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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论文3000字带注释图片集

发布时间:2024-07-07 04: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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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学德育课程的理念呈现及其特点摘要:“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的基本理念是“德育生活化”、“德育社会化”,通过对小学德育课程的内容目标、学生的社会生活及学习者自身因素多层次的高度整合,课程理念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呈现为一条主线、点面结合、综合交叉、螺旋上升的优化形式,使内容设计表现出综合性、实践性的特点,注重学生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及时代意识的培养。关键词:小学德育课程;品德与社会;德育生活化;德育社会化“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新课程的实施和开展已有三年,三年来从事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的各方人士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的探索。以人教版、北师大版“品德与社会”教材为例,反思和梳理三年来这两门课程所做的探索,可以发现,作为一门新型的综合课程,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反映出德育生活化、德育社会化的最新理念,打破了以往德育课程和社会课程以知识逻辑体系组织内容,只重灌输,忽视学生所处的社会生态以及学生的个I生特征,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兼顾考虑教学的内容目标、学生的社会生活以及学习者自身素质,整合三个方面的因素,建构体系结构,使小学品德教育最终走向“回归儿童生活世界”的建构型模式。一、德育理念的整合方式及呈现形式多样化的活动整合内容目标因素。新课程以整合而非分散的方式,整体地看待知、情、能的培养目标,将目标宽泛化,将认知活动、体验活动以及探索活动的过程与方法整合到目标当中,使标准所要求的教学内容重整,与知、情、能的整体目标相融合,采用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促进学生良好品德的形成和社会f生发展,使学生获得相应的情感体验,形成积极的生活态度,提高参与社会的能力,掌握基本知识。以同心圆扩散的方式全面整合社会生活因素。提倡以学生的生活经验为主导,注重教育的生活性特学内窖点。课程以儿童的社会生活为主线,以儿音网 童的经验范围为选择面。根据学生生活范围不断扩大的特点,采用“同心圆扩散”的方式,在家庭和学校生活的基础上,在空间上以身边的生活环境为起点,向家乡、社区,进而向国家、世界拓展;在时间上以现在为圆点,向过去和未来延伸。同时,为解决过去教学中知识板块分割,内容缺乏整合的特点,新课程还从社会关系、社会活动、社会环境三个主要的方面选择内容要点,以面为依托,在面上选点,组织教学内容,将内容与过程及方法整合起来,穿插在各主题情境和课题之中,不完全强调各主题情境、课题内容上的一统性和逻辑性,而侧重儿童能在社会生活过程中丰富生活经验,体验生活过程,提高社会适应和参与的能力,掌握相关的社会认识和技能,锻炼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以综合交叉、螺旋上升的教学内容动态整合学习者因素。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和自主意识,反对一味地进行知识的外在灌输,以引导的方式利用儿童已有的生活经验启发学生自主建构活动和学习意义,达到整体目标的实现。学习者既是德育的对象,又是德育过程的主体I生因素,学习主体既具备完整的知、情、能等多维素质,又是处于社会生活当中的成员和角色之一,这两点在图1、图2的截面图中已分别说明。但儿童社会生活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动态而非静态的过程,是一个立体的成长过程,而非平面的简单构造,个体的知情能发展是三者交互作用和整体提升的结果,这个提升的过程是主体处于不断扩大的日趋复杂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伴随体验、认知、探索等活动,循序渐进地被潜移默化的。因此,儿童社会生活目标的实现,不是简单平白的书本知识灌输,新课程就综合了图1、图2展示的内容,在引导建构学习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儿童的年龄特点、心理特征和发展规律,采取先易后难,由浅人深的形式安排教学内容和序列,并且将不同的内容综合交叉,高度整合,相同的内容本着从直观到抽象,螺旋上升的思路安排教学过程,即使是同一内容也可以在不同年龄段、不同主题情境中重复出现,但要求深度却有层次上的递进。这种综合考虑内容目标、社会生活因素和学习者因素的形式,能够有效地做到以儿童的社会生活为中心,从而将德育生活化、德育社会化的最新理念依照“一条主线、点面结合、综合交叉、螺旋上升”的思路,具体呈现在小学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具备比以往同时段同类课程更为优化的崭新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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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语文阅读教学的审美建构论新课程下的小学语文教学新观念浅谈在新课改教学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问题李小芹;小学古典诗文阅读教学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8年游岩平;;以陶为师 构建小学语文 “自学——研讨”教学模式[A];福建省陶研会2001年工作会议专辑[C];2001年高奇;蔡元培的教育观[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02期

微笑与教学东川区第四小学  施祖清【摘要】“愉快教学”目的是为了“愉快学习”,实施“愉快教学”的方式方法各式各样,因事而异、因生而异、因师而异,因科而异。不论何种课程、何种方式、方法,都应该抓住“愉快”二字,把学习主动权交给学生,构建和谐、轻松的课堂教学,才能让教师教得轻松,学生学得“笑眯眯”。【关键词】 教学 微笑 愉快【正文】“和谐社会”已是当今百姓人人皆知的词儿,“和谐校园”、“和谐课堂”应是“和谐社会”的一个细胞,“新课堂”是和谐教育的载体。传统的“棍棒教育”、“满堂灌”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21世纪的教育是培养新人才的“素质教育”,这种教育应该既不是“为升学作准备”,也不是“为就业作准备”,而是“为人生作准备”,也即“为人生打基础”,素质教育首先要求教师上出高质量的课,真正培养学生各方面的素质。作为一名教师,要上好每一堂课让学生深受喜爱,实属不易。将近15年的教学实践,使我深切体会到只有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激活学生参与意识和参与热情,使学生成为主体,让学生笑眯眯的学习,才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以人为本”,创造一个和谐、活跃、幽默的课堂气氛是桥梁,怎样创设这样一个和谐、轻松的课堂氛围呢?“微笑”,动之以情的微笑,是良药。在我看来,微笑,能放松自己,给自己增添人格魅力;微笑,能滋润学生的心灵,是有形的快乐;微笑,能播下友谊的良种,是无声的问候,无意中改善了师生关系,……;在这里,我高声呼吁:请把“微笑”带进课堂。一、把“微笑”带进课堂有利于学生思维的启迪,使学习轻松起来。动之以情的微笑,真正地爱学生,才能真确引导学生,挖掘出学生的潜能,潜能是每个人的潜在的智慧和精神力量,潜能被称为“沉睡在心灵中的智力巨人”、“每人身上有待开发的金矿脉”。这个“智力巨人”只有以轻松、和谐的方式才能唤醒“她”。面带微笑这个巨人就乐意和你交朋友;真情流露,这种“金矿”便在你面前闪闪发光。如:2010年11月27日我在东川区第四小学执教《11~20各数的认识》一课中,教师微笑着说:“11根小棒如何摆能让人一眼就看出是11”,当有同学说出十根捆起来时又笑眯眯地给予肯定。自主、探究、合作交流是学生学习数学的主要方式。在教新知识时采用引导探究法,给学生自主探索,动手操作,独立思考,合作交流的时间与空间,让学生亲身经历数学知识的产生过程。通过探索,使学生对知识产生愉快教学目的是为了愉快学习,直观的认识,从而对数学产生亲切感,萌发学习数学的兴趣。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数一数、摆一摆、说一说、猜一猜、玩游戏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通过动口、动手、动脑,体验知识的形成过程,让学生积极主动地、笑眯眯地学习。二、把“微笑”带进课堂有利于沟通师生关系,使教师取得学生的亲近、信任,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也许有人会说,这样做会不会导致学生不怕老师,纪律涣散呢?不会,恰恰相反,这样做能使学生更集中注意力。老师在课堂上能恰到好处的微笑,学生在精神上能很轻松,能大胆思考大胆发言,能畅所欲言,学生往往在这样的气氛中“发了光”。就这样,教师可以更好地、更及时地了解学生 ,获得反馈,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对自己的教学进行调整。在微笑之中,师生之间心与心相连,师生关系融洽,学生尝试到成功的滋味,更有了信心。如:我在执教《11~20各数的认识》一课中,当认识了“十”和“一”两个概念后,教师笑眯眯地说:“我们的小手也可也捆起来”,之后带学生做“捆小手”的游戏。 “捆小手”是我的小创造,有趣、简单,学生在“玩中学”。而后教师又笑眯眯地说:有了“十”和“一”这两个“小家伙”帮忙,我们就能快速说出有几根小棒了(课件出示)。之后提问:12里面有( )个十和()个一;15由()个十和()个一组成的。教师再次笑眯眯地:在“11、12、13、14、15、16、17、18、19”这些数中,你喜欢哪一个?你想摆一摆吗?(学生摆小棒,请几个同学用实物投影演示,并说一说有几个十和几个一)。教师微笑的表情,幽默的语言有利于吸引学生注意力,我认为能让学生“笑眯眯学习”就是愉快教学,另外学生动手摆小棒让学生体验了学习过程,尝试到成功的滋味,从而学得“笑眯眯”。三、把“微笑”带进课堂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微笑,并不费力,但它具有无限的力量。当孩子思考问题时,当孩子回答问题正确时,投去一个甜美的微笑,这是对他极大的鼓励,为其他孩子树立了榜样;当孩子犯了过错时,教师如能制怒于心,严而有格,笑而适度,便是对学生的鞭策而不伤其心,师生情感能得到共鸣,学生情绪由紧张变缓和,从而使全体学生积极投入到学习活动中去。“微笑”,使学生“不怕”教师,喜欢课堂,不再厌学了。如:我在执教《11~20各数的认识》一课中,有一个片段:19根再摆一根是几根?怎样摆能一下子就看出是“20”?你能想个办法吗?(把另外10根也捆起来)。“设问”是数学教学的重要教学手段,教师微笑着鼓励学生自己想办法,把学习主动权交给学生。四、把“微笑”带进课堂有利于教师忘却一切烦恼,从而专注于课堂。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教师也难免在生活中遇到这样那样的烦恼,但是,这烦恼不能带进校园,更不能带进课堂。学会微笑,学会坦然,才能做好其它事情;课堂里的微笑,能把一切杂念从教室里驱逐出“境”,使教师不易发脾气;使孩子感到亲切、温暖,体会到教师对他们的关怀。如果说,绿叶是红花的背景;爱是心的背景;那么,“微笑”恐怕是课堂的润滑剂。经历十多年的教学生涯,深感:微笑是激活学生的重要手段;微笑,是课堂高潮迭起的好帮手之一。我想,微笑,应是人生一道亮丽风景线。作为教师角度,我要高声呼吁:不论何种情况下,请把“微笑”带入课堂!请不要总是板着个面孔面对学生!当然,笑必须有度、有时机、有分寸,而非分分秒秒、随处在笑。【作者简介】:施祖清,男,汉族,1978年5月出生,云南东川人,本科学历,小学一级教师,现工作于昆明市东川区第四小学,通讯地址:昆明市东川区第四小学,邮编:654100,电子邮箱:869356624@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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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顺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如何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手段,优化课堂教学,使得小学英语课堂推荐论文优化小学英语教学提高课堂教学实效小学英语教学特别强调语言环境的创设,有了多媒体教室,创设情景/html/jiaoxue/20090915/html

提高小学生参与综合实践活动持久性的策略  [摘要]:综合实践活动中,教师应发挥引导作用,让学生贴近生活确定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评价,保持长久的兴趣和旺盛的热情,自己去实践、去探究、成就精彩!  [关键词]:综合实践活动 兴趣 生成 形式 评价  目前,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已全面实施,与语文、数学学科相比,综合实践活动课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实践性、自主性和趣味性,所以,一经开展,就获得了学生的喜欢,极大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但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决定着他们对整个活动不会保持长久的兴趣和旺盛的热情。学生的学习热情是推动学生关注课程、积极动脑、发挥想象和创造的重要的内在动力,这就要求教师要合理安排活动的每个环节,做到有张有弛,有涨有落,使学生爱学、想学、乐学。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能持续地保持一个个高涨的兴奋点。在几年的指导实践中,形成了以下三大策略:  策略一、主题,基于生成  综合实践活动是一个开放的课程领域,注重以学生发展为本, 关注学生对自然、社会和自我之间内在联系的整体认识与体验, 重视学生个性潜能的开发、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及良好的个性品质的培养。因此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的过程中,主题要具有现实性及可操作性,只有符合学生认识实际,切合学生的生活经验,才能激发学生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才能可持续地开展综合实践活动从而保证活动开展的质量。但小学生的研究课题不同于科学家的研究,从哪里生成课题?面对众多的题目,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确定呢?  1.多问几个为什么,从日常生活中生成。  生活中的有些常见现象,甚至日常生活中的小事,看似简单,但如果处处注意观察,就会发现有那么多的问题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例《你的坐姿科学吗?》  我校五⑵班学生发现上学期本班近视人数有18人,这学期初上升至22人,其中即将近视的(即视力在8—9)有3人,而且身边的“小驼背”也越来越多,有报道证明颈柱病已出现低龄化趋势,坐姿不正确是产生这些病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同学高远的阿姨因坐姿不正确而导致腰椎骨突出。因此,学生产生了要了解正确的读写姿势的欲望。老师因势利导,开展了四个活动:查找、访问、听讲座,了解坐姿知识;观察拍照、问卷调查,了解坐姿情况;认识不正确的坐姿的危害,并纠正不良坐姿;写倡议书,倡议人们告别不正确坐姿。通过本次的综合实践活动,给同学们上了一堂非常有意义的坐姿课,同学们通过自己的调查研究之后,上课坐得不端正的现象大大减少了,并且能够及时地提醒身边的每一个人,还会向他们介绍有关坐姿的知识呢!现在,班里的每一个同学都仿佛成了坐姿方面的专家。  从以上的例子可见,引导学生确立活动主题时不妨从身边的一点一滴抓起,滴水映日,通过深层的挖掘,得出形象生动的结论,掌握了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促进学生的思想和情感教育的完善。此活动还获得了浙江省二十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实践活动一等奖。  2.延伸学科知识,从学科知识中生成。  学科教学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学生在日常学科教学产生了很多疑问或感兴趣的内容。 综合实践活动虽然不同于学科课程,但也不是与其他学科完全割裂开来,可以与各科教学结合起来,如果老师对学生适当引导,延伸学科知识,能从学科知识中生成课题。  例《铁棒磁性与摩擦次数的关系》。小学科学课《做一个小磁铁》中,有一个“自己做个小磁铁”的实验:握住磁铁的一极在钢针上沿一个方向摩擦,重复作20~30次可以把钢针变成磁铁。在一次综合实践课上,陈诗慧同学问:磁化钢针一定要象书本上所说需20~30次单向摩擦吗?能减少次数吗?这是多么值得敬佩的探究精神呀!我肯定了学生向书本质疑的精神,鼓励她用实验来证明,她借来的电子天平,用磁铁把钢针磁化,然后把吸取的铁粉进行称量,结果发现用磁铁把钢针单向摩擦5~6次,磁性达到最大值,磁化钢针没必要象书本上所说需20~30次单向摩擦。她还把不同长度的钢针、铁钉进行磁化,发现用磁铁单向摩擦5~6次,磁性就达到了最高值。通过反复实验,孩子从这里得到的启示,不仅仅是活动本身,而是明白什么是严谨的科学态度。  由于受到教学时间的限制,课堂探究教学大多为部分的探究,许多问题可能在学生很想深入探究的时候就不得不终止,此时提出的问题却是学生最感兴趣,是对学生最有吸引力的课题,这种吸引力可以驱使学生课外投入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学生将所学的学科知识,在综合实践活动中得到延伸、综合与提升。同时,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中所发现的问题、所获得的知识技能,可以在各学科的学习中得到拓展和加深。  3.关注生活现实,从生存环境中生成。  学生的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每时每刻都在与周围环境进行信息交流。我们应该充分注重环境的功能,挖掘身边的资源。如家乡经济发展了,可家乡的河流却污染严重,是让许多同学们感兴趣的问题。  例宋斯亮同学在观察比较瑞安河水颜色的情况时,发现河水颜色不同,河水里的水蚤数量不同。喜欢动脑思考的他猜想是因为脏水的微生物越多,水蚤吃的东西就越多,繁殖得就越快。于是宋斯亮就用旧矿泉水瓶捉来水蚤开始研究。为了能看清楚水蚤的样子,他请妈妈帮忙买来了显微镜;为了能找到不同的水质,他跑到市环保局要来市区水质检测表,从不同的河边弄到不同水质的水,用大大小小的碗,把收集来的水蚤养在这些水里。接下来,他每天仔细观察,撰写观察记录,春夏秋冬,通过将近一年的观察纪录,最后他发现水蚤在不同的水质里心率、存活率、繁殖率不同,以及水蚤在洁净水无法进行单性生殖等特点。通过实验,他还发现可以利用水蚤在不同水质中的反应知道水质受污染的程度,还可以通过观察水蚤生理现象的变化来检测水质是否受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物质的污染。实验中,宋斯亮碰到不少难题。比如水蚤的心跳很快,很难数清心跳次数。于是,他想了个办法,就是先取下显微镜的目镜,把水蚤心跳用摄像头拍摄下来,然后用慢镜头放出来,再数出一分钟跳几次,终于算出水蚤平均心跳在不同水质里少的在257次,多的达290次。可以想像如此精确的数据需要花费多少心思。正是这种兴趣让他走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他的《水蚤生活和水质关系的探索发现》获得二十三届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创新项目一等奖。  实践证明,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内容越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开展的效果就越好。孩子们的问题意识还是有的,但由于年龄小,有时他们的问题或许是幼稚的、可笑的,限于条件或许还难以成为课题,但每一位教师都要善于捕捉、乐于引导,把可行性问题引申为可研究课题,只要课题有一点价值,学生有探究的兴趣,课题本身有研究的可能,我们就应该主动地与学生一起去探索。  4.源于动手实践,从学校特色中生成  许多学校都举办一年一度的科技节,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锻造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形成了自己的科技活动特色。学校特色优势项目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是综合实践活动重要的课程资源,学生对富有本校特色的、从自己身边来的课题, 研究起来更感兴趣,也更容易取得成功。如我们结合学校科技特色,进行了《我与知识产权同行》、《科学车模火起来, 探究车轮转起来》等实践活动,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  例《我与知识产权同行》。为响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号召,推动中小学创新教育和普及知识产权教育,搭建一个创新型人才培育、交流、展示的平台,我校开展了为期达3个多月的 “知识产权与我同行”科技综合实践活动,分阶段有重点地了开展了:“我知道、我倡议、我设计、我制作、我申报”等一系列活动。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对我校小学教师和学生集中进行一次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宣传,使大家能了解和掌握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做知识产权的明白人,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者和保护者,通过一系列的发明创造活动,推进创新能力培养。  例《科学车模火起来, 探究车轮转起来》。车模活动是很受部分小学生欢迎的科技活动,我校开展这项活动有15年了,我们过去单纯地依靠现成车模比赛材料,单纯地向学生灌输车模知识,让他们来开展活动,由于受到年龄、知识结构、物质条件及活动场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直不能普及到全校的学生。我们老师通过反思认识到,车模活动主旨并不仅仅停留在依靠现成车模比赛材料一般的“操作”层面上,确定了普及全校车模活动的指导思想:1、小车制作的所有材料都应该是学生们熟悉的、低成本的、是学生身边随手可得的,以及可以利用的废旧材料。2、利用学生现有知识作为研究基础,激发探究的兴趣,学生在活动的实践中,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和探究者,体验到智慧的力量和创造的欢乐。因此,我校响亮地提出“尝试车模设计,参与车模实践,探究车模科学”为主题的车模科普实践活动。为全校学生设计一系列车模活动:一、二年级学生自带家里已有的遥控车进进竞速比赛,三至六年级学生自选车体材料,设计制作车模,并进行竞速比赛。自制车模科技实践活动是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扎实地开展,全校有90%的学生参加了班级选拔赛,由于本次活动是做中玩,玩中学,学生参与面广,学生的科学素养得以提高。  科学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科学素养的重要载体,活动内容的选择要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抓住社会的热点问题,利用学生现有的知识结构作为研究基础,在活动设计时要为学生留出创新空间,探究空间,实践空间。只有这样,学生才能真正作为活动的主体,他们的科学素养才能得到有效提高。  策略二、形式,基于活泼  综合实践活动强调学生的亲身经历,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到各项活动中,在做、考察、实验、探究等一系列活动中发现和解决问题,体验和感受生活,发展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想开展好综合实践活动,除了教师必须善于抓住时机、选好主题、当好参谋、正确引导外,还要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活动的主题设计出多种多样新颖别致的活动形式,激发学生参与活动的兴趣,使他们在感兴趣的活动中增长知识,锻炼各种能力。为此,我们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实际,在教学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例如五年级开展的《让校园更美——认识校园里的动植物》实践活动,学生分别调查了校园内的动物和植物种类,开展了蚯蚓、蚂蚁和蜗牛等的研究。以叶片为标木,历时一年多,五十多名同学一共采集装帧了叶片一千多张。并配以生长过程、作用等文字说明。为了写文字说明,学生更是查资料、走访能人、上网搜索,甚至调动了近一半的家长参与,完成文字资料近十万字。还制作了植物名标牌,进行浇水、拔草、松土等劳动实践。此项综合实践活动,取得了浙江省二等奖的好成绩。  同学们在活动中对植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纷纷说:“要是我们也能亲手种植花草,那该有多好啊!”种植花草,这对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城市孩子来说是多么新奇的活动,也是多么巨大的挑战啊!同学们跃跃欲试,于是《在劳动中成长——种植花草综合实践活动 》成了本班学生第二学期的实践活动,也在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  每一个学生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个体,他们有自己的情感、态度、价值观。我们应充分尊重每一个学生的兴趣、爱好与特长。运用体现其个性特征的自己的方式展开深度探究,获得自己的独创性理解。要让学生真正发挥主人翁精神,在活动中充分展示个性和才华,“活”起来,“动”起来。让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感兴趣的活动中去。让每一个学生都能醉心于此,乐此不疲。体验成功,感受幸福,创造快乐。  策略三、评价,基于发展  积极评价是综合实践活动能否引起学生持续兴趣,激发学生研究动力的生命所在。适当的评价让学生不断体验到成功,从而激发兴趣与动力,维持学生学习的热情;认识到实践过程的问题所在,才能够认真检讨,调整研究方案、研究手段等等,从而顺利完成研究任务。在获得成功与发现缺陷、纠正缺陷过程中提高能力,快乐体验,获取知识。  积极鼓励,还学生一份自信  学生学习的态度、情绪、心境与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有着密切的联系。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特长,教师要善于从不同的角度去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并给予及时的肯定、鼓励。帮助学生进一步认识自我,树立“我能行”、“我最棒”的意识。美国电影《师生情》有这样一个片段:一位白人教师到黑人社区任教小学一年级,在第一节数学课中老师伸出五个手指问其中一名黑人孩子,"这是几个手指?”,小孩憋了半天才答道:“三个。”老师没有指责他说错了,而是高兴地大声赞道:“你真历害,还差两个你就数对了。”教师一句赞赏的话,就缓和了学生的心理压力,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学习较差的学生,往往对学习没有信心,没有动力,教师不要过多的指责他们,只有进行正确、科学的评价,才能帮助学生树立自信,才能使他们自觉、自信地参与到综合实践活动中去。  2.成果展示,促进人人参与  展示交流是对学生在整个活动各种表现和实验结果综合体现,也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共同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有利于主题活动的深入拓展。一些研究课题经过研究后,会得出令人惊奇的成果,让学生们通过校内电视台和广播把这些成果传扬出去,也可以办一个“成果展览室”,适时让学生们来参观,成果的研究人进行讲说,这样不仅促使研究的学生研究兴趣更浓,而且使更多学生有了研究的欲望。  3.设计评价工具,引导学生反思  综合实践作为一门课程,如何进行学期总结性评价呢?评价结果以什么方式进入学生成长记录档案呢?为此,教师可设计些评价工具,并通过它引导学生进行自我反思性评价。如有位教师设计让学生通过填写“说说心里话”一表,对整个活动过程进行依次自我反思,并在交流中相互促进,在反思中不断改进,同时在小组内进行自我评价和其他成员的评价。  “说说心里话”评价表  评价项目 学生的话  对这次的研究活动是否感兴趣,请说出理由  想对你的指导老师说什么呢  认为自己做的结果如何  在做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通过这次活动,最大收获是什么  小组合作是否愉快  这样的活动,愿意继续参加吗?请谈谈你的想法  小组评价表  评价内容 小组描述性评价  参与计划的制定  开展活动的积极性  宣传活动达到效果  小组协作精神  组员文明礼貌  勇于探索精神  使用信息技术手段  评价时注意对学生的各种活动方式给予充分的肯定,多鼓励,赞扬学生,多以描述性评价为主,避免将评价简化为分数或等级。这些记录评定和协商研讨评定可使学生深入了解和肯定自己的能力, 增加自信,学会扬长避短,敢于创新,激发他们对综合实践的兴趣。  总之,综合实践活动是新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一个新的领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不仅给了孩子自主空间,也给了教师一定的机遇和挑战,作为教师,我们应该拓宽思路,转变观念,激发学生主动生成强烈的求知欲望,主动获得一种探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以及过程中丰富多彩的、活生生的体验。学生将伴着浓厚的兴趣,投入到活动中去,保持长久的兴趣和旺盛的热情,自己去实践、去探究、成就精彩!  参考文献:  1、郭元祥著《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设计与实施》,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  2、周又红、 李岗编著《青少年生物与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竞赛指导》,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

论小学德育课程的理念呈现及其特点摘要:“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的基本理念是“德育生活化”、“德育社会化”,通过对小学德育课程的内容目标、学生的社会生活及学习者自身因素多层次的高度整合,课程理念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呈现为一条主线、点面结合、综合交叉、螺旋上升的优化形式,使内容设计表现出综合性、实践性的特点,注重学生创新思维、创造能力及时代意识的培养。关键词:小学德育课程;品德与社会;德育生活化;德育社会化“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新课程的实施和开展已有三年,三年来从事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的各方人士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的探索。以人教版、北师大版“品德与社会”教材为例,反思和梳理三年来这两门课程所做的探索,可以发现,作为一门新型的综合课程,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反映出德育生活化、德育社会化的最新理念,打破了以往德育课程和社会课程以知识逻辑体系组织内容,只重灌输,忽视学生所处的社会生态以及学生的个I生特征,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兼顾考虑教学的内容目标、学生的社会生活以及学习者自身素质,整合三个方面的因素,建构体系结构,使小学品德教育最终走向“回归儿童生活世界”的建构型模式。一、德育理念的整合方式及呈现形式多样化的活动整合内容目标因素。新课程以整合而非分散的方式,整体地看待知、情、能的培养目标,将目标宽泛化,将认知活动、体验活动以及探索活动的过程与方法整合到目标当中,使标准所要求的教学内容重整,与知、情、能的整体目标相融合,采用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促进学生良好品德的形成和社会f生发展,使学生获得相应的情感体验,形成积极的生活态度,提高参与社会的能力,掌握基本知识。以同心圆扩散的方式全面整合社会生活因素。提倡以学生的生活经验为主导,注重教育的生活性特学内窖点。课程以儿童的社会生活为主线,以儿音网 童的经验范围为选择面。根据学生生活范围不断扩大的特点,采用“同心圆扩散”的方式,在家庭和学校生活的基础上,在空间上以身边的生活环境为起点,向家乡、社区,进而向国家、世界拓展;在时间上以现在为圆点,向过去和未来延伸。同时,为解决过去教学中知识板块分割,内容缺乏整合的特点,新课程还从社会关系、社会活动、社会环境三个主要的方面选择内容要点,以面为依托,在面上选点,组织教学内容,将内容与过程及方法整合起来,穿插在各主题情境和课题之中,不完全强调各主题情境、课题内容上的一统性和逻辑性,而侧重儿童能在社会生活过程中丰富生活经验,体验生活过程,提高社会适应和参与的能力,掌握相关的社会认识和技能,锻炼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以综合交叉、螺旋上升的教学内容动态整合学习者因素。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和自主意识,反对一味地进行知识的外在灌输,以引导的方式利用儿童已有的生活经验启发学生自主建构活动和学习意义,达到整体目标的实现。学习者既是德育的对象,又是德育过程的主体I生因素,学习主体既具备完整的知、情、能等多维素质,又是处于社会生活当中的成员和角色之一,这两点在图1、图2的截面图中已分别说明。但儿童社会生活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动态而非静态的过程,是一个立体的成长过程,而非平面的简单构造,个体的知情能发展是三者交互作用和整体提升的结果,这个提升的过程是主体处于不断扩大的日趋复杂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伴随体验、认知、探索等活动,循序渐进地被潜移默化的。因此,儿童社会生活目标的实现,不是简单平白的书本知识灌输,新课程就综合了图1、图2展示的内容,在引导建构学习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儿童的年龄特点、心理特征和发展规律,采取先易后难,由浅人深的形式安排教学内容和序列,并且将不同的内容综合交叉,高度整合,相同的内容本着从直观到抽象,螺旋上升的思路安排教学过程,即使是同一内容也可以在不同年龄段、不同主题情境中重复出现,但要求深度却有层次上的递进。这种综合考虑内容目标、社会生活因素和学习者因素的形式,能够有效地做到以儿童的社会生活为中心,从而将德育生活化、德育社会化的最新理念依照“一条主线、点面结合、综合交叉、螺旋上升”的思路,具体呈现在小学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具备比以往同时段同类课程更为优化的崭新特色。

浅谈教学创新2009-3-21 1:56:22 来源: 原创 作者:站长 录入:admin 访问:54 次 被顶:5 次 字号:【大 中 小】核心提示:培养创新型人才,教育服务于社会,教学创新一个个有关创新的话题被提起,在碰撞之间,创新教育这一概念在教师的头脑中逐渐清晰起来。笔者作为一名高级职业学校的教师深知:社会综合实力越来越体现在民众素质的高低和创新人才的数量与质量上,越来越体现在这一本文来自大学生毕业论文网,原文地址:

法学论文3000字带注释

5000字就把你难成这样了吗,亲爱的,不是吧,很好写的,两天绝对搞定,加油!!别人把你写那答辩怎么办,还是自己干吧。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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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考文献格式: 1 参考文献是对期刊论文引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源之一,在本规范中采用GB7714推荐的顺序编码制格式著录。  2 参考文献著录项目  主要责任者(专著作者、论文集主编、学位申报人、专利申请人、报告撰写人、期刊文章作者、析出文章作者)。多个责任者之间以“,”分隔,注意在本项数据中不得出现缩写点“”。主要责任者只列姓名,其后不加“著”、“编”、“主编”、“合编”等责任说明。  文献题名及版本(初版省略)。  文献类型及载体类型标识。  出版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文献出处或电子文献的可获得地址。  文献起止页码。  文献标准编号(标准号、专利号……)。  3 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1) 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  参考文献类型  专著  论文集  报纸文章  期刊文章  学位论文  报告  标准  专利  文献类型标识  M  C  N  J  D  R  S  P  (2) 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  (3) 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  电子参考文献类型  数据库  计算机程序  电子公告  电子文献类型标识  DB  CP  EB  (4) 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  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  [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  如:[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EB/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  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4 文后参考文献表编排格式  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表上以“参考文献:”(左顶格)或“[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参照ISO690及ISO690-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  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1] 刘国钧,陈绍业,王凤翥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5-  [2] 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4]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5]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  [6] 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33(4):62-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7] 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468-  报纸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 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9] 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专利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10] 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3,1989-07-  电子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11] 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html,1998-08-16/1998-10-  [12] 万锦坤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各种未定义类型的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二、注释的格式  (一)中文注释:  1、当文章引用或借用的资料所在的著作第一次出现于注释中时,须将该书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代及引用资料所在的页码一并注出。  (1)引用专著例: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2-74页。  说明:(a)作者姓名后面用冒号;著作名用书名号标出,书名号后加逗号;出版地后用间隔号(中圆点);出版社名称后加逗号;出版年代后加“版”字,再加逗号;页码后用句号。(b)著作者如系二人,作者姓名之间用顿号分隔,如:xxx、xxx;如系二人以上,可写出第一作者姓名,后面加“等”字省略其他作者,如:xxx等。(c)著作名如有副标题,则在书名号内以破折号将标题与副标题隔开。  如:  陈宝森:《美国经济与政府政策——从罗斯福到里根》,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页。(d)著作如系多卷本,须在书名号后面直接写出引用资料所在的卷数,再加句号。如:徐民:《抗美援朝的历史回顾》上卷,北京.中国广播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e)出版地应包括省、自治区及其下属的市名,直辖市只注市名,如:  吉林延吉.延边教育出版社;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如出版社名称本身已含其中某一级地名,则可不必在出版地中重复注出,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不必注为江苏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北京出版社,不必注为北京.北京出版社。  (2)引用译著例:  J.布卢姆等:《美国的历程》下册第二分册(杨国标、张儒林译,黄席群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97页。  说明:(a)作者姓名中除姓(family name)外,名与中间名(first name 和 middle name)均可用缩写形式表示,如缩写,须用英文缩写符号(下圆点);如将姓名全部译出,则须在姓名之间加中文间隔符号(中圆点)。(b)书名号后或多卷本著作卷次、册次后直接加圆括号,括号内注明中文译、校者姓名。  (3)引用编著例:  杨生茂主编:《美国外交政策史,1775—1989》,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  韩铁等:《战后美国史,1945—1986》(刘绪贻、杨生茂主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6页。  说明:(a)第一例适用于仅有编者的著作。在编者姓名后,根据该书提供的信息加入“编”或“主编”,再加冒号;其余部分与著作类注释格式同。(b)第二例适用于既有编者,又有著者的著作。这类注释与著作类注释基本相同,但须在书名号后加圆括号,括号内注明编者姓名,再在括号后加句号。  (4)引用文集或期刊、杂志内文章例: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页。  弗.杰姆逊:《处于跨国资本主义时代中的第三世界文学》,载《新历史主义与文学批评》(张京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1页。  吴展:《试论核裁军的几个问题》,载《美国研究》1994年第3期,第43页。  说明:(a)先注作者名和篇名,篇名用书名号标出,书名号后加逗号;再注出文集或期刊名,文集或期刊名亦用书名号标出,书名号前加“载”字,紧接文集或期刊书名号后注明卷次、册次,然后加逗号;其余与著作类格式同。(b)第一例适用于编者未署名的文集;第二例适用于编者署名的文集。(c)期刊、杂志不必注明编者和出版者。  (5)引用报纸文章例:  陆全武:《国营企业改革中的几个问题》,1994年8月20日《经济日报》,第3版。  《墨西哥股票市场动荡》,1995年1月10日《人民日报》,第7版。  说明:(a)第一例适用于署名文章。(b)第二例适用于不署名文章或报道。(c)报纸出版时间须注明年、月、日,并置于报纸名称前。(d)报纸不注“页”,而注“版”。  2、当再次引用同一著作中的资料时,注释中只需注出作者姓名、著作名(副标题可省略)和资料所在的页码;如引文出自报刊文章,报刊名称及出版日期则可以“上引报刊”四字代替。  例: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第79页。  J.布卢姆:《美国的历程》下册第一分册,第140页。  陈宝森:《美国经济与政府政策》,第435页。  吴展:《试论核裁军的几个问题》,上引报刊,第44页。  《墨西哥股票市场动荡》,上引报刊,第7版。  (二)英文注释:  1、当首次引用一本著作的资料时,注释中须将该书的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代及资料所在页码顺序注明。具体格式如下:  (1)专著类:  Harold U Faulkner, 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60), 23-  说明:(a)作者姓名按通常顺序排列,后面加逗号;书名用斜体,手稿中可在书名下用横线标出;书名后紧接圆括号,括号内注出版地,加冒号,后接出版者名称,再加逗号,然后注出版年代;括号后面加逗号,再注出引用资料所在的页码,页码后加句号表示注释完毕;单页页码用 表示;多页页码用表示,意为pages。(b)作者如系二人,作者姓名之间用and或& 连接;如系二人以上,可写出第一作者姓名,后面加et 表示and others,如:Donna Worrall Brown et , Form in Modern English,其余与(a)同。(c)著作名如有副标题,则以冒号将其与标题隔开,如:Robert KMurray, The Harding Era: Warren G Harding and His Administration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69), (d)著作如系多卷本中的一卷,须在注明页码前,用V加罗马数字标明卷数,如:Ralph F de Bedts, Recent American History: 1945 to the Present,VII (Illinois: Dorsey Press, 1973),   (2)编著类:  Paul M Angle, , The American Reader: From ColumbustoToday (New York: Rand McNally C,1958), 52-  说明:(a)如编者系多人,则须将写成,如:E B White & Katherine S White, ,A Subtreasury of American Humor,后面的注释内容与著作类同。(b)既有编者又有著者的著作,须将著者姓名置于书名前,编者姓名置于书名后,如:George Soule, Prosperity Decade: From War to Depression, 1917-1929 ( Henry David et , New York: M E Sharpe, I, 1975), 亦可不注编者,按著作类注释处理。  (3)文集内文章:  Erwin Panofsky, “Style and Medium in the Motion Picture,” Problems in Aesthelics, Morris Weitz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World, I, 1969),   说明:(a)文章名不用斜体或划线,与其后的逗号均置于引号内。(b)书名采用斜体,后面注出编者姓名,格式与编著类(b)相同。  (4)报刊文章类:  Constance M Drake, “An Approach to Blake,” College English, XXIX (April 1968), 541-  “Reading Teachers Put on Spot,” The Kansas City Star, May 1, 1969, 16 A  说明:(a)第一例为引用期刊中署名文章的注释,期刊名称用斜体,卷号须用罗马数字标明,然后在圆括号内注出版日期;不必注编者、出版者和出版地。(b)第二例为引用报纸中不署名文章的注释,报纸名称用斜体,后面注出版日期。  (5)电子信息类:  如使用因特网上的资料,须注明资料所在站点详细地址:如。  2、再次引用已引用过的著作时,注释格式如下:  (1)仅注出作者姓名、页码即可,如:  Soule,   E White & K White, ,   (2)如在一篇文章中,引用了同一作者的两本(篇)或两本(篇)以上的著作,则须加注书名,  如:Soule, Prosperity Decade,   (3)本注与紧邻之上注所引资料出于同一著作,可以代替,意为“引书同上”或“出处同上”(如本注所引著作并非与紧邻之上注、而是与间隔之上注相同,则不可用代替),如:  ③Harold U Faulkner, 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60), 23-  ④I, 51(意为与注释③引书相同,页码不同)  ⑤I(意为与注释④引书及页码都相同)  这个说明是本刊采用的基本注释规范,希望向本刊投稿的作者自觉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本注释体例规范。

注释的具体标注方法如下:打开一个WORD文档,在文档内输入文字内容。光标移动到需要插入注释的文字处,点击菜单栏上的“引用-插入脚注”右下方的小图标。在打开的对话框中设置自定义标记格式为[1]。确认对话框后,光标位置处显示出上标[1],在尾部输入注释即可。

注释是作者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不要列入copy文末的参考文献,而要作为注释放在页下,用①②……标识序号。注释中提到的论著保持通常格式,如:①与正文部分空出两行;②按照文中的索引编号分别或合并注释;③“注释”采用五号黑体,注释内容zhidao汉语采用小五号宋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 9号扩展资料: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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