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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5 11: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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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流程与写作技巧 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 一、论文写作的要求 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 (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 (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 (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 (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 (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 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 (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 (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 (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 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 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础或先导,放到和你论文平起平坐的位置。又如 科研工作总是逐渐深人发展的,你的工作总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发展起来做成的。正确的写法应是,某年某人对本题做出了什么结果,某年某人在这基础上又做出了什么结果,现在我在他们基础上完成了这一研究。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表述丝毫无损于你的贡献。有些论文作者却不这样表述,而是说,某年某人做过本题没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过本题仍没有做成,现在我做成了。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有时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内行人一戳,纸老虎就破,结果弄巧成拙,丧失信誉。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不少见的。 (九)论文——致谢 论文的指导者、技术协助者、提供特殊试剂或器材者、经费资助者和提出过重要建议者都属于致谢对象。论文致谢应该是真诚的、实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谢、不要只谢教授不谢旁人。写论文致谢前应征得被致谢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 (十)论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简要地概括论文全文。常放篇首。论文摘要需精心撰写,有吸引力。要让读者看了论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论文的缩影,或者看了论文摘要就想继续看论文的有关部分。此外,还应给出几个关键词,关键词应写出真正关键的学术词汇,不要硬凑一般性用词。 这里有 很多方面的毕业论文,可以做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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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南诏多源与多元的文化格局》,《民族研究》,1993年第2期。2、《中国少数民族头饰文化的社会功能》,《民族研究》,1995年第6期。3、《西南民族聚落的背景分析和功能探究》,《民族研究》,1997年第6期。4、《关于民族社会生活史方法论的探讨》,《学术月刊》,1999年第3期。5、《稻作农耕技术的演进——以云南稻作为例》,《古今农业》,2004年第3期。6、《民族的环境取向与地方性的生态认知》,《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7、《西南民族服饰文化的社会功能》,《四川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8、《论隋炀帝对边疆地区的开拓与经略》,《四川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9、《中国古代狩猎岩画的民族学解读》,载《民族学报》(第八辑),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云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3月版。10、《中国古代的民族融合》,《历史教学》,2001年第8、9期。11、《论〈徐霞客游记〉的民族地理学研究价值》,《辽宁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12、《西南民族服饰文化的多维属性》,《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7年第3期转载)。13、《礼仪圈中的西南民族服饰》,《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14、《唐初西洱河蛮的原始习惯规范》,《民俗研究》,1991年第1期。15、《头饰与人生礼俗》,《民俗研究》,1995年第1期。16、《略论民族地理学的研究方法》,《贵州民族研究》,1995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地理》1995年第9期转载)。17、《西南民族聚落的形态、结构与分布规律》,《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18、《影响西南民族聚落的各种社会历史与文化因素》,《贵州民族研究》,2001年第2期。19、《西南交通古道考》,《贵州民族研究》,2000年第2期。20、《稻作农耕祭祀中所反映出来的各种神灵观念》,《贵州民族研究》,2004年第4期。21、《谷魂信仰:稻作民最普遍的信仰形式》,《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22、《简论隋文帝的治边思想与治边措施》,《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第2期。23、《唐朝的边疆局势及御边戍守体系的变化》,《贵州民族研究》,2006年第6期。24、《南诏社会生活史管窥》,《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2年第4期。25、《中国少数民族头饰文化的多维属性》,《中南民院学报》,1995年第3期。26、《民族头饰发生的思维基础与社会基础》,《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27、《西南民族饮食的社会层次与饮食观念》,《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28、《西南民族聚落的基本特性探微》,《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族研究》1997年第12期全文转载)。29、《西南民族的住宅类型与建筑结构》,《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30、《民族大迁徙的地理环境因素研究——以中国古代民族迁徙为考察的重点》,《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31、《少数民族头饰中的图腾遗迹》,《云南民院学报》,1995年第3期。32、《关于民族地理学学科体系建设中相关概念的辨析》,《北方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地理》2010年第6期全文转载)。33、《试论唐朝在边疆民族地区推行的羁縻府州制度》,《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2期。34、《试论苗族头面服饰及其文化意义》,《广西民族研究》,1993年第2期。35、《中国少数民族发髻说略》,《广西民族研究》,1995年第2期。36、《略论瑶族头饰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2年第6期转载)。37、《民俗学与民族社会生活史》,《黑龙江民族丛刊》,1998年第2期。38、《关于民族地理学的概念及其实用价值》,《黑龙江民族丛刊》,1995年第2期。39、《唐朝与边疆民族政治联系的两种主要途径:册封与和亲》,《黑龙江民族丛刊》,2006年第2期。40、《南诏商业交换关系简论》,《云南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41、《民族学与地理学的历史亲缘关系》,《云南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族研究》1995年第6期转载)。42、《民族地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内容》,《云南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地理》1996年第9期转载)。43、《试论南诏的军事制度》,《思想战线》,1992年第2期。44、《民族聚落分类散论》,《思想战线》,2001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3期转摘)。45、《佛教禅宗兴盛于大理的复合因素》,《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46、《南诏文化积淀中的一种积极因素——拟唐试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47、《明清大理僧人类型及其心态》,《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3年第1期转载)。48、《南诏经济文化类型探微》,《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49、《徐霞客对西南民族聚落地理的考察》,《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50、《地名与民族的地理分布》,《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51、《从符号学的角度看民族头饰艺术的美学特色》,《宁夏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52、《民族地理学的学科体系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宁夏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53、《民族社会生活史基本理论要论》,《内蒙古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54、《中国各民族首饰物概说》,《青海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55、《中国民族地理分布及其特点》,《民族论坛》,1996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地理》1997年第1期转载)。56、《美洲民族构成及地域分布》,《青岛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57、《禄村农民的消费心理和忧惧心理》,《楚州今古》,1989年第2期。58、《南诏饮食文化简论》,《云南学术探索》,1992年第3期。59、《南诏对爨地的征服及其别都拓东的设置》,《昆明社科》,1991年第2期。60、《简述唐对边疆民族事务的管理》,《昆明社科》,2006年第4期。61、《梁启超的民权思想》,《晋阳学刊》,1992年第4期。62、《试论南诏官制》,《中国民族史论文集》(3),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4年。63、《民族头饰与舞蹈艺术》,《民族艺术研究》,1996年第4期。64、《中国少数民族头饰艺术美论》,《民族艺术研究》,1997年第6期。65、《“巢居”与“穴居”:西南民族住宅形成与演进的两种途径》,《临沧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66、《近代西方列强对中国南方民族地区的宗教渗透与侵入》,《临沧教育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67、《中日稻作文化比较研究——以照叶树林文化为分析框架》,日本名古屋大学国际开发研究科,2003年4月。68、《试论东北朝鲜族的稻作》,载樱井龙彦编《东北アジア朝鲜民族の多角的研究》,ユニテ出版社,2005年。69、《隋唐以前的云南稻作》,载罗贤佑等编《历史与民族——中国边疆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3月。70、《失地农民上访:问题、成因与对策——以长春、吉林、延吉三市为例》(与张时飞、段启增、闫雷合作完成),《河海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71、《中国拔河的起源及其流变》(中、日、韩文),收入韩国灵山大拔河保存委员会编:《灵山纲的足迹》,韩国,2007年3月。72、《中国古代的水崇拜及其文化内涵》,国际亚细亚民俗学会编《亚细亚江文化的保存与发展》,韩国,2006年7月。73、《中国云南少数民族的祈雨仪式及其水神信仰》,韩国江原道民俗学会编《亚细亚江文化的多样性与口碑文学》,韩国,2007年7月。74、《中国山地民族的狩猎祭祀习俗及其所反映出来的神灵观念》,国际亚细亚民俗学会编《亚细亚山间民俗与狩猎文化》,韩国,2007年2月。75、《历史民族地理学视域下的舆地图研究——以两宋时期传世地图为考察重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11年)》,社科文献出版社,2013年1月。

是什么专业的,我可以帮你改,我是文学院研二的

不会。一般状况只需依照导师的规定去做,不会卡的很严格的,因为导师也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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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经过知网检测系统查重的研究生论文会被知网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收录,放在知网上,并且知网官网只会在研究论文查重后的第二年统一进行论文收录,所以研究生们不需要担心论文经过知网查重后会被知网收录,影响后期的论文查重。很多研究生在论文上交高校统一进行论文查重前都会提前使用知网检测系统进行论文查重,对论文中出现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修改,以确保高校统一进行研究生论文查重前能顺利通过论文查重。

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1、论文文字和字数 除外语专业外,一般用汉语简化文字书写,论文字数本科生不少于7万字,专科生不少于5万字左右,说明书应为6万字以上。 2、论文书写 论文一律由本人在计算机上输入、编排并打印在A4幅面复印纸上,单面印刷。 3、封面 由学校统一印刷,按照要求填写。 4、页边距 论文的上边距:30mm;下边距:27mm;左边距:30mm;右边距:25mm;行间距为5倍;装订线:5~10mm(左侧装订) 5、论文印刷与装订 毕业设计论文按以下排列顺序印刷与装订。 (一) 封面 (二)论文独创性申明(三) 中外文摘要和关键词 (四) 目录 (五) 正文 (六) 参考文献(七) 附录 (八) 致谢 6、字体规范 封面题目使用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内容摘要部分用宋体小四号字,关键词用宋体小四号字、加粗。英文摘要标题用Arial blacks三号字,内容用Time New Roman小四号字。 正文部分:一级标题用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二级标题用宋体小三号字、加粗;三级标题用宋体四号字、加粗;正文其余部分均用宋体小四号字,字间距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为固定行间距22pt。正文标题较多是,从一级表转开始可以适当加大字号。 参考文献用宋体五号字。其它附件、附表(包括正文中的表格等)用宋体五号字,固定行间距18pt。

云南师范大学优秀毕业论文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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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硕。云南师范大学2022年考究研代码085400电子信息为专硕,属于机电工程学院,包含网络技术与安全、信息处理、网络教育等。云南师范大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是全国免费师范生试点改革的三个地方高等师范院校之一。

可以。1、2022年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毕业论文按照规定学生可以等到第二批论文提交时间在去提交。本科的论文最多可以上交两次,也可以只等第二批时提交。2、如果毕业论文完全通过了,那么就可以准备开始毕业答辩,如果说上交之后出现严重的问题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会及时的反馈给学生。

云南师范大学优秀毕业论文2016届

6月14日,网友发布消息称,自己于2006年在云南师范大学所完成的本科毕业论文《论佛教对〈聊斋志异〉构建鬼狐仙怪世界的影响》竟遭同校副教授剽窃。该名李姓副教授将其毕业论文删减修改后,改名为《蒲松龄小说〈聊斋志异〉中的佛教文化思想探析》,并以个人名义发布在《云南电大学报》上。“他剽窃了我的论文,导致我在投稿时反倒被误认为抄袭了他的论文。”发现论文被剽窃后,该网友向云南师范大学纪委进行了举报,并于今年3月10日得到书面回复,称已“给予李副教授警告处分”。但由于一些网站和数据库里该论文的署名仍是李副教授,该网友于是在微博上发文,希望以此给李副教授警示。投稿被退回原作者反被怀疑剽窃这位微博名为“西选笑雪”网友是2006年毕业于云南师范大学的赵艺懋。2016年3月25日,因论文投稿被杂志社退回,她准备重新完善这篇10年前所写的毕业论文,万万没想到,在搜集资料时,却意外发现自己的论文被云南师范大学一名副教授所剽窃。“我是在修改论文时查资料,发现这篇论文被李副教授用自己的名义发布,内容几乎没有什么改动。”赵艺懋说,自己从2005年开始写作毕业论文,原文为9000字,被李副教授删减为5000字后发表在《云南电大学报》上。她在网络上搜索这篇论文的相关信息,作者也是这位素不相识的李副教授。“他剽窃我的论文,可别人却怀疑我抄了他的论文。”赵艺懋很委屈。发现这一情况后,赵艺懋多方辗转得到李副教授的电话。电话那头,对方极力否认自己剽窃论文。“当时我就说,既然如此,这件事应该让师大纪委知情。”赵艺懋说,在她表示要告知学校纪委后,李副教授在2小时后给她回了电话。“他说,由于发文太早,记不清论文内容,查询后承认为了应付精品课程验收,大量使用了我论文中的材料。”赵艺懋说,当时李副教授告诉她,除了她的这篇论文之外,自己还用了两篇其他学生的论文,并且已经得到这两位学生的同意。“李副教授说,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可以将自己写的一篇论文以我的名义发表。”这个“以论文换论文”的建议让赵艺懋难以接受,“我拒绝了,这件事已经严重影响我的名誉。并且如果我同意他的提议,万一他的论文又是剽窃的,我就成为剽窃者了。”赵艺懋说,自己希望这件事能给李副教授警示,让他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也提示学生们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副教授公开书面道歉并对论文更名2016年3月29日,赵艺懋就李副教授剽窃一事向云南师范大学纪委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云南师范大学对此事进行调查。2017年3月10日,赵艺懋得到了云南师范大学纪委的书面回复。在这份盖有“云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的回复中,校方称:经过调查,赵艺懋“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据此,学校“已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李××同志警告处分”。为人师表剽窃学生的作品,试问有没有羞耻之心啊?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现在是身败名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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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它是所有一起查重。云南师范大学(Yunnan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云师大”,坐落在云南省昆明市,是一所省属重点师范大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是全国免费师范生试点改革的三个地方高等师范院校之一、首批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建设高校和“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实施高校,全国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被誉为“红土高原上的教师摇篮”。云南师范大学的前身可追溯到诞生于1938年(戊寅年)的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师范学院;1950年国立昆明师范学院更名昆明师范学院;1984年更名为云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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