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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与近代西方法治对比小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16:01:10

古罗马法与近代西方法治对比小论文

希腊就是现在的民主选举如美国。罗马就是现在的英国,君主立宪。更像现在得而中国,有点专权,管理着香港和澳门独立小国家。

罗马法是近代西方国家立法的蓝本,很多法律制度和原则都来源于罗马法。继承了罗马法的契约、债务和继承制度 ,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诉讼原则

你好,联系不是很大。古代罗马法是大陆法系的法源,英美法系虽然也有一些制度借鉴但毕竟是少数,是间接的,影响有限。

古罗马政治与法律论文

得分时代来看。古罗马历史分为王政时代(BC753~BC509)、共和国时代(BC509~BC27)、帝国时代(BC27~AD476)、拜占庭时代(AD395~AD1453)。王政时代古罗马还处于史前时代(原始社会时代)向文明时代(阶级社会时代)过渡时期,基本上没有形成成文法,无法进行论述。先说说在共和国时代的情况:总体上来说,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以公元前449年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为例,一方面平民反对贵族专横、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迫使贵族颁布了《十二铜表法》,不能再随意利用习惯法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来欺压平民、榨取社会物质财富,可以说《十二铜表法》是平民民主斗争的胜利成果;另一方面《十二铜表法》限制了贵族肆意篡改习惯法、完全按自己意愿解释法律,保障了平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古罗马政治民主化进程推动了法制的完善和进步,每一部法律或法案的颁布都是政治民主向前发展的成果;法制的进步又保障和促进了政治民主,为平民的权利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护。再说说帝国时代和拜占庭时代的情况:在帝国时代和拜占庭时代,罗马帝国已经是君主专制国家,法律是由元首和后来的“皇帝”钦定的,人民只能被动服从。所以在这两个时代,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总体上是相互矛盾的。政治民主就要求限制皇帝及其宠臣的专横行为,这必然与皇帝钦定的法律相冲突;法制要求坚决实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又必然要打击罗马公民(包括平民和中下层贵族)的民主要求。以公元526年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颁布的《查士丁尼法典》为例,查士丁尼皇帝颁布这部法典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君主集权,抑制反对君主集权的力量,所以帝国时代和拜占庭时代古罗马政治民主与法制是相矛盾的。当然,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矛盾的对立统一性”理论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且可以相互转化,所以偶尔也有少数时期罗马帝国皇帝或皇帝授意下元老院的立法也促进了公民权益的发展,例如授予行省居民以罗马公民权。

军事扩张国由元老掌握法律

罗马帝国的强盛使它的法律在大半个欧洲施行,后来拿破仑的征服也使古罗马法系在全欧洲被使用。从十二铜表法开始,到以后的公民法、万民法,再合并公民法与万民法最后的完成是《查士丁尼法典》,也叫《民法大全》(貌似)。详细内容上网一查都有了。产生的影响么,就是为欧洲法律制定了一个蓝本,比如拿破仑的《民法典》就是建立在古罗马法的基础上的;古罗马人民的法治精神对于全世界人民来说都是值得学习和尊敬的;罗马法是古罗马平民与贵族斗争的产物,这种对于不平等的反抗,比较值得标榜,所以影响很大。

古罗马政治与法律论文选题

古希腊和古罗马这两大文明是西方文化的摇篮,是世界文化史上两座永恒的丰碑,是西方人所津津乐道的光辉时代。勤劳的古希腊和罗马人民用他们的智慧给我们创造了一个个令人叹为观止的杰作,留给我们一个无论是文化史上还是艺术史上的维以超越的高度。其中古希腊文化又是罗马文化的源头,罗马文化在其基础上不断地发展创新,创造了许许多多独树一帜的文化,艺术构想和杰作。因此本文主要是讨论了这两个文化的异同,找出“原希腊”的东西,区分罗马的创新,给西方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一些粗浅的线索和脉络。经济发展模式希腊是由本土半岛和一些散落在爱琴海和地中海的一些小岛组成的。它三面环海,只有北面与陆地相接,且多丘陵少平原,属于温和的海洋性气候。正是因为这样的地理条件使得它的农业难以发展,为了生存,希腊人学会了和其它地区进行农产品的交换,并逐渐形成了地中海地区繁荣的贸易往来。罗马的环境和希腊类似,它地处今意大利半岛,是一个多丘陵,多沼泽的地区。因此农业也不十分发达。但罗马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并不是像希腊一样通过自由贸易,物物交换。它使用的是一种血腥的方式——侵略和扩张。为了满足罗马帝国日渐庞大的粮食、财富的需求,罗马人选择了不断地侵略。依靠着强大的军队、武器,罗马从昔日台伯河边上一个卑微的小城一跃成为统治着200万平方英里的帝国的中心。同时随着罗马帝国的不断膨胀,使得对这些物资的消耗急剧增多,反过来这又导致了罗马帝国的继续扩张,如此一来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它由始至终都伴随着罗马帝国。相比而言,为了抵御恶劣多变的海上环境,希腊发展起来的却是一种互相合作的良性竞争模式。并且,后者己渗入当代西方人的精神领域。除此之外,希腊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商人进行的海外和地区间的贸易往来和本土的农民耕种。希腊城邦中的奴隶数量比罗马少得多,罗马经年累月的征战,带来财富的同时还有大批大批的奴隶,这些奴隶广泛地分布在大部分的产业,比如采矿,冶金,驾船,铺路和大型建筑的建造。可以这样说,古罗马的伟大和成就很大一部分是由奴隶创造的。总的来说,希腊和罗马的经济发展走的是截然不同的道路,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思想,这些思想的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上有着深远的影响。只要稍了解历史的人都知道,后世西方各国基本上都经由了这两个阶段,比如欧洲新帝国对非洲,美洲的海外扩张,奴隶贸易,俨然是罗马形式的另一版本,而同时期广泛存在于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却又是希腊式的重现。政治与民主一谈到民主,我们就会想到当代西方的“人权”社会,但民主这个字眼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希腊的民主政治,一方面给予几百人或几千人以民主,另一方面又剥夺了数以万计的奴隶与自由民参与政事的权力。当时希腊民主的要义就是:多数人的统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生活自由。虽然此时的民主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只是对于公民的民主,但在几千年前,这种观点己远远超越了它的那个时代。相比我们这个时代的民主,我认为它们的内涵是一致的。虽然当代西方政界口口声声说的是“人人平等,维护人权”,可是这种民主真实存在吗?比如美国,它的政治还是掌握在少数有钱有权的大资本家手中,体现在表象上是一个由其资助的“民主”代言人——美国总统。处于中,下层的公民在很多时候仍是被政治家玩弄于“民主”的假象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民主和古希腊的民主是完全一致的。古罗马早期的政治体制是仿照希腊的,后期从奥古斯都?凯撒起,“民主”便不存在了,转为君主专制,直到它的灭亡。罗马人最大的贡献便是立法。在贵族和贫民之间的激烈的矛盾和斗争过程中,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虽然此法律依旧维护的是贵族和上层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却又是文明的一大进步。之后陆续产生的《万民法》,《公民法》,《民权大法》更是奠定了西方法律体系的雏形。尤其是《民权大法》中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后世西方法律中永恒的主题。除此之外,在宗教`文学、雕塑、自然科学等方面,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也为后世西方文学、艺术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灵感和活力。以上只是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给后世影响的一些方面做了简要的探讨,我也只能用我粗鄙的文字去叩响西方古典时期那厚重的大门。但仅仅从这几个方面我们就足以看出,古希腊和古罗马对后世西方的影响是多么的巨大,多么地深远。也许从这种透入骨髓的深刻中我们能学会反思自己的文化,找到其中的精髓,重新合理地给自己定位,从而更有动力地前进。

古希腊古希腊的地理范围,除了现在的希腊半岛外,还包括整个爱琴海区域和北面的马其顿和色雷斯、亚平宁半岛和小亚细亚等地。公元前5、6世纪,特别是希波战争以后,经济生活高度繁荣,产生了光辉灿烂的希腊文化,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古希腊人在文学、戏剧、雕塑、建筑、哲学等诸多方面有很深的造诣。这一文明遗产在古希腊灭亡后,被古罗马人破坏性的延续下去,从而成为整个西方文明的精神源泉。历史古希腊文明的兴起早在古希腊文明兴起之前约800年,爱琴海地区就孕育了灿烂的克里特文明和麦锡尼文明。大约在公元前1200年,多利亚人的入侵毁灭了麦锡尼文明,希腊历史进入所谓“黑暗时代”。因为对这一时期的了解主要来自《荷马史诗》,所以又称“荷马时代”。在荷马时代末期,铁器得到推广,取代了青铜器;海上贸易也重新发达,新的城邦国家纷纷建立。希腊人使用腓尼基字母创造了自己的文字,并于前776年召开了第一次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召开也标志着古希腊文明进入了兴盛时期。前750年左右,随着人口增长,希腊人开始向外殖民。在此后的250年间,新的希腊城邦遍及包括小亚细亚和北非在内的地中海沿岸。在诸城邦中,势力最大的是斯巴达和雅典。波希战争在希腊城邦向地中海沿岸扩展的同时,西亚的波斯帝国也在扩张,强大的波斯帝国征服了小亚细亚半岛上的艾奥尼亚希腊诸邦。前499年,小亚细亚半岛上的米利都等希腊城邦发动起义,得到雅典的支持。波斯国王大流士一世在镇压起义后,就准备进攻雅典。前490年,波斯大军渡海西侵,但在马拉松战役中被人数居于劣势的雅典重装步兵击败。希腊人赢得了第一次波希战争的胜利。前480年,波斯国王薛西斯一世率50万大军再次进攻希腊。希腊各城邦也结成同盟,共御强敌。希腊联军的陆军以斯巴达人为主力,海军则以雅典舰队为主。希腊陆军在温泉关阻击波斯陆军,虽然兵败,但为希腊海军的集结赢得了时间。波斯人攻入了雅典,将全城焚毁,但希腊海军在萨拉米海战中一举击溃波斯海军,波斯人面临补给被切断的危险,不得不撤退。希腊人乘胜追击,解放了小亚细亚的希腊诸邦。第二次波希战争以希腊的胜利告终。伯罗奔尼撒战争波希战争以后,雅典成为希腊的霸主。雅典海军是希腊各城邦中最强大的军事力量,雅典的民主制也在伯利克里执政时期达到黄金时代。希波战争中,希腊各城邦建立了以雅典为首的提洛同盟,战后逐渐成为雅典实现其霸权的工具。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同盟不满雅典的霸权,双方爆发多次摩擦。前431年,斯巴达的同盟底比斯进攻雅典的同盟普拉提,正式引发了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依靠其强大的海军进行封锁,斯巴达则攻入雅典,试图迫其决战。双方互有胜负,但都未能取得决定性胜利,遂于前421年缔结和约。和平未能维持很久,前415年,雅典对西西里岛斯巴达的盟邦叙拉古发动大规模远征,结果以惨败告终。西西里远征使雅典元气大伤,无力抵御斯巴达的攻势。前405年,雅典海军被全歼。次年,雅典向斯巴达投降,斯巴达成了希腊的新霸主。斯巴达的霸权也未能长久,希腊各城邦陷入混战之中。马其顿的崛起马其顿位于希腊的北部,处于希腊文明的边缘,被希腊人视为蛮族。但从公元前4世纪起,马其顿逐渐成为希腊北部的重要国家。前395年,菲利普二世即位。在菲利普的治下,马其顿成为巴尔干地区首屈一指的军事强国。菲利普大力推动马其顿历史发展,使马其顿的历史从此长期与希腊的历史融为一体。面对马其顿的崛起,希腊建立了以雅典为首的反马其顿同盟。前338年,马其顿在喀罗尼亚大败希腊联军,取得了对整个希腊的控制权。前336年,菲利普遇刺身亡,其子亚历山大即位。亚历山大即位后很快就平定了希腊城邦的起义,巩固了政权。前334年,亚历山大率大军渡海东征,拉开了他征服世界的序幕。亚历山大最大的敌人是强大的波斯帝国。亚历山大先后在格拉尼卡斯河和伊苏斯击败波斯军队,从波斯人手中夺取了叙利亚和埃及。波斯国王大流士三世试图求和,但被雄心勃勃的亚历山大拒绝。前331年,亚历山大和大流士三世之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高加米拉战役爆发。亚历山大再一次取得了胜利,并乘势攻下巴比伦,波斯帝国灭亡。亚历山大继续东进,直到印度河流域方才折返。此时,亚历山大的希腊军实质是以马其顿人为主的马其顿军。前323年,亚历山大病死,他庞大的帝国也随之分裂,古希腊历史结束,希腊化时代开始。影响15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很多知识分子(以僧侣和贵族为主)为了摆脱基督教日益腐朽的世俗化统治与思想禁锢,开始重新学习逐渐被遗忘的古希腊著作,例如《荷马史诗》、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和一些先古基督教会文章。古希腊的精神遗产第一次得到了全面复兴和继承。可是到了18~19世纪,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学者们不再把《圣经》上写的当作真事,而且把古希腊的知识归于同类,把前776年第一次奥运会之前的事情统统算为神话,而非历史。1870年海因里希·施里曼在希腊特洛伊出土文物,这一考古发现让西方人重新认识到古希腊不是虚无缥缈的神话传说,而的确经历过灿烂的文明。从此学者开始仔细研究古希腊流传下的著作,区分神话,传说和历史。古罗马古罗马通常指从公元前10世纪初在意大利半岛中部兴起的文明,历罗马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于1世纪前后扩张成为横跨欧洲、亚洲、非洲的庞大罗马帝国。到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西罗马帝国亡于476年。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廷帝国) 变为封建制国家,1453年为奥斯曼帝国所灭。上古时期根据传说,当特罗伊城遭到希腊人进攻的时候,维纳斯女神的儿子亚尼斯及其追随者逃出来,沿北非西行穿过迦太基,来到罗马。根据现代的研究,意大利半岛在旧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居住,到了新石器时代,利古里亚人从非洲经过西班牙,法国来到意大利。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青铜时代,一些讲印欧语的部落从多瑙河和喀尔巴千山越过阿尔卑斯山进入意大利,其中一支拉丁人进入拉提乌姆平原,约于公元前800年移至后来罗马城所在地 ,居于帕拉提乌姆等山丘。与此同时或稍后,萨宾人居于邻近山丘。其后伊特拉斯坎人也来到这里。前8世纪-前6世纪,希腊人向意大利南部移民,并建立城邦。公元前7世纪,以帕拉提乌姆为中心开始部落联合过程,由单一的拉丁人部落联合包括萨宾人和伊特拉斯坎人等3个部落组成罗马人公社。公元前7世纪末~前6世纪末,罗马人公社处于伊特拉斯坎人的统治之下。此时,完成了由氏族部落公社到城市国家的过渡。前5世纪末,高卢人从阿尔卑斯山以北进入波河平原。这些部族经过长期融合同化,形成了意大利人的祖先。罗马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 - 前6世纪史称王政时代。先后有7个王,氏族部落组织尚完整存在,统治阶层包括王、元老院、库里亚会议(罗马称胞族为库里亚,每10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后为百人队会议取代)。后来又出现了贵族与平民之分。第一王罗慕洛在前753年建立罗马城。前4王是罗马人公社的军事首领,后3王是伊特拉斯坎人塔克文王朝的君主。公元前6世纪中叶的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产生。王政时代最后一位王高傲者塔克文暴虐无道,被愤怒的罗马人赶走,传说于公元前509年建立起由罗马贵族掌权的罗马共和国。罗马共和国在共和时代的早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进行了2个世纪。百人队会议从贵族中选出两名执政官行使最高行政权力,为期1年;而掌握国家实权的则是元老院。随着贵族与平民之间对立的加深,贵族承认了平民所选的“保民官”,负责保护平民的权力不受贵族侵犯。前451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废除了平民与贵族不能通婚的限制,这也标志着罗马法的诞生。前326年,取消了债务奴隶制。罗马刚建国时,还是一个小国家。自公元前5世纪初开始,先后战胜拉丁同盟中的一些城市和伊特拉斯坎人等近邻,又征服了意大利半岛南部的土著和希腊人的城邦,成为地中海西部的大国。罗马又发动了3次布匿战争,在前146年征服了迦太基并使之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前215年-前168年发动3次马其顿战争,征服马其顿并控制了整个希腊。又通过叙利亚战争和外交手段,控制了西亚的部分地区,建成一个横跨非洲、欧洲、亚洲,称霸地中海的大国。这一时期经济发展迅速,但是也激化了社会矛盾。公元前2世纪30年代~前1世纪30年代,史称内战时代,先后爆发了西西里奴隶起义和斯巴达克起义。形成了破产农民与大地主的斗争,无权者与当权者的斗争,骑士派与元老派的斗争。并且在前133年-前123年发生了格拉古兄弟改革。公元前107年,在民主派支持下,马略当选为执政官并开始实行军事改革。他推行募兵制,使大批无地或少地公民涌入军队。前90年,为了争取罗马公民权,意大利人起义,史称同盟者战争。前82年贵族派支持的苏拉率军占领罗马。次年,迫使公民大会选举他为终身独裁官,开创了罗马历史上军事独裁的先例。前60年,克拉苏、凯撒、庞培秘密结盟,共同控制罗马政局,史称前三头政治。前48年, 尤利乌斯·恺撒先后打败另外两人,被宣布为终身独裁官,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他厉行改革,但因独裁统治而招致政敌仇视,于公元前44年3月15日遭贵族派阴谋分子刺杀。凯撒死后,罗马内战又起。前43年,安东尼、李必达、屋大维公开结盟,获得统治国家5年的合法权力 ,史称后三头政治。随后屋大维将另外两人打败,于前27年元老院授与屋大维“奥古斯都”的尊号,建立元首政治。共和国宣告灭亡。罗马从此进入罗马帝国时代。罗马帝国奥古斯都创建的政治制度,史称元首制,其实就是共和名义的帝制。他在位期间,实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改革,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且对外扩张,使帝国北疆达到莱茵河与多瑙河一带。奥古斯都死后,其养子提比略继位,从此开创了皇位继承制。从前27年开始到192年这一时期被称为前期帝国时期,包括3个王朝:克劳狄王朝、弗拉维王朝和安东尼王朝。这一时期社会相对稳定。安东尼王朝皇帝图拉真(98年-117年)在位时,帝国版图达到最大:西起西班牙、不列颠,东道幼发拉底河、南有埃及、迦太基,北达莱茵河、多瑙河,地中海成为帝国的内海。经济空前繁荣。192年,安东尼王朝最后一位皇帝被杀,罗马出现了近百年的混乱时期。史学家将193年塞维鲁王朝建立,到235年这段时期称为后期帝国时期。始于安东尼王朝后期的社会、经济和军事危机,在公元3世纪达到空前规模,以致一些史家又划出一个三世纪危机时期(193年~ 284年)。这一时期,战乱频仍,皇帝更迭频繁,奴隶和隶农的起义遍及各地,3世纪60年代在高卢开始的巴高达运动,对统治阶层的统治造成很大的威胁。284年,近卫军长官戴克里先由军队拥立做皇帝,取得帝国政权,改元首制为多米那特制(即君主制),正式采用东方君主的统治形式和礼仪。并实行了许多改革,史称戴克里先改革。其后继者君士坦丁一世废除四帝共治制,于324年成为唯一君主,皇权得到加强。330年迁都拜占廷,更名君士坦丁堡。313年,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他死后,战乱又起。狄奥多西一世曾一度实现帝国的统一。395年狄奥多西一世死后,帝国分裂为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两部分。在西罗马帝国,经济不断出现危机,人口减少,田地荒芜,城乡萧条。410年,西哥特人占领罗马。452年,匈奴王阿提拉进兵意大利。455年汪达尔人再陷罗马城。先后建立起西哥特王国、汪达尔-阿兰王国、勃艮第王国和东哥特王国等蛮族国家。476年9月,日耳曼人入侵,其雇佣兵首领奥多亚克废黜最后一位君主罗慕卢斯·奥古斯图卢斯,西罗马帝国宣告灭亡。东罗马帝国一直延续至1453年,为奥斯曼帝国所灭。它历经人民起义和外族入侵以及内部的一系列社会变革 ,于7世纪左右进入封建社会。古罗马的文化古罗马文化在自身的传统上广泛吸收东方文明、希腊文化的精华并融合而成。古罗马建筑与雕塑发展迅速,现存的建筑有:罗马斗兽场 君士坦丁凯旋门 庞培城 万神庙 拉丁文字母成为许多民族创造文字的基础。罗马法和法学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凯撒 、西塞罗为代表的拉丁文散文,以维吉尔、贺拉斯、奥维德等人为代表的罗马诗歌,是世界各国学者研讨的对象。在罗马帝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基督教,给整个人类特别是欧洲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著名历史学家塔西佗著有《编年史》、《历史》、《日耳曼尼亚志》等不朽著作;李维著有《罗马史》。曾经担任罗马帝国埃及总督的阿庇安也著有著名的《罗马史》。同时,凯撒大帝本人也著有《高卢战记》等一系列以第三人称描述的战记。哲学家卢克莱修著作的《论物性》是流传至今唯一阐述古代原子论的著作,著名学者老普林尼所写的《自然史》是研究古罗马科技史的重要文献。

①王政时代:BC753~BC509;②共和国时代:BC509~BC27;③帝国时代:BC27~AD476;④拜占庭时代:AD395~AD1453最初城小人少,国王制,人多了就共和了,几次战争后领地变大人更多了,出现了独裁者,内战,奥古斯都,再次内战统一,东西罗马罗马 正式名称为元老院与罗马人民,王政后出现的元老院制是古典共和制的表现,并且一直延续到罗马帝国的灭亡,你着重写下元老院的权利的变化和原因就行了

古罗马政治与法律论文摘要

古希腊古希腊的地理范围,除了现在的希腊半岛外,还包括整个爱琴海区域和北面的马其顿和色雷斯、亚平宁半岛和小亚细亚等地。公元前5、6世纪,特别是希波战争以后,经济生活高度繁荣,产生了光辉灿烂的希腊文化,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古希腊人在文学、戏剧、雕塑、建筑、哲学等诸多方面有很深的造诣。这一文明遗产在古希腊灭亡后,被古罗马人破坏性的延续下去,从而成为整个西方文明的精神源泉。历史古希腊文明的兴起早在古希腊文明兴起之前约800年,爱琴海地区就孕育了灿烂的克里特文明和麦锡尼文明。大约在公元前1200年,多利亚人的入侵毁灭了麦锡尼文明,希腊历史进入所谓“黑暗时代”。因为对这一时期的了解主要来自《荷马史诗》,所以又称“荷马时代”。在荷马时代末期,铁器得到推广,取代了青铜器;海上贸易也重新发达,新的城邦国家纷纷建立。希腊人使用腓尼基字母创造了自己的文字,并于前776年召开了第一次奥林匹克运动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召开也标志着古希腊文明进入了兴盛时期。前750年左右,随着人口增长,希腊人开始向外殖民。在此后的250年间,新的希腊城邦遍及包括小亚细亚和北非在内的地中海沿岸。在诸城邦中,势力最大的是斯巴达和雅典。波希战争在希腊城邦向地中海沿岸扩展的同时,西亚的波斯帝国也在扩张,强大的波斯帝国征服了小亚细亚半岛上的艾奥尼亚希腊诸邦。前499年,小亚细亚半岛上的米利都等希腊城邦发动起义,得到雅典的支持。波斯国王大流士一世在镇压起义后,就准备进攻雅典。前490年,波斯大军渡海西侵,但在马拉松战役中被人数居于劣势的雅典重装步兵击败。希腊人赢得了第一次波希战争的胜利。前480年,波斯国王薛西斯一世率50万大军再次进攻希腊。希腊各城邦也结成同盟,共御强敌。希腊联军的陆军以斯巴达人为主力,海军则以雅典舰队为主。希腊陆军在温泉关阻击波斯陆军,虽然兵败,但为希腊海军的集结赢得了时间。波斯人攻入了雅典,将全城焚毁,但希腊海军在萨拉米海战中一举击溃波斯海军,波斯人面临补给被切断的危险,不得不撤退。希腊人乘胜追击,解放了小亚细亚的希腊诸邦。第二次波希战争以希腊的胜利告终。伯罗奔尼撒战争波希战争以后,雅典成为希腊的霸主。雅典海军是希腊各城邦中最强大的军事力量,雅典的民主制也在伯利克里执政时期达到黄金时代。希波战争中,希腊各城邦建立了以雅典为首的提洛同盟,战后逐渐成为雅典实现其霸权的工具。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同盟不满雅典的霸权,双方爆发多次摩擦。前431年,斯巴达的同盟底比斯进攻雅典的同盟普拉提,正式引发了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依靠其强大的海军进行封锁,斯巴达则攻入雅典,试图迫其决战。双方互有胜负,但都未能取得决定性胜利,遂于前421年缔结和约。和平未能维持很久,前415年,雅典对西西里岛斯巴达的盟邦叙拉古发动大规模远征,结果以惨败告终。西西里远征使雅典元气大伤,无力抵御斯巴达的攻势。前405年,雅典海军被全歼。次年,雅典向斯巴达投降,斯巴达成了希腊的新霸主。斯巴达的霸权也未能长久,希腊各城邦陷入混战之中。马其顿的崛起马其顿位于希腊的北部,处于希腊文明的边缘,被希腊人视为蛮族。但从公元前4世纪起,马其顿逐渐成为希腊北部的重要国家。前395年,菲利普二世即位。在菲利普的治下,马其顿成为巴尔干地区首屈一指的军事强国。菲利普大力推动马其顿历史发展,使马其顿的历史从此长期与希腊的历史融为一体。面对马其顿的崛起,希腊建立了以雅典为首的反马其顿同盟。前338年,马其顿在喀罗尼亚大败希腊联军,取得了对整个希腊的控制权。前336年,菲利普遇刺身亡,其子亚历山大即位。亚历山大即位后很快就平定了希腊城邦的起义,巩固了政权。前334年,亚历山大率大军渡海东征,拉开了他征服世界的序幕。亚历山大最大的敌人是强大的波斯帝国。亚历山大先后在格拉尼卡斯河和伊苏斯击败波斯军队,从波斯人手中夺取了叙利亚和埃及。波斯国王大流士三世试图求和,但被雄心勃勃的亚历山大拒绝。前331年,亚历山大和大流士三世之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高加米拉战役爆发。亚历山大再一次取得了胜利,并乘势攻下巴比伦,波斯帝国灭亡。亚历山大继续东进,直到印度河流域方才折返。此时,亚历山大的希腊军实质是以马其顿人为主的马其顿军。前323年,亚历山大病死,他庞大的帝国也随之分裂,古希腊历史结束,希腊化时代开始。影响15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很多知识分子(以僧侣和贵族为主)为了摆脱基督教日益腐朽的世俗化统治与思想禁锢,开始重新学习逐渐被遗忘的古希腊著作,例如《荷马史诗》、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和一些先古基督教会文章。古希腊的精神遗产第一次得到了全面复兴和继承。可是到了18~19世纪,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学者们不再把《圣经》上写的当作真事,而且把古希腊的知识归于同类,把前776年第一次奥运会之前的事情统统算为神话,而非历史。1870年海因里希·施里曼在希腊特洛伊出土文物,这一考古发现让西方人重新认识到古希腊不是虚无缥缈的神话传说,而的确经历过灿烂的文明。从此学者开始仔细研究古希腊流传下的著作,区分神话,传说和历史。古罗马古罗马通常指从公元前10世纪初在意大利半岛中部兴起的文明,历罗马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于1世纪前后扩张成为横跨欧洲、亚洲、非洲的庞大罗马帝国。到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西罗马帝国亡于476年。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廷帝国) 变为封建制国家,1453年为奥斯曼帝国所灭。上古时期根据传说,当特罗伊城遭到希腊人进攻的时候,维纳斯女神的儿子亚尼斯及其追随者逃出来,沿北非西行穿过迦太基,来到罗马。根据现代的研究,意大利半岛在旧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居住,到了新石器时代,利古里亚人从非洲经过西班牙,法国来到意大利。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青铜时代,一些讲印欧语的部落从多瑙河和喀尔巴千山越过阿尔卑斯山进入意大利,其中一支拉丁人进入拉提乌姆平原,约于公元前800年移至后来罗马城所在地 ,居于帕拉提乌姆等山丘。与此同时或稍后,萨宾人居于邻近山丘。其后伊特拉斯坎人也来到这里。前8世纪-前6世纪,希腊人向意大利南部移民,并建立城邦。公元前7世纪,以帕拉提乌姆为中心开始部落联合过程,由单一的拉丁人部落联合包括萨宾人和伊特拉斯坎人等3个部落组成罗马人公社。公元前7世纪末~前6世纪末,罗马人公社处于伊特拉斯坎人的统治之下。此时,完成了由氏族部落公社到城市国家的过渡。前5世纪末,高卢人从阿尔卑斯山以北进入波河平原。这些部族经过长期融合同化,形成了意大利人的祖先。罗马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 - 前6世纪史称王政时代。先后有7个王,氏族部落组织尚完整存在,统治阶层包括王、元老院、库里亚会议(罗马称胞族为库里亚,每10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后为百人队会议取代)。后来又出现了贵族与平民之分。第一王罗慕洛在前753年建立罗马城。前4王是罗马人公社的军事首领,后3王是伊特拉斯坎人塔克文王朝的君主。公元前6世纪中叶的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产生。王政时代最后一位王高傲者塔克文暴虐无道,被愤怒的罗马人赶走,传说于公元前509年建立起由罗马贵族掌权的罗马共和国。罗马共和国在共和时代的早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进行了2个世纪。百人队会议从贵族中选出两名执政官行使最高行政权力,为期1年;而掌握国家实权的则是元老院。随着贵族与平民之间对立的加深,贵族承认了平民所选的“保民官”,负责保护平民的权力不受贵族侵犯。前451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废除了平民与贵族不能通婚的限制,这也标志着罗马法的诞生。前326年,取消了债务奴隶制。罗马刚建国时,还是一个小国家。自公元前5世纪初开始,先后战胜拉丁同盟中的一些城市和伊特拉斯坎人等近邻,又征服了意大利半岛南部的土著和希腊人的城邦,成为地中海西部的大国。罗马又发动了3次布匿战争,在前146年征服了迦太基并使之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前215年-前168年发动3次马其顿战争,征服马其顿并控制了整个希腊。又通过叙利亚战争和外交手段,控制了西亚的部分地区,建成一个横跨非洲、欧洲、亚洲,称霸地中海的大国。这一时期经济发展迅速,但是也激化了社会矛盾。公元前2世纪30年代~前1世纪30年代,史称内战时代,先后爆发了西西里奴隶起义和斯巴达克起义。形成了破产农民与大地主的斗争,无权者与当权者的斗争,骑士派与元老派的斗争。并且在前133年-前123年发生了格拉古兄弟改革。公元前107年,在民主派支持下,马略当选为执政官并开始实行军事改革。他推行募兵制,使大批无地或少地公民涌入军队。前90年,为了争取罗马公民权,意大利人起义,史称同盟者战争。前82年贵族派支持的苏拉率军占领罗马。次年,迫使公民大会选举他为终身独裁官,开创了罗马历史上军事独裁的先例。前60年,克拉苏、凯撒、庞培秘密结盟,共同控制罗马政局,史称前三头政治。前48年, 尤利乌斯·恺撒先后打败另外两人,被宣布为终身独裁官,集军政大权于一身。他厉行改革,但因独裁统治而招致政敌仇视,于公元前44年3月15日遭贵族派阴谋分子刺杀。凯撒死后,罗马内战又起。前43年,安东尼、李必达、屋大维公开结盟,获得统治国家5年的合法权力 ,史称后三头政治。随后屋大维将另外两人打败,于前27年元老院授与屋大维“奥古斯都”的尊号,建立元首政治。共和国宣告灭亡。罗马从此进入罗马帝国时代。罗马帝国奥古斯都创建的政治制度,史称元首制,其实就是共和名义的帝制。他在位期间,实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改革,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且对外扩张,使帝国北疆达到莱茵河与多瑙河一带。奥古斯都死后,其养子提比略继位,从此开创了皇位继承制。从前27年开始到192年这一时期被称为前期帝国时期,包括3个王朝:克劳狄王朝、弗拉维王朝和安东尼王朝。这一时期社会相对稳定。安东尼王朝皇帝图拉真(98年-117年)在位时,帝国版图达到最大:西起西班牙、不列颠,东道幼发拉底河、南有埃及、迦太基,北达莱茵河、多瑙河,地中海成为帝国的内海。经济空前繁荣。192年,安东尼王朝最后一位皇帝被杀,罗马出现了近百年的混乱时期。史学家将193年塞维鲁王朝建立,到235年这段时期称为后期帝国时期。始于安东尼王朝后期的社会、经济和军事危机,在公元3世纪达到空前规模,以致一些史家又划出一个三世纪危机时期(193年~ 284年)。这一时期,战乱频仍,皇帝更迭频繁,奴隶和隶农的起义遍及各地,3世纪60年代在高卢开始的巴高达运动,对统治阶层的统治造成很大的威胁。284年,近卫军长官戴克里先由军队拥立做皇帝,取得帝国政权,改元首制为多米那特制(即君主制),正式采用东方君主的统治形式和礼仪。并实行了许多改革,史称戴克里先改革。其后继者君士坦丁一世废除四帝共治制,于324年成为唯一君主,皇权得到加强。330年迁都拜占廷,更名君士坦丁堡。313年,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他死后,战乱又起。狄奥多西一世曾一度实现帝国的统一。395年狄奥多西一世死后,帝国分裂为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两部分。在西罗马帝国,经济不断出现危机,人口减少,田地荒芜,城乡萧条。410年,西哥特人占领罗马。452年,匈奴王阿提拉进兵意大利。455年汪达尔人再陷罗马城。先后建立起西哥特王国、汪达尔-阿兰王国、勃艮第王国和东哥特王国等蛮族国家。476年9月,日耳曼人入侵,其雇佣兵首领奥多亚克废黜最后一位君主罗慕卢斯·奥古斯图卢斯,西罗马帝国宣告灭亡。东罗马帝国一直延续至1453年,为奥斯曼帝国所灭。它历经人民起义和外族入侵以及内部的一系列社会变革 ,于7世纪左右进入封建社会。古罗马的文化古罗马文化在自身的传统上广泛吸收东方文明、希腊文化的精华并融合而成。古罗马建筑与雕塑发展迅速,现存的建筑有:罗马斗兽场 君士坦丁凯旋门 庞培城 万神庙 拉丁文字母成为许多民族创造文字的基础。罗马法和法学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凯撒 、西塞罗为代表的拉丁文散文,以维吉尔、贺拉斯、奥维德等人为代表的罗马诗歌,是世界各国学者研讨的对象。在罗马帝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基督教,给整个人类特别是欧洲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著名历史学家塔西佗著有《编年史》、《历史》、《日耳曼尼亚志》等不朽著作;李维著有《罗马史》。曾经担任罗马帝国埃及总督的阿庇安也著有著名的《罗马史》。同时,凯撒大帝本人也著有《高卢战记》等一系列以第三人称描述的战记。哲学家卢克莱修著作的《论物性》是流传至今唯一阐述古代原子论的著作,著名学者老普林尼所写的《自然史》是研究古罗马科技史的重要文献。

从十二铜表法开始,到以后的公民法、万民法,再合并公民法与万民法最后的完成是《查士丁尼法典》,也叫《民法大全》

古罗马法律论文

1、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据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2、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会》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矗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其一,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其二,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下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成。 其三,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古罗马国家建立有意大利半岛上,原是半岛西部台伯河东岸的一个小城帮。当罗马国家的版图只包括意大利本土的时候,如隶主统治集团利用贵族共和制的形式维持自己的统治,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发展的同时,罗马法也形成并不断发展变化,它继承和发展了古化亚非国家和希腊国家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国家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谓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卷 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奴隶制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达最发达,最完备阶段,是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极为宝贵的文献立法资料。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关于罗马法的种种分类方法,在历史上有可借鉴之处,发生过重大影响。其中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为完备,将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们,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人法的基本任务是巩固社会上各阶级的不同地位,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同时也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罗马法律中的人法将权利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在古化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古化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根据市民法的规定,法律上发生的关系均属个人关系。到了共和国时期,开始承认某些特种团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各种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大量涌现。罗马法上的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夫权婚姻,一种是无夫权婚姻。上古时候,婚姻的家庭的利益为基础,以承祭祀和继血统为目的,涉及宗教和人事关系。古化罗马所称的家庭是指在家父权支配下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孙子女,奴隶和牛、马、土地等,其重要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对所属成员和一切财产享有管辖和支配权力。随着社会、法律的进步,所有权、夫权、主人权先后从家父权中分化出来,家庭组织日益缩小,仅限于家长支配下的家属。进入帝国主义时期,家父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负有一定义务,如法定抚养,为女儿出嫁资,立遗嘱时要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定份额等等。物法在罗马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对后出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法三部份组成。物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行使物上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由私人 设的,只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物权才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及永续性三个法律特征。继承被置于罗马法的物法中,充分体现出它的私有财产关系性质,是所有权的引申。继承方式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罗马法上没有专门的表示债的名词,在立法文献和法典中有过债的定义,《查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所谓法锁就是指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用法律来连接和约束的意思。与人法、物法相比,虽不如前两者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许多方面的规定也比较详尽,提出的一些诉讼原则具有独特特点,对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起了不少的作用。罗马法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进行的审查。罗马国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诉讼程序,特别是在私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复杂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后来,随着奴隶制国家阶级斗争的日益加剧,时常发生值得保护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来保护,于是,最高审判官又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命令来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或方法,而不能用一般的程序来进行审理,这种程序称为特别诉讼,它在罗马帝国后期成为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为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以实现;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速和发达,尤其是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及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于后来欧洲许多酱主义国家的法律,特别是民法上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在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中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德国、法国等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民法典。公元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蓝本,从结构、体系、内容、基本原则到法律术语均继承了罗马法,1900年德国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同样渊源于罗马法,具有“现代罗马法”之称,其他如比利时、荷兰、意大利、波兰、瑞士等国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就是英美等胃也不能排除这种影响,英国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就连旧中国的立法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总之,罗马法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结论清晰,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间接的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和货币关系户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护商品生产提供了贷鉴的现成形式。

早期罗马法即罗马市民法从所有权移转方式上,把物分为“要式移转物”和 “略式移转物”。依罗马市民法规定,凡要式移转物所有权的移转必须采用“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的方式才能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法律效力,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和物件的交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要式买卖”又叫“曼兮帕蓄”(man lipation),是罗马法移转所有权最古老的方式。采用“要式买卖时,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说毕,以铜块击秤,随即交给出卖人,买卖就告成立,买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权。[1]“拟诉弃权”则是一种模拟确定所有权的诉讼形式以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其当事人必须为罗马市民且须亲自到场,标的物须为罗马物,其要求比“要式买卖”更为严格。其具体方法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持买卖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亲自到裁判官(法官)前,买受人充原告,出卖人充被告,伪称诉讼,由原告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并声称:“依罗马法,此物为我所有”。裁判官则问被告(出卖人):“你对原告的主张有无异议。”出卖人不提出异议或是默不作声,裁判官便裁定该物为原告(买受人)所有,买卖就告成立。[2]其实,这里所谓的原被告之间并无真正的纠纷,二人早已有默契,仅是走过场而已,只不过是借助这种方式来达到移转所有权的合法性。由此可见,早期罗马法对形式主义的关注超过了实质内容。如果有一个固定形式被遗漏或误用,转让过程便失去效力。相反,如果所有程序和仪式已正确进行完毕,则转让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律并不重视。质言之,在早期罗马法移转所有权的两种方式中,只要按照固定格式做出相应行为,说出相应语言,即可发生权利移转的结果。可以说,形式是权利变动的最终力量,没有形式的买卖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形式不能产生权利变动的结果;当事人的意思对于权利变动不起作用,它被外在的形式所淹没。至于权利移转基于何种原因而产生,不在法律关注的视野之内。一言以蔽之,只要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要式行为即可,履行此行为的原因无关紧要。换言之,在移转所有权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思虽然不可或缺,但当事人的意思只是形式出现的动因,它不能决定和改变形式,更不能决定所有权变动的效力;只要符合法定形式的所有权变动才有效,只有法定形式才能够决定所有权的归属形态和内容。  “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移转所有权方式的区别体现了当时罗马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在罗马国家的早期发展阶段,农业占比较重要的地位,因而“要式移转物”均为与农业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物,主要有意大利的土地(开始是拉丁姆地区的土地)、意大利土地上的房屋、意大利耕地的地役权、奴隶以及用来牵引或负重的家畜即牛、骡、驴等。根据罗马法,对于此类物必须以“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等方式移转所有权。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狭隘  罗马法形式主义特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其主体狭隘,在其早期阶段其主体主要是罗马市民,即享有罗马市民权的人。由于享有市民权的人只是罗马居民中的一小部分,其主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依早期罗马法的规定,罗马市民身份的取得基本上采取血统主义原则,故出生为取得市民身份的最基本的方法,根据市民法的规定以出生而取得市民身份的条件为:(1)父母皆为罗马市民者,其中不管出生于罗马国内或国外,皆为罗马市民;(2)父母身份不同,其婚生子女身份从父,非婚生子女从母,而在当时的罗马,父母皆为罗马市民或父母任意一方为罗马市民者人数极少,因而通过出生方式取得市民身份的人也相应很少。[3]据史家考证,罗马共和国初期,罗马成年公民只是其居民人数的四分之一。[4]市民权也即公民权,为罗马市民专有的权利,包括公权和私权,公权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和诉权等。事实上,即使在罗马部族内部,最初仅有奴隶主贵族享有完全的市民权,是市民法的主体,平民则不得享有市民法上的权利。后来经过斗争,平民的市民权在《十二铜表法》中才得以规定。罗马市民也即罗马公民,享有完全市民权,最初仅限于罗马部族居民(包括原来的氏族贵族和平民),后来市民权逐渐被授予罗马部族外的居民,罗马市民的范围有所扩大。在罗马对意大利的征服及在向意大利外的扩张过程中,罗马统治者赋予了不同地区的居民以不同的权利,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市民权的多少,可以将罗马境内的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外来人和奴隶。拉丁人是介于罗马市民和外来人之间的自由人,按照享有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古拉丁人、殖民地拉丁人和优尼亚拉丁人三个等级。古拉丁人是指罗马城市附近拉丁姆地区的居民,后来扩大到意大利境内的所有拉丁人。由于古拉丁人同罗马人同种族、同语言、同文化和同宗教,所以罗马人授予他们除被选举权以外的全部市民权。到公元1世纪,全体居住在意大利的拉丁人都被授予了公民权,古拉丁人这个类别不再存在。殖民地拉丁人是指罗马殖民地的居民,它们没有罗马市民的公权和结婚权,但享有财产权、遗嘱权和诉权。优尼亚拉丁人是指没有依法定方式解放的奴隶,它们没有公权和结婚权,只享有私权中的部分财产权、部分遗嘱权和诉权。就财产权而言,优尼亚拉丁人的遗产不能由继承人继承,也不能以遗嘱的方式处分,在其死后,遗产归其原来的主人所有。外来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范围不同,最初指不属于罗马部族的人,后来指既不在罗马城市,又不在意大利的人,包括外省人和外国人。外省人指居住在罗马建立的行省的居民,外国人又分为与罗马保持友好关系的友邦人与罗马呈敌对关系的敌国人,外来人指与罗马保持友好关系的友邦人。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里卡拉帝授予帝国境内的所有自由民以市民权,从此,外来人也取得了市民权,外来人便专指没有罗马国籍的人。至于奴隶,在罗马法上是权利的客体而非主体,自不待言。  可见,早期罗马法即罗马市民法的主体开始时就是限定为罗马市民的,而广大的外来人(其中包括拉丁人)则被排除在市民权主体之外。只是在公元212年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外来人都获得罗马公民(市民)权之后,才逐渐取消了这种限制。罗马法的主体之所以如此狭隘有限,与罗马早期为一个地域狭窄的奴隶制蕞尔小邦密切相关,由于当时农业是其主要的经济部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因而整个社会基本上是封闭式的,对外来人是持排斥态度的,其权利也只能为本城邦的一小部分居民所享有。罗马国家与别的古代国家的情况大致相同,是从部落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传说在罗马国家形成之前,罗马共有3个部落,每个部落下有10个胞族,每个胞族下又有10个氏族,罗马社会靠血缘关系联接在一起。[5]尽管国家是建立在以地域和财产原则划分居民的基础上,不再依靠血缘关系来维持,但古代国家还是不可避免地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的痕迹。正如梅因所言:“在古代世界中,一个社会的本地公民常常自以为是由于血统而结合在一起的,他们反对外来人主张平等权利,认为这是对于他们生来固有权利的一种篡夺。”[6]因此,初生时的罗马法律具有很强的封闭性,罗马人不愿意把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赋予外来人。此外,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甚至享有市民权的妇女以及处于家长权之下的家子也被排除在罗马法主体之外。依罗马法规定,奴隶在法律上是权利的客体而非主体;罗马妇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尤其是在罗马法初期未取得法律主体的资格,其为法律行为须在监护人的同意下进行;在罗马,处在家长权之下的家子都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可见,在罗马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人只占其人口的一小部分。总之,早期罗马法的主体非常有限。与此相适应,就罗马法所有权制度而言,在早期罗马法阶段,其所有权主体也同样非常有限。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窄小  罗马法在其形式主义严重的时期,其客体范围非常狭小,这也是其形式主义特征的显著表现。就其所有权客体而言,在罗马古代社会中,土地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资料,法律一般都对土地的所有权予以严格的保护,但即便如此,早期罗马法的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也是非常狭窄的。换言之,在早期罗马法阶段,不是罗马境内的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都能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罗马法的早期阶段即罗马市民法阶段法律仅调整意大利土地的所有权(最初只限于拉丁姆地区,范围更为狭窄),而大量的外省土地则不是市民法所有权的客体。其时罗马国家的土地被分为两个部分,即意大利土地和行省土地。罗马人在意大利境内扩张时,采用赋予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以完全的市民权或将该地区的土地分配给罗马市民的方式,从而使意大利境内的土地全都具有了“罗马地”的资格,对于这一部分土地,罗马市民可以私有,受所有权制度的保护。但对意大利以外设立的行省土地(被授予“意大利邦”的除外)则由罗马国家公有,任何人包括罗马市民在内只能行使占有权或用益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占有者或使用者应向国家交纳赋税。换言之,罗马行省的土地不在罗马市民法所有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其所有权最初只受裁判官法,后来又受万民法的调整,先后形成裁判官法和万民法所有权。然而裁判官法所有权毕竟只是事实上的所有权,依罗马市民法规定,事实所有权人不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仅享有诉讼上的“抗辩权”,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无疑极为不利;后来在最高裁判官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万民法所有权虽然较之裁判官法所有权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市民法依然不承认其所有权,一旦有人依市民法向万民法求法律的保护。可见,万民法所有权制度对所有权人的利益的保护仍不充分。这反映出早期罗马法的客体范围十分狭小,之所以如此,同早期罗马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前已论及,早期罗马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奴隶制小邦,农业是罗马最普遍的产业,也是最关键的部门,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与此相适应,其财富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而动产相对来说价值并不大,因而其时的罗马法主要关注于土地,对土地的保护格外重视,因为土地是农业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而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有利于加强对土地的保护。  (三)形式重于实质内容  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罗马法形式主义的实质特征,即在罗马法中法律行为的形式是决定性的因素,而内容则是次要性的因素。英国法史学家梅因在谈到罗马法的这个问题时指出,“仪式不但和允约本身有同样重要性,甚至比允约更为重要”[7]。如果一个固定形式被遗漏或误用,法律行为便失去效力。相反,如果所有程序和仪式均已正确进行完毕,即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法律行为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律在所不问。具体就罗马法所有权制度来讲,前已论及,早期罗马法即罗马市民法从所有权移转方式上,把物分为“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而依罗马市民法规定,凡“要式移转物”有权的移转必须采用“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的方式才能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仅仅凭借自身的意思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他们必须将外界因素引入自己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必须通过这些外界因素公开化。易言之,在罗马法看来,一个法律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该法律行为的外部形式,而其实质内容则无关紧要。正如英国罗马法专家巴里.尼古拉斯教授所言:“原始制度注重对形式的使用,法律后果并不是产生于单纯的协议或者简单的意思表示。如果要创设或者转让某一权利,必须实施某些特定的行为,或者使用指定的话语。这种行为或者话语就是形式,法律后果就是由这种形式创造的,如果形式没有得到遵守,或者没有完全遵守,就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相反,如果有关形式得到遵守,但存在意愿方面的缺陷(如错误或者恶意),法律后果仍然产生。形式既具有实质性意义,又是充分的条件。”  由于罗马人既不愿放弃旧有的市民法,又想用法律解决社会中新出现的问题,为恰当地解决好二者之间的矛盾,罗马人于公元前367年设立最高内事裁判官,授予其颁布告示的权利,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从而在不改变市民法的情况下随时应变,后来在其发布的告示中逐渐形成了裁判官法。就所有权而言,裁判官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突破了市民法所有权移转方式上的形式主义要求,形成了“裁判官法所有权”,该所有权是一种事实上的所有权,凡是依市民法得不到保护的所有权,均可请求裁判官予以保护,比如那些没有遵守“曼兮帕蓄”式和“拟诉弃权,式来进行移转所有权的,就可以采用之。裁判官法所有权的具体保护方法有两种:一是在合法所有人(卖主)对事实所有人(买主)提起诉讼,对物的所有权发生争论时,允许事实所有人提出“买卖成交的抗辩”;二是承认事实所有人在其“善意占有”受到侵害时,以时效已完成为理由而取得合法所有权,使事实所有人可以享受到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这样就弥补了非依市民法取得方式不能取得所有权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事流转的困难局面。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裁判官法所有权制度突破了市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移转的繁琐要求。后来随着最高裁判官法的发展,至罗马共和国末期,裁判官法所有权便成为独立于市民法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所有权制度。尽管裁判官法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市民法的形式主义要求,但裁判官法所有权毕竟只是事实上的所有权,依罗马市民法规定,事实所有权人不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仅享有诉讼上的“抗辩权”,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无疑极为不利。同时裁判官法对于市民法的狭隘民族性并无任何突破。因为市民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所以仅保护罗马市民的利益,而外来人则基本上无任何权利。但公元前3世纪以来,罗马开始发动大规模的对外战争,随着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市民法主体的狭隘性因而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于是在设立最高内事裁判官经验的基础上,罗马又于公元前242年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由其专门负责审理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纠纷。其后罗马又在最高外事裁判官告示的基础上形成了万民法。就所有权而言,万民法所有权则更是突破了市民法形式主义的藩篱,作为万民法所有权的移转方式不但不拘形式,而且其主体也不限于罗马市民,只要是自由人都可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受让方即可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而不像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权那样,受让方仅取得事实上的所有权。罗马万民法上的所有权最常见的移转方式为交付,即无须履行复杂的仪式,只要进行简单的交付就能产生所有权的移转,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后随着万民法和市民法区别的消亡,罗马法所有权移转的形式主义更是大为淡化。到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公元527年至565年在位),移转所有权不再需繁杂的仪式和手续等外部形式,只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和物件的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查帝法典中说:“要式移转物和略式移转物的区分太古老,应予以废除。废除无益的含糊不清的区分,使得所有地方的同样的物被归入同一类。”[9]  总之,罗马法所有权法律制度经历了由重形式到不重形式的发展历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罗马法在不断克服形式主义的同时,并未使其内容简单化,相反罗马法的内容却日臻系统和丰富,以致达到了世界古代法的顶峰,从而给后世法律以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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