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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的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和特点

发布时间:2024-07-06 19:33:41

证据学的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和特点

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扩展资料:注意事项:避免薄的成绩单。如果口供所记录的内容过于简单或笼统,虽然反映的是案件事实,但由于没有充分反映细节,很容易被推翻。因此,应尽量围绕违纪或犯罪构成要件,详细记录案件事实。甚至可以记录重点案件的事实一再的记录,来验证事实的客观存在的情况下与一个或更多的细节,同时验证这句话的真实性由议长说“小细节”。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于上述两项义务,有的著作认为是“附随义务”,对此,我有不同观点。我认为此两项义务是法条明确规定的,属法定义务或法定程序,而不是附随义务。只要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只是一时性的抗辩权,只是“抗辩”,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不消灭履行义务。但仅仅中止履行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因法定情形出现而产生的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将产生两种效力,即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结合。 (一)、中止合同履行的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合法行为,应当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在此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意思,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其目的不在于使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等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恢复,即法定的四种情形好转,已能满足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提供了担保,如提供了保证人,用财产作了抵押或质押,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是消灭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基础消失。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因先履行方合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应相应顺延,或由双方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二)、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没有恢复,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需要对方同意,只要有约定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合同法》在此就给予了先履行方解除权。《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方解除权的规定是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中所没有的,这显然是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做法,应该说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四、《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与传统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承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的不足加以了改进,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一)、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订立合同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在此之前,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系,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与法、德等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1、成立条件上看,按照传统规定,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二是财产的显著减少可能造成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法》规定了发生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即(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从此规定上看,成立的条件不仅仅是对财产状况的恶化,而且包括其他条件,要比传统的规定更宽。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更有利于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尤其是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行能力的标准,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 2、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不需要提出确切证据,允许先履行方较低限度的主观上的判断。而《合同法》规定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 3、传统上只规定了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对于后履行一方不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时,先履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只有抗辩的性质。而《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即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在《合同法》中,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似的是预期违约,即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在预期违约中,当事人并没有实际违约行为,但其行为已表明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意图消灭有效的合同关系。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实际上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合同法》在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在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特别是默示的预期违约极为相似,有人认为是法律条文的重合。但我个人认为,其二者还是有区别的。预期违约的适用不存在前提条件,即不以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顺序为条件。这就可以保护那些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时,可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待对方实际违约。这样显然可以减少其风险和损失。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为依约为先履行一方,而预期违约制度则平等地赋予合同双方救济权,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法》既规定不安抗辩权又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有拾遗补缺,将一切预期的违约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五、《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不足 (一)、举证责任过重 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有确切证据”,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负举证责任是应该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困难,需付出大量人力和物力。此虽可避免权利被滥用,却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行使成本。证据的“确切”程度也不明确,怎样才算“确切证据”?这将出现你提出证据,对方会反驳证据不确切,造成扯皮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 (二)、“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但“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没有做出规定,怎样才算“适当”?应以谁的标准为准?在后履行方提供其认为是“适当”的担保后,先履行方可以担保不适当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造成后履行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解释。 (三)、“合理期限”不明确 当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那么多长时间才算“合理期限”?是由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有关规定,由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确定为宜。 综上所述,《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极大丰富了我国民法理论,使现实中许多问题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使实践中更易操作,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实证论文模型有哪些类型和特点

文 实证模型一般有哪几种肯定知道分析结果

毕业论文的类型,怕是按文理来分,这个还得看你的专业吧!~

学术论文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

常见的学术论文有:一、公开发表的论文;二、内部期刊发表的论文;三、学术会议发表的论文;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分为6个级别:  T类:特种期刊论文;  A类:权威核心期刊论文;  B类:重要核心期刊论文;  C类:一般核心期刊论文;  D类:一般公开期刊论文;  E类:受一定限制的公开期刊论文;  二、内部期刊发表的论文:条件是由教育部门主办  国家级内部期刊;  省级内部期刊;  区级内部期刊;  三、学术会议发表的论文: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论文作者之一在会上发言。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含书号)收录的论文被确定为四级(C类),未发表论文被确定为五级(D类)。  第五级(D级)为参加全国学术会议的论文确定,论文作者之一在会议上发言,并纳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带书号)。那些不说话的人被确定为6级(E类)。  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论文作者之一在会上发言,正式出版的文集(含书号)收录的论文确定为E级,未发言的确定为区级期刊。

证据学的论文题目有哪些特点和作用

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研究证据学,其核心就是要紧紧抓住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关键内容,学懂弄通后,案件的事实就迎刃而解了。(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  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  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  “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  四、 新证据问题  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  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  五、 评价与建议  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  注释:  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  4 、同上书,第338页。

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司法人员进行办案活动的核心和基础。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A.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B.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C.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2.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司法人员运用证据揭露犯罪,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就会增强公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能够教育公众提高警惕性,增强法制观念,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以证据为根据,对各种争议的案件事实的公正裁判,公众就会从中得到教育。 在行政诉讼中,通过诉讼活动中被告人的举证,教育各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论文的论证方式有哪些类型和特点

论证方法一共有哪几种呢

1.例证法就是运用事例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是议论文写作中最基本的常用的方法。“事实胜于雄辩”,运用得好,往往可以增强文章的说服力。例证法首先要注意选例。选例要做到真实、典型、充分、新鲜。选例要真实,就是指所选事例不管是亲身经历的,还是间接了解的,都必须真实可靠,确凿无误;选例要典型,就是所选事例要代表性,不在多,而在精,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选例要充分,指事例要有一定的数量要求,选例时,要照顾到各个方面,几个例子具有共同的属性,就更能说明问题的本质;选例还要新鲜,指有意识地选择一些现实生活中新鲜的事例,不仅有针对性,而且具有时代精神。其次要注意叙例。议论文中叙例的目的是为一轮做准备,因而要求简明扼要,高度概括。同事应根据论点的需要,选准落笔点对事例进行概述,注意突出事例中与中心论点紧密相关的部分。最后要注意议例。在选例、叙例的基础上,还要善于议例。对事例进行分析说明,揭示事例和论点之间的本着联系,使事例真正起证明论点的作用,做到叙议结合,水乳交融。2.引证法就是运用理论论据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引用理论论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准确。对引用的理论,要深刻领会其含义,考虑是否与自己的观点相为何。切不可牵强附会。(2)确凿。引用的言论必须是确凿可靠的,经得起检验又被证明是客观真理。无论是引原文还是引大意,都必须经过认真仔细核对。(3)精当。引用的理论材料要精选,不宜太多,适可而止。(4)灵活。引用名言要灵活运用多种形式,不能太呆板,缺乏某种变化。有时直接引用,有时间接引用,有时引原文,有时引大意,有时将引用的词语插入自己的分析中。3.对比法写作议论文时,引用正反对比的方法进行论证,就是正反对比法,简称对比法。对比法的特点,常常是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事物,或同意事物是两种不同情况,放在一起比较、分析,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而得出鉴别性结论,证明正面观点是正确的,反面观点是错误的。对比法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两个观点的对比,也可以是两个论据的对比,可是是同意事物自身前后的对比(纵比),也可以是两件事物之间的相互对比。4.喻证法是以人们熟悉的事物为喻来阐明道理的论证方法。喻证法能使文章生动而增强感染力,其主要作用还在于能使深刻的道理浅显化,抽象的道理具体化。运用喻证法时要注意:(1)喻体何论点必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但又有一点极相似,这样才能贴切形象。在论证时,打了比方之后还要加以分析,通过喻体来证明论点的可靠性。(2)喻证法有时单用一个喻体展开论证,有时也用一组比喻来证明同一个道理。例如:鲁迅在《拿来主义》一文中,吧文化遗产比喻为大宅子,用鱼翅、鸦片、娴枪烟灯、姨太太分别比喻文化遗产中的某些部分,运用的就是一组比喻来阐明道理。(3)喻证法海可以与其他论证方法相结合,一增强论证的效果。

论证方法有四种。1、事实论证运用真实、可靠,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具体有力地证明了中心论点,增强文章说服力,趣味性,权威性,让文章浅显易懂。2、道理论证可以增强文章说服力或文采,使论证更有力或更有吸引力。3、对比论证正确错误分明,是非曲直明确,给人印象深刻,使论证更有力或更有吸引力。4、比喻论证道理讲得通俗易懂,语言生动形象,容易被人接受。

论证,就是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是论点和论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纽带论证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举例论证、道理论证、引用论证、对比论证、正反论证、类比论证、比喻论证、归谬论证(反证法)、假设论证、及整体上的归纳论证、演绎论证、因果论证等12种 1、举例论证法:简称例证法,通过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其作用“事实胜于雄辩”说服力强(使用这种方法,一般是先分论后结论,即开门见山提出论题,然后围绕论题逐层运用材料证明论点,最后归纳出结论这种结构的方法,比较符合人们的思维认识规律运用事实论证进行论证时列举的事实可以有两种形式,即概括总体性事实和枚举个别事实概括总体性事实的说服力在于事实所体现的普遍性,它是对事实的总体或全局的全面性统计或概括采用枚举个别事例的论证方式,不要求全面周到,只需枚举几个事例即可枚举事例要求有一定的典型性,同时也要考虑到经济原则,尽可能不要同类重复) 2、道理论证法: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等来证明论点用做论据的道理应该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一般用于整体运用归纳法的文章中,因此类文章论点一般是从具体的材料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在很多条件下是很难完全的,结论往往未必可靠因此,常常须用理论加以衡量,就能够保证其可靠性除了引用普遍性原理和原则外,各门学科的理论也可以作为论据如物理学理论、文学理论等理论论证的论据还可以是某些经过时间检验的、广为流传的谚语、格言和成语等) 3、引用论证法:道理论证的一种就是引用名家名言等作为论据,引经据典地分析问题、说明道理的论证方法可以充实文章内容,增强文章底蕴;充分证明观点,增强说服力;展示作者的修养和积累(引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明引,交代所引的话是谁说的,或交代其出处,一种是暗引,即不交代所引的话是谁说的或出处引用方法多变,十分灵活) 4、对比论证法:拿正反两方面的论点或论据作对比,在对比中证明论点对比重在揭示事物间的差异性其作用是增强论证的鲜明性,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在对比论证中,可比的因素很多:一种是纵比,即把历史和现状、过去和现在对比;另一种是横比,即把这种现象和那种现象,这个人和那个人进行对比;再一种是正反对比,即将不同事物作比较或对照还有主次对比、轻重对比等使读者清楚作者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如高考一则优秀作文题为《四幕剧》,其中的第二幕剧背景:一个小餐馆中,一张桌子,面对面坐着两个人,他们面前的盘子里各有半个甜面圈a(一脸的无奈):唉! 天哪!只剩下半个甜面圈b (一脸快乐状 ) :上帝!真是太好了,还有半个甜面圈文章中写的这段话对比鲜明,对待生活的悲观和乐观跃然纸上,正如该文作者说:乐观的人在被玫瑰刺伤后仍会说多美的花,悲观的人在看到刺时就会说多糟啊我选择玫瑰的美,因此我选择前者运用对比论证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比较的双方要具备可比性第二,要建立合理的参照系要进行比较,就必须具有合理的共同参照系,没有共同的参照系,两者就无法进行比较所谓参照系指的是用来衡量和确定双方优劣长短的标准,这样的标准必须具有客观性,否则比较的结论不一定可靠) 5、正反论证法:是对比论证的一种,要求先提出论点,先反后正,或先正后反,进行论证论证鲜明有力如《怀疑和学问》一文,论述怎样正确对待书本、学问时,讲道理,先正面说“我们不论对于哪一本书……才是自己的学问”,再反面说“否则是盲从,是迷信” 6、类比论证:是将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不同事物加以比较,根据某些特征上的相似推理出它们在其它特征上也可能相似从而引出结论的方法,类比侧重于展现事物间的共性其逻辑形式为:A具有a、b、c、d的属性,B具有a、b、c的属性,所以,B可能具有d的属性,属于形式逻辑中的归纳推理比如,‘光’和‘声’都是直线传播,有反射、折射、干扰等现象,由于‘声’呈波动状态,推理出‘光’也呈波动状态类比论证属于或然性推理,是一种从特殊到特殊、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方式,其结论不一定为真,只有一定程度上的可靠性在某些情况下,有时无法获得更确切的论据运用类比论证,有时是有效的 又比如,火星与地球均有水,空气,及泥土等有利生物生存的因素在某程度上支 持火星上也有生物这结论然而,如果我们其后发现火星与地球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差异,例如,火星上氧气稀薄 ,气压低,及气候不稳定等,在某程度上不支持火星上有生物这个结论又例如:《两小儿辩日》中,两个小孩辩论太阳什麽时候离人近,什麽时候离人远:小孩甲观点:早晨太阳离我们远一点理由:如果物体离我们近一点,那麽看起来就大一点太 阳是物体,在早晨看起来大一点结论:早晨太阳离我们近一点小孩乙观点:早晨太阳离我们远一点理由: 发热的物体离我们远一点,我们就会感到凉快一点太阳是发热的物体,在早晨时,我们会感到凉快一点结论: 早晨的物体离我们远一点两个孩子在申述理由时都用了类比法,都把自己的观点讲得很清楚,都具有说服力,因此谁也没有被对方说服,连孔子也无法判断谁是谁非当然太阳离我们远近这个物理问题在孔子的时代是没有办 法解决的,我们这里只讨论类比的论证方法类比法富于启发性,它深入浅出,使读者易于领悟抽象的道理,可使文章简练生动如《拿来主义》第三段将中国和尼采类比,04年高考全国卷丁卷《快乐死去》将人喝酒和作家参加社会活动类比(这里又可看做比喻论证)运用类比论证需注意以下几点:(1)要使用同类对象进行类比世界上具有某些相同属性或相似属性的事物是无穷多的,有的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对它们进行类比,就缺乏说服力(2)避免单独运用类比论证一种论证方式最好是与其他的论证方式结合使用,使之起一种补充和丰富的作用(3)要注意结论的可靠程度除非个别很有把握的情况,否则结论一般只是一种可能性在表述上要把握住分寸,不可绝对化 7、比喻论证是一种用具体、生动、形象的事物作比喻,来证明较抽象道理的论证方法就是用打比方的方法来讲道理其作用把道理讲得更浅显易懂,使人容易接受;且使论述生动形象,有感染力典型如《拿来主义》第8段《 说嫉妒》中有这样一段话“:嫉妒不但害人,而且害己从心理上分析,嫉妒犹如毒虫,常常会把妒者自己的心灵 啃啮得满目疮痍”,“整天处于一种既不舒畅、极不安宁的境况中难以解脱”这里把嫉妒比喻成毒虫,有力的论 证了嫉妒害己的观点生动而形象富有感染力,增强了说服力此外毛泽东同志写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一文,用经常扫地和洗脸,比喻党内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去克服缺点、纠正错误《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一文中,“糖衣裹着的炮弹”,形象地说明了资产阶级的阴险、毒辣;“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万里长征”比喻整个过程,“第一步”比喻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但这一胜利,还只是整个革命进程的“第一步”,这就形象地说明夺取全国胜利,不仅不能骄傲,而且应坚持两个“务必”,才能达到目标的道理运用比喻论证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用来作为喻体的事物,应当是为大家所熟悉的、具体的、浅显的,这样,才能既通俗又生动地说明另一个事物二是比喻应当贴切、自然,要能恰到好处地说明被论证事物的特点可以把老师比喻成蜡烛、春蚕,说明他们无私地献出自己的一切,却不能将他们比喻成能使别人干净起来,可它们自己却像越来越脏的抹布、扫帚,这样运用比喻法,叫“引喻失义”三是因为比喻的双方缺乏本质上的内在联系,所以任何比喻都是有缺陷的要完整、深刻地论述一个问题,不能仅靠几个比喻,应把它和例证法、分析法等结合起来使用   有的议论文以寓言或者神话作比喻进行论证因为寓言和神话虽然都属虚构,但它们实质上是人们对社会现象的概括,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映了生活的真理的引用这些比喻能增强论证的效果例如可引愚公移山比喻依靠群众、坚持不懈定能取得成功 二者的区别在于:类比论证一般为同类相比,推理结论是否正确还有待实证明;而比喻论证必须是性质不同的事物间有相似点,直白易懂不须再证明 8、归谬论证是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批驳方法和先假设对方的论点是正确的,然后加以言理引申,得出荒谬的结论来证明对方论点的谬误的方法也称‘反证法’比如有的人爱赶时髦,认为“流行的都是好的”, “流行感冒也是流行的,那也是好的啰”揭示其论点的荒谬又如,由于观念的缘故,有人盲目排外,认为外国的都不好,就可以用“外国的东西都不好,可电灯也是外国人发明的,那我们是不是该废除电灯,而继续点油灯呢” 揭示其论点的荒谬 9、假设论证:是一种事实推论的方法,假设要根据一定的事实提出,对客观事物的假定说明,并经过实践证明就可成为理论比如,一本书印了十万册,假设每本只有一个读者,就能有十万个读者 二者的区别在于:归谬论证的结论是采取反证方式来得出;假设论证是按已知事实来客观性的逻辑认定 10、归纳论证:也就叫“事实论证”它是用列举具体事例来论证一般结论的方法这是一种从材料到观点,从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是从对许多个别事物的分析和研究中归纳出一个共同的结论的推理形式 11、演绎论证:也叫“理论论证”,它是根据一般原理或结论来论证个别事例的方法即用普遍性的论据来证明特殊性的论点  12、因果论证:它通过分析事理,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论点 因果论证可以用因证果,或以果证因,还可以因果互证原因与结果具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但具有时间先后关系的现象并非都是因果关系;除了时间的先后关系之外,因果关系还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结果是由于原因的作用所引起的在议论文体中,根据客观事物之间都具有这种普遍的和必然的因果联系的规律性,通过提示原因来论证结果,就是因果论证   运用因果论证,不能停在一因一果的层次上,而要善于多角度地分析原因和结果,比如要分析一果多因、一因多果,还要分析同因异果、异因同果以及互为因果一般来说,在因果论证中要重视以下的因果分析:   分析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有时某种结果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这时就必须分析和抓住其中的主要原因,提示引起结果的最本质的最核心的因素来论证论点   主要原因,有时指的是与论点关系最密切的原因,它可能会因不同的议论目的而发生转变应当根据各种原因与论点之间的关系,着重分析主要原因来论证结果,对其他次要原因,应根据它们所起的作用以及与论点的关系,有所区别地对待,比较重要的次要原因作简要分析,不重要的原因,提示一下即可这样,论证过程就能有主有次,有面有点,有详有略,既准确又精炼   分析产生的原因原因有时是多层的,有些现象看起来似乎是发生作用的原因,但在它们的背后,却还有产生它们的原因对于多重原因的事物,如果只停留在其中的某个层面上,把它当成最终因素,论点就可能不深刻,也难以把问题说透,这样的因果论证,其说服力是有限的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一层一层地追究下去,不可轻易罢休,要一直到提示出最终极的原因为止一般来说,越是表层的原因,越是为大家所熟知的,其论证力也就越有限;越深层的原因,就越能说明问题的实质,就越有说服力   分析异因同果、同因异果和互为因果这类分析也就是力图异中求同或同中求异,是辩证逻辑的要求关键是考查和分析不同原因和结果之间有什么联系异因同果表面上是互不相干的原因,但如果用联系的眼光看问题,深入分析下去,却可以发现在它们的背后存在着某种共同之处,这时就排除了表面现象的迷惑,更加接近了本质   同因异果也是事物之间的常见的相互联系同样的原因,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这种现象在现实中也是很常见的,同样一项改革措施,对不同条件和状况的人们所造成的结果就大不一样在运用因果论证时,有时就必须分析同因异果的关系,才能使论点深化和得以确立   互为因果更具有辩证逻辑的特点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例如,在生态平衡的领域里,就广泛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关系分析互为因果的关系,不仅要提示两个事物之间存在的这种联系,而且必须说明在什么条件下,因果才会发生互相转化   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它内在的因果关系提示出这种因果的必然关系也就阐述了道理,明辨了是与非

证据学的论文题目有哪些特点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因此论文具有创新性、学术性、科学性和平易性、专业性、实践性六大特征  一、论文的创新性  论文要有新意,要从不同层次进行新颖独到的见解;  (1)填补空白的新发现、新发明、新理论在前人未开拓的土地上进行探索的研究从而提出填补空白的新发现,例如居里夫人发现镭;新发明,如音乐家杰思罗·塔尔,把风琴传声结构的原理用于播种机,解决了种子落地的速度问题,发明出世界上第一台实用的播种机;新理论,如牛顿经过一系列的实验、观测和演算,发现了着名的"万有引力定律"  (2)更正前说错误论文的研究成果能更正前人错误的认识如伽利略推翻了亚里土多德的物体下落学说;李四光否定了中国大陆无石油的所谓权威定论  (3)弥补前说不足与前人论述同一事物或现象,但从新的角度研究,补充完善前说观点、内容在谁承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  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主要标志学术论文就是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错的学理性文章  二、论文的学术性  所谓学术,是指较为专门、有系统的学问学术性是毕业论文的本质特征论文一般是针对某一个专门学科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揭示事物或现象的本质规律,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分析带有学术价值的问题,引述各种事实和道理去论证自己的新见解其学术性具体体现在:  (1)论点的正确论点正确是论文的生命力,它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因面,它要求作者立论要客观,不能带有个人的偏见  (2)论据的真实论文中的引用材料、数据水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论文作者必须通过实验、观察、调查、研究,最大限度地占有材料,事实要充分而且要有足够的说服力  (3)论证周密论文的论述过程符合人们推理规律,层次清楚,首尾连贯、结构严谨论证就是用论据来证明论点,其目的在于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必然的逻辑关系  三、论文的科学性  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理论上不得带有个人的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尽可能的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优利德 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进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坚持论文的科学性,就要坚持实事求是,切忌感情用事,更不能凭空臆造、随意发挥论文的科学性表现在:  (1)论文观点客观正确鲜明集中无论是证明还是反驳,论点必须正确在论证过程中,紧紧围绕论点进行论述,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2)论据确凿,足以支撑作者观点观点需要用充分有力的、真实可靠的论据来支持要求作者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查阅大量相关数据,认真核实每个论据为立论打下良好的基础  (3)论证合乎逻辑 用证据说明论点,要善于用科学的方法,充分阐述论点与论据之间内在的逻辑,做到论文结构严谨、推理严密  四、论文的平易性  平易性是论文在形式与表达方面必不可少的特点值得是要用通俗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字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具体如下:  (1)论文的结构要有条理性,主次有别,言而有序不求章法奇特,但求顺理成章  (2)做到概念准确判断正确,事物与事物、事理与事理之间的联系同异分明,说明事物事理的内容、属性和存在形式时要恰如其分,如实反映客观事物、事理的面貌  (3)论文文句流畅,叙述深人浅出把深奥的问题尽可能明白无误地表达出来要求论文写作语言具有明确、简洁周密、规范的特点,遣词造句不仅要合乎语法规范,而且要注意词汇的精确性和单性,避免产生歧义  (4)要将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图像、照片、表格、符号、公式等)配合使用形成独特的书面语言表达体系,这不仅可以节省篇幅,提高直观性、形象性,还便于读者理解,增添阅读的兴趣  五、专业性  论文的专业性是区别不同类型论文的主要标志,也是论文分类的主要依据按研究的学科,可将学术论文分为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每类又可按各自的门类分下去如社会科学论文,有课细分为文学、历史、哲学、教育、政治等学科论文按研究的内容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两类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自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如何将  学论文分为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自的学科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对如何将各学科的知识转化于专业技术和生产技术,直接服务于社会  六、实践性  是论文价值的具体体现它表内容上,旨在根据一定的各位职责与目标要求培养能力  (本回答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证据学是一门既古老又现代的学科。证据学研究的对象和具体内容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二、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四、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五、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仲裁案件争议的焦点,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都不能靠主观臆断,而只能经过调查研究,从客观实际来推断。 (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和必然的联系。只有那些与案件有内在和必然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那些与案件无内在和必然联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证据的合法性包括:某些证据具有法律规定的许可性;证据必须由当事人依法提供和仲裁庭依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核实。如果不按上述要求提供,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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