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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6 21:10:22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论文题目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特征,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发展是通过否定实现的,在由辩证否定组成的发展链条中,每一次否定,都是一次质变,是一次“扬弃”,都克服了以前事物中消极的因素,保留了以前事物中的积极成果,都把事物推向更高的阶段或水平。(3分)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事物发展经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表现为一个周期,周期本身就体现了曲折性;新事物在成长过程中会受旧事物的阻挠,二者的斗争此起彼伏,呈现曲折发展过程;旧事物还有可能东山再起,出现暂时的倒退现象。(4分)这一原理的指导意义:第一,可坚定人们为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而奋斗的信心。第二,使人们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正确地对待困难。(2分)第三,反对“直线论”和“循环论”两种错误的倾向。(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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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论文

荀子曾说过:“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谷,不知地之厚也。”  这句话的意思是要想了解“天之高”、“地之厚”,必须“登高山”、“临深溪”。“不登”、“不临”是无法了解“天”“地”的情况的。人们要想获得真正的知识,必须亲身参与社会实践。  学习理论的目的在于实践。过分强调理论而轻视实践,人就会丧失实践的能力。理论是虚的,通过实践,理论才落到实处。只有付诸行动,认真去实践,所学到的知识才不至于成为空洞教条的理论。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是陆游说的。可是却偏偏有人喜欢纸上谈兵,结果害人害己。赵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战国时赵国名将赵奢的儿子赵扩年轻时熟读兵法,善于谈兵,连他父亲也难不倒他。后来赵王中秦王反间计,让他替廉颇为赵将。赵括是一个缺乏实战经验,只知空谈兵法的人。他到了长平后,一反廉颇所为,更换将佐,改变军中制度,搞得全军官兵离心离德,斗志消沉。他改变了廉颇的战略防御,积极筹划战略进攻,企图一举而胜,夺回上党。在长平之战中,赵括只知根据兵书作战,不知灵活处理,后被秦军射死,部下40万人全部被俘。赵国亡国。  虽说胜败是兵家常事,但是由实践总结出来的理论指导的战争才是胜算大的。像廉颇虽是赵国老将,理论知识也许不如赵括记诵丰富,但是廉颇有着攻城掠地的丰富战争实践经验,他带兵打仗所依靠的主要不是从兵书上背的理论知识而是实践的积累。而赵括缺少的恰恰是实践。谈起理论头头是道、口若悬河,而实战中却落得大败者大多是像赵括等缺乏斗争实践的人  反之,那些将实践与理论结合在一起的人,只要经过不懈的努力,往往就会取得很大的成就。  曾经有一位医生主持了一项十分著名的实验,这个实验的成功,标志着困扰人类一千余年、曾夺走无数人的生命的病魔——天花被人制服了,而这位医生就是举世闻名的爱德华·琴纳。他在大学毕业之后就到乡村进行实践工作,近20年的时间里,他一边行医一边经常到奶牛场,仔细观察奶牛生牛痘,牛痘又怎样感染到人的身上,人感染了牛痘之后又有哪些症状。他先在动物身上进行接种牛痘,再接种天花,实验成功。尔后又在一个小男孩身上实验,结果又是安然无恙。自此,人们终于发现了预防天花的方法了  俗话说,十年磨一剑,漫长时间的实践中才能造就成功。在近20年的漫长岁月中,琴纳经过反反复复的实验研究、实践,坚持不懈,最后终于取得天花接种这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实验的成功。  实践是理论的基础,是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对理论起决定作用,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也不能因此而轻视理论,导致唯实践主义  所以说,实践与理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亲自去实践,才能获得真正闪光的理论。

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不管它有多漂亮,都会失去分量,不会为人所承认!理论绝不能代替实践! ——门捷列夫没有实践的人,高谈阔论,只是“纸上谈兵”,最终将毫无建树!“站在岸上永远学不会游泳!”遇到事总是研究,而不去动手,而不去实践,永远都不会成功,最终也将会被现实抛弃!英国人亚克敦一生酷爱读书,他一生嗜书如命,他的书斋里杂乱地堆满了各种各类的图书,而且每本书都有着他的手迹,他共有7万册藏书,并一直乐此不疲地阅读到他66岁逝去的那年。但是亚克敦终身却一无所获,后人把他讥讽为“两脚书橱”,他虽读书万卷,却连一篇像样的文章也写不出来。一位学者曾惋惜地说:“他就像沙漠吸收流水,虽喝了一江清水,最后却连一泓清泉也没有喷涌到地面上。

1。理论人们把在实践中获得的认识和经验加以概括和总结所形成的某一领域的知识休系就是理论。科学的理论是从客观实际中抽象出来,又在客观实际中得到了证明的,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理论。理论和实践的辩证关系(1)实践是理论的基础,即实践对理论具有决定作用。(2)理论对实践有反作用,科学的理论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错误的理论则有阻碍作用。(3)理论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不能任意割裂两者的辩证关系,孤立地强调一个方面。科学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1)它透过事物的现象,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抓住了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反映了事物发展规律,因而能够使我们综观全局,高瞻远瞩,预见事物发展的趋势,确定事物前进的方向,从而指导人们的实践。(2)能提供科学的方法,提高人们的认识能力,给人们探求真理提供科学的认识工具。(3)能成为人们解放思想、破除迷信的思想武器。科学的理论是人们在实践中不可缺少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①理论必须和实践相结合,因为:一方面,实践只有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才能达到改造客观世界的目的,另一方面,理论只有同实践相结合,才能得到检验和发展,才能变为物质力量。再好的理论如果不和实践相结合,也是毫无意义的。②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的正确的结合,必须坚持理论和实践的具体的、厉史的统一。理论所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事物的共性。而客观事物是千差万别的,有着生动的、丰富的个性,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囚此,必须运用理论,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把理论和活生生的具体一事物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理论和实践的具体统一。任何理论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客观事物都是在变化、发展的,实践也是发展的。因此,理论一定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以符合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做到理论和实践的历史的统一。理论和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③要努力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首先,必须掌握理论。没有理论,就谈不上什么联系实际。因此,我们姿努力学习古今中外一切有价值的科学理论。那种轻视理论,特别是轻视社会科学理论的态度是错误的。其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把理论和实践紧密联系起来。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论文怎么写

荀子曾说过:“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谷,不知地之厚也。”  这句话的意思是要想了解“天之高”、“地之厚”,必须“登高山”、“临深溪”。“不登”、“不临”是无法了解“天”“地”的情况的。人们要想获得真正的知识,必须亲身参与社会实践。  学习理论的目的在于实践。过分强调理论而轻视实践,人就会丧失实践的能力。理论是虚的,通过实践,理论才落到实处。只有付诸行动,认真去实践,所学到的知识才不至于成为空洞教条的理论。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是陆游说的。可是却偏偏有人喜欢纸上谈兵,结果害人害己。赵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战国时赵国名将赵奢的儿子赵扩年轻时熟读兵法,善于谈兵,连他父亲也难不倒他。后来赵王中秦王反间计,让他替廉颇为赵将。赵括是一个缺乏实战经验,只知空谈兵法的人。他到了长平后,一反廉颇所为,更换将佐,改变军中制度,搞得全军官兵离心离德,斗志消沉。他改变了廉颇的战略防御,积极筹划战略进攻,企图一举而胜,夺回上党。在长平之战中,赵括只知根据兵书作战,不知灵活处理,后被秦军射死,部下40万人全部被俘。赵国亡国。  虽说胜败是兵家常事,但是由实践总结出来的理论指导的战争才是胜算大的。像廉颇虽是赵国老将,理论知识也许不如赵括记诵丰富,但是廉颇有着攻城掠地的丰富战争实践经验,他带兵打仗所依靠的主要不是从兵书上背的理论知识而是实践的积累。而赵括缺少的恰恰是实践。谈起理论头头是道、口若悬河,而实战中却落得大败者大多是像赵括等缺乏斗争实践的人  反之,那些将实践与理论结合在一起的人,只要经过不懈的努力,往往就会取得很大的成就。  曾经有一位医生主持了一项十分著名的实验,这个实验的成功,标志着困扰人类一千余年、曾夺走无数人的生命的病魔——天花被人制服了,而这位医生就是举世闻名的爱德华·琴纳。他在大学毕业之后就到乡村进行实践工作,近20年的时间里,他一边行医一边经常到奶牛场,仔细观察奶牛生牛痘,牛痘又怎样感染到人的身上,人感染了牛痘之后又有哪些症状。他先在动物身上进行接种牛痘,再接种天花,实验成功。尔后又在一个小男孩身上实验,结果又是安然无恙。自此,人们终于发现了预防天花的方法了  俗话说,十年磨一剑,漫长时间的实践中才能造就成功。在近20年的漫长岁月中,琴纳经过反反复复的实验研究、实践,坚持不懈,最后终于取得天花接种这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实验的成功。  实践是理论的基础,是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对理论起决定作用,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也不能因此而轻视理论,导致唯实践主义  所以说,实践与理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亲自去实践,才能获得真正闪光的理论。

1。理论人们把在实践中获得的认识和经验加以概括和总结所形成的某一领域的知识休系就是理论。科学的理论是从客观实际中抽象出来,又在客观实际中得到了证明的,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理论。理论和实践的辩证关系(1)实践是理论的基础,即实践对理论具有决定作用。(2)理论对实践有反作用,科学的理论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错误的理论则有阻碍作用。(3)理论和实践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不能任意割裂两者的辩证关系,孤立地强调一个方面。科学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1)它透过事物的现象,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抓住了事物内在的必然联系。反映了事物发展规律,因而能够使我们综观全局,高瞻远瞩,预见事物发展的趋势,确定事物前进的方向,从而指导人们的实践。(2)能提供科学的方法,提高人们的认识能力,给人们探求真理提供科学的认识工具。(3)能成为人们解放思想、破除迷信的思想武器。科学的理论是人们在实践中不可缺少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①理论必须和实践相结合,因为:一方面,实践只有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才能达到改造客观世界的目的,另一方面,理论只有同实践相结合,才能得到检验和发展,才能变为物质力量。再好的理论如果不和实践相结合,也是毫无意义的。②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的正确的结合,必须坚持理论和实践的具体的、厉史的统一。理论所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事物的共性。而客观事物是千差万别的,有着生动的、丰富的个性,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囚此,必须运用理论,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把理论和活生生的具体一事物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理论和实践的具体统一。任何理论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客观事物都是在变化、发展的,实践也是发展的。因此,理论一定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以符合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做到理论和实践的历史的统一。理论和实践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则。③要努力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首先,必须掌握理论。没有理论,就谈不上什么联系实际。因此,我们姿努力学习古今中外一切有价值的科学理论。那种轻视理论,特别是轻视社会科学理论的态度是错误的。其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把理论和实践紧密联系起来。

把握正确导向落实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实际,是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的一条基本原则。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内 容的处理,应从初中学生的年龄特点与认识水平出发,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初中学生的思想、 生活、学习实际,重视运用历史和现实的典型事件与生动事例说明最基本的道理。一年一度的中考,是对初中 阶段教学效果的一次综合性检测。一份中考试卷,能否真正发挥有利于指导初中教学,有利于指导教改实验, 有利于人才选拔几个方面的作用?中考命题,这根指挥棒指向何方?关键之处就在于命题者在操作时能否按照 教学大纲的要求,做好理论联系实际的这篇大文章。自1988年以来,特别是近三年我地区中考命题的实践,使 我感受到: 一、中考命题应与社会实际相联系,和形势的发展同步, 使之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强烈的针对性。 中考命题,从内容上说,是静态和动态的结合。静态的内容,主要是指教材中基本稳定的基础知识,包括 概念、原理、观点、结论等等,也就是通常所讲的知识点。动态的内容,主要是指社会实际和学生的活思想。 它是一种时空跨度大、跳跃性较强的内容。如重大的路线、方针和重要的理论、政策的提出;重要会议的召开 ;重大的成就和重大的外事活动;重大的事件;重要的新闻人物;等等。这些动态的内容,必然为学生所关注 、所思考,并演绎为学生思想认识的实际问题。中考命题不仅应该考查学生知晓多少,而且要侧重于怎样引导 学生去正确回答这些实际问题。使动态和静态的内容有机地结合,使试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力求贴近社会 、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引导学生走出死记硬背的围城,迈向生动活泼的广阔天地。强调时代性,就必须首先 坚持一个“大”字,即联系实际的内容在试题中的容量要大。这一点,从我们黄冈地区近三年的中考试题中可 以明显地反映出来。如下表所列: 年别 试卷总题数 其中动态内容题数 所占比例 涉及的知识点 1992 46 16 34% 27 1993 52 14 27% 17 1994 45 16 36% 24 表中所反映的还仅仅是属于显形的联系实际的内容,如果把隐形的内容统计进去,容量就更为可观了。其 次,强调时代性,还必须突出一个“重”字。即在诸多的实际材料中突出重点,做到重点知识重点考,突出重 中之重,强调三个方面:一是重大内容中必须是举世瞩目的内容;二是举世瞩目的内容中同时又是初中生知晓 的内容;三是和教材的理论知识有着必然联系的内容。 在强调时代性的同时,必须强调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促成政治课德育功能的有效发挥。强调针对性, 就是要在重点之中抓“热点”,抓初中生热情关注的“兴奋点”,找准课本理论和社会实际的联结点。例如: 九二年结合苏联解体、东欧剧变这一国际风云的突变,我们选择了“社会主义在全世界取得胜利是个长期、曲 折的过程”的内容的考查;九三年,面对西方国家借所谓“人权问题”攻击我国这一现实,我们选择了“巩固 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这一内容的考查;九四年,我们除了考查“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学习徐洪刚 ”、“改革攻坚战”的内容外,还针对当时社会上出现的“大款大腕斗富”、“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在 中档以上的题目中分别考查了“艰苦奋斗、共同富裕、两个文明一起抓”的内容。通过采用新鲜的事实材料与 教材基本观点的有机结合,试图引导学生对上述社会现象作出一个科学的理性回答。 二、从初中学生的认识水平和分析能力出发,使理论联系 实际的内容在科学性和教育性上达到和谐的统一。 一份中考试卷,面对的是分布在城镇乡村、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的几万名考生,既受版面的限制,还要考 虑适宜的区分度、难度以及信度。所以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务必讲求科学性。所谓科学性,一是指作为联系 实际而选择的事实材料必须与要考查的教材重点相吻合,做到选之有理,切忌牵强附会,油水分离;二是材料 的选择必须真实可靠,做到“言而有信”;三是难度适中,使绝大部分的考生有所适从;四是材料的选择应该 生动、丰富,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同时还要符合初中生的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五是文字的处理要言简意赅, 立意明确,主题鲜明;六是答案的拟定要规范、适度,与绝大部分考生的基本思想大致相符。在坚持科学性的 前提下,把教育性作为理论联系实际的落脚点和归宿。近年来,我们每一份中考试卷的拟定,都要确立思想教 育的几个专题,有爱国主义教育,有法纪观念教育,有公民意识的教育,有优良传统的教育等等。注意在每年 的试题中,推出几个初中学生知晓和崇敬的榜样人物。如1994年的试题我们就推出了见义勇为的徐洪刚,立志 在边疆建功立业的冯敏,到艰苦地方锻炼成长的青年志愿服务队等榜样人物。在前几年的试题中,也分别选择 了湖北的勇斗歹徒的“两兰”、为国争光的湖北黄冈中学的王崧、库超(国际数学奥林匹克竞赛的金牌、银牌 得主)。这些发生在学生身边、耳闻目睹的人和事,使学生感到可信、可敬、可学。在拟定参考答案时,我们 力求做到事理结合、相互渗透,并要求学生能够把自己置身其中,不讲套话、假话。 中考命题,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要体现出时代性、针对性、科学性、教育性并非易事,而是一个艰苦的创 造性劳动的过程。它对命题者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首先,要有一种政治的敏感性和职业的责任感,要善于捕 捉社会实际的热点和学生思想认识实际的疑点,站在时代的高度来透视教材、驾驭教材。其次,要善于抓住课 本知识与现实生活的联结点,从感性的材料中挖掘思想教育的内涵,从课本知识中获取理论的营养,抓好理论 和实际二者的衔接与过渡。再次,要当好理论联系实际的“有心人”,平时注重材料的积累,命题时搞好材料 的加工。持续数年的中考命题实践,促使着我们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去探索和思考,在考试内容的改革方面做 一些初步的尝试。同时,我们也开始收到一些实效,“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开始产生了良好的效应:一是引导 教师开始在教学方法上改刻板单一为活泼多样;二是教学视野从狭隘走向开阔,从封闭走向开放;三是拓宽了 学生的知识视野,激发了学习兴趣。死记硬背、临时突击、为考而学的观念逐渐发生转变,不少学生已从“要 我学”转化为“我要学”。教师教条条、学生背条条、考试考条条的局面发生了转变,不少学生的观察分析能 力得到了提高,这就为思想政治课的教改实验创设了良好的氛围。在中考命题中,把考查的着力点放在理论联 系实际上,这样的中考是有生命力的,是不应该取消的,是可以真正达到知识、能力、觉悟的有机统一的。我 们将沿着这条路毫不动摇地走下去,为思想政治课的考试改革做出更深层次的有益的探索,为达[1] [2] 下一页

1、关于“理论意义”。理论意义是指某种学说或思想的产生对现有思想和理论的具体影响作用,可以是正面的建设性作用(如验证、深化作用等),也可以是反方面作用(如推翻、颠覆、革新等作用)。2、关于实践意义。实践意义是指某种思想理论学说的产生对现实生产实践等活动产生的积极或消极作用。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议论文题目

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不管它有多漂亮,都会失去分量,不会为人所承认!理论绝不能代替实践! ——门捷列夫没有实践的人,高谈阔论,只是“纸上谈兵”,最终将毫无建树!“站在岸上永远学不会游泳!”遇到事总是研究,而不去动手,而不去实践,永远都不会成功,最终也将会被现实抛弃!英国人亚克敦一生酷爱读书,他一生嗜书如命,他的书斋里杂乱地堆满了各种各类的图书,而且每本书都有着他的手迹,他共有7万册藏书,并一直乐此不疲地阅读到他66岁逝去的那年。但是亚克敦终身却一无所获,后人把他讥讽为“两脚书橱”,他虽读书万卷,却连一篇像样的文章也写不出来。一位学者曾惋惜地说:“他就像沙漠吸收流水,虽喝了一江清水,最后却连一泓清泉也没有喷涌到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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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论文

顺便说一下格式:一:实践目的。二:实践内容。三:实践结果。四:实践总结或体会。谢谢啦。。 最佳答案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论文最后一个假期,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不管它有多漂亮,都会失去分量,不会为人所承认!理论绝不能代替实践! ——门捷列夫没有实践的人,高谈阔论,只是“纸上谈兵”,最终将毫无建树!“站在岸上永远学不会游泳!”遇到事总是研究,而不去动手,而不去实践,永远都不会成功,最终也将会被现实抛弃!英国人亚克敦一生酷爱读书,他一生嗜书如命,他的书斋里杂乱地堆满了各种各类的图书,而且每本书都有着他的手迹,他共有7万册藏书,并一直乐此不疲地阅读到他66岁逝去的那年。但是亚克敦终身却一无所获,后人把他讥讽为“两脚书橱”,他虽读书万卷,却连一篇像样的文章也写不出来。一位学者曾惋惜地说:“他就像沙漠吸收流水,虽喝了一江清水,最后却连一泓清泉也没有喷涌到地面上。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题记如果说人生是战场,那么实践就是胜利的利器;如果说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那么实践则是中间架起的桥梁人要获得知识,无外乎有两种途径一是学习理论知识;二便是实践二者缺一不可学习知识固然重要,但忽视了实践,就会前功尽弃,一事无成实践是通过亲身体验得出的结论,多实践便多经验,多经验便多知识,实践让人居有定居,衣食有着;实践让人在富足之余,品尝丰富的精神盛宴;实践让人纵览古今,解开一个个未知之谜实践往往比理论更有力量,通过实践证明自己,就会享受“躬行”之乐,收获成功之悦就像后梁时的导师厉归真,他对画老虎到了痴迷的境界,但无论他怎么努力都无法在纸上表现出老虎的王者风范为了画的形象逼真,厉归真决定深入山林,对老虎进行近距离观察他背着干粮、画具,独自一人来到深不可测的老虎出没的深山里,在树上搭了一个棚子,不顾危险,来掌握老虎的习性,临摹它的神态,描绘它的动作经过这次实践后,厉归真的画技炉火纯青,他笔下的门户栩栩如生可见,要想获得一番成就,光靠单一的练习是不行的,就像厉归真画虎一样,没有近距离的深入探索事物本身,就没有那最重要的灵气没有亲身的实践,就没有办法检验真理就像莎士比亚,年轻时,他孤身一人独自闯伦敦,想在剧院里找个工作,谋求发展,圆自己的戏剧之梦,但剧院的人告诉他,他们只需要一个马夫,当为了接触戏剧,莎士比亚毫不犹豫的接受了这个差事一有空余时间,他就从门缝里偷看台上的演出,逐渐的他熟悉了戏剧方面的知识不久,老板发现他思维敏捷、口齿伶俐,就让他帮忙给演员提词,有时还让他跑跑龙套再后来,戏剧老板还让他参加改编剧本的工作就这样,莎士比亚一步步走上了戏剧创作的道路莎士比亚最终的成功,和他长期的实践是分不开的这是一个人成功必经的历程,需要不断探索、实践,才能完成自己的梦想如果,不注重实践,就会有这样的下场就像赵括,战国时赵国大将赵奢的儿子,他从小喜欢阅读兵书,在和别人谈行军用兵之道时,谁也不能与之抗衡,他也因此洋洋得意公元前259年,秦军来犯,与赵军战于长平赵军在老将廉颇的带领下有效地抵制了秦军的进攻,拖延了战期秦军怕久战不下,使用反间计,赵王于是贬斥廉颇,启用赵括为主帅赵括改变了廉颇的战略,生搬兵书条文,结果导致赵军全军覆没,赵括也死于其中赵括纸上谈兵的服饰可谓家喻户晓我们应该以他的纸上谈兵为前车之鉴但是似乎仍有不少人没有汲取教训而且当前的教育模式重理论,轻实践培养出的学生都是高分低能,缺少社会实践当这些学生进入社会,便会与社会脱节,被竞争激烈的社会所淘汰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实践全面发展,不断完善自我,不做书呆子,不做言论的伟人,实践的矮子实践是初春的惊雷,唤起万物复苏;实践是夏日的冰茶,沁透凉爽全身;实践是深秋的汗水,获得丰收喜悦;实践是冬日里飘落的白雪,浪漫白色世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通向成功彼岸的唯一航线实践是人生战场的利器,是理想与现实间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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