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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论文摘要怎样写

发布时间:2024-07-05 07:00:31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论文摘要怎样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胜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4.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5.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5.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6.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住所;  3.单位负责人;  4.预算管理形式;  5.主管部门;  6.单位资产总额;  7.国有资产总额;  8.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丽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11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删企业财产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网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井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井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井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国资事发[1995]第106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第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头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元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置,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资金流动的特点探讨 论文 摘 要:中小企业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笔者于对广东省湛江市50家中小企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分析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探索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新思路。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论文摘要

研究的内容:目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大、涉及单位众多,汇编范围庞大,资产管理手段落后,资产信息化相对落后,存在资产管理数据静态管理,数据信息时效性差,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已经不能满足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与监督的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资产管理与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随着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设指名了方向,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的转变,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分配及有效利用。但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依然存在一下的问题,也是我们研究的主要内容:国有资产配置不科学,存量国有资产信息与财政预算管理脱节,单位之间分配苦乐不均。国有资产处置缺乏规范信息化的资产处置监督程序、处置途径,随意处置资产普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资产缺乏优先的监督机制,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未经审批的资产经营行为较为普遍。资产产权归属信息不清,出现了实际上的资产所有者管理缺位,财务监督信息滞后的问题。信息不对称、不集中、不全面、不准确。我们研究的目的是更合理的利用和分配国有资源,使之最大效率的应用,为行政事业单位更好的行使其管理作用发挥最大的功效。

现代企业资产管理研究 摘要:资产密集型企业对企业资产管理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市场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管理是刚从国外引进的先进的管理方法,它对企业资产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全程管理。它不仅要企业进行管理思想的改革,而且还借助现代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来替代原先的手工操作。它是资产密集型企业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企业资产管理;EAM;预防性维修;PM;可靠性维修;RCM;ORACLE;9IAS   EAM又称企业资产管理,其前身为CMMS(ComputerizedMaintenance Management System:计算机化的设备维护管理系统)。从定义可以看出,CMMS更多侧重维修管理,包括预防性、预测性维修计划;从系统的应用范围来看,CMMS则更多停留在部门级的水平。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设备现代化水平大大提高,设备大型化、高速化、电子化以及结构复杂化,从研究、设计、试制、制造、安装调试、使用、维修一直到报废,环节多,各环节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因而设备管理的发展大致有以下几个阶段:   1. 事后维修阶段。就是等设备发生故障才进行抢修,维修人员就像救火队一样随时待命。   2. 预防性维修阶段。就是在设备正常运行时制定维修计划,预先进行防患于未燃的维修,这样常会造成维修过度或维修不足。   3. 生产维修阶段。就是通过周期性的检查,分析制定维修计划的管理方法。例如按照设备的运行状态等参数,制定维修计划,这样的维修避免了计划维修的盲目性,做到维修的有的放矢。该阶段有代表性的维修方式有预测性维修、基于状态的维修、以可靠性为中心的维修等。   4. 统一化、综合化维修阶段。综合应用各种维修方式,吸收生产维修工程学、后勤工程和日本全员维修等内容。它具有最优化的管理理念,把维修看成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交叉合作。   现代的企业资产管理(EAM)继承并发展了CMMS,不仅包括设备维修管理的内容,还整合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所以现代企业资产管理是以设备资产台帐为基础,工单(Work Order)的提交、审批和执行为主线,按照计划检修、预防性维修、预测性维修、全员维修及可靠性维修等维修保养模式,综合了采购管理、库存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对设备进行全寿命管理的数据充分共享的管理体系。它是现代资产密集型企业资产管理的解决方案。   一、我国企业资产管理的现状   我国企业资产管理相对比较落后,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如老的电力企业,生产设备的维修管理基本处在“计划维修”阶段,设备管理也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基本无法做到对设备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购置设备的安装位置不清楚,某台设备的发动机更换次数不清楚,旧发动机是从哪个地方换下来的不清楚,仓库是否拥有设备的备件不清楚,更有甚者的是,仓库保管员竟然也找不到设备的备件保存在何处,而诸多此类不可思议的现象在许多企业依然存在。造成这般境地的主要因素是企业没有把管理中心放到设备管理上,对设备管理的核心没有深刻的认识,企业员工的素质还有待提高,企业文化仍有待完善。   近些年,许多的资产密集型企业引入了较为先进的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办法,使企业资产有了“设备的主人”,维修计划也依据设备主人对设备点检的情况制定。“点检定修”办法的采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资产管理水平,但由于员工的认识水平和对该制度推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叶公好龙”的现象,使得“点检定修”流于形式。   企业资产管理及其支持系统,作为资产密集型企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覆盖了资产密集型企业管理系统的绝大部分业务,通过支持先进资产管理理念的企业资产管理系统EAM的实施和投运,规范企业设备管理、维修管理等资产管理流程,并将其固化,从而使企业资产管理水平得到真正提高。   二、资产管理的层次结构模型   科学的编码方式明确了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所属系统和所处的功能位置,从而实现设备移动信息的有效、动态跟踪。所以要对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首先必须对设备资产进行唯一的编码。编码的方法有很多规范,选择一种比较适合自己企业的规范是首要的,例如电力企业可以选择KKS码。   对资产建立层次结构树,将资产分为4个层次:资产(Asset)、功能位置(Position)、系统(System)、物理位置(Location)。   资产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设备,它具有唯一的资产号,通过资产号我们可对资产进行生命周期的全程跟踪。当一个设备被定义为资产以后,就有特殊的采购和库存备件管理,就对它有资金流的跟踪。功能位置是一个逻辑概念。例如在某个功能位置安装了一个水泵,但是不久就坏了,然后又换了一个新的水泵。在这里水泵是一个资产,资产安装在一个功能位置上,所以功能位置的概念是资产之上的一层。系统是许多功能位置和资产组合而成的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例如测温系统,测压系统等,显然系统的层次又比功能位置高。最后物理位置指的是资产、功能位置、系统的具体位置,它处于最高层次。以上的4层每一层之间是可以相互嵌套的,但是层与层之间只能是高层次包含低层次。当对巨型设备系统进行如上分析以后,就可以建立一棵“设备之树”,清晰地表现出设备内部的层次关系。   建立完设备树模型后,即可以对资产设备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科学的管理。   三、企业资产管理的核心(生命周期管理)   资产密集型企业资产管理的核心是对设备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管理。简要叙述如下:   1. 设备采购的管理。在进行设备采购的时候首先要注重战略要点,对设备的更新换代要有长远的考虑,不能只图当前利益。其次要利用设备使用的历史信息进行评估决策,从自己的最优供应商处购置性价比最高的设备。最后是要减少设备的重复购买。   2. 设备的跟踪。首先要对购置的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测以保证质量,然后要对购置的设备进行位置和用途的跟踪。必须清楚设备的具体位置、具体用途、同类设备的历史使用信息(如有同种类型的设备使用等),必须能够方便地找出设备的保修和技术文档。   3. 设备的管理。对设备进行预防性和预测性维护,甚至可以进行可靠性维护或更高级别的维护。总的目的是使设备更可靠地运行,提高资产回报率。对设备常用备件的库存管理,既要做到库存低又要在维修时不能缺少关键备件。同时在进行各种方式的维修时,对人力资源的管理要合理化,对每个工种的员工进行详细的生产任务安排。一个简单的工作流程是首先根据设备运行状态提出维修需要,然后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维修的任务安排(包括维修的设备、维修的步骤、需要的备件、需要的工种、需要的时间),接下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最后设备管理人员进行验收。   4.设备的出让。对于无法使用或报废的设备,“出让”并非一般的处置,而是想尽办法提高设备的估价进行转让,从而为运营回收可利用资金。可以通过规定标准出让流程对出让进行管理。   四、现代资产管理的具体实践   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是一个典型的老式发电企业,它对资产的管理还停留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仅仅使用简单的物资管理系统。采购管理、库存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其他的管理比较混乱,企业没有明确的管理流程。针对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的现状,公司实施了由美国Datastream公司开发的Datastream7i系统。系统的实施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项目的实施范围的确定,测试系统的安装,业务流程的分析与重组,系统的设计与创建,系统操作手册的编写,系统数据的采集,系统的使用培训和正式系统的上线运行。其中数据采集的任务量最大,可以和其他阶段并行进行。  企业在实施EAM系统过程中,根据EAM系统包含的管理思想,结合企业管理实际,对企业管理流程进行再造。在流程再造过程中有时必须对企业部门进行调整,使各个职能部门更加分工明确、合理、有效。总之,流程必须以科学合理,提高效率为目的。   企业在实施EAM系统时态度必须坚决。实施管理软件必定会触及一些员工或领导的切身利益,从而遇到很大的阻力。所以企业最高领导的决心和魄力是实施成功的保障。   企业在实施EAM系统时,要有主人翁精神,要积极的参与到实施的每一个步骤。不光是计算机中心,其他职能部门也应抽调人手,同实施方一起组成核心小组。核心小组在系统实施后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自身是真正推动EAM正式运行的关键。   不破不立,企业应通过EAM系统的实施,使自己的管理更上一个台阶,向国际先进管理靠拢。   五、结束语    当今进入我国EAM世界的领头羊为Datastream、Maximo等跨国公司。他们的EAM产品已集合了电子签名、电子采购、工作流等先进的管理思想和工具。据Datastream网站的报道,该公司于2003年3月宣布进行“资产性能管理”(Asset Performance Management),即根据大量日常维修和管理的资料获得企业资产的各种详细信息,然后对复杂的信息进行分析,从中获取对企业的战略规划有用信息,它是资产管理的更高境界。此外,业界也有提出“战略资产管理”(Strategy Asset Management),是将所有资产的信息进行集中与抽取,从而影响企业的战略决策。如何抽取有用的信息,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向。如果将数据挖掘技术应用到“战略资产管理”抽取“黄金”信息,那么决策人员就可以轻易地获取复杂的决策信息。可以想象,未来的几年里,EAM将会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Terry maxey.Primer on Asset Management.Plant Engineering,2002,(8).   2.J.D.Edwards.EAM Slug-Fest.Manufactory System,2002-04-16.   3.李葆文.国外设备管理及其发展趋势.设备管理和维修.2000年第7期-第12期,2001年第1期.   4.徐滨士.设备管理的历史和发展.工程机械与维修,2002,(1).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论文摘要怎么写

企业流动资产管理方法的探讨的论点: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在不同行业的确定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胜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4.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5.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5.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6.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住所;  3.单位负责人;  4.预算管理形式;  5.主管部门;  6.单位资产总额;  7.国有资产总额;  8.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丽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11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删企业财产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网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井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井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井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国资事发[1995]第106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第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头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元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置,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资金流动的特点探讨 论文 摘 要:中小企业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笔者于对广东省湛江市50家中小企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结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分析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探索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新思路。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论文选题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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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内容:目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大、涉及单位众多,汇编范围庞大,资产管理手段落后,资产信息化相对落后,存在资产管理数据静态管理,数据信息时效性差,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已经不能满足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与监督的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资产管理与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随着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设指名了方向,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的转变,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分配及有效利用。但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依然存在一下的问题,也是我们研究的主要内容:国有资产配置不科学,存量国有资产信息与财政预算管理脱节,单位之间分配苦乐不均。国有资产处置缺乏规范信息化的资产处置监督程序、处置途径,随意处置资产普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资产缺乏优先的监督机制,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未经审批的资产经营行为较为普遍。资产产权归属信息不清,出现了实际上的资产所有者管理缺位,财务监督信息滞后的问题。信息不对称、不集中、不全面、不准确。我们研究的目的是更合理的利用和分配国有资源,使之最大效率的应用,为行政事业单位更好的行使其管理作用发挥最大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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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关于企业内部控制的题目吧,内控包括的方面比较多,而且也比较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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