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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导论论文2000字的意思及例子

发布时间:2024-07-06 19:56:12

化工导论论文2000字的意思及例子

一、周密思考,慎重落笔 论文提纲  论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正式动笔之前,要对二、一气呵成,不重“小节” 在动笔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旦下笔之后,则要坚持不三、行于所当行,止于所当止 北宋大文学家苏拭在谈到他的散文写作时说:“吾文如万斜

我对我国化工和我国化工企业发展的认识 化工这一名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显得有些遥远,很多学生在报志愿时也总会避开。起初我也抱有同样的想法,并没有将其选作第一志愿,甚至于开始还会感觉有些遗憾。但随着对专业的逐步了解和在互联网上查找相关信息,我一步步认识到化工工业的重要性和其不可估量的价值。在对从资料中得到的数据和信息的思考中,我发现我国化工有着极其宽广的前途和发展空间,尤其是在现阶段,在经济形势的迫切需求下,我国化工企业更要积极进取,快速发展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化工对外贸易快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面向21世纪,世界贸易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为我国化工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化工贸易是仅次于汽车贸易的第二大贸易领域。1998年,世界化工进出口总额达到9990亿美元。欧盟、美国和日本是世界化工贸易三大霸主。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化工出口增速放慢,有的甚至出现负增长,而进口增速则在加快。这主要是一些传统的化工公司将注意力转向诸如生命科学一类的新领域。就单一国家而言,美国一直是世界化工贸易的第一大国。1998年美国化工进出口贸易总额:91亿美元。其中,进口21亿美元,占世界化工进口总额的05%;出口7亿美元,占世界化工出口总额的01%。1998年日本化工进出口贸易总额71亿美元。其中,进口60亿美元,占世界化工进口总额的22%;出口11亿美元,占世界化工出口总额的5%。我国化工进出口贸易虽然增长较快,但由于基数小,在世界化工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变化不大。我国的化工出口在世界化工贸易中的比重基本保持在5%~0%,化工进口比重为2%左右。根据进出口数据分析,我国化工产品进出口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80年代的资源型的出口产品结构过渡到了资源型产品与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并重,技术密集型产品为补充的综合出口产品结构。在出口产品构成中,资源型产品一直是我国传统的出口产品,仍占有较大的比重,主要包括油品、无机化学品、有机化学品以及化学矿。劳动密集型产品胶鞋的出口从无到有,其出口额居各类化工出口产品的前列。橡胶及其制品的出口逐年增加,是增幅较明显的一个行业。以化学农药和生物化学品为代表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较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学品的出口增长迅速。有机化工原料、染料和颜料的出口额也有明显的增长。这类产品的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出口单价有所上升。但是,技术密集型出口产品的比例大小,我国化工产品出口增长方式仍然主要是依赖扩大数量的外延型增长方式。在进口产品结构中,高分子聚合物、化肥和基本有机化工原料一直是我国进口的三大类产品。近年来,除化肥进口有所下降以外,高分子聚合物和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的进口增长加快。 我国出口化工产品主要是资源型、劳动密集型和高能耗型产品。其本身的价值比较低,加之生产分散,供应混乱,管理不善,质量不高,在国际市场上的卖价一直很低,并且呈逐年下降之势。1999年我国出口了614万、无机化工产品,平均每吨价格只有370美元。同年,我国出口胶鞋8亿双,平均每双价格只有78美元。 目前,我国化工产品的精细化率还不高,只有40%左右,而发达国家则达到65%。因此,我国精细化工产品出口虽然有了较大的增长,但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还不明显。1999年农药出口73万吨,创汇40亿美元,平均单价不到3000美元/t;而同年进口农药77万t,用汇42亿美元,平均单价为5000美元,是出口单价的67倍。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精细化工产品缺乏独创性,或者只是传统的低附加值的产品。同时,以发达国家为基础的跨国公司,以其技术、贸易和投资的综合优势,占领着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的市场,使我国化工对外贸易面临极大的挑战。 化学工业是一个多品种的行业,许多产品产量小,生产企业多。绝大多数产品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生产过剩,使国内市场长期严重供过于求,给我国化工产品出口市场造成很大的压力。同时,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了自营进出口权,有力地推动了化工对外贸易的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许多配套改革尚未完善,又由于企业缺乏外贸人才和经验,因而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多头对外,力量分散;低价销售,自相残杀;鱼目混珠,无序竞争。这不仅使我国化工对外贸易损失巨大,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形象。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化学工业既有挑战也是机遇。市场的开放,关税的降低,会给我国化学工业带来一定的冲击;同时也降低了我国化学工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门槛。面对机遇和挑战,我们的化工企业要学会如何把握机遇,积极融人世界贸易组织,在国际市场大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对于化工企业本身,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重视市场调研。我们的企业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重生产、轻市场的思维习惯。一谈及企业的发展,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投入巨资建设生产装置,很少去考虑投资前要进行市场调研。市场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只有很好地勘探和有效地利用,才能长期受益。市场同时也是一部机器,你只有慷慨地投入,它才能有效地运转。因此,我们的企业应当注重对国际市场的研究,要了解自己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过去,清楚它的现在,掌握它的未来。 其次,要讲究市场策略。我们的不少企业毫无营销策略可言,常常由于经营业绩不佳而、“人穷志短”,不分市场对象是谁,有奶便是娘。因此自己与自己竞争的自杀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犹如战场,只有深谋远虑,才能百战百胜。要在市场上取胜,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营销策略。一个好的营销策略,要处理好供应商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与用户建立利益的共同体;要处理好短期贸易和长期业务之间的关系,做到有取有舍;要建设长期稳定的市场网络,决不可朝三暮四。 第三,要按市场需求定价。由于缺乏对国际市场的了解,我们的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往往以低价为手段,中国货便宜已是世人公认的。这不仅使我们的企业没有从国际市场上拿回我们应该得到的财富,反而有时会落得一个倾销的罪名。这种现象在技术含量高的精细化工行业极为常见。不管是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还是精细化工产品,高附加值是其基本特征之一。因此,精细化工产品的定价要体现产品的技术含量。如果忽视技术的价值,我们就无法完成技术开发的再生产,终将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当我们谈到跨国公司在R&D方面的巨大投入时无不感到羡慕。但细细想来,其开发研究的巨大投入实际上就来自产品的销售利润。这种高投入、高回报的良性循环,应当成为我们化工企业的营销理念。因此,价格的确定不能仅仅以自己的生产成本为依据,要考虑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水平,甚至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季节和变化着的国际形势来不断地调整我们的产品价格。 第四,保持供求平衡。进入新的世纪,那种让生产者高枕无忧,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卖方市场时代一去不复返。以生产过剩、市场疲软为特征的买方市场似乎与新时代的步伐很不协调。究其原因,就是在世界化工巨头们纷纷兼并联合的热潮中,我们却在进行着一场化工生产的人民战争,化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高速发展,无效劳动随处可见,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其实,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也也不难。物以稀为贵。限制生产、控制总量是治理市场疲软的一剂灵丹妙药。这就要求我们要有纺织行业砸锭的气魄,要有煤炭行业关闭小煤窑的决心,来整顿我们的化工企业,保持市场的基本平衡,以市场饥饿理论来恢复市场的元气。 世贸组织的运作,降低了关税,加大了贸易的自由度。目前,关税是我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但发达国家除了关税手段以外,还往往用通过设立特别限制、技术壁垒、环保标准等新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或滥用反倾销来限制其他国家。绝大多数化工产品因其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等特性,而最易受到制约。面对发达国家的限制,一方面,我们要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和环保意识,加强对国际标准的研究,积极申请ISO 9000等国际认证,使我们的化工产品能够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而不至于受到攻击。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WTO的各项规则,学会利用WTO的规则所允许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积极参与国际事务,逐步从世界贸易规则的接受者成为规则制订的参与者。 当在互联网上浏览了众多有关信息后,我着实对自己所的选择的事业充满信心,相信我国化工企业会更加富有国际竞争力,我国化工系统的理念会越来越丰富,相信我国化工事业一定能取得质的飞跃。                             2007级化工学院                       化学工程与工艺班                           李华榕  学号:200711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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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法律规制的经济法视角 【摘要】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笠的调节方式和调节过程存在着自身 无法克服的局限性,阻碍整体利益的实现,影响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 正是由于“市场失灵”,国家不得不进行干预解决这些问题。同时在商 品房预售中买受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出卖人也往往利用优势地位损害 买受人的利益。本文力求以经济法学的其本法律价值为指导,以利益 分析为线索,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实现利益的平衡,以及通过惩罚性赔偿 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实现法律的公平之义。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惩罚性赔偿制度 L商品房预售与经济法平衡性原理一缺陷矫正 商品房预售中常常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市场失灵”就需要 国家进行干预来矫正缺陷。国家干预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为 了实现实质公平而通过立法活动限制市场主体意思自由,并迫使 其服从的意志及表现。自由放任基础之上的市场竞争机制,并非 在任何领域、任何状态下都能够充分展开,而在另外一些领域或场 合,市场机制即使能够充分发挥,也无法达到符合整个社会要求的 正确资源配置效果。这些问题就是市场经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固 有的缺陷或不足,西方经济理论将它们统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 灵’是由市场机制调节的自身缺陷造成的。市场机制缺陷和失灵, 既不可能由市场机制本身克服,也不可能由商事主体的行为解决, 只能由政府出面进行适度干预。是因为政府有着纠正市场机制失 灵的特有优势,如征税、审批、处罚等,”政府是唯一有能力和社会 成员相平衡的组织”。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认为”希望国家多负起 直接投资之责”。他主张对资本主义加以”明知管理”,在市场失灵 的情况下,国家应当积极的干预经济,扩大政府职能,刺激投资和 消费,这为现代国家干预机制确立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极大地开发 利用了国家干预的力量。 法律是经济的上层建筑,国家干预正是以”市场失灵”作为其 存在根据的。并围绕两个目的进行,一是为了追求实质公平与实 现良好的市场秩序;二是规范立法层面以外的国家管制。其界限 应当是防止预售方这一利益集团损害预售方利益,即对预购方进 行事实上的管制,防止预售方之间的恶性竞争,保持公平的竞争环 境。 市场的真谛在于竞争,而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仅是一种假象, 是根本不存在的,即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仅靠当事人自治是不可 能保持有效的市场秩序的,这一点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中表现尤为 突出。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目前房地产交易的主要方式,据有关资料 表明,载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中,预售款已占房地产全部见者资金 5创毛左右。实践证明,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作用的自动调节是不可 能实现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的,放任自流的商品房预售会引起 房地产交易中的过度投机、欺诈等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预购 方的利益,而且会造成经济的动荡。而且,投资商品房预售市场具 有高利润、高收益的特点,这种巨大的利益驱使完全可能促使以追 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事主体个体争先恐后地进人这一行业,最后导 致社会资源过于集中,供大于求,恶性竞争的情况出现。因此,国 家需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这点在商品房 预售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近期央行不断的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以 及多项国家政策法律的出台正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使 之回归理性。 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使得个人利益与全 局利益可以同时兼顾。通过国家在某些领域发布灵活的政策,可 以使市场体制外的经济关系也能得到有效的调节。通过国家强有 力的监管,可以规范市场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国家对经济的统 筹安排辅助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合理配置。国家对市场主 体提供信息,保证了交易起点的公平。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保证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展开。国家缩小贫富差距,保障了市场竞 争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国家作为”看不见的手”干预”市场失 灵”,将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和政府指导作用相结合。 2 商品房预售与经济法倾斜性原理-一实质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房预售是独立平等主体之间就期房进 行等价交换,平等的预售房与预购方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但是这 种平等也只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平等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契 约自由-一”其流弊使经济上的强者利用契约为欺压弱者的工 具,或契约自由为掩护而产生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事,所以契约 自由遂有其限制,大抵由个人契约趋向集体契约,由形式契约趋向 契约内容的限制”合同自由和国家干预是应交易中效率和公平者 两个价值趋向而产生的。合同自由追求的是效率,国家干预则是 为了确保实质上的公平。在现代民法中,合同自由受到各个方面 的限制,国家处于社会利益的考虑,为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正 义、保护弱者(消费者)的目的,在强调合同自由的同时,兼顾合同 公正,允许国家适度干预。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 平”,从社会理论和经济理论的角度来看,公平分为自然公平(普遍 公平、形式公平)和矫正公平(实质公平),前者是自然主义的基础, 后者是国家干预的理由,而倾斜性成为矫正公平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发展的萌芽阶段,各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实力大致相 当,”意思自治’,也就自然成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但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两极分化愈演愈烈,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之间的分歧 也越来越大,’意思自治”这一原则己成为强势主体对弱势主体进 行残酷掠夺的绝佳理由。所以,预购方相对于预售方常常是处于 弱势地位,双方的交易实质不公平。自治法认为法律法意义上的 公平仅仅是指形式公平,它意味着机会平等,即社会资源平等地向 市场开放,竞争的起跑线均等,市场主体同等的不受歧视,市场主 体平等地拥有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手段。而国家管制所追求的公 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占有社会资源的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 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因为预购方和预售方悬殊的势力 对比,往往造成预售方侵害预购方权益的后果,这就要通过国家干 预进行矫治,用以实现实质公平。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中国家干 预所追求的终极价值之一应当是实质公平。国家干预的方式是对 特定对象给与倾斜性的支持和保护。 房屋作为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属于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应当 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对公民个人消费的优先保护体现了现代民 法社会本位的发展趋势,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引发对公民基 本生存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客观要求。公民个人与法人团体相 比,前者处于弱者地位,在经济实力、联合程度、消费认知能力等诸 多方面都很难与以法人形式出现的经营者相匹敌,因而法律维护 公平的宗旨要求在保护的取向上应对消费者有所倾斜。正是体现 了经济法倾斜性原理。 3 商品房预购人利益的救助机制--一惩罚性赔偿资任制 度 3 1惩罚性赔偿责任体现着经济法的价值 商品房预售由于交易周期长、可预测性差,房地产开发商在资 金、技术、信息或是社会影响力等诸多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而 商品房预购人常常因欠缺交易经验及足够的交易信息和能力,很 难与开发商抗衡。预售人处于弱势地位,保护弱者以维护社会利 益平衡是现代社会法治精神所要求的,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 法律,维护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对预售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优先保护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追求。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自身的价值。在全社会范围内,经济法责 任的形式在于维护经济安全和实质正义。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 形式价值也在于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正义价值的促动,在于实 质正义。法律责任的设定都是为了实现矫正正义,但现实生活中, 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性和行为人的履行差错,使法律责任并不能完 全矫正不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弥补这种矫正不足。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给受害人一笔额外的赔偿金,来使受害人的 权利恢复至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在实际的补偿性赔偿中,受害 人及其家属为了伸张正义而花费的时间、精力,而受到的周折、辛 酸常被忽略,这与现实的高诉讼成本、艰难诉讼过程极不相符。回 到现实中,补偿性赔偿是不能够充分有效地矫正不正义的,因此它 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充,以维护实质公平。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之一,惩罚 性赔偿制度能够更好的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体现经济法的实质公 平。 32我国商品房预售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 条即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自此建立了民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 度,直接目的一是使受害消费者获得合理补偿;二是从社会公共利 益着眼,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以减少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虽然明确了有限度的适用惩罚 性赔偿,但却没有明确商品房作为商品的属性,也没有明确适用 《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条款。其中第8、9条分别对两类恶意违约 行为和三类欺诈行为引人了限于购房款一倍以下的惩罚性损害赔 偿制度;第14条在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及利息实行双倍返还的规定也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这三类欺 诈行为是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己经抵押的事实;故 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时,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返还己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 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发布虚假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其符合上述情形的构成要 件,作为买受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突破了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合同责任理 论,折中性地引人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与《消法》第49条规定 的惩罚性赔偿的严格责任还有较大距离,对于商品房是否属于生 活消费品依然没有定性,这样对于遭受欺诈的购房消费者而言,仍 然不能直接援用《消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仍然 是一个对商品房开发商的不合理利益与购房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之 间的折中妥协产物,实际上是一种”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笔者 认为,针对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应当旗帜鲜明地适用《消 法》,这样,既规范了开发商的经营行为,又维护了购房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同时又能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l]李昌麟 经济法学附1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利例研究(第5册)【MI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年 [3]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8年 [’]符启林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加1年 [5]邱本 自由竞争与秋序调控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网刘武元房地产交易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闭高富平、黄武双 房地产新论附]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咖年 [81李昌麟、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9]斯蒂格利英郑秉文译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 社,1998年 [l0]金香爱 关于商品房”双倍赔偿”的经济法理思考[Jl 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2) 【川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 , ZOx)年,(4) 〔12]刘楠论公法、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 民商法论丛第4卷[C1,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13]王立峰 论惩罚性损害赔偿民商法论丛第15卷汇C] 北京:法律出版 社,2(期)年 【14]刘俊海 旗帜鲜明地适用消法第49条困1人民法院报2003年 〔151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与适用 困1人民法院 报,2(X)l年3月29日 【l6]凯恩斯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附l商务印书馆,1981年

我是没学这些,不懂啦。但是学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绝对有用,现中国太多法盲了。法律就是维护自己最好的武器。

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解析《法学概论》模拟题2006-4-12 18:11 自考365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2006年4月考试在即, 自考365网站联合新浪教育、中国教育在线邀请自考365网校名师 张龙 老师于2006年04月11日16:30-17:30作客自考大讲堂新浪嘉宾聊天室,结合2006年考试的具体情况,就《法学概论》课程4月份考试可能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总结往年考试规律基础上与网友进行交流。  张龙老师将结合往年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学科特点,就考试技巧、复习重点等方面为网友做详细指导。  张龙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获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和石少侠教授。在国家重点研究项目《权利问题的研究与论证》中独立完成《权利问题研究与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和《权利的政治基础》两部分课题内容,曾参编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教材《立法学》,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1999年起讲授法理学、宪法学、法学概论等课程,教学经验丰富。张龙老师干练、旁征博引的授课风格结合雄厚的学术功底,深得考生喜爱。    所授课程:  自学考试辅导 《法学概论》   点击查看《法学概论》模拟题 张龙:大家好! 主持人:请张老师先讲一下法学概论的模拟题,网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提问。 张龙:这套模拟题是在结合历年真题的基础上,对今年考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预测。 先以模拟题中的几个典型题目来分析,摸清出题的思路,也给同学们讲一下答题的技巧。首先是单选题,最近几年的法学概论考试,单选题都是30道题,共30分,这30题基本上对导论和14章的内容都有所涉及,选择题没有绝对的重点,换言之,没有哪个地方是可以直接舍弃的。 首先说一下单选题的第2题: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四个选项: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关于这道题目,在看书的时候恐怕不可能直接找到答案,它是一道考核大家理解能力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步诞生。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这个法律是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同样的,原始社会没有这个成文法也谈不上有习惯法。通过这个分析得知,正确选项是A其他的三个社会类型中都存在习惯法。 单选第6题:某甲具有刑事能力,但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那么:A某甲对其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B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题,考到这样的题型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几个因素来综合分析。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当明确了这个知识点之后,这个选项就比较容易选择了。正确选项就是A,同时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C、D两个选项在这个题里的干扰作用不大,但是在其他的类似选项里面,刑法这部分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这两个是一定要注意区分。 下面来看单选第10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看书时能够直接找到它的答案。关于宪法这部分讲过两个知识点,在它的历史起源上,世界上宪法的起源国是在英国,但是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知道了这两个知识点之后就可以选出正确的B项。这个题提示大家,教材中明确写明了的类似于第一部、最早的等字眼时,一定要倍加注意,这样的地方是非常容易出选择题的。 单选第14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何种期限内审结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6个月,这个题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考法律的期限时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这些地方都非常容易出和时间有关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法里面。这个题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关于时间的基本知识点,比如民事诉讼一审的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要审结,二审三个月要审结,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一审要审结,同时要知道简易程序也只能在一审案件里适用。这个题的正确选项是B 单选第20题:某甲破门入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这题考察关于犯罪时间段限的基本问题。要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犯罪预备是处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正式犯罪,很显然某甲已经入室行窃,A选项排除。B选项犯罪中止是犯罪在进行中,犯罪人因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未遂,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或者犯罪人所期望的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都已达到,犯罪的阶段已经进行完毕。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某甲入室等到事主脚步声越窗逃跑,他肯定不是自己主观放弃这个行为,他害怕被事主抓到,所以B选项排除。C、D选项再分析,应该是属于犯罪未遂,选择C 单选第26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什么?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C协助调查取证、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这个地方考的是关于国际法、国际司法部分的内容。注意司法协助内容书上明确列出了三项,这三项就是A、B、C三个选项所列内容,D选项仲裁的裁决不是司法协助内容。 再说一下多选题。多选题最近几年的考试基本上是5个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它的涵盖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法理会有一题。来看模拟题多选题的第32题,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什么?这是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这是属于法理部分的内容,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 A选项分析一下,道德和法律不同之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出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形式,道德规范主要是以道德箴言、道德观念这样的方式存续的,因此道德规范没有特别固定的形式。A选项当选。 B选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很多同学选择了这个选项,这实际上是凭知觉发生的错误,不可否认与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比较起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是比较弱的,绝不是说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它的约束力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道德自觉,因此可以说这个约束力是软约束,但是B选项的陈述过于绝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的判断是错误的。 C选项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有同学看到这个想道德规范体系是多元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也是多元的呢?实际上,道德规范体系多元指的是由于道德不是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也是依习惯所形成的,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意识以及行为模式,因此道德的体系往往是因时代、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就像那句话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道德的体系是多元的,反之法律的体系是一元的,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在本国领域通行的强制行为规范,必须保证其统一性、权威性。因此C选项当选。 D选项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同学们看到这个选项会觉得道德规范是存在于社会形态之中,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是否也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呢。大家知道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的社会历史类型有六类: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未来理想的一种社会类型。前面讲的五种已经经历过的历史类型里面,原始社会是没有阶级意义上的国家和法律,因此原始社会有道德规范但没有法律规范。所以道德规范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法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在此后经历的其他社会类型是存在的,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E选项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大家知道道德规范和法律一样都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具有阶级性。E选项说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这个判断本身已经错误,更不能构成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这个选项不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A、C、D 多选第34题,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有什么?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C权威国际法学着的学说,D国际条约,E国际习惯。这个题,大家看到五个选项首先的反应就是觉得D、E两个选项应该当选,因为书上在这个地方写的是比较明确的。大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忽略了选项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A选项在书中写在D、E两个选项后又提到了此外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个提醒我们注意看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不留死角,尤其是书上有一些补充和转折。B、C选项不是国际法的政治渊源,他们是属于国际法的非政治渊源,因此这个题的真正选项是A、D、E 下面我们说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题。名词解释最近几年考试一般是每次考5个小题每题3分共15分。名词解释我们做过一个统计,从02年4月份到05年7月份,六次考试中名词解释的问题,本书的导论加14章,其中名词解释考过的次数最多的是第五章行政法,行政法共考了4次考了4个名词。此外商法也考了4次。也就是说行政法和商法这两部分在最近四年的六次考试中共出过四个名词解释题。第六章民法和第八章经济法各出了3个名词解释题。出过两次名词解释题的包括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第四章宪法、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十二章行政诉讼法、十三章国际司法,绝大部分章节都是考两个名词解释题。 第一章和第九章各只出过一次,民事诉讼法在最近几年考试中一个题也没有出。如果一定要区分重点、非重点的话,大家可以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五、六、七、八章里。 我们以模拟题名词解释第37题为例简单说一下。申诉权,实际上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裁定、判决及决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请求的一种权利。 像这样一个名词解释题,大家会发现它的内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感觉比较困难,我们所能看到的名词解释题,像这种类型的基本上已经算是考到最难了。至于说像条约、合伙、立法等其他的一些概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答题字数较少。提醒大家注意名词解释这部分,大家主要应当关注的是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一、二级标题。 接下来我们说一下简答题,简答题最近几年每次考试考三个题,每题5分,共15分。我们做了一个总结,简答题部分从02年4月到05年7月的6次考试中各章的简答题出题状况大致如下:出题数目最多的是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共出了4次,考了4道题,考过3次的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宪法;此外第七章商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考过两次;第九章刑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考过1次,其他的章节没有出过简答题。由此我们会发现简答题这部分其重点,大家应当关注的集中在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就是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同时大家要关注第四章宪法、第六章民法。另外,关于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第九章刑法,大家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最近四年没有出过题的章节完全不需要看,而是现在距离考试仅有10天时间左右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所取舍、重点突出。 简答题我们看一下模拟题的43题。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个题考的是民法部分的题,这个题的答案一共是三点:第一点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点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点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实际上第三类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大家会发现简答题的模拟题是答题点比较清晰,同时问题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内容。 下面我们说第五部分论述题,论述题最近几年基本是每年考1题,共14分。我们的模拟题第44题论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这是属于第四章宪法部分的题,总结历年的论述题,大家会发现,近四年六次考试法理题考了三个、宪法题考了三个,04年7月和05年4月的法理题考的是同一个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因此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 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 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每年考2题,每题8分共16分。民法一题、刑法一题。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 我们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首先大家要知道这道题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

农学概论论文2000字的意思及例子

农作制度名词解释:耕作制度又称农作制度,是指一个地区或生产单位的农作物种植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养地制度的综合技术体系。

农业一般来说是农业发展史,包括原始的狩猎采集野果野菜、捕鱼,也就是石器时代或者原始时代,再到自己耕种、野兽驯化,也就是狗、猪、鸡,牛、马等家畜,也就是一般的母氏时代,再到奴隶时代,那有铜铁农具,再到地主阶级的租地耕种,是封建时代,出现钢铁时代,也叫铁器时代,再到资本主义时代的农业,叫做圈地时代,这是早期,再到现代的集约化农场,工业化农场、机械化时代,现代化的养殖场,然后就是现在的多时代现象。

扬州大学农业推广硕士(农业机械化)(专业学位)专业2016年考研招生简章招生目录 341 农业知识综合三:《工程力学》(上下册)范钦珊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 《机械设计基础》(第五版)杨可桢编,高等教育出版社;《新编农业机械学》耿瑞阳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 876 农业机械学概论:《农业机械学》李宝筏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

浙江大学农学概论 24讲视频教程p5百度网盘免费资源下载链接: -lZ7ij3O1MWw?pwd=mscm 提取码: mscm  《农学概论》是专门为高等农业院校本科非农学专业学生编写的一本有关农业的入门性教科书。《农学概论》共分为10章,在介绍农业的起源与发展阶段、农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系统等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有关农学学科方面,诸如作物生长发育规律、作物栽培理论基础及栽培生产技术、作物育种与种子生产技术、种植制度、农田土壤管理、农田防护及作物生产现代化等相关基本理论和知识,旨在使学生对农学及农业生产技术等有一个较为全面系统的认识和了解。

诗经研究论文2000字的意思及例子

周代,礼教初设,古风犹存,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尚少禁忌,所谓:“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周礼·媒氏》)在《诗经》中有许多男女恋情诗,而恋人之歌,多集于《国风》。风即指音乐曲调,国是地区、方城之意,“国风”即各地区的乐调 。《国风》取材于各地的民间歌曲,反映了当时各地的民俗风情。而男女恋情,人之天性,所以在《国风》中也颇多涉及。《诗经》第一首便是以爱情为题材的诗歌《关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诗经》以《关雎》为始篇,例来众多注家的评价多为淑女以配君子,说明在我国古代爱情便成为了诗歌的重要主题之一。  《毛诗·大序》中说“诗者,志之所至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行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诗歌由内心的感发所产生,而爱情是人类最纯真的感情表露,也是最值得用诗歌来歌颂的。《诗经》中的爱情诗类型多种多样,涉及到爱情的酸酸甜甜:有写幽会亲昵的《邶风·静女》,有写情侣春游的欢快的《郑风·溱洧》,有写两情野合欢娱的《召南·野有死麕》,有写饱含思念的《王风·采葛》,有写情女想情郎的《郑风·子衿》,有写情侣闹别扭的《郑风·狡童》,有写意中人不可求空余恨的《周南·汉广》,有写表现意中人难以亲近的《秦风·蒹葭》,有写失恋苦涩的《召南·江有汜》,有写遭到家长干涉的《郑风·将仲子》,还有反抗家长干涉的《王风·大车》。从以上的这些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诗经》中的爱情诗广泛地反映了那个时代男女爱情生活的幸福快乐与挫折痛哭,在阅读中我们能够体会出诗歌中充满坦诚、真挚的感情。  在爱情诗歌中很多是用女性的口吻来写的,她们对于爱情的追求是大胆的而且热烈的,这也许是因为那时古朴的民风使然吧。如《郑风·褰裳》:  子惠思我,褰裳涉溱。子不思我,岂无他人?狂童之狂也且!  子惠思我,褰裳涉洧。子不思我,岂无他士?狂童之狂也且!  读后给人一种民生纯朴的感觉,《诗经》里这一篇仅用短短几句对话,便把情人相戏的情景淋漓尽致地展现在我们面前。除了以女性口吻来写的以外,以男性口吻来写的诗也很能体现女性在恋爱中开爱的情趣。如《邶风·静女》这首诗便以男子的口吻写幽期密约的乐趣:  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踯躅。  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有炜,说怿女美。  可爱的姑娘按照约定在城角楼等他,也许为了逗着玩,他把自己隐藏起来,他来时见不着她,急得搔首踯躅。等到他发现姑娘已经来了而且情意深长的带给他一些礼物时,便大喜过望。幽静的城角,情侣来调情,一派温情脉脉的场景。  爱情的自然流露和表白充满了甜蜜,然而现实却给人们的感情增加了许多束缚。在那个时代男女的婚姻大事已经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参与,不再是完全的自由的了。《礼记·曲礼》中讲:“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礼记·坊记》中有:“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艺麻如之何?横从其母。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可见,那时对男女之情已经有所限制了。而具体到对女性而言,受到的束缚更多,既不愿舍弃情郎,又不敢违反父母的命令,《郑风·将仲子》就描写了这样一位为情所困的女子:  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岂敢爱之,畏我父母。仲可怀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将仲子兮,无逾我墙,无折我树桑。岂敢爱之,畏我诸兄。仲可怀也,诸兄之言亦可畏也。  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  《孟子·滕文公下》中写道:“丈夫生而愿为有官,女子考而愿为有宗,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将仲子》里的这位女主人公害怕的也正是这些礼教。对于仲子的爱和父母、诸兄及国人之言成为少女心中纠缠不清的矛盾,一边是自己所爱的人,另一边是自己的父母兄弟,怎么办呢?几多愁苦,几多矛盾,少女的心事又怎能说清呢?  《诗经》的爱情诗对于女性的描写是真实自然的,用“思无邪”来形容里面的感情真正是恰到好处。  另外,《诗经》作为一部古代的诗歌总集,里面记载的诗歌并非一时一地之作,而我们从这些爱情诗中也可以看出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民间的风俗是不同的。对于一些诗歌的具体年代我们不甚清楚,但从整个历史的发展来看,古代的婚姻恋爱的风俗应该是一个由开放到保守的过程,各个诸侯国和不同的地区风俗也有所差异。如评注者常说“郑声淫”,从现在的观点来看其实只不过郑国的诗歌多是大胆表露男女之情的诗歌,只是更大胆更热烈而已。而从《褰裳》到《将仲子》,同为《郑风》又可以看到有所差别,前者更加开放,后者却顾虑重重,这也许是因为时间不同,也许是因为作者身份不同,但总体来看,当时的婚姻制度并非如后来封建时期有严格的规定,较之封建时期还是相对自由的。  《诗经》中的爱情诗为我们记录下了中国古代人们美好的爱情生活,也为我们研究古代的风俗历史提供了宝贵的材料。爱情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也是诗歌永恒的主题,其中几多甘甜,几多辛酸;而《诗经》用人民纯朴的语言酿造了古代先人们生活中美妙的酒浆

以比、兴、赋之名,而诗义转晦。子朱子于《楚辞》,亦 分章而系以比、兴、赋,尤属无谓。” 应当指出,这种离开诗歌的具体艺术形象而去探求 形象以外所谓君臣、父子、夫妇微言大义的做法,在宋 及宋以后仍是比较普遍的。黄庭坚就曾对宋代穿凿附会 解说杜诗的现象提出过尖锐的批评:“彼喜穿凿者,弃其 大旨,取其兴于所遇林泉人物、草木虫鱼者,以为物物 皆有所托,如世间商度隐语者,则子美之诗委地矣。” (《大雅堂纪》)在南宋胡仔的《苕溪渔隐丛话》中,也 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载。不仅说诗,还有说词。如清代常 州派的词论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周济论词的某些观点 也曾因此遭到王国维的批驳。清代的统治者甚至接过这 种穿凿比附、深文周纳的方法,不止一次地大兴文字狱,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 明清时期的研究 明清时期关于“赋、比、兴”的 研究,值得注意的有明代的李梦阳和清代的周济。明代 前七子的首领李梦阳曾引王叔武的话说:“诗有六义,比 兴要焉。夫文人学子比兴寡而直率多。何也?出于情寡 而工于词多也。夫途巷蠢蠢之夫,固无文也。乃其讴也, □也,呻也,吟也,行□而坐歌,食咄而寤嗟,此唱而彼 和,无不有比焉、兴焉,无非其情焉,斯足以观义矣。” (《诗集自序》)在当时缺乏真情实感的诗文普遍流行 的情况下,李梦阳虽然也提倡拟古主义,但他又指出“比 兴”出自真情,真诗乃在民间,主张正统诗文应该向民 歌学习,这一意见是正确的。清代的周济则将“比兴” 用之于词论,提出了“非寄托不入,专寄托不出”的著 名论点(《介存斋论词杂著》)。“寄托”即“比兴”的 艺术思维和表现手法在创作中的运用。诗词写作,既不 能没有寄托,又不能刻意追求寄托,不然的话,就会影响 作品的感染力。这意见也是比较精辟的。此外,像王夫 之所说的“兴在有意无意之间,比亦不容雕刻”(《□斋 诗话》),强调了“比兴”的运用应当自然浑成;陈启源 所说的“故必研穷物理方可与言兴”(《毛诗稽古编》), 强调了广博的生活积累对于“比兴”运用的重要性;沈 祥龙认为“兴”是“借景以引其情”,“比”是“借物 以寓其意”,要求“比兴互陈”(《论词随笔》),则 把“比兴”和艺术描写中的情与景结合了起来。但这些 论述,大都比较零星,缺乏特别值得重视的见解。在专门 的研究著作方面,陈沆的《诗比兴笺》和姚际恒的《诗 经通论》,较有可取之处。 总之,关于“赋、比、兴”的研究,除了穿凿说诗 的消极影响外,它的积极意义是:通过长期地研究和探讨, 不仅认识到这些富有民族特色的艺术表现方法各自的特 点,它们在文学创作中的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且认识到 广博的生活阅历、真挚的情感、形象化的表现等等对于 它们的重要性,以及意余言外的浓郁诗味对于读者产生 强烈美感的重要性,这样,就使得关于“赋、比、兴” 的艺术思维和表现方法在理论上的认识日趋深刻和完善, 在创作中的表现和运用日趋丰富和完美。这些对于创作 规律的认识,大大丰富了中国古代的文学理论。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一曲千古绝唱,“蒹葭”、“白露”、“伊人”、“水一方”有四个意象组成,前两个意象起兴、简单铺陈,后两个意象简单罗列,经过读者发挥想象力进行艺术的再创造,丰厚的意味,朦胧的意境,呼之欲出,其再创造中的无穷意味,纯洁的爱慕之情,未经重章叠唱就已经让人销魂不已了。追寻者是什么人?他为什么而追寻?我们不知道;被追寻的“伊人”是什么 身份?为什么他那么难以得到?我们也不知道;以至于连他们是 男是女也无从确认。特别是“伊人”,音容体貌均无,一会儿在河的上游,一会儿在河的下游,一忽儿在水中央,一忽儿在水边草地,飘忽不定,来去渺茫,简直令人怀疑他是否真有实体存在。无疑,由于追寻者、特别是被追寻者的虚化,使整个追寻人物、追寻事件、追寻内容都变得虚幻愿陇起来;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事实的虚化、膜犹,诗的意境才显得那么空灵而富有象征意味。诗中所描述的景象,并非目之所存的现实人事,也不是对曾经阅历过的某件真事的回忆,而是由许多类似事件、类似感受所综合、凝聚、虚化成的一种典型化的心理情境。这种心理情境的最大特点,是不粘不滞、空灵多蕴。“在水一方”,可望难即,就是这种空灵的心理情境的艺术显现。在这里,由于追寻者和被追寻者的虚化,那看来是真景物的河水、道路险阻,乃至逆流、顺流的追寻路线,以及伊人所在的“水中央”等诸种地点,也都成了虚拟的象征性意象。对它们均不可作何时何地、河山何水的深究,否则,伊人既在河的上游又在河的下游就自相矛盾,连两个人何以都不渡过河去也成了问题。《蒹葭》的成功,就在于诗人准确地抓住了人的心象,创造出似花非花、空灵蕴藉的心理情境,才使诗的意境呈现为整体性象征。在水一方”,可望难即是人生常有的境遇,“溯徊从之,道阻且长”的困境和“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的幻境,也是人生常有的境遇;人们可能经常受到从追求的兴奋。到受阻的烦恼、再到失落的惆怅这一完整情感流的洗礼,更可能常常受到逆流奋战多痛苦或顺流而下空欢喜的情感冲击;我们可以从这里联想到爱情的境遇和唤起爱情的体验,也可以从这里联想到理想、事业、前途诸多方面的境遇和唤起诸多方面的人生体验。意境的整体象征,使这首诗真正具有了难以穷尽的人生哲理意味。王国维曾将这首诗与曼殊的《蝶恋花》中的“昨夜西风调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相提并论,认为它二“最得风人情致”,这显然是着眼于它的意境的人生象征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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