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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的论文范文大全初中生必读

发布时间:2024-07-13 15:14:38

法律方面的论文范文大全初中生必读

遵纪守法 严以律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运用好这个权利,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认清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乃社会法制之根本,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及正常运行依赖于法律意识的完善。当代中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强弱,直接关系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快慢,甚至决定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能否真正实现。当前,与中学生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除了受社会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外,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加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刻不容缓,必须从根本上加强和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性认识,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是实际上支配人们法律活动的思维方式。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体现在他们初步形成了崇尚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的思想观念。它是中学生对法律问题的自觉反映。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中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影响的结果。 法律素质是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条件下,法律意识成为推进法治进程的先导观念。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保证中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一、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和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五育并举,德育为首”,道德教育在中学生的健康成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众所周知,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其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更多的还要受道德规范的引导和调整。道德教育主要是通过传统观念和社会舆论的引导、榜样的示范及人们的信念来维持,道德行为主要依靠自我约束,但道德与法制密切相关,许多道德规范就体现在法律条文之中。如果中学生普遍树立起正确的道德观,具有高尚的理想与情操,那么学校的法制教育就一定能取得更加良好的成效,有效地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因此,应当采取多种途径和措施,如主题班队会,以案说法等社会实践活动,开展讲座、演讲、征文等竞赛活动,组织和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自觉地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有效预防和减少中学生违法犯罪,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同时,应当强化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着重抓好学生在日常行为方面依法办事的养成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法治”观念,知法、爱法、守法、用法。强化日常行为的法律意识,采取系列有效措施,填补养成教育空白,扫除学生法律意识盲点,使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培养逐步由他律走向自律。 二、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众所周知,法制教育是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形式。学校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最重要场所。中学法制教育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教育,不仅可以普及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促使他们养成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进而达到自律,从而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中学生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育变化时期,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理解事物及判断是非的能力也较弱。因此,中学法制教育主要是对中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使其了解法的作用和我国法制的原则,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同时,使他们懂得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须受制裁,从而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社会责任感。在中学法制教育内容上,要注意从公民与法律、道德与法制、民主与法制、国家政权制度与法制关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以及个人生活与法律息息相关的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使学生明辨是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你是法学学生,应该知道这个等同于剽窃。至少违反道德

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一点体会 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这次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 作为高中学生,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二、通过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来影响带动家人,传播法律知识。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和习惯。 我认为要从几个方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是要提高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在日常生活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教师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未来的脊梁,教育培养好他们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 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喊打。 长期以往下来,学生们饱受学习压力的折磨,无论从身心和心理健康方面受到了不良的影响,最近几年从媒体方面看到多起未成年学生因承受不了过重的压力而自杀的事件。由此充分体现了现行社会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的保护。家长们在给孩子提供富裕的生活物质方面的前提下,一味的要求孩子在学业上出人头地,处处争优,对孩子的期望过高。而学校的老师也因为工作性质等因素对学生也采取的态度是喜优厌差。无形之中对一部分学生的心理造成了打击,其实这样后果很严重。 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一定的改观,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和实践法律精神。社会复杂的,人总会受环境影响,因此我们要重视道德修养,“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遵守法律,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防患与未然,即使如此,如果我们面对犯罪时,利用法律武器对付他们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了。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日常生活中里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的“卫士”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享受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 法律论文资料库 -/

法律方面的论文范文初中生必读

法律因为重要,所以学法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因为重要,所以守法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有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 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因为需要,所以用法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

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一点体会 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这次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 作为高中学生,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二、通过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来影响带动家人,传播法律知识。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和习惯。 我认为要从几个方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是要提高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在日常生活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教师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未来的脊梁,教育培养好他们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 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喊打。 长期以往下来,学生们饱受学习压力的折磨,无论从身心和心理健康方面受到了不良的影响,最近几年从媒体方面看到多起未成年学生因承受不了过重的压力而自杀的事件。由此充分体现了现行社会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的保护。家长们在给孩子提供富裕的生活物质方面的前提下,一味的要求孩子在学业上出人头地,处处争优,对孩子的期望过高。而学校的老师也因为工作性质等因素对学生也采取的态度是喜优厌差。无形之中对一部分学生的心理造成了打击,其实这样后果很严重。 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一定的改观,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和实践法律精神。社会复杂的,人总会受环境影响,因此我们要重视道德修养,“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遵守法律,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防患与未然,即使如此,如果我们面对犯罪时,利用法律武器对付他们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了。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日常生活中里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的“卫士”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享受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 法律论文资料库 -/

遵纪守法 严以律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运用好这个权利,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认清和揭露违法犯罪行为。 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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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面的论文范文初中学生必读

法律因为重要,所以学法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因为重要,所以守法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有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 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因为需要,所以用法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

学习《未成年保护法》的一点体会 2007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这次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 作为高中学生,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二、通过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来影响带动家人,传播法律知识。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和习惯。 我认为要从几个方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是要提高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们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在日常生活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教师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是中华民族未来的脊梁,教育培养好他们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 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喊打。 长期以往下来,学生们饱受学习压力的折磨,无论从身心和心理健康方面受到了不良的影响,最近几年从媒体方面看到多起未成年学生因承受不了过重的压力而自杀的事件。由此充分体现了现行社会或多或少的忽视了对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的保护。家长们在给孩子提供富裕的生活物质方面的前提下,一味的要求孩子在学业上出人头地,处处争优,对孩子的期望过高。而学校的老师也因为工作性质等因素对学生也采取的态度是喜优厌差。无形之中对一部分学生的心理造成了打击,其实这样后果很严重。 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从思想上有了一定的改观,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去发现和实践法律精神。社会复杂的,人总会受环境影响,因此我们要重视道德修养,“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遵守法律,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防患与未然,即使如此,如果我们面对犯罪时,利用法律武器对付他们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了。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日常生活中里不开法律,法律是我们的“卫士”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享受权益,需要法律的保护。 法律论文资料库 -/

我曾经听说过这样一则交通安全事故:那是一个晴朗的日子,一个男孩骑着自行车,不知要去哪儿,由于他骑得太快了,差一点儿就撞上了斑马路上的行人。行人劝他不要骑得那么快,可他不听劝告,继续骑他的“飞车”,脸上不时露出得意而急促的神情。这个男孩可能是有什么急事吧?要不然他怎么会骑得那么快呢?但这样很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果然不出所料。在一个拐弯的地方,有许多人围在路中央,这不是刚才骑“飞车”的那个男孩吗,他怎么被车撞了?旁观者议论纷纷,“唉!这孩子这可怜啊!刚才不小心撞上了一辆大卡车,连人带车一起飞了出去。”“如果这个孩子车骑得慢一点,如果那个开车的开慢一点,如果……”可是,再多的“如果”也不能使这朵已经完全凋谢的蓓蕾重新开放。这个男孩的父母不知为这个倒在血泊中的孩子操了多少心,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离去,让父母悲痛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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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史的论文范文大全初中生必读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宋元《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但改□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清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为7篇,即在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明大诰》共4篇,是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还加强了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钞法、钱法、税法、盐法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历代行政法规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历代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把各种律令混合制订在一起,但唐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立,产生了最初形态的行政法制。商代,“齐之以礼,齐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夏、商时期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时期的《周礼》(亦称《周官》)中载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考工记》6篇。《六典》即治典、礼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秦汉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了对政府机构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铨选、考核之法;《内吏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行书律》是有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管理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统一封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汉代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定。如对皇帝的诏令必须忠实执行;官吏泄漏机密者,要免职;官吏受贿或保管官府财物自盗者,定罪后仍再犯者,要处死等。 隋唐宋元行政法的重大发展是在隋、唐。隋、唐将晋代就正式列为国家法律的“违制”律改为“职制”。它是对各级官吏违反编制及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唐代编纂的《唐六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典。它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确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规范、官吏的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对官吏选拔、考核、奖罚等行政管理制度。典律分野是《唐六典》的一大发展,“律之正罪,典以范政”,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发展的结晶。唐以后,宋代有官修法典《庆元条法事类》,元代有《元典章》等。宋、元行政法典仍以六部为例,仿《唐六典》,它与前代有别的是注重官吏法的修制和民族行政法的制定,因而具有其特色。 明清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度发展的时期。它集历代行政法之大成,对行政法典法规的制定更为系统化、规范化。明清仿《唐六典》制定了《明会典》与《清会典》。“会典”之名始于明代,即典章会要之意。《明会典》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其记载有关章典制度,凡明史所未载者,会典均有交待。万历《御制重修明会典序》中说:“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细目,灿然具备。”《清会典》记载了清代开国至光绪各级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它采用以官为典,以职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员都得以会典来执法。正如《续修大清会典序》中所说:“会典所载,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司法审判机关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先秦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因古代兵刑不分,往往军事长官又是司法长官。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讼的最高法官,秦称“廷尉”,齐称“大理”,楚称“廷理”。 秦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汉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称大理)为最高司法长官,地方司法机关与秦基本相同。汉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有一些变化,尚书台设立后,其中的三公曹(西汉时)、二千石曹(东汉时),亦掌有一定的司法权,分割了廷尉的一部分职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制,又有所发展。中央司法机关一般仍称廷尉。北齐沿称大理寺,机构日趋扩大。这一时期的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机构合而为一,司法权由郡太守、州刺史和县令等各级行政长官掌握。 隋唐以大理寺主管审理、判决朝廷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亦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时,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隋唐时期的地方的司法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宋代司法机关不断扩大,职权分散。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宫中增设审刑院,掌审议大理寺上报的案件。宋神宗时,取消审刑院,其职权划归刑部。地方司法仍由州(与州同级的有府、军、监)和县两级行政机关兼理。 元代统一全国后,于中央设刑部、御史台,并将大理寺改为大宗正府。泰定帝时,将审判权分别归刑部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由宗正府审理。元代州县兼掌司法,路则在总管府下设立推官,专理刑狱。 明清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司法权更趋集中、完善。于中央设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分典刑狱。都察院掌纠察,刑部主审讯,大理寺主掌复核,成为专司驳议的慎刑机关。对重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清称“九卿会审”,标志着皇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亦握有广泛的司法权。清代专门设立了承审满人诉讼的司法机构,并将司法管辖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中央理藩院专设理刑司,负责对少数民族案件的审判。 主要特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③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④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中央虽设有专门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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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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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  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  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  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  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  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  (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  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  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  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  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  (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  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  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  (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  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  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  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  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  五、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  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守法意招培养与和错私会建设摘要自1978年以来,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和谐社会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就我们国家的现实而言,民众时现行法律体系的遵守距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主法治尚有一定的距离,其中的关健在于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有得到民众的遵守这无疑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来说,培养民众的守法意识,建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关键词守法意识法律信仰和谐社会按照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十六届六中全会、十七大报告等文件对和谐社会界定的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这里就预设了一个基本的前提,即首先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在这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内保证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自1978年以来,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己经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为和谐社会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然,有些部门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就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说,己经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制定了一个初步的法律框架。然而,就我们国家的现实而言,民众对现行法律体系的遵守距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民主法治尚有一定的距离,其中的关键在于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有得到民众的遵守,这无疑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来说,培养民众的守法意识,建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一、守法意识的涵义(一)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如果法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和尊严。正如我国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所说的:“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在我们国家,不少人认为守法主要是甚至仅仅是履行法律义务“我们认为,守法所包含的内容要比许多人所理解的广泛、深刻和丰富的多。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守法理解为只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享有权利并正确行使权利。(二)守法意识的内洒守法意识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或者是对现行国家法律的认可程度守法意识包括守法的最低形态、守法的中层形态和守法的高层形态这三种类型。守法的最低形态守法的最低形态是不违法犯罪。在这种形态中,从守法的心理来说,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否定的或模糊的,往往把法看成是异己之物,是以消极的心理去守法,虽为守法主体,却不是法的主人,法并没有自我内化,其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具有强制性是为了避罪远罚。从守法的内容来说,守法者仅仅是或者主要是履行法律义务,没有充分行使法律权利。守法的中层形态守法的中层形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在这种形态中,从守法的内容来说,守法主体既履行法律义务,又行使法律权利。从守法的心理来说,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基本肯定的,但并未完全实现法的自我内化,守法主体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的主人。守法的高级形态。守法的高级形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的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在这种状态中,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完全肯定的,守法主体是以法的主人的姿态自觉地、积极地、主动地去守法,已完全实现了法的自我内化。这个形态也可成为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状态。二、守法意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一)在社会袂序的维护方面一个完整的社会秩序通常应包括主观、客观和形式三个要素“客观要素是指任何社会秩序都是人们依据一定规则的互动行为为核心内容。不管是自生自发的秩序,还是人造的秩序,社会领域中的秩序总以人们的一定行为为核心内容。主观方面是指人类社会的任何秩序所凝结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即使自生自发秩序中所凝结的行为也带有确保该秩序的维持、绵延的趋向。形式要素指任何秩序都外在为一定的社会状态,它是主客观要素有机结合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人们形象把握秩序存在的方式”从社会秩序的三个要素看,社会秩序的维护首先要存在稳定的行为规则,即法律:其次就是社会主体为了实现自己预期利益遵守规则的意识,即守法意识:最后就是在前两者的结合下所达到的稳定社会状态即是社会秩序这其中,守法意识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中国目前己经具备了社会秩序的客观要素,即稳定的行为规则—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相对还比较欠缺因此,培养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尤其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状态,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进而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将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在人际和谐方面人类社会之法律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为了界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对社会利益作重新分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关系是通过人类社会制定的法律来调整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就曾说过:“下面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人的行动出于他们的意志,而他们的意志出于他们的希望和恐惧因此,当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似乎给他们自己带来更大好处或更小坏处时,他们才会愿意去遵守”。当代的经济分析法学则视人为“经济人”,“经济人”总是从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中来决定选择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其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服从法律更多的是一个利益刺激问题,而不是敬重和尊重的问题。”因此,要达致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乎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必须遵守人类社会制定的法律,即社会主体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这个方面说,必须培养社会主体的守法意识(三)人与社会和谐方面根据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政府统治社会成员的正当性来源于社会成员的同意。“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以进入社会状态,人类选择了社会契约的方式联合组成一个共同服从的共同体卢梭指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法律是由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政府遵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而且法律与社会所认同的价值或道德即公平正义原则相符不悖昂格尔认为:“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公民作为社会契约的当事人,应该遵守契约的内容,遵守自己同意的政府和法律,只有这样才能达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三、守法机制的生成(一)遵守法律的正当性社会主体遵守法律的正当性即社会主体遵守法律的理由或者说为什么遵守法律的问题,这个问题是西方法哲学界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在西方文明史的各个时期,尤其是近代以来,这一问题始终备受关注。围绕公民的守法理由问题,不同的法哲学流派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学说,丁以升、李清春在《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评析西方学者关于公民守法理由的理论》里认为,这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和法律正当论四种。社会契约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过程的一种理论,其中也包含着有关公民守法理由问题的解释。按照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公民之所以具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乃是因为他们都是社会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这个契约的当事人,应该遵守契约的内容,遵守自己同意的政府和法律。社会契约论为公民的守法理由提供了一种具有相当说服力的解释它将公民的守法理由归于自己的同意和承诺,为法律的统治提供了道德_L的合法基础。功利主义法学及相关的法哲学流派从功利的角度解释人的守法动机。这种理论认为,当法律能给公民或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能更好地防范风险并因此而减少可能的损失时,公民就遵守法律。公民守法与否是由守法与不守法的比较结果决定的。功利主义论从功利或利益的角度解释公民的守法理由,这有相当的合理性暴力威慑论把公民的守法理由归结于国家强制力的威慑和惩戒作用。这种理论认为,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畏俱国家暴力,为了避免违反法律所招致的暴力制裁或经济损失,公民才采取遵守法律的行为。暴力威慑论的理论渊源是分析法学分析法学的理论奠基人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所发布的命令,而命令包含了“义务”和“强制”这两项基本要素。他指出:“命令或者义务,是以制裁为后盾的,是以不断发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为强制实施条件的”当然,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与功利主义有着某种渊源关系,公民为了避免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而遵守法律也可以看作是功利主义的表现,因为无论是人身的制裁还是经济的制裁,都是公民自身利益的减少。但是,暴力威慑守法论与功利主义守法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只涉及到公民的被动守法,即不违反法律便不会使自身利益减少;后者在具有前者含义的同时,还适用于公民为增加自身利益的积极守法。法律正当论试图从公民法律信仰的角度回答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这种理论认为,公民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律具有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的要件。法律是由具有合法性权威的国家机关或官员遵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而且法律与社会所认同的价值或道德即公平正义原则相符不悖。对于这样的法律,公民就有服从的义务法律正当论的理论基础是合法性理论。韦伯认为,“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法律的统治也不例外,它试图以自身的合法性作为公民对其服从的正当性基础。如前所述,公民的守法理由是多种多样的,涉及习惯的、道德的、利益的、暴力的等多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公民的守法行为或同一公民的不同守法行为而言,其中某一种或某几种因素或许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多样化的守法理由背后,还存在着某种恒常的因素,存在着某种更为根本的力量。它构成了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构成了公民守法的前提。在近代的、民主的社会里,这种力量就是公民的守法意识。(二)法律的良法品格法律自身的良法品格是生成公民守法意识的客观要件。良法的概念早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中就有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其理论核心是如何确立良法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三点: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应该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对古希腊而言就是自由);必须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度于久远亚里士多德将良法的概念与道德价值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为后世的良法理论确立了基本的论调。在西欧中世纪,阿奎那否定恶法的效力,主张“恶法非法”。他说:“暴决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论断为依据,严格地和真正地说来就根本不是法律,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滥用。”自然法理论以某些道德原则作为良法的标准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良法必须符合自然法,法律的效力来自其合乎道德性;新自然法理论如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德沃金的政治道德以及罗尔斯的社会正义都被视作法律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实证分析法学虽然承认法律存在道德上的善恶之分,但否认具有客观普遍意义的良法标准的存在,认为任何价值判断都涉及到主体的价值观念和态度,这不能被客观地证实或确定。但是,二战以来,实证分析法学的这种观点受到了严厉的批判,致使其对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态度也发生了某种调整,如哈特在坚持分析法学的传统一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同时,并不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联系,甚至提出法律应该其备“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综合西方学者对良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良法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良法在价值上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法律是否体现正义是衡量其是否为良法的关键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伦理价值,它要求社会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第二,良法在内容上必须反映客观规律法律应该反映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发生关系的规律。第三,良法在形式上要求立法过程的民主化、法律表达的规范化和法律体系的科学化。霍布斯认为,“良法就是为人民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这表明法律的形式对良法的重要性(三)培养法律信仰公民的法律信仰是生成公民守法意识的主观要件。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一种大众对于法律的忠诚,是对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种确信,表明人们愿意热忱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并把参与这种斗争视为自己的一个庄严的使命和责任。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感法律信仰是个体的一种心灵状态,也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心灵轨迹,是民族法律观念的最突出、最生动的表现它是把外在的规则内化为主体的内在法律自觉性,是法治理念在一个民族生活中落地生根的具体体现一个社会普遍的、大众的法律信仰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基本指标事实上,正是大众的热忱法律信仰才赋予法律以强大的生命力,使法律深植于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深植于一个民族的心灵深处,并成为这个民族肌体的活的灵魂。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的基本要素,体现着规则和其所承载的意义之间的连接关系,而最终信仰总是组含于特定的人文类型,体现特定的人文价值和价值饭依。没有哪一种社会秩序不是建立在特定的文化基础之上的,也没有哪一种信仰是脱离特定的文化背景而遗世独立地超然生成的。文化斌予一个民族以生活的意义,为其提供各种符号和价值。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莫定了一种特定法律秩序的根基,是法律秩序成长的精神土壤只有当规则与一个民族的文化共生共荣,才会有规则的生命力。同样,只有当法治作为一种制度获得该民族在文化上的认同的时候,在日常的法律生活中深刻体验的时候,才可能成为其生活的有机部分,成为一种现实的法律秩序中国至今没有确立关于法律的信仰,这与传统相关,与现实的法哲学理念有关,更与我们的日常法律实践有关在中国,没有如西方一样的宗教信仰,也显然没有法律信仰的固有传统,这个事实深切地影响到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树立。中国所信奉的世俗宗教伦理只是一种内在的而不是如西方那样外在的超越性的信仰中国没有产生那种突出的、外在的高于国家制定法的更高的法律观念,法律(下转第35页)下: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只要表见代理成立,就要对相对人承担授权人的责任,即要受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这一点与一般的有权代理相同被代理人不得以未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代理行为有违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等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或要求法律确认代理行为无效被代理人在对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对于表见代理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有权向代理人追偿对于代理人而言,其实际上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因此,对于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应负贵赔偿同时,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相对人而言,因其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在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前提下自主自愿订立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因素,若被代理人坚持代理行为有效,即使该合同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也不能单方撤销该合同。若被代理人不愿意接受该合同,而该合同也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愿意撤销权合同,则可撤销该合同,这属于双人合意解除已达成的合同。若相对人确认合同有效,则相对人与被代理人均要受合同约束,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三、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虽然《民法通则》中的个别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类似表见代理,但并非真正的表见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地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9条用极其简洁的文字对表见代理作了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似乎是完全采用了“单一要件说”,但其只是规定了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之“有理由”,而并未确定第三人之“无过错”。第三人“有理由”是一种模糊用语,并非完全等同于“无过错”。例如:与本人无任何关系的无权代理人,利用伪造的专用章、合同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其伪造的文件天衣无缝,第三人完全有可能无法判断其真伪,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与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的情况下,并未对虚假的代理凭证做出必要的审查,便与之签订合同,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也未尽谨慎交易之注意,明显“有过错”,此种情形就不应成立表见代理。另外《合同法》并未象德、日民法典一样列举规定了成立表见代理的诸种法定事由,而是设富有弹性的原则性规定,此种立法选择虽然便利于法官依个案具体情形灵活做出裁判,但同时也不利于法官正确的公平观念及对立法意图的把握,适用上难免出现偏差因此,应对《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做出适当的限制性解释:仅仅“有理由”还不够,应强调第三人对于表见代理的成立善意且无过失。对于第三人“有理由"的判断应借鉴他国立法规定所列举的成立表见代理的某些典型情形,建立判断表见代理成立与否的客观具体标准。在现今的社会生活中,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形广泛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代理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必然会出现更多、更新的代理纠纷,表见代理自然也是其中一种常见的现象。这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需求与当前立法滞后状态的矛盾会更加明显、突出因此,应当参照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民事立法中明确地、详尽地规定表见代理制度,以提高代理制度的信用程度以及交易的安全性,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交易安全,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考文献:川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1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研究(第四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尹田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现代法学2仪旧(22)卜』杜伟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探析民商法学1998(6)仍]赵威主编国际代理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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