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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现状论文选题题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4 11:48:56

我国生态环境现状论文选题题目有哪些

水环境价值在水资源保护规划中的作用 〔摘要〕:开展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是实施水资源有效管理的技术保障。水资源保护规划的核心间题是对流域的水体进行合理的功能再分配,提出相应的水质保护目标,也既水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是实行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标志的流域水环境管理的依据。当今,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未来发展的基本模式,已成为水资源保护规划的总体规划目标。但是,如何在现行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成果中,通过具体定量化的指标,将流域经济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作为规划的基本原则,确定合理可行的水体功能保护标准,是水资源保护工作能否适应21世纪新形势的关键所在。 1水环境价值研究现状分析 1环境价值研究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问题引起了国内外专家包括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们的关注,并展开了一系列的环境经济学研究,从经济学角度对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失量、生态资源价值量进行定量化评估、分析,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与其它较为成熟的学科相比,迄今为止,环境经济核算仍然处于探讨和实验研究阶段中。由于环境价值计量研究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十分复杂,受多种条件限制,现有环境价值的计量研究,在基础资料的选择、计量方法的采用、计量内容和计量参数的选取、计量结果的表达方式等方面,不能做到规范化和程序化,各类环境价值计量成果缺乏可比性和可靠性判断分析。现有环境价值计量研究尚未真正建立起环境价值量与环境状态变量的定量化计算关系式,导致已有的环境价值量研究成果缺乏可更新性和拓展性,降低了环境价值计量成果的实际应用与推广价值。 2水环境价值研究状况评述 水环境价值属于环境价值十分重要的构成部分,成为当今世界研究的热点课题。尤其是我国水污染间题十分严重,开展水环境价值核算研究将为各类水环境规划、水污染治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但由于受以下儿个方面因素影响,水环境价值核算研究进展缓慢。 1)受环境价值整个学科发展进程的影响,水环境价值核算研究尚处于探索研究之中。 2)尽管我国水污染问题十分突出,但是以往通常仅将水环境价值作为环境价值核算的一部分进行核算研究,很少单独立题对水环境价值展开系统研究,因此,研究成果缺乏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3)以往水环境价值核算研究时,通常重点考虑水环境的耗用性价值研究,即重点研究水环境资源直接为人类社会使用所创造的价值,如水环境对工业、农业和人类健康的影响等,轻视了对水环境非耗用价值的研究,如水环境对旅游业、房地产业等非直接使用行业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类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在满足于物质享受的同时,精神消费将快速增长。有预言,21世纪旅游业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产业之一。水资源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景观资源,水环境质量状况将直接影响旅游事业的发展。因此,深人开展水环境非耗用性价值研究十分迫切。 2环境价值反映经济发展水环境状况的协调程度 水环境作为一个流动的动态复合系统,水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水污染问题是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的典型表现。如何给定不同水域的水功能保护标准,进行合理的功能分配与区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多学科研究成果的综合集成过程。为了科学地进行水功能区划,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衡量标准,为此,有两个关键性技术问题需要探讨。 1定量划分依据 对流域的不同水域赋予不同的功能标准并予以保护,本身就是一个定量问题,因此划分的依据必须进行理由充分的定量分析,在此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判定标准。 2建立多元统一的定量基础 影响水功能区划的因素跨学科、跨领域,以价值观作为评价基础是最为适宜的途径,只有在价值观的尺度下,才能使规划成果真正体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经济发与环境变化都是一个时间积累的过程,经济发展带来环境价值的改变。水环境价值量能较好地用经济指标来定量判别水环境质量状况,与水有关的环境价值量的改变主要表现形式为:①水环境价值量减少。由于水环境受到污染,破坏水体应有的服务功能而带来经济损失量(水污染损失量);②水环境价值量增加。通过水污染治理或一系列水资源保护措施(环保投入),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而带来的经济增量(水环境保护效益)。 水环境价值量的变化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影响造成的,而社会经济活动是通过各种投人来推动进行的。国内生产总值GDP表达了社会经济成就,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则可表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环境保护价值观,实质上是对经济价值增长趋势与环境价值的改变趋势(一般是环境价值的减少)的一种判定与权衡。水环境价值量较好地反映了经济发展(人类开发利用)与水环境状况的协调发展程度。深人研究GDP与环境价值变化量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取值范围,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3水环境价值与经济发展平衡关系确定准则 我国地域跨度大,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因而明显,不同地区,由于所呈现的环境问题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地区间环境保护的重点、保护程度也应有所区别但是,各区域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所需遵循的总原则应该是一致的,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符合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原则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世界各地的不断展开,人们已越来越意识到传统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存在明显的理论缺陷,在生产成本核算中,没有考虑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联合国于工1993年颁布了《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93'SNA 》,提出了“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SEEA)”的核算体系。在新的核算体系中,对社会关注的主要环境领域进行详细的核算,考虑了商品生产和社会需求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成本、污染等因素产生的环境质量影响的外部环境成本等,在国民经济总量核算中引人了经过环境经济核算调整后的净国内生产总值指标EDP: EDP=GDP-固定资产损耗-环境成本,EDP指标综合反映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净国内生产总值EDP大于零,2、人均EDP应该是时间的增函数。 符合条件1、和2、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前提条件。当然,这里的环境成本是指由于经济活动造成的自然资源实际或者潜在恶化的相关成本,用于表现经济过程中利用自然环境所付出的代价。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水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水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量是环境成本核算中最重要的组成单元之一,尤其是在水资源保护规划需要重点实施的流域,如淮河流域、太湖流域、松辽流域等,水污染向题往往成为最主要的环境问题。对于特定研究区域,可以通过分析研究水污染在当地环境成本中所占份额,确定水环境价值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指标GDP的适宜比例关系。 2符合水环境保护与建设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原则 从经济学角度看,人的一切行为都包括效益与成本两个方面。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做任何事情都应该讲经济效益,水环境保护与建设也不例外。只有在制定的水功能保护标准的维护与建设的投人成本小于水体服务功能恢复以后的水环境价值增量,水资源保护工作才能持续进行。这也是目前国内外开展一个项目的经济评价时,最常用的费用—效益评价法,简称CBA方法(cost-benefit)。通过费用效益分析,既可以对现行水资源保护规划成果中确定的水功能保护标准进行比较系统、全面的经济可达性分析,又可以通过多情景分析计算,为未来水功能保护标准的确定提供科学合理的判定依据。 4结 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对水环境价值核算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也是造成现行水资源保护规划成果缺乏系统全面的经济可行性分析的主要技术原因之一。在传统水资源保护规划中,往往只有水资源保护目标,没有明确的技术与经济等方面合理性与可达性分析,导致已有的一些水资源保护目标出现过高或过低现象,达不到预期保护目标。规划成果也由于缺乏较为严格、合理的环境保护投入与产出效益分析,而降低了规划成果的实际作用。 分析研究表明,现代水资源保护规划所需解决的关键技术,是确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定量化判定依据。水环境价值量较好地反应了经济发展(人类开发利用)与水环境状况的协调发展程度。通过理论分析、逻辑推理,本文提出了水环境价值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确定准则。考虑到我国对水环境价值展开系统深人的研究,为各级水资源保护规划部门的总体规划,为各类水环境保护决策和政策的制定,提供有一定价值的参考依据。

如何解决我国环境问题  农业污染、工业污染、居民生活用水污染是中国水污染的三大主体污染治理既有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又有水源保护的意义  在农村地区我国历来实行“一龙治水”,但农业的水污染问题依然十分严重,不仅对农村的环境造成损害,对城市水源也构成很大的威胁,只不过由于农村地域广大,大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低下,农业用水污染问题尚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工业污染治理,包括城市里的工业企业和位于农村的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工业废水治理的关键是革除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屈从于当地政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畸形发展经济的压力,对企业违法排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远不是“一龙治水”就能解决的  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处理已经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作为重要的城市公用设施纳入城市规划,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实行市场化运营,改革成效显著,城市污水处理率稳步提高  目前,城市居民污水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体系和监管体制,在设施建设上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的配套,加快提高处理率,在市场化改革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提高水平  解决中国水资源短缺和污染问题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事关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应该及时厘清和把握存在的主要问题,坚决舍弃“一怎么样就怎么样”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强化公众参与,积极寻求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政府各部门更应该立足大局,立足“三个代表”,超越门户之见,各尽所能,协同作战,扎扎实实、勤勤恳恳为国家、为人民做有益的事

我国生态环境现状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

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中一个通病,这是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由于的特殊国家条件下,中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不同的原因,并与逐步深化西部地区的大规模开发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目前的环境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本文探讨的原因,中国的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今天的环境和法律体系,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 []环境环境环境问题法治环境相对中心的事情。相关联的一个中心周围的东西的东西事情的中心的环境中被称为。中心的事情,是有区别的概念的环境下,相对于人类,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其中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产,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产,文化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地区。 “(1),它包括生活环境,包括生态环境是一流的环境问题,周围的人由于人类活动的环境变化造成的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在环境质量,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生产,生活和健康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第二类问题,笔者在这篇文章中所阐述的环境问题也被称为二等环境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是社会发展的一个环节的问题,但整体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建设法律制度一步一步环保的过程中,法治的轨道,以法律为基础的治理规则,它应该可以说,解决当今的环境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本文试图做一些探讨中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 产生的环境问题,中国的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环境问题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环境问题自古以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环境问题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可以分为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上的环保问题,这主要是指人们才实业革命自然的不合理开发资源,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资源的浪费,这是由于土地过度开垦,砍伐森林,过度放牧,掠夺性捕捞,由于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下降,频繁的干旱和洪水,等等。例如,两河流域的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部分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森林破坏,但他们做梦也没想到的,今天他也因此成为荒芜贫瘠。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水后现代意义上的另一个环境问题的积累和存储的中心,它是工业革命,工业和农业的可变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除了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导致“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严重的环境问题,造成其污染的广度深度了大量的“环境大大超过污染”事件(也被称为公众的环境风险,是指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危害,包括环境损害),因为我们都知道12月3日,1984年印度的农药厂在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和4月26日,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放射性泄漏,这两次事件中,现在人们认为是有某种恐惧的感觉。 (二)中国的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原因分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中国的环境问题的现状,已经成长为一个全球性的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重大的社会问题,人类面临新的全球性和广域环境问题分为三类:首先,全球广域?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故。 发达的国家对环境的污染环境问题,环境破坏的发展中国家,在中国,在同一时间有两种类型的环境问题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并产生非常严重的。据统计,中国是世界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每年排放的污染物达4300多万吨(约28万吨,6万吨二氧化硫烟雾),1988年全国废水总排放的工业废水排放量68亿吨,68亿吨,处理率为27%,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很严重。目前,我国年初解放水土流失面积?1160000平方公里扩大到1500000平方公里的。 (3)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非常惊人的。现在让我们看一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在20世纪80年代初,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90十亿人民币,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自然生态的一部分,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5亿元元一张,共亡955亿元,占全国工业和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的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健康发展的中国经济的国家,这必将是我们未来的经济发展极为不利。 对环境问题的原因,在中国分析如此严重的环境问题的,应该说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因素和地理因素,以及经济,文化,社会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它是独一无二的,在这里我将着眼于具体的阐述。 (1)经济因素目前,中国经济正处在一个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但也是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期,在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国家的生态和环境问题,可以承受在此期间中国的生态环境将更加沉重的压力,这个阶段是最严重的时期。 恶化的经济发展所引起的环境问题。中国的经济改革,社会生产力的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在同一时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也将加速增长。然而,由于国家的经济仍处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过渡时期,人们只注重对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背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掠夺性开采资源,环境所造成的极大破坏,生态和环境问题正在成倍增长,在最近几年。 二,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追求高利润,相对少数人的利益,保护环境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两者是相互排斥的状态,社会关系的主导冲突的法律,很容易使一个规范。中国的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的主体。但近年来,中国的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扶贫,环保污染的国家,那里的集体伤害,我宁愿忍受。在这方面,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然而,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是双方冲突调解人,经常成为冲突一方(名胜古迹),大营非法,执法是极其困难的。(2)人文及社会因素生态学作为一门科学,它诞生之日起,一直与“人类社会”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预生态学会更自然的属性,然后现代化的生态,是更强烈的这一面的社会属性。“(4)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和社会的原因,中国的环境问题,当前的角度来看,别人在这方面的巨大因素。 第一,中国的人口众多,资源环境的压力,环境问题和人口密切联系对方。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条件下,一定的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人口增长应该是一个适当比例的人口问题和环境问题,是当代中国的发展,庞大的人口和快速增长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可以说,中国的人口问题是难以逆转的最大的社会问题,在很短的一段时间,这是没有需要禁忌。人口问题已经导致在该国的资源,这往往会出现资源的过度开发现象的绝对短缺,这一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很大的压力。 二,公众的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所谓的环保意识,对环境的认知状态和环境规则的理解的基础上的人的意识,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参与环保,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的行为保护。 “(5)大多数人对我国环境问题的国家的环境状况的判断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的客观条件,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的态度中庸,没有敏感性,缺乏环境的根本问题的认识,甚至不理解,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市民不希望主动获取知识的环境,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开展的全国公众的环保意识,环保意识和我们的公共知识的调查报告的结果还必须处理水平较低弱的环境伦理,中国公众的环境意识有很强的依赖性的特点政府的类型,政府有一个决定性的作用,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从这些一个很多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国家环保意识是怎样的差别。一个国家的国民的环保意识是如此之差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以及什么样的情况。环境问题与贫困和其他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同时也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今天的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形式,但是从整体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总结出一点,丰富的环境问题主要涉及到对环境的污染和污染物,在贫穷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更容易控制和恢复,预防和恢复,后者要困难得多。中国的环境问题有类似的情况,平原,沿海和大的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环境问题环境污染治理的不断缓解,在相对贫穷的地区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环境破坏非常严重,并日益呈现出对环境问题的同步趋势,加深贫穷,形成恶性循环。环境法律制度的思考环境法律体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包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笔者对中国的环境法律系统的以下调查在中国的环境问题作出一个几个规则的法律思维:转型的概念和加强立法实践,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改善,强化法律监督,公民的环保意识,加强守法行为,对环境构成物决定的所有权思想。(一)改造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实践,加强中国的环境保护法颁布20年来,基本上是发生了什么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升不转型,仍然是基于环境的法律调整的范围污染防治法“,作为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的核心。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是治理现有污染,而且还保护现有环境,然而,长期以来被忽视了我们的立法在这方面保护自然资源不足造成的,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国家环保总局是负责的,当它涉及到西方环境强调,“一定要按照江总书记,预防,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既污染控制和城市污染控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农村环境,均衡的综合决策的政策,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发展飞跃。“环境保护法”颁布由国家或确认由国家法律,法规的执法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和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为中央立法的总称,是必要的,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基础上,全面,均衡的,按照统一的法律制度,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建立高效的组织环境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的任务,通过立法明确的机构设置,劳动分工,责任和权力以及权力行使的程序,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和进步,以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法律,对罪犯施加制裁,为了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人类权利。目前,中国的环境立法污染环境和国家环境立法的罪行是一个国家的环境法律和法规,与国家环境立法根本方向原则,全国人民的法律环境活动的本地立法,关键的环境立法的基础。今天,在我们国家有规定的污染控制规范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关注的焦点未来的环保法规进行。当地环保法规享受地方当局和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发展当地的环保法规和规章的,它的主要手段是环境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当地环保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当地环保法规,必须有强有力的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的指导思想,坚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重点环境保护法规,遵循以下原则:(1)建立环境立法的原则,制度,如前所述,国家环境立法,有一个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保护生态资源的缺陷,污染防治立法有一个重点,而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象,这相当于当地环保法规,从而在实际工作中的重污染预防和控制光保护生态环境,缺乏全球考虑环保工作,坚持环境立法的原则,在当地法例要求,利用生态的角度来看,认为作为一个有机体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各种灾害规范环境管理体系组成,标本兼治,(2)加强污染问责制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地方立法应成为国家立法的污染者和责任体现,谁污染谁治理,一直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主力球员在市场趋利,往往是一些企业宁愿被罚款眼前的短期经济效益不去控制污染,因此,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加强污染者的责任,应该说体现在环境法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坚持现实和推进的原则,结合不同地方的污染是不一样的,环保的具体任务,这需要地方立法是基于当地实情,坚持以国家立法的原则,与当地的灵活性相结合。总结性的立法往往具有显着的滞后性,并不断发展社会关系,地方立法应提前立法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二)提高执法和司法>中国环保已经强调,行政主导的政府来发挥主导作用,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中国的环保行政主导的政府已经被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在环保重点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更加鲜明的特点的环境行政主导的行政主导的过程,有其优势,如效率高,能够适应中国的生态环境是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在污染防治,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是另一回事;其次,行政主导的政府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破碎,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连结的整体事业体制的混乱,此外,行政主导的方式,减少环境正义的地位和作用,也减少了对环境的执法,司法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因此,要实现法治环境,需要提高执法和司法。它应该是如何提高执法和司法,我认为,应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刑法污染预防和控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集成的方向,目前的行政处罚上升处罚的性质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二,生态保护和民事保护范围逐步扩大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取决于民法完美,改善依赖于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的正确的治疗和公众环境意识和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再次确立了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的的检察院代表环境危害诉讼的受害者。现有的环境侵权诉讼需要由民法通则,更广泛的环境侵权人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的受害者,不利于共同诉讼人共同索赔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克服这一缺点,在今天的情况下,在中国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弱,这可能是好的政策。最后,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加强环境法律执法。笔者认为,系统的工程在中国的环境法律系统,执法链路结束,前面的问题是没有解决的只有一个大小年底适合所有的,是无异洪水违约子规则,是治标不治本,甚至激化矛盾,对环境和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三)增加法律监督由于实施环保在中国行政主导的政府,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法律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法治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调整机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实现的义务的法律现象的活动汇集了法律监督是使法治在法律相干态有力的保障法律措施的各个阶段,一个国家没有严格和有效的法律监督,有没有规则法律。 “看得见的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形式,而是努力一般在中国的环境法律,包括:行政部门的监督,舆论,政党机关的监督和监管。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监督的群众,司法监督,以及其他类别。机关的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近年来的工作听取了汇报,理事会州立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资源和保护环境,实施和如何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并坚持的法律监督和监管公众意见,组织中国环保世纪,环境执法检查活动,并始终坚持的监督行政机关环境监管,成立了专门的环保监督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舆论监督的形式,但在中国的程度,他们的监控系统主要政党的社会组织的监管是非常低的,因此整体的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职能当局领域的环境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这基本上是空白。人公众参与环境评价体系的内容主要是转载了群众的监督,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二是系统的保证,在这两个领域存在着许多问题,在中国,群众监督的人基本上只是初具雏形,缺乏操作规范,力度也非常有限。 (四)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守法行为环保的意识的公民和守法行为,不只是法律教育和司法权威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培养法律欧洲和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根深蒂固的民主和自由,法律和现代道路三百年的统治,和中国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信念。法律不是本地产品,法律总是举行独家的态度,尤其是环境法的传统,历史上唯一的环境和自由的损害,而不是保护环境。在公有制下,自然资源的权利是更抽象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早已被判处工人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的对象,而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因此,环保意识的根深蒂固的需要一段很长的道路要走。(E),决定对环境的所有权,认为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构成的环境下,按照规定的主要方面民法通则,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这是一个总的系统在某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相分离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财产,尽管法律是明确的使用“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6),但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以逃避这个责任。当然,我们的国家有多种因素,但外部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外部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私人和社会收益一致或不一致。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私人行为者的行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效益。产生的动力将是不足的行为人受益少的贡献。相反,负外部性可能导致个人收入大于社会效益,从而导致的成本转嫁于社会或他人,比如李已经通过人的损失或损公肥私的手段。 正是因为这样的外部行为。人们的实际行为往往设置社会的利益和追求个人利益而牺牲。例如,我们的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实施“退耕还林的绿色政策和圈地的政策,这将显着降低农民和林业工人的收入,和政府有没有有效的措施,以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在许多地方违法现象重复乱伐。但是给私人合约期较长,私人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7)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人常珍惜自己的财产的传统,我相信人们会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这样最大程度的保护。此基础上,再加上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中国目前拥有的天然资源模式的改革是非常值得考虑的。 简要环保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容易,因为中国的国情和环境问题的原因的特殊性,因此,在从国外环境管理倡议(相对于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并没有太多的经验是值得学习。只有立足于国家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法治在中国可行的道路。这应该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一个伟大的国家,法治时代所给予我们的法治,以保护环境的重要任务,我们也将沿着这条路直走。 [参考〗(1)“辞海”,上海古籍出版社,348 (2)(1)(3)“中国环境公报

1、环境污染危害人们的健康。我国有3亿人饮水不安全,其中有5000多万人饮用氟、砷含量超标的水,有四分之一城市居民呼吸着质量不达标的空气等都表现了环境对人们的危害。2环境纠纷威胁社会稳定。随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关注的提高,和对政府解决环境问题充满期待,一些地方因污染事件处理不当或久拖不解决,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从而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3环境权益维护依然艰难。我国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和司法救济体系尚不健全,环境法律对违法者的打击和震慑力度不够,一旦面对环境损害和环境纠纷,受害群众维护基本权益就很难。(二)我国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1、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仍然存在着“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协调、难循环、低效率”的问题,经济增长付出了过的的资源环境代价。2、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使得资源环境付出代价过大。总体上,我国经济建设还没有按照资源禀赋条件和生态环境容量进行科学布局,“小而全”和一重化工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使得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资源严重透支,付出很大的资源环境代价。3、环境基础设施滞后使得治理的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高速发展中,因为环境基础设施问题,环保旧账尚未结清,便又欠下新帐。4、科技支撑不够。我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般在20%-40%间,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60%-90%的水平,造成单位产出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水平过高。(三)我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生态退化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就目前我国森林总体质量呈下降趋势;草地退化依然严重,矿区资源开发、重大工程建设引发的生态破坏尚未得到有效制止。2、生物资源濒危日益突出。栖息地和环境改变及过度的人类活动,导致我国生物资源濒危问题日益突出。3、生态保护基础薄弱,投入不足。生态保护资金投入少、投入渠道单一,生态治理工程效益有待继续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建设滞后,科研力量有限。生态监测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不足,渠道不畅,难以为管理提供良好的支撑作用。

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是怎样产生的呢

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本文探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的特殊性,并对当今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关键词] 环境 环境法治 环境问题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其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有差异,相对于人类而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1)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是第一类环境问题,而“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人们周围的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是第二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环境问题也即第二类环境问题。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一)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例如,“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通通给破坏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是,今天也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如大家都知道的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渗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核电站放射性泄漏事件,这两起事件到现在让人想起来都还有某种恐惧的感觉。(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目前,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3)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倔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2、我国环境问题的原因分析环境问题在我国如此的严重,究其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地理因素,亦有经济、人文社会等因素,而且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又使其具有特殊性,下面笔者将分别进行一下具体的阐述。(1)经济因素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这个阶段正是生态环境问题最严重的时期,因而我国在这一时期承受的生态环境压力会更为沉重。第一,经济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恶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这种解放刺激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对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高速增加。然而,由于国民经济尚处在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转型时期,人们只关注于经济增长的数字,却往往忽略了其背后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对资源的掠夺式开发造成环境的极大破坏;我国近年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呈几何级数增长。第二,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市场经济发展所追求的是高额利润,是相对少数人的利益,而环境保护则是多数人的利益,二者是对立状态,法律对这种显性冲突的社会关系,比较容易做出规范。而我国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统一性。但近年来,我国农村环境恶化尤为明显,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国家、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对此,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关闭“十五小”企业。但在一定意义上,政府既是冲突调解者,又常成为冲突的一方(地方利益),违法阵营庞大,法律执行的难度极大。(2)人文社会因素“生态学作为一门科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一直就与‘人类社会’结下了不解之缘,如果说前期的生态学更多地显示了自然属性的话,那么现代的生态学,则更强烈地显示了它的社会属性这一面。”(4)环境问题最明显的是人文社会的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从现行的角度看,这方面的因素影响更为巨大。第一,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环境问题与人口有着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长应有一个适当比例,人口问题与环境问题是当代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庞大的人口数量及快的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这是用不着忌讳的。人口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因而往往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第二,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所谓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5)目前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对于环境问题的客观状况缺乏一个清醒的认识,据调查,国民对于环境状况的判断大多是态度中庸,无敏感性,对许多根本性的环境问题缺少了解,甚至是根本不了解,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的社会公众不愿意主动地去获取环境知识。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理较低的水平,环境道德较弱,我国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些大量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是有多么的差。一国的国民的环保意识如此的差,可以想象这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又是怎样的一个状况了。第三,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一点,富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污染物相关的环境污染,而穷国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的防治和恢复则要困难的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正在不断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二、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包含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笔者就对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以下几点探讨即对我国环境问题作几点法治化的思考: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法律监督的强化、公民环保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强化、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法律的调整范畴基本上未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环境法在立法上升也未转型,依然是以环境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传统型环境法体系。事实上,环境保护不仅包括对已有污染的治理,还包括对现有环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立法长期忽略了这一方面,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环境总局负责人在谈到西部环保工作时强调,“一定按照江总书记,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要求,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并重,生态建设与保护并举,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并重,统筹兼顾综合决策的方针,力争实现西部环境事业的跨越发展。环境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和总称,即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就要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统筹兼顾的原则,遵循法制统一,确立环境管理体制,建立高效的组织机构即环境管理机构来承担指导和协调任务,通过立法明确有关机构的设置、分工、职责和权限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并进步确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责任,只有对违法者实施制裁,才能使受害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对污染环境罪与国家环境立法主要是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环境立法具有根本方向性与原则性,是全国人民的环境活动法则,是地方立法的依据,是环境立法的关键。如今,我们国家存在着规定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这应该是今后环境立法修改的重点。地方环境立法是享有立法的地方权力机关和相应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法规,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又是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本地环境保护事务的保证措施。地方环境立法必须坚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的指导思想,坚持为环境管理服务,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具体说来,有如下原则:①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如前所述,国家环境立法存在着污染防治规范多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少的缺陷,与此对应地方环境立法中也存在着侧重污染防治立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现象,从而造成了实际工作中重污染防治而轻生态环境的保护,使环保工作缺乏全局性考虑。坚持大环境的立法原则是要求在地方立法中运用生态学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考虑,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等规范组成一种标本兼治的大环境体系,②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感。地方立法应将国家立法中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这本来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体系下,市场主体具有趋利性,往往出现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短暂的经济利益宁愿被罚也不去治理污染的现象。因此,加强地方环境立法,强化污染者的责任已刻不容缓,这应该说也是权利义务原则在环保法中的体现。③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各地方的污染状况不同,环保的具体任务也不尽一样,这就要求地方立法以本地事实为依据,坚持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本地实际的灵活结合。同时,由于总结性立法往往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而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地方立法应在科学预见基础上超前立法,以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强调以行政为主导,政府起到主导作用。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主导一直呈现出不断加强的趋势。目前,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这使环境行政主导的特色更加鲜明,行政主导固然有其优势,如具有较高的效率,能适应我国生态环境复杂的特点,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首先,它主要适用于污染防治,而对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则另当别论;其次,行政主导具有严格的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条块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造成体制上的混乱;再者,行政主导的方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也降低了环境执法的功能,使司法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改进执法与司法。但是应当如何改进执法与司法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其次,生态保育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民法物权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院代表环境公害的受害者提起诉讼。现行环境侵权诉讼是由民法通则规定的,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民众较广,在诉讼中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共同求偿,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克服此弊端,并且在当今我国公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的情况下实施此举不失为良策。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笔者认为,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执法是末端环节,前面的问题不解决而仅靠末端一刀切,无异于以堵口子治洪水,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激化矛盾,为环境法治的发展埋下隐患。(三)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大由于我国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因此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可见法律监督的真正价值不是在于形式,而是在于力度。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大体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类。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近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多次听取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报告,对如何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而且坚持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组织并一直坚持进行中华环保世纪行和环境执法大检查等活动。行政机关的监督以环境监理为核心,成立了专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旨在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各政党的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主要以舆论监督的形式出现,但我国舆论监督制度程度很低,因而总体上作用很有限。司法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职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在环境监督领域这块基本上是空白。人民群众的监督主要再现为以环境评价制度等为内容的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首先取决于公众环境意识,其次取决于制度的保证,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基本上只具雏形,缺少操作性规范,力度亦很有限。(四)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使民主与自由深入人心,法治现代化道路已达三百年之久,而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现代法律并非本土产物,对法律总持一种排斥态度,尤其是环保法,历史上只有破坏环境与自由,而无保护环境的传统。同时在公有制条件下,自然资源权比较抽象,人与自然的关系长期以来被处位于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由此,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五)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主要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这些财产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也就是共有制度,这种所有制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是所有权是相分离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6)但使用人往往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逃避这种义务。当然,当前我国存在多种因素影响,但外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私人成本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或不一致的情况。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行为人的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行为。由于此时行为人的贡献多而获益少,其产生的动力就会不足。相反,负外部性就会导致个人的收益大于社会收益,而导致将成本的转嫁社会或他人,例如通过损人利已或损公肥私等手段。正因为这种外部性对行为人的影响。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例如我国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显然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政府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7)从这种观点出发,中国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财产的传统,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改革我国目前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模式就是很值得思考了。三、简短的小结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朝夕而就,并且,由于我国国情和环境问题成因的特殊性,因而从国外的治理环境举措中(相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并没有多少可以值得借鉴的经验。我们只有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去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切实可行的法治化的道路。这应该说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而泱泱大国,法治先行,时代赋予我们的法治保护环境的重任,我们也必将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参考文献〗(1)《辞海》,上海古籍出版社,348页(2)同(1)(3)《中国环境公报》,1988—12—30(4)马世俊著:《中国生态学透视》,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5)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问题》,载《教学与研究》1998年8期(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28页

我国生态环境现状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

第1篇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理论基础第1章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理论概述1 城市生态规划2 城市环境规划3 城市生态规划、环境规划以及其他规划间的关系4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理论支撑体系第2章 城市可持续发展理论1 绪论2 城市论3 城市人口、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4 城市可持续发展第3章 城市生态环境学理论1 城市生态环境学概述2 城市生态系统3 城市环境系统4 城市景观系统5 城市生态位理论6 复合生态系统控制论原理第4章 城市环境容载力理论1 城市环境容量与环境承载力2 城市环境容载力概念与特点3 城市环境容载力结构与功能4 城市环境容载力类型及内容第5章 循环经济理论1 循环经济概论2 循环经济类型与制度条件3 循环经济的行动原理4 我国循环经济建设进展第6章 生态工业理论1 生态工业思想与由来2 生态工业的概念及其层次3 生态工业建设的内涵4 生态工业的特征与内容5 工业生态学6 生态工业发展现状参考文献第2篇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方法与技术第7章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方法与技术概述1 生态规划的内容与程序2 环境规划的内容与程序3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层次与要点4 城市生态环境方法与技术支撑第8章 城市生态环境评价方法1 城市生态环境评价方法概述2 城市环境评价3 城市生态评价第9章 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评估方法1 概述2 经济学测量模型3 生态学测量模型——生态足迹4 社会政治学测量模型5 环境学测量模型——城市环境容载力测度第10章 城市循环经济体系构建技术1 循环经济体系的建设内容与规划思路2 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本质3 循环经济的技术战略4 工业生态系统的分析方法与设计5 生态工业园规划与设计第11章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预测与决策技术1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预测技术2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决策技术第12章 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1 地理信息系统的定义2 地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内容3 地理信息系统的类型4 地理信息系统的结构与功能5 地理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6 GIS在城市生态环境规划中的应用参考文献第3篇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应用实践第13章 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1 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简介2 克拉玛依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案例研究第14章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1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及其规划简介2 克拉玛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案例研究第15章 生态市建设规划1 国家生态市及其规划简介2 厦门生态市概念性规划案例研究第16章 循环经济规划1 循环经济区及其规划简介2 克拉玛依循环经济与生态产业建设规划案例研究第17章 生态工业园规划1 我国生态工业园建设与规划简介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园规划案例研究

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是怎样产生的呢

1、环境污染危害人们的健康。我国有3亿人饮水不安全,其中有5000多万人饮用氟、砷含量超标的水,有四分之一城市居民呼吸着质量不达标的空气等都表现了环境对人们的危害。2环境纠纷威胁社会稳定。随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关注的提高,和对政府解决环境问题充满期待,一些地方因污染事件处理不当或久拖不解决,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从而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3环境权益维护依然艰难。我国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和司法救济体系尚不健全,环境法律对违法者的打击和震慑力度不够,一旦面对环境损害和环境纠纷,受害群众维护基本权益就很难。(二)我国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1、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仍然存在着“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不协调、难循环、低效率”的问题,经济增长付出了过的的资源环境代价。2、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使得资源环境付出代价过大。总体上,我国经济建设还没有按照资源禀赋条件和生态环境容量进行科学布局,“小而全”和一重化工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使得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资源严重透支,付出很大的资源环境代价。3、环境基础设施滞后使得治理的速度赶不上污染的速度。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高速发展中,因为环境基础设施问题,环保旧账尚未结清,便又欠下新帐。4、科技支撑不够。我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般在20%-40%间,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60%-90%的水平,造成单位产出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水平过高。(三)我国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生态退化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就目前我国森林总体质量呈下降趋势;草地退化依然严重,矿区资源开发、重大工程建设引发的生态破坏尚未得到有效制止。2、生物资源濒危日益突出。栖息地和环境改变及过度的人类活动,导致我国生物资源濒危问题日益突出。3、生态保护基础薄弱,投入不足。生态保护资金投入少、投入渠道单一,生态治理工程效益有待继续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建设滞后,科研力量有限。生态监测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不足,渠道不畅,难以为管理提供良好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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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倡导:转变观念和思路,加强引导,树立绿色低碳发展观。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支持和引导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引导、支持社会树立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理念。以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实践和探索为起点,寻求适合国情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为遏止气候变化不断恶化的势头,积极采取自主行动,从多种环节入手,节能减排降耗,减轻环境灾害,切实履行量化减排义务我们希望:加强科技创新,提倡低碳生活,建设生态环境。世界各国、全球企业应负担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应对资源环境压力。以已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为榜样,寻求经济发展新模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大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的研发,加快节能环保和装备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发展低碳能源技术,推行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绿色GDP核算等研究,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生活消费模式我们期待:开展低碳技术国际交流,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国际合作。加强政府间国际合作,进而推动企业合作,有序推进低碳生态产业转移,促进低碳和生态经济在全球的合理分布和共同发展。积极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探索清洁发展机制,推动全球统一碳交易市场形成,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碳定价权我们努力:推广发展低碳绿色金融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投融资途径,不断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将减排降碳纳入金融体系的服务范畴,制定和完善符合国情的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利用碳金融体系的支撑使碳减排获得持续不断的融资,从碳减排权中提高能效及可持续发展的收益,努力争取全球低碳经济竞争的主动权

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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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第1篇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理论基础第1章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理论概述1 城市生态规划2 城市环境规划3 城市生态规划、环境规划以及其他规划间的关系4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理论支撑体系第2章 城市可持续发展理论1 绪论2 城市论3 城市人口、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4 城市可持续发展第3章 城市生态环境学理论1 城市生态环境学概述2 城市生态系统3 城市环境系统4 城市景观系统5 城市生态位理论6 复合生态系统控制论原理第4章 城市环境容载力理论1 城市环境容量与环境承载力2 城市环境容载力概念与特点3 城市环境容载力结构与功能4 城市环境容载力类型及内容第5章 循环经济理论1 循环经济概论2 循环经济类型与制度条件3 循环经济的行动原理4 我国循环经济建设进展第6章 生态工业理论1 生态工业思想与由来2 生态工业的概念及其层次3 生态工业建设的内涵4 生态工业的特征与内容5 工业生态学6 生态工业发展现状参考文献第2篇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方法与技术第7章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方法与技术概述1 生态规划的内容与程序2 环境规划的内容与程序3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层次与要点4 城市生态环境方法与技术支撑第8章 城市生态环境评价方法1 城市生态环境评价方法概述2 城市环境评价3 城市生态评价第9章 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评估方法1 概述2 经济学测量模型3 生态学测量模型——生态足迹4 社会政治学测量模型5 环境学测量模型——城市环境容载力测度第10章 城市循环经济体系构建技术1 循环经济体系的建设内容与规划思路2 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本质3 循环经济的技术战略4 工业生态系统的分析方法与设计5 生态工业园规划与设计第11章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预测与决策技术1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预测技术2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决策技术第12章 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1 地理信息系统的定义2 地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内容3 地理信息系统的类型4 地理信息系统的结构与功能5 地理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6 GIS在城市生态环境规划中的应用参考文献第3篇 城市生态环境规划应用实践第13章 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1 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简介2 克拉玛依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案例研究第14章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1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及其规划简介2 克拉玛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案例研究第15章 生态市建设规划1 国家生态市及其规划简介2 厦门生态市概念性规划案例研究第16章 循环经济规划1 循环经济区及其规划简介2 克拉玛依循环经济与生态产业建设规划案例研究第17章 生态工业园规划1 我国生态工业园建设与规划简介2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园规划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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