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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论文格式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06 19:40:02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论文格式要求

终审给的什么意见?可能是系统问题 经常没有更新而已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交纳学杂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不同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学校招生部门及时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交于有关部门。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学生所在院(系)应每天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直至本院(系)全部学生均已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授课教师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报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核,第一次考核称之为正常考核。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小于60分为不及格。五级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缺考、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按实际情况记载,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第十条 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该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因课程设置或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第十一条 经补考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5+60记载;经补考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中等”和“及格”按“及格”记载,“优秀”和“良好”按“中等”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2+60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按“及格”记载。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或补考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经学校医院诊断。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的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如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没有参加,则必须参加补考的缓考考试,否则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第十三条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取消补考资格。重修考试缺考视为放弃考试机会。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后续的正常补考和重修。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考试机会。第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八学期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正常教学没有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前不再补作。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选修课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下学期选课。选课结束后,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退选或改选时,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后,方可退选或改选。开学后第三周确定最终选课名单。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已选课而无故缺课或擅自缺考的,按第二章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免听本学期开设的部分课程,最多不可超过四门。对于选修重修课程的学生,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本学期课程的免听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和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任意选修课以及某些实践性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第十八条 因学生留(降)级、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导致所修课程发生变动,可以补修或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一)学习成绩突出的。在校学习第一、二学期累计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综合平均成绩排序在本专业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和未受任何处分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初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同类指定专业范围内转专业。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当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校根据学生志愿择优录取。综合平均成绩=(考试课加权平均成绩+考查课加权平均成绩)÷2(二)在某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须持我校两名相关专业教授推荐意见和相关能力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所申请的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考核,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转学手续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六年。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由本人申请(如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休学诊断),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离校。(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院(系)审核,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不允许拖延时间。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一条 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未完成学业的。(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九)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学籍问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院(系)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进行留(降)级和退学学生的清理。留(降)级学生的清理,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的清理,经院(系)同意,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会议。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退学门数。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降)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留(降)级。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留(降)级、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第三十六条 留(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亦可重新学习取得更好成绩。留(降)级学生应按其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杂费。第三十七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在获得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补考或补作,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六条 我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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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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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学校没有二辩吗?等九月份之前把论文修改通过,再答辩就是了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交纳学杂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不同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学校招生部门及时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交于有关部门。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学生所在院(系)应每天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直至本院(系)全部学生均已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授课教师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报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核,第一次考核称之为正常考核。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小于60分为不及格。五级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缺考、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按实际情况记载,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第十条 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该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因课程设置或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第十一条 经补考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5+60记载;经补考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中等”和“及格”按“及格”记载,“优秀”和“良好”按“中等”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2+60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按“及格”记载。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或补考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经学校医院诊断。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的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如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没有参加,则必须参加补考的缓考考试,否则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第十三条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取消补考资格。重修考试缺考视为放弃考试机会。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后续的正常补考和重修。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考试机会。第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八学期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正常教学没有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前不再补作。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选修课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下学期选课。选课结束后,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退选或改选时,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后,方可退选或改选。开学后第三周确定最终选课名单。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已选课而无故缺课或擅自缺考的,按第二章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免听本学期开设的部分课程,最多不可超过四门。对于选修重修课程的学生,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本学期课程的免听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和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任意选修课以及某些实践性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第十八条 因学生留(降)级、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导致所修课程发生变动,可以补修或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一)学习成绩突出的。在校学习第一、二学期累计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综合平均成绩排序在本专业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和未受任何处分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初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同类指定专业范围内转专业。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当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校根据学生志愿择优录取。综合平均成绩=(考试课加权平均成绩+考查课加权平均成绩)÷2(二)在某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须持我校两名相关专业教授推荐意见和相关能力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所申请的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考核,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转学手续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六年。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由本人申请(如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休学诊断),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离校。(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院(系)审核,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不允许拖延时间。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一条 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未完成学业的。(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九)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学籍问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院(系)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进行留(降)级和退学学生的清理。留(降)级学生的清理,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的清理,经院(系)同意,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会议。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退学门数。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降)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留(降)级。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留(降)级、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第三十六条 留(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亦可重新学习取得更好成绩。留(降)级学生应按其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杂费。第三十七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在获得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补考或补作,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六条 我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每科的成绩要达到60分,学分要达到规定要求,本门课程的成绩只有达到60分以上,才能达到办学科所规定的学分。自考考生必须修满学分才能申请毕业,如果学分差一分都是不可以毕业的。专科(基础科)毕业的总学分一般不低于70学分,本科总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定为125至140学分。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考生在取得自考本科学历证书后还会申请自考本科学士学位证书,自考本科的学士学位证书在社会的认可度比较高,有了自考本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两个证书才会更有含金量。自考本科学士学位申请流程: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于发毕业证的同时(一般3月初)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考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表一式2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张;市考试院或自考办对申请人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及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定,无误后,于3月底报省考试院;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地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考生档案材料与学土学位名册于每年4月推荐给有授予权的主考学校;六月底主考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按要求对申请学位者逐个评审,评审合格,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自考本科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自考本科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是由高校自主规定的,各高校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常见申请条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自学考试的学士学位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自考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平时成绩平均分不低于65-72分。

一般是不需要的,但是研究生期间需要考取才能顺利毕业拿证吧。(MBA0)

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摘要]页面要求:毕业论文须用A4(210×297mm)标准、70克以上白纸,一律采用单面打印;毕业论文页边距按以下标准设置:上边距(天头)为:30 mm;下边距(地脚)25mm;左边距和右边距为:25mm;装订线:10mm;页眉:16mm;页脚:15mm。 页眉:页眉从摘要页开始到论文最后一页,均需设置。页眉内容: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论文(设计),居中,打印字号为5号宋体,页眉之下有一条下划线。 页脚:从论文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开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页码编写方法为:第x页共x页,居中,打印字号为小5号宋体。题目采用黑体二号居中,题目下空一行写摘要,摘要(包括关键词)、参考资料用宋体5号。 前置部分从中文题名页起单独编页。 字体与间距:毕业论文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字间距设置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设置为固定值20磅。正文中的小标题用三号黑体[关键词]毕业论文,免修免考,社会实践为加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促进广播电视大学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的相互沟通,推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的深入开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现就文件中有关问题问答如下: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何时实施,以往中央电大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有不符者,将如何执行?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中央电大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有不符者,废止。二.免修免考课程内容有何要求? 作为免修免考替代的课程,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应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三.免修免考对象?免修不免考的对象? 免修免考对象为电大课程、国家自学考试课程、合作高等学校课程、国家外语等级证书;另外,对于公共基础课程(15年有效),允许已获得相应科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者免修免考,并获得相应学分,如:数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可申请非数学专业的高等数学课程免修免考。免修不免考的对象为其他高等学校课程。注:开设专业与合作高校一览表专业名称合作高校专业名称合作高校会计学北京工商大学英语北京外国语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清华大学工商管理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中国金融学院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汉语言文学北京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东北师范大学土木工程天津大学机电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共事业管理(卫生)北京大学医学部小学教育上海师范大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东北师范大学水利水电工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四.现修专业所有课程只要符合条件均能被免修免考吗? 现修专业并不是所有课程只要符合条件均能被免修免考!因为考虑到课程开放的特点,课程开放专业所有课程暂不考虑学分替换和免修免考问题;反之,对于已获得课程开放专业的合格课程可免修免考电大其它非课程开放专业的课程。五.免修免考课程学分如何记载? 经审核允许进行学分替换的课程,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对批准免修免考课程的成绩,按“合格”记载。六.如何理解文件中的专业层次? 专科段层次的课程只能替换相同或不同专业专科段层次的课程,即使其它条件符合免修免考要求,也不能用它来替换本科段层次专业的课程。例如:某生在专科段学了经济数学课程,在本科段学习时又必修相同内容和要求的该课程(且教材相同),可它仍然不能被免修免考。但是中央电大对英语课有特殊规定,对于在低层次(如专科段)所学的,并记入毕业总学分审核的英语(1)(2)课程,在高层次(如本科段)学习中只给予免修免考,但不能获得学分,其学分必须通过选修同层次课程获得;在同层次中予以免修免考,并获得本课程学分。相反,某生在本科段学了经济数学课程,在专科段学习时又必修相同内容和要求的该课程(且教材相同),那么该课程允许免修免考,并获得相应的学分。七.只要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的课程都能免修免考吗? 不是。作为免修免考替代的课程,除了考虑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外,还应考虑其有效年限、课程所在院校和专业层次等等。八.所有免修免考的课程均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吗? 不是。中央电大对英语课有特殊规定,对于在低层次(如专科段)所学的,并记入毕业总学分审核的英语(1)(2)课程,在高层次(如本科段)学习中只给予免修免考,但不能获得学分,其学分必须通过选修别的课程获得;在同层次中予以免修免考,并获得本课程学分。九.如何理解文件中的有效年限? 有效年限是指已获得的毕业证书、单科结业证书、国家外语四、六级证书签发日期到电大注册日期。如6年有效这样理解:如果你是合作高校97年7月毕业生,02年入学注册,注册时离毕业时间只有5年,不到规定年限6年,那么你将有权利申请免修免考课程,并且此门课程保留八年学籍有效。假如你是03年秋季或之后前入学注册,注册时离毕业时间已到规定年限(6年),那么你将没有权利申请免修免考。另外,高校毕业生课程均视为毕业年所学,比如98年合作高校学生在第一学历学习时学了国际公法课程(不管此门课程当年毕业时间,均视为该专业毕业年98年7月所学),假如这位学生03年春季或之前注册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那么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专业教学计划,他将可以免修免考该课程,并获得该课程5学分(前提是符合免修免考应具备的其它条件);相反,假如这位学生03年秋季或之后注册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那么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此门课 程已过免修免考有效年限6年,因此他将不能申请免修免考。对于有单科结业证书的课程,有效年限起始日期不应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而应以单科证书签发日期为准(审核人员应加强管理力度,预防学生舞弊)。十.省级成人高等本科英语统测证书能替换电大公共外语课程吗?国家外语四、六级证书呢? 获得省级成人高等本科英语统测证书可以免修电大英语(1)(2)(或电大英语(3)(4)课程)课程和大学英语Ⅲ(1)(2)课程,但其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其学分必须通过选修同层次其他课程获得相应学分。我们建议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学生,各校应鼓励他们学习更高层次的公共外语课程。 获得国家外语四、六级证书的学生可以替换所有设置公共外语课程(包括大学英语Ⅲ(1)(2)),并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十一.是否除合作高等学校之外的任何其他高等学校课程,均不能免修免考? 不是!对于普通高等学校基础专业毕业的课程,将可申请电大非原毕业专业基础课程的免修免考,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如:数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可申请非数学专业的高等数学课程免修免考。十二.免修免考外语课程将影响申请学位吗? 不一定!如《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允许注册前6年内或注册后学籍期间,获得国家外语四、六级证书者可免修免考电大非英语专业所有外语课程,但是中央电大学位条例只承认申请学位当年前5年内所获得的国家外语四、六级证书。另外,通过外语专业毕业证书取得电大非英语专业外语课程免修免考者,将无法替代学位外语。十三.只要符合替换要求的课程都能100%替换吗? 不是!替换课程比例有限制,如下表课程类型替代必修总学分比替代方法电大课程(含注册生)100%免修免考国家自学考试课程40%免修免考合作高等学校课程100%免修免考其他高等学校课程50%免修不免考十四.某生98年注册国家自考办法律专科专业(共11门课程),现已通过9门,还有两门屡站屡败,后来这位学生转入中央电大注册视听生法律专科专业学习,恰好有5门课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有效年限、专业层次等都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专业层次。试问这位学生的5门课能免修免考吗? 不一定,文件规定课程替换有比例限制,对于国家自考办课程,只能替换现专业(电大注册视听生法律专业)必修课总学分的40%,那么根据电大注册视听生法律专业教学计划,其必修课总学分为47分,折40%,实际能替换为8学分。即从5门课中挑出学分和不高于18学分的完整课程来替换。假如这位学生的5门课程是中央电大或合作高校的,那么这些课程将100%替换。假如这位学生是92年注册国家自考办,那么情况又不同了,还得验证这5门课程的有效年限(国家自考办单科结业证书6年,电大课程和合作高校均为8年)。十五.对于分学期课程(如刑法学(1)(2)课程、学校管理(1)(2)课程等分两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如何执行替代原则? 对于分学期课程(如《刑法学(1)(2)》),首先应明确它在教学计划中是作为一门课程,因教学内容和教学任务等较重而分两学期开设,严格课程名称为《刑法学》,(1)(2)只是标识分两学期开设。单独的《刑法学(1)》或《刑法学(2)》都不能构成一门完整的课程。因此不能对现修课程《刑法学(1)》或《刑法学(2)》中之一进行免修免考,只有原修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有效年限、专业层次等都不低于现修被替代课程《刑法学(1)(2)》方可免修免考。如:高自考《刑法学》教学内容和要求高于电大《刑法学(1)》但低于《刑法学(1)(2)》,因此高自考《刑法学》不能替代电大《刑法学(1)(2)》。那么能否替代《刑法学(1)》呢?回答不能!因为《刑法学(1)》不是一门课,无法替代一门课的部分内容。十六.那些证书能免修免考电大课程? 国家外语四、六级证书(替代非外语专业所有英语课程,6年有效期)、国家承认的基础专业(如数学专业、英语专业等)毕业证书(替代非本专业相对应的基础课程)等。十七.省级电大审核的基本程序? (1)由省级电大按照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申请免修免考的原则,负责对学生有关证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将有关证件、材料复印存档且填写初审意见。(由经办人初审并填写)。 (2)省级电大要聘请熟悉本课程教学要求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根据专业层次、教学内容和要求不低于现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原则,对有关教材(或教学大纲)进行审核。对于学科发展变化较快的课程,应以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性为原则,严格控制并适当缩短证书有效年限。审核之后,要认真填写审定意见及审定结论。 (3)教务处主管领导,要根据免修免考申请条件、原则、专家审定意见及证件的有效性等情况,对申请作最后的审批。 (4)省级电大根据批准的申请报告,将免修免考课程人员情况、单科结业证书复印件及审核意见等文件存入学生成绩档案。(对批准免修免考课程的成绩,按“合格”记载) (5)省级电大应将审批结果,填入“广播电视大学课程替代、免修免考情况登记表”;采用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成绩管理子模块,录入免修免考课程数据。将免修免考数据和“广播电视大学课程替代、免修免考情况登记表”(打印稿)随考试成绩单报中央电大。 (6)省级电大应按时向申请人反馈中央电大审批结果,通知应包括未批准的原因等情况。十八.中央电大终审程序? (1)中央电大负责对“广播电视大学课程替代、免修免考情况登记表”进行审核,并根据省级电大上报的有关情况,对学生的课程免修免考档案进行抽查。 (2)中央电大自收到“广播电视大学课程替代、免修免考情况登记表”起三个月内,将终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省级电大你看这里:%B1%EA%D7%BC%B5%C4%D3%A2%D3%EF%B1%CF%D2%B5%C2%DB%CE%C4%B7%B6%CE%C4%BC%B0%B8%F1%CA%BD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复查结束后,学校招生部门应及时将新生名单交于相关部门。新生在复查期间申请退学的,须在学校招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招生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注册,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学生报到及注册情况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教务工作部门备案。第八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须在学校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后,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第九条 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未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十条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人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基础教育课程平台和专业教育课程平台。培养方案中除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外均为必修课程。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类型包括正常考核(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记载,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成绩按照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优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五级分制成绩按下列标准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综合平均成绩计算方法:综合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缺考、违纪、作弊、缓考等按实际情况记载,缺考、违纪、作弊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第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必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计入学籍清理课程门数,学生应随低年级进行重修。实践环节(基础实践环节、专业实践环节)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直接计入学籍清理课程门数,学生应随低年级进行重修。专业选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和重修,可改选其它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协调,开课院系拟定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 经补考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5+60记载;经补考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及格”和“中等”按“及格”记载,“良好”和“优秀”按“中等”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2+60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均按“及格”记载。第十七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缓考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校办理手续的可由他人代办缓考手续),经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补考的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专业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实践环节不予办理缓考手续。第十八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的按缺考处理,所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正常考核缺考取消补考资格。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后续的补考和重修。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该课程的考核机会,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第二十条 学制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课程的重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八学期的理论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考试,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下学期的选课,经退、补选后确定最终选课结果。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第二十二条 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可以申请免听部分理论课程,通过自主学习进行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参加课程考核。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交本学期课程的免听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免听课程最多不可超过四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以及实践性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因重修、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课程时间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课程。第二十三条 因培养方案变化、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学生所需修读课程发生变动,学生本人应根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交补修、改选课程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第三学期进行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具体实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须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申请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缴纳学杂费,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等;(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录取批次的学生;(四)正在休学的或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五)属于二次转专业的;(六)处于毕业学年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学手续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四)正在休学的或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五)属于二次转学的;(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不得超过六年。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因个人或家庭原因自愿申请休学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自愿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准予休学。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院系审核,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或某些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的原专业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学生修完前两学期课程后,开始进行留(降)级、退学的学籍清理工作。体育课程不计入学籍清理课程门数。第三十九条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且不足六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予留(降)级。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一)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二)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或连续留(降)级的学生;(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未完成学业或按照培养过程不可能在六年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第四十一条 院系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进行因学习成绩原因留(降)级和退学学生的清理,于第三周末结束。留(降)级学生的清理结果,由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的清理结果,经院系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核实并上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四十二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留(降)级,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留(降)级。第四十三条 留(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下一年级的原专业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留(降)级学生应按留(降)级后所在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第四十四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考核(其中实践环节应根据重作所需时间提前申请),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八条 对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学生工作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并在教学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和未请假离校者,由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若对学校依据本管理规定做出的各级各类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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