02 14:59:20

生态经济学论文主题有哪些方面的问题

开采和加工所需要的能量,是区别于燃料所释放出来的能量类型。生态学中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传递,信息反馈。这就是一个能量流动的问题,可能开采的时候所需要的是电能,加工的时候是化学能,但是,当开采加工之后,燃料所释放出来的,是化学热能,它释放出来的能量,或者说所应用的领域,以及燃烧后所释放出来的产物(当然我说的意思是释放出来的产物不需要对废弃废物进行二次加工便可以释放到大气中)不需处理,这些费用全部加一起,以及考虑到对环境影响的系数,这个回报率还是很高的。

生态经济学是生态学与经济学交叉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生态经济学的目的,是根据生态学和经济学的原理,从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结合上来研究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具体地说,它是研究使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得以进行的经济系统和自然界的生态系统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学科,是既从生态学的角度研究经济活动的影响,又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相结合形成的更高层次的复杂系统即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其规律的学科。它研究的主要问题有:探讨人类社会经济与地球生物圈的关系,包括人口过剩、粮食匮乏、能源短缺、自然资源耗竭和环境污染;研究自然生态系统的维持能力与国民经济的关系,为制定符合生态经济规律的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战略提供科学依据;研究森林、草原、农业、水域和城市等各主要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功能和综合效益问题;研究基本经济实体同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的问题。生态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体现了当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走向综合统一科学体系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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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基本理论:包括:社会经济发展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人类的生存、发展条件与生态需求,生态价值理论,生态经济效益,生态经济协同发展等。生态经济区划、规划与优化模型:用生态与经济协同发展的观点指导社会经济建设,首先要进行生态经济区划和规划,以便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经济特点发挥其生态经济总体功能,获取生态经济的最佳效益。城市是复杂的人工生态经济系统,人口集中,生产系统与消费系统强大,但还原系统薄弱,从而生态环境容易恶化。农村直接从事生物性生产,发展生态农业有利于农业稳定、保持生态平衡、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不同地区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研究其最佳生态经济模式和模型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生态经济管理:计划管理应包括对生态系统的管理,经济计划应是生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定国家的生态经济标准和评价生态经济效益的指标体系;从事重大经济建设项目,要做出生态环境经济评价;要改革不利于生态与经济协同发展的管理体制与政策,加强生态经济立法与执法,建立生态经济的教育、科研和行政管理体系。生态经济学要为此提供理论依据。生态经济史:生态经济问题一方面有历史普遍性,同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有历史的阶段性。进行生态经济史研究,可以探明其发展的规律性,指导现实生态经济建设。

所谓生态经济系统是指由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通过技术中介以及人类劳动过程所构成的物质循环、能量转换、价值增值和信息传递的结构单元

生态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和解决生态经济问题、探究生态经济系统运行规律的经济科学,旨在实现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和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协调发展并使生态经济效益最大化。《生态经济学》在阐述学科的发展历史、研究对象、分析方法后,以生态经济系统,生态经济产业、生态经济消费、生态经济价值和生态经济制度5个基本范畴为框架,构建了由系统篇、产业篇、消费篇、价值篇和制度篇五大篇章组成的全新体系,使得生态经济学具有了更加严密的内在逻辑。在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了生态经济协调发展规律、生态产业链规律、生态需求递增规律和生态价值增值规律等生态经济学基本规律,使得生态经济学研究从个别的理论层面上升到一般的规律层面。充分吸收了生态经济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如生态足迹核算理论、生态保护补偿理论、三种资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生态资本)相互增殖理论、生态制度创新理论等,全书具有很大的信息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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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学讲的是:导狮和狮娘的故事。内容大概是,讲雄狮的崇高与母狮的优美的生态规律与经济学的相对统一。。详情可以参考论文《生态经济学集成框架的理论与实践》

一、循环经济与法的价值的一般分析循环经济的理念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时代,当时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说是循环经济理念的早期代表,但是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1990年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一书中首次提出,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区别。 工业社会的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是一种高开采、高消耗、高利用、高排放、高污染的“牧童经济”,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过度的消费方式,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利用与浪费,导致资源枯竭与环境的不断恶化。为此,人们开始把源头预防与全过程治理作为国家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实行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模式。“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对自然环境资源实行闭路循环应用的经济发展方式。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具体说,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物质闭路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生态学规律,通过优化物质在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和能量流动,减少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从而在经济增长中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交流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形态,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共赢’发展的经济活动理想模式”, 它倡导“低能耗、高利用、再循环”,反对滥采滥用资源与“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它恪守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与废弃物再循环(Recycle)的三次基本原则。循环经济兼顾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更加合理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节约了资源和能源,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动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 有的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也是该法的目的、该法的理念,是依赖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与实现的基本价值和基本使命,也是作为循环经济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制定任何一部法律,其首要条件应当是使实定的法律尽量符合立法者的应然标准,也就是符合立法的目的、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此,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是立法者通过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和实现的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的终极目标,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终极价值,它与立法中所体现的制度价值一脉相承。“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因此,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基础与指导意义,它是确定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的基础与前提。循环经济立法的政策性比较强,我们不易具体细化它的制度价值,但可以抽象概括出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在世界各国以及每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它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需要研究明析外国与我国其他时期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以资借鉴。 二、中国已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没有全面、综合规范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但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专项法律法规。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了努力改进生产工艺,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等要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强调要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结合起来。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用能耗物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很显然,它仅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和终极目标,这是立法价值定位上的缺陷。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节约能源法》第1条指出立法目的是“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一条就指出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相对于“末端治理”方式而言,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对清洁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即其价值追求)作了探讨,认为清洁生产法在总体上相当于污染控制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本质上乃是工业污染预防法、环境经济法,因而理所当然属于以维护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为己任的“社会本位法”。具体说来,清洁生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乃是建立在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共同要求之上的,是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体,属于多类型、多层次的复合性公益,而非单一性公益。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而对循环经济立法价值追求的研究关系到整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与制度架构等,我们必须提出其终极价值目标与制度价值。对于制定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认为是“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或生态社会的建立”; 有的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减少资源的利用和废弃物的排放。”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本质上应该属于环境法法域,因此整个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就必然会有密切的关系,国内就环境法价值追求的传统观点认为是通过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旨趣,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冲击与挑战,有学者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在树立以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 综观国内外现有蕴含循环经济理念的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其制度价值)以及有关学者对循环经济立法目的与环境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成果,基于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哲学的基础,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一)确保发展的终极价值发展的涵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更新,GNP或GDP增长的发展观认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变化的发展观认为发展是指在生产和就业中,农业部门份额减少,工业和服务业份额上升的现象和过程;也有学者把人类发展指数(HDI)作为评价发展的标准,努力超越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在经济与道德、效率与公平、工具与目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从全球的视角和一体化的趋势上,力图沟通、平衡与和谐;著名学者托达罗(MPTM)在其《第三世界经济发展》一书中将发展定义为“一个社会或社会体系向着更加美好和更为人道的生活的持续前进。”还有学者认为发展就是满足人类不同需求层次,应该考虑可持续的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本身的更全面发展,这种协调式的发展观追求人与自然的互利互生和协同进化,从而使自然界有可能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要求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共存、共生、共荣,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权利与价值,要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程,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笔者认为,高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不得不感受到人类对于自然界、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为此,我们势必推行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发展之价值追求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个发展不同于经济上的发展,也不同于人权之一的发展权,发展既是一种不断向良反复前进的过程,又是评判该法律制度的一种标准,它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与维护的价值之一。发展不仅仅是人类的发展,也是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多元的、全面的,仅有人类的发展是不够的,资源具有有限性、稀缺性,而人类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供给资源与利用环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发展本身包括可持续的含义,如果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那就不能称其为发展,发展是不断向前向优向好迈进的过程与态势。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只有这种全面多元的发展才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和维护的,而且符合实行循环经济所要达到的目标。发展的价值追求是维护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保障与表征,有发展才有实质正义,法的正义应该是含有发展之意的正义,否则法的正义价值追求只能是徒有其表。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阐述了法律的巨大作用: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制裁、惩罚或抑制,而是激励人们进取与引导人们为正当合理的行为,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在全社会激励人们在追求人类自身权益发展的同时,也要正当合理地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本身的可持续发展。(二)确保协调的终极价值协调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里的含义是指配合得适当。欧盟要求环境政策要确保协调,在这里协调的含义是指“欧洲联盟的其他政策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必要的考虑因素,从而确保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一致,从而确保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具体谈到了欧洲环境政策与地区政策、交通政策、竞争政策、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农业政策、农产品自由流动政策以及贸易政策的协调。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消耗量,从而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与持续发展。环境危机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环境与经济的极不协调将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我们要倡导“经济与生态双重存在”的思维,现在已经进入了生态时代,这是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思维,“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思维是生态时代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核心思维,经济与生态的协调是生态时代的基本特征,并且指引着当代发展经济的正确方向。生态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经济与生态两者,不但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只有两者协调,才能使整个生态经济系统处于平衡稳定状态,才能保证人们的经济活动正常持续地进行。 推进循环经济能促使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并最终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协调统一。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协调之价值追求就是指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旨在促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发展,不能因为某一方面的超度发展而危及到其他方面的发展,促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使经济系统、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支撑,具备整体性,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利益的不平衡就会导致不和谐,固有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冲击,而法律就旨在创设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循环经济立法追求协调的价值,就是要通过立法来衡平各种利益,使它们达到协调的状态,最终形成一个稳定且有利于发展的正义秩序。(三)确保环境效益的终极价值效益就是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环境后果的衡量,环境效益有正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之分。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环境效益的后果。环境法保护法益论中的地球益学说体现了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1992年里约“地球研讨会”的《NGO地球宪章》在原则1作出了如下规定:“为了保护地球生物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致同意尊重、促进、保护和修复地球生态系统”。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与特殊的公益性之特性,坚持“社会本位”的思想,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分配,它必然要体现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取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体,我们要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把环境效益作为前置效益,因为资源是有限稀缺的,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是无边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经济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之外无可估量的生态价值,保护资源与环境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环境效益最终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讲,废弃物也是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它具有重复利用的价值,当人类对废弃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时,它们就会以人类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当人类没有对它们进行有效利用且又不按自然法则进行处理的时候,它们则会以人类所不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环境造成危害。 美国那什在其《自然的权利》(1989年)一书中谈到:“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所具有的生存权可以归属于伦理的共同体。……应将伦理平等的概念扩大到全体生态系统中去。……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而当前的环境危机也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所造成的,大家纷纷意识到与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与权利,并形成一种以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主张人类应当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与能源,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实行资源与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向环境的“零排放”。由于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市场缺陷与政策失误,环境效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循环经济立法就是要在宏观上对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服务与消费的过程中从事盲目、自发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行为时,进行适当的禁止、限制或矫正,保护污染受害者和生态系统的平衡,防止人类社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各种法律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确保环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循环经济立法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它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适度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体现为环境效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体现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以维护环境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四)确保生态安全的终极价值当前,我国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了资源安全问题,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解决生态安全的问题,循环经济立法必须以生态安全为自己的价值取向。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是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公民生命健康,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将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条件,并指出生态安全主要包括四大问题,即国土安全、水安全、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 否则,就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从而危害人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等,进而威胁到国家与整个地球的生态安全。因此,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生态安全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霍布斯(Hobbes)认为“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促进安全除了在作为实施和巩固法律秩序中其他价值的一种工具方面的效用以外,还服务于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颇有价值的目的。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生态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态安全不仅是循环经济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评判循环经济立法正义与否的标准。立法者创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臆想杜撰出来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应当具备的正义、利益、秩序的价值,同时还具有自身特殊表征的价值追求。缺乏明确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创设就无法达到立法的美好意愿;不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合理、适当、有效地实施法律。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笔者认为应当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其终极的价值追求,在制定促进循环经济方面的成文法典时,可将立法目的(即制度价值)规制为:“为促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推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协调,保障环境效益,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法。”

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所构成的复合系统的结构、功能、行为及其规律性的学科。是生态学和经济学交叉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主要研究内容有: 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功能和目标; 经济平衡与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及其内在规律; 经济的再生产与自然的再生产之间的关系和规律; 人类在生态—经济系统中的各种经济活动同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相互关系; 人口、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环境污染,恢复生态平衡的投资来源及效果评价等等。[1]

1)内在联系互动性。生态经济包含了整个生态的研究,也试图用生态的眼光去分析生态危机对经济的反作用。由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复杂性不仅指出生态系统中事物联系的多样性,也肯定了人作为系统中的一部分,对自然的依赖也是多样性的,同时人类社会的存在依赖于生态经济大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平衡和自我调节作用。所以,人类要用正确的生态观,把握生态系统内部自我调节方式,利用事物之间存在的联系性、互动共生性和生态结果,达成系统的生态平衡。(2)区域差异性。经济发展与不同的自然资源和生态条件有着紧密的联系,区域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的异质性,促成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经济的特异性。这就要求在每一个国家,甚至是每一个区域内,必须依据具体情况研究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做到因地制宜。(3)长远战略性。生态经济学考虑的不仅仅是短期的经济效益,而且强调长远的生态效益以及资源配置和自然环境的代际公平性,其研究的生态保护、资源节约、污染治理等都是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问题,最终关注的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2]经济学家Robert Costanz(1978)认为,生态经济学是一门在更广范围内讨论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二者之间关系的学科,主要强调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与其带来的资源和环境变化之间的相互关系,强调经济学和生态学的相互渗透、相互结合。国内不少学者也对生态经济学进行了定义。王松霈(1992)提出,生态经济的研究主体生态经济系统是由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相互作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复合系统。王东杰等(1999)认为.生态经济学是研究生态经济系统中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关系及其规律的科学。季昆森(2001)认为,生态经济学是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由社会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复合而成的生态经济社会系统运动规律的一门科学。此外,张明军等(2006)认为,生态经济学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保证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基于复杂系统的角度研究生态经济问题;实现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协调发展的最理想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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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2、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基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角度  3、大型企业管理层员工激励机制研究  4、企业文化建设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促进作用研究  5、西部地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策略研究  6、危机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探讨  7、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缺乏主动性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  8、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路径分析  9、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作用研究  10、我国“民工荒”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  11、新农村建设吸引人才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  12、中国城镇居民消费信贷市场发展问题及对策  13、当前我国企业新员工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14、中国医疗保险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15、我国城镇失业成因与对策研究  (经济学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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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研究主题和应用领域不同,可以有很多彼此交叉的划分:农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金融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管制经济学、管理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第三部门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国防经济学、生产经济学、消费经济学、信息经济学、人口经济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土地经济学,等等,举凡你想得到的主题,大概都有一门经济学与之对应,或者采取了经济学方法来研究,则可称为“**经济学”。按研究性质划分,这也是国外(新古典)经济学培养体系的三门核心课程:微观经济学:价格理论(供给理论/生产者理论、需求理论/消费者理论、市场均衡理论)宏观经济学,两者彼此交叉,也有学者反对将经济学人为割裂为微观和宏观两大门类,进而探索两者的融合,更有学者提出中观经济学(如Monash大学的黄有光教授)。目前通行的实证研究工具主要是经济计量学(国内翻译计量经济学是不准确的)

在过去几十年中,随着环境问题的上升,人们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政策的关注程度也日益提高。对环境政策的兴趣不仅吸引了众多专门研究环境问题的专家如生态学家、自然科学家等,也吸引了经济学家、地理学者等社会科学家的广泛关注。当前,特别是经济学家在西方各国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环境政策形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环境政策中经济学的突出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环境政策决策者们对环境保护政策潜在成本的关心。因此,这也使得主流经济学家们纷纷加入到环境经济问题的研究领域之中。  现代环境经济学从总体上说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对环境问题的拓展和运用,因此大部分环境经济学家属于新古典学派。当然,新古典环境经济学家们在政策方法上并不一致,广义地看,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可称为干预学派,其出发点为“市场失灵”,以新古典经济学家亚瑟·庇古等人为代表。第二类,主要关注“产权”的建立和分配问题,通常称为“芝加哥学派”,以诺贝尔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为代表。在这两类政策主张中,迄今为止还是干预学派对环境政策的影响更大。  不过,虽然新古典经济学家在环境政策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研究方法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最主要的批评意见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政策主张是不恰当的。把环境问题完全交给市场去解决的观点值得怀疑。甚至有人认为,完全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其结果会适得其反,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损害将有增无减。在传统的成本收益分析中资源配置的正确价格问题常常受到各种各样的挑战。例如,按照伦理学观点,自然资源不可逆转的退化,对赖以生存的后代子孙来说其代价是无限的,而且现实早己说明,这种不可逆转的环境后果不是例外而是常例。更一般地看,新古典方法的功利主义哲学基础本身就值得商榷。有些作者指出,功利主义回避了人的需要差别问题,忽略了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个体的道德价值取向的影响。  尽管有这样那样的批评,新古典理论仍然似乎是经济学家们唯一可行的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能否找到一种在主流经济学思想之外的可行的方法来更好地体现环境问题的特征。目前看来,比占主导地位的新古典范式更有效地进行环境分析的方法是制度经济学方法(也称演化经济学或社会经济学方法)。在通常情况下,制度经济学方法比新古典方法分析范围更广、包含的变量更多(货币的、非货币的),更侧重于整体性和演化性。米勒对制度经济学方法的特点进行了很好的概括,他指出“制度经济学是演化的、整体的、跨学科的和非预言性的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家的共同特点是关注冲突而不是协同,关注损害而不是效率,关注不确定性而不是完全知识。他们一致反对把市场机制看作为无偏见的资源配置和分配机制,并一贯坚持认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和利益之间存在差别。特权与权力的客观存在和滥用与分散的单个个体行为相比,会形成一种利益中心。”  从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在环境经济问题争议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看,似乎确实制度经济学方法比新古典方法在分析环境问题方面提供了更加丰富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卡帕、加尔布雷斯和米善等制度经济学家对现代环境经济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近期这方面作出贡献的制度经济学家有布罗米雷、施密特、苏特保坶以及斯旺内等。然而,尽管制度经济学方法提出了与新古典方法不同的见解,但迄今为止制度经济学文献还主要集中在对新古典方法的批判而不是提出建设性意见上。新古典方法尽管其前提假设和研究方法都成问题,但它为环境分析提供了一个非常一贯的理论框架,并为政策决策者提供了成本收益分析工具,借此决策者可得到某种看似“客观”的决策依据,这是新古典方法得以占据环境问题研究主流地位的重要法宝。因此,很明显仅靠批判还不足于取而代之,即使这种批判是正确的也如此。制度经济学方法在环境问题上要想取代新古典方法,必须提供一种为决策者所用的可操作性的方法才行。因此,本文的目标是回答以下问题:  1、制度经济学家在提供更有建设性意见建议必须做些什么?  2、在环境问题上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3、制度经济学要提倡的环境政策理论基础是什么?  为回答这些问题,本文拟安排如下:首先,概要介绍制度经济学方法。主要描述制度经济学在政策研究方面的一般研究范式。其次,描述制度方法在环境问题上的运用,主要讨论前面讲到的制度方法主要特色在环境问题运用上的作用,回顾总结现有的制度经济学家从理论角度对环境问题的研究和考虑,特别是卡帕所做的开创性工作。他为制度经济学在环境经济问题分析上提供了一个卓越的研究框架。第三,通过与新古典方法的比较,阐述用制度方法研究环境问题的政策意义。最后是总结。本文一个重要的结论是与传统的环境经济学方法不足相比,制度方法这种非传统的方法涵盖的面更广,制度方法确实能够提供一个比新古典的环境问题分析方法更丰富、更有说服力的分析框架。  一、制度经济学研究范式概述  制度经济学起源于对新古典经济学及其传统的静态均衡价格理论的反思与批判运动,这场运动开始于20世纪初的美国,代表人物要数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康芒斯(John R Commons)和米契尔(Wesley C Mitchell)。这三位美国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的著作跨越了19世纪末到20世纪40年代。也是在那个时代,经济学家克拉克(JM Clark)、阿亚雷斯(CE Ayres)和加尔布雷斯拓展和运用了制度研究方法。分析“古典”制度学派凡勃伦、康芒斯和米契尔的作品,表面上看似乎他们关注的主题和研究方法都很不一致。凡勃伦主要关心经营中的权利关系以及消费者行为心理,康芒斯感兴趣的是从法律基础角度来分析经济系统,热衷于制度安排(私有制)的重要性和演化性质研究,而米契尔专注于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集中精力搞实证研究(他也是美国NBER的创始人)。实际上,不仅是美国制度学派,其它的制度学者在研究主题、方法和重点方面也各不相同,要一两句话说清楚他们的共同特征并非易事。  因此,米勒(Miller, 1978)指出:“制度经济学……虽然方法和重点表现特征迥异,但显然有一种共同线索,有一种共同的意识形态把他们联结成为一个学派。”要完整地分析描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原则不是本文的目的,以下是对制度经济学“共同线索”的粗浅概括:  1、制度经济学把经济看成是一种演化的、动态过程而不是静态的均衡过程。因此认为经济中的累计因素是经济学研究中最重要的因素。  2、制度经济学家喜欢用开放式模型,并以此联结社会系统中相互关联的各要素。因此制度经济学即使在讨论某个特定经济问题时其模型也是整体性的。  3、制度经济学家在分析问题时,总是把方方面面的因素和变量,包括经济的非经济的变量都考虑在内。  4、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经济不仅仅是市场,因此,市场也不是所有公共政策问题的解。为此,他们强调对市场产生强大影响的制度安排和权利设置的重要性。  5、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是学科间开放的,广泛吸收和接受其它科学的成果。  6、制度主义是其研究方法的标准,并认识到经济分析中价值的重要性。  7、制度主义者赞成某种程度的“社会控制”需要,因此也对某种程度上的政府干预表示赞同。  8、在方法论的偏好方面,制度主义者一般选择使用描述性模型(模式模型),反对新古典的预言性模型;把制度作为分析单位,反对新古典的个体消费者或企业最大化方法;接受行动主义心理预期,反对新古典主义者提倡的主观主义心理预期(个人主义)。  二、环境经济的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基本原则  制度经济学家面对特定的研究主题在方法和重点上会有所差异,因此对问题的定义和政策建议有时也会持不同观点。在环境问题研究上也不例外,制度经济学家在如何解决环境问题上有时会采取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虽然有这样那样的不同点,但仍然可以归纳出制度研究方法在环境问题上的一些共同原则和主张。  1、作为演化过程的环境经济问题:累积因素和共同演进原则  在制度主义提倡的演化方法中,累积因素原则是经济研究的核心。把这种概念运用到环境经济研究领域的第一位制度经济学家卡帕,他在凡勃伦和缪而达尔的基础上在环境问题研究中首先运用了累积因素原则,他把这项原则定义如下:“累积或循环因素原则强调,社会过程表现为受经济的和非经济诸多变量的交互影响,在其共同结果下导致系统偏离平衡和均衡状态。事实上,社会过程不是所谓的自动自稳定化趋势,而可以说是服从于一种社会惯性,这种惯性使系统朝着初始推动的同一方向移动。”(Kapp, 1965)。因此,他指出:“只注重物质因果链或脱离问题发生的制度框架孤立地看问题只能得出不完全甚至错误的结论。简单地说,因果链既是一种物质过程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过程。”(Kapp, 1970a)  既然环境问题是物质过程和社会过程的共同结果,因此卡帕认为要特别关注这两个过程的相互关系。他强调指出,假定自然物质环境是一个特殊的生态结构并由特别的法律来监控,任何不遵守有关法律的人类行为都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那么,虽然可能对这种行为会依法判决和处置,但这种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已既成事实。因此,自然物质系统和社会系统具有相互依赖性。与卡帕一样,美国制度经济学家斯旺内(James A Swanney)也认为,作为一种整体性的环境问题研究方法,必须基于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共同进化的认识基础上。(Swaney,1987a)。为此,斯旺内提出“可持续共同演进”原则,即“在发展路径或知识运用上,应避免对社会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兼容性造成严重威胁”。可持续共同演进清楚表明环境系统的演化与发展路径的相关性。可持续演进原则是制度经济学理论在环境问题研究上的直接运用,许多制度学家采用这种思路来研究环境问题。  2、作为开放系统的经济:社会与生物种群的相关性  根据社会和生物种群相互关联的观点,许多制度经济学方法可运用到环境问题研究上。首先,制度经济学家一般把经济过程描述为一个开放系统,认为经济活动对生态系统存在各种各样的影响,反之亦然。换句话说,制度理论在环境问题上的立论基础是:生产和消费可能性完全依赖于当前可用的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而当前和今后的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又受到当前生产和消费的影响。这种观点与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在分析价格形成过程时把经济看成为一个封闭系统,即企业销售商品和服务,然后对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和资本)支付报酬。这里,要注意的是新古典经济学家把经济过程看成为一种封闭系统的观点与马尔萨斯、李嘉图、米尔和马克思等古典经济学家也不同。古典经济学也认为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是有限的。在新古典经济学完全忽略真实世界经济学的重要特征同时,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在20世纪50年代初就开始争论经济增长的社会和环境限制问题。这方面最重要的开创性工作是卡帕(1950,1963)关于社会成本的研究,他首次深入研究了经济增长的外部性对环境所产生的长期不利后果问题。总之,制度学家把真实世界经济看成为一种开放系统,这种系统为了发挥功能必须从环境中吸取资源并把大量的废物又转嫁给环境。  3、多维度思考:环境问题分析中的货币和非货币因素  对生态与经济系统循环关联性的认识也意味着制度经济学方法涵盖更广泛的环境问题分析变量,既有货币的也有非货币的变量。这一点对注重整体性研究的制度经济学家来说是共同的,他们强调多维度而不是单维度思考。因此,制度经济学认为环境问题中的众多相关因素中往往是非市场特点的因素占主导地位,虽然这类因素难于进行价格量化和测量,但仍然必须纳入到分析中。在这类“非市场”因素中通常提到的有人类、社会关系、生态系统或自然资源等等。这一点上,应注意的是虽然某些新古典经济学家也接受这类变量的重要性并把它们纳入其分析中,但他们倾向于把所有的变量简化为货币形态,因而其提倡的仍然是单维度方法。而制度经济学家一般采用分解策略,分别观察货币和非货币影响,反对把所有因素或影响都简化为某种货币等价物的观点。因此,制度经济学家对成本收益分析和诸如显示性偏好或表述性偏好等估价技术并不抱多大希望。对此,卡帕(1970a, 1970b)进行了简要评价。在他看来,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性,环境突变原因的高度差异性和不可比因素,以及环境控制收益的差异性和不可比性,很难对社会成本和收益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因此,他认为决策者应寻找市场价值之外的其它方法来评估环境问题。他认为环境决策具有明显的政治特点,反对利用成本收益分析工具来帮助决策者决定最合适的环境政策选择。换句话说,卡帕认为成本收益分析既不能对环境变化的社会成本进行正确评价,也不能对环境控制措施的社会收益进行有意义的衡量。更进一步,制度学家认为把所有因素或影响简化为货币等价物的观点必须用分解策略来代替,也即货币和非货币影响要分别加以分析而不能混为一谈。例如,瑞典制度经济学家彼得·苏德保坶(Soderbaum,1987)提出用环境影响综述和各种系统分析方式来替代成本收益分析等合计方法,在他的许多文章中特别推崇“位置分析方法”。在这种方法中,他把非货币影响描述为“流量”(相对于时段而言)和“存量”或“位置”(相对于时点而言)。在一般条件下,位置分析的主要目标是揭示决策情形的所有冲突而不是以一种无异议的途径“解决”问题,根据不同的价值观结论也会不同。因此“这种方法的结果对价值和伦理都是开放的”(Soderbaum, 1987)。  4、市场背后的环境经济问题:制度安排和收入分配对环境政策的重要性  通过供给和需求来进行市场分析是新古典方法的核心。但按照整体性方法,制度经济学者不同意把经济分析简化为市场分析,反对市场能解决一切环境问题的观点,而一贯强调对市场反应有重要影响的制度安排和权利设置问题。因此,制度经济学在分析环境经济问题时采用更广泛的方法,强调所有种类的社会规则都潜在相关,这些规则和市场联系在一起只是一种重要但特殊的情形。制度学者把市场看作为一种有用的分散机制,但他们不同意接受市场是所有公共政策问题解决之道的假设。(Bromley, 1985)。在这种保留意见的背后,在制度经济学家眼中市场不是资源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的中性机制,相反,它在很多重要方面会发生偏离。主要是由于市场受既存势力控制,因此交换条件只是谈判者既有优势的反映而已(Miller, 1978)。货币和非货币成本与收益总是依附于现存的制度安排,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而制度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新的制度和博弈规则意味者不同的成本收益分配。(Bromley, 1989)。  这样,在环境政策方面,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共同主题是现实社会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关政策变化的影响问题。在制度研究方法中,“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组织机构、博弈规则、权力关系等对资源的控制。对新古典经济学家赞成认同的制度安排,制度经济学者常常表示怀疑。例子之一是关于效率的制度经济学观点。新古典把效率表述为与价值无关的概念,制度经济学家则认为效率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本质上与价值有关的概念(Swaney, 1987b)。因为效率的计算依赖当前的制度安排结构,而后者决定了什么是成本以及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按照布罗姆雷的说法,“没有孤立的效率政策选择而只有在各种可能的制度设定前提下的效率政策选择。选择一种效率结果也同时是选择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结构和相应的收入分配方式。问题不是有没有效率,而是对谁有效率?”(Bromley, 1989)。因此,有些制度经济学家对新古典经济学评估环境政策的结果提出质疑,因为新古典方法没有比较不同的制度安排而是把分析建立在特定制度设定基础之上。从这个角度看,制度理论更适合于环境政策评估,因为它提供了制度调整的分析框架。确实,按照制度理论,为了解决问题应改变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利益目标。在环境经济学中,这意味着用于监督环境资源的制度安排,随着社会关注环境问题的目标更新也必须相应作出调整。卡帕在分析环境突变的主要原因时也认识到社会过程中制度安排的重要性。他强调,认为市场活动对环境总是有益的想法是危险的。特别地,他认为,市场经济的决策习惯有一种“固定化”趋势,漠视诸如空气和水污染的负面效应,常常把它们看成是决策单位的“额外”因素(Kapp, 1970a)。因此,任何经济单位为了减少其活动的环境负面效应,必然要提高运行成本,或必然降低其边际利润和盈利能力。然而,在按照投资利润最大化原则运行的决策系统中,对任何经济人而言,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会想方设法把视为“额外”的污染治理成本转移给其它经济人或作为整体的社会来承担。  5、环境经济研究的跨学科方法  考虑到自然物质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和相互关联性,以及在环境问题分析中涉及众多变量(货币和非货币),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任何单个学科都不能独自胜任环境变化因果过程的研究,必须通过跨学科研究才能担当此任。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制度经济学一直相信在经济研究中跨学科方法的优势,在环境经济研究中尤其如此。对此,有些学者把制度经济学提倡的跨学科环境问题研究方法与新古典经济学提倡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方法进行了对照。新古典经济学认为经济学和经济问题可以划分为许多分支,在“其它情形不变”的假定下能够在一定时期内研究一个变量。因此,环境经济学和环境政策可以与其它经济学和政策领域合理区分开来。关心环境问题并提出合理的环境政策建议是环境经济学家的事,其它经济学家勿庸多虑,原来干什么就干什么,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倾向于整体研究的制度经济学则强调学科间的联系,认为在社会科学方面并不存在明确的边界,相互间都有交叉。苏德保坶认为,经济学家应力求在专业知识和综合性的跨学科知识方面进行平衡。在环境问题研究上,按照整体研究观点,各学科要相互渗透,要考虑到环境政策和交通政策、能源政策、食品政策等的相互交叉关系(Soderbaum, 1992)。早在苏德保坶之前,卡帕就强调在环境经济研究中跨学科方法的重要性。他指出,社会经济和物质生态系统的相互关系十分复杂,对此各传统学科从各自特定的目的出发所进行的孤立研究远不能揭示其内在运行规律。任何社会科学家、自然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或公共卫生专家,都只接受了本学科的训练,只熟悉本学科范围的狭窄概念和理论,都不足于从总体上厘清和解决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因果关系,因而必须采取相互合作的方式(Kapp, 1970a)。  6、环境经济研究的立场问题  另一个制度经济学家十分强调的是所谓“研究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色彩”问题。这个观点主要出自纲纳·缪而达尔。缪而达尔认为,虽然新古典经济学试图把经济学描绘成与价值观无关的科学,但在经济研究中总是带有一定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因此,在制度学者看来,在方法论上新古典经济学家是“天真的实证主义者”,经济学家应该更清醒地认识到隐含的价值判断,并在研究中把所包含的公众利益揭示出来,使非专家的决策者(如政治团体)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在环境问题研究中,经济学家应根据不同的价值观、伦理观和意识形态从多角度加以分析研究。这是制度经济学家普遍认同的研究环境问题方法的立场。作为一种更加规范的环境问题研究方法,制度经济学认为应该对当代留给子孙后代的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进行伦理判断。  7、环境政策的社会控制需要  最后,制度经济学家在环境问题研究方法上的一个共同观点是需要对环境政策进行某种形式的社会控制。这一点与制度经济学反对由市场来解决问题的观点一脉相承。按照制度经济学环境问题研究方法,之所以需要进行某种程度的社会控制至少有以下两点理由:首先,社会是个有机组织,即社会从需求总量到个人要求都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社会附加到自然资源和环境上的价值不仅仅是所有个人价值的总和。社会要比任何个人的预期寿命长得多,作为整体的社会其价值与个人的价值一般来说是不一致的。另外,基于个体偏好汇总的方法可能意味着种群和生态系统不同特点的消失。第二,在一定政治经济制度下,权力的分配对个体而言既不可能是平均的也不可能是公平的,因此环境问题的市场方法只能反映社会当权者的利益,而当权者的利益与希望保护环境的人的利益往往并不相同。  三、制度经济学的环境政策主张  在概述了环境问题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主要原则之后,接下来分析这种方法对环境政策的意义。这里并不是研究针对特定环境问题的特定政策,而是试图提出并讨论制度经济学在构建环境政策上的理论基础。  总的看来,制度经济学构建环境政策的理论基础与新古典经济学存在很大差异。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关键是在外生决定的偏好函数下经济人最优选择问题,因而基本上提出的政策基于对个体的激励和约束措施。这种方法背后的思想是,通过可计算的货币激励和约束,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个体会改变其行为,使环境退化和资源损害降低到最优水平。换句话说,新古典环境经济学家开出的药方是建立经济激励和约束措施使得环境服务的使用者把其行为的机会成本考虑在内。这种政策主张受到制度经济学家的广泛批评。对这类政策的大多数批评意见集中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功利主义哲学基础上。例如,有些学者指出,环境政策只建立在奖励和惩罚基础上忽视了个体的正直、守信和围绕其身边的社会关系等因素。换句话说,制度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定义表示怀疑。认为人的动机并非是完全自利的,其合作和利他主义也并非只是在效用最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制度经济学认为人在一定程度上是自利的,因而基于金钱和经济激励的政策手段是环境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这类政策通过道德价值诉求的补充会更加巩固。实行促进社会承诺和诚信等文化价值的政策能有效补充基于经济激励措施的环境政策(Hodgson, 1997)。考虑到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相关性和脆弱性,为了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环境采取小心谨慎的保护性政策。制度经济学家不是把目光集中在主观效用上,而是提倡对社会过程进行科学调查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因此,很明显,新古典经济学家仅仅依据个体的欲望总和提出环境政策,而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应通过科学分析和公众讨论来制定环境政策。为此,环境问题的制度经济学方法创始人卡帕提出了基于“人类必要需求”概念的环境和发展政策主张。他强调应站在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物质需求角度重新设置公众行动的指导方针,应按照人类必需的物质要求来利用资源而不是按市场导向来运用资源。他认为可制订出符合环境最大容量限制或可接受污染物排放浓度的客观标准,通过这类安全限制,来决定对环境和人类构成威胁的活动的类型和程度。卡帕承认,这种“社会最小值”不是理想的或完美的状态,也不是资源利用的“最优”状态。然而,它为改善决策提供了某种操作性标准或指标。在没有充分考虑社会成本和收益情况下,这种操作性指标比按照市场成本与收益分析而形成的“最优解”要好的多。卡帕认为,一旦诸如最大污染浓度许可水平等安全限制体现到决策的政治过程之中,就能将其纳入到更广泛的生产函数(或物质投资模式)中,通过投入产出模型明确投入规模和生产技术,并按照所谓的既存最小需求来确定产出规模(Kapp, 1970a)。  因此,在技术改变情况之外,还有环境引致型因素(Swaney, 1987a)。所以,斯旺内在福斯特的三项原则之外,又提出了第四项原则,即“共同演进可持续性原则”,用于强调生态环境不是给定和静止的事实。根据斯旺内的看法,在环境政策方面,共同演进可持续性原则提出了某些特殊的政策目标和方针。  特别地,他认为共同演进可持续性发展要求:1、对个人、利益集团和企业进行特殊的环境教育;2、为了弄清可能产生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环境问题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3、为刺激和响应知识更新并相应地引起行为调整,需要一种更加灵活和敏感的制度结构(Swaney, 1987a)。在这些建议中,显然新知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快速渗透对巩固环境政策至关重要。在这一点上,Dietz和van der Straaten (1992)拓展了斯旺内的分析。他们指出,由于既得利益者的怀疑和抵制,在环境政策上新知识和新观念不见得会被采纳。因此,在环境问题上平衡各种社会势力应引起环境经济学家的更多重视。这一点对环境政策制度经济学方法相当重要,因为它强调了制度经济学在社会层面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不仅基于生态和经济问题,也要考虑社会问题。  五、总结评价  本文试图总结环境经济问题制度研究方法的主要原则。通过以上回顾,概要介绍了环境经济问题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主要观点和价值判断,讨论了某些重要的政策基础。可以说,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之外,在处理环境问题方面确实还存在另一种方法——制度经济学研究范式。尽管这种研究范式至今还很不完善,在实际运用中也不断遇到新的挑战,但与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新古典范式相比,它似乎提供了一种更有成效的环境经济问题分析方法。

一些学者指出,为减缓资源紧张与生态破坏,唯一出路是摆脱原来的发展方式。他们的计算表明:如果2010年要维持现在的生态环境水平,至少须提高资源生产效率一到二倍!但是另一些学者指出,中国刚刚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而且在这个重化工业的发展阶段,能耗物耗需要大增。他们认为从情理上说,中国人均资源消费量还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从客观形势说,无论从劳动力(年龄结构和成本等),还是从解决众多社会问题的需要看,我们都要抓住历史机遇。只要咬住牙将中国经济规模推上一个台阶,许多问题都会像库兹涅茨曲线(Kuznets Curve)4的转折点达到以后那样迎刃而解了!令人奇怪的是,这两种对立见解很少在重要场合正面交锋,两者似乎同时被尊重和承认:在舆论上,在上层,强调「可持续性」的声势更大一些;实际生活则基本上是强调发展的舞台。 近二十年来中国经济增长总是快于估计,而资源和环境形势的严峻总是超过预计。当今天中国已经真的进入了一个有史以来的「最狭窄环境通道」5,而且今后又可能是以超越以往二十年的常态加速恶化之际,现实已不能容许含糊与暧昧的态度了!但是我们应怎样选择呢? 首先,脱离经济的环境主义是不足为靠的。无论从甚么原则出发,占全球百分之二十的发达国家人口奢侈地消耗百分之八十的地球资源都是不合理、不道德的。所以首先需要关注的,不是中国从很低的人均消耗量提高的总量影响,而是美国从超高人均消耗量减少若干对地球压力的缓解。不幸国家间的博弈,实际正继续哈丁(Garrett Hardin)的「公地悲剧」(The Tradegy of the Commons),而这种像「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的格局,不是单方面能改变的。中国的发展本身不仅是世界公正的应有之义,而且有利于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她不可能放弃发展权利。 然而,比诸批评他国与历史的不公,认识自身问题更为重要,也更为困难——因为这特别容易被各种借口干扰,以及被民族感情冲淡。所以说环境决策必须纳入经济思维,决不等于说只要将环境、资源、社会问题通通托付给经济发展就行了,或者「让发展中的问题在发展中解决」。因为严峻的态势既不会被我们的意愿感动,也不会自动依着发展阶段放缓。自然条件不一定能击垮我们,但前提是我们具备改换发展方式的理念。我们现在最缺少的,恰恰是这样的理念。那么是甚么在阻碍这个觉悟过程呢? 「不能用造成问题的思维方式解决问题」 的确,有不少「发展中的问题」能够「在发展中解决」,然而如果发展本身出问题了呢?爱因斯坦说:「不能用造成问题的思维方式解决问题」。 2003年的SARS危机成为中国第一次普遍反思唯GDP增长式发展观的契机,结果中央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但是,就在各地大力宣扬「科学发展观」,要用绿色GDP取代原有GDP为主的考核体系的同时,能源短缺的考验来了。令人担忧的是:(1)解决能源短缺在许多地区变成了一场攀比上马和抢占资源的运动,而不是综合、统筹与协调的发展。盲目布点、无序开发、寡头竞争和省级壁垒,很可能造成低效率,甚至是畸形的电力结构。(2)「需求即硬道理」的呼声压倒了「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理性。以当前西南地区的水电建设为例,这种以发电公司为主导,以最大程度挖掘水资源为目标的开发模式,成为「跑马圈水」运动。地质与生态学家担心如果只看到西南地区的水能资源,看不到它同时也是中国地质环境风险最高,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那么高速度开发上百个大坝水库带来的长期影响,将是很难估量和挽回的。至于在少数民族和多民族地区制造百万左右水库移民,彻底改变其生活环境、文化传统所会引发的深远不安定就更严重了。而几乎所有正在大力开发水电的市、州、县都在发展高耗能产业,这就可能导致东部高耗能企业到西南「圈水」建自备水电站然后西迁6。 70年代,日本在应对能源危机的同时大力改革,形成了一个相对高效率的能源系统,现在是世界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这是一个「将挑战变成机遇,将机遇变成进步」的案例。以此标准来看,这次考试我们能打几分呢? 应对能源问题的真正选择是:究竟是「只要发展就能可持续?」还是「只有是可持续的才能发展?」然而,我们的问题是: (1)以节约为粗放扩张的补充,一味地「以能供需」、「以水供需」、「以矿供需」……,而不能强调「量入为出」、「以水定需」等原则,结果资源浪费与短缺之不相称大大超出一般国家水平;(2)缺乏改变奢侈与过份消费方式的决心,任凭奢华和排场俘获消费者;(3)生态环境与「三农」之间存在深刻的共生性,而社会的补偿,包括生态补偿抵不上对它们的索取;(4)目前所有政策都是以本世纪前期的发展目标为前提,以GDP等经济数量增加为硬核;赶超的愿望在攀比气氛中逐级地确定为指标,然后反过来变为发展目的,进而牵动整个社会安排,由是「赶超成为目的,指标成为命令」。 这些质疑,涉及到发展的使命和原则,很难在现有的发展框架里解决。看来需要跳出来考虑,即:为甚么我们的思想在「分裂状态」中?一方面深感到目前发展的风险,同时又经常做相反的事?是否真的「没有其他选择」?——这种「别无选择」的观念已统治人们多年,它一直在排斥新的发展理念,特别是拒斥对当前发展的任何深层质疑。这种观念就是经济至上主义。 发展的不平衡性与「主要矛盾突出」论 经济主义的发展阶段论有一个「阶段主因」的逻辑:它将社会事物的共生有机关系僵化为等级关系,将经济特权化,以之为当前发展阶段中唯一决定性因素,并强制其余的因素服从它。 50、60年代「以粮为纲」、「以钢为纲」。钢铁与粮食当然重要,但是「主要矛盾论」将这些必要条件夸大为充分条件,对它「拔苗助长」。谁想这个看似可以理解的「夸张」竟如此可怕地破坏了系统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结果做成大混乱。四十多年后今天实行的「退田还林还草」、「退田还湖」,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偿还「以粮为纲」的代价。 以前我们认为阶级斗争是重中之重,所以全力以赴地搞阶级斗争,如今我们认为经济发展是重中之重,所以全力以赴地发展经济。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改正了很多错误,但有一点没有改,那便是『两点论的重点论』的思维方式。」8这导致了许多观念上的混乱,例如(1)有些人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理解为经济至上,以至于将文明和道德都看作发展经济的手段。例如2003年一家大报在一个题为「文明为用,经济为本」的报导中,赞扬某市如何改善投资环境,引来各方投资,其道理是「文明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文明更能促进经济发展」。这样社会文明从一开始就失去了自主的地位9。(2)经济建设压倒法治建设: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为表示支持经济改革,曾提出为它「保驾护航」的口号,但实际上不是指法律改善而是主动放宽执法;不是维护法律地位而是任意支配法律。这其中原因很多,但也反映了经济至上理念,令整个改革付出沉重代价。(3)环境和资源管理等部门被边缘化,那些承担「非中心任务」者由于是「次要部分」,难免要看「主要部分」的眼色行事而不是依法行事。 「经济突出论」是经济活动官场化环境的产物。这体现在现代化已被一套套数量化的指标和形象工程所代表,甚至被它们所取代。于是「发展」这个本应是以「人」为目的的过程被「物化」、「硬化」、「数量化」、「形象化」(外在化)为对「增长」的追求。发展的结果很大程度上由于各级政府的「政绩选择」而变得不重质量、不重成本、不重长期、不重人的内在感受。「发展的异化」不可避免地导致经济、社会、环境关系的失衡。而且即使是经济的现代化,也是一种过份倾向于表层的现代化,就像一些穷乡僻壤中鹤立的现代化高楼、大广场与大马路。 改革的不平衡性与经济还原论 经济还原论是指将所有问题都归结为经济的经济本位观念。 (1)泛经济学思维使人们相信一个似是而非的循环逻辑:所有问题都可还原为经济问题,所有问题的出路都在经济增长。社会学家孙立平发现这种「把蛋糕做大」以解万难的逻辑回答不了现实的悖论:90年代,中国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像在80年代那样)导致社会状况的自然改善。在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劳动就业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从1997到2000的四年中,每年GDP增长在8%左右,而就业增长只在5%到1%之间),而且贫富悬殊不仅没有改变,甚至有扩大的趋势。同时社会治安恶化。「做大蛋糕」的意义只是在缓和种种矛盾而已10。 (2)轻视和否认非市场价值:在评估政策或项目时,只看重那些直接的、物质的、可数量化的,特别是可货币化的价值。这样的分析框架在贬低和排斥了对人类生存具有重要意义的价值。本文第一节提到:目前中国许多区域性和流域性的生态系统呈现出了危害严重、影响深远、难以愈合的结构性的损害和功能性的削弱。绿色GDP和其他对环境价值的评估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经济主义对自然价值的轻视,但是这不应理解为只有经济(金钱)衡量过的东西才算有意义。「我们计算出自然的生态功能至少要值每年产量38万亿美元(范围在18-61万亿)。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它的货币价值,自然界的本质价值也并不会有所减少——它从每一个方面而言都是不可替代的。……(野生动物的)灭绝意味着可能性的消失,它形成了思想上的贫困。」11经济还原论有一种封闭的态度,倾向于将来自大自然和社会的新问题化解为经济的老问题,贬低或回避现成经济公式不方便处理的问题,漠视人和自然的多样性,并且用市场的稀缺性去「摆平」自然物和生命支撑系统的损毁。 (3)社会泛公司化: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是将营利性公司的观念推广到几乎所有原来的事业单位。「一切向钱看」扩展到改革的一切领域,甚至提高到西方国家也未曾达到的地步。二十年来,中央政府在公营事业的投资日渐减少,公益事业的维持及发展愈来愈多地由地方各级财政和城乡居民分摊12。社会公共事业面临的困境特别表现在SARS暴露出的公共卫生事业减弱,也表现在「教育产业化」等做法上。上述问题已引起一些校正的做法,但2004年末引起广泛质疑的国家级(和世界级)风景名胜区与博物馆门票大幅度增加一事,再次反映经济至上的程度:该等门票平均水平占人均GDP的比例接近1%,是其他国家的至少十倍以上,为世界第一13。自然与文化遗产固然不是国计民生的命脉,但是最能表现国家或民族的凝聚力、精神取向和品性,成为该项收费的世界冠军决非是荣光。而且,这既不是学习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不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贫穷落后。 社会价值体系市场化甚至导致了政府部门公司化的倾向,这是政府定位于经济而又没有社会监督的结果。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与公司联手「圈地」、「圈水」、「圈风景名胜」,名为开发,实际上是侵占农民权益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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