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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旅游相关法律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6 13:36:55

有关旅游相关法律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企业的发展环境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你游我也游》 你看看吧

《论如何规范化景区管理》《论如何遏制景区宰客现象》

提供一些旅游专业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1.我国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思考2.我国XX地区特色旅游发展的意义及建议3.我国旅游饭店发展战略思考4.旅游交通对旅游业发展的推动及完善措施分析5.我国新兴旅游形式的发展研究6.自助旅游发展研究7.提高我国旅游从业人员心理素质的途径分析8.提高我国导游服务质量的思考9.旅游景区发展与保护问题思考10.有关我国旅游消费问题的研究11.有关我国旅游价格问题的研究12.自助旅游发展与管理13.中国自助旅游的特点14.农家乐旅游发展研究15.旅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探讨16.论导游回扣的治理17.旅行社管理中导游工资机制改革研究18.旅行社管理中的难点与对策分析19.饭店企业员工流失现象剖析及对策研究(以某某饭店为例)20.提高现代饭店服务质量的探讨(以某某饭店为例)21.饭店如何实施个性化服务(以某某饭店为例)22.饭店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创新(以某某饭店为例)23.饭店节假日营销对策思考24.饭店如何进行商务旅客客源开发25.饭店迎宾审美研究26.导游职业道德缺失的防范与控制27.旅游服务人员的挫折与心理保健28.某某县旅游发展思路29.对提高员工忠诚感,提升酒店价值的探讨(以某某饭店为例)30.浅谈“细微服务意识的培养” (以某某饭店为例)31.论加强饭店客房特色经营(以某某饭店为例)32.论某某饭店的待客之道33.饭店菜单设计(以某某饭店为例)34.新的放假制度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35.高职旅游专业毕业生更快适应酒店(旅行社)工作的研究36.旅行社旅游线路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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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疆旅游业发展的思路与措施(一)树立市场化、协调化、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旅游业是我国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产业之一。应当坚持走市场化道路的同时,探索新疆旅游业市场化发展特殊路径,综合运用政府职能及市场机制,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地区间的不协调性是包括东部和西部在内的全国旅游业发展面临的一个较大问题。因此,新疆在发展旅游业时,应当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在与内地的旅游资源与产品的互补性开发和利用中实现与内地的互动式协调发展,进而促进自身和全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发布调查报告指出,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呈现功能性紊乱,因生态破坏造成的直接损失相当于同期GDP的13% ,间接和潜在损失则更大。旅游产业曾普遍被当作一种“无烟工业”,但在我国旅游业发展仅仅20余年的时间里,就产生了相当多的“旅游公害”,不仅危及自身发展,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效应,这种现象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因此,在新疆旅游开发中,应特别强调对开发对象的选择,开发程度的控制及开发过程的监督,以防止旅游开发中出现对象错位和程度失控现象。(二)拓宽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基础设施的投资渠道是当务之急,可以考虑以下一些方式:一是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对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一方面可以促进包括旅游业在内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拉动内需,加速经济增长。二是可以采用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方式,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上向社会全面开放,吸引社会资金进入。三是向外资进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惠政策和良好的行政服务,吸引外资进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力度,允许外商在主要景区内以承包租赁等形式,投资开发,经营管理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四是我区资本市场的建设、金融工具的创新(如发行旅游建设债券、旅游企业债券、旅游建设投资基金等)和融资方式的改进等是融资的重要举措。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元化,“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投资原则,广泛吸引国有、集体、个体、内资、外资一起大办旅游业,尤其要鼓励中央在疆企业参与旅游开发的积极性。(三)突出资源特色优势,实现旅游产品多元化旅游产业是典型的特色经济,新疆地区应当随着国内旅游需求的逐渐成熟,个性化、多元化趋势的逐渐形成,针对不同细分市场,根据自身资源条件,设计、开发和销售具备比较优势、自身特色鲜明的旅游产品。依托丰富的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历史古迹和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旅游资源,积极开发大众休闲旅游和高山景观、草原风光、风景名胜等具有地域民族风情的特色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进一步拓展购物旅游、探险旅游和科教旅游,积极开发冬季冰雪旅游项目,建立以喀纳斯湖为主的生态旅游区,以博斯脚湖和天池为主的风景旅游区,以吐鲁番、库车为主的古丝绸文化遗址旅游区,以喀什为主的民族风情旅游区和以伊犁为主的塞外江南风光旅游区等。营造与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相配合,适应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特色旅游大环境,进一步提高综合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收入较快增长,从而实现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四)新疆旅游业发展的措施1.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加强宏观调控,实行产业倾斜,必须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一是由政府出面制定和完善有关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法令法规,并协调好各有关部门的利益。二是发挥政府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的主导作用,为发展旅游业营造良好环境,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和外商投资于景点开发建设。三是由政府组织向国家争取发展新疆旅游的优惠政策及投资支持。四是由政府组团到内地考察学习,招商引资,召开新闻发布会,扩大宣传力度,鼓励实施联合开发,共同发展。2.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营造良好环境。首先是航空对外开放,即开通乌鲁木齐与欧洲的直航班机、日本东京至乌鲁木齐的直航班机,使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全面对外开放。并允许国内其它航空公司经营来疆航线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机票价格,从而方便国内外游客来疆旅游。其次是部分县、市、区域对外开放。即全面开放丝绸之路南、中、北道主线及部分支线沿线县、市,方便入境游客前往旅游。第三是口岸边境对外开放。即选择几个条件较好的口岸如霍尔果斯、巴克图、阿拉山口、红其拉甫等口岸开展边境旅游和出境旅游,进一步扩大客源市场。3.建立新疆旅游培训基地,加大人才培训力度。针对我区旅游专业人才匮乏的现实,加强对开设旅游专业的部分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宏观指导,促使院校教育规范化、合理化、标准化,扩大旅游招生名额或采取在内地院校设立新疆旅游班,加快新疆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进一步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资格和在职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以适应旅游大发展的需要。4.开展系列工程措施,促进旅游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按照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导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景区星级评定制度》标准,每年开辟“十佳系列工程”。如:评选新疆“十佳导游”、“十佳饭店”、“十佳旅行社”、“十佳景点”等等,促进新疆旅游业整体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争创优秀旅游城市,努力实现旅游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5.加强旅游规划工作,提高景区建设规划水平。重点加强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审批工作,尤其是重点景区建设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创精品的原则,必须严格把关和审批,杜绝粗制滥造,简单模仿。同时,建设规划中必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对那些环境影响不允许,环保工程不完善的景区规划评审采取一票否决制,任何末通过评审的开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景区开发建设中严格按照规划的范围和内容执行,并充分考虑环境容量,注重景观建设与景观生态的协调统一。参考文献:[1]李树民.西部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可行性分析[J].西北大学学报,2005,(2),[2]陈实.旅游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模式设计[J],西北大学学报,2003,(2),[3]池重庆等,旅游政策与法规[M].新疆青少年出版社,2OO3.

看看下面两篇文章就差不多了!  -/etnew/asp?NewsID=1098&BigClassName=%D0%D0%D2%B5%B6%AF%CC%AC&SmallClassName=%C2%C3%D3%CE%D2%B5%B6%AF%CC%AC&SpecialID=0    中国旅游法制建设进步大 依法治旅格局基本形成  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其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尤其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游法制建设也日新月异,推动着我国跻身世界旅游大国行列。一、旅游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最初较多的表现为行政手段管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整体推进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加快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  1、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八五”期间旅游法制规范的内容,许多都是直接与旅游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如旅游价格、外汇兑换、旅游商品生产、外汇报价结算、厕所收费、门票价格等,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特征;“九五”以后,这些项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游企业,立法规范的内容陆续转向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经营规则等方面,反映了旅游行政管理职能的逐步转变。  2、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八五”期间,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一般比较单一,大多针对某一事项做出规定,如旅行社的质量管理、旅游签证的通知、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旅游投诉的规定、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程序等,反映了旅游立法逐步建立的过程。“九五”以后,旅游立法规范的内容明显趋向于综合,涉及一个方面的法规、规章明显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导游员管理、出国游管理。以出国游为例,以前出台过多个规范性文件,后来被1997年的部门规章、2002年的行政法规所取代。  3、规范范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八五”期间,旅游立法基本以旅游接待和经营方面内容为主,比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饭店等,即旅游业起步发展以来的传统产业范围;“九五”以后,随着旅游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大旅游”从概念变为了现实,旅游立法也就拓宽了领域,如合资旅行社、内河游船评定星级、旅游漂流管理、旅游标准化管理、旅游规划管理、旅游统计管理、优秀旅游城市创建等。  4、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制化。“八五”期间,旅游法规性文件大多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下发的也不例外,据不完全统计,此间出台的旅游规章、规范性文件多达45个,其中占相当数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九五”以后,随着《立法法》的实施,旅游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轨,此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约减少了50%,而行政法规出台了2部,即《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十五”以来,现已修订了1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5个部门规章,旅游的立法规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二、一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旅游业至今尚未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大法,但近年来某些领域的旅游法制已取得较大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业为核心的旅游法制体系。  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旅行社被喻为旅游业的龙头,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旅行社数量快速增加,由1996年的全国4252家,增加到2001年的10532家。为及时加强对旅行社市场的管理,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游业首部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为贯彻好《条例》,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先后出台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等,形成了以旅行社为核心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加入WTO以后,为及时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又加快修订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增加了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内容,使《条例》囊括了对各种类型旅行社的管理。  导游管理有法可依。导游员是旅游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服务者,与旅游消费和接待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全国现有导游员15万人,以及大量季节性的临时导游员。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二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导游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证制度、导游分等定级、导游工作职责与处罚,为建立政治业务素质双过硬的导游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好这个《条例》,国家旅游局1999年8月出台了《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增加了对导游实行分级管理、登记制度、记分管理、年审管理的规定,强化了对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  出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为加强对出境游管理,1997年7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经过5年的发展,我国出境旅游已达3万人次,因私出境旅游明显加速增长。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国务院决定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这是旅游行业的第三部行政法规,从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出境游组团社由67家扩大到528家;随后出台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服务标准》;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又发布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使出国游管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地方旅游法制是全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九五”以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快速成长,地方旅游法制建设步伐也抓紧跟进。  省市旅游立法起点较高。  “八五”期间,国家层次的旅游立法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省市则大多以政府名义制定了旅游规章,据统计,仅加快旅游业发展方面的就有18个省份,属综合管理的有2个省份。“九五”时期,除10来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规章外,21个省份、7个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出台了由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旅游法规(旅游业管理条例)。  绝大多数省市已制定了旅游《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此后,各省加快了旅游立法步伐,截至2002年11月上旬,除吉林、青海、天津、上海四省市外,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旅游《条例》,占全国省份总数的87%(除台湾);厦门、青岛、深圳3个单列市出台了《条例》,占全国单列市总数的60%。此外,武汉、哈尔滨、郑州、广州、大同、成都6个大城市也报经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旅游《条例》。  旅游立法适应了地方旅游发展需要。各省市除了制定综合性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外,还出台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旅游安全、设立分支机构、旅游度假区、旅游商品生产、旅游企业所得税返还、旅游景点征收专用资金、散客服务、特殊旅游项目、景区景点讲解等。当前,各地为了与世贸规则接轨,抓紧了对地方旅游法规的修改,海南、广西等6省市已基本完成修订,北京、山东、内蒙古、湖北、陕西、云南等10省区市已把修订列入计划。可以相信,这对促进入世以后旅游业的加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八五”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旅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加强旅游执法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特别是“九五”以后,随着旅游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旅游执法实践大量增加,旅游执法水平也有了明显进步。  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九五”以后,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旅游局成立了旅游质量监督监理所(即“质监所”),专门负责受理旅游投诉,以后全国逐步建立起国家、省级、旅游城市三级质监网络,现在岗人员近千人。其中,四川省质监所是行政编制,陕西、云南、青海、宁夏4省区的质监所与行管处合并执法,12个城市成立了旅游执法(稽查、监察)大队,其他100多家质监所的一部分被赋予了一定行政职能,成为旅游行业管理的重要补充和旅游行政执法的重要力量。  日常性的旅游执法数量增多。受理旅游投诉和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是旅游执法的日常性、经常化内容。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级质监所接受旅游投诉(仅统计了29个省区市)6966件,正式受理5738件,结案5417件,结案率达到94%。在2001年的旅行社业务年检中,1142家旅行社被暂缓通过年检、并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分,占参检的85%;293家没有通过年检,被注销、吊销营业许可证或自动提出歇业,占总数的79%。  专项旅游执法活动成效明显。“九五”以来,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一直被作为工作重点。1995年底至1996年,打击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4093件;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首季,集中开展对出境游市场的整顿,重点查处旅行社挂靠承包、“黑社”、超范围经营、零负团费、虚假广告等;2002年上半年开始的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已出动检查人员6万人次,检查导游9万人次,现场检查率达到60%,1700名违规导游被扣分处罚,查处了一大批违规违法经营者,打击了旅游市场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行为,旅游市场秩序和环境有了比较明显改善。  此外,各级人大每年开展的专项旅游执法大检查,督促和推动了旅游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所引发的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督促旅游执法人员进一步学法、懂法、用法;各地举办的形式多样的旅游执法培训班,对提高旅游行政执法水平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当然,由于旅游业发展形势一日千里,现行旅游法规的一些内容很难跟上快速发展的旅游现实,加上国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旅游法》,因此,我国旅游法制建设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行业坚持不懈地去努力和探索。  论我国旅游立法的滞后性及其完善  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游立法是培育、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应对和接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建立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步骤。许多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和法制比较完善的国家,旅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但是从部门法的角度看,我国旅游法律还存在着严重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已给发展旅游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出现了一些企业为了赚钱,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坏环境、糟踏资源的项目,扰乱旅游经营市场、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使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旅游大环境的建立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滞后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旅游基本法和单行法空白。旅游基本法属于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旅游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对于旅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也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但自建国以来,我们尚未制定过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的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国家应将旅游法的制定颁布作为当前旅游业发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旅游产业法律体系的建设[1]。事实上,旅游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个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也使得地方性旅游立法活动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据和原则。这种状况也是引起目前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国家级旅游立法数量少,层次低,旅游法律体系很不完备。改革开放后我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但至今没有一件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调整旅游关系的行政法规仅有三件[2],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规章也仅有六件。总体上看,现行的法规、规章在立法层次上没有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没有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所以,在我国旅游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数量上供给严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思想过时,内容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游立法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实现和保障旅游业在本地产业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旅游法规。但由于各地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育程度不同,这些地方性旅游法规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内容不一,个别的还存在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抵触的现象。同时由于其适用范围分别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因而无法实现对整个西部地区旅游资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统一协调各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无法实现跨省、跨区域间的旅游合作。  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法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不是仅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龙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共同发挥作用。  旅游立法也应当是多层级、全方位发展。要加强和完善旅游立法,首先要合理协调“两级”的立法关系。国家立法要先于地方立法,要在宏观上能够规范和引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与国家立法相互协调,增加国家立法在地方的适应性,细化国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调动“两级”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规范、保障、引导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产业建立、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及旅游监管体制创立与运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国家级旅游立法的进程。国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几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一是完善旅游大环境的法律。这类国家级大法的重点是解决旅游发展的法治大环境问题。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保险法、食品卫生与安全法等。这些大法对旅游发展的宏观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法律已经制定,现在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游法。旅游法是规范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性实体法和部门法。同时该法作为规范旅游业的“宪法”,还要为旅游单行法、国务院旅游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旅游法规提供立法依据和指导。所以,旅游法对旅游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旅游法》的内容应重点放在:“明确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确立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对旅游者权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游行政法。这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通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国务院旅游法规的内容一般操作性比较强,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游法律那么复杂。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如税收、出入境管理、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等涉及到旅游方面,但这些都不是针对旅游业发展而专门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在适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还不相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与修订。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旅游行政法规的类型与数量还远远不够,与旅游大国不相适应。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旅客权益保护条例》《旅游饭店管理条例》《旅游安全与旅游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四是搞好部门规章的配套工作。这是由国家旅游局单独制定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各种调整特定旅游关系的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13件。这些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旅游行业中遵循得比较多的规范,包括一些具体规定和技术标准,是调整全国旅游工作的主要规范。这类旅游规章需要进一步清理、补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点是要抓紧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旅游条例、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旅游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游客利益保护等地方性旅游规范[4],细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游立法的空间范围;注意把比较成熟的由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及时上升为稳定的地方法规。这样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为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积累丰富的地方立法经验。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1、环境科学 2、中国环境科学 3、环境科学学报 4、环境化学 5、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 6、环境科学研究 7、环境保护 8、环境污染与防治 9、环境工程 10、农业环境保护(改名为:农业环境科学学报) 11、化工环保 12、工业水处理 13、海洋环境科学 14、中国环境监测 15、环境科学与技术 16、水处理技术 17、农村生态环境 18、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 19、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1、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2、自然灾害学报 23、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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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法律法规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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