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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商法案例分析论文选题题目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4 07:08:13

典型商法案例分析论文选题题目及答案

一、 全部为共同海损, 依据: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根据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 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寡,按比例进行分摊。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当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 所作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或货物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二、 倒签属于诈骗行为,运输合同无效,深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象买卖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是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所处里的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事务。  第三,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的手法和方式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来进行调整。因此,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要适用性质不同的法律,适应不同领域的特殊性与技术性。  第四,民法来自于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而商法则出自于变化多端、随时发生或更新的商业活动习惯。所以,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不稳定的、多变的。与此相反, 民法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就会导致法律安全受到消极影响。而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解释方法不同,要适用不同的裁判标准

律师解答: 违法了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不允许无限公司,就是这样的不需要解释。

典型商法案例分析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

1、首先,登记机关的行为不涉及其经营自由权。登记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的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无限公司这样形式。 2、在私法中却有“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于公司形式也是“经济法”的范畴,如“ 经济法主体、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企业法律制度(市场准入、特殊企业、国有企业等),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毕竟国家对经济主体还是要有一定限制、规定的。 3、虽无形式上的无限公司,但合伙组织对“注册资金无限制”“承担无限责任”,其功能与无限公司相同。 4、营业自由权一般指经营主体微观上经营行为的自由,与公司形式无直接关系。

首先,营业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对营业自由的规制包括营业机构的登记、为公共安全和秩序而设的许可、专业技能和知识领域的许可,以及公用事业的特许。对营业自由的限制必须接受审查;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限制营业自由的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比例则所包含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对限制营业自由的实质正当性加以审查。 其次,营业活动应该符合以下四点要求:(1)法律允许的活动。在中国,营业活动不仅必须合法,同时营业应当符合“公序良俗”。(2)长期或持续的经营活动。营业活动不是偶一为之的。但这并不是要求营业就完全不能中断。阶段性的、季节性的营业,也是被容许的。(3)以营利为目的。至于实际上能否营利,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4)独立从业。最好告知,其要求不合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法律允许的活动下,方可选择企业类型从事经营。

答案要点: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2分)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2分)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分) (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2分) (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2分) (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2分) (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2分)

1、以问题为中心,探索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国际商  法教学改革调查分析为例  2、《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措施浅谈  3、浅议双语教学的目标、模式及资源开发——以《国际商法》教学为例  4、谈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  5、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研究初探  6、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  7、国际商法专论  8、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商法实务教材开发  9、《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  10、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  11、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深层思考  12、国际商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研究  13、略论国际商法中的“标准格式之战”  14、对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  15、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思考来源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典型商法案例分析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答案要点: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清算前,任何股东都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2分)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公司法的依据,因为股东会无权改变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无权将公司的财产分配给股东,否则就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2分)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 (1)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分) (2)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通知债权人主张债权;(2分) (3)对负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2分) (4)减少注册资本,将减少下来的注册资本分配给股东;(2分) (5)进行公司资产变更登记。(2分)

1、以问题为中心,探索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国际商  法教学改革调查分析为例  2、《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措施浅谈  3、浅议双语教学的目标、模式及资源开发——以《国际商法》教学为例  4、谈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  5、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研究初探  6、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  7、国际商法专论  8、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商法实务教材开发  9、《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  10、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  11、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深层思考  12、国际商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研究  13、略论国际商法中的“标准格式之战”  14、对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  15、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思考来源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国际商法的这些题目要求的, 吧

1、首先,登记机关的行为不涉及其经营自由权。登记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的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无限公司这样形式。 2、在私法中却有“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对于公司形式也是“经济法”的范畴,如“ 经济法主体、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企业法律制度(市场准入、特殊企业、国有企业等),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 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毕竟国家对经济主体还是要有一定限制、规定的。 3、虽无形式上的无限公司,但合伙组织对“注册资金无限制”“承担无限责任”,其功能与无限公司相同。 4、营业自由权一般指经营主体微观上经营行为的自由,与公司形式无直接关系。

法学典型案例分析论文选题题目及答案

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太大了可能不好控制。选择比较好控制的题,你就能更快提升。同时可以借鉴你同学的选题,但是题不要太有争议,可以选择一个好把握的。具体的问题,可以找我交流,好的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记住多次修改。

不构成,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须是故意的,甲乙二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1、关于甲(即张某)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乙(即李某)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来自学习网(),原文地址:

1。在这里赵某和钱某享有抵押权就不用说了,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孙某当时进行了抵押登记没,如果登记了,就享有,没有,就不享有,因为抵押权是属于登记才生效的担保物权。至于那个摄像机,其实不是抵押权,而是质押权,对于质押权来说,只要交付了动产,就算生效了。房子的拍卖金额由三个人分,当然不是平分,因为这里是有顺序的,所以如果该房子拍卖了30万,那么首先赵某得5万,钱某得20万,孙某只能得剩下的五万了(这是在孙某也进行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若没登记,就没有了),至于那个摄像机,拍卖的1万元全给孙某,因为如前述,这是质押权,不是抵押权。

典型商法案例分析论文选题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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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中,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A后,A才发出承诺,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A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更不用提合同生效了。案例二中,B公司的要去不合理。因为B公司合同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公司的要约进行了根本变更,所以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合同并未成立,自然不能请求违约赔偿。案例三中,银行无权拒绝付款。银行只对装运单据进行审查,只要单据合规,即应付款,至于货物全损,因装船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货物损失的风险也转由我企业承担,因采用CIF术语,所以我企业应通过保险理赔挽回损失。

很多的,你到百度去查查法学热点问题分析就可以了,很多。商法和经济法的比较也可以写。写论文要写好存在3个突破点1,是别人没写过的或涉及很少的,你来写。2,是边缘法学的关系如两个法律部门的比较。3,就是要写出深度和广度。我推荐你在写商法和经济法时可采用历史和比较的写作方式。

楼市啊!现在多热门的话题呀,年底春节的物价也是。有好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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