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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古代制度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7 07:51:50

关于中国古代制度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可以写写比如东晋的门阀制度啊,北宋的重文轻武政策的利弊啊,资本主义萌芽,明清文字狱,南北朝时期的民族问题啊。。。反正角度小点。。

论中国古代的民族融合

朝服的演变,饮食文化之类的~后宫文学~饰品的演变与社会等级之类的~

关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最佳答案首先是地理环境:希腊是环绕着爱琴海发展起来的,由多个岛屿组成的海洋国家。同时期的中国(具体时间得自己查查,大概是西周末以及春秋战国时期)是以黄河流域为核心发展起来的陆上国家。两者最大的差别是:一个是围绕着海洋发展起来的文化与经济强国,一个是以陆地河流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军事强国。由于地理环境的区别,造成了2国在经济,社会生活,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区别。首先,最根本的区别是经济基础的本质不同。希腊以爱琴海为核心,利用便利的海上交通,建立了与小亚细亚、埃及北非各国的贸易往来。(希腊的主要出口品是陶器,橄榄油)并逐渐成为地中海的贸易主体,希腊各城邦从这种贸易往来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并逐渐发展为一个强国。而东方的中国,由于是围绕大河进行生产和发展的,于是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农耕文化。商业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次要地位, 商业在对国家的贡献远不如希腊。其次,由于经济的差别,使得社会阶级关系和政治制度有明显的差异。在希腊,商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们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在希腊产生了“共和制”以及“议会”,商人通过这种手段获得政治权力。而由于是由多个岛屿组成的国家,各个岛屿都希望享有自主的经济权力,又同时希望能有一个可以维持秩序与安全的中央,所以在希腊形成了联邦制。各个城邦都具有高度的自主权。所以希腊的政体是:共和制,政治制度或国体是:联邦制。而中国,由于以定居的农耕文化为核心。拥有土地的奴隶主或早期的地主是社会的统治主体。他们更加需要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中央来维护他们的统治,因而国家的政治制度倾向于“中央集权制”发展(分封制与郡县制都是中央集权的体现),并以发展农业作为国家富强昌盛的核心,因而国家的基本特点是“重农抑商”。由于经济形式与政治统治秩序的差异,当两个国家逐渐发掌壮大之后,两者产生了更大的区别。希腊强盛之时,仅在地中海沿岸建立了几个殖民地,作为贸易据点,希腊对外扩展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贸易市场,其目的是为商人追逐更多的利润。而中国的扩展更多的是为了获取土地和人口,因而在中国完成了统一与发展之后,国土都一直在扩展。在文化上。由于松散的中央控制以及相对独立的联邦制度,希腊的文化相对较为活跃,并且多样。大家所熟知的亚里士多德,阿基米德等伟大的古希腊哲学家,物理学家等等都出自于这个时期,这个时期的希腊文化是人类古文化上最闪亮的一颗星。而相对于此,中国的文化就显得不甚活跃。虽然中国的分裂时期曾产生过灿烂的文化,但国家一旦统一,为了维持政治秩序,统治者一般都采取抑制思想自由的政策。相对于统一的希腊,中国在这点显得逊色许多。而相对希腊,中国也有其自身的长处,由于政治的统一,使得国家相对稳定,对周边国家和其他具有很强的向心力。而由于领土扩展带来了广阔的领土,大国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尽管国家曾多次遭遇少数民族的洗劫和侵占,(早在原设社会的西周,就是被北方的戎狄给灭了的)但文化从未断裂过,相反是将周围的落后国家给同化进来,促进了自身民族的发展壮大。而希腊,自从被亚历山大大帝洗劫之后,国家就不复存在了,但是强大的文化还是继续往外扩展,并为罗马帝国所继承。证明了希腊文化强大的生命力。打了这么多,真是累找点材料进去,够楼主写篇论文了!选中了记得加分。我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可以让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我没写过啊 不过是议论文可以仿写 只要论据充足就行

一米等于100cm,古代不同时期,一尺长短不同 商代,一尺合今95cm,按这一尺度,人高约一丈左右,故有“丈夫”之称; 周代,一尺合今1cm ; 秦时,一尺约1cm ; 汉时,一尺大约35——75cm ; 三国,一尺合今2cm ; 南朝,一尺约8cm ; 北魏,一尺合今9cm ; 隋代,一尺合今6cm ; 唐代,一尺合今7cm ; 宋元时,一尺合今68cm ; 明清时,木工一尺合今1cm。

(一)双重作用积极作用:①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如:秦朝、清朝前期维护国家统一②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如秦朝修筑长城、隋朝开凿大运河③在统一的环境下,有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又利于各地的经济文化交流如元朝的民族融合消极作用:①专制容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如秦朝暴政②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钳制了思想,束缚了文化如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清朝“文字狱”③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如明清时期特点:1、夏商周时期我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宗法制,这一时期政治制度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在王位和爵位的继承上实行世袭制;在地方管理上实行分封制;在王族内部实行以嫡长子继承制为特点的宗法制2、秦国统一了六国后建立了秦朝秦朝创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初期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以皇帝为中心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机构;官位不世袭,实行俸禄制度,由皇帝任免;官职有明确分工,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牵制3、“汉承秦制”,由汉至元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逐步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皇权不断加强,相权不断受到制约而削弱;中央权力不断加强,地方权力不断削弱4、明清时期,转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废丞相、设内阁和六部、增设军机处;中央机构的设立和职权完全服从专制王权的需要;废行省,设三司,直接隶属中央,中央对地方控制进一步加强;大兴文字狱,八股取士,思想文化专制不断加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就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发展和加强一直在推动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从历史上可以看出,每一次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尤其是皇权的加强,都标志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次重要发展,最终以清朝军机处的设立作为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的标志,而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也发展到了自身的最高点详解;

关于中国古代教育制度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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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本质特征,首先教育是一种人际交往系统。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系统,由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构成。教育系统中,作为交往双方的主体因其任务、地位、作用及规范行为不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职能及称号。这通常称为“师与生”或“教与学”或“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其次教育系统以经验传递、造就人才为其主要内容。作为个体心理特性的能力与品德是通过主体的认知经验知识、动作经验技能与交往经验规范的获得及类化而实现的。因而知识、技能与规范的传递就成为教育系统用以造就人才,使新一代人获得参与社会生活所必须的能力与品德所不可缺少的主要手段。 再次,教育系统以促进人类个体社会化、满足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需求为根本职能。其根本职能在于促进人类个体的社会化,以满足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需求。所谓人类个体社会化,指人由生物实体不断改变为一个能完善适应发展着的社会生活要求的社会实体,从而使个人与社会一体化的过程。 教育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系统的存在,在于它是从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以及人类个体的社会化需要出发,通过社会经验的传递与“养育”来造就人才的一种人际交往系统。从狭义来说,教育就是造就人才的经验传递系统。 2。答:中国古代教育既是一种政教合一的教育;也是一种伦理教育、综合教育和实用教育;中国古代教育同中国文化发展表现出来的民族连续性一样,也表现出了相当强的连续性和共同性,构成了中国古代教育的特点。其主要特点就是(1)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级性。(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分离。 以上是我参考阅读回答。以下是有出处的回答 答:教育的本质特征 首先,教育是人类社会永恒的历史范畴教育出现于人类社会之初,起源于社会劳动,为适应传授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的经验的需要而产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将与人类社会长期并存,永无消亡之日 第二,教育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政治的反映,受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制约,同社会发展有着本质的联系;同时,它又反过来给生产力,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以影响和作用教育在人类社会发展史的长河中,它首先是生产斗争的工具,在阶级社会中同时又是统治阶级的政治斗争的工具所以,教育除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之外,还具有阶级性和政治性 第三,教育还受对象身心发展规律的制约教育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是通过培养人来实现的作为教育的对象人来说,有其自身生理和心理的发展规律在教育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律,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教育与人的关系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是在同遗传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教育的主导作用是相对遗传和环境而言的因此,不能超越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对教育的制约性而去孤立地谈教育的作用,遗传,环境跟教育的关系是内因与外因,主观与客观关系的辩证的统一教育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和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由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施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活动在教育中,要重视启发性,要注意调动儿童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着眼于儿童的"最近发展区",使教育的作用与儿童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答:纵观中国古代教育,在如下四大特色: 第一, 具有完整的系统严密的结构和系统的理论; 第二, 充分体现和发挥了教育的社会政治功能,而不甚重视或较难体现和发挥生产,经济功能; 第三, 古代教育制度具有超稳定性的结构,随着社会历史的演化教育制度也有变革,但多属于完善和局部调整,很难发生整体上的变化; 第四, ,中国古代教育制度将严格的等级性和广泛的庶民性有机统一起来,既保证了统治集团的绝对特权,又有利于扩大统治基础 参考资料:在百度里打入“中国古代教育的特点”找到【DOC】中国古代教育及其特点,然后点击HTML版。

您好!教育的本质特征: 首先,教育是人类社会永恒的历史范畴。教育出现于人类社会之初,起源于社会劳动,为适应传授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的经验的需要而产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将与人类社会长期并存,永无消亡之日。第二,教育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政治的反映,受社会发展规律,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制约,同社会发展有着本质的联系;同时,它又反过来给生产力,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以影响和作用。教育在人类社会发展史的长河中,它首先是生产斗争的工具,在阶级社会中同时又是统治阶级的政治斗争的工具。所以,教育除具有时代性和历史性之外,还具有阶级性和政治性。第三,教育还受对象身心发展规律的制约。教育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是通过培养人来实现的。作为教育的对象人来说,有其自身生理和心理的发展规律。在教育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律,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教育与人的关系。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是在同遗传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教育的主导作用是相对遗传和环境而言的。因此,不能超越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对教育的制约性而去孤立地谈教育的作用,遗传,环境跟教育的关系是内因与外因,主观与客观关系的辩证的统一。教育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和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由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施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活动。在教育中,要重视启发性,要注意调动儿童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着眼于儿童的“最近发展区”,使教育的作用与儿童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中国古代教育的主要特点: 中国古代官学教育是指中央朝廷以按地方行政区划的地方官府所直接创办和管辖的旨在培养各种统治人才的历代学校教育体系。前者称中央学教育,后者称地方官学教育。(一) 中央官学教育 中央官学的产生、发展和衰落,是同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并为其服务的。虽有西周“学在官府之说,但由朝廷设立中央官学正式创始于汉朝。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局纷乱,官学时兴时废。及至唐朝,中央官学繁学盛制度完备,发展到顶峰。南宋以后官学逐渐走下坡路。封建社会后期,中央官学逐渐衰败,实际上成了科举制度的附庸,名存实亡。清末,中国古代官学完全被西方的学堂和学校教育所取代。中央官学教育可分为下列几在类型: 1. 最高学府——太学和国子监汉代特别重视发展官学,重点是太学。自汉武帝元朔五年(公无前124)创太学设置博士弟子50名,至成帝时增至3000人,质帝时太学生增至3万余人。汉代太学规模之宏大,世界罕见。隋文帝设国子寺,炀帝时改名国子监,是中国设立专门教育管理机构之始,一直延续到清代。太学和国子监是封建王朝培养人才的主要场所,在办学育人、繁荣学术、发展科举取士等方面,都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在中国和世界教育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2. 专科学校东汉末年创立的鸿都门学,南朝的史学、儒学、玄学,唐宋明三代分别创办的书学、算学、律学、医学、画学、武学等,都属于培养某种专门人才而设立的专门学校。此外,还有研究科学、玄学,如唐朝咒禁学、崇玄学等,都属于特殊的专门学校。 3.贵族学校 东汉的四姓小候学,唐朝的弘文馆,宋代的宗学、诸王宫学及内小学,明代的宗学,清代的旗学、宗学等等,都属于以贵族子弟为教育对象的贵族学校。 4.短期学校 在封建社会中央官学系统中,有少数学校,既不是高等学府,又不属于专科学校,更不是贵族学校,而是君王或执政大臣暂时开设时间短促无制度系统的学校,故称为短期学校。如宋代的外学(又名辟雍)、广文馆、四门学等都属这类短期学校。 另外宋朝中央政府在京都设立的普通国立小学,也属于中央官学的范围之内。 (二)地方官学 中国古代的地方官学自西汉景帝时文翁在蜀郡设学宫开始。汉武帝对文翁设学宫甚为赞许,并诏令天下郡国皆设学宫。从此以后,有些郡开设学宫,至汉平帝元年(公元3年)始建立了地方学制度。按制度规定,郡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乡曰庠,聚曰序。学校名称由此而来。东汉出现了“学校如林,庠序盈门”的局面。魏晋南北朝地方官学衰废,“空有建学之名,而无弘道之实”。 唐代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其前期教育事业空前发展,地方官学繁盛。自天宝安史之乱后,即告衰废。地方官学除由长史管辖的“儒学”外,还有直属太医署的“医学”,直辖中央礼部下的祠部的府州“崇玄学”府州县学的学生一般系下级官吏及庶民子弟,所以内容虽以《九经》(三礼三传易书诗)为主,但要求较低,只要达到通一经或“未通经,精神聪悟,有文词史学者”,即可毕业,长入中央官学之四门学。宋辽金时期,除辽金亦设有地方学校之外宋代地方官学在学校经管方面有如下特点:首先设置主管地方教育的行政官员,各路置提举学事司,掌管路州县学政;第二,实行三舍制度(上舍、内舍、外舍);第三,划拨学田,保障经费;第四,教学内容以“经术衍义训导诸生,掌其课式之事,而纠正不为规者,”与汉唐以来的地方儒学别无二致。元代地方官学制度比较完备,在各路府州县内,均有相应学校,但是事实上有名无实,并未普遍设立。明代早在明太祖朱元璋立国之初,既在全国诸府州县设立府州县学,又在边防区卫学,乡村设立社学。最盛时期,全国共计有学校1700余所。清代基本上沿习明代学校的规模。 (三)中国古代的私学教育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私学是与官学相对而存在的,并在中国教育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中国私学的产生 中国古代私学教育主生于春秋时期,其中以孔丘的私学规模最大、影响最深远。 春秋战国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历史转变时期。教育也随着经济政治的变更而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即由“学在官府”变为“学在四夷”。私学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由于士这一阶层中的人为谁服务就代表那个阶级的利益 ,且他们 的学说会传承体系也各不相同,所以产生了各种学派林立与诸子争鸣的局面。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儒家、默家、道家和法家四大学派。在学术上各家互有长短,相反相成。春秋孔丘在曲阜杏坛讲学,战国时齐国都城临淄稷下之学等到,对中国古代学校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创立儒家学派的孔丘虽在政治上持守旧态度,但在整理文化遗产和创办私学方面却是功垂千秋的。孔丘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教育家,拥有三千弟子、七十二贤人门生,培养了大批掌握文化知识的人才。孔丘为代表的儒家重视教育,以六经为教科书;诗——文学课,书——政治课,易——数学课,礼——道德伦理课,乐——音乐艺术美学课,春秋——历史课。 孔子不愿讲怪力神乱很少谈宗教内容。以孔丘为首的儒家私家学不重视生产知识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和传授,实为儒家教育不足之处,对中国古代文化产生了长期的消极影响。孔丘教学态度认真,一生“学而不厌,诲人不卷”,并创造了一套以培养自觉性为中心的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如注意个性差异,善于启发诱导,学习与思考相结合,学习与行动相结合等等。所以,从办私学教育时间之长久,从事私学活动精力之集中、私学教育经验之丰富、对后世影响之深远来说,是其他任何学派的私学所不及的。与他同时还有黑家,代表农业手工业者的利益,注重科学技术教育。黑儒并称,成为春秋时代的显学。 (二)中国私学的发展 秦代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颁“禁私学令”,否定教育的作用,违背历史发展规律,实为秦二世而速亡的原因之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今文经学为官学,但是并不禁止私学。于是古文经学面为由私人传授的私学,到东汉末年已取得了压倒官学的地位,如马融、郑玄等古文经学大师的私学学生多达千人以上。汉代尤其重视师传家法,皆由孔丘以来的私学培养而成。古文经学讲究名物训诂,注重考证,后世名之为“汉学”。汉代私学在组织形式上可分为“蒙学和精舍”(精庐)两种。前者是小学程度的书馆、学馆,属启蒙教育;后者为专攻经学的经馆精舍、精庐等,属提高教育。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学衰颓,私学却呈现繁荣局面,名儒聚徒讲学仍占重要地位,学生人数上百人或计千人屡见不鲜。这个时期的私学教学内容突破了传统的儒学,还包括玄学、佛学,道教、以及科学技术等。梁代周兴嗣编辑了影响深远的蒙学读物《千字文》颜推之的《颜氏家训》成为家庭教育的代表作。《五经》、《论语》、《千字文》等教材还传入日本。唐代私学遍布城乡,制度不一,程度悬殊,既有名士大儒,如颜师古、孔颖达在任官之前,均是私学教师,“以教授为业”、“以教授为务”,一代名儒刘焯、国子学博士尹知章,不仕尹知章,不仕归田后均在家乡教授生徒;另一方面也有村野启蒙识字的私立小学。 (三)中国私学的进一步发展 唐代以后,宋元明清私学教育,一方面是书院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形成私学的重要形式;另一方面蒙学教育主要是私人设立的学塾、村学和蒙学,启蒙教材宋代有《百家姓》、《三字经》,以及以后编的《千家诗》、《杂字》等到。明清朝代,学熟有坐馆或教馆、家塾(或私塾)义学(或义塾)等三种形式。清代一钧(1783~1854)撰〈教童子法〉是一部专门论述启蒙教育著作,对蒙学教授方法作全面论述,并对蒙学的一般原理提出了独特的见解。 (四)中国古代的书院 书院起源于唐代,兴盛于宋代,是中国古代教育史、学术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教育组织形式。它从唐中叶到清末,经历了千年之久的办学历史,并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办学形式,管理制度、教授方法,使源远流长的传统私学趋于成熟和完善。 (一)书院的发展简史 唐开元年间设立的丽下书院和集贤殿书院虽是宫廷图书馆而不是一种教育机构,但它却是“书院”名称之始。继此之后,唐代出现的一些私人创办的书院,只是士要夫个人读书治学的场所。其中有几所如皇寮书院、梧桐书院、松竹书院、东佳书院等,已有讲学活动的记载,标志着以收院命名的教育机构的初步形成。唐五代的书院跟后来出现的书院往往有直接联系。所以,可以说唐代是中国书院的萌芽时期。 两宋中国书院蓬勃发展起来,共有书院397所,几乎达到了能够补充或代替官学的地步,足以使官学黯然失色。北宋书院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出现了一批私人创办的全国著名的书院。由于书院教育受到了官方的支持和资助,因而起到了代替和补充官学的重要作用。北宋书院达数十所之多,遍布全国各地,其中著名的有岳麓书院、白鹿洞书院、应天书院、睢阳书院。还有石鼓书院(湖南衡阳石鼓山回雁峰下)茅山书院(江苏省常州市三茅山后)、华林书院(江西奉新县华林山上)等。南宋书院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基重要标志是书院与理学的结合,书院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私学终于成熟和完善起来。到理宗时新建的书院达100多所,占南宋全部书院的2/3以上。理宗本人颁书赐额的达20所之多。书院制度成熟和完善表现为:自由讲学、学术研究、问难论辩等书院制度也完全形成;尤其重要的是,明确提出书院独特教育宗旨自觉地把书院与官学区别开来,反对书院成为科学的附庸,使书院成为培养能传道济民的有用人才的场所。但是,由于官方对书院的支持,也带来了一些官学化影响。元代是书院建设的繁荣时期,共有书院227所,历来就有“书院之设,莫盛于元”之说。其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元朝政府对书院采取奖励政策;二是书院作为一种私学组织。仍然依赖于民间力量,元统一后很多儒家不愿到朝廷任官职而退居山林,建立收院,自由讲学,使私办书院增多。为了达到控制书院的目的,元朝政府采取委派山长或给山长授予官衔的方式,以掌握书院的领导权,书院的教授、学正、直学等职务的任命、提升也都由政府批准。不仅控制书院教师,也控制书院的学生凡在书院疑业的学生,需经地方官吏荐举,经监察机关考核。元代上述政策,不仅使得大量官办书院成为官学体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亦使得大量私办书院朝着官学化方向转化。 明代虽然重视文化教育,但却将重点放在发展完善各级官学上。明初书院处于沉寂状态。但是在官学成为科举附庸而“士风日陋”时一批为解救时弊的士大夫便纷纷创办、复兴书院,利用书院培养人才。所以在明成化年间以后,不仅那些具有久远讲学传统的著名书院(如白鹿洞、岳麓、武夷、石鼓)等相继复兴,还创办了许多新的书院。明代书院的真正振兴是在正德年间王学思潮兴起后,不仅建立了大批书院,更重要的是他们恢复了书院自由讲学的精神,使书院成为最重要的学术基地。自由讲学的风气盛行不衰,这必然会遭到专制统治者的反对,到了明朝中后期,统治者越来越感到要加强思想控制,于是出现了历史上著名的四次禁毁书院的事件(即明世宗嘉靖十六年正式下令禁毁各地书院;嘉靖十七年“申毁天下书院”;万历七年张居正执政时下令禁毁书院;天启五年下令禁毁东林书院,并波及其他书院,反反映了自由讲学与封建专制主义的矛盾和冲突。但明代书院数量仍远远超过宋、元现两朝,共有书院1239所。且以嘉靖万历年间为最多。从空间上看,明代书院遍及19个省,但主要集中在江南地区,尤其以江西、福建、浙江、湖南为多。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尤其是学术的发展,关系十分密切。 满族入关后,清朝统治者虽然采取崇儒重教的政策,但是对书院则持严厉的抑制态度,阻碍了书院的发展。康熙雍正心后,书院又逐步恢复起来,其中不仅包括民间私人创建的,还包括许多地方官的崇教之举。康熙提倡程朱理学,并赐颁御书“学达性天”匾额给白鹿洞书院、岳麓书院,赐额“学道还淳”匾额给苏州紫阳书院。康熙此举在客观上起到了支持书院的作用。雍正改限制的消极防范的政策为积极主动的态度,发上谕肯定书院的社会作用,并在经济上提供了保障,对清代书院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乾隆不仅经济上资助书院建设,尤其重视师长的任命、奖励、提升和书院学生的录取考核。雍正、乾隆的政策给清代书院带来了两大特征:第一,书院建设规模发展到历史上的高峰,书院教育得到全面普及;第二,书院官学化问题更为严重和突出。清代的书院数目超过了以前任何朝代,有1900所,并且完全流为科举和附庸。 清代末年书院改制。书院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产物,它必然随着封建社会的衰落而衰落。因此书院改制不是个人的愿望,而是一种历史的选择。 (二)书院是中国封建制度化的私学 从唐中叶至清末,书院历经一千年之久的办学历史,并形成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办学形式、管理制度、教学方法。使源远流长的传统私学趋于成熟、完善。书院因此成为中国古代教育史和学术史上的灿烂明珠。 书院的职事和组织系统由山长(或称院长、洞主、教授,是书院教学管理的主持人)、堂长(或书院主持人山长的别称,或在山长下协助山长管理和教学工作,或从生徒中选任责督课堂记录搜集诸生疑难问题)、学长(或相当于某门学科的教职,或主管书院教务行政的负责人,或书院主要管理学生学业和行止等的生徒首领)、会长(从诸生中选出学行老成成绩优异者充任,负责协助山长评阅考课试卷)、斋长(由山长在诸生优异者中选出,协助山长从事教学、行政、日常生活的管理工作)讲书(主要负责书院经书讲解)、经长(由山长从生徒中精选取熟悉经籍者担任,负责为生徒解析疑文)、监院(一种地位次于山长的书院职事,主要职责是负责书院的行政、财务,以及稽察学生品行等工作)、首先(一种管理书院的职事)掌祠(书院内掌祭祀活动的职事)、掌书(书院内管理图书的职事,负责图书的保管和借阅)以及书办(掌管书院各种卷宗、档案的职事)等组成。 书院三大功能是讲学、藏书、祭祀。书院有分科制度、分斋教学制度、课程规定、考课制度等一套教学管理制度;书院藏书来源于皇帝赐书、私人捐赠、书院购置、书院自己刊刻书籍,藏收特色为主要与教学和学术研究有关,并制定一整套收藏、借阅制度;书院定期祭祀先圣孔子、与本书院有关的先儒贤以及主宰功名的文昌帝和奎星等。(二) 中国古代书院的教学研究和学风特色第一, 教学特色:自由讲学,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相结合,注重自学、问难论疑以及读书指导;第二, 书院的学术研究形式:著述,学术讨论,建立学派;第三, 书院的学风特色:强调德育目标,反对为科举而学;提倡学术创见,反对死守章句陈说;开门办学,兼收各家之长;尊师爱生,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 综上所述,书院是中国传统私学长期发展的结果,是一种高级形态的封建制度化的私学。 岳麓书院,位于湖南长沙岳麓山东麓,为宋代四大书院之冠,始建于北宋开宝九年,宋真宗曾赠书“岳麓书院”额,名声大振,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张木式在书院主讲期间学生达千人,时有“潇湘洙泗”之称。清光绪29年(1903)改为高等学堂,1925年改湖南大学,故有千年学府之之誉。 五、中国古代教育四大特色 纵观中国古代教育,在如下四大特色: 第一, 具有完整的系统严密的结构和系统的理论;第二, 充分体现和发挥了教育的社会政治功能,而不甚重视或较难体现和发挥生产、经济功能;第三, 古代教育制度具有超稳定性的结构,随着社会历史的演化教育制度也有变革,但多属于完善和局部调整,很难发生整体上的变化;第四, ,中国古代教育制度将严格的等级性和广泛的庶民性有机统一起来,既保证了统治集团的绝对特权,又有利于扩大统治基础。 总之,对中国古代的教育,不可简单地判定优劣得失,而应细致地具体分析,从优中含劣、劣中含优,或得中有失、失必有得的辩证关系中去寻找对后人的启迪、借鉴价值。谢谢!

原始社会大多由长者通过实际活动身教与口耳相传 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已有“图书文字”和“象形文字”了。有了文字自然会有专门传授和学习的机构,当时称为“成均”,这就是学校的最初萌芽。 到了夏代,则有了正式以教为主的学校,称为“校”。孟子说:“夏日校,教也。”到了商朝,称为“庠”,到周成为“序”。 “序”又分“东序”、“西序”,前者为大学,在国都王宫之东,是贵族及其子弟入学之地;后者为小学,在国都西郊,是平民学习之所。商代生产力日益发展,文化日趋进步,科学日渐发达,因之学校又有增加,称为“学”与“瞽宗”。“学”又有“左学”、“右学”之别,前者专为“国老”而创,后者专为“庶老”而设。国庶之界在于贵族与平民。“学”以明人伦为主,“瞽宗”以习乐为宗。 西周是奴隶社会鼎盛时期,学校组织比较完善。当时分为国学与乡学两种。国学专为贵族子弟而设,按学生入学年龄与教育程度分为大学、小学两级。乡学主要按照当时地方行政区域而定。因地方区域大小不同,亦有塾、庠、序、校之别。一般情况下,塾中优秀者,可升入乡学而学于庠、序、校;庠、序、校中的优秀者或升入国学而学于大学。国学为中央直属学校,乡学是地方学校。 春秋战国时代,官学逐渐为私学替代,出现新兴阶层“士”,秦始皇统一六国文字,提倡“以吏为师,以法为学”。 西汉私学重新恢复发展,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长安兴建太学,置《诗》《书》《礼》《易》《春秋》五经博士为教官,招收博士弟子,年龄在18岁以上。 汉平常时,规定郡、国设学,县邑设校,乡聚设庠序。 校学设经师一人,庠、序置《孝经》师一人。 魏晋南北朝,晋武帝在太学外另设国子学。 贵族中一般具有 1)鲜明的阶段性和等级性2)与生产劳动要脱离3)个别施教与师生关系的不平等。而原始教育则主要是 教劳结合 1)是同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密切结合的教育2)是普及平等的教育3)教育的内容是社会的生产、生活需要要适应的4)教育的形式,方法和手段极为简单

中国古代制度论文题目有哪些

可以写写比如东晋的门阀制度啊,北宋的重文轻武政策的利弊啊,资本主义萌芽,明清文字狱,南北朝时期的民族问题啊。。。反正角度小点。。

中国科学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他渊源于汉朝,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历经隋、唐、宋、元、明、清。根据史书记载,从隋朝大业元年(605)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正式废除,整整绵延存在了1300周年。 中国科举制度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和一大进步,它所一直坚持的是“自由报名、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取仕”的原则,它对我国古代社会的选官制度,特别是对汉代的察举和征辟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是一个直接有力的替代和否定,给广大中小地主和平民百姓通过科举的阶梯而入仕以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机会和条件。因此说,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最具开创性和平等性的官吏人才选拔制度。 在漫长的1300年的科举考试中,曾产生出700多名状元、近11万名进士、数百万名举人(至于秀才就更不计其数了)。隋唐以后,几乎每一位知识分子都与科举考试有着不解之缘和密切关系,从未参加过科学考试的是极少数。中国历史上,善于治安邦的名臣、名相,有杰出贡献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外交家、军事家等大都出自状元、进士和举人之中。 1300年的科举制度几乎占据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五分之三和中国五千年文明史的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历史之长,影响之大,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它对于祖国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各民族的团结和融合,对于中华文明的传播和建设,特别是对儒家文化和古代教育的促进和发展都曾产生过巨大作用。我国的科举制度从宋元以后东渐西传,越南、日本、韩国、朝鲜,在其国内都较长时间仿照中国推行过科举制度;法国、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选拔官吏的政治制度也都直接受到中国科举制度的作用和重要影响。西方现代的文官选拔制度、我国现代的教育制度和干部选拔制度都是中国科举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因此,孙中山先生曾充分肯定中国的科举制度“是世界各国中所用以拔取真才之最古最好的制度”(《五权宪法》)。西方人将中国的科举制度称之为“中国第五大发明”(《五权宪法》)。西方人将中国的科举制度称之为“中国第五大发明”。它无疑对中华民族,对全人类都是一个了不起的贡献。

你可以谈谈周代的国野制度以及五服制度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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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这缩略文字,我就已经开始晕吐了!

不要选概念太大的题目,否则会不得要领。最好是找一个比较新、研究的人相对比较少的题目,比较有开拓性。实践性的案例题目比纯理论的要简单些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2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1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2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1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2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4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5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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