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百科

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论文选题方向

发布时间:2024-07-06 02:55:18

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论文选题方向

推荐主题:1、我国当前的农村医疗制度改革;2、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3、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改善。注:上面只是论题和思路,具体题目可以自拟。

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决定》明确提出扩大公共 财 政覆盖农村范围,并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部署。众多高含金量的“实 招”, 回应了亿万农民对“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 期待,必将有效改善农村民生。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上,目前仍处于法 规、 政策层面,亟待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做保障。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波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和谐 社会”和“新农村”的大环境下,农村社会保障得到了 空前的重视。但是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当前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层次比较低,除了 《宪法》第45 条之外,并没有形成如《社会保障法》之类的基本法,农村社会 保障制度散乱于法规政策之中。 2.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滞后。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 得社会保障在执法和监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隐患。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被占用现象 时有发生。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 设的必然要求。 3.城乡保障项目差异巨大。目前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而 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薄,呈现出比较明的城乡二元性。 4.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虽然2009 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但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群 众救助、五保及灾害救助资金破占用、乱用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保事业的发展。 5.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用难。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统筹层次较低, 大部分由县、乡、村统筹,要保证充足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相当困难的。近几 年中央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但范围还比较窄,资金水平仍然偏低, 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工作。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分析 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制约我国 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农村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分析 “国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的同时也一并让渡了为农民提供社会保 障的责任,农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与国家无关,一切保障都必须押在承包的土地 上。”这 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的真实写照。这 种现状已经不符合中国当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产 成本又大大提 高,收益减少,土地收益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 功能远远大于发家致富的生产功能。根据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并考虑到现实的土 地承包制度,可以在 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承认现阶段土 地保障在中国农村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通过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协调 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 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 能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问题分析 政府对农民的 社会责任。中国过去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把农民排除在外, 即使是实行过的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也因为组织管理混乱,资 金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 各部门互相扯皮,保障基金被挪用挥霍,农民报销无 门,四处碰壁,最终对政府失去信心。政府要担负起对农民的社会责任,恢复农 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 较低,在建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政府的资金责任至关重要。目 前,我 国对农村公共设施和资源配置的安排仍然过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由于缺乏资金 陷入困境,农村“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还比较严重。 除了筹 集保障资金外,政府还应当注意运用国家财政更好的发挥对农村社 会保障资金运作中的保障作用。政府财政可以通过编制、执行政府保障于贝锋., 从预笄中划拨一 部分用以维持社会保障开支,或用以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 以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与其他投保人的待遇实质平等。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比较分析 1.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模式。强调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将农民 与城市居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保障水平高: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 模式比 较完善,统一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科学高效:高水平的社会福利 制度开支过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从业者的税负过重。 2.以德、法为代表 的专门制度型模式。是根据自身农业特点建立的,社会 保障体系一开始并没有顾及农民,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迫于农业的特殊 情况而制定;保险原则与社会 原则。通过缴纳保险费、国家补贴,社会共济等 方式:将城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分开,组织和管理方式呈现出多样性。 3.以日本为代表的统分结合型模式。日本的社会保障一开始只是对城市居 民,后来加入农村居民,但农民的保障项目和范围小,再到后来的统分结合使得 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 级统筹:法律严格,体系严明。 (二)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国外社会保障发展规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建立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要充分考虑结合自身的实际国情。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城乡二元结构将 长期存 在,城乡一体化不可能短期实现,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的农村社 会保障应该采取以专门制度型为主、统分结合型为辅,多法并行、保障水平多层 次的具有中国 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多法并行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的社会实际情况,而且, 社会法本身己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又以社会保障法为主要构成,我 国可以通过颁行多部适合农村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与其他社会保障法律一起构 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对于保障水平来说,由于我国城乡差异、地区差异都很大,很难统一实行救 济型、福利型、社区型和保险型等模式,只能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采取福利水平高一些的模式,落后的地方可以采取救济水平高一些的模式,总体来说, 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而言,保障水平模式是一种多层次混合模式。 四、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设想 (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农村已经广泛展开,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 证明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状。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存在总体上筹资水平和 保障能力较 低,地区之间不平衡,收缴的经费未及时纳入财政专户、村集体垫资代缴、基金赤字或节余 率过大、困难群体未能应保尽保等问题。 完善 立法的内容有: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作为统领农村新 型合作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然后,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各地的《农村新 型合 作医疗资金管理条例》等的法规来规定筹资方式、账户模式、筹资责任及资金监管方面的问 题。各地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制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条例》等来 规范各地的保障发放 问题。这些规定,要统一服从《农利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在此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立 法制度的规定,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下一位阶的地方性 法规,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 来指导各地方法规,共同构建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构建上,国家可以制定一部指导全局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法》, 然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养老 保险法律制度的现行基本目标是: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 多层次,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养 老保障体系。在这个法律制度构 建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以下问题: 1.适用对象和范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投保年 龄应该以参Ju 劳动并获得一定收入为起点,并考虑年轻农村人口的职业方向。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养老保险制 度进行规范,JJu 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规定各自的补贴比重, 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来说,也可以实行不同的政府支持和筹资模式。 3.实行安全高效的基金监管、运营机制。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在制订的农村养老相关法 律法规中明确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加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制度,建 立财务核算、 审计监督等工作,对违反监管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在基金的保值运营上,可 以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资本投 资。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 我国农村福利保障将主要致力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这是保障农民生存的最 后防 线。有必要颁布一项统领全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 的资金筹集、保障对象、管理制度等问题,各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 基础上,根 据自身实际情况,颁布一些地方性法规,配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共同完善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筹集。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往往是政府临时拨 付,这不利于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建议今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各级政府 的财政预算,保证低保资金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四)“五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五保”制度源于20 世纪50 年代,到l994 年1 月23 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 保供养工作条例》,标志着五保制度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五保制度发 展到今日,遇到了一些 困难,主要在于五保经费不足和五保设施滞后。五保制度的资金主要源自农村集体经济,但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五保制度无法得到足够 的资金支持。原来的五保是实行分散供 养,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基本不复存在,五保户的保障设施得不到保证今后,应该重新完善制 定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和《敬老院管理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 村五保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主体和资金安排。对于农村五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 例》中单独列出.明确保护措施,如可以加强孤儿院的建没,或者在未 成年人自愿的基础上,交由社会愿意扶养的家庭扶养。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一般都可以写,具体要看些什么内容。

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论文选题方向怎么写

其实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值得一写的,最近国家出台了适用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值得参考。其他诸如大学生就业保障,医疗系统福利化改革,国际社会保障比较,都值得一写。有关资料可以看看郑功成教授,陈良瑾教授的书,人大学报什么的。注意引用数据说明问题,建议看看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鉴。

社保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共有3800万人弃缴社保,加大了个人账户空账压力。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论文摘要]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失地农民日益增多。目前,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各地也对一些失地农民杜会养老保险问题进行了探索,为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构建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可街接性。政府要承担制度建设的责任,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明显加快,大量土地被征用,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在2006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及2007年4月28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指导下,全国许多地方已经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但是,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不断显露弊端。如何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使其今后的生活无后顾之忧,并顺利地被城市化,分享城市发展带来的利益,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也是确保城市化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1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1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状况20世纪80年代、1992年前后和2003年前后,中国先后兴起了三次轰轰烈烈的圈地浪潮,全国各地数以千计的开发区、工业园侵蚀了大量的耕地。据资料显示,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6万亩,2002年中国耕地面积净减少2529万亩,2003年中国耕地面积再次净减少3806万亩。截至2004年底,全国开发区占地54万平方公里以上,已经超过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总量。这场运动正在制造着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izl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一般每征用一亩耕地,就伴随着5个农民失业,这意味着我国“失地农民群体”将从目前约4000万人剧增至2030年的1亿人,失地农民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在对他们的土地征用过程当中,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采用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的办法,试图在短期内解决征地所带来的问题。由于该办法简单易行并给有关部门带来较大收益,所以被许多地方普遍采用。但最近两年这种办法的弊端不断显露,在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一些地区出台了各种各样的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具体的做法上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一般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为失地农民建立起政府全面负责的社会养老制度;中等发达水平地区,可以为失地农民建立起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或者其中两方缴费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不发达地区,则可利用失地补偿金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或者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例如:(1)大连模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失地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凡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范畴,完全由政府或集体出资,个人不必交纳任何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2)青岛模式。青岛市唠山区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充分体现三方共担的原则”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以青岛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区政府按照缴费基数的6%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个人和集体按照缴费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3)重庆模式。政府依托商业保险公司推出失地农民商业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障。重庆市探索出“政府+保险公司+农民”的补偿金发放新模式。政府把原打算直接补偿给农民的钱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资本管理及运作,每月固定发给失地农民180多元钱。(4)四川模式。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社会养老保障。2004年初,四川省出台的省委一号文件规定,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从2004年起,对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全部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探索出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新途径。然而,由于目前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这些制度只能是在一些地区推行,并不具有广泛性,还有绝大多数的失地农民无所依靠。2目前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针对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尝试,所以这些新生的制度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进一步认清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才能使我国失地农民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1缺乏权威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性指导文件,对全体失地农民而言,缺乏国家法律规定和政府权威文件的支持。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瘴工作的开展,完全依靠各级政府领导自身的认识,“肯定”则全面推动,“否定”则否定一切。2阻碍失地农民的正常流动。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必然要走出农村,到城市中寻找工作机会,但是由于各地对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政策不统一,一旦发生社会养老保障的纠纷,就会由于缺乏通畅、公正的解决纠纷的机制,而导致失地农民流动困难,限制了他们的自由流动。3制度缺乏前瞻性。各地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运行了一段时间以来,已经逐渐表现出了某些落后性。制度设计没有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对接。各地政府大都从目前的经济状况出发,为了解决问题而解决问题,采取政府保障、商业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模式,而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早晚要被城镇化,其社会养老保障也势必要与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相对接。4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调查显示,在目前各地实行的各种社会养老保障中,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仅占3%参保人数过少,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大部分失地农民都存在着短视行为,他们更注重即时消费,而忽视未来消费。另外,由于他们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如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等影响,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如果政府不强制他们现在就为其老年生活作出理性安排,那么他们进人老年,生活水平将无法保障。5基金增值渠道不畅,运营风险较大。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持续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基金的壮大和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现行的政策,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样,其增值渠道被限制在存银行、买国债的范围内,基金增值在正常的情况下很难达到预定的增值标准。再者,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物价指数波动较大,银行利率的变化也较为频繁。在年利率较低、投资渠道单一的现实情况下,要想使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有效增值很困难。2为失地农民建立与城镇职工相对接的社会养老保障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最初的国家保障到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参与;从各地政策不统一,到全国政策统一等,这些使得我国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完善,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将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逐渐被纳人到城市人口中,那么在为他们建立社会养老保障的时候,就必然要借鉴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障政策,避免走弯路。我国应建立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相对接的、水平略低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与失地农民情况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资金来源问题。我国人口众多,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的负担很重,完全靠国家出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势必要从土地收益中来考虑如何解决。有调查显示,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结构中,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得到大部分,失地农民获得的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就决定了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要由地方政府、集体及个人三方负担。有地方政府和集体参与的缴费,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就有了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将更高,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前途将更加乐观,我国今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建立完善制度,加大推进力度。1社会养老保障对象的选择社会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应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来区别对待。年龄在1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他们达到就业年龄以后,按照城市新生劳动力,进人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年龄在巧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没有就业的,参加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就业的强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年龄在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一次性交足养老保险费用,从交足费用的次月起领取社会养老金。社会养老金的水平不能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2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是整个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失地农民本身并没有多余的资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可支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的补偿费。如果把土地的补偿费一次性发放给农民,那么有的农民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把它用光。另外,集体和地方政府部分的补偿费和收益,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也有可能被挪作他用。为了保证征地补偿款不被挪用,实现专款专用的目的,资金应直接从国土资源部门划拨。资金的筹集模式应借鉴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三位一体”的部分积累制,即由三方缴费“统账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费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这部分资金全部进人统筹账户;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费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和个人的缴费以个人的名义存人个人账户。考虑到失地农民收人不稳定的特殊性,缴费时间应具有一定的弹性,他们可以按月缴纳、按季度缴纳、按年缴纳,或者是根据自己的收人情况,决定缴纳时间。参加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必须在个人账户中交费,够巧年以上的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3社会养老保险墓金的管理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对失地农民的负债基金,是参保农民日后养老的“活命钱”,是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运行的基石,其管理和运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这项事业的成败。在管理上,政府要积极参与,社会养老保险资金首先必须由政府专职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其次,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风险基金,用于应对紧急情况或根据物价涨幅适时调整保障水平,确保失地农民领取的社会养老金不“贬值”。同时,对基金的正常运行要执行严格的监管,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进行管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分开设置,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等,而且必须保障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开性、科学性和独立性。4社会养老保津基金的运营基金的运营要设法把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投资经营的方式实现增值。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我们未必要将全部社会养老基金交由私营机构经营管理,可以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在引进投资机构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这些公司的资质、经营状况和信誉水平等各方面进行认真地考察,同时引进多家投资公司,并引人竟争机制,通过多元经营,分散经营风险。要保证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顺利保值、增值,不能仅限于存银行、买国债,必须实现投资方式多样化,应适当涉足实物投资、银行存款、国债及其他各种债券、股票、投资基金、抵押贷款、外汇、期货和国际投资等,但是这些投资领域的风险和收益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必须加强投资的监管。基金运营的监管要采取“社会监管”的形式,也就是要通过强化监管,最大可能地降低运营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监管主体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要设置专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加强对经营机构的监督,重点应集中于金融、财务和业务方面,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为了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市场准人制度,规定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最低法定准备金和相应责任,建立财务公开、信用和绩效评级制度以及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二是设立由投保人代表、村组集体代表和代表村组与个人利益的管理专家组成的监管理事会,理事会既监管经营机构的运作,又对政府监管机构进行监督。这既有利于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有利于防止政府监管机构的失职行为。5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了“统账结合”的模式。养老金的支付也应分为两个部分。养老金二社会统筹部分+个人账户部分。社会统筹部分按照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公式计算,养老金的水平经常根据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定期调整,与当地的生活水平相适应。个人账户部分失地农民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基金的缴纳水平和增值状况。缴费达到15年以上,年龄达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失地农民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发放,由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指定商业银行按月将养老金直接存人受益人的银行账户,此账户的设立和更改完全与受益人的身份证信息挂钩。参加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只要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即有权通过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登记开这一收益账户。同时,由于银行联网制度的存在,受益人不管在何处居住,都可通过居住地的银行取得这笔养老金。

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论文选题方向的意义

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决定》明确提出扩大公共 财 政覆盖农村范围,并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部署。众多高含金量的“实 招”, 回应了亿万农民对“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 期待,必将有效改善农村民生。但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上,目前仍处于法 规、 政策层面,亟待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做保障。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 分,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波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在建设“和谐 社会”和“新农村”的大环境下,农村社会保障得到了 空前的重视。但是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当前农村 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层次比较低,除了 《宪法》第45 条之外,并没有形成如《社会保障法》之类的基本法,农村社会 保障制度散乱于法规政策之中。 2.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滞后。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完善,使 得社会保障在执法和监督工作上存在巨大的隐患。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被占用现象 时有发生。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 设的必然要求。 3.城乡保障项目差异巨大。目前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完善,而 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薄,呈现出比较明的城乡二元性。 4.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虽然2009 年地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革,但 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仍然分散管理效率不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群 众救助、五保及灾害救助资金破占用、乱用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 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保事业的发展。 5.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用难。日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统筹层次较低, 大部分由县、乡、村统筹,要保证充足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相当困难的。近几 年中央加大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但范围还比较窄,资金水平仍然偏低, 需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统筹工作。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分析 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制约我国 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因素,才能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农村土地保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分析 “国家在把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的同时也一并让渡了为农民提供社会保 障的责任,农民的生老病死自此概与国家无关,一切保障都必须押在承包的土地 上。”这 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的真实写照。这 种现状已经不符合中国当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地少人多,近些年土地生产 成本又大大提 高,收益减少,土地收益仅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其“保命”的 功能远远大于发家致富的生产功能。根据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并考虑到现实的土 地承包制度,可以在 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承认现阶段土 地保障在中国农村起着重要作用的同时,通过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协调 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 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 能有效地结合起来。 (二)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责任问题分析 政府对农民的 社会责任。中国过去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多把农民排除在外, 即使是实行过的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也因为组织管理混乱,资 金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 各部门互相扯皮,保障基金被挪用挥霍,农民报销无 门,四处碰壁,最终对政府失去信心。政府要担负起对农民的社会责任,恢复农 民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责任。由于我国目前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 较低,在建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政府的资金责任至关重要。目 前,我 国对农村公共设施和资源配置的安排仍然过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由于缺乏资金 陷入困境,农村“病无所医、老无所养”还比较严重。 除了筹 集保障资金外,政府还应当注意运用国家财政更好的发挥对农村社 会保障资金运作中的保障作用。政府财政可以通过编制、执行政府保障于贝锋., 从预笄中划拨一 部分用以维持社会保障开支,或用以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 以保证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与其他投保人的待遇实质平等。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比较分析 1.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模式。强调社会保障“普遍性原则”,将农民 与城市居民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保障水平高: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 模式比 较完善,统一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科学高效:高水平的社会福利 制度开支过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从业者的税负过重。 2.以德、法为代表 的专门制度型模式。是根据自身农业特点建立的,社会 保障体系一开始并没有顾及农民,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迫于农业的特殊 情况而制定;保险原则与社会 原则。通过缴纳保险费、国家补贴,社会共济等 方式:将城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分开,组织和管理方式呈现出多样性。 3.以日本为代表的统分结合型模式。日本的社会保障一开始只是对城市居 民,后来加入农村居民,但农民的保障项目和范围小,再到后来的统分结合使得 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 级统筹:法律严格,体系严明。 (二)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国外社会保障发展规律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建立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要充分考虑结合自身的实际国情。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城乡二元结构将 长期存 在,城乡一体化不可能短期实现,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的农村社 会保障应该采取以专门制度型为主、统分结合型为辅,多法并行、保障水平多层 次的具有中国 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多法并行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农村的社会实际情况,而且, 社会法本身己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又以社会保障法为主要构成,我 国可以通过颁行多部适合农村社会实际情况的法律,与其他社会保障法律一起构 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对于保障水平来说,由于我国城乡差异、地区差异都很大,很难统一实行救 济型、福利型、社区型和保险型等模式,只能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采取福利水平高一些的模式,落后的地方可以采取救济水平高一些的模式,总体来说, 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而言,保障水平模式是一种多层次混合模式。 四、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设想 (一)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农村已经广泛展开,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 证明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状。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存在总体上筹资水平和 保障能力较 低,地区之间不平衡,收缴的经费未及时纳入财政专户、村集体垫资代缴、基金赤字或节余 率过大、困难群体未能应保尽保等问题。 完善 立法的内容有: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作为统领农村新 型合作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然后,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各地的《农村新 型合 作医疗资金管理条例》等的法规来规定筹资方式、账户模式、筹资责任及资金监管方面的问 题。各地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制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条例》等来 规范各地的保障发放 问题。这些规定,要统一服从《农利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在此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立 法制度的规定,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下一位阶的地方性 法规,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法》 来指导各地方法规,共同构建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构建上,国家可以制定一部指导全局性的《农村养老保险法》, 然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养老 保险法律制度的现行基本目标是: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 多层次,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低水平、广覆盖”的农村养 老保障体系。在这个法律制度构 建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以下问题: 1.适用对象和范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应该包括非城镇户口的农村人口,投保年 龄应该以参Ju 劳动并获得一定收入为起点,并考虑年轻农村人口的职业方向。 2.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养老保险制 度进行规范,JJu 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各级政府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规定各自的补贴比重, 对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来说,也可以实行不同的政府支持和筹资模式。 3.实行安全高效的基金监管、运营机制。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在制订的农村养老相关法 律法规中明确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加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制度,建 立财务核算、 审计监督等工作,对违反监管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严格查处。在基金的保值运营上,可 以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资本投 资。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 我国农村福利保障将主要致力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这是保障农民生存的最 后防 线。有必要颁布一项统领全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来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中 的资金筹集、保障对象、管理制度等问题,各地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的 基础上,根 据自身实际情况,颁布一些地方性法规,配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共同完善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法律制度建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筹集。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往往是政府临时拨 付,这不利于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建议今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各级政府 的财政预算,保证低保资金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四)“五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五保”制度源于20 世纪50 年代,到l994 年1 月23 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 保供养工作条例》,标志着五保制度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五保制度发 展到今日,遇到了一些 困难,主要在于五保经费不足和五保设施滞后。五保制度的资金主要源自农村集体经济,但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削弱,五保制度无法得到足够 的资金支持。原来的五保是实行分散供 养,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基本不复存在,五保户的保障设施得不到保证今后,应该重新完善制 定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和《敬老院管理办法》等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 村五保工作安排、明确责任主体和资金安排。对于农村五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可以在《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 例》中单独列出.明确保护措施,如可以加强孤儿院的建没,或者在未 成年人自愿的基础上,交由社会愿意扶养的家庭扶养。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因此,研究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对于农民工社保制度的完善以及农民工自我维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促进社会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扩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让人们看到 咱国家有钱了

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论文选题方向的研究

其实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值得一写的,最近国家出台了适用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值得参考。其他诸如大学生就业保障,医疗系统福利化改革,国际社会保障比较,都值得一写。有关资料可以看看郑功成教授,陈良瑾教授的书,人大学报什么的。注意引用数据说明问题,建议看看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鉴。

2]凌文豪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体系的挑战及对策[J]求索2009(10)[3]李衡,周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12)[4]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5]王亚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现状及趋势[J]学术界2008(03)[6]师振华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8(07)[7]孙祁祥,朱俊生人口转变、老龄化及其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挑战[J]财贸经济2008(04)[8]张文学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3(16)[9]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杨颖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效应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4)[2]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3]师振华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8(07)[4]孟庆平人口老龄化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7(03)[5]郝向东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3(01)[6]史维良人口老龄化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证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3(08)[7]成海霞走出人口老龄化的困境——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劳动保障2013(08)[8]朱卫东,姚建平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未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其对策[J]经纪人学报2013(02)[9]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杨颖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效应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4)[2]李晓霞,郝国喜上海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偿还[J]中国集体经济2010(06)[3]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4]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3)[5]刘雄英,黄纯波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2)[6]班茂盛,朱连忠城市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影响及政策建议[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6)[7]马斌,程贯平,刘文军广东省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养老保险对策[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8]王金安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陷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3(07)[9]宋科凡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筹款模式选择[J]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3)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论文选题意义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进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有利于促进社会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扩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缩小城乡差距的现状,让农村人也和城市人一样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劳有所得,居有其屋,分享改革开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使我们的社会更加温馨和谐,文明进步。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