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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学的论文3000字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8 15: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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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我们村上经常会回荡着一阵阵吆五喝六的喊叫声和打麻将时发出的“哗啦哗啦”声,我一直在为这事而纳闷着,妈妈却告诉我说“这是邻居陈鸡火家发出的,最近,他家成了全村所有赌鬼的游乐场,每天连夜连日地赌,前天某某还输了三千块钱呢……”天哪,在我身边竟隐藏着这样一颗危险的炸弹。我的目光不由转向了他家,转向了那间“灯火通明”的房屋。每天,放学路过他家门口总回会听到那阵熟悉的噪音。时间一长,顾客当然越来越多,输赢打闹当然也很平常。这不,前几天由于赌博,一对夫妻竟在大庭广众之下打了起来,女的被打哭,男的则面红耳赤,口吐脏话。悲剧在这里一天天上演着,一个又一个村民沉迷于赌博之中。这天,我依旧放学回家,依旧走着那条水泥路,依旧路过他家门口,但今天可比往常“热闹”多了,人山人海,议论纷纷。他们有的指指点点,交头窃耳;有的伸长脖子,翘首遥望……“咦,怎么这么多人?”我嘴里嘀咕着,好奇心促使我钻进了人群,天哪,警车,一辆警车停在人群中央,一位头戴警帽,身披警服的警察坐在车中透过玻璃窗看着车外的情况,紧接着两位警察带着几位村民从屋里走了出来,脸上没了以往的神气,那垂头丧气的样子真让人觉得好笑。他们低着头上了车,随着一阵警报的拉响,他们被带回了派出所。从那以后,再也没有人去他家,就算去,也只是聊聊天,没有人敢动赌博的念头,。因为他们知道赌博的后果是法律的严惩不待。是法律惩治了那些成天不干正事的赌鬼们,是法律救了他们,把他们从深陷的泥潭中拉了出来。当代社会是充满竞争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的人们难免有一份自私,一份贪婪,与这自私所引发的动乱。而在这乱成一团的的社会中,正需要法律站出来维护公道,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让那些丑恶的人为自己所做的丑恶之事而付出代价。所有那些虚伪的心在它面前都会受到良心的审视与自责,所有执迷不悟的人也会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它就是这样维护着公共秩序,保护着公共安全,保障着公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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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因为重要,所以学法  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因为重要,所以守法  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有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 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因为需要,所以用法  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  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  【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  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  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  【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  中图分类号:D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  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  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  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  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  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  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  (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  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  运行的机制。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  (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  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  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  基本原理。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  (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  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  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  规律。  ———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  (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  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  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  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  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  ———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  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  (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  第1 版,第3 - 6 页。  (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  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  (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  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  (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  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  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  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  ———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  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  (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  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  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  (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  和法的理论方向。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  (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  第1 版,第12 页。  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  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  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  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  (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  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  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  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  (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  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  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  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  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  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  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  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  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  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  73  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  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  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  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  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  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  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  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  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  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  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  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  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  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  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  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  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  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  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  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  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  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  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  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  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  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  (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  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  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  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  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  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  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  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  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  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  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  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  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  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  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  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  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  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  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  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  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  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  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  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  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  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  要有所发展:  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  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  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  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  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  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  “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  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  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  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  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  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  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  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  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  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  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  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  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  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  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  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  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  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  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  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  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  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  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  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  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  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  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  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  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  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  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  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  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  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  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  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  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  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  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  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  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  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  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  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  注释:  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  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  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  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  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  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  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  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  1995 年第4 期。  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关于法理学的论文3000字内容怎么写

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弊端和不足,它是法理学中经常被人关注的一个问题。许多法学专家从法律自身属性来分析法的局限性以及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历程,认为法律并非十  全十美,而是有缺陷的,这个事实是法律本身不可避免的。本文拟在法律自身及法律的运行等角度对法律的局限性进行探讨,以资实践。  一、法律创制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  法律的创制是立法者为分配和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利益而对人们权利义务进行设定的一种活动。法律的创制以立法者认识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为前提,在认识世界是可知的同时也并不否认世界上存在未知之物,因而,人对整个世界的认识只是局限性的正确把握。人对特定的具体事物也只是对其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近似正确的反映。徐国栋教授曾提到法律不周延性。所谓法律的不周延性是指应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能够完全被法律所调整。不周延性是法律在认识表现出的量的局限。法律不周延性使得人们只能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良好的法律体系。法律不周延性的存在让人们清晰地认识到法律无所不包的观点都是虚幻的,不切实际的。他们指出,立法者认识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所有事情,即使预见到将来的一些事情,立法者也可能由于表现手段有限而不能把它们完全纳入法律规范,因而法律必然是不周延的。正是因为存在法律的不周延性,更进一步说明,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为会存在遗漏。从另一方面讲,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辞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可能是万能的,它不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这就是法律的不周延性,它使得应该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调整。  二、法律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  (一)滞后性。法律是对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肯定。法律作为肯定现存利益关系的工具,当变更某些利益关系时,往往遭到现有利益者的反对,这些都构成了法律发展的阻力。同时,作为一种设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制度,法律也必须具有稳定性,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如果法律朝令夕改,极度缺乏稳定性,人们将无所适从,也就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它意味着法律是一种不可以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然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却是不断发展的,而且社会关系的发展往往比法律的变化快,这样便产生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法律的这种滞后性总体上是不利社会发展的。如果立法者总是只把成熟的东西才制定为法律,那么法律将只能在经验上被动地爬行,这是不利社会发展的。  (二)僵化性。法律的僵化性是就法律的形式结构而言的,它由法律的普遍性引起。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作为抽象性规范对在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它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即法律只注意对典型的、重要的社会关系作类的调整,而舍弃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次要性。二是指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即法律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人或事具有同等效力。法律的普遍性是法治的要求,它使每一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最低限度的自由和权利,它也防止法律变为具体命令而为某些人开专断之门。但法律的普遍性也带来了其不利的一面。“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的陈述”,它只是由一些抽象、概括的术语所表达的行为规则,这就使得法律在形式结构上表现出僵化性:它只能规定一般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是普遍的,然而法律所解决的却是特殊的、具体的案件,用概括的法律规范去处理解决各种具体的,千差万别的行为、事件、关系,这是不可能的。法律所要解决的却是各富个性的单一问题,正是存在法律形式结构的僵化性。共性与个性,变化多端的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司法操作中一个大难题。  三、法律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  法律的运行过程就是法律功能的发挥过程。法律功能的发挥也旨在实现法律自身的价值。如果法律达不到既定的价值目标,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那么我们说法律在功能上是有局限的。法律的功能像其它事物的功能一样,受到其自身要素的性质、数量及其结构体系的决定,从而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这也就是法律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  1、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上的局限性。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行为的作用和影响。它通过评价、指引、预测、保护、强制、思想教育等方法和途径来完成。由于法律自身属性上的局限以及社会系统结构对法律功能的决定,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往往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其一,法律的不周延性、不确定性使得法律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及其后果的作用难以实现。法律的滞后性、僵化性也使其难以全面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里着重谈一下法律形式结构的僵化性对法律功能正确发挥的影响。如前所述,法律是普遍的,法律为所有人都设定一个硬性标准,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在这一点上,法律形式上是正义的。但是,社会生活千差万别,把普遍的硬性标准一律加于不同情况,又难免会丧失法律的正义价值。比如:违反某规定将受到罚款1000元的处罚,这对某些贫穷的农民来说,无疑过于苛刻,而对某些富裕者而言,1000元的罚款不过是九牛之一毛,这无异于赋予了那些富裕阶层某些特权。公平、正义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然而“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运用在不同的人上、运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等同的人身上,因而“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就是不公平”〔8〕。其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方式, 它是社会调整系统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其功能又受到其它社会调整方式和整个社会调整系统的制约和影响。法律规范必须与其它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团规范、习惯等)相配合、相协调,其功能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比如:法律是训诫,不是劝说,它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法律形式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因而,法律只能对人们的外在行为产生作用和影响,它不能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这就需要道德的辅助与补充。  2、法律的社会组织功能上的局限性  法律是由各种性质、对象、效力不同的规范建构起来的有机结构体系,它除了具有规范人们的一般行为功能外,还担负着巨大的社会组织功能。法律的社会组织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有计划的社会中各种不同的要素或部分组合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社会关系客观上需要法律对之施以一定的调整,以摆脱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在秩序中求进步。但社会关系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又有质和量上有限度,如果法律对社会关系给予过多或过大的干预,就会把管理变为限控,束缚社会关系的发展,导致社会系统的超组织性;如果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过少或不力,又会使法律秩序达不到社会的要求,使社会生活缺乏组织性。无论是超组织性还是缺乏组织性,都不利于社会发展。现代社会由于社会事务纷繁复杂,法律的社会组织功能大多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因而社会关系对法律调整质和量上的需求限度常集中表现为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质和量的限度。行政机关权力过小,社会秩序将得不到有效维护,人民权利也得不到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过大,往往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影响社会关系的有效发展。这一点在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我国以前的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控制得过多、过死,故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限制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社会经济发展也受到一定限制。当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同样要适度。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始终应为其经济基础服务,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发挥其组织功能,然而,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需要往往是难以恰当把握的,因而,法律在社会组织功能上也就常表现出在某些领域的超组织性和缺乏组织性。  3、法律的语言及成文规则的局限性  法律语言有其不足之处,它有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非理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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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的论文3000字怎么写

以下是学术堂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写作的一些建议,希望有所帮助  刘南平博士说:  简单地讲,它(命题)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  在初步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可以拟一个提纲,提纲可以澄清思路,也可以使作者一目了然地看出自己的思路是否前后一致;还可以列一个参考文献目录,使自己明白要看和要找的资料;与人讨论自己的论文构思,也是一个好办法  问题是否成熟不完全在于这个主题下已经有多少篇论文了,而在于问题是否被人看到了、解决了  如果你仅仅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你只能在一个狭隘的圈子里说话,而且往往还无甚新意  如果你要梳理一个制度的来龙去脉、一个概念的生发演变,那些故纸堆里的东西可能正好是你要找的,那些变化的细节也许正是值得你关注的  可以这么说,一手资料是金,二手资料是铜,三手资料是垃圾  一个初入门者,可能会借助作者身份、期刊或者出版社、发表 或者出版 的时间 版次 、被引用乃至下载次数等外在因素去判断,这些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一个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假定比一个三流刊物上同主题的文章要靠谱;  一篇被频繁引用或者大量下载的文章,总比一篇没人引用的同主题文章要好一些;  一本几次再版或者多次印刷的教科书,大体上是品质的保证;  你所了解的一位名声在外而素来严谨的学者写的东西,永远值得重视;  在我看来,文献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  二是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  三是影响力;  思想的原创性,指一个学术概念或者观点最早是谁、在哪里提出的,或者一个事件最早是谁报道的,通常只有阅读了大量文献,理清思想的脉络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以美国为例,主流的 Law Review 差不多每个法学院都有,其中最有名的当数「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哥伦比亚法律评论」  互联网上的信息,必须查到它原始的出处;没有找到原始出处,都属于道听途说  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了各种官方统计数据或者数据链接,  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谷歌也  查找文献有两种方法:  一是确定范围、全面排查,即确定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和检索词,进行地毯式的检索;  二是顺藤摸瓜、延伸阅读,即根据已有文献提供的线索做进一步检索;  这两种方法应当交替并用,只用一种还不行  四种比较常用的方法,即现场观察、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分析  描述状况的具体方法有好多种,比较常用的有举例说明、统计数据和类比说明三种方法  要注意的是,用于类比的事物与类比对象不一定有实质上的同源性,其类比也不见得精确合理  属性分析在教科书中是相当常见的,每讲到一个重要概念,教科书都会给出一个定义,指出它的属性  如果大家都是从自己定义的概念或者自己奉行的教条出发,以不具有共识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前提,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学术讨论;要真正解决前面所说的行政合同一类的问题,恐怕需要回到原点,把它放在现实情景中重新探讨它的属性  理想类型则是在对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整理、提炼所得的典型;它不完全对应于经验事实,不是对现实的精确描绘,但又基于经验事实,抓住了现实的一些基本特征  法律条文作为论据也不是所向披靡的,它作为论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  一是法条含义的明确性;  二是法条自身的有效性;  三是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  体系解释,指根据相关条款在法律文本章、节、款、项中的位置来解释该条款的含义;这是文意解释的延伸,但仍然是在法律文本  运用学说作为论证根据,要注意分析其内在理路,避免简单地"耍大牌"或者"数人头":你搬出梁慧星,我抬出王泽鉴;支持你观点的只有两位学者,支持我观点的有五位学者······这都不是理性讨论的态度  标题的功能有两种:一是表明论题,二是表明命题梁慧星教授曾提出,标题"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考",多用于事实问题的考证;"批判",则火药味较浓,宜慎用;"论纲",多指问题很大,现在只能说个纲要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应当是:与你的研究主题相关的重要的学术文献

(一) 绪论(introduction)绪论,即常见的“序”、“前言”或“引言”绪论部分可大可小,根据论文而定。绪论是一篇合格论文的开头部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研究的理由、目的、背景、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预期的结果及其在相关领域里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绪论的篇幅大小,并无硬性的统一规定,需视整篇论文篇幅的大小及论文内容的需要来确定,长的可达700-800字或1000字左右,短的可不到100字。(二) 本论(straight matter,main body)撰写本论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即法学论文写作的步骤与论文对他人资料的引用。 论文写作的步骤第一步应当介绍该问题的历史发展、现实存在的问题、学说史或者历史沿革,目的在于考察该问题的来龙去脉,让读者对该问题有大致的认识。第二步是归纳学说。在提出问题时,应当对问题的背景、学说等作出解释或者归纳,使读者了解该问题在整个学科领域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第三步是探索与问题有关的法律思想。第四步是对判例进行研究。第五步是做社会调查。第六步是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的方法是法学研究常用的方法,尤其是在环境法研究中。第七步是讨论。即对自己所想提出的思想观点展开论证,同时对自己所不赞成的理论观点进行批判,提出并阐释自己的理论见解。 论文引用在法学论文写作中经常需要引用到前人的观点,以及当前的一些政策法规,我们需要对引用部分进行标记,并在参考文献中体现出来,这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也有助于提升学术人员的道德修养。(三) 结论(result,discussion and conclusion)毕业论文的结论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按照(1)、(2)、(3)的模式编写,当然并不一定写上(1)、(2)、(3)。结论是以研究成果为前提,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所得出的最后结论。在结论中应明确指出论文研究的成果或观点,对其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价值等加以预测和评价,并指出今后进一步在本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展望与设想。结论应写得简明扼要,精练完整,逻辑严谨,措施得当,表达准确,有条理性。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写好法学学术论文的相关分享,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在平台查看!

首先需要收集资料,然后列出大纲,找数据,根据大纲把论文补充完整,然后发在知网上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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