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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验检疫学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7 04:05:05

动植物检验检疫学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

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植物检疫所具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防治等措施。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植物检疫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几个国家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的一些害虫、病原物或草害,往往是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且一旦传入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这就决定了可能传带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法定应检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国家、地区)流通时都需接受植物检疫,只有经植物检疫合格或检疫处理合格后,这些应检物方可进入该地区。第二,两者所采取的处理要求不同。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要采取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来处理受感染或受害的应检物,从这点来说植物保护和植物检疫有一定的共性,但两者的最终要求却不同。植物检疫所要求的是应检物经检疫处理后不再带有限定的有害生物,或达到经过风险分析后的允许指标,即检疫处理的效果要求彻底杀灭有害生物或即使带有也不能造成为害;而植物保护中所言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的防治效果往往只要求将有害生物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内。第三,植物检疫的研究内容与工作方法不同。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本国、本地区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因此,植物检疫的重点是及时掌握国内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分布、发生、为害情况等信息,对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作风险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检疫决策,有针对性地研究这些有害生物的检测技术与鉴定标准、处理方法等。工作中,植物检疫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靠各相关部门(海关、外贸单位、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紧密合作来防止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而植物保护所研究的是针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各种重要病、虫、草鼠害,包括它们的发生、流行与防治,在此基础上制订某一地区某一作物上特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计划。

这个专业现在全国人很少,最好的出路是考研究生,而且很容易考的哦,并且目前考研是一种趋势。其次还可以考公务员,每年都有一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这样的人才,但是学历越高找的档次越高。第三,可以到各个省的,或者市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林业局,或者病虫害森防站等单位。还可以比较大一点的林业公司或者造纸企业等。

大学读了四年植物检疫,呵呵呵,个中滋味无以言表,毕业之后更为扯淡

个人认为,你若在本科的专业是动植物检疫,那么你的选择余地有很多。 1、报考研究生 你若报考研究生,则可以选择:微生物学;营养学,食品的相关专业,动物学,免疫学,等等。 你若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公共卫生相关的单位),那么你可以报考专业硕士(特别热门),例如:公共卫生硕士。。。 2、报考公务员 地方和地方不一样,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又有区别,具体要看你想报考的地区的具体招生要求了。 不过你这个专业很好的,可以报考检疫站,海关检疫,免疫所等(其实得看你学的专不专业了)

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英文

商检局现在通常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官方的叫法是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通俗的叫法是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商检就是commodity inspection

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境肉类产品安全卫生,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我国,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含罐头)。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 向中国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应当与国家质检总局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验检疫议定书和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国外加工企业生产的肉类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境肉类产品的货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八条 进境肉类产品只能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境。进境口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进境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的条件应当符合《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用于存储进境肉类产品的冷库实行备案管理; (二)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具备实施进境肉类产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必要设施,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 肉类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所提交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审批数量进行核销。 对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第十一条 对装运进境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箱体防疫消毒处理。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境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第十二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对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厂家名称或者注册号、包装、铅封号、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等是否相符; (二)检查集装箱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三)查验包装:外包装上应当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内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 (四)查验有无腐败变质,有无异味、毛、血、粪污等杂质及其它有害杂质。第十三条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货证不相符或者不符合我国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腐败变质或者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理。第十四条 进境肉类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运往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储存冷库存放。同时,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采样进行实验室检验。第十五条 采样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采样时,应当避免样品被污染;使用专用样品袋存放样品,或者直接抽取原包装;采集的样品应当保持在与运输环境近似的温度下(可放冰内、冰箱的冷盒内或低温冰箱内保存); (二)采样后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者样品袋上应当加贴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报检单号、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日期等,并出具《抽/采样凭证》。

CHINA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解析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条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水生动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一节 注册登记条件第五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二)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三)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四)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五)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六)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第六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二)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三)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第七条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二)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第八条 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二)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三)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四)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五)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六)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七)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第二节 注册登记申请第九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养殖许可证或者海域使用证(不适用于中转场);  (三)场区平面示意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四)水质检测报告;  (五)废弃物、废水处理程序;  (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水生动物疾病有明确检测要求的,需提供有关检测报告。第十条 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44号公告)规定,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在首次进出口时,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均需对其中文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检验分为版面格式检验和标签符合性检测,版面格式检验由受理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标签符合性检测项目由受理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交由食检中心进行检测。各受理检验检疫机构需将版面格式检验及符合性检测均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材料上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备案,企业在产品再次进口时可凭深圳局食检处鉴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办理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的相关手续。一、企业在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首次进口时需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如下材料2份: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份;(见附件)2、中文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3、原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单位印章);5、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6、进口化妆品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化妆品批件。对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和原料,按《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卫生部2007年第116号)有关要求办理。二、企业在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首次出口时需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如下材料2份: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标签样张(纸质版及小于250K的电子版);3、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

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高中

这种题目起码要50000分才会有人做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境肉类产品安全卫生,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我国,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含罐头)。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 向中国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应当与国家质检总局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验检疫议定书和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国外加工企业生产的肉类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境肉类产品的货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八条 进境肉类产品只能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境。进境口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进境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的条件应当符合《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见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用于存储进境肉类产品的冷库实行备案管理; (二)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具备实施进境肉类产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必要设施,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 肉类产品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所提交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审批数量进行核销。 对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或者检验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无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第十一条 对装运进境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箱体防疫消毒处理。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境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第十二条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对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集装箱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厂家名称或者注册号、包装、铅封号、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等是否相符; (二)检查集装箱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三)查验包装:外包装上应当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内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 (四)查验有无腐败变质,有无异味、毛、血、粪污等杂质及其它有害杂质。第十三条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货证不相符或者不符合我国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腐败变质或者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理。第十四条 进境肉类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运往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储存冷库存放。同时,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采样进行实验室检验。第十五条 采样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采样时,应当避免样品被污染;使用专用样品袋存放样品,或者直接抽取原包装;采集的样品应当保持在与运输环境近似的温度下(可放冰内、冰箱的冷盒内或低温冰箱内保存); (二)采样后在盛装样品的容器或者样品袋上应当加贴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报检单号、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日期等,并出具《抽/采样凭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集装箱报检后,对报检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检人。第十条 在进境口岸结关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在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或作卫生除害处理。  指运地结关的集装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检查集装箱外表(必要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办理调离和签封手续,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到指运地进行检验检疫。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作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第三章 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十四条 出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四)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第十五条 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第十六条 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在出境口岸装载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第四章 进出境集装箱的卫生除害处理第十八条 进出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卫生除害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三)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四)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害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它病虫害的;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五)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六)装载尸体、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七)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动植物检验检疫学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数据是需要很多,但是答辩的时候没有多少人会仔细看数据的,你可以找相关文献查一查。你们肯定有师兄师姐,你可以问问他们是怎么命题的,看出来你很愁,不过这个不会说不让你毕业,多找点文献查一查会好很多。

就业方向:政府、事业类单位:动植物检疫、卫生检验、食品安全、分析检测; 农业类企业:畜禽疾病诊断,疫病防治。考研方向:基础兽医学、预防兽医学、植物病理学、兽医、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农药学。专业定义动植物检疫主要研究化学、病毒学、动植物病理学、动植物检疫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检验检疫、卫生监督、海关、农业等企事业单位进行动植物卫生检验、疫病排查诊断、食品安全监督等。例如:猪、牛、羊等肉类的检验检疫,进口花卉等植物的病虫害检验,禽流感等畜禽疫病的诊断防治等。《有机化学》、《分析化学》、《农药学基础》、《组织切片技术》、《植物生理学》、《植物病理学》、《动物病理学》、《动物卫生检验学》、《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卫生检验技术》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动物检疫、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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