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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论文范文高中地理

发布时间:2024-07-13 07:08:59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论文范文高中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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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探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产生的动因及其法律特质,在介绍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剖析我国建构地下空间利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具体措施。关键词:地下空间 所有权 利用权 法律构想一、引言所谓地下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利用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生活载体,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的物质前提。因此,对土地进行利用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既事关一国的经济发展,又映照其上层建筑的完善程度。随之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土地的利用逐渐从地表延及地表上空,而后延至地表以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空间权(包括地上空间权和地下空间权)作为一项崭新的权利类型在美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出现,现已为大多数国家法律所承认。反观我国的土地立法,目前尚无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统一法律规范,这与蓬勃发展的土地利用现状格格不入。因此,构建我国的地下空间权法律制度势在必行。二、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动因和法律特质(一)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动因1、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社会物质动因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的客观需要是土地权利理念更新、“地下空间利用权”作为一项全新的财产权得以产生的动因。人类利用土地的程度和范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尤其是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的发展水平。19世纪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一般以地表平面利用为主。工业革命的完成,使人类社会生产力获得巨大进步,使得土地由平面的所有与利用转向立体的所有与利用。各国工商业经济由此兴旺繁荣,进而促成世界城市化进程迅猛发展,使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和珍贵。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此间土木建筑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扩及于空中和地中,这就是土地的立体利用。地下铁道、地下街、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及排水沟等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地下空间不再附属于地表,而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物。因之,对地下空间的利用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便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2、地下空间利用权产生的理论动因在传统的土地法理念和土地法制度下,土地所有权效力的范围是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的直接支配力。换言之,土地所有人除对地表有支配力外,尚对土地之空中和地中有法律上的支配力。作为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土地于物理上虽可区分为地表、空中及地中三部分,但在法律制度与社会观念上,仍是将三者视为一个整体。这种绝对的土地所有权理念直接导致了权利滥用。土地私有的独占性、排他性与土地利用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激化,国家开始对土地所有者的空间使用权实施限制。[1]相对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及相关立法应运而生,为地下空间利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二)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法律特质1、 权利客体具有独立性和容纳性。空间“因其系离开地表,在地上之空中或地下之中的空间里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而与传统土地所有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不同。”[2]换言之,特定于地表之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可以从地表游离出来并为人们所开发利用,如建造地下商场、游乐园、地铁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可通过登记的方式确认其范围,并为权利人独立支配,成为物权客体。地下空间是一种三维立体空间,具有容纳性。特定的地下空间并不会因人们的使用、开发而减少或消耗。人们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其间进行生产和生活,或构建建筑物,或铺设管道,或堆放物品,这些活动都不引至空间的减损。2、 权利内容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一种商品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其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地下空间作为客观存在的自然资源,能为人们所发现、占有和利用,无疑具有使用价值;当空间作为一种资源被人们所开发利用时,因其消耗了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凝聚了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故具有价值。又因之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通过一定量的比例与其他商品相交换,具有交换价值,地下空间权利人可借以将其有偿出让、出租或转让。3、权利取得方式的特殊性。地下空间是基于一定的地表而存在的物质载体,可从长、宽、高三维加以确定;同时,由于其具有体积的固定性,可视为不动产,故,其取得方式得遵照关于不动产取得的相关规定,即以登记作为权利确认、公示公信的唯一合法方式。三、地下空间利用权在国外的立法状况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适应和保障地下空间的发展需要,在政策和立法上都有许多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完善。这里仅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为例。(一)美国就法律传统而言,美国法虽属英美法系,但其传统的包括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法制却继承了罗马法,从而认为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达天宇"、"下及地心",而且不承认土地上的建筑物为单一的独立不动产。然而,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飞机发明之后,美国法律界不得不承认,在保护土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在不妨害土地所有人的限度内,飞机等有在他人土地上空飞行的权利。[3]这样,所谓土地所有权"上达天宇","下及地心"的法律原则便被打破,土地所有权的有限性原则获得确立,这就为后来美国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土地的立体开发运动奠定了法律基础。进入20世纪20年代以后,由于城市人口急剧增加,美国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城市土地的立体开发与利用时期。这一时期,让与、出租某一被规定上下范围的地上、地下空间,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不断发生。这种以空中之一特定"断层"为客体而成立的权利,被称为"空间权"(空中权)或者 "开发权"(Development Rights)1927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关于铁道上空空间让与与租赁的法律》,是为美国法制史上有关空间权问题的第一部成文法。1958年,美国议会作出州际高速道路(Inter State High Way)的上空与下空空间可以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决定,空间权概念由此被广泛传播开来。1970年,美国有关部门倡议各州使用"空间法"这一名称来制定自己的空间权法律制度。1973年,俄克拉荷马州率先完成立法,此即著名的"俄克拉荷马州空间法"(Oklahoma Air space Act)。该法集有关空间权领域的判例与研究成果之大成,详细规定了空间权制度,美国现代空间权制度,莫不深深地打上了该法的烙印。(二)德国德国有关空间权问题的最早立法见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012条:"土地得以此种方式(地上权方式)其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地上或地下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可见,《德国民法典》上的空间权制度,实质仍不过为空间地上权制度,即以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空间的权利。但是,由于德国民法典对于包括空间地上权在内的全部地上权的规定仅设有6个条文,因而每每发生不敷使用的状况。有鉴于此,1919年1月15日,德国单独制定共计39个条文的《关于地上权之命令》(Verordnung uber das Erbbaurecht),史称"地上权令"。[4]依此"地上权令",德国空间权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完善。(三)日本1956年,日本私法学会第18次会议集中讨论了"借地借家法的改正问题"这一主题,这次会议实际上是为日本在立法上确立空间权制度作理论上的准备。1966年,日本修正民法典,在第269条之2追加规定空间权(区分地上权)制度,此即日本现行空间权制度。第269条之2第1项:"地下或空间,因定上下范围及有工作物,或以之作为地上权的标的。于此情形,为行使地上权,可以以设定行为对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②据此规定,可知日本民法典上的空间权,就是指以他人土地空中或者下空的某一特定断层空间为客体而成立的特殊地上权,即区分地上权。区分地上权的客体,为空中或地中的某一特定断层空间。为配合这一区分地上权的规定,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11条第2项还特别规定了设定区分地上权的登记程序。依该法第111条第2项,设定区分地上权时,除须登记设定目的、存续期间及地租金额外,还须登记空中或地中的上下范围,及有关土地使用的限制性约定等等;就登记的效力而言,此登记为区分地上权的生效要件,亦即非经登记不生区分地上权的效力。虽则各国立法并未明确提出“地下空间权”或“空间地下(上)权”的称谓,然而,地下空间权制度的客观存在及相关概念的提出,无疑是对传统物权概念的革命,为地下空间开发的进行乃至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四、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的立法现状及简析目前,我国关于地下空间利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仅存在相关的单行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如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上海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管理办法》等。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7日颁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专章规定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时下正在进行的地下空间立法主要有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起草、申报的《深圳市地下空间使用条例(送审稿)》和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勿庸置疑,我国当前地下空间利用的立法正一步步趋于完善,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盲点正逐步得到祢补,这为我们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界定地下空间产权关系、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同样勿庸置疑的是,这些立法仍明显滞后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实践,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开发地下空间的社会需求。因此,构建我国具有前瞻性、行之有效的地下空间利用法律体系乃当务之急。五、构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体系的具体设想(一)法律前提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公有性质,即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与此相应,笔者认为,地下空间利用权立法也应遵从这样一个法律前提:地下空间所有权的国有性质。明确地下空间所有权的国有性质一方面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吻合,另一方面,在操作上可确保土地统一规划及其分层次合理利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块土地的使用者而言,其对土地的使用本身即包括了对地表上下一定空间的使用,也就是所谓的“土地对空间的吸附”。国家对地下空间的分层次利用不能妨碍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定用途而对地下一定程度空间进行的合理利用,如打地桩、建地下车库等。因此,立法上应明确土地使用人享有的依附于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范围,即,将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标的限定为土地使用人依法定或约定而为合理使用的地下空间之外的三维空间。(二)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登记笔者以为,地下空间权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其权属确认、变更、消灭等皆须遵从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地下空间是一种特殊物质,难以从法律登记上确定其范围(包括深度、宽度和长度)。事实上,只要明确土地使用权吸附地下空间的范围,地下空间利用权的范围即可确定。而这种产权划定在目前的建筑技术支持下是完全可行的。我认为,可借鉴《深圳市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条例(送审稿)》的做法,认定:地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或划拨的,并批准建设建筑物、附着物的,视为土地使用权人已取得该宗地表以下至建筑物、附着物的最深基础平面以上的地下空间权;除此以外的地下空间由政府依法出让。地下空间利用人要取得一定的地下空间,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出让金,并进行登记,领取《地下空间利用权证书》,其对地下空间的利用不得超出登记范围,也不得妨碍土地使用权人行使其权利。(三)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部门在如何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部门的问题上,存在如下几种不同主张:1、在成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基础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规划局管理地下空间规划,省建委管地下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省民防办管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这种方案的优点在于既尊重现状,即目前地下空间的规划,地下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是分别由上述部门进行,又在体制上有所突破,避免了地下空间权的登记与发证之争,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这种方案的缺点是牵涉的范围比较广,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2、授权省民防办作为地下空间的主管部门,扩充省民防办的管理范围,使省民防办作为地下空间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地下工程规划的主管部门,地下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地下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这种方案的优点在于充分尊重我国地下空间开发起源于人民防空的需要。但是,省民防办对民防工程的专业管理与对所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毕竟不同,同时,某些省级政府(如上海)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如《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也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实际上是将地上空间的规划权赋予了省规划局,因而,授权省民防办对地下工程的规划管理也还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3、在将地下工程区分为民防工程和一般地下工程的情况下,由省规划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管理及一般地下工程的详细规划管理,省建委负责一般地下工程的建设、管理,省房地局负责一般地下工程的登记、发证管理,省民防办负责民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民防工程的登记、发证管理。这种方案的优点本身就是其缺点,即迁就现有管理体制、调整幅度不大,易为各方面接受。笔者认为,从操作性上讲,第三种方案更具科学性。(四)关于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地下空间的优先权问题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其土地下的空间,与其他申请开发这一地下空间的人相比,是否具有优先权?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具有优先权,其理由是空间权是土地权的延伸,且这样容易处理相邻权问题,或者说是容易处理相邻关系问题;另一种认为不应当具有优先权,其理由是地下空间权是一种有别于土地权的物权,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在存在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解决。我们认为,原则上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并不具有优先权。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有其特定的空间范围,亦即规划批准的建筑范围(包括地面使用面积、底下使用深度和地面建筑高度),除了这一特定的空间范围,都与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上的所有与使用关系。因而,作为一种有别于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权,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并不具有优先权。但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如果房地产权人建设地上地下连体建筑或者房地产权人在已建地下工程的情况下再开发地下空间,显然以优先考虑房地产权人为宜。 ② 《日本民法典》第269条之2第1项的地上权实质是指区分地上权,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地下空间权

地下空间具有许多不同于地面环境的贴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须充分利用其有力的环境特点,最大限度地克服一些不利因素,因此地下工程的规划与设计也就不同于地面建筑的规划与设计。高防护性热稳定性易封闭性内部环境易控性低能耗性其他特性利用方案:根据基本原则、适应原则、协调原则,由浅层向深层开发。着眼当前,考虑长远;地上地下统一规划;综合专业,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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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了这个地下空间之后,中国应该是会用于地下停车场,然后也会建造一些地下的超市,商场,也会在地下建造一些仓库,放我们平时不太需要的东西。

地下空间开发之后可以建造各种研究所,也可以在地下建造建筑物,可以作为研究实验室或者是储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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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申请者为申请学位而提出撰写的学术论文叫学位论文。这种论文是考核申请者能否被授予学位的重要条件。  学位申请者如果能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而论文的审查和答辩合格,那么就给予学位。如果说学位申请者的课程考试通过了,但论文在答辩时被评为不合格,那么就不会授予他学位。  有资格申请学位并为申请学位所写的那篇毕业论文就称为学位论文,学士学位论文。学士学位论文既是学位论文又是毕业论文。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知识和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在社会科学领域,人们通常把表达科研成果的论文称为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具有四大特点:①学术性 ②科学性 ③创造性 ④理论性一、学术性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二、科学性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这是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革命的和非正统的”,“科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现象、制定新理论的一种手段,旧的科学理论就必然会不断地为新理论推翻。”(斯蒂芬·梅森)因此,没有创造性,学术论文就没有科学价值。三、创造性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一般来说,学术论文具有论证色彩,或具有论辩色彩。论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 唯物主义和 唯物辩证法,符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既分析又综合” 的科学研究方法。四、理论性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表论文的过程   投稿-审稿-用稿通知-办理相关费用-出刊-邮递样刊   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选定期刊后,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书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电子稿件形式。  发表论文审核时间   一般普通刊物(省级、国家级)审核时间为一周,高质量的杂志,审核时间为14-20天。   核心期刊审核时间一般为4个月,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  期刊的级别问题   国家没有对期刊进行级别划分。但各单位一般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的级别来对期刊划为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国家级期刊主管单位是国家部门或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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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遭受的自然灾害实例中国东北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为地震、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地震是最严重的灾害,1975年2月4日辽宁省海城、营口地区发生的3级强烈地震即为一例。地震发生在人烟稠密、工业发达地区,虽经我国地震工作部门对这次地震作了预报,当地采取了有力的防灾措施.极大地减轻了地震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但房屋建筑和其他工程却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损失。这次地震所出现的沙土液化区,其面积就达3千平方公里.沙土液化造成河岸滑坡、桥梁破坏、排酒站倾斜以及地下管道弯曲等许多严重灾害。其中下辽河油田与农田的破坏比较突出。 中国东北地区其他自然灾害最突出的是1987年大兴安岭地区所发生的森林火灾.这次火灾所造成的过火面积为101万公顷.森林损失为70万公顷,合林木3000万立方米以上,受灾人数5.6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不含林木损失)。 除上述灾害外,辽宁、吉林及黑龙江等地尚有早涝、夏季冷害、冰霜等气象灾害和恶性杂草的危害。自然灾害及其防治(1)了解自然灾害的基本概念。 自然灾害是指在自然界发生的,对人类生命和财产构成危害的事件。对人类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包括台风、洪水、干旱、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严重影响 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威胁人类和的安全。 (2)以某种自然灾害为例,说明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及危害,并了解对该灾害的监测和防治措施。 以洪灾为例 ①洪灾的形成原因 强降水、冰雪融化、冰凌阻塞河道;滑坡、泥石流阻塞河道;自然或认为原因导致的堤坝溃决;流域的汇水速度和河道的排水速度;人类不确当的经济活动等。 ②.洪灾的危害 直接损失:工业、农业的财产损失;人畜的伤亡;瘟疫和传染病的暴发等 间接损失:水、电力、交通、能源等供应中断;城乡商业活动的停止;生活秩序混乱等 ③洪灾的防治措施 工程措施:兴建水库,退耕还湖,提高对洪水的调蓄能力;修筑堤坝;防止洪水漫溢;疏浚河道,加快排洪速度;开辟分洪区,降低洪水水位等。 非工程措施:增强人们对灾害问题的认识,提高人们防灾减灾的意识;严格控制滥砍乱伐,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等。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地矛盾尖锐。2008年6月25日全国第18个“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四大基本国策之一。坚守18亿亩耕地的底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当代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的历史,作为一个刚刚从极度贫困中走出的发展中国家,粗放粗糙的土地利用方式难以为继,节约集约土地已是空前的共识,为此,本文主要阐述节约集约用地理论和现实探索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近年来,建设用地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引发群众抢建房子。乱占滥用耕地现象十分严重,珍惜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相当薄弱,“十五”期间,全国人口每年递增1000多万,耕地每年递减1848万亩。针对资源消耗高、浪费大等问题,2007年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规定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 一、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及意义 节约集约用地,是为了制止浪费和粗放用地。节约用地:即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土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集约用地:即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和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目的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节约集约用地,主要有三层意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同一项目尽量少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即提高每宗建设用垢投入产出比;三是通过转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和的数量和节奏,发送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二、节约集约用土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的任务是要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严格土地管理,决不是单纯地管住卡死建设用地,限制和阻碍经济加快发展,恰恰相反,要在资源约束条件下,通过节约集约用地,找到支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出路。 (二)坚持“节流”与“开源”并举,把节约集约放在首位。将“节流”与“开源”协调统一起来,全面落实“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要求。一手抓“节流”,节约用地、盘活存量,凡能不用地的就不用,能少用地的就不多用地,能用劣地的就不用好地,节约每一寸土地尤其是耕地;一手抓“开源”,多渠道多途径千方百计地拓展耕地和建设用地的来源。无论是对存量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都要节约和集约使用。 (三)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一方面,建设用地的供应要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布局和规模,要严格控制基本农田的占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这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根本途径。 (四)坚持严格管理与健全激励机制相结合。 首先,要从严从紧管理土地,依法依规用地,遏止乱占滥用土地。其次,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通过完善相关经济政策,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和严格收益管理,探索激励节约集约用地的利益机制。 (五)坚持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各地情况不同,不能靠单种模式,要结合实际,在摸清土地存量的基础上,适应本地特点,创新思路,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办法。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推广先进经验,并及时总结上升为规范性文件。 三、节约集约用地的对策思考(现实探索) (一)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 1、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情况现实探索。近年来,团场住房价格持续上涨,老百姓住房紧张,怎样使团场老百姓走上小康之路,兵团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解决团场职工住房问题,解决建设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之间的一系列的矛盾,就要强化宏观调控作用,发挥政府调控作用,从统筹经济、资源、环境、人口空间均衡的大局出发,首先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建设用地主体功能区,推进形成,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水土资源、生态环境等自然条件,明确哪些必须以保护自然生态为主,明确不同主体功能的土地开发强度。确定合理的小城镇用地规模,增强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相关的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严格控制工业用地,禁止“以租代征”;加强小城镇规划,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步调整城镇结构,优化布局。 2、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近年来,工业用地费用有所下调,有很多开发商将囤积起来,形成了一定圈地模式,但并不去开发利用,闲置土地,为了解决圈地行为,将土地更好的利用起来,最大程度地发挥土地利用价值,合理控制小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和行政办公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大型商业设施和高档商品房用地。适度提高各类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推广节能省地建筑技术,大力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要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改变分散布局工业区的模式,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投入、高效益产出。由政府牵头,对土地利用进行合理分配利用,发挥功能分区制度,鼓励跨区建设,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区集中,充分发挥综合运力,促进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3、开展小城镇建设用地整理。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合理调整空间布局。摸清家底、挖掘潜力。克服“重平面扩张、轻内部挖潜”现象,鼓励迁村并点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大力推广江苏省华西村“多占天,少占地”、“向空中地下要土地”的农田整理成功经验;无锡市蠡湖地区把农民的拆迁安置房建成多层和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深圳对2000多个旧村实行改造,向中心村镇集聚,杜绝零星建房,改造后的岗厦村和大冲村变成30多层高楼群,该住宅小区既美观实用,又与自然和谐。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4、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或按规划建高层楼房,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用作小城镇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城市化进程在空间上是一个集约化的进程,集约程度越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越高,提高城市化人口的聚集度,是提高土地集约程序的最有效途径,这也是许多国家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成功之路,在中国,一直把发展中小城镇作为城市化的重要方向,但有些地方的人们到城市打工,在城市购买了房产,但在农村还有一处房产,这样,就存在了双份地产,反而浪费了土地资源,因此,对于集中建房或进城购房农户的,原宅基地应进行复耕或依法转让,可视为占补平衡,严格控制分散建房。 (二)立足内涵挖潜,优先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1、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全面掌握城镇和开发区存量土地面积、类型、用途、权属与分布等状况,开展城市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定盘活存量土地的实施方案和积极稳妥的政策措施,促进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 2、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凡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鼓励政策。鼓励增资扩建,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在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提高存量土地的利用率。 3、开展原有建设用地拆除兴建。通过“易主”、“易位”,促进零星分散土地的有效盘活利用,为了提高已有的建设用地的利用率,使用地向上发展,拆除已有的平房,在原址上兴建高层住房,原址上的职工搬迁到了高层楼房中居住,严格控制农用地、未利用土地改变原有用途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归属。 (三)推行新型连队住房用地制度,制止乱占滥用土地 1、编制或完善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团连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编制连队规划和团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未编制连队规划或者已编制连队规划但需要修改的,要抓紧组织编制或修改。规划要合理确定连队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编制规划时,可以打破连队之间的界限,统一按规划安排住宅建设用地,根据兵团精神,建设新型的小康连队,合理安排连队职工住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严禁在耕地上建房。 2、加强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与计划管理。职工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上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上报规划修改方案需附具城镇建设规划图。 3、简化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规定由兵团人民政府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团场国土资源部门与建设部门要做到“三到场”。 4、严格执行住宅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和收费规定。针对住房价格屡调涨的局面,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要求在2008年底前,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但保证供地,并不是超计划供地,土地部门进行总量管理,而结构的落实则需要建设、规划部门来做,对小城镇和连队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以及对利用空地、荒杂地和存量土地建设住宅的,应按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因此,住房土地供应在保障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的同时,采取适当的方式,支撑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都是无法回避的联系。 5、强化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占、边批边建的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和拆除。对未批先建的,要发现一座拆除一座,通过严格执法整肃连队用地秩序;实行“一户一宅”制度,防止以分户名义的“一户多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法严肃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6、盘活连队存量建设用地。根据城镇化建设目标,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旧村庄改造和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总体方案,并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要实行“建新退旧”制度,经批准新建住宅后,建房户必须将原旧宅基地退出,逐步消灭散、乱、差的“空心连”。积极探索旧连队改造、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途径和方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7、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兵团,各个团场距离师级部门较远,严重影响了办事效率,为了满足“高效、便民、公正”的要求,加大团场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配置电脑和打印机、测量仪等现代办公设备,不断提高基础单位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适时录入相关资料数据,设立政府网站,逐步实现网上政务公开、信息交流,逐步实现无纸办公。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管理历经数年调控,一个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 ,但在有些地方还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去年,国土资源局开展百日行动工作,清理了违法用地和闲置象土地现象,尤其是工业用地圈地形为,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但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力度,坚决施行用途管制制度,也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要求各地不得批准新建禁止类项目,要从严控制区域内限制类项目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严格限制占用农用地。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花园式工厂、宽马路和大广场等用地的审批,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各地方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解决,防止开发商圈地炒地,防止土地闲置现象发生,其中秦皇岛大宗土地分别出让方式解决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值得国土资源部门去学习和借鉴。 2、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坚持“以项目定用地、以投资额定用地量”的方针;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容。凡设计用地超出规定用地指标的,要进行论证,说明理由;没有相应用地指标的项目用地,可比照现有标准和设计规范确定用地规模,并作出详细说明。要加强分期实施的大型工业项目预留规划用地的管理,对规划预留用地,必须根据实际到资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在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制度。全面修订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尽快将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和公共设施用地纳入定额指标,适时调整工业类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依据土地使用标准,修改完善各类建设项目设计规范。 3、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和集约利用水平。实行单位面积土地最低投资限额,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单层建筑物。如福州市金山桔园洲创造的“飞地工业”模式,工厂上山,“向空中要土地”,提高土地容积率。以合同形式明确集约用地各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70%的,不能申请办理新报批手续。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标的,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五)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机制 1、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高速公路、民用机场、发电厂、煤炭设施、石油天然气设施等用地,及《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供地。 2、推行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制度。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工用地有两个以上企业申请使用的,都必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完善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强化出让监督。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以及政府的限价标准。通过土地市场化建设的不断完善,节约土地也会做的越好,也才能真实体现土地的价值,有了资源约束、成本约束,节约集约用地才能实现,我国土地市场化程度还不是很高,国家不能脱离市场进行调控,因此要积极推进市场,完善市场。 3、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优先储备存量土地,依法对土地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政府供应土地的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招标出让。加强储备资金的管理,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储备土地作为抵押,申请贷款。 4、建立土地供应公示制度。除涉及军事秘密外,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出让、租赁或划拨的土地以及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位置、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条件、价格等在当地政务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出让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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