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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安全论文2000字左右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7 08:15:12

饮食安全论文2000字左右怎么写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让群众吃得放心摆在了我们相关单位的面前。 一是加大对制假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对部分企业实施减税政策,支持其技术设备的改良。 二是加强中央和地方食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明确各部门权责范围,有效降低政府食品监管的成本。 三是建立健全消费者与企业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工作透明度、公众参与度。 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成果、技术的储备以及监管人才培养,加快高校食品安全评估方面的技术成果向公司企业的转移。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思考  摘要: 2012年2月16日是我国一年一度的元宵佳节。正月十五吃元宵是我国的一大传统。然而元宵节刚过不久,就有网友爆出在吃思念牌元宵时出现吃出创可贴新闻。继此之后,又爆出思念食品被吃出泡沫和苍蝇头等消息。此消息引起了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本文论述近十年我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从多个方面分析了为何会出现此类事件的原因。同时为今后的食品监管提出了自己认为可行的意见。希望读者能从从中引起共鸣。  关键词:食品安全 现状 原因 对策  正文:俗话所民以食为天,在食品三要素(安全、营养、食欲)中。食品的安全站首要地位。所以说食品的安全问题很重要。然而近十年来我国却涌现出了不少食品安全问题。2003年出现含敌敌畏的金华火腿、2004年在阜阳出现了劣质奶粉,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大头娃娃。  2005年碘严重超标的雀巢奶粉,2007年含瘦肉精的猪油。2008年轰动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2009年又爆出石蜡火锅底料、 瘦肉精、毒大米、地沟油的新闻。而毒生姜、染色馒头、激素黄瓜与我么一同走过了前不久传出蒙牛因黄曲霉素检测超标。我国部分城市的蒙牛牛奶均被下架。是至今是在进入21世纪的的这是一年里,我国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于是又不少网友调侃特问道,明天我们该吃什么。  我国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之多的的食品安全问题呢?1、我国目前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法律法法规可能不够健全。不少不法分子利用当前法律的盲点和漏洞,大肆造假,以谋取不法利润。2、不少商家道德单薄。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采用非法行为。3、我国安全监管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我国获得证照的食品生产企业有四十多玩家。食品经营户210万家、无证经营户、小作坊、小摊贩更是不计其数。正因为生产经营户数量如此巨大。所以我国的食品监管面临巨大压力。4、同时,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了食品安全的危险。纵观种种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跟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从多方面着手,才能有效解决当前问题。  而目前我们该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呢。  首先。国家应有针对性的加大力度整治力度。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中大力整治。开展发挥群众力量,深入到基层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同时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完善联合执法机构,最后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发现,应大力惩处。  对于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来说。要改善企业内部管理,落实企业责任人。实行科技创新。提倡科学理念。严格监管确保食品生产各个环节都是安全。  而对于社会上的餐饮企业和以经营餐饮业的个体户来说,要诚信经营,不赚昧良心的钱。且要做到加工和销售的食品在每个环节都是安全的。不使用地沟油和廉价不合格或未经检测的原料。保证使用餐具的安全性。  对于学校来说因做到,突出重点排查,及时整改隐患。不定时对食堂及服务网点等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分工专人整改。定人定点监管,确保饮食卫生安全。在食品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清洗消毒以及温度和时间等环节中应严格注意食品安全。,以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同时确保,学生们使用餐具都经过清洗和严格消毒。  对于我们个人来说首先就是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而为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宜购买流动商贩出售的食品,要在正规、有信誉的商场、超市购买。注意看食品经营者是否具备《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所售食品检验合格的证明。  二、购买食品时,尽量选择预包装食品,索取并保留好相关单据,如出现问题可作为投诉或申诉的重要凭据。 同时积累生活经验,学会辨别用化学试剂处理过的农产品。避免上当受骗。  三、查看食品包装是否存在破损或外漏的情况,是否有受胀起鼓的现象,若有此现象,表明食品可能已被污染或变质。  四、看包装和标签上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电话是否齐备,是否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注有配料表、生产批准文号、QS标志等,还要注意贮存条件提示。  五、购买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要注意看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还应当看包装上是否载有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注意直接入口食品是否采取防蝇、防虫、防尘等防护措施并使用专用售货工具销售。如果一旦我们买到不安全的食品。要积极维权,不要怕麻烦或妥协,如果采用妥协的方法,就会给不法分子和黑心企业机会去谋害更多消费者。而而假设每个人都忍气吞声,妥协了。那社会的正义何在?人们的良知何在?  对于小商小贩,应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关注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国家法律犯规的经营经营活动坚决不做。  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对于农业,国家也以加强安全质量监管。完善农贸产品检查制度。促进农药和兽药的安全投入。另一方面,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研发,提高农业投入的安全性。而农产品种植者因提高种植技术。生产出质量好的农场品。这样才能保证产品畅销,而不是为了使农副产品更为畅销。部分农场品生产者或许销售者为了他们的产品跟为畅销去运用化学试剂来使产品更为美观。  而本人认为媒体积极曝光不安全食品事件。使人们舆论的力量得以发挥。  一连串的食品质量问题的曝光,大大增加了我们对国之食品安全关注和担忧。仔细回想这一连串的食品问题,发现并不是偶然,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要先此类事件今后少发生,就要做到执法不委托,监管不推托,应急不懈怠,监管职责无缺位、监管区域无盲点、监管对象无遗漏、监管环节无断链,依法依规整顿,切实解决餐饮服务监管中的突出问题。  而作为个人,我希望从事食品有关行业经营行为高尚一点。而个人在购买食品时小心一点。这样食品安全事故就会少发生一点。  食品安全问题是大问题,他关系到国家的稳定。这几年发生的的食品安全事故不禁让人人们问起。我明天吃什么?人们的良知哪去了?这些问题引起我们的深思。他提醒我们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业市场经济时。我们不要把良心给丢了。  作成此文希望读者引起共鸣。同时希望不法商家要是看完此文,希望能唤回他的良知。少赚点黑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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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安全论文2000字左右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一日三餐究竟怎么吃?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成了我们棘手的问题。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现在的条件越来越好,但是却是越吃越不健康,然而,这种不健康的饮食习惯会把我们的身体变差,体质变弱,尤其是儿童,甚至会得一系列的疾玻到这里,我就要给大家推荐一种最为健康的饮食理念。因为儿童活泼好动,而肝脏储备的能量有限,很容易产生饥饿感。所以儿童的一日三餐一定要吃好,才能确保儿童健康地成长。早餐要吃好,儿童必须早起,这样才能吃得下东西,吃早饭是要注意营养均衡;中午要吃饱,多吃肉、蛋、蔬菜和米饭,因为这顿中饭需要提供身体一个下午的能量;晚饭要吃少,食物要吃得清淡些,不要吃得过饱,否则会加重胃肠负担,并影响睡眠。你知道吗?人体到底是怎样吸收食物中的营养的吗?那么现在,由我来告诉你们吧!食物经过初步拒绝,通过咽喉和食道,进入胃,在胃里被进一步捣成“糊状”。口腔在细细咀嚼食物的时候,胃肠胰腺也会分泌消化液,咽下的食物团通过胃肠蠕动月消化液充分地混合。这些食物通过胃肌收缩过去进入小肠,小肠再把它们分解成可以吸收的养分。食物中的营养被小肠收服后,剩下的食物残渣就会随着小肠蠕动进入大肠,大肠进一步吸收残渣中放水份。最后,把没有用的残渣排除体外。“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这句话说得一点也没错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让群众吃得放心摆在了我们相关单位的面前。 一是加大对制假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对部分企业实施减税政策,支持其技术设备的改良。 二是加强中央和地方食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明确各部门权责范围,有效降低政府食品监管的成本。 三是建立健全消费者与企业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工作透明度、公众参与度。 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成果、技术的储备以及监管人才培养,加快高校食品安全评估方面的技术成果向公司企业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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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日常饮食论文2000字左右怎么写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走出饮奶误区 喝出健康体质  牛奶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食物之一,其重要性逐步为人们所认识、重视。因为牛奶中牛奶营养丰富,含有高级的脂肪、各种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及较多维生素B族。其中蛋白质主要是酪蛋白、白蛋白、球蛋白、乳蛋白等,所含的20多种氨基酸中有人体必须的8种氨基酸,消化率高达98%。同时,牛奶中含有丰富的钙元素,能帮助人体燃烧脂肪,促进机体产生更多能降解脂肪的酶。为迎合当今 消费者对于牛奶的强烈追捧,现在市场上的牛奶饮品品种也是名目繁多:,“饮品”、“饮料”、“含乳饮料”、“乳制品”等各种名词令人眼花缭乱。而酸酸乳、优酪乳、麦乳精……以牛奶为主原料制成的饮品更是不胜枚举。这种形势难免令消费者走入选购奶制品的盲区。而伊利牛奶事件,“结核奶”事件更是一度令消费者陷入选购牛奶的恐慌:这从小喝到大的牛奶怎会在一时间成为了“杀人凶手”?  那么针对这严峻的饮奶形势,广大消费者应如何走出选购误区,选购牛奶及牛奶制品呢?  近几年来,一些企业为迎合消费者对香浓口感的追求,人为地向牛奶中添加香精、奶粉、增稠剂、稳定剂等,使牛奶味道十分香浓。很多消费者喜欢这样的产品,认为越香浓说明牛奶的品质越好。 其实,决定牛奶风味是否香浓的关键因素是牛奶中的乳脂。通常情况下,乳脂含量越高,牛奶的味道就越香浓。市场上有一种“特浓奶”,它有两类产品,一是各项指标与国家标准完全一致,等同于对鲜牛奶进行灭菌处理过的牛奶,企业只是把“特浓奶”作为噱头;二是其各项指标与上述牛奶完全一样,只是脂肪含量增加了2%~3%,这种产品叫做“高脂肪奶”更合适。很多消费者不知道,奶粉添加过多时,虽然牛奶“特浓”了,但其乳糖含量就会超标。按有关规定,牛奶中乳糖含量的正常标准为2%~5%,超过8%~9%就会对人体有害,如易引起腹泻等。此外,有些“特浓奶”还用了工业奶油和增稠剂,这种奶会影响身体对营养的吸收。  有时,牛奶开封后上面浮着厚厚的一层奶油,一些消费者认为这样的牛奶是富有营养的。牛奶包装上被吸附的奶油实际上是一层油脂,是因为牛奶中的脂肪颗粒大,一段时间后脂肪就会上浮的缘故。  如果您买到的牛奶没有这层奶油,您不妨看一下牛奶的外包装,上面可能会有“均质”二字。“均质”就是在加工过程中将牛奶中的脂肪球粉碎,使之充分溶解到蛋白质和水中,从而防止脂肪被吸附在牛奶包装上。经过均质的牛奶更有利于人体的消化和吸收,脂肪球的溶入也使牛奶产生更醇厚的乳香。这样的牛奶看起来比较稀,但营养价值却一点也不比黏稠牛奶低。  同时,对不少人来说,“脂肪高”是个恐怖的词,因此在牛奶选择上也认为“脂肪越低越好”。其实,牛奶中的脂肪不能直接转化为人体脂肪,而且天然牛奶自身所含的脂肪比例并不高。因为,软饮料本身含糖多、热量高,多喝容易肥胖,而牛奶含有高蛋白质,又有少量的奶油和乳糖,能提供人体所需的能量,可以减少蛋白质的分解。适当地喝牛奶,能自然减少主食的摄入,有利于减肥。  另外,很多人热奶时喜欢带袋一块放进锅里加热,或者直接放入微波炉,认为这样能更好地消毒,饮用起来更安全。其实这样做是不科学的。聚合物材料的主要成分是聚乙烯,在温度达到115℃时就会发生分解和变化,而且它不耐微波高温;铝箔属于金属型材料,微波加热会着火。所以,袋装奶不能放在沸水中煮,也绝对不能在微波炉中加热。 袋装奶是可以直接饮用的,但中国人不大习惯喝凉奶。如果一定要喝热奶,可以用开水烫热奶袋,或用微波炉专用容器加热。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牛奶,一种是用新鲜牛奶直接加工而成的,一种是把奶粉按比例加水还原而成的液态奶,也称还原奶。从营养角度讲,还原奶要次于用新鲜牛奶加工的奶,而且口味、纯度、鲜度也相对较差。在国外,产品以鲜奶还是以还原奶为原料是必须标出来的,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且也缺乏检测手段。 一般来说,鲜奶的奶味较淡,商家一般不会加奶粉,因为容易被发现。而超高温消毒牛奶较稠,味道也较浓,部分企业多在这里加奶粉。另外,一些调味奶,如草莓奶、朱古力奶、哈密瓜奶等及一些牛奶饮料,由于加了调味剂,味道很浓,加奶粉很难被觉察,所以奶粉用得较为普遍。  巴氏杀菌奶和超高温灭菌奶在选购时可以从外包装进行区别。一般来说,采用新鲜屋形盒包装或袋装、瓶装的都是巴氏杀菌奶,其外包装上会有“巴氏杀菌”的字样,保质期不超过10天,有的不能超过2天,且需要冷藏保存。采用利乐包装的一般为超高温灭菌奶,外包装上有“UHT瞬间”的字样,保质期一般在一个月以上,可常温保存。  此外,人们都知道,牛奶中的钙是最容易被人体吸收的。于是,一些厂家就把“高钙”作为卖点向消费者推销概念。其实,牛奶本身的含钙量差别并不大。 目前,我国对在牛奶中添加钙并没有具体的限制。但在天然牛奶中加进化学钙,似乎是提高了含钙量,但这些化学钙并不能被人体吸收,久而久之还会在人体内沉淀下来甚至会造成结石。  而且,部分消费者认为价廉无好货,牛奶的品质和它的价格应该成正比。其实不然,价格昂贵并不代表其营养价值就高,其中还包括宣传广告费和包装费。  还有部分消费者在购买时只看价格而忽视品牌品质。奶制品对卫生要求很严格,市场上有少数奶产品出自小厂,价格很便宜但质量得不到保障。  除了这些我们在生活之中的饮奶误区,我们在选购牛奶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食用牛奶之前,要看包装是否完整,并仔细阅读包装上的说明。一要看成分,否则就不知其含奶量,也难以判断其。二要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如果不按条件保存,即使在保质期内也有可能变质。三要看生产厂名、地址和产品批准文号,以防假冒、伪劣产品混迹其中。四要看内在,鲜奶如出现沉淀、结块或怪味现象,说明已经变质,不可食用。2、一般晨起后会感到口干,有些人就拿牛奶解渴,一饮而尽,好不酣畅。如此“穿肠而过”,胃来不及消化,小肠来不及吸收,牛奶的营养价值也就无从体现。况且,如果单纯以一杯牛奶作为早餐,则热量也是不够的。为此,早上饮用牛奶时一定要与碳水化合物同吃。具体吃法可以用牛奶加面包、点心、饼干等,干稀搭配。可先吃点面包、饼干,再喝点牛奶;也可以在牛奶中加大米、麦片或玉米等做成牛奶粥。牛奶与碳水化合物同吃,一方面牛奶中所含的丰富的赖氨酸可提高谷类蛋白质的营养价值,反过来也可使牛奶中的优质蛋白质发挥其应有的营养作用。3、小口饮用,有利消化。进食牛奶时最好小口慢慢饮用,切忌急饮,对碳水化合物要充分咀嚼,不要狼吞虎咽。这样,可以延长牛奶在胃中停留的时间,让消化酶与牛奶等食物充分混和,有利于消化吸收。4、很多人会问何时饮用牛奶好?就营养而言,两者并无多大区别。按照一般的习惯,以早上或晚上饮用者居多。一般地说,如果每天饮用2杯牛奶,可以早晚各饮1杯。如果每天饮用1杯奶,则早晚皆可。晚上饮用牛奶可和在饭后两小时或睡前一小时,这对睡眠较差的人可能会有所帮助。因为牛奶中含有丰富的色氨酸,具有一定的助眠作用。5、对于牛奶煮混后,其营养成分会受点影响,如B族维生素含量会降低,蛋白质含量会有所减少,但总的损失不会很大。饮用方式要看各人的习惯和肠胃道对冷牛奶的适应能力而定。一般而言,合格的消毒鲜奶只要保存和运输条件符合要求,完全可以直接饮用。如果需要低温保存的消毒鲜奶在常温下放置超过4小时后,应该将其煮沸后再饮用,这样比较安全。6、特殊人群,巧选品种。有些人喝了牛奶以后,会出现腹胀、腹痛、腹鸣、腹泻的症状,医学上称之为“成人原发性乳糖吸收不良”。患有此症者可选食免乳糖的鲜奶及其制品,或直接喝酸奶。对高脂血症和脂肪性腹泻患者而言,全脂牛奶也不十分适宜,可改喝低脂或脱脂牛奶。老年人容易骨质疏松,可以喝添加钙质的高钙牛奶。  牛奶作为我们的日常饮品之一,已经深入至我们的生活,所以作为消费者,我们在选购的时候,务必走出误区,选购正确商品,只要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喝出享受,喝出健康!

楼主是金职院的把。。。

质量在我心中 品质在我手中 质量是我们食品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质量保驾护航,我们的品牌就无法在如此激烈的食品市场立足,那么我们集团也就不存在发展未来。旺旺集团经过时间的洗礼和市场的印证已经成功的树立起一个品牌形象,它来之不易,是靠旺旺的每一位员工用情,用心精诚打造出来的,它承载了多少人的心血和汗水,可能不会有人知道,但那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在我们如何将这个承载着梦想的品牌保存好并且发扬光大,因为成功只属于与过去,而未来之路仍然充满了艰难险阻,但是只要我们每一个人都用心工作,每个人做好自己的本职,依托于集团严密的管理流程,先进的生产设备设施,那么我们的产品肯定所向披靡。 质量在我心中,更确定切地说,应该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我们都应有质量意识,在某种程度上讲,质量意识其实是一种责任心责任感,如果每一位员工都乐意把这种责任感时时处处发挥在工作中,那么我们将不会放任任何一个不合格产品流入消费者手中,永葆我们的信誉大厦屹立于广大消费者心中。 品质在我手中,强调的是则是人的责任心问题。目前任何一条生产线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站出来主动承担责任的人寥寥无几,因为承认错误、承担责任,就意味着个人利益将会蒙受损失,但是大家想过没有,如果我们主动去承担责任,主动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那么这个问题会快速完满的解决,保护了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永久的存在发展下去,那么我们的个人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所以我们每个人心中都应树立起一种责任意识,不是为他人,而是为我们自己,因为企业旺旺,大家才能旺旺啊。 在我们企业有着一个整天与质量打交道的特殊群体—品保部。我们品保部从各级领导到普通员工以特有的执着与热情投入工作,去完成企业赋予我们的特殊使命,周而复始地为着一个信念与目标,为企业把住质量关而奉献着自己的心血与真诚。从生产原料到各种成品,他们就像关爱自己的孩子一样,细心地呵护着企业的产品。每个车间、每条生产线,每个我们企业制造产品的关键要塞,处处都有他们的足迹,没有豪言,只有朴素的话语,每个人都在履行着他们应尽的职责,恪守着对品质的承诺。他们总是在第一时间发现质量问题,如实地向有关部门反馈质量信息,使企业尽可能地少受或免受损失,直到问题得到妥善处理。他们正为企业的发展默默地做着奉献。这是一个坚持原则的群体,这是一个忠于职守的群体;这是一个团体拼搏的群体,这是一个把质量放在心里的群体。我们是与企业同心同德、风雨同舟的品保人。“质量在我手中,品质在我心中”,我们愿以此和全体员工共勉。让我们不断努力,确保质量,迎接市场暴风骤雨的洗涤吧。

食品安全与日常饮食论文2000字左右怎么写的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让群众吃得放心摆在了我们相关单位的面前。 一是加大对制假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对部分企业实施减税政策,支持其技术设备的改良。 二是加强中央和地方食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明确各部门权责范围,有效降低政府食品监管的成本。 三是建立健全消费者与企业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工作透明度、公众参与度。 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成果、技术的储备以及监管人才培养,加快高校食品安全评估方面的技术成果向公司企业的转移。

走出饮奶误区 喝出健康体质  牛奶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食物之一,其重要性逐步为人们所认识、重视。因为牛奶中牛奶营养丰富,含有高级的脂肪、各种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及较多维生素B族。其中蛋白质主要是酪蛋白、白蛋白、球蛋白、乳蛋白等,所含的20多种氨基酸中有人体必须的8种氨基酸,消化率高达98%。同时,牛奶中含有丰富的钙元素,能帮助人体燃烧脂肪,促进机体产生更多能降解脂肪的酶。为迎合当今 消费者对于牛奶的强烈追捧,现在市场上的牛奶饮品品种也是名目繁多:,“饮品”、“饮料”、“含乳饮料”、“乳制品”等各种名词令人眼花缭乱。而酸酸乳、优酪乳、麦乳精……以牛奶为主原料制成的饮品更是不胜枚举。这种形势难免令消费者走入选购奶制品的盲区。而伊利牛奶事件,“结核奶”事件更是一度令消费者陷入选购牛奶的恐慌:这从小喝到大的牛奶怎会在一时间成为了“杀人凶手”?  那么针对这严峻的饮奶形势,广大消费者应如何走出选购误区,选购牛奶及牛奶制品呢?  近几年来,一些企业为迎合消费者对香浓口感的追求,人为地向牛奶中添加香精、奶粉、增稠剂、稳定剂等,使牛奶味道十分香浓。很多消费者喜欢这样的产品,认为越香浓说明牛奶的品质越好。 其实,决定牛奶风味是否香浓的关键因素是牛奶中的乳脂。通常情况下,乳脂含量越高,牛奶的味道就越香浓。市场上有一种“特浓奶”,它有两类产品,一是各项指标与国家标准完全一致,等同于对鲜牛奶进行灭菌处理过的牛奶,企业只是把“特浓奶”作为噱头;二是其各项指标与上述牛奶完全一样,只是脂肪含量增加了2%~3%,这种产品叫做“高脂肪奶”更合适。很多消费者不知道,奶粉添加过多时,虽然牛奶“特浓”了,但其乳糖含量就会超标。按有关规定,牛奶中乳糖含量的正常标准为2%~5%,超过8%~9%就会对人体有害,如易引起腹泻等。此外,有些“特浓奶”还用了工业奶油和增稠剂,这种奶会影响身体对营养的吸收。  有时,牛奶开封后上面浮着厚厚的一层奶油,一些消费者认为这样的牛奶是富有营养的。牛奶包装上被吸附的奶油实际上是一层油脂,是因为牛奶中的脂肪颗粒大,一段时间后脂肪就会上浮的缘故。  如果您买到的牛奶没有这层奶油,您不妨看一下牛奶的外包装,上面可能会有“均质”二字。“均质”就是在加工过程中将牛奶中的脂肪球粉碎,使之充分溶解到蛋白质和水中,从而防止脂肪被吸附在牛奶包装上。经过均质的牛奶更有利于人体的消化和吸收,脂肪球的溶入也使牛奶产生更醇厚的乳香。这样的牛奶看起来比较稀,但营养价值却一点也不比黏稠牛奶低。  同时,对不少人来说,“脂肪高”是个恐怖的词,因此在牛奶选择上也认为“脂肪越低越好”。其实,牛奶中的脂肪不能直接转化为人体脂肪,而且天然牛奶自身所含的脂肪比例并不高。因为,软饮料本身含糖多、热量高,多喝容易肥胖,而牛奶含有高蛋白质,又有少量的奶油和乳糖,能提供人体所需的能量,可以减少蛋白质的分解。适当地喝牛奶,能自然减少主食的摄入,有利于减肥。  另外,很多人热奶时喜欢带袋一块放进锅里加热,或者直接放入微波炉,认为这样能更好地消毒,饮用起来更安全。其实这样做是不科学的。聚合物材料的主要成分是聚乙烯,在温度达到115℃时就会发生分解和变化,而且它不耐微波高温;铝箔属于金属型材料,微波加热会着火。所以,袋装奶不能放在沸水中煮,也绝对不能在微波炉中加热。 袋装奶是可以直接饮用的,但中国人不大习惯喝凉奶。如果一定要喝热奶,可以用开水烫热奶袋,或用微波炉专用容器加热。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牛奶,一种是用新鲜牛奶直接加工而成的,一种是把奶粉按比例加水还原而成的液态奶,也称还原奶。从营养角度讲,还原奶要次于用新鲜牛奶加工的奶,而且口味、纯度、鲜度也相对较差。在国外,产品以鲜奶还是以还原奶为原料是必须标出来的,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且也缺乏检测手段。 一般来说,鲜奶的奶味较淡,商家一般不会加奶粉,因为容易被发现。而超高温消毒牛奶较稠,味道也较浓,部分企业多在这里加奶粉。另外,一些调味奶,如草莓奶、朱古力奶、哈密瓜奶等及一些牛奶饮料,由于加了调味剂,味道很浓,加奶粉很难被觉察,所以奶粉用得较为普遍。  巴氏杀菌奶和超高温灭菌奶在选购时可以从外包装进行区别。一般来说,采用新鲜屋形盒包装或袋装、瓶装的都是巴氏杀菌奶,其外包装上会有“巴氏杀菌”的字样,保质期不超过10天,有的不能超过2天,且需要冷藏保存。采用利乐包装的一般为超高温灭菌奶,外包装上有“UHT瞬间”的字样,保质期一般在一个月以上,可常温保存。  此外,人们都知道,牛奶中的钙是最容易被人体吸收的。于是,一些厂家就把“高钙”作为卖点向消费者推销概念。其实,牛奶本身的含钙量差别并不大。 目前,我国对在牛奶中添加钙并没有具体的限制。但在天然牛奶中加进化学钙,似乎是提高了含钙量,但这些化学钙并不能被人体吸收,久而久之还会在人体内沉淀下来甚至会造成结石。  而且,部分消费者认为价廉无好货,牛奶的品质和它的价格应该成正比。其实不然,价格昂贵并不代表其营养价值就高,其中还包括宣传广告费和包装费。  还有部分消费者在购买时只看价格而忽视品牌品质。奶制品对卫生要求很严格,市场上有少数奶产品出自小厂,价格很便宜但质量得不到保障。  除了这些我们在生活之中的饮奶误区,我们在选购牛奶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食用牛奶之前,要看包装是否完整,并仔细阅读包装上的说明。一要看成分,否则就不知其含奶量,也难以判断其。二要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如果不按条件保存,即使在保质期内也有可能变质。三要看生产厂名、地址和产品批准文号,以防假冒、伪劣产品混迹其中。四要看内在,鲜奶如出现沉淀、结块或怪味现象,说明已经变质,不可食用。2、一般晨起后会感到口干,有些人就拿牛奶解渴,一饮而尽,好不酣畅。如此“穿肠而过”,胃来不及消化,小肠来不及吸收,牛奶的营养价值也就无从体现。况且,如果单纯以一杯牛奶作为早餐,则热量也是不够的。为此,早上饮用牛奶时一定要与碳水化合物同吃。具体吃法可以用牛奶加面包、点心、饼干等,干稀搭配。可先吃点面包、饼干,再喝点牛奶;也可以在牛奶中加大米、麦片或玉米等做成牛奶粥。牛奶与碳水化合物同吃,一方面牛奶中所含的丰富的赖氨酸可提高谷类蛋白质的营养价值,反过来也可使牛奶中的优质蛋白质发挥其应有的营养作用。3、小口饮用,有利消化。进食牛奶时最好小口慢慢饮用,切忌急饮,对碳水化合物要充分咀嚼,不要狼吞虎咽。这样,可以延长牛奶在胃中停留的时间,让消化酶与牛奶等食物充分混和,有利于消化吸收。4、很多人会问何时饮用牛奶好?就营养而言,两者并无多大区别。按照一般的习惯,以早上或晚上饮用者居多。一般地说,如果每天饮用2杯牛奶,可以早晚各饮1杯。如果每天饮用1杯奶,则早晚皆可。晚上饮用牛奶可和在饭后两小时或睡前一小时,这对睡眠较差的人可能会有所帮助。因为牛奶中含有丰富的色氨酸,具有一定的助眠作用。5、对于牛奶煮混后,其营养成分会受点影响,如B族维生素含量会降低,蛋白质含量会有所减少,但总的损失不会很大。饮用方式要看各人的习惯和肠胃道对冷牛奶的适应能力而定。一般而言,合格的消毒鲜奶只要保存和运输条件符合要求,完全可以直接饮用。如果需要低温保存的消毒鲜奶在常温下放置超过4小时后,应该将其煮沸后再饮用,这样比较安全。6、特殊人群,巧选品种。有些人喝了牛奶以后,会出现腹胀、腹痛、腹鸣、腹泻的症状,医学上称之为“成人原发性乳糖吸收不良”。患有此症者可选食免乳糖的鲜奶及其制品,或直接喝酸奶。对高脂血症和脂肪性腹泻患者而言,全脂牛奶也不十分适宜,可改喝低脂或脱脂牛奶。老年人容易骨质疏松,可以喝添加钙质的高钙牛奶。  牛奶作为我们的日常饮品之一,已经深入至我们的生活,所以作为消费者,我们在选购的时候,务必走出误区,选购正确商品,只要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的喝出享受,喝出健康!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食品安全与日常饮食论文2000字左右怎么写呀

楼主是金职院的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让群众吃得放心摆在了我们相关单位的面前。 一是加大对制假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对部分企业实施减税政策,支持其技术设备的改良。 二是加强中央和地方食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明确各部门权责范围,有效降低政府食品监管的成本。 三是建立健全消费者与企业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工作透明度、公众参与度。 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成果、技术的储备以及监管人才培养,加快高校食品安全评估方面的技术成果向公司企业的转移。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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