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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科学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及范围

发布时间:2024-07-07 07:04:31

动物科学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及范围

动物医学的论文不难的,主要是有数据支撑。当时也是不会,弄了好久都没过,还是学姐给的雅文网,写的《安徽省猪病流行病学调查》,很快就搞定了美国实验动物医学发展简史——对中国实验动物医学发展的思考动物医学类期刊高被引论文分析及其对编辑选题组稿的启示我国高等教育动物医学专业面临的新挑战及其应对策略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探讨动物科学、动物医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现状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部属农业高校的调查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措施动物医学本科专业高素质实践创新人才培养方案研究校企合作促进动物医学专业学生就业改革实践教学、大力培养动物医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动物医学教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践教学新模式的构建与实践从市场需求谈高校动物医学人才的培养麻醉性镇痛药研究进展地方高校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实践动物医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动物医学专业实验教学模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动物医学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研究与实践——以山东农业大学为例动物医学专业临床实验课程的改革与实践

1 人类左右撇子性状的遗传机制2 人类指纹遗传机制的初步探讨(我还不知道指纹遗传是数量遗传还是非数量遗传还是别的什么东西)3 利用某某动物对遗传3定律的验证4 hnRNA向mRNA转变机制的验证5 某某动物减数分裂的观察一般本科生论文的要求都不高,搞一个验证实验或者观察什么什么的都能过关。

实验动物学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及范围

生物医学方面 实验动物学与医学、生物学的关系尤为密切,生物医学上的许多重大发现和成就都与实验动物息息相关。正如巴甫洛夫所说:“没有对活动物进行的实验和观察,人们就无法认识有机界的各种规律。”对于医学科学来说,探讨危害人类健康的各种疾病的发病、治疗与治愈机制及其生理、生化、病理、免疫等方面的机制,无一不是通过动物实验而阐明或证实的。如在癌症的研究中,由于在肿瘤的移植、免疫、治疗等研究中使用了裸鼠、悉生动物和无菌动物,对各种肿瘤的致癌原因,尤其是化学致癌物质、病毒致癌,肿瘤的病毒、免疫、治疗等方面研究有了极大的进展。计划生育研究中有相当大的工作量是在动物身上完成的。外科中器官的移植,必须先在动物身上反复进行实验。其它疾病,如高血压、动脉硬化、肥胖症、糖尿病、肝炎、老年病、艾滋病等都需运用相应的动物模型来进行实验研究,来阐明各方面的机理,最后达到治疗和预防的目的。目前,对于生物学的研究已进入分子水平,而这一领域大部分研究材料也是来自实验动物。 制药和化工方面 实验动物在制药工业方面的应用非常广泛,新药的研制,必须通过安全性试验,其中包括动物的急性、亚急性及慢性毒性试验,三致试验(致癌、致畸、致突变),有的还要利用实验动物模型进行效果试验,证明对机体无毒性或安全可靠、有效后方能申请报批,否则可能会给人类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如1962年西德某药厂生产一种反应停(Thalidomide)药物给孕妇使用,结果造成畸胎儿发生率增高,给子孙后代带来灾难。药品出厂前,每批都要用实验动物进行检测,以确保绝对安全。化工产品的毒副作用对生命的影响,都是从动物实验中获得的结果。因此,实验动物在医药、化工领域里被称为“有生命的试剂”,是各种药理、毒理实验工作的重要条件,成为衡量医药、化工科学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准。 实验动物也是医药工业上生产疫苗、诊断用血清、某些诊断用抗原、免疫血清等的重要材料,都是将菌毒种等接种于动物体内而制成。例如:从牛体制备牛痘苗,猴肾制备小儿麻痹症疫苗,马体制备白喉、破伤风或气性坏疽等血清,金黄地鼠肾制备乙脑和狂犬病疫苗,小鼠脑内接种脑炎病毒后的脑组织制备血清学检验用的抗原等。 在农牧科学方面 农业上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对残毒的分析检测离不开实验动物。安全性评价居农药研究开发的首位,必须用高质量的实验动物进行三致试验,急性、亚急性、慢性毒性及迟发性毒性,联合毒性,世代繁殖毒性等试验。新农药的研究开发往往因为它对人类健康有危害而告失败,因此,研究的成功率仅占合成化合物的1/30000,研究周期约需7~8年。没有合格的实验动物来做试验,而造成经济上和时间上的损失是十分惊人的。如过去大量使用有机氯农药、杀虫日米、杀蟥剂等都因后来发现有致癌作用而停止使用,但有的已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实验动物在畜牧科学方面的应用,主要范围是疫苗制备和鉴定、生理试验、胚胎学研究、饲料营养分析、饲料添加剂、兽药的有害影响等试验,保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肉、奶、蛋等畜产品的安全性。

实验动物学是以实验动物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将培育的试验动物应用于生命科学等研究的一门综合性学科。简而言之,它是研究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一门综合性学科。1、实验动物遗传育种学 (Laboratory animal genetic breeding science) 是利用遗传调控的原理,控制动物的遗传特性,培育新的实验动物品种、品系和各种动物模型,达到实验动物化目的科学。2、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 (Laboratory animal microbiology and parasitology) 是研究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分类学、生物学特性以及与人类和动物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3、主要研究理化因素(温度,湿度,气流,风速,气压,氨,有害气体等),营养因素(饲料,水等),栖居环境(房舍、笼架具、垫料 、食饮器具等),生物因素(个体间关系、饲养密度,微生物、寄生虫等、其它动物和人类等)对实验动物的影响等。扩展资料:研究方法:动物门类繁多,作为学科也极其复杂,但综合起来,其研究方法不外:1、描述法:即通过观察,将动物外形、内部结构、生活习性及经济和学术意义用文字和图形如实记录下来。2、比较法:通过动物间的系统比较,推究异同,认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得出规律。3、实验法:在人为条件下,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方法对动物的生活和生命活动现象进行观察,以揭示动物生活和生命活动的本质。实验法往往和比较法同时进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动物学

实验动物科学(Laboratory Animal Sciences),是研究有关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一门新兴科学。前者,是以实验动物本身为对象,专门研究它的育种、保种(培育新品种、保持原有品系的遗传特性)、生物学特性(包括解剖、生理、生化、生殖及生态等特点)、繁殖生产、饲养管理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和予防,以期达到如何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后者,是以实验动物为材料,采用各种方法在实验动物身上进行实验,研究动物实验过程中实验动物的反应、表现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等问题,着重解决实验动物如何应用到各个科学领域中去,为生命科学和国民经济服务。简言之,实验动物科学是专门研究实验动物的生物特性、饲养繁殖、遗传育种、质量控制、疾病防治和开发应用的科学。实验动物科学诞生于本世纪五十年代初期,现在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综合性的基础科学,它是融合生物学、动物学、兽医学和医学等科学,并引用了其它自然科学的成就发展起来的。因此这门科学是综合性的,它所涉及到的知识面很广泛,它所包括的内容极为丰富,其中不仅要以生物学、医学、药学、兽医学、畜牧学等为对象,以遗传学、育种学、病理学、生理学、营养学、微生物学等为基础,还要引用机械工程学、环境卫生学、建筑学等科学,对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方法进行开发和研究。

动物防疫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及范围

你好【释义】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   (一)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实施环境安全型畜禽舍改造以及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空间电场生物效应涉及的电隔离方法以及化学阻隔、人员阻隔、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病的扑灭。一般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你好摘要:我国兽医管理体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使我国在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得到明显加强。农业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地方的督促检查力度,争取尽早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并提出 “建设现代农业基地,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口号。此文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来浅谈一下我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关键词:兽医、体制改革 正文一、前言: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疫情防控工作上我国取得了重大的胜利 在这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我国的兽医工作者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另外随着全国猪肉价格大幅上涨,这也从一个方面要求我国的兽医工作者,更加要做好生猪疾病的防空工作, 降低生猪饲养风险!可见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兽医工作全面发展、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我国的兽医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体制的改革也是任重而道远!二、我国兽医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兽医工作没有统一机构管理,导致管理体制不顺。目前, 我国兽医管理工作分散到多个部门,不能实施统一管理, 职责不清。多头管理,职能重叠,造成管理效率低,资源浪费。如内外检分设、商业部门目前还管理部分屠宰企业屠宰检疫、部分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仍由卫生部门管理, 防疫工作难以统一协调, 给防检疫工作也带来很多矛盾和困难, 降低了作效率 管理机构设置混乱,职责不清, 行政效能不能正常发挥。2、基层防疫工作不到位由于多年建设滞后, 我国基层兽医体系一直没有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基层兽医队伍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存在明显不足。首先,由于基层防疫机构工作条件艰苦, 待遇较差, 用人机制和竞争机制均不完善,无法引入学历较高的兽医技术人员, 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都不合理。其次,由于基层机构的基础设施较差,多年来大都是“一支针管鸡鸭全打”, 仪器设备还不如管辖区域内的规模化饲养企业的实验室。第三,在改革中由于只看到基层站存在的问题, 不对兽医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忽视了基层兽医管理机构在公益服务方面的特殊性, 而视同于一般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简单对基层站所进行撤并了事, 致使大量兽医基础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隐患严重。基层防疫组织和队伍不稳, 经费得不到保障,防疫工作的机制问题没有解决,使动物防疫的基础受到动摇。3、缺乏专业人才与技术(1)、技术人员年龄结构偏大据统计在我国县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28%,36-45岁的占31%,46-60岁的占41%,年龄结构趋于老化。(2)、技术人员知识老化我国一些基层的兽医工作者,很多没有经过专业学校系统培训。而从畜牧专业学校毕业的人员,多数在县级和较大的乡镇工作,由于缺乏进修和技术更新,知识严重老化。目前,乡镇防疫技术力量薄弱,很难承担繁重的疫病防治工作任务,堵、防、检、控等综合措施的落实,缺乏应有的人员和技术支撑。4、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虽制定了《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兽医工作法律体系: 缺少一个兽医工作的基本法,在兽医管理体制、执业兽医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动物诊疗、畜产品卫生质量等方面也没有立法; 已有的法在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 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相互间还有许多不协调的地方;《动物防疫法》仅适用于对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管理,没有体现兽医管理部门对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卫生监督和对兽医工作的有效管理, 其实用地位尚待提升;《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在职能界定上有的地方出现交叉,有的地方又出现脱节, 很不适应当前形势下动物防检疫工作的开展和动物疫病的控制等。检举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14 18:19 三、我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机构不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缺乏专业人才,法律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是我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因此,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1、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省以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实施官方兽医制度。2、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3、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国内相关政策。4、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研究制定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促进兽医管理的有效,健康发展!

答:《动物防疫法》第3条规定,该法所称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如鸡、鸭、鹅、猪、牛、羊等,还包括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如各种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水生动物和其他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临床还是预防还是基础?

野生动物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及范围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软体类、昆虫及其他动物。全世界的野生动物分为濒危野生动物、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蛙类、益虫等)、经济野生动物和有害野生动物等四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 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政府给予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 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 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 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 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 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 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 院备案。�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 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 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 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 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 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 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 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 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 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 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 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 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 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直接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的,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 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没收的实物,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植物有关的国际条 约与本条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 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 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 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 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 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 、生活的关系。�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 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 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 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 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 然遗迹;�(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 他自然区域。�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 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 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 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 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 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 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建立海上自然保护 区,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 ,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 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 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 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 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 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 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 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 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 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 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 围保护地带。�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第十九条 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 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 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 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 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五)进行自然保护 的宣传教育;�(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 动。�第二十三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 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第二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 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 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 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 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 ,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 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 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 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 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 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 规定管理。�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 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 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 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 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 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 任务。�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 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 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 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 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 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 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 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 法。�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 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 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 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 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 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 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冢之一,约占世界总种数的10%左右复杂的地形、多样的气候、古北界和东洋界两大动物地理区在我国交汇、我国未遭受第四纪冰川覆盖,是形成我国野生动物多样性的根本原因在世界受危动物中,我国受危的兽类有128种,占我国兽娄的6%;鸟类183种,占我国鸟类的6%;爬行类96种,占我国爬行类的6%;两栖类29种,占我国两栖类的4%,对野生动物的过度的捕猎和对野生动物生境的破坏,是造成我国野生动物受危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主要是通过对野生动物物种的保护、生活环境的保护和法律保护等途径来实现的 我认为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不要猎杀动物来做成美味的食物,或取下它们的毛做成毛皮大衣,地毯,更不要拿下它们的角来当药材那是很残忍,又糟蹋生命的行为 森林是动物的家,我们不能够任意的破坏 坚持记录身边野生动物和鸟类的情况,生态环境情况,很多专业的野保工作者非常需要这一类的资料。自己不参与捕猎、贩卖、购买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发现这类行为坚决举报,这个不用多说了。 我们生活在台湾这一块美丽又漂亮的宝岛上,有许多珍贵的野生动物存活,可是由於现代人生活富裕,把一些非常珍贵的野生动物抓来煮食或做成药材来补身体,使得一些非常少见的野生动物已经面临绝种的危机,要保护这些快要绝种的野生动物,我们可以做一些比较具体的保护方法:例如:不滥垦、滥伐,留下一片绿地给野生动物们休息;立法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乱杀野生动物,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就加以处罚;还有一些商人专门在卖动物的标本和肉,这是很不应该的,如果我们拒买那些标本和动物的肉,这样一来,商人无利可图,自然就不会杀害那些野生动物了。 一: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保护野生动物最重要的是保护它们的栖息地,不要乱砍乱伐,破坏草坪,不要随意堆放垃圾,不要滥用农药和杀虫剂,保护水源和空气也是保护宝栖息地的一部分。 二:其次不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见到违法者立即向野生动物协会反映 拿出我们的爱心和勇气,劝阻亲人和周围和人拒食野味,不去野味餐馆用餐,对于用珍稀野生动物做的制品,如皮衣、药品、补品等,也应坚决抵制。团结起来积极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从家庭做起,培养尊重一切生命的道德观,加强法制教育,树立公民意识,对违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现象要抵制,举报,监督。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的状态。近几年,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处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最近,我报进行的采访调查表明:我市滥食野生动物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也正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谴责。要彻底改变滥食野生动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为此,我们倡议: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普法力度,媒体和社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我们倡议: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林业、工商、卫生检疫、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坚决打击非法盗猎、非法运输、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全社会也要积极行动起来,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们倡议:为了保护港城的生态环境,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观念,摒弃不良饮食陋习,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争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公民。 朋友们,为了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为了让港城成为更加美好的家园,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平安地生活。 让我们携手共创21世纪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生物科学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及范围

联合应用Bio-Gide及Bio-oss治疗牙周组织缺损的临床研究 杜毅 山东大学 2007-11-01 硕士 0 15 2 生物农药推广过程中农民决策行为的实证研究 徐健 中国农业大学 2004-06-01 硕士 2 142 3 具有生物活性的多取代-2-氨基嘧啶衍生物及其稠杂环化合物的研究 李景智 上海师范大学 2006-05-01 硕士 0 91 4 生物活性有机化合物的合成及分析方法研究 郭彦玲 上海师范大学 2006-05-01 硕士 0 69 5 蓝舌病病毒生物条形码及荧光定量型生物条形码检测体系的建立与评价 张立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 2008-05-15 博士 0 21 6 麦草原料生物预处理与酚类化合物生物降解动力学研究 李群 天津科技大学 2001-04-01 博士 0 172 7 繁茂膜海绵生物修复和生物监测近海养殖水体的可行性研究 付晚涛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06-06-27 博士 0 91 8 缺氧/好氧强化生物絮凝—生物膜过滤处理生活污水 杨华仙; 黄慎勇; 马林伟 给水排水 2007-07-30 期刊 0 58 9 生物炼制与生物催化 金涌 化学工业 2007-08-21 期刊 1 166 10 生物絮凝吸附/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城市污水研究 张金梅; 王涛 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007-12-15 期刊 0 79 11 强化生物絮凝+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城市污水研究 张金梅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08-01-20 期刊 0 107 12 废水生物接触氧化处理中生物膜的培养与驯化 邓喜红; 王超 工业水处理 2008-05-20 期刊 0 78 13 高效新型生物填料应用于生物流化床的试验 陈文斌; 王秋红 工业水处理 2008-06-20 期刊 0 42 14 生物絮凝吸附+生物接触氧化除氮机理探讨 刘保伟; 张金梅 工程建设与设计 2008-11-20 期刊 0 13 15 废纸造纸废水生物接触氧化处理过程中生物膜特征研究 马邕文; 刘洋; 万金泉; 周深桥 林产化学与工业 2006-03-30 期刊 3 191 16 生物制剂4号—可湿性粉剂生物防治效果研究 李晓虹; 李学锋; 李君剑; 刘德容 微生物学杂志 2006-09-30 期刊 2 21 17 强化生物絮凝+变速生物滤池复合工艺处理生活污水运行条件的确定 张智; 杨华仙; 张晓卫; 浦军毅 安全与环境工程 2006-12-10 期刊 1 47 18 高效生物亲合性填料应用于生物流化床的试验 王秋红 中国环保产业 2007-03-30 期刊 0 70 19 钛合金表面原位生成钛酸钾生物陶瓷涂层的制备及其生物相容性 崔春翔; 申玉田; 徐艳姬; 李艳春; 王如; 王新; 王超 稀有金属材料与工程 2003-08-30 期刊 4 64 20 微氧生物吸附-好氧生物氧化联合工艺处理污水的试验研究 刘红; 郭清马; 何建平; 王冠桂; 宋瑞平; 胡菊 给

银杏,还可以写些那些濒危植物,跟当今的气候、污染等联系。也可写沙漠里的植物是怎么生存的,热带雨林里的奇怪植物等。

基因工程药物网址: 题目好取,关键看你要写哪个方面的,推荐你写一下现今中国基因工程药物的发展情况,看看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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