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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的论文3000字开头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6 15:56:12

关于学校的论文3000字开头怎么写

1选题。选择一个合适的题目是你毕业论文最后通过与否的关键,题目是否有新意、是否研究价值等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点,题目不是越新越好,很多同学一味的求新,结果资料缺乏最后论文无法进行下去,我们选题前必须要衡量是否能完成这个毕业论文,这是首要前提。2查找资料。确定好选题,接下来我们就要以选题为关键词查阅资料,主要网站有中国知网、万方论文网、紫金论文网、维普论文网等。有些题目可能比较偏、比较新,资料很缺乏,那我们就必须扩大关键词,相关的资料也可以查找。3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是毕业论文的必要环节,主要要回答几个问题: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目前国内外对此课题研究到什么程度?你打算怎么研究这个课题?跟“我是谁、我来自哪里、我要到哪里去”有点像。4撰写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就需要正式写论文了。根据开题报告的大纲,我们谋篇布局,一边写作,一边继续充实资料,有的毕业论文可能还需要调研,从而获取一手的数据资料。开题报告的大纲可以根据实际写作的走向适时调整,调整的范围不大都是可以的。5修改定稿。完成初稿后提交导师,导师根据写作情况会提出很多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直到导师同意定稿,毕业论文写作就完成了。后续盲审通过答辩即可。

文明不只是一种习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素质,一种光荣。文明素质是评价现代大学生的重要标志。大学生来到学校不只是接受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接受道德教育,养成良好的习惯。大学四年是为道德观,世界观打基础的好时期。为什么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在社会上会拥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好的发展环境呢?因为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普遍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纵观当代一些成功人士,他们的专业知识只是在他们的发展过程中起了辅助作用其实更重要的是非智力因素:良好的品德习惯。当代中国,大学生被普遍认为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大学校园是广大有志青年梦想的地方。校园应该存在一丝文明的火种。校园文明,事关我们自己切身利益,影响长远。好的校风,优良的校园环境,对我们身心的发展知识的累积都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在大学校园里存在着很多不文明的行为--乱扔垃圾,迟到早退,乱写广告,浪费水电粮食,插队,抄袭作业,考试舞弊,在教室接听电话聊天打闹,在宿舍深夜打牌、唱歌,衣冠不整,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满口脏话 …这些不文明现象严重败坏了大学校园的风气,同时也直接作用着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

1、论文标题 论文的标题是我们在刚开始写作毕业论文时,就首先要先明确的。论文标题的选择要适度,范围不能过大或是过小,如果选择的范围过大,那么在后期写作的时候就会导致论文的内容比较分散,造成主题不明的情况。可范围如果过小的话,那么则又会导致写到一半发现无内容可写,这样论文的总字数就可能会达不到要求。标题是居于我们论文当中第一行的居中位置,且字体通常要比正文内容的字体稍大一些。 2、论文的中英摘要 通常我们在写论文摘要的时候,一般都是中文摘要在前英文摘要在后。摘要内容需要我们将论文的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通过围绕主题简洁进行展开,主要是需要将重点部分介绍清楚,通常一万字的论文当中中文摘要有200-300的字数就行,英文摘要不超过250个实词。论文的摘要和关键词应怎么撰写? 3、关键词 关键词也可以叫做论文的主题词,是我们从论文当中选出来为论文的搜索提供方便,通常选择3-8个词用比较显著的字体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位置。 4、正文内容 论文的正文部分是我们论文当中最重要而且是最精彩的部分,也是我们整篇论文当中是最核心的部分。通常正文内容应包括有开头、本论以及结论三个主要部分,是论文的实质内容体现。 5、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引用对于我们这些刚接触到学术论文写作的学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我们在搜集参考文献的过程中也能提高我们的见识增广我们的视野。可以上学客网参考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关于学校的论文3000字开头

文明不只是一种习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素质,一种光荣。文明素质是评价现代大学生的重要标志。大学生来到学校不只是接受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接受道德教育,养成良好的习惯。大学四年是为道德观,世界观打基础的好时期。为什么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在社会上会拥有较高的地位和较好的发展环境呢?因为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普遍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纵观当代一些成功人士,他们的专业知识只是在他们的发展过程中起了辅助作用其实更重要的是非智力因素:良好的品德习惯。当代中国,大学生被普遍认为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大学校园是广大有志青年梦想的地方。校园应该存在一丝文明的火种。校园文明,事关我们自己切身利益,影响长远。好的校风,优良的校园环境,对我们身心的发展知识的累积都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在大学校园里存在着很多不文明的行为--乱扔垃圾,迟到早退,乱写广告,浪费水电粮食,插队,抄袭作业,考试舞弊,在教室接听电话聊天打闹,在宿舍深夜打牌、唱歌,衣冠不整,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满口脏话 …这些不文明现象严重败坏了大学校园的风气,同时也直接作用着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

我们的校园四年级 议论文 778字我们的校园当你跨进我们的校园时,你一定会感到我们的校园非常美丽。首先出现在你眼前的是一条十分干净的石板路,两旁是修剪的非常整齐的小叶女贞。只要你轻轻地做一次深呼吸,清香而滋润的空气一定会让你感到十分舒服。走过石板路,你便到了我们的教学大楼。看惯了城市里的高楼大厦,这栋普通的四层楼房,你也许不会认为它有什么特别的地方。你只要走进一楼办公室,当你看到镜框里一张张珍贵的照片之后,你一定会十分地羡慕我们。洪逸挥爷爷捐了很多钱,为我们建成这个学校。他还常来我们学校,与老师和同学们一起过教师节,同小朋友们一起照相。其中有一张照片是在十周年校庆时,我们班的同学演唱《北京小妞》之后,洪爷爷与小演员们一起合影。当时洪爷爷高兴极了,双臂搂着同学,手里还提着两条“北京小妞”的小辫子,满脸孩子一般的笑容。这是多么幸福的时刻啊!当你走出教学楼后,一定会有一种不普通的感觉了吧?教学楼的后边就是教师宿舍区,教师住房的前面有一片长方形的绿草地,草地中间有四个水泥做的大圆桌,每一个圆桌旁边都有一条用石头砌成的小路。每两个圆桌的中间有一个小小的花坛,花坛都是由四种不同的花草组成的。早上,我喜欢在这里读书。当我走上用石头砌成的小路时,心里总是感到甜滋滋的。下午放学后,这里的小草都好象特别绿,小花儿也特别香。教师们辛勤地工作了一整天,也该歇歇了。绿草地中的四张圆桌和几张小板凳,便成了老师们的休息和娱乐场所。教师宿舍区的左边是一个小小的植物园。植物园里有很多珍贵的花草树木,可惜我都不认识它们。植物园的旁边有一个幼儿园。在这里,我们可以玩滑滑梯,也可以荡秋千,坐蹦蹦车。洪逸挥爷爷不但建设了一个环境优美的校园,还为我们创造了优越的教学场所。我们学习用的语音室、电脑室、图书室、阅览室、音乐室、舞蹈室、植物园,这些都是现代化的设备。校园里,充满了我们的欢笑,我们在这里幸福的成长

我的校园风景优美、绿树成荫、鲜鲜花盛开,是个美丽的地方。

我的校园一年四季景色诱人,风景如画,是个非常美丽的地方。

关于学校的论文5000字开头怎么写

要目录的,主要是根据老师的要求来写

论文开头格式如下:1、论文题目格式:(在标题下注明作者,邮编,工作单位,学生就写所在学校)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

关于学校的论文600字开头怎么写

好开头我们的学校美极了,每当我走进这可爱的学校时,就让我感到神清气爽,心情舒畅。好结尾学校是我们学习的天地,使我们成长的乐园,我爱我的学校。

从家到学校,从陌生到熟悉当走进校园时,我脑子会先想和谁在一个宿舍相识,先和谁成为朋友呢?融进新的宿舍的群体。

写作思路:可以将自己校园里面的景色介绍一下,接着再将校园里的公共设施描述一下,比如操场的样子,教学楼的样子等等。正文:我们的校园,是一个美丽的校园。来到校门口,一抬头就能看到校门上方有五个红红的大字“东方红学校”,大字的上方还有几面彩旗,风一吹来,彩旗就随风飘动,显得格外引人注目。进入校园,就会看到一个花坛,花坛里不仅有五颜六色的杜鹃花,还有一个大大的石碑,石碑呈书状,上面刻着“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八个大字,好像在告诉我们,同学们,进了学校就要认真学哦!再往前走,看到是一个环形操场,操场是我们最喜欢的地方,一到下课,同学们就飞奔而去,有的跳绳、有的跑步、有的在玩捉迷藏……热闹极了!操场旁边有个升旗台,升旗台中央挺立着一根高高的旗杆,旗杆上飘着一面鲜艳的五星红旗。穿过操场,就来到了教学楼,教学楼分为四层,每层都是不一样的的年级,教学楼的中间有一尊孔子的雕像,操场的正前方有一个孔子石像,只见孔子他穿着长长的大衣,腋窝里还夹着一把剑,脸上带着微笑,用慈祥的眼神看着前面,好像是再告诉我们要好好学习。这就是我们的校园,它不但景色美,而且还有丰富多彩的生活,有舒适安静的学习环境。

我们的学校美丽极了每当我走进这可爱的学校时,就让我感到神清气爽,心情舒畅春天,我们的校园百花盛开,蜜蜂来忙着采蜜,蝴蝶也赶来凑热闹,小鸟儿更不用说,也叽叽喳喳的唱着歌,高兴极了!小草偷偷地从土钻了出来,看着这个陌生的世界,大地仿佛是软绵绵的,同学们在上面玩耍、嬉戏春天的校园还下着柳絮雨调皮的小种子落到了同学们的小脸蛋上,惹得他们哈哈大笑夏天,风刮过来是热的,同学们的脸滚热滚热的,像火炉一样热操场干得仿佛要裂开了,知了趴在树上叫着,好像在说:“热死我了,热死我了”小草热得都抬不起头来,花儿都晒蔫儿了它们都希望能下一场大雨忽然乌云密布,下起了倾盆大雨把操场上的一切洗刷得干干净净,树更绿了,花更红了,小草也更精神了秋天,学校到处都是黄叶,原来茂盛的大树,现在只有几根树枝了,它们都不高兴小草原来嫩嫩的皮肤,都变成枯黄的了校园里仿佛下着树叶雨,又仿佛是小船在航行,蝴蝶在飞舞,真漂亮!冬天,学校就变成了银装素裹的白色世界树枝上的积雪把树枝打扮成了一个银条,整棵树一看,又好像仙女在手舞足蹈操场浇成了滑冰场,同学们还可以在上面玩耍学校是我们学习的天地,使我们成长的乐园,我爱我的学校

关于学校的论文1000字开头怎么写

校园环境美化与人文和谐统一摘要:校园环境绿化、美化是高等学校教育的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能改造学校的环境,给人以美的享受,同时也是学生的第二课堂。它通过绿色的清馨、鲜花的芬芳、潺潺流水的奔放这些典雅文明的校园环境,赋予师生们的远大理想和抱负,赋予他们的求知欲望和不断创新的理念,使他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学习、创造性地工作,营造一个校园环境美化与人文和谐统一的氛围。关键词:校园环境;人文和谐;环境育人校园环境是一所学校的窗口,是办学素质和师生员工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我校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扩大教学领域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提高环境建设对大学教学的重要性。校园环境园林化,校园布局知识化,校园绿化美化,不仅能改变校园环境的小气候,起到防风滞尘、降低噪音、调节气温、净化空气等生态作用,而且直接影响学生的思想意识、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典雅文明的校园环境,可使学生精神愉快,激发他们的美感,使他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学习。环境育人与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1]同时并驾齐驱,共同完成教书育人的千秋大业。校园环境园林化就是要把园林化设计搬进校园。利用林间小路激发学生的思维,利用亭台、回廊鼓舞学生的爱国热情,增强他们报效祖国的信心,利用自然界的绿色,提醒学生生命的可贵,时间的短暂。利用鸟语花香的自然景观,让学生体会生活的美好,从而增加学习的劲头。总之,园林化的校园环境是我们办学的特色工程,也是我们教书育人的重要途径[2]。1、绿化、美化校园与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统一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办学层次的逐步提高,办学理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我们这所两万余人的本科院校中,尤其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日益丰富,对人类生存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的今天,人的发展呈现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和生理素质、社会环境和教育相互作用休戚相关。生理素质是物质的前提,社会环境则是无声而又时时显效的特殊课堂,是一种影响人、塑造人的综合教育力量。作为大学文化精神传承的重要载体和途径,校园环境的美化和建设对大学生文化素质的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整洁、优雅、文明的校园环境既能激发人的求知欲望,使师生得到美的享受和陶冶,促进师生积极进取,还可以此增强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所以我校在校园总体现划上,特别注重建筑布局和美化布局的相互映衬,使其达到完美与和谐的统一,使其成为熏陶、教育、塑造学生的辅助课堂,让学生的思想境界在生活中、在潜移默化中得到美的陶冶,让他们的精神领域和知识水平同步提高,真正成为一个思想上与时俱进,精神上丰富多彩,知识上超凡脱俗的名符其实的当代大学生,使他们的知识与环境交相辉映,相得益彰。同时,校园的绿化、美化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发展,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国内外的学子前来就学,由此不断扩大我校的教学规模,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2、绿化、美化校园与学生道德、心灵美的统一高校校园环境建设是学校物质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高校师生的基本需要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恬静、清洁、优美的校园环境有利于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文化历史氛围浓厚的校园环境能陶冶人的情操,高校校园环境的塑造有利于高校师生环境道德、环境责任的自觉培养。高校校园环境在培育人才方面也有很大的作用。高校毕业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者,他们的职业职责、价值目标要以造福人类为指向,以人类的长远利益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从这一点来说高校环境的塑造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它也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并且对大学生身心健康的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高校校园环境不仅是学校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更是学校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良好的校园环境可以提高学校的声誉,提升学校的凝聚力,使师生充满自豪感。良好的校园环境建设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学生的身心发展,净化师生的心灵。校园人文韵味的植物造景不仅为师生提供娱乐、交流休闲的场所,使师生在满足感官愉悦的同时,释放工作和学习压力、疏松心理,更重要的是对学生还能起到重要的精神层面上的作用,它是校园的一种文化潜力,精神食粮,它以空旷、豪放、煦丽多彩的色调,使师生们心胸开阔、积极上进、充满自豪感和对国家、人民的责任感,亦即穆尔所提的校园“场所精神”,对师生健康品质的塑造起着默默的渗透作用,体现了人创造环境,环境又培育人的境界。3、绿化、美化校园与学生求知欲的统一求知欲是人们积极探索知识的一种心理状况。而求知欲是在好奇心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常对某种事物产生好奇心就会导致对某事物的探究。好奇心是由新奇刺激所引起的一种朝向、注视、接近、探索心理和行为动机,它是人类行为的最强烈动机之一,其强弱与外界刺激的新奇性与复杂性密切相关,刺激愈复杂愈新奇,则个体的好奇心便愈强。求知欲是一种认识世界,渴望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探究真理而带有情绪色彩的意向活动。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感到自己缺乏相应知识,就产生了探究新知或者扩大、加深已有知识的认识倾向,这种情境多次反复,认识倾向就逐渐转化为个体内在的求知欲。好奇心、求知欲的产生和培养与环境刺激密切相关。丰富多彩的环境是激发和培养好奇心、求知欲的必要条件,我们在美化、绿化校园的过程中,将校园内共有的木本植物用标示牌标明:蔷薇科(R o s a e e a e)和木樨科(O l e a c e a e);豆科(Leguminosae)和松科(Pinaceae);蔷薇科李属(Prunus);松属(Pinus)、圆柏属(Sabina)和蔷薇属(R o s a)。校园内有一些有重要观赏价值植物,如:牡丹(Paeonia suffruticosa)、黄玉兰(Mgnolia sp“Sunspire”)、紫玉兰(Magnolia lilirflora)[3],还有一些有重要文化价值的树木,如辽东冷杉(A b i e sh o l o p h y l l a),还有珍稀树木,如银杏(Ginkgobiloba)等。木本植物,有香花槐、日本五针松(P i n u s p a r v i f l o r a)、银杏(Ginkbiloba)、核桃(Juglansregia)、芍药(Paeonia lactiflora)、紫玉兰(Magnolialiliflora)、黄玉兰(Mgnoliasp“Sunspire”)、四季玫瑰(Rosa rugosa )、黄刺梅(Rosaxanthina)、华北珍珠梅(Sorbaria Kirilowii)、紫叶碧桃(Prunus Pissardii)、樱桃(Prunus pseudocerasus)、贴梗海棠(Chaenomeles speciosa)、映山红(Rhododendron simsii)、金叶小贞(Ligustrum quihoui )、灯台树(Cornuscontroversa),将它们的产地、年龄、生活习惯、作用、功能、观赏特点进行详细的记载。在小游园设立标牌,介绍它的设计意图与园林每一区由于有特定的功能和性质,容易构成独有的风格[4]。使园林绿化集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使人形象特征,以强化人的感受识别,以植物名称来点拨游玩中的受教,以创设适宜环境,用一个启发、探究式的问题代替了枯燥的问答,既刺激了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提高了他们学习的兴趣,又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发挥想象、创造思维、展示自己的平台,培养了学生的能力,使他们不断地产生、爆发思想的火花,即顿悟的过程。4、绿化、美化校园与学生创造力的统一创造力是根据一定的目的,运用一切已知信息,产生出某种新颖、独特,有社会或个人价值的产品。这些产品是指以某种形式存在的思维成果。它既可以是一个新概念、新思想、新理论,也可以是一项新技术、新工艺、新作品。创造力的主要成分是发散思维,即无定向、无约束地由已知探索未知的思维方式。美国心理学家吉尔福德认为发散思维表现为外部行为时,就代表了个人的创造能力。其行为表现有3个特征:变通性:思维能随机应变,举一反三,不易受功能固着等心理定势的干扰,因此能产生超常的构想,提出新观念。流畅性:反应既快又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表达出较多的观念。独特性:对事物具有不寻常的独特见解。聚合思维在创造能力结构中同样具有重要作用。所谓聚合思维是指利用已有定论的原理、定律、方法,解决问题时有方向、有范围、有程序的思维方式。发散思维与聚合思维二者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人们在进行创造性活动时,既需要发散思维,也需要聚合思维。任何成功的创造性都是这两种思维整合的结果。绿化、美化校园应以绿色为基调,并以大绿为主,适当栽种花草,在讲究一定艺术性的同时,栽大树,植大绿,规整、严谨、有序,使校园绿化带、绿色走廊、大型绿地、人造树林、大树种植相配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形成具有高校特色的校园绿化系统,以充分体现高校所特有的庄重、高雅、清新、宁静和奋发向上的氛围与风貌。使学生从园林绿化与外界环境的联系,园林绿关化与建筑的关系,从祖国美好山川灵感得到的启发,然后在新任务、新情况、新要求来临的时候,通过记忆的加工、重组、选择、判断等形成创新的源泉,实现创新的契机。5、绿化、美化校园与环境、人文和谐的统一校园绿化、美化的发展和繁荣是和谐校园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于促进校园环境、人文和谐的统一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高等学校“和谐校园”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和谐的文化、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谐的人际环境。其中包括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其次,还应包括校园的融洽氛围,努力形成师生和同志间互帮互助、同心协力、共创发展。具体表现为能不断调动师生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学习积极性,激发创造性;办事公平、高效,讲团结,讲协作,讲原则,讲大局,是安定团结、公平正义的学校;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民主办学,依法办学,是民主法制的学校;以诚待人,增强同志间、师生间的友情、亲情,是充满团结的学校;是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学校。校园绿化、美化应遵循多样化统一、均衡、比例、韵律、对比、和谐、质地、简单、寻求意境的原则[5]。结合学校的自然和人文背景,充分发挥环境的抽象性、象征性特点,表现出大学校园作为科学殿堂的一种神圣、崇高且震撼人心的科学美,一种与环境相和谐的自然美,一种展示着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艺术美。使大学文化精神在校园环境中得以流露[6],得以涵养。校园绿化应在点、线、面、空间四要素的约束下,通过种植花——草树木等措施,改善小气候,美化环境,配合校园建筑起着衬托辅助作用。体现园林式的校园,高水平的科研,高质量的教学,科学化的管理。通过绿化、美化的校园,笔直的校道从校门延伸至生活区,两旁绿草如茵,鲜花盛开,花带、绿化带交错有序,整齐规范,长廊、景观建筑[7]别具一格,文化氛围浓厚。校园内的松柏、大王椰、柳树、翠竹等各种树木30余种,草坪10000多平方米。目前,校内花坛、凉亭风格雅致,小桥清池别有韵味,红花、绿叶相互辉映,形成了四季常绿的美丽景观,成为学生饭后聊天、看书休闲的好去处。在校门口、教学楼、宿舍楼的显眼处,到处可见墙上贴着一些制作简洁的标示牌,上面写着“请您把废弃物放进果皮箱,这样您才是我们文明学校的一员!”有的充满诗意,如:“我愿化作一滴雨,洗出一个干干净净的世界。”校园内,一墙一角皆文化,一草一木蕴教育。绿化、美化校园环境,优化校园文化,为学生营造文明、和谐的育人环境。为把我校建成一流的校园环境。我们的校园绿化、美化目标是:结合学校的自然和人文背景,充分发挥环境的抽象性、象征性特点,表现出大学校园作为科学殿堂的一种神圣、崇高且震撼人心的科学美,一种与环境相和谐的自然美,一种展示着丰富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艺术美。使大学文化精神在校园环境中得以流露,得以涵养,得以饱含酐畅。我们的事业将更加生机勃勃、蒸蒸日上,我们学校的明天将会更加美好。参考文献:[1]杜文贞优化育人环境建设美丽校园[J]高校后勤研究2007,(1):76-78[2]葛贤林加强校园环境建设营造良好育人氛围高教与经济2007 20(1):37-39[3]刘艳萍,董文珂花卉在校园绿化中的应用北方园艺2006,(5):122~123[4]肖运成校园绿化与植物造景安徽农业科学,2006,34(20):5233-5234[5]李治中绿化美化校园优化环境育人--高校园林绿化系统工作只之关键高校后勤研究2007,(1):92-93[6]王学光绿化美化校园推进学校可持续发展高校后勤研究2007,(3):113-114[7]徐玉秀论校园景观设计国外建材科技2007,28(1):114-116

宋体小四,500字左右。

回答 前言怎么写:一、言简意赅,条理清晰。以最精炼的语言,表述研究课题的来龙去脉及研究成果。一般SCI论文引言在450字以内,2-4个自然段。二、尽量准确、清楚且简洁地指出所探讨问题的本质和范围,对研究背景的阐述做到繁简适度。三、要把该领域内过去和现在的状况全面概括总结出来,特别是最新进展的引用。四、采取适当的方式强调作者在本次研究中最重要的发现和贡献,让读者顺着逻辑的演进阅读论文。五、解释或定义专门术语或缩写词,以帮助编辑、审稿人和读者阅读稿件。

我的大学,每天晚上通宵打游戏,白天睡觉,都不知道自己做了梦没,只知道自己睡的很沉。原来没有梦睡的更香。我的大学,因为没有梦而更美好,我爱你,出题目的老师,你也睡得很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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